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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基于田东县金融改革试点前后的时间序列,利用协整与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采用农户入户率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指标,研究田东县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贷款利率定价的因果方向性问题。结论表明:田东县纳入征信体系农户入库率与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存在单向因果关系,表明农户入库率的上升是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下降的原因,但反过来不存在因果关系。在田东县涉农贷款中,农村合作银行(后简称农合行)是支农贷款的主力军,故以田东县农合行为例进行实证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在银行贷款关系中,由于授信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交易双方的信息数量和品质不相同,会衍生出所谓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无法区分贷款者的风险程度,从而给予适当的贷款利率,因此,容易吸引高风险的贷款者前来借款,导致银行的风险大增。要消除这样的问题,可以与借款者建立良好的往来关系,降低银行信息收集和审核成本,而这些成本的降低都有可能反映在给借款者的借款契约条件上。
对银行来讲,一个借款者对其所产生的信息既有意会信息,也有数码信息。但是不同的借款者产生的信息类型是有偏重的,部分借款者主要产生的是意会信息,而部分借款者主要产生的是数码信息。农户就是主要产生意会信息的借款者,由于意会信息具有难以量化、传递和强烈的人格化特征,获得此类信息就必须接近信息源(农户),否则有价值的信息就会被忽略。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户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可以理解为主要是意会信息没有生产出来,意会信息的缺乏和利用不当则是信贷配给的实质性原因,这正是关系型借贷的关键特征。kane和malkiel ( 1998 ) , diamond ( 2000)以及boot, thakor (1992)都认为,当银行与借款者有良好的往来关系时,贷款利率会下降。petersen与ra-jan (1995)将银行与借款者往来的期限长短当作银行与企业关系强度的衡量工具。发现交易双方有教长的往来时间,贷款额度会上升。
农户信贷信息收集工作是农户与银行建立“关系型借贷”关系的“信息处理技术”。一方面,银行通过与客户建立长期关系对客户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个人通过与银行分享信息,解决了个人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融资难题。
二、田东县实证
2008年10月,吴邦国委员长到田东县视察,并对田东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行了调研,重点对新农村建设情况做了深人了解,提出“以田东县为试点,破解农村金融服务难题”的重要建议,据此人民银行总行将田东县列人2009年全国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工作试点县,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依据人民银行的职责,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制定《田东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方案》,田东县金融改革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通过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完善人行征信系统数据信息。截止2009年10月末,完成了10个信用村和百色辖区内首个信用镇,共评定信用户11186户。利用农户信用评分结果为农户发放了贷款证,并按其信用等级给予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的优惠。实现了对信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手续简化”的优惠,已完成28191农户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录人及信用评分工作,占全县农户的37.34%,共为22321户农户发放贷款证,授信金额45526万元,通过“贷款证”发放贷款4004户,金额7686万元,贷款手续简化后,较好地满足了农户季节性生产资金需求。
我们通过对田东县农户入库率与农合行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数据的观察,采用因果分析法,找出之间的因果关系。证实了收集农户信贷信息,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降低农户贷款成本。
(一)指标选择与数据来源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标
我们选取农户人库率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的指标。人库率描述的是田东县纳入征信体系的农户户数与农户总户数的比值。这一指标反映了田东县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规模,由于信用体系建设数据库的金融数据资料相对缺乏,故此指标可以较好的作为衡量的标准。
2.农户贷款利率定价指标
选取农户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贷款定价的指标,此指标将不同贷款期限的农户贷款,以贷款的份额为权重,加权得到的贷款利率。此指标将不同贷款期限的利率加权,能够更加全面的反映农户贷款的实际贷款利率水平。
本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标来白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农户贷款定价指标来自田东县农合行,样本期为2008年11月到2009年10月,我们采用eviews5.1软件处理数据。
(二)实证检验结果
1.单位根检验
因为儿乎所有的表示绝对量指标的宏观经济学变量都是非平稳的、具有时间趋势.所以在作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前,通常要对变量做平稳性检验,只有变量在t阶平稳的条件下,才能做因果分析,本文采用常用的检验统计量adf来检验人库率和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的平稳性,具体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检验结果表明,对x序列进行了二阶差分处理后则通过了平稳性检验,对y序列进行了一阶差分处理后通过了平稳性检验。所以对这些非平稳的经济变量不能采用传统的线性回归分析方法检验它们的之间的相关性,而采用协整方法进行检验分析。
2.协整检验
如果一组非平稳的时间序列存在一个非平稳的线性组合,即该组合不具有随机趋势,那么这组序列就是协整的,这个线性组合被称为线性方程,表示一种长期的均衡关系,本文采用johnsen协整检验来检验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变量之间存在一个协整向量,即无论如何组合,人库率和农户贷款定价利率之间都存在长期的相关关系二但是协整关系只能说明变量之间至少有单向的因果关系,但是不能判断因果方向,所以我们用格兰杰因果检验进一步检验。
3.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对于田东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贷款定价的因果方向检验,我们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进行分析检验。在时间序列下,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考察两个经济变量x与y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以下的定义确定:在包含了x与y的过去信息条件下,若加上x的滞后变量对y的预测效果要好于单独由y的过去信息对y的预测,即变量x有助于提高对y的预测精度。设人库率为x,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y,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检验结果表明,原假设“x不是y的granger原因”被拒绝,而原假设“y不是x的granger原因”则被接受。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人库率与加权平均利率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即田东县农合行纳入征信体系的人库率的变化是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的原因。
三、结论与建议
与已有的只考虑信用体系与贷款定价的定性分析研究不同,本文深人研究因果方向性问题,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具体结论如下:
第一,检验的结果显示,人库率与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之间存在显著的长期相关关系,表明田东县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贷款利率定价之间的密切关系。
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以及在农村经济中活动的日趋活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与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缓慢,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相关立法建设步伐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无法可依。
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立法工作也进展缓慢。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特别是近年来快速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其信用活动和信用体系建设更是无法可依。200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主体地位,这为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然而,由于该法未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经营活动等过程中的信用行为做出创新性规定,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共享和管理等问题无法明确,使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各方职责不清,甚至是相互推诿,严重影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主导推动作用不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
近年来,人民银行各基层机构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对当地农村经济活动提供了较强的信用支持。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涉及的领域和部门较多,无法仅依靠几个部门来完成,此项工作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主导地位,而目前地方党政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投入规模都不够,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没有系统性、长远性规划,特别是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实质推动作用的关键性工作,地方政府主导推动作用明显不足。这就导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无法统一思想认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特别是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快速发展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来说,相应信用体系建设更无法及时配套跟进。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缺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活动无所适从。
随着农业生产方式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现有的农村信用体系基本上是以农户为主线,开展了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而没有把当前快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兴农村经济主体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的征信主体范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征信真空,在信用活动中无所适从,从而严重制约了其筹融资活动和经济交易行为。同时,现有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没有全局性建设规划,基本上由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独立开展,这就难免导致建设工作的片面性,信用体系建设和征信对象选择都以农村信用社自身利益和业务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自身农村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征信对象仍然是以农户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它经济组织很少,而且征集和积累的征信主体相关信息仅限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其他机构和经济主体既难以共享又难以认可。这种片面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排除在农村信用体系之外。
(四)信用短缺的刚性约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信用建设的瓶颈。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信用活动较少,信用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较高,加之初创时期经营模式不规范、管理粗放等因素影响,形成了自身信用短缺,直接制约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短缺的主要表现为:第一,信用程度受自身建设拖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运行机制不完善、财务管理能力差等原因,为了自身利益,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财务信息失真的风险较高,导致信用程度会受到自身建设的拖累。第二,逃废债务的高风险使信用短缺程度被放大。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必要的金融知识和信用意识,当其财务状况不佳、信用观念不强时,它们逃废债务的风险会较高,而其信用短缺程度因这种高风险被相对放大。第三,运行管理模式不完善使信用程度大打折扣。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体制不完善,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模式不规范,资金来源、流向无法有效监控,财务报表数据真实性低,使其信用程度被大打折扣。信用短缺加大了资金供需双方交易的信息成本,并且这种信用短缺是刚性的,道德风险加大,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信用建设的瓶颈因素。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有效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能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的培育,使其自身信用建设和外部信用环境建设形成良性循环,进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促进整个农村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快农村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体系建设滞后是当前征信工作的最大掣肘因素,因此,加快征信立法建设是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当务之急。应进一步加快征信立法建设,明确信息征集主体,规范信息征集及使用行为和范围,为信息征集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农村征信的法律、法规和行为标准的建立,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责任,使其信息的征集、管理、信用等级的评价和失信行为的惩戒有法可依,以解决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征信主体确定、信用行为监督和信用等级评价等相关问题,进而推动农村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之中。
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村信用体系在推动区域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全局性长远规划和工作机制,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推动作用,协调和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各方职责,形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的整体工作思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农村经济组织及时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之中,并逐步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工作推向深入。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借鉴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做法,先由农业银行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然后在条件成熟时,在地方政府的主导推动下实现与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共享整个农村信用体系征信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成比较完善的与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信用体系。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建设,提高信用能力。
一、青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一)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三信”工程建设初见成效
青岛辖内共有三家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分别是农业银行青岛分行、邮储银行青岛分行和青岛农商行。2010年以来,已评定信用户22万余户,覆盖率达36%,对全辖2/3的村庄完成了集中评级授信。信用工程的强力拉动促进了农户贷款的快速增长,以农商行为例,2010和2011两年新增农户贷款53亿元,而未开展信用工程前的2008和2009两年新增农户贷款仅为1.86亿元。
(二)银行与部门联动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联合市农委采集了58家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已发放贷款1300万元。与团市委联合开展“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活动并推广至辖内所有金融机构,已评定青年信用示范户1677户。
(三)涉农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实现联网
人民银行于2006年组织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该系统已覆盖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各级信贷营业网点,各涉农金融机构均通过网络专线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相联,帮助农村金融机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同时,也促进了农村地区客户诚信度的提高。
(四)农村地区信用宣传工作日渐加强
人民银行定期举办“信用(征信)记录关爱日”宣传活动,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通过主动走村串户、户外广告、宣传专栏、设立咨询台等方式开展信用记录关爱宣传,提高农户的信用观念。
二、青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农村经济主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关系得不到保障
从国家层面看,没有明确针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经济体的征信活动既没有统一明确的机构,也没有完善的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出机制,更没有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储存、加工和处理的行为规范。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因为缺少法律支持,建设速度迟缓;农村失信行为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得不到应有惩处。浙江丽水、广东郁南等先进地区已先于全国逐渐建立完善各种法规、制度等,青岛在这方面仍处于空白。
(二)农户信用信息收集困难,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一是农村经济信用需求水平较低,很多农户的市场经济意识不强,求稳怕变,如有融资需求,宁愿向亲朋借,也不愿从银行贷款,信用记录对其作用不大,因此也就不愿参与信用信息征集、评级等征信业务。二是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户搬迁和外出打工人员日益增多,给农户的信息采集造成较大阻碍。三是部分农户顾忌银行采集的一些信息涉及自身隐私(例如家庭资产、收支和健康状况等),不愿多透露,即使勉强提供,信息也不全面或不准确。四是信用评估人才缺乏,涉农金融机构人手不足,而所要采集的客户数量较大,农户信息采集工作难以做细。
(三)农村信用指标评价体系不完善,信用信息难以共享
农村信用评价工作大多依靠各涉农金融机构,而各机构评级指标、评价标准不尽相同,一方面造成评级结果互不认可、重复评定,形成了资源浪费的状况;另一方面无法做到信息共享。同时,重复评级也造成评级市场的混乱,农户要想在不同机构获得贷款必须按照该机构的标准重新评级,给贷款带来不便。
(四)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建设滞后,影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性
农村征信、评级、担保组织和机构的监管缺位,农村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没有有效建立起来,信用风险意识不强。失信惩戒机制不完善,对逃废债务人缺乏强有力的制约与制裁手段,一般采取的取消授信、不予资金支持、取消信用称号、降低信用等级、行使连带责任、诉讼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作用,但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整体效果并不明显。
(五)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参与度不高,影响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和效果
一是信用宣传形式僵化、内容格式化,导致很多农户对此了解不深,主动参与意识不强。二是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各部门参与不充分,一些部门从狭隘的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自己关系不大。三是对一些金融机构而言,农户和农村企业信贷量低,管理成本相对大客户较高,农户贷款不良率偏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青岛三家涉农金融机构均未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三、青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各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辖区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统一协调,在全市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作为成员单位的发改、经信、农委、金融办、林业、畜牧、人行、工商、税务、法院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围绕加强行业信用建设,进一步拓宽行业信息覆盖面,统一、规范行业信用信息标准,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信贷业务系统优势,负责全面征集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档案,确保将所有农户及各类农村经济组织信贷信息及时纳入农村征信服务平台,并保证信贷信息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同时积极探索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服务。出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建设方案、实施细则、考核评价办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任务等,形成比较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策体系。
(二)加强农村征信系统建设
政府牵头开发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搭建统一的为金融机构服务的信息平台。一是加快建立电子信用档案这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核心,实现全市农村征信数据的集中高效管理和信用信息共享。以人民银行建设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为基础,采集农村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信用信息,为尚未与银行发生贷款关系的农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以人民银行建设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采集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和有贷款意向的农民个人的信用信息,力争有正常生产经营、有信贷需求的农户信用档案全覆盖。二是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科学规范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推动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审核、管理有机结合,促进涉农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信贷业务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提供依据。
(三)建立健全农村信用服务体系
一是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新型信贷服务机构积极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进国内外具有较大规模、经营规范、市场认知度高的知名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发展本地信用服务机构。二是探索建立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专项储备基金,同时扩大风险补偿范围,增强涉农经济补偿能力,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支农作用。三是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建立完善政策性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发展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四是建立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在引导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的同时,丰富担保形式,放宽担保条件限制,积极推动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导,“公司+农户”、“协会+农户”、“农户联保”、“大联保体”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农村融资担保机制,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自担的新型农村融资担保体系。五是针对农业产业化趋势,大力开展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基于农业特色产业链条的信用培植、信用评价、信用增进和金融扶持形式。
(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作为一种现代信用制度,征信体系建设已经开始涉足农村地区,并成为当前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内容。从这个背景出发,探索构建一个适应和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征信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不断增加对农村经济的有效信贷资金投入,支持农业产业化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在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金融抑制”,农民获得贷款不仅难度远大于城镇居民,而且贷款数量规模也远小于城镇居民,这就使得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资金饥渴症”不可避免,直接导致了农民增收缺乏资金支持。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仍很薄弱,缺乏合理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储存、加工、使用,以及发展小额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欠缺,致使各地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及参与主体定位不清、责任不明,对应的信息采集内容、采集程序没有统一标准。
从农耕文明到现代农业,农户的信用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道德意识范畴,逐渐延伸拓展至社会规范和经济交易层面。我国在实行农村后的很长时间里,农村居民通过自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资源就可完成田间耕作,解决温饱问题。所能够发生的农村信用行为仅限于小规模农副产品交易、小额的现金借用、人情往来等活动。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特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绿色生态农业等一系列新型农业合作组织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使农民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有了很大转变。特别是农民进城务工、农村招商引资、乡村观光旅游、生态度假项目等新型农村经营方式的兴起,农户的信用状况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但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的分散性以及农村企业规模小、产品层次低,农村信用信息仍分散在工商、税务、电信、金融机构等部门,大多没有得到有效整合。
2008年,国务院明确人民银行承担“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并牵头建立了由17个部门参加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近年来,人民银行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与措施,牵头成立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机构。在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全国各地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根据当地农村地区特色构建了富有成效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通过加强信用知识宣传、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和农户信用评价、扩大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农村地区的应用、推进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发展,提高了农民信用意识。
然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依托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在信息采集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完整的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无法对广大农户信用状况进行及时、有效的记载和跟踪,无法对农户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口径的采集、统一指标的评级以及对应变化的监测;另一方面涉农金融机构面对量大分散、情况各异的农户和中小企业,既要对其资信状况进行精准评估,又要对农户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进行适时管理、及时更新、随时监测,很难保证农户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全面性。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人民银行选取部分地区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包括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开展农户信用评价、支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试点内容。以信用户的评定为例,主要做法是积极发动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政府主导,各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首先要组织人员深入各村委会,根据农户的申请情况,对农户进行调查摸底,按照事先制定的“信用户等级评定考察表”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划分AAA、AA或A级农户;然后根据不同的资信等级,对农户核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并建立农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一户一证,每年检查验收评审一次。通过对信用评级高、信誉好的农户在信贷政策上给予优惠,促使广大农户对自身信誉更加关注,借款到期不还、恶意逃废债务等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部分欠贷农户为争取评上信用户,开始主动归还拖欠多年的贷款,实现了“要我还贷”到“我要还贷”的根本性转变。
一、《条例》出台对央行履职的积极意义
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进行主导的征信业,作为央行履职的一个新窗口,逐渐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民众的广泛关注。征信业作为信用信息服务行业,规范其健康发展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可借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尤其是小微企业所有人信息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调查手续,在企业的历史交易、信用记录等情况的调查上节省时间。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可依托信息资源,开发评分模型,发展批量化评价、审批,将提高审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信贷业务规模。
此次《条例》的出台,也体现了央行一直以来倡导的,信用作为个人身份标识以及社会资产等积极面的基础价值体现:一是信用要作为一种资格与能力,成为进入市场的入场券;二是信用要构成一种资本与财富,发挥商誉的品牌效应;三是信用也应成为社会公众可以共享的信息资讯,发挥社会的监督舆论作用。这些一直以来被人们所追寻的信用原则,在《条例》中也得到了体现,这将为央行开展下一步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条例》对央行开展征信工作的指导意义
(一)在国家层面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达到了新的战略高度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客观需要。在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逃废债务、拖欠贷款、偷逃骗税、商业欺诈、非法集资等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防范和惩治失信行为,促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信用体系的崩溃与瓦解将对经济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害,对社会生活带来灾难性后果。对经济学中最难回答的“公平”问题,其最合理的认定来自社会认同,而认同感的培育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上的。缺乏认同感的社会对经济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而效率最大化作为经济行为的终极目标,其超常实现的基础在于道德,其核心正是诚信。因此倡导诚信,惩治背信,重建信用道德规范与建设信用法律体系,已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此次《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关注,也意味着我国征信业进入了新的法规时代,是央行开展征信工作,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中小企业信用环境,全面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新契机。
(二)在制度层面上,强化了基层央行开展征信工作的法律依据
一直以来,基层央行开展征信工作赖以的依据并不多,大多是内部的管理办法,并没有对外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文件。这在依法履职以及推进征信工作的开展上使基层央行的工作缺乏底气。此次《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这是再一次对央行开展征信工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且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为基层央行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三)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上,进一步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此次《条例》的一个亮点。一直以来,为确保纳入到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安全,人民银行严格遵守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按照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违规处罚等规定,保证征信系统的运行安全。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人民银行负有保密义务,不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若出现泄密事件,还将依法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系统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在日常的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保管环节上还是欠缺制度的支撑和明确的规定。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采集的农户信息为例,由于采集面过广、采集量过大,很多个人信息在采集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采集后没有使用的信息也未进行适当的处理,给农户带来了一些疑虑。
因此,在《条例》中,《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不良信息提供、异议和投诉、保障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中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实行常态化管理,信息主体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市场主体可以依法采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效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不正当使用等违法事件的发生。在这个基础上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将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合法管理信用信息,保证信用信息源的合法权益,并力争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实现信用信息“零异议、零争议、零复议、零诉讼”的目标实现。这也将进一步确保我们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能够推得更深、推得更广。
三、基层央行在《条例》颁布后应该考量的问题
(一)在县支行设立征信中心或征信综合服务部门的必要性
前面已经对征信工作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那么县支行对征信工作的关注度是否应该提高呢?以晋宁县支行为例,自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来,支行就积极与政府部门协商沟通,经过与县金融办等部门的研究,在人行晋宁县支行设立了晋宁县征信中心。设立征信中心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对日常的征信工作进行整合。支行将贷款卡管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以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分配到征信中心,形成了全行征信工作“一道门、一个口、一盘棋”的综合框架。二是进行人力资源的统筹安排。随着晋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信用意识作为“诚信晋宁”主打的精神价值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贷款卡、个人信用报告的含金量日益增加,政府各部门对信用工作的态度有了更积极的转变。这也加大了支行征信的工作量,为了提供更及时、高效的征信服务,支行设立征信中心,积极向政府部门建议:以支行主管,政府部门聘请人员的方式,充实征信中心的工作人员。2012年晋宁县政府以金融办的名义通过合同形式为征信中心招聘了工作人员,所有人员费用由晋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人员的到位,为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必要条件。三是打开了便民服务的窗口。过去,支行的征信业务由综合业务科处理,由于办公室较为狭窄,来支行办理的群众经常拥堵在支行的楼道内,接肘擦肩、秩序混乱,由于人数过多耽误了部分群众的时间,导致工作人员与群众经常发生口角。有了征信中心后,支行统一受理征信业务,集中处理工作,提升了工作效率,减少了群众的等待时间。目前,征信中心对外的贷款卡业务、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已经做到了“零等待”,大大便利了群众,受到了政府部门及群众的好评。
因此,在《条例》颁布后,建议相关部门,提高对征信工作的关注,以县为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征信中心;条件不完善的可以先设立征信综合服务部门。以提升工作效率、更好服务群众为初衷,也为下一步推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设立必要的硬件。
(二)对信用查询进行收费是降低工作成本的必由之路
过去,我国曾将对行政许可收费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均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基层央行对信用查询是免费的。在《条例》中对个人或企业信用查询是否能够收费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仅规定了:“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由于不能够收费,且没有专项的资金拨备,每年信用查询支出的费用是较大的。以晋宁县2012年为例,由于县域部门工作人员购买公务员小区的房产,要求出具个人信用报告,近4000余人,前来支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仅纸张、硒鼓的支出费用就超过5000元,还不包括人工、办公用品等一些杂项的支出费用。这对于县支行而言,还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根据目前的情况看,《条例》颁布后,央行还将出台相关的事实细则,希望在细则中对能否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的问题进行明确,以缓解基层央行在征信工作上过高的费用支出。
(三)信用系信息的整合与使用问题是开展征信工作的关键
我国目前的信用信息系统可以分为三块: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建设的同业信用信息系统;二是地方政府主导建立的区域信用信息系统;三是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建立和积累的数据库。一直以来,这三块系统各自为证,无法共享。如:人民银行目前运作的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部门运作的企业行为警示系统;税务部门运作的税务信用等级信息系统;法院运作的讼诉记录系统。此次在《条例》中规定:“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