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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征信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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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征信管理的建议

对加强征信管理的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 信息安全 监督

一、我国征信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现状

我国的征信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发展起步较晚,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但征信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速度较快,并取得一系列成就。《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相继出台。同时,央行在2006年完成个人与企业两大征信系统建设,并实现全国联网运行。截止2012年,这两套系统累计为超过1859.6万户企业、其他组织和8.2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此外,我国已有27所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专门培养征信管理人才。并且人社部于2005年开设了“信用管理师”的职业资格认定,为征信行业提供人才培训指导和职业资格认定。征信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发展呈现欣欣向荣之势。

二、当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及风险

任何一项新的事物在发展初期都会面临许多问题,征信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也不外如是。尽管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征信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突出的表现在:

首先,征信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外部环境并不理想。尽管目前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和规章,但最重要的法律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仍迟迟未出。同时,一些法规、规章等条文过粗,缺乏可操作性。与此同时,政府公权力的滥用也让人担心信用管理的公正性,如江苏睢宁将上访纳入信用扣分项目,明显是以政府管理指标取代信用评级指标。此外,社会信用意识的缺乏也是征信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发展受挫的重要原因。

其次,征信业和个人信用体系自身建设存在问题和风险。在问题方面,主要存在信息采集过窄(主要是信贷信息)、未能实现有限信息共享、信用信息服务产品单一等,而在风险方面,则主要存在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以及信息失真或虚假信息风险等。

最后,征信管理人才建设滞后于征信业发展需求。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加快征信管理人才建设,但仍滞后于征信业的发展需求,据估计我国信用管理人才缺口近百万。一方面,开设信用管理专业的高校过少,直接影响信用管理人才的供给。另一方面,对于信用管理人员并未建立其强制性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后期培训制度,也导致信用管理人员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

三、加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完善征信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外部环境建设

首先,国家应加快个人信用立法建设,尽快从法律层面解决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上位法“缺席”的情况,完善个人信用建设的法律体系。同时,应出台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并细化细则条文内容,增强条文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其次,国家应尽快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和相关评价流程,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评价、使用、存储等相关活动。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上,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处于公立的监督者的地位,而避免公权力干预下的行为扭曲。最后,应加强征信和个人信用体系宣传。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民众的支持和配合,应在宣传中突出信用管理为客户增加价值的内容及强调信息安全保护的防范措施,打消民众的顾虑,增强民众的配合程度,提高全社会信用自我管理的意识。

(二)创新信用管理,丰富信用服务产品和内容

首先,应完善信用管理的整体框架和体系,在现有信用管理市场的基础上,建立起信用登记、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监督、信用保险等多层次的信用市场体系,多方位满足市场需求。在个人信用上,应逐渐从商业信贷信用发展到社会综合信用。其次,丰富信息服务产品,加快信息资源共享。目前个人信用信息服务还主要局限在个人消费、信贷等方面,未来应在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基础上,丰富个人信息服务产品,如提供个人信用咨询、信用规划、信用风险管理服务等。最后,加快新技术应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在信息安全管理上,应按照相应标准科学制定出信息搜集、整理、存储、使用等信息提供和使用者的权限范围,严格高等级信息权限的授予与管理。同时,企业自身应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规范信息管理流程,职能部门也应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加快征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教育部应会同央行、财政部、银监会等职能部门,在研究和吸取国外相关大学专业设置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信用管理人才培养标准,先行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高校根据市场情况开设信用管理等相关专业,加强人才供给。培养过程中可考虑同部分银行信用管理部门建立实训基地。其次,建立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征信管理培训市场。人社部应会同财务部、央行等职能部门加快出台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后续管理和培训教育制度,完善对征信管理人才市场的监管,提高征信管理人才整体质量。同时,应鼓励和发展征信管理培训市场,细分培训市场,鼓励和培养几个有影响力的信用管理培训品牌。培训机构自身也应通过加强基础建设、引进优质师资、个性化办学等提高培训质量,丰富信用管理培训服务内容。

四、结论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个人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一环。政府、企业和社会都应提高信用意识,多方协同,共同推动个人信用体系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对加强征信管理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准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研究

准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短期融资难和农村地区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是对现有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积极推动准金融机构自愿、有序接入征信系统一直是人民银行征信工作的重要内容。2013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法律上明确了准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责任和义务。

一、准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必要性

(一)现实需求。截至2013年底,彭阳县共有二家小额贷款公司、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三十一家投资公司,准金融机构为推动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做出了贡献。近年来准金融机构业务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尽快接入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客户信用状况,防范信贷风险和融资担保风险。

(二)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准金融机构加入征信系统,提供收集的客户信用信息,填补了央行征信系统对众多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征信资料空白,有利于完善国家征信体系建设。二是有利于激发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贷款的积极性,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准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后,能享受与金融机构同样的征信服务,这将激发准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和提供担保的积极性,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三是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准金融机构接入前必须去基层央行申请查询,或者支付一定费用让商业银行代为查询,颇费周折,成本较高。接入征信系统后,有利于实现准金融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双重资源共享,扩大征信覆盖范围,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四是有利于加强对准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将准金融机构加入征信系统有利于监管机构掌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质量、贷款投放的方向;全面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运营,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

二、准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不完善,信息化程度较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准金融机构目前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内部控制尚不健全。准金融机构中的多数公司没有统一的信贷管理系统,无法实现信贷数据采集。同时,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普遍缺乏必要的金融理论、业务知识和从事金融业务的经验,信贷台账录入不规范,信息数据项填写不完整,上传征信系统的数据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征信系统网络和人民银行内联网存在接入限制。一是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本身网络布局有接点限制,不可随意、无限制地接入。征信系统的网络接入点在各个省会人民银行,二是两类机构在接入征信系统时,需先通过网间互联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内联网,再接入征信系统。但在实际工作中,基于网络管理的安全性和方便性考虑,基层人民银行原则上不受理准金融机构单独接入人民银行网间互联平台。当前征信系统的接口规范是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而设计的数据采集标准,并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准金融机构的业务形式灵活,需另外设计符合其业务的接口规范。

(三)接入费用较高,挫伤积极性。目前,从彭阳县两类机构运行看,业务发展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且业务量偏小。接入征信系统的接口费用偏高。较高的接入、维护和网络使用费用,对两类机构而言负担相对比较重。从调查结果看,彭阳县准金融机构11家都愿意接入征信系统,但90%的机构表示仅能承受最高0.5万元的接入费用。

(四)外部监管责任不清。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政府负责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但实际上,地方人民政府金融办监管重点主要放在行政审批上,缺乏其他有效的监管措施,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几乎起不到监督管理作用。

三、准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引导准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人民银行要引导准金融机构按照“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数据报送,再开通查询用户”的征信系统接入原则,有针对性地指导准金融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使用征信系统产品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从软、硬件等方面做好接入准备。地方金融办对准金融机构要加强政策、法律、道德、理论、金融业务知识和金融案例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征信知识,提升业务人员操作能力和风险意识。

(二)降低接入费用,灵活选择接入方式,提高征信服务质量。

提供适应准金融机构的低成本数据报送和查询渠道。建议征信中心开发简易的信贷系统,或者开发非接口软件,以免费或收取成本费的方式下发给所有想接入征信系统的准金融机构。

(三)加强监管,加大接入系统推广力度。要以准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为契机,建立市级准金融机构监管平台。政府金融办加强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领导,解决接入中的各种问题,推动准金融机构尽快接入系统,增强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征信系统的理性认识,熟悉数据报送程序,确保接入后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顺利开展。同时,基层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应研究制订专门的准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准入制度,杜绝利用接入征信系统后从事其他盈利性活动。

对加强征信管理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风险管理

一、基于信用违约互换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理论

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内涵与演进逻辑。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为防止和减少信用风险损失及经济影响,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和控制措施,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和获利能力的活动过程。商业银行传统的“发放――持有”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是对信息不对称的一种初级矫正,却容易造成信用风险集中,需要通过信贷资产组合管理进行分散,但商业银行专业化要求与风险管理分散化要求存在悖论,应构建以市场分销为主的积极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信用衍生产品是国际上风险分销的发展趋势。

2.信用违约互换运作机理。信用违约互换(CDS)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衍生产品,是指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一定费用,如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特定“信用事件”,信用保护卖方须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相应款项的互换交易结构。

3.信用违约互换实践与发展。信用违约互换最初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1997年-1998年的金融危机时期得到快速发展;1998年,信用衍生产品证实正式进入场内交易;1999年,ISDA公布了信用衍生产品的标准化协议,市场流动性逐步增强;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信用违约互换对银行资本金的影响给出计量方法,并肯定其对信用风险缓释的积极作用。根据英国银行家协会《工商管理信用衍生工具2003至2004年度报告》显示,信用违约互换占据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比例达到51%。

4.信用违约互换的风险管理优势与金融市场功能。(1)风险管理优势。通过信用违约互换,商业银行可以对信用风险进行单独处置,通过购买信用风险保护进行风险对冲,从而在实行信贷集中政策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实现对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从而调整优化信贷资产组合,促进解决“信贷悖论”。(2)金融市场功能。信用违约互换将信用风险分离交易,可以激励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通过出售信用保护,在创新投资渠道,提升投资杠杆,创造理想的风险-收益结构的同时,也有助于打破银行业在信贷领域的垄断,使得原本集中于银行业的信用风险在整个金融系统内得到分散和优化配置。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用于信用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1.改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状况的必然选择。《2007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我国国内非金融企业贷款融资比重高达80%。此外,由于中国经济结构和融资结构的不平衡,经济高速增长与银行信贷规模快速扩张,金融脱媒过程中优质企业流失等问题,造成中国银行业信用风险不可忽视,急需高效率、低成本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把由银行独自承担的风险分散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1)不良贷款总体规模及比率仍然较高。截至2007年底,全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高达6.17%,不良贷款额为1.27万亿元,不良率的降低很大程度是依赖贷款增长的稀释作用。(2)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我国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短期化,资金运用长期化趋势突出。由于中长期贷款资金占用时间更长,导致借款人未来经营的不确定因素更多,违约概率更高。(3)贷款过度集中风险。我国商业银行传统“垒大户”惯性思维严重,截至2007年末,19家全国性银行5000万元以上大客户贷款余额占比达到60%以上,信贷结构失调,风险高度集中。(4)资本充足率仍然较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至2007年末,我国未达标银行数依然有40余家,占21%,风险的资本保障程度不高。

2.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分销方法主要为贷款交易和资产证券化交易,但由于其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无法对信用风险进行单独处理,缺乏灵活性,受法律限制较多,交易过程繁琐,对维系客户关系存在冲突,难以做到对信用风险进行真正有效的积极管理。相比之下,信用违约互换具有独立性、保密性、非融资性、灵活性以及合成性等比较优势。

3.实现商业银行对外开放与国际化进程的必然选择。我国金融业从2007年开始全面对外开放,只有尽快发展信用衍生产品,才能跟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步伐。此外,《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更注重对信用风险的管理,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评估与控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三、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面临的现实障碍

1.金融衍生基础市场方面。信用违约互换作为一种特殊的互换金融衍生工具,完善的金融衍生市场是其发展的基石。目前我国金融衍市场基础十分薄弱,主要表现为利率市场化程度落后与债券市场发展不完善,由此制约了高质量的市场价格信号的形成。

2.外部环境方面。良好的外部环境将为信用违约互换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与支持,然而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尚不规范,信用风险的量化分析方法和手段落后;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存在诸多法律缺失及衔接问题;监督管理体系尚不完善,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能定义不清。

3.微观主体方面。积极活跃的微观主体,是信用衍生交易最基本的细胞。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需求强烈,但管理手段及金融创新比较薄弱;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尚无足够的压力和动力去提供信用违约保护,造成信用保护供给不足,单边特征明显。

四、政策与建议

1.改革利率管理体系、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核心,推进利率市场化,最终建立起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调控市场利率,市场利率引导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金融机构利率引导企业居民的投资、消费行为的利率传导机制。

2.统一债券市场,构建完整债券收益率曲线。通过加大国债发行规模、增强交易及流动性,提升其估值定价水平,将国债培育为我国中长期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并加快资本市场创新,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将债券利率水平与风险进行挂钩。

3.加强征信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明确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分工,形成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中心,以各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库为补充的数据系统。二是加快征信立法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规范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三是扩大信息采集面,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步伐。

4.推进信用评级发展。首先健全信用评级组织体系,进一步履行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对信用评级业的管理职责,逐步完善信用评级机构法规体系、信用评级行业协会管理体系。其次是培育信用评级市场,尝试建立对信用评级的强制性和硬约束,培育我国专业性的信用评估机构。再则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最后是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在制度上保证企业财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5.健全法律制度体系。一是制订《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法》作为金融衍生产品总体框架与监管法规。二是制订《金融监管合作法》,以制约与规范国内、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三是建立金融衍生产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四是修订完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条款,实现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相关条款的顺利衔接。

6.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监管组成的三级共同监督管理体制。一是重构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由人民银行负责对各监管机构的监管与协调,实行“牵头监管”,银监会、保监会及证监会负责对信用衍生产品的“功能监管”。二是强化行业自律监管作用,充分发挥《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的规范化、标准化文本作用。三是积极设立信用违约互换交易场所,在已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之上,充实与完善交易所监管职能。

7.加强商业银行机制创新。商业银行应树立积极的风险管理意识,并重视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及内部评级法体系的跟踪、研究、宣传和推广,调整现行管理构架,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贷款评估组织框架。

8.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从法律、制度、环境和激励措施等方面加以扶持,积极引导保险公司转变投资理念,通过介入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实现资产重新配置提高投资回报率;引导券商等投资银行机构实行产品差别化策略,向创新型和引申型业务拓展,从而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信用保护。

参考文献:

[1]尹灼:信用衍生工具与风险管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263~290

[2]郑振龙:衍生产品,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373~385

[3]曾梓梁吴鸣:国际信用衍生品市场的新动态与新进展,银行家,2008(4):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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