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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主体行为
(一)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继续加强GSP认证跟踪检查,突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至年底,药品批发企业跟踪检查覆盖面达到100%,零售企业覆盖面达到90%,对医疗器械专营企业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二)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企业的现场审查和跟踪检查,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各种形式的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发证一年内经营企业的跟踪检查,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和自我规范能力。重点加强对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档案,加强日常监管与信用平价工作的结合,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管。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突出监管重点和本地实际,实行有重点的检查,不断提高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依法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使用环节安全有效。
(四)加强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继续完善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建立以“二书二证一合同”(法人企业的任职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培训上岗证以及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的药品销售人员档案,建立药品销售人员网上查询系统,及时在市局网站公布经审核合格的销售人员名单及诚信记录,强化对销售人员未上网备案企业的监管。
(五)推进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药械批发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建立完善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加强行为自律。至年底,药械批发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的覆盖面达到100%。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以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契入点,积极推进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突出监管重点。
(六)强化企业是药械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进一步落实企业的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保定点药店的准入、日常监督检查和年检工作。
二、强化药品经营许可和GSP认证工作,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一)严格药械经营企业市场准入。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严审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二)认真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再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现行GSP标准、经营许可证管理及认证管理等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换证、再认证工作。积极探索GSP认证与药品经营许可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认证工作经验,完善认证现场检查方法,研究更加科学规范的认证管理模式。
(三)开展药品经营许可分级分类管理模式试点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研究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开展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提高经营许可监管效能。
(四)优化医药资源整合。结合GSP认证、换证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依法淘汰一批条件差、水平低、管理不规范的药械经营企业。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信息技术服务等作用,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支持医药物流园区建设,促进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探索城区药品“两网”建设
(一)巩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加强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定期对“两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不断提高“两员”的协查协管能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农村药品经营使用的监管,逐步构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手段和监管资源的综合利用。
(二)完善农村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结合GSP跟踪检查、“规范药房”创建等工作,进一步整顿规范农村药品经营秩序,推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规范化建设。
(三)促进“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机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为核心,从提高涉药人员素质、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的质量管理、改善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硬件设施等方面着手,规范农村医疗机构的购药渠道,保障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至年底,80%的乡镇卫生院、50%的村卫生室的药房达到“规范药房”要求。
(四)深入社区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探索城区两网建设模式。完善城区“两网”建设标准,以监管网络为依托,发挥社区宣传作用,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一)充分利用违法药品广告监测仪器,对市级广播电视媒体的药械广告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做到有记录,及时上报违法广告
(二)继续开展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建立并及时更新广告企业信用档案。
(三)进一步加大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整治力度。要加大对“停售”药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加大对零售药店销售违法广告药品的检查和抽验力度,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有力”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机制。
五、大力宣传贯彻《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医疗器械法规,并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现场检查等方式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增强其依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对医疗器械专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范围经营、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或减少经营和仓库面积,降低经营条件的企业予依法查处,对长期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强化医疗器械注册监管
认真执行国家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规范和《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工作规范》,规范注册审批行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真实有效性的核查,切实保障医疗器械注册产品的安全有效。为提高企业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工作的管理,指导帮助企业在注册申报工作中各相关技术文件的规范,拟试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申报专员制度,通过实施针对性的培训,规范注册申报工作。
七、继续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认真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在评价管理办法》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市局计划举办一次专项培训,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贯彻培训,普及相关法规知识和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提高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提高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能力。督促落实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下达给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的监测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水平。
八、继续开展“清理家庭小药箱”惠民活动,促进公众安全合理用药
(一)在做好城市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农村定点回收药店的数量和分布区域,积极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清理家庭小药箱,集中、统一销毁家庭过期失效药品,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行为,促进安全合理用药。
(二)建立完善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长效机制,并将此项工作与规范零售药店行为、安全合理用药宣传、药品质量投诉举报等工作有机结合,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惠民工程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
九、加强药品流通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总体要求
在“智慧”建设总体框架内,以市直三级医院和县(市、区)区域性中心医院为龙头,以重点临床专科及骨干医务人员为主力,构建贯通市县、覆盖城乡、外联京沪等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系统。
力争到2018年年底,实现市直三级医院和县(市、区)区域性中心医院远程医疗系统互联互通;到2019年年底,建成区域内沉底盖边、互联共享,区域外靠大靠强、联袂高端,上下贯通、内外衔接,体系完备、务实应用、运转高效的全市远程医疗系统;2020年,在全面建成高水平远程医疗系统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远程医疗走向社区、走向家庭、面向公众个性需求,为公众开展更高层次的远程健康咨询、远程健康教育、远程健康监测、远程居家健康养老服务、远程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等更多领域、更大范围的远程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务实应用。调动大医院及其骨干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为他们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以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宗旨,突出务实应用,提高远程医疗系统的利用度,保证高效运作,努力在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同质化的医疗服务,缓解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难的现实问题。
(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定全市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实施管理办法,对各地、各单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远程医疗系统统筹建设与监管工作。
(三)互联互通,促进融合。加强标准和规范建设,重视电子病历与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深度有机融合,重视远程医疗系统所涉及的各业务信息系统与区域健康信息平台的融通,确保各类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避免出现新的“烟囱”和“孤岛”。
(四)集约资源,安全高效。利用好现有的软硬件资源和各业务系统,大力推进区域性各类会诊、诊断中心建设,实现资源的集约化。通过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大幅度减少重复检查、重复治疗,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经济负担。健全和落实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确保信息安全,保护群众隐私。
(五)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需求引导建设,从实际出发。市直三级甲等医院和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要加快建设步伐,为全市作出示范;条件相对薄弱的地区,要按照市制定的分步实施计划,从区域远程会诊、影像诊断、检验检查、病理诊断、心电诊断、消毒供应等中心建设入手,不断向前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市级远程医疗平台建设。要打破传统的“一对一”、“一对多”远程医疗服务模式,采用“多对多”、“平台对平台”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实现区域内所有远程医疗服务业务的互联互通、集成共享,自由组合、统一监管。加快基于市、县人民医院远程会诊系统的市级远程医疗平台建设,将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二院、市四院、市口腔医院首先接入,作为远程医疗服务主要的支持单位。接入平台的市直医院要积极上联国内外知名医院,每所市直医院要与三家以上国内外知名医院形成远程医疗合作关系。区域内申请接入的各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签订协议、自由选择支持单位。
(二)加快推进基层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在县(市、区)范围内,依托县(市、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建设向上与市级远程医疗平台互联互通,向下覆盖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开展集中读片、出具诊断报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医学咨询等基本业务。加快建成中心化、集约式的远程会诊、影像诊断、检验检查、病理诊断、消毒供应等“五大中心”,条件较好的地区,要积极提升远程医疗的层次和内涵,逐步建设完善“12大类”远程临床医疗系统。
(三)加快建设远程医疗系统制度支撑体系。制定远程医疗系统建设、运行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包括分级管理制度、审核同意制度、合作协议制度、知情同意制度、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责任认定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奖惩制度等。同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调整完善,确保远程医疗系统规范、高效运行。
(四)加快建设市、县远程医疗管理中心。市和县(市、区)成立远程医疗管理中心,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的领导下,承担区域内远程医疗系统业务运行、制度建设、接入申请、运行监控、维护保障、绩效考核、信息公示、督查奖惩等职责。远程医疗管理中心在医保、价格政策支撑下,可以承担费用管理和结算中心角色。
(五)加快推进远程医疗系统务实应用。要将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工作,作为晋升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重要条件。要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对口帮扶和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落实远程医疗政策,支持辖区内远程医疗机构的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制定落实基层医疗机构远程医疗绩效分配机制,远程医疗服务收费按比例补助远程医疗会诊和诊断专家及相关人员,充分体现远程医疗服务的劳动价值。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院内远程医疗绩效分配机制,远程医疗服务收费按比例补助远程医疗会诊和诊断专家及相关人员,充分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远程医疗系统建设与各项医改任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应用有序推进。要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争在完善远程医疗系统建设相关政策上取得进展。
(二)强化资金保障。全市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工程量大、覆盖面广、建设周期长,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在系统建设运行过程中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用于市级远程平台和基层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以保障我市远程医疗服务健康开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要加强卫生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开展业务教育、培训,普及卫生信息化知识,树立互联网发展思维,加强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能力培养,造就一支视野宽、知识厚、业务精,能力强,既懂常规医疗管理、又懂信息化时代医疗管理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66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2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设
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
则
一位知名专家告诉记者,他曾在某县级公立医院挂职,发现那里大多数医生收入很低,没有其它来源,“就是靠硬撑”。
国家卫生计生委李斌主任近日表示,2015年将推进四省范围内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山西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上,山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卫生计生委卫小春主任在安排布署2015年工作时把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放在第一位。要求2015年年底前在全省119个县(市、区)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参与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全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吃透精神,先行先试
柳林是山西县域经济发展高地、也是全国百强县,号称“黑色熊猫”的国宝级4号主焦煤就产自这里。应该说,黄金时期的柳林经济给柳林医改打下坚实基础。
柳林全县共15个乡镇、257个行政村、户籍人口33.6万,其中农业人口27万。按照“一乡一院、一村一室”设置原则,全县共设20个乡镇卫生院(其中中心卫生院6个、一般卫生院9个及5个分院),257个村卫生室,乡村医生393名,包括县人民医院在内的县直医疗卫生单位10个,共有病床955张。
医改主旨是惠民,这一点正是柳林县政府的长期执政纲领。在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基础上,柳林县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补偿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走出一条特色发展之路。
接受本刊采访的柳林县卫生局刘哲平局长给出下面数据――
“柳林大义诊,健康进万家”活动,累计9517人次医务人员下乡进村义诊,义诊43388人次。
“政府掏钱,我体检”活动,全县14岁以下儿童、4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男性参合农民免费健康体检,累计体检59933人,体检发现4797人患病,患病率8%,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联系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神经内科、山西省妇幼保健院、山西省眼科医院、太原爱尔眼科医院等省城专家亲赴柳林各乡镇,累计义诊1760人,筛查14岁以下儿童心脏病41例,筛查白内障患者980例,手术治疗300例。
全面推进“健康柳林”计划,建立大病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80%,住院补偿封顶线保持15万元,新农合参合率达99.98%,新农合报销185112人次,补偿总金额8508.9万元。
为全系统配备“用友”财务软件,规范了账务管理;为每个乡镇卫生院输送网络专线,极大提高数据传输速度,县乡村全部实行卫生信息网络直报;20个卫生院全部改扩建,为每个乡镇卫生院配置10万元左右的医疗设备,给每个村卫生所配备5000元医疗器械。 吕梁市委书记高卫东在柳林调研基层卫生工作
回归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要求和“回归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改革思路,柳林县卫生局大胆实践,从群众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实现了“群众得实惠、政府得民心、卫生树形象”的目标。那么,柳林有哪些医改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呢?
一是公益性定性准确。遍及柳林各乡镇的20所基层卫生院全部明确为公益性全额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负责保障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进一步推进柳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的有效实施。
在柳林,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全县共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96833份,建档率达88.4%;举办健康讲座267次,开展健康咨询249次,受教育人群达20万人次;共管理儿童23455人,孕产妇2694人,老年人19826名,管理高血压患者18503人,管理糖尿病患者5349人,精神病规范管理926人,以上均超额完成计划内任务。2013年,柳林成功创建“省级应急示范县”;2014年12月,成功创建“省级慢病示范县”。
二是率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柳林县这项工作始于2011年9月,到2012年7月,实现全部销售药物的零差率,彻底取消原15%的药品加成,由此减少的收入全部由县财政予以补偿。
除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外,全县20所乡镇卫生院也全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累计销售4643.9万元,共让利1393.17万元。这项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医务人员工资全额财政保障,脱离自收自支。
在针对基药制度实施的采访中,柳林的另一个作法也引起记者关注。其实这是一个在基药推行中各家普遍都会遇到的问题,就是基药目录范围较窄,人民健康需求难以满足。柳林县卫生局根据当地人民群众的习惯性用药需求,在基本药物网采目录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10%的网下采购目录,对15种基层卫生院最常用而网采目录中没有的药品进行网下采购。
三是改革人事制度,实现灵活用人。打破身份界限,竞聘上岗,定编定岗不定人的思路一经实施,就明显感到给机制带来生机和活力。
在柳林,卫生院院长要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得到强化,用人自同时得到落实。
四是改革分配制度,执行绩效考核。根据医改政策,柳林卫生系统设计了以“两个考核”“两个挂钩”为主体的考核机制。一个是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各乡镇卫生院经费补助与考核结果挂钩;一个是按岗位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绩效分配长效机制,人员的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实施后,职工对绩效考核满意度在90%以上。执行绩效考核前乡镇卫生院职工月均工资收入2639元,执行绩效考核后职工月均工资3926元,提高1287元,增幅48%。这一实践充分调动了医务人员积极性,有效巩固了基层综改成果,实现了“卫生阵地不能丢,医疗收入不能减,服务宗旨不能变”的要求,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医患关系更加和谐。
2014年9月,吕梁市卫生局召开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暨乡镇卫生院绩效分配制度改革现场会,柳林县卫生局就基层卫生院绩效分配制度改革作了典型经验介绍。随后吕梁市各县对柳林经验进行了推广。
聚焦柳林医改,建机立制是成功基础,“医疗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及信息管理办法”成为“柳林医改”主抓手。
医改主阵地――县级公立医院
医改重头戏在“公立医院”。仅2012至2014三年间,柳林――这个偏居一隅的山区县,就来了多位重量级人物。卫生部陈啸宏副部长,山西省政府张建欣副省长,吕梁市委书记高卫东,原吕梁市政府挂职副市长、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司长秦怀金,还有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山西省政协、吕梁市人大等各级领导也多次前来柳林调研医改工作。
柳林县卫生局先后被国家人社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授予“全国卫生先进集体”,被山西省卫生计生委授予“全省医疗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被吕梁市政府授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进县”等多项荣誉称号。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谢红副主任调研柳林卫生工作
应该说,柳林县公立医院改革自2012年3月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起拉开帷幕。由卫生、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组成县人民医院管理委员会、院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从管理机制上进行了创新。紧跟着是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也是关键一步。 吕梁市政府秦怀金副市长调研柳林医改绩效分配情况
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柳林县人民医院还建立了“按岗取酬、按工作量取酬、按服务质量取酬、按工作绩效取酬”的分配激励机制,从“工作量、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三方面多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充分调动了医改主力军“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职工待遇每年以15%~20%的幅度在提高。
临床路径管理、优质护理、出院病人的回访、门诊病人免挂号费及诊疗费、120急救中心运行、与北京301等大医院建立远程会诊系统等成为柳林六大医改亮点。
2012年5月至今,免门诊挂号费、免诊查费、赠送诊疗手册及门诊预约服务全面实行;济困门诊和济困病房设立;急诊科对所有急诊病人和各科室无主病人均实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
在临床路径管理和优质护理工程上,柳林县人民医院制定了30种疾病单病种限价,临床路径管理已达56个病种,2014年全年共进入临床路径病例3815例,入组率达95.43 %,极大降低了群众就医费用。
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辅助科室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也是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的重要举措。还有120急救中心的正式启动,也解决了多年柳林急救急诊的空白难题。 柳林县政府武跃飞县长视察基层医疗卫生工作
2014年,柳林县人民医院还与北京301医院建立了远程教育和远程会诊系统,患有疑难重症病例的柳林百姓通过远程会诊就可以享受到国家级专家给出的治疗方案。这也是柳林作为山西唯一一家示范县,承担国家“农村常见病规范化诊疗和临床路径研究”课题中的一项内容。这一课题是科技部立项,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北京协和医院等承担的“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中的一部分,该项目对示范县的目标是“小病不出村、一般病在乡镇、大病和疑难病可以在县级医院得到解决”。总医院尹岭教授担任项目技术总体组组长。对柳林百姓而言,这可是一大健康红利。
采访中还获知,按现代化医院标准设计的600张床位的县人民医院扩建手续已办结,年内将正式动工。这项工程对柳林医疗环境和医疗服务而言又将是一次大的提升。 柳林县卫生局一行在北京医院与专家座谈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
应该说,让广大老百姓真正沐浴到医改的阳光雨露,方为医改真谛。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话虽简单、朴实,却明明白白道出一个道理,衡量医改是否成功的最高、最权威标准是群众标准,群众说好才是真的好。
还让我们用数字说话――
2014年,柳林医疗收入突破7000万元,比去年增加7%,其中门诊186066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27%;门诊次均费用为109.64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3%;住院11575人次,同期增加9.7%;住院次均费用为4478.55元,同期下降3.8%。可以说,公立医院改革后的柳林人均医疗费用在不断下降,医疗收入在稳步上升,病人逐年增加。这些数字说明什么?说明这片土地上真真切切生长出了医改的果实,群众对医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老百姓开始在家门口看病了。
2014年,全县共有263524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参合率为99.98%,截止到12月份,全县共有232348人次参合农民得到医药费用补偿,补偿总金额10336.7万元。
柳林县“独此一家”的医改政策还包括――
建立长效机制,缩短补偿周期,每月为参合农民办理两次补偿报销,领取补偿款周期缩短为半个月,同时为避免参合农民往返奔波之苦,2013年1月起,每月10号、25号将补偿款直接打入患者农行卡中。
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开展了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按参合农民患者住院医药费用中可补偿费用的70%予以补偿。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不断提高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发展继续医学教育事业,完善教育制度,健全教育体系作为实现我县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和根本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继续医学教育作为提高本单位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把促进全员学习,建设学习型单位作为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要落实专人负责,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改进管理手法和手段,不断增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自觉性,要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
卫生局将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年度规划,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参与率,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率,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参与率达95%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率达90%以上。乡镇卫生院,各防保所(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新农合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民营医院,学校医务室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参与率达90%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率达85%以上。
二、规范管理,确保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落实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和《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本辖区实际,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制定并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相关管理制度与配套措施。县卫生局安排县医学会加强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环节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执行情况的管理检查,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强化约束机制,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和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把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职务聘任、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换验证、单位年度考核,医护人员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卫生技术人员未完成年度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予受理职(执)业资格注册和再注册,变更执业地点,不得进行医疗机构换检证,年度岗位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在申报晋升职称、竟聘岗位和注册、再注册、变更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换检证时,必须提供《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各医疗单位初审并加盖鲜章,县卫生局复审。
(三)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坚持“三性”、“四新”(即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和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原则。
1、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人事培训中心《2012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全员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函》文件精神,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全员采取以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的方式进行,全程20学时,请学员按射卫办[2012]17号登网步骤下载学习内容、注册、交费、提交、确认;各单位要传达到职工,认真按文件精神执行,继续教育学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发证。
2、积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丰富继续医学教育资源,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普及性,扩大继续医学教育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卫生技术人员能够方便地学习医学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推动远程医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公立医院、民营医院、计生服务站,学校医务室,乡村医生,个体医生都要参加华医网与本专业有关内容的学习获取ⅰ类、ⅱ类学分。县人民医院于每年3月到市卫生局学会办购买华医网i、ⅱ类学分卡,县中医院购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i、ⅱ类学分卡,其它医疗单位(含个体、乡村医生)于每年3月由各单位、防保所(组)带上参学人员的花名册到县卫生局学会办购买华医网i、ⅱ类学分卡,每卡120元。
3、继续医学项目还包括:学术会议、专题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临床病例(病理)讨论,专家会诊查房、新技术操作,撰写论文和著作、上级医疗单位进修学习、院内专业讲座,县卫生局组织的水平测试,乡村医生培训等。
(四)严格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为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或授权举办的远程网络教育。
ⅱ类学分为省以下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所举办的经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研立项、进修学习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批准的学术交流,专题讲座、专题培训、水平测试以及经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和网站举办的学习活动;经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院内及片区专业培训。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累积制,即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专业学习每年达60学时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得不少于25学分;乡村医生、个体医生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学分,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得互补。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学分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和登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于每年3月将院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上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按批准项目、内容、学时不得随意扣减,同时每年3月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送县卫生局备案,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及i、ii类学分报县卫生局复核;全县其它医疗机构院内、站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课题于每年3月报县卫生局学会办审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及i、ii类学分于每年12月报县卫生局学会办审批,批准后方能记入个人学分档案。
三、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于2012年7月前要建立医学科技教育网络平台,以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的网上申报、评审和执行情况信息反馈,加快推进继续医学教育网络化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体系,实时了解和掌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参与对象学分完成情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紧紧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大力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一)县医学会要建立医疗卫生技术骨干人才库,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技术骨干及全员培训机制和制度。通过定期选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技术骨干到上级医院脱产进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组织适宜技术推广等形式培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业务技术骨干。积极开展面向农村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的在岗培训,每年3月报送培训计划到县学会办审核、备案,并参照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进行管理。县卫生局在“十二五”期间要加强“九大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培训,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轮训一遍,对乡镇卫生院院长进行管理知识培训,对乡村医生进行专业技能和全科医学知识培训。
(二)积极开展全科医学继续医学知识教育活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人事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为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培训全科医师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高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监督等卫生人才的继续医学教育,同时增加护理、药学、检验等相关医学技术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使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与管理紧密结合到医疗卫生各项重点工作中,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认真开展面向全体卫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推广临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适宜医疗技术、合理用药指导原则,广泛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及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卫生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的全员培训,促进卫生技术人员及时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操作能力,适应临床实际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