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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4年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协议的正式实施,再到2013年《巴塞尔协议Ⅲ》最新规定的出台,时间跨度近4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由于《巴塞尔协议》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已被称为国际银行业的“游戏规则”,该协议提出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方法体现了银行监管中的先进理念和银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其中的很多做法值得我国商业银行借鉴。因此,深入研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的风险管理,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营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1974年,成立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即巴塞尔委员会,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制定者。其于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银行的资本构成进行了确定,规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两类,而且其中附属资本的额度要低于核心资本的100%;第二,以资产信用风险的实际大小,将资产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级别的风险档次;第三,通过对转换系数的设定将表外授信业务同样纳入到资本监管范畴;第四,确定银行的资本和风险加权总资产比值要高于8%,而且其中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比要高于4%。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根据当时银行业资本特点,了新的资本监管规则(即巴塞尔协议Ⅱ),对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进行了对应的规范与控制。《巴塞尔协议Ⅱ》的主要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二是对风险反应更加敏感,三是将内部评级法作为其核心内容。
二、巴塞尔协议Ⅲ及其特点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炉。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后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于2013年1月6日其最新规定。新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二是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三是对过渡期的安排。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以前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到时,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要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要达到6%;同时对缓冲资本的落实更为宽松一些,商业银行可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巴塞尔协议III》与先前版本相比,在很多监管指标上略有有所放松,这主要是面对银行施加的强大压力,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适当妥协。新协议影响最大的地方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从《巴塞尔协议III》对全世界商业银行的影响来看,该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由于新协议要求银行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和业务范围。银行必须提高储蓄资金以避免潜在的资产损失,而投资者得到的贷款额将相应减少。这种影响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尤为突出。相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从我国来看,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最新数据显示,中国的大中型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超过10%,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在8%以上,平均拨备覆盖率则是超过150%。与国外的同行相比, 目前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所设定的监管要求已经可以覆盖《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而且多数银行都已经满足了这些要求,中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III》比国外同业要轻松很多。
三、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现状
鉴于我国商业银行对银行操作风险的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起步都较晚,当前大部分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基本处于初级模仿阶段,定性研究多于定量研究。同时,在风险管理实践过程中,因为大多数的商业银行正处于向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规范性阶段,对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很对地方需要不断磨合、完善。因此,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对应的管理人员不足、风险管理部门不完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合理、相关的经营操作风险披露不足等。加之当前商业银行缺少对应的风险计量模型与计量估值损失数据,导致在银行经营过程中,操作风险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亟需重点控制的风险之一。
从当前情况看,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用环境,加之普遍存在的浮躁功利心态,伴随着银行操作流程设计失当、控制措施不力等问题,致使我国商业银行潜在较大的操作风险。为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与抵御能力,争取从制度到体制等多个方面达到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要求,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已势在必行。
目前国内大约有10家银行已经开始着手根据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开始前期准备,并将材料上交银监会。但从全面风险管理实施过程看,国内银行业与新资本协议中的相关标准还存在相当的差距。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在实施过程中敢于正视并应对来自多方面的挑战。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当前我国银行从业人员,甚至包括部分银行高层在风险认识、理解等方面还没有达到对应的标准,这是我国银行业后续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所面对的最重要挑战。虽然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在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方面持统一支持的态度,但是在下面的分行以及县级支行是否能够贯彻和支持总行的相关精神也是一个疑问。若想达到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国内银行必须在对新资本协议的理解、认知等方面形成一个共识,推动建立一个全面风险管理的系统和体系。
四、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原则
从风险管理的实施来看,风险管理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与控制性活动,更不是银行为了需要而附属增加的一项管理类活动。风险管理必须渗透至银行的各个经营环节当中,同时内生到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流程中。首先,银行全体人员必须都遵守原则。商业银行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依靠所有的员工。在银行高层积极参与和贯彻的基础上,依靠全体员工才能将风险管理文化、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控制目标实施下去,确保风险管理与实施的质量。其次,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策略必须遵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由于商业银行所经营的业务种类并不相同,而且所面临的地区经济环境、业务种类以及市场风险等都不同。所以,在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推进过程中必须体现出对应的差异化原则,针对不同业务以及经营环境的银行制定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方法,形成差异化的风险控制策略。
五、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策略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充分借鉴国外相关实施经验,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实践,在尽量满足全面风险管理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从多个方面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
(一)培育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风险管理意识的形成首先要从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做起,不仅将其作为一项阶段性的工作,更要将其作为一项终身事业来实施。在银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向员工广泛而深刻的宣传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对风险管理与个人及银行整体的重要关系予以明确。积极消除陈旧观念以及惯性思维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影响,确保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相对一致的价值观念,使“风险―收益”的平衡理念成为银行经营的根本理念,促进风险管理文化成为银行发展的根本动力。另外,商业银行要通过管理制度的实施,逐步将风险管理的理念上升到文化,同时将文化融入到每名员工的日常行为中。将所有的风险管理理念固化形成到每一条制度中,使得员工自觉遵守。同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促进风险控制管理在员工中变成一种自觉和主动的行为。
(二)建立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措施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起一个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管理体系。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从中协调与组织,各个主要业务管理部门通过执行银行主管部门推行的“三位一体”组织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整个风险管理实施的主体,因此其必须具备对应的风险管理独立职权,尤其要与产生各种风险的业务部门独立开来。因此,在组织架构方面,商业银行必须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在保证风险管理相对独立的基础上,使得风险的承担与监控工作相互分离,确保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与风险承担部门相互独立。另外,在职能方面,商业银行还必须针对经营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经营风险等管理权限问题,采用管理授权、控制目标设定的方法,将风险管理信息及时高效地传递给对应的分支机构,形成风险管理执行力。所以,各商业银行必须在认真贯彻监管部门对应的政策与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详细规定各项风险管理流程、方法,形成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积极采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运行情况,实施当前先进风险技术的主要目标在于完成全面风险管理技术的基础建设。在利用先进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的基础上,连续不断地收集大量的客户与市场信息,以达到识别客户风险与市场风险的目的,完成对应的预警工作,最终达到科学确定防范风险的目的。同时,通过建立起对应的数量模型,利用定量分析工具完成对包括全球、全国、地区、行业以及企业内部的风险评估和分析,在信贷审查等风险管理方式的作用下,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业务风险进行控制。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中长期目标在于构建起成熟、完善的银行内部评价体系,在参照新资本协议标准的基础上,要逐步开始实施内部评级制度体系建设。考虑到内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涉及到企业治理、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设计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在学习同行业成熟经验的同时,通过引进先进评级理念和技术,促进企业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与完成。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借助专业评级公司的相关技术力量,建立起符合银行内部经营环境的基础数据库,形成相对完善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四)强化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基础性建设工作
首先,形成完善的风险报告机制。通过建立机制,使各级管理人员、决策者了解、掌握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风险,便于及时的采取对应的风险防范与经营策略,保证银行业务朝着健康的目标发展。第二,要建立起风险管理考评制度,通过对各级机构的风险管理动态考评,并以考评结果作为风险限额与授权权限的限制依据,促进各级分支机构更好的完成对应的工作目标。第三,建立并完善风险经理制度,通过对风险控制及管理人员的等级化管理,提高风险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为银行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性保证。当前,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风险经理及相关管理者的职能发挥,这个问题需要后续通过工作流程制定、激励机制的完善等方面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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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计划在2003年第4季度公布正式稿,2006年彻底取代现行的1988年协议。经过多次测试和技术参数修正,巴塞尔委员会2003年4月底颁布了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第三稿,该稿已接近于最终稿,主要规定了资本的界定、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加权风险的计量等内容。对此国内商业银行应高度关注。
一、新资本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解析
新资本协议资本的定义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相同,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资本充足率仍要求不低于8%,核心资本不低于4%。对风险的定义,除保留了1988年协议中信用风险的规定外,还把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纳入风险资产计量范畴,并分别规定了以内部评级为主的不同的计量方法。新资本协议的关键是,通过资本优惠,鼓励商业银行采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以达到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
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所需资本+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
对资本充足率的分子部分,即资本的计量非常简单,只要弄清楚资本的定义即可。而分母的计量相当复杂,需要分别计算各种风险资产,并采取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
(一)信用风险计量
新资本协议将银行资产分为公司贷款、国家(又译称主权)贷款、银行同业、零售贷款、专项贷款、股权投资等6类。
对商业银行影响最大的公司贷款、国家贷款、银行同业等,新资本协议规定了标准法、内部评级(IRB)初级法和内部评级(IRB)高级法等由低到高3种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自主选择不同的计量方法,但采取高一级方法的商业银行比采取低一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能够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资本优惠。而对零售贷款,则只允许采取内部评级高级法,商业银行不必计算单笔的风险敞口,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敞口的估计值。
一是标准法。标准法的特点是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资产风险权重,适用于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标准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等于信用风险敞口(EAD)
与外部评级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权重乘积。风险敞口是指由于债务人的违约所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业务余额。风险权重由外部评级机构(如穆迪、标准普尔公司等)根据客户的相关信息评定,分为0%、10%、20%、50%、100%和150%六级。
二是内部评级(IRB)初级法和高级法。内部评级法的特点在于资产风险权重主要由商业银行根据自己对客户的信用评级确定。在内部评级(IRB)法中,风险加权资产等于风险敞口(EAD)与风险权重的乘积。风险权重由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期限(M)3个因素确定。违约概率是指未来一段时间内借款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违约损失率指预期违约损失占风险资产敞口的百分比,与资产的交易特征有关,如是否有抵押品。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与期限M参数调整一起计算出风险敞口的风险权重。如果违约概率由商业银行确定,其他参数由监管部门确定,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初级法或基础法,如果参数均由商业银行确定,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高级法。
(二)市场风险计量
市场风险是指在一段时期内由于汇率和利率的变化所造成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下降的风险。新资本协议包括债务衍生产品、股权衍生产品和外汇衍生产品等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要运用金融工程技术把股权、利率和汇率三大类衍生产品转化成相应的基础工具即股票、债券和货币,然后将转换的基础工具分别按照三套不同计算规则计量,另外鼓励银行采用自己的内部风险管理模型。
(三)操作风险计量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考虑操作风险并相应配置资本,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所需资本等于商业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以0.15的系数。二是标准法,银行根据每一产品线总收入乘以委员会规定的几项特定系数计算出各产品线的资本要求,然后加总即等于需要抵御操作风险总资本。三是高级计量法,银行可以运用自己的风险模型计量操作风险。
二、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影响评估
从资本充足率计算和风险资产计量的纯技术角度分析,严格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使国内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压力和考验。
首先,国内商业银行缺少短期内实施先进风险计量方法的必要支撑。新资本协议通过资本优惠鼓励银行采取更为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允许银行通过内部评级确定风险函数计量加权风险资产。与该协议规定的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的九个最低标准相比,国内商业银行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一是资产尚未进行公司、国家、银行、零售贷款、专项贷款、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细分;二是评级体系仍实行一逾双呆四级分类法和五级分类法,离先进银行十级以上分类方法有较大差距;三是没有成熟的风险计量模型,信用评价仍以定性分析为主,且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客户风险评价的准确性较差;四是MIS信息系统不能满足复杂的风险计量要求(这一点显得尤为关键);五是内部评级尚未应用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六是缺乏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资源配置机制。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尽快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必要基础,再加上缺少市场风险的基础工程技术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计量模型,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使国内商业银行不能享受与国外先进银行同样的资本优惠。
其次,资本充足率的倒逼效应将对国内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形成压力。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为不同的风险敞口配置相应的最低资本,但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较低,不能为风险敞口提供足够的资本支撑,风险敞口规模与资本匹配失衡。同时,由于短期内不能实施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国内商业银行享受不到更多的资本优惠,资本充足率水平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差距会进一步拉大。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一是要提高资本的数量,二是要降低风险资产规模。当前情形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渠道相当有限,短期内不可能通过注入资本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在分子(资本)已定的情况下,就必须在分母上做文章,主要是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敞口规模。资本充足率的这种逆向配置几乎意味着国内商业银行降低风险敞口规模的途径就是降低信贷规模,甚至是减少和放弃一些优质客户的信贷规模,造成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
再次,新资本协议实施将考验国内商业银行的收益质量。新资本协议吸收了“风险价值”的概念,主要是RAROC方法(即风险调整资本收益),其计算公式是RAROC=(收益—经营成本—预期损失)/经济资本,其中预期损失是根据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不同风险类型计算出的损失预期值。RAROC与当前收益的计算方法的最大不同,在于将未来可预计的风险损失量化为当期成本,直接对当期收益进行调整,使银行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直接挂钩。在加权风险资产数量较大的情况下,按照RAROC方法评价将会降低国内商业银行的收益水平。
最后,风险管理理念的落后和专业人才的匮乏。国内商业银行缺失风险管理文化,缺乏系统完整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垂直性、独立性不够,效率不高,风险管理人员不足,实施IRB法必须的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计量经济学家等专家队伍匮乏。
三、国内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尽管新资本协议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但必须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安全性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不是惟一标准,国内商业银行不能惟“资本充足率论”,产生恐慌心理和“泛危险”思想,单纯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而降低资产规模,或者放弃正常的有质量的业务拓展,而要结合国内金融的现实环境,对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做出整体判断。国内银行由于大多属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为隐性支撑,相对提高了银行的安全性。同时由于新资本协议过多体现出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未经评级的企业即使是优质企业其风险权重系数也较高,因此国内银行应当以积极的心态应对挑战,把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抓好业务拓展,为提高资本充足率赢得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一)积极吸收新资本协议倡导的风险管理理念
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全面风险管理在宏观管理层面上要求有统一的风险管理战略、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统一的风险管理制度、统一的风险管理文化。在微观操作层面上不但要重视对传统的信用风险的管理,而且要全面考虑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因素的管理。风险管理必须逐步应用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贯穿于业务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二是“经营风险”的理念。风险伴随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现代商业银行与其说是在经营货币,不如说是在经营风险。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金融机构风险事件,表明银行若不顾风险管理而一味追求资产规模扩张和短期盈利增加,即使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超过8%的指标,最终也难以避免破产倒闭的命运。只有重视风险管理并成功控制风险,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发展。
三是“风险管理是银行核心竞争力”的观念。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由业务开拓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构成。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风险管理水平越高意味着识别和抓住机会的能力越强,越能增加盈利并更具市场竞争力。
四是“风险调整收益”的经营价值观念。将“风险价值”引入盈利水平管理,即银行的当期收益扣除经计量的预期损失,据以测算各种收益率,促进其长期持续盈利能力的增强。
新协议将对国际间银行的监管和经营方式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要素为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方向,使监管机构和银行可以更准确地估计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实施新资本协议对中国银行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新资本协议蕴含了国际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通过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内商业银行对国际金融市场的适应能力,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是商业银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但是,中国银行业同国外先进大银行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比如:缺乏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风险计量水平技术简单、风险精细化管理落后、缺乏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等问题。
那么,中国银行业及监管部门对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应从哪些方面做起呢?
一、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健全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强化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微观基础
(1)国内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一步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框架,明确董事会、高管层、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能。在内部组织结构上采用西方商业银行的“矩阵型”结构。这种矩阵式的组织结构按经营产品的不同,将银行的部门分为两类:一是业务部门,如企业金融部、个人金融部、信托部、基金部;另一类是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和稽核部等。在每个业务部,再设置一些职能类似的部门,如财务、风险管理等部门,并将这些职能部门统一归属于全行的财务部、风险管理部等。在宏观管理层面上有统一的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文化;在微观操作层面上不但要重视对传统的信用风险的管理,而且要全面考虑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因素的管理。风险管理必须逐步应用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贯穿于业务经营管理的全过程。(2)建立风险评估程序和资本充足状况的评价机制,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状况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的变化趋势以及银行长期的发展战略一致,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实施内部评级法计量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必须使用规范、细致的风险计量工具来评估风险参数,使风险评估更加精确。(3)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既要对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进行披露,还要对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进行披露。要披露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和政策、策略和程序,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管理职能,风险缓释政策和工具,风险报告或计量系统的范围或性质、风险暴露和评估的定性定量信息等。(4)培养风险管理的专业队伍。国内银行业熟悉业务、计量、计算机技术的交叉性、复合型专业人才非常缺乏,银行应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培养和锻炼相关的人才团队,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发挥长期作用。
二、提高风险计量技术,保证风险计量的准确性
(1) 国内银行应当尽早建立统一的数据规范和管理制度,确保未来积累的数据直接达到模型开发、优化和验证的要求。(2)积极开发并推广运用新型风险计量工具,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计量准确性。新资本协议提出的测量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被统称为商业银行的内部计量法。商业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客户信用评级、债项评级、贷款风险分类方法、组合风险计量、信用风险压力测试、信用风险经济资本配置等。对于市场风险,提出了用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来计量风险。标准计量法是将市场风险按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的价格风险进行划分,通过对各类风险进行定量分析,然后对各类风险加权汇总;内部模型法是按照银行内部VaR 模型的计量方法,根据借款人的不同类型,分别按照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计量模型和各类风险权重的大小确定市场风险的大小及对资本金的数量要求。(3)采用产品分析、模型验证、压力测试、同业评估等方法,保证监管技术能够适应银行业务日益复杂化的趋势。(4)银行还应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内部风险计量制度等,从而使新的风险计量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证。(5)加强银行软件和网络系统建设,为风险计量工具运用及市场风险的防范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1)监管部门要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对银行业监管的制度标准,为保证我国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制订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监管制度。(2)加强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进行改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的计算方法,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能力;加强对操作风险的防范,提高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对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强监管。(3)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有机结合。根据我国经济周期和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体现逆周期宏观监管要求,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4)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对集中度、表外资产、证券化、声誉风险等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5)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灵活性的监管相结合。为了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标准,并根据各类机构具体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随着大中型商业银行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国内外监管当局、市场和投资者越来越关注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表现和管理水平。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有效提高银行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推动银行监管技术的进步,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提升国内商业银行的国际形象,推动国内银行业持续和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以来,协议明确了商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的方向。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要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要求,不断改进标准、完善制度、提高人员素质,从而为商业银行金融行为提供更好的风险管理意见和方法服务。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协议的确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协议在广泛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委员会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开始推行。新协议由三大主题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人和风险管理人角度、监管人角度以及投资人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议和规范方法的要求。
2、协议中的三大主题含义:
第一主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进行了划分,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
第二主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人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适应,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所面对市场的性质、收益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应对市场风险的要求,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三主题: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固。新协议明确了市场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中的盈亏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
二、风险管理审计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1,概念
风险管理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估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理和处理能力等内容的内部审核活。风险管理审计作用是,通过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控制及监督过程进行评价,进而提高经营过程的效率。
2、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在银行中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风险管理审计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帮助风险监管者防范风险。风险监管部门的任务是根据实际要求,制定防范风险发生的制度和监管执行这些制度。银行内部审计实施的风险管理审计,是要求审计从第三方的角度,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进行重新审核,客观地评价风险防范系统的正确性,使风险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这弥补了风险监管者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足。
(2)风险管理审计可以增强防范制度的执行力度。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制和监管、稽核制度执行彻底,是形成经营风险的一个因素。风险管理审计可以评价和检查风险应对方法的执行情况,通过审计风险防范实施的过程,确定制度、措施是否被执行,执行的力度如何等,从而起到加强防范风险措施执行的目的。
(3)风险管理审计通过“干预性”方式减少银行内部的操作风险,体现“增值”功能。内部审计是风险管理的独立防线,它并不直接参与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执行,而是对已有风险管理实施再监督,它完全可以促进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另外对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协调、管理,提出控制风险的有效建议,是风险管理增值的另一体现。
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风险管理审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更好的为银行服务
1、以协议为基础,根据自身的情况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审计部门和制度。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要正确认识风险管理审计,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审计部门。针对新巴塞尔协议中提出的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和范围,制定适应自身的风险管理审计方向。经营中,每个商业银行的业务重点不同,其经营中面对的风险也就不同,所以各个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也不尽相同,内部审计部门要能够从自身出发制定符合自己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办法和制度。
2、完善风险管理审计的具体实施标准、方法。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可以利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基础,参考借鉴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中教训,研究调整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标准。建立风险管理审计方法要本着“衔接”、“配套”、“务实”的原则,既要注意与风险管理相结合,也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工作中做好风险管理审计的新方法研究和探索。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更新审计技术和方法,是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商业银行,应鼓励内部审计人员以新协议中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为基础,结合自己银行的情况,创新审计技术方法并加以实施。另外,在完善风险管理审计方法时,特别要注重探索完善审计抽样、内控测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实施等方面的方法和技术产。增强审计人员与风险管理人员的沟通,以增强审计方法的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新晨
四、总结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 资本监管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近两年银行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其中在资本充足率管理和资本监管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这两个重要文件的相继颁布出台并赋予实施,标志着资本监管日趋重要和逐步规范化,它已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出台的背景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现在普遍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将于2006年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199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制定了国际公认的最低银行资本定义及计量方法,设计时采用简单的标准,以便能够应用于不同国家的各类银行。虽然1998年协议最初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但是它迅速成为衡量银行清偿力的标准,并且目前已经被100多个国家以不同方式采用。协议最初只关注信用风险资本,随着监管需要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补充修订,增加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但是1998年协议采用粗略的风险分类方法,对同一类借款人的风险暴露采用同一风险权重,而不考虑每个借款人信誉和风险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并且1998年协议确定的计量资本的简单方法对很多银行已不再适用。
在1998年协议的框架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确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总体目标是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努力完善风险管理。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目标将通过相辅相承的三大支柱实现。第一支柱对1998年资本协议所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了完善。力求将最低资本要求与每家银行实际面对的经济损失风险紧密地结合起来。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代表着资本监管的创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大趋势。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单从颁布与实施时间间距来看,仅有一周的时间,这在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上是很少见的。同时也显示出我国银行机构实施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全球的范围来看,199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用,并写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成为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作为1998年巴塞尔协议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8%的比率是根据发达国家银行市场经验得出的,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实际上是低估了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风险。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俄罗斯、马来西亚、土耳其等国家的最低资本要求都高于8%,而我国却一直徘徊在巴塞尔协议之外,离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标准尚有不小的差距。与此同时,我国的对外开放不断深入,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中金融行业仅有5年的过渡期: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境外上市的步伐也在加快,我国的会计准则也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说明我国开放由被动应对适应国际规则转变为主动参与或靠拢通行的游戏规则。银监会成立之后,引进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和监管规则的节奏明显加快。同时,西方国家即将在2006年年底启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迫使中国监管当局考虑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未来发展走向、实施路径和跟进步骤。因此,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框架构建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我国银行业的现实选择,也有助于我们循序渐进地达到新资本协议的各项目标。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目标的比较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目标是强化资本约束和提高风险资本框架的敏感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高的借款人采用更高的资本,低风险则低资本,而且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对于能够提供全面准确的计量指标并能有效地控制各类风险的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通过降低资本要求的形式给予明确的鼓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内部各类风险的有效监督检查十分重要。这样才能确保银行的管理层做出有效的判断,对各类风险安排充足的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目标是在实施1998年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资本监管的水平,在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动态进展过程中缩小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逐步完成资本监管向国际统一规则的趋同和过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旨在建立激励相容的资本监管制度,充分体现激励和约束相平衡的原则。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商业银行承担维持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责任,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奖优限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约束机制,稳健发展;为商业银行多渠道筹集资本奠定了法规基础。
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具体内容的比较
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创新与突破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吸收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风险资产的规定。与1998年协议相比有几大突破,总体上符合我国目前的监管实际。一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首次规定对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1998年协议没有规定对资本充足率进行定期检查,这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具体明确了监管职责,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是要求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过去对各银行风险特别是对投资损失的风险难以防范,现在对风险资产和一般资产计提损失准备都提高了标准。贷款损失准备应计入成本,这样会使各银行的可分配利润减少,致使目前各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三是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1998年资本协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四是对信用风险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计算风险资产中要求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成本。并规定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要求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