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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中介服务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其物质形态包括纸质文件、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奖牌、证书、印章等纸张材料、感光材料、磁性材料及各种实物。
第四条档案事业建设应当列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档案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档案事业发展和财政预算支出水平逐步增加。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负责监督、指导档案工作,促进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社会化,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本市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档案,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第七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立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档案工作,设立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自觉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立档单位应当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或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已设立但未办理档案登记的立档单位,应当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九条立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中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将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事务,委托给国家档案馆或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但委托收集、整理、保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下列档案属国家所有,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按规定的范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档案;
(二)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他非国有企业的党群机构的档案。
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年鉴等出版物,编辑单位应当在出版发行的3个月内向市、县国家档案馆移交正式出版物。
第十一条立档单位分立、合并时,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应当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原立档单位的档案;立档单位被宣告破产、解散、撤销时,负责处理其善后事宜的单位,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原立档单位的档案,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市、县级国家机关批准举办的纪念、庆祝、招商、比赛、表演、展览等重大活动和重大接待活动,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承办单位无法独立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应当提前5日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派人员协同收集、整理档案。
第十三条立档单位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整理、编目和消毒除尘。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立档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库房和设施,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防止档案损毁、散失或泄密。积极采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各级国家档案馆库及关键设备的建设、改造、维修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各类档案馆建设应当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基建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定期检查馆藏档案,及时抢救发生褪变的档案,所需经费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立档单位或个人可以优先和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的档案。已经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单位或个人凭合法证明均可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为利用档案者提供便利,并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必须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开展档案事务咨询、档案人员培训、档案价值评估、管理方案设计、技术指导及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等服务。
第十八条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档案馆、立档单位、档案事务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档案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企业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更好地为乡镇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结合乡镇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中小型企业。大型乡镇企业,参照《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镇企业档案是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各项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对企业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维护乡镇企业历史真实面貌、合法权益的历史凭证,是提高产品质量、增长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乡镇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由企业管理。企业安全保管条件暂不具备、档案安全无保障的,可由乡镇档案部门或县、市档案馆代管。
第五条乡镇企业档案工作是乡镇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总称,是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乡镇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企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切实解决档案库房、设备等实际问题,保障档案工作与企业各项工作同步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第六条乡镇企业档案工作在企业内实行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企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和计划,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档案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根据企业规模和需要,建立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档案工作由一名企业负责人分工领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企业档案馆。
企业档案机构主管全企业的档案工作,对企业内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档案及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形成企业档案信息中心。
企业各部门应开展档案工作,配备档案人员,形成企业档案工作管理网络。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序,政治素质好,并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熟悉企业职能任务。乡镇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企业对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危害档案安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一条乡镇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文件材料
四、劳动人事文件材料
五、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七、产品文件材料
八、科学技术研究文件材料
九、基本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十、设备仪器文件材料
十一、会计核算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等手续完备,便于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归档时间
1、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组成保管单位,由产生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2、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3、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
4、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归档。
第十四条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并列入管理工作程序,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档案人员应参加产品试制定型、创优、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引进技术资料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指导、监督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登记、交接、保管、统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及图纸更改补充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编制档案及其有关图书、资料、信息等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底图目录等检索工具,完善信息查询体系。
第十九条乡镇企业档案分类,依据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参照《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国档发[1991]20号)进行,档案形成数量少的,可将有关类目适当合并;归档的案卷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进行档案收集、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的统计。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及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档案鉴定工作,由企业领导、专业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逐卷、逐件鉴定档案的价值,并形成鉴定报告。该销毁的档案,编造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销毁,并由档案鉴定小组人员监销。
第二十二条逐步改善档案保管条件,档案库房有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潮、防高温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褪变的档案进行修复,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档案、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一体利用,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积极配合技术部门参与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交流;保护知识产权;严格执行国家和本企业的保密制度。
第二条普查工作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部门承办的各项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个人都有保护普查工作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归档。省以下各级统计机关和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档案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类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题词;
2.各级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简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汇报提纲、总结;
3.普查办法、普查方案、普查细则及重要的修改稿;
4.普查公报;
5.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6.接待外宾的日程安排、谈话记录及出国考察报告;
7.普查文件汇编。
(二)资料、表册类
1.普查登记表样表、手工汇总表、机器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子文件材料),填表说明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2.行政区划代码本,地址编码本;
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编码员、录入人员的培训教材;
4.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资料、普查分析报告及汇编;
5.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社论、评论和报道等。
(三)音像、实物类
1.普查工作中及普查会议的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电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及整理汇编的像册、画册;
2.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包括普查标志、调查证件、证书、奖章、纪念品、首日封、纪念邮票、资料袋、软包装袋,普查机构印章等;
(四)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六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各级普查机构制发的文件材料(含正本、定稿)须将原件归档。
(二)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的普查文件材料应将原文及正文一同归档。
(三)普查文件材料应一式两套归档,其中含原件的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另一套存同级统计部门。
(四)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须保证齐全完整,做到不漏、不缺、不损。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参照《普查工作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和有关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划分保管期限,统一整理归档并编制目录(附软盘),做到规范整洁;照片、声像材料、电子文件材料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规定和标准整理归档;实物凭证应造册并填写说明。
第七条原始普查登记表的归档范围、要求和保管期限,在普查开始时,由国家普查领导机构与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协商作出具体规定,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市)、县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结束后后四个月内,将归档整理完毕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机构档案部门或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中央和省(区、市)普查办公室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一年内,将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由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检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各级统计机关档案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到进馆年限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自普查开始,应建立普查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应建立与普查工作档案需要相适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普查工作档案的整理以及购置必要设施等所需开支。
第十一条普查工作档案管理有关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保密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普查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严禁对外提供。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搞成普查工作档案丢失、损坏,或不按规定归档、造成档案损失者,或泄露普查工作档案秘密者,按照有关法规查处。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组织或承办的普查以及国家统计局组织进行的跨年度的各项重大统计调查(如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及其他一次性调查等),其形成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这部分档案的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整理是否科学规范、保管是否安全、利用是否方便,将会直接影响到林改工作的质量与效果。本文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进行探讨,以推进这项档案管理的完整性。
关键词 林权改革;档案管理
建瓯市是全国重点林区县市之一,全市辖14 个乡镇、4 个街道办事处,226 个村(场),共有10.9 万农户、39.8 万农业人口。全市土地总面积630 万亩。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全市有改革任务223 个村(场),应列入改革359.1 万亩,应林权登记发证面积450.5 万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建瓯市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已有221 个村(场)完成林改任务,占有林改任务村数99.1%;完成深化改革明晰产权面积332.3 万亩,占应改革面积的92.5%;全市完成林权登记面积424.1 万亩,占应登记发证面积450.5 万亩的94.1%,全市共区划宗地82149 宗,达标宗地79073 宗,准确率达96.3%;;录入打证面积达360.5 万亩,占已申请登记面积424.1 万亩的85.0%,占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面积360.5 万亩的100%。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林改的成果,保存好林改的所有资料,更好地为林改服务,笔者就林改档案工作提出以下探讨。
一、林改档案的必要性
“林改”档案是指在“林改”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整理、鉴定后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形、图表、声像、原始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文件材料。林改档案是林改工作的客观反映和历史见证,它有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有一定的法律效用。
二、林改档案的作用
一是林改档案作为一种历史记录不仅具有凭证作用,同样也具有广泛的参考作用。林改档案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林改过中活动的深度和广度。
二是林改档案是历史的真凭实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用,它保留了当事人的历史真迹,如签名、手印等。档案是原始记录,是第一手资料。它比其他资料来源可靠。影彩色电视文件还保留了当事人的声音、形象等等,这些都反映了档案是确凿的真凭实据,是令人信服的历史证据。
三、林改档案管理工作探讨
一是林改档案管理工作应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林改档案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林改工作的全过程,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作为林改效果评价的依据之一。
二是林改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保管的原则。县级林改档案室要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保护、保密、利用等制度。林业局要把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任何个人不得把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据为已有。
三是与档案局密切配合,举办培训班,对林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林改档案管理的集中培训。并对乡(镇)林改办的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同时还要负责全市林改文书档案的整理,档案局还要负责全市林改电子档案的制作和信息数字化整理。
四是林改档案材料的收集。1. 林改档案收集的范围是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账册、图表以及声像、电子等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2. 上级或同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有关业务机关与本部门协商工作的文件材料或对本部门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等。3. 林改工作调查类、电子声像类、林权等资料收集。4. 林改办收集的是文书档案材料,乡镇林改办收集的包括文书档案材料和专业档案材料。
五是林改档案材料的整理。1. 林改工作档案按年度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纠纷调查类档案按“一案一件”进行整理,电子声像类档案按年度按类别进行归档。2. 林权类的档案以各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整理组卷。各乡镇林改办按村委会下面的各村民小组为单位,把该村民小组的表册以及涉及到的林改材料统一放在一起。顺序如下:(1)村民小组林改方案;(2)林权申请登记申请表;(3)林地权属勘查登记表;(4)林地承包合同;(5)其它表册。装盒时要根据档案盒的大小及材料的多少进行装盒。材料多的村民小组可选择大号档案盒多装几盒,但必须按照顺序装盒,要注意材料的有机联系,尽量不要把同一种表册分开装盒。
六是林改档案管理统一使用规定的档案管理软件进行管理。档案馆安装了林改档案管理专用服务器。林改办和各乡镇林改办各自对整理好的林改档案进行档案目录录入。对涉及个人和集体的必须实行到户录入,每一宗地不仅录入户宗地号,还要录入户主名。林改办和各乡镇林改办将整理好并经档案局验收合格的档案连同林改档案计读目录交档案局,由档案局组织对纸质档案进行扫描和数字化加工,制成电子档案。
七是安排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库房、柜架、备有防火防盗、防有害气体生物等安全设施。建瓯林业局把库房设在办公大楼的3 楼,配备了活动式密集架型的档案柜21 组,档案柜内的林权登记档案采用档案袋装档,林改有关文件、材料采用档案盒装档。做到了库房专用,办公室、阅档室、库房三分开,档案室的办公室配备了电脑、复印机、空调各一台,制定相应的人员出入库管理制度、档案出入库管理制度、档案清点交接制度、用电安全及防火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档案室的库房内安装了遮光窗帘,配备了立柜式空调2 台,去湿机、灭火器、温度计、防虫剂等。
八是由林改办和各乡镇林改办整理出一套原始的纸质档案交档案馆保存,林改办和各乡镇林改办不再保管纸质的林改档案。
根据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同意,对乡镇(街办)党委书记、乡镇长(街办主任)实行备案管理。乡镇换届时,任免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平时个别调整实行任免后备案。
一、任免前备案管理的程序
乡镇(街办)领导班子换届任免前备案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县市区委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书记办公会酝酿、常委会研究后,对拟任或推荐任乡镇党政正职人选与换届领导班子调整方案一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市委组织部召开部长办公会,对备案任免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3、县市区委常委会及全委会议审议表决。
4、乡镇党代会或人代会选举后,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二、任免后备案管理的程序
乡镇(街办)党政正职个别调整时,县市区委按规定程序,在办理任免手续或履行法律程序后,将任免文件及相关干部任免材料书面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乡镇(街办)党政正职任免备案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班子职数和结构。包括班子职数、年龄、性别、学历、专业结构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任职条件和资格。审核拟任或推荐人选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破格提拔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任免程序。审核干部任免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经审核,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任免事项予以纠正。
四、任免备案材料
任免备案采取书面形式,备案材料按一式六份报送。
任免前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请示、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议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推荐测评情况、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材料、需要说明的学历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备案请示标题为《关于××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换届人事安排方案的备案请示》。内容包括:换届人事安排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换届方案形成情况、党政正职调整方案,原任职人员不再继续提名的应说明原因和安排意向,同时,附党政正职任免名册。
备案请示以县市区委文件报送。
乡镇(街办)换届时,事前备案材料应在党代会、人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内报送;个别调整事后备案材料,应在办理任免手续或履行法律程序后一个星期内报送。
五、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