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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2016年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项目,可自愿参加其他项目的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书面说明。
(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必须参加附件8所列相关能力验证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书面说明。
(三)各省(区、市)通过资质认定(即计量认证,下同)和机构考核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根据各省(区、市)要求参加。
二、能力验证内容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
(二)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
(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四)牛奶中铅和黄曲霉毒素M1检测;
(五)土壤中重金属和肥料中养分检测。
三、任务分工与组织方式
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分级实施。承担部级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由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通过省级资质认定和机构考核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具备条件的省份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部级能力验证工作和要求组织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可探索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本辖区内的能力验证工作或组织相关检测机构自愿参加部级能力验证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具体组织工作。
四、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
我部指定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5家单位为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报名、样品制备、发放和结果收集汇总等工作,并形成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同时负责为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指导。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成立了能力验证专家组。专家组由熟悉能力验证制度、检测和统计方法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能力验证方案和结果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并起草总体评价报告。
五、时间要求
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原则上进行一次,对于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经过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部级能力验证
1.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须及时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和汇总表,于4月15日前报名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2.农产品中重金属、土壤中重金属和肥料中养分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接收后10日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其他类别能力验证项目须在领样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
3.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补验申请。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补验工作应在2016年9月底前完成。
4.各技术支持单位应在能力验证工作和补验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能力验证结果和补验结果汇总报告报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5.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和补验结果汇总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能力验证专家组完成对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并起草总体评价报告等材料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省级能力验证
1.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时间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0月底前完成。
2.暂不具备条件组织省级能力验证工作的省份,其自愿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相关项目的检测机构报名表和汇总表由省级部门汇总后按时间要求统一发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3.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底前分别将省级能力验证方案和工作总结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抄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六、能力验证结果使用
(一)部级能力验证
1.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能力验证补验结果不合格的;
(2)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
(3)能力验证样品进行分包,未在本单位检测的;
(4)相互询问检测数据,伪造检测结果的。
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
3.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质检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和资质认定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4.承担监测任务的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给予6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
5.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给予6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
(二)省级能力验证
省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部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自行确定。参加省级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当地部、省级质检机构加强培训指导,帮助提高能力水平。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好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组织省级能力验证工作,其相关检测机构自愿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省份,要认真组织好报名等工作。
(二)各国家级、部级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我部组织的能力验证,认真配合有关技术支持单位的工作安排,提前与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取得联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样品。本年度各能力验证项目均不提供检测用标准溶液。同时参加多个项目能力验证的单位应分别填写申请表,分别报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三)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单位,按照格式填写检测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传真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一并寄送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四)技术支持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检测技术路线,按时组织完成有关任务。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将对技术支持单位进行监督和抽查。
八、联系方式
关键词 农机;监理;检验;问题;建议;宁夏西吉
中图分类号 F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4-0299-01
农机安全监理是农机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工作为负责农业机械牌证的发放、安全技术检验,农机驾驶人员的考核、安全教育、农业机械的事故处理等工作,而在这些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农业机械的安全检验。为此,对全县农机检审验工作进行了认真详实的调研。
1 农机监理基本情况
1.1 农机监理队伍情况
截至2015年底,西吉县农机监理站核定编制17人,实有职工17人,其中本科13人,专科3人,中专1人;高级职称7人,中级职称9人,技师1人;17人取得农业行政执法证件,19个乡(镇)交通(农机)管理站有17人取得农机监理员资格,是一支知识化、专业化、法制化的队伍。内设办公室、一站式业务大厅、安全执法检查队、事故勘察处理组、农机维修管理组等组(室),岗位设置合理,运行机制较为高效。
1.2 农机安全监理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底,全县农机总动力54.5万kW,拥有各类拖拉机1.35万台,其中纳入牌证管理拖拉机1.25万台,持证拖拉机驾驶员0.92万人,持证率73.1%;“六小”农机3.61万台套(其中微耕机900台、卷帘机276台、铡草机3.34万台、脱粒机703台、粉碎机906台),动力12.03万kW。农机从业人员达3.5万人,全县综合农机化作业水平49%,农业机械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1-2]。
2 农机检验情况
2.1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2.1.1 年检情况。2014年,西吉县拖拉机拥有量12 493台,其中纳入牌证管理的为11 244台,安全技术检验9 063台,检验率为80.6%;2015年,西吉县拖拉机拥有量13 468台,其中纳入牌证管理的12 500台,安全技术检验6 986台,检验率为55.9%。
2.1.2 检验内容。主机检验内容:外观、发动机、机架及行走系、转向系、制动系、照明装置、信号装置、牵引装置等。挂车检验内容:整车、车厢、车架和悬挂、牵引架和转盘、行走装置、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液压倾斜系统等。
2.1.3 检验方式。检测仪检测:对全县农机作业公司的大中型拖拉机实行检测线检测。2013年检验54台,2014年检验78台,2015年检验156台。检测线检测的拖拉机分别占年度拥有量的0.40%、0.58%和0.70%。由于移动式检测仪安装、调试不便,从安装到调试完成至少需2 h,而且部分检测事项、内容因本身程序原因无法完成。因此,乡村路程较远或车辆不集中的地方不适宜使用。人工检测:全县其他拖拉机均采用人工检测。每年组成2个检测审验小组,深入村组开展上门服务。主要通过手摸、耳听、眼看、实际上机查验等方式进行检测。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分别为6 786、9 009、6 908、7 513台。这些拖拉机主要在注册登记时初次检验,而且大部分为新购车辆。
2.2 涉及人身伤害的“六小农机”实地检验
2014年全县农机普查中登记“六小农机”拥有量36 151台(套),其中:微耕机908台、卷帘机276台、铡草机33 357台、脱粒机703台、粉碎机906台。由于县级农机监理站业务相当繁重,乡级仅有1名交通(农机)安全员从事宣传教育及乡(镇)农机其他工作。因此,“六小农机”实地检验制度几乎处于真空状态[3-4]。
2.3 作用与效果
农业机械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制度对提高其技术状态,降低农机事故发生率,提高农机使用者的经济效益,实现农机作业安全、低耗、优质、高效,乃至推动农机化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从全县农机安全检验情况看,定期开展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得到大幅度提高,对保障农机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2.4 当前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现状
农业机械实行年度检验,采取边检验边维修、边传授技术,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传统检验主要靠耳听、眼看、手摸的方式,虽然检验速度快,但难以对动态状况做出标准的判断。检测线由于移动、安装、调试、运输等原因,检验速度慢,加之西吉县农机拥有量大,难以大范围实施。因此,全县有50%的驾驶员认为移动式检测线检验耗时,对农机检验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不高。
3 存在的问题
3.1 执法监管薄弱
农业机械绝大部分用于季节性农田作业,点多面广,流动性大,经营季节性强,在农田、场院监管增加了农机监理执法难度。而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农机监理人员又没有执法权。
3.2 管理力量不足
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少,管理范围大、数量多,服务监管体系不完善,农机手侥幸心理严重,检查时停营,执法人员离开后继续违章作业,个别人也给农机监管工作设置阻挠,不积极配合接受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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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299页)
3.3 监理手段落后
拖拉机年度检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安全责任很重的工作,多年来一直延用“一看、二蹬、三听”的方式很不严肃、很不科学。移动式检测线安装调试费时费力,且自身问题多,工作效率低下,导致了农机驾驶人员对监理部门产生误解,监理工作难度大。
3.4 服务体系不完善
目前乡(镇)仅有的交通(农机)管理站为无编制的临时机构,人员不稳定、变化大,且每年只落实责任制和季节性宣传工作,农机监理工作只靠县农机监理站孤军作战,难以实现目的。
4 对农机安全检验的建议
一是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应与燃油补贴挂钩,以提高检验率,并且对检验合格的大中型拖拉机补助300元/年,小型拖拉机补助150元/年。二是新购大中型拖拉机实行3年、小型拖拉机实行2 年为周期的检验制度。大中型拖拉机使用9年、小型拖拉机使用6年以上实行年度检验。大中型拖拉机使用15年、小型拖拉机使用10年以上强制报废。三是出台农机报废补贴政策。73.5 kW以上拖拉机报废补贴15 000元/台,50.0~73.5 kW拖拉机报废补贴10 000元/台,14.7~50.0 kW拖拉机报废补贴5 000元/台,14.7 kW以下拖拉机报废补贴2 000元/台。四是要针对农村面大量广、农机分散和流动作业的特点,经常组织农机执法人员深入农村道路、田间场院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统筹兼顾,重点突出,严厉查处不参加检验的拖拉机。
5 参考文献
[1] 严中.当前农机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农机监理,2014(5):29-31.
[2] 朱晗,孙慧伟.新形势下如何搞好农机检验工作[J].农业开发与装备,2009(4):33.
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政。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依照国家、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管理
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
固定式农业机械不实行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农业机械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初次申领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经国家农业机械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初次申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到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购置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农业机械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一条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属于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5日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对已被告知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未领取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新购置的拖拉机,需要行驶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购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列入依法须经认证的农业机械的产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
(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六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号牌应当悬挂在机前、机后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第十七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拖拉机每1年检验1次;
(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每2年检验1次;
(三)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每3年检验1次。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农业机械的有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县、乡(镇)、村就近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标准进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不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报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由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式样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的改装,应当经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并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改装点进行改装。
第二十三条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应当依法向其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改装点(项目)设立申请表;
(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二级以上,含本数);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不得要求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报废期满的前2个月,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拖拉机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第二十八条禁止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
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
(二)挂车、自卸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载物尺寸应当符合装载规定,禁止人、货混载。
第二十九条拖拉机、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发生故障需要牵引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载人,不得拖带全挂挂车;
(二)宽度不得大于牵引车的宽度;
(三)制动器失效的,应当采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第三章农业机械驾驶人与操作人管理
第三十条申请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的,应当符合国家农业部门规定的驾驶条件。
申请人应当接受驾驶农业机械专业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三十二条拖拉机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实习期内驾驶人可以按准驾机型单独驾驶,但不得申请增加准驾机型。
未取得驾驶证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实行定期审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驾驶证,实行每6年审验1次。
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四条农业机械驾驶人、操作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二)不得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
(三)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
(六)固定式农业机械操作人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生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对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人的驾驶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凭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收缴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撤销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收缴,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未经批准,擅自改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
(二)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的;
(三)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
从事货运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或者人、货混载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将其暂扣至违法状态消除。
拖拉机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暂扣拖拉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参加驾驶证定期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有醉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
第四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款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暂扣的农业机械,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暂扣农业机械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农机监理机构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将该农业机械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农业机械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农机监理机构对被暂扣的农业机械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不执行处罚决定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三)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证、号牌的;
(四)使用依法暂扣的农业机械的;
(五)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六),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
(七)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手续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五章附则
(1)安全监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预防为主”是指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是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全方位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实施综合管理,达到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的目的。
(2)安全监理的主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农机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机车登记管理、驾驶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机车安全技术检验、农机作业秩序与安全管理、农机事故处理和农机安全监理能力建设等。
(3)安全监理的具体任务。①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按规定做好牌证核发工作和监督检查,对其它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施登记管理、安全技术指导;③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工作;④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⑤负责农机事故统计报告与分析评估工作;⑥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生产、作业、运行)的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秩序监管,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整治农机安全生产违章行为;⑦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机安全常识;⑧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及其驾驶人定期审验,办理变更、改装、注销、报废登记和补领换牌证等业务;⑨负责农业机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登记业务档案、驾驶操作人员档案、农机事故档案;⑩加强农机安全监管体系、监理装备和队伍建设,包括基层监管网络建设,农机监理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和作风纪律建设和监理装备建设。
2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成效
(1)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先后颁布实施了《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国有30个省(区、市)公布或修改了省级《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和规章。国家颁布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2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农业机械号牌》、《农业机械驾驶证》、《农业机械行驶证》等1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我省相继出台了《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先后制定了《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6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地方标准。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为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
(2)监理机构体系基本健全。农机安全监理经过30多年的发展,队伍不断壮大、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全国共有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2900多个、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达3.4万人。不少地方采取在县级以下设立农机安全监理派出机构,在乡镇及行政村设立农机安全员、农机安全协管员等形式,延伸安全管理网络。有些地方还成立了由农机驾驶人员自愿参加的农机驾驶人协会、农机安全协会等社团组织,农机安全监管体系日臻完善。
(3)监理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大力推行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在规范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牌证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全国统一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等业务管理工作;农业机械事故控制指标列入了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农机事故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情况等纳入法定统计范畴。农业部先后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管理的轨道。
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业生产的需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得到了迅猛发展,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农业机械作业分散、分布面广,大量无牌无证的拖拉机活跃于城乡,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现象突出,存在着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为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农机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对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处理农机事故;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核发驾驶证件等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提高对农机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农机交通安全问题,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依法监管,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以及拖拉机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转移、报废应办理相应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通过农机安全监理机关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为了保证农业机械安全、优质、高效地为农业生产服务,预防农机事故发生,农机监理部门应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加大对拖拉机违法载客、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在县乡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监管力度,对制动、转向和操纵机构有严重隐患的拖拉机要坚决制止其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认真开展创建“农机安全村”工作,以点带面,逐步展开,从源头抓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