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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院管理年 无过失医疗纠纷 对策
近年来随着媒体对医疗事故的不断暴光,病人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过度市场化运作的医疗体制是导致医疗纠纷频发主要原因并已成为社会、媒体广泛关注的热点;而部分媒体及其舆论为了自身利益对医疗问题进行无端的扩大和造势,这无疑进一步破坏了本已脆弱的医患关系。我院通过持续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使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医疗纠纷得到进一步遏制。通过对2005~2009年所发生的141起医疗纠纷进行分析研究,探索如何有效减少及化解医疗纠纷的新途径及办法。
资料与方法
选择2005年医院管理年开展以来至2009年发生141起医疗纠纷,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这些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每起医疗纠纷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
结 果
在这141起医疗纠纷中,医疗行为上存在过失,形成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的有16起(11.35%);在医疗行为上不存在过失,由于医疗服务质量或医疗意外等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有125起(88.65%)。各年度发生医疗纠纷例数,见表1。
表1 表1年度发生医疗纠纷(例)
无过失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发生分歧和矛盾,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医患纠葛。根据医方在医疗行为上是否存在过失,医疗纠纷可以分为过失医疗纠纷和无过失医疗纠纷。有调查显示,在医疗纠纷中,无过失医疗纠纷所占的比重要明显大于过失医疗纠纷。其中,手术科室的无过失医疗纠纷数明显大于非手术科室,临床科室的无过失医疗纠纷数明显大于辅助科室。125起无过失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见表2。
表2 无过失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情况
根据对125起无过失医疗纠纷形成原因的分析,将无过失医疗纠纷的成因分为医方原因、患方原因和第三方原因,其分布情况,见表3。
表3 无过失医疗纠纷成因分布情况
医方原因48起:由于服务态度所造成的纠纷有36起(75%);由于管理质量造成的纠纷有9起(18.75%),如接诊医师开肝功能化验单时将患者姓名写错,导致患者对化验结果表示怀疑,引起患者投诉至医院要求院方赔偿等;由于医疗质量造成的纠纷有3起(6.25%),如患者因脑梗死住院在诊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观察病情不够仔细,尿袋开关没开,导致膀胱过度充盈及次日护士抽血后忘记松止血带等原因,引起家属患者投诉至医院要求处理当班医务人员等。值得注意的是,在36起由于服务态度所造成的医疗纠纷中,共涉及16个科室或部门,包括8个手术科室,5个非手术科室,3个辅助科室。
患方原因17起:主要是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和不配合医生治疗,如实习生带教与保护病人隐私的问题,患者在我院行人流术时,该科有男实习生在手术室观摩手术,家属认为医院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等。
第三方原因60起:包括无法预料及避免的医疗意外和并发症,如产妇在我院行剖腹产时突然出现羊水栓塞,经抢救母子均成活。家属投诉要求医院支付产妇及新生儿的治疗费用等。
讨 论
从加强院方管理的角度出发,采取如下措施:①强化医疗质量督查:实行院领导、专家督查全院的医疗质量;开展医疗质量定期点评活动,对不规范处方公示;以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源性纠纷的发生。②完善制度及措施:定期举办“三基”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抢救水平;将医务人员的医德表现与本人晋职、评优相挂钩。③以学法依法为突破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每年开展一次全院性“学习规章制度,改善医疗服务活动月”活动。推行服务投诉暂扣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针对患方的因素:医院有计划地对医务人员开展沟通技巧培训,并逐步建立完善的沟通技巧培训体系。
实行医疗纠纷预警制:一旦医院出现大的医疗纠纷及事故,医院在尽力抢救患者的基础上,及时与新闻媒体通报,澄清事实,给患方及公众一个交代,挽回医院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宋咏堂,等.对社会媒体报道医院医疗纠纷89例的分析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杂志,2002,3:157.
【关键词】医疗纠纷 医院管理 体会
1 增强自身免疫力,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1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医技水平 制定具体的学习制度和学习方案,要求各级各类人员根据各自岗位要求,加强“三基三严”的训练,有效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1.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省卫生厅在全省卫生系统强力推进以“知庸提能、治懒提效、治散提神、治软提劲”为主要内容的治庸问责,强化医疗质量工作,切实落实治庸问责工作实施方案,自查自纠,督查整改,评议总结,要求全院职工亮牌上岗,文明礼貌待患,视病人如亲人,增进和广大患者的亲密关系。
1.3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定期组织学习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诊疗程序和操作规程,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 研究应对方法,妥善处理纠纷
2.1处理要早 目前患者受社会大气候影响,可能把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某些情况立即与医疗事故联系起来,如治疗效果不佳、对医疗行为不理解、沟通不足及费用等方面的问题,这类纠纷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却是患者投诉最多、处理起来也是棘手的问题,应当由科室的医务人员直接接待,他们对患者的治疗处置过程是面对面的,最了解、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
因此对于这类一般性的医疗纠纷由科室靠前主动做工作,通过解释或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打消患者疑虑,大多数是能自行处理的;对科室处理有难度的医疗纠纷在科室的配合下,我们职能部门再积极主动调查处理。
2.2工作要细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不论患者情绪如何,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力争做到心平气和的与患者交谈,做到有礼有节,办事利落,让患方当事人产生信任感、感到亲切感。给予患方充分的言论空间,这样可减轻患方的敌视情绪,要从细节上做患方思想工作,掌握有效的沟通原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让患方理解我们工作中的小瑕疵。
2.3方法要活 当患方与院方发生意见分歧时,要善于利用病人及家属的亲友或对病人及家属有影响的关系人来协助我们共同做病人及家属的工作。
2.4应对要稳 发生医疗纠纷后我们争取做到不急、不躁、不火、心平气和,对患者及家属多安慰、多解释,宣传解答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我们有责任,可以告知患方可通过法律渠道公平公正的解决,如果没有,让患方明理后理解我们。
2.5态度要明确 患方提出天价赔偿,对医院无责任、无过失的医疗纠纷,无论患方以任何方式,如吵闹、冲砸、封门、拉横幅及殴打工作人员等不法行为扰乱医院秩序的,我们必须依法办事,向患方大力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解决医疗事故的途径和方法,绝不轻易给予经济补偿。大量医疗纠纷的处理无需鉴定,双方协商,责任的认定,经济补偿的额度难以把握,应当在仔细核查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认定院方在医疗纠纷事件中有无责任、责任有多大,认定医疗结果对病人有无身体损害、损害有多大,同时根据病人已支付的费用及实际必须花费的费用等情况,给予减免、退款;确认存在责任大的、损害大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尽可能地减少病人的损失。
医疗纠纷处理主张一次性解决,不留尾巴,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无论补偿额多少,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双方签字留存,以免事后反悔。
【关键词】门诊 医疗纠纷 护理质量 管理对策
门诊是医院的窗口,是医院前沿阵地,既是医院对外的形象窗口,又是沟通上下左右、联系院内院外的桥梁。同时,因人杂事多也是的敏感地,为了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将纠纷降低到最低点,作为高风险职业的医务人员,尤其是门诊医护人员,更需要认真学习,知法、懂法,有较强的防范意识,认真做好门诊部的纠纷和预防处理工作。患者病情复杂,护士工作压力大。再者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及其家属维权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各类医疗纠纷日趋增加,并成为社会的焦点。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理工作,已成为目前医院管理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1产生门诊纠纷的原因
1.1患者及其家属的挫折心理反应导致的医疗纠纷。当患者来医院就医时,患者及其家属都希望能尽快祛除疾病、恢复健康,一旦他们期盼的目的未实现,患者病情加重或者出现意外,患者及家属在心理上受到打击,产生挫折感,出现一系列过激反应。防范措施:积极主动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保持冷静,安抚情绪,耐心解释说明患者的转归是疾病因素或是现代医学目前不能解决的问题。最好能在就医初时,即向患方预早交代疾病的转归,以减轻患者及其家属的挫折心理反应。
1.2态度医护人员每天接待大量来自社会各方面不同层次的,有些医护人员爱伤观念不强,修养素质不到位,甚至有可能把来自家庭或其他方面的各种矛盾,带到工作中来,对患者态度冷淡、生硬而引起纠纷。
1.3环境就诊时间过长,患者候诊、交费、取药、检查排队时间长,诊疗时间短,各种检查、治疗延续性差,楼上楼下的找诊室,询问结果不能准确及时地给予答复,开大处方、大检查等,形成对医院的信任危机,一旦出现差错,便形成纠纷。
1.4管理医院门诊护士年轻化,业务不熟练,经验不足,对患者观察不到位,都会直接影响到患者的利益。导致投诉不满。
2对策
2.1提高防范意识医疗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于各种原因急剧增长(患者的权利意识、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等),均使纠纷增加。门诊是医院的窗口,患者就诊的随机性和集中性较强,而且时间短,有效沟通困难,易引起误会和冲突。因此,门诊医护人员要牢固树立防范意识,在意识中形成纠纷是有前兆的、有过程的,发生纠纷苗头时,应及时制止,及时听取各种反馈信息,分析患者的抱怨和不满,及时处理问题,尽可能减少纠纷的发生,使门诊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患者满意率。
2.2努力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护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医学领域充满着许多未知数和变数,医务人员要不断地学习,积累经验,认真探索未知领域,提高确诊率和各种抢救的成功率,通过提高技术水平,保证医疗质量,以减少因技术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提高职业修养,强化服务意识,每周开展业务学习,开展自我批评,查找自身不足,互相监督。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把情绪带到工作中,耐心回答患者的疑问。不推委病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热情、细心、耐心、爱心。尽量缩短病人就诊时间,观察病人到位,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优先就诊。重病人有专人护送至急诊科。
2.3完善医疗机制,加强医德医风的建设规范医院的医疗行为。牢固树立“患者至上”的思想,注意向患者及家属做好宣传教育,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和谅解;认真对待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及时妥善的处理好已经出现的医疗纠纷。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诉讼;调解
[中图分类号]R-0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4(c)-081-03
The improvement of the mediative system of medical disputes in our country
ZHOU Yao,ZHANG Yuan
(Law Department of Luzhou Medical College, Luzhou 646000,China)
[Abstract]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has become the tendency of civil dispute resolution in our country for its merit, and has been focused by many scholars. By far, lawsuit is still the most important way in solving medical disputes. But there is a great part of medical lawsuits don't comprise medical malpractice, which just waste justice resources. After reference the experiences outside our country, the author thought there should be a mediation system before the case is referred in our judiciary structure , which is composed ofexperts in law and medicine fields.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Medical dispute suit;Mediation
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医患双方由于医疗合同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渠道包括了诉讼、行政部门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对于后几种,属于近年来比较热门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这对于节省司法资源,节省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减少法庭上双方的对抗,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但是,在现行的制度下,由于公民在法治宣传引导下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受到批评,法律万能的思想被广泛传扬,以及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确立等原因,其适用仍然是非常有限的,而诉讼作为法治国家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加上其具有纠纷的终极解决效力,因此在解决医疗纠纷中诉讼仍然占据着主要的地位。
1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发展的特点
1.1纠纷投诉量急剧上升
近年来随着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加上国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加,各地的医疗纠纷呈不断增加的趋势。据报道,北京的医患纠纷案件每年都在以10%~20%的速度递增。截至2006年11月30日,北京市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达1 233件,比2005年全年受理案件多出400余件。据宁波市的数据显示,宁波市在2006年各医疗机构共接待医疗纠纷投诉950起,共计725人次医务人员在146起纠纷中被围攻,96人次被殴打。大小医院支付给患者的所谓补偿赔款更是每年攀升,2004年达到1 700余万元。
1.2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医疗纠纷数量增长迅速
据某地区三级医院2003~2006年解决的医疗纠纷数据分析,在2003~2005年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分别为16、18和22例。医疗纠纷中经诉讼程序解决的比例为18.31%,可见大约每5例医疗纠纷就约有1例通过诉讼解决。 据报道,北京市2004年发生医疗纠纷约8 000起。其中全市经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医疗过失争议案件占全部医疗纠纷的20%~21%。
1.3量的上升与构成医疗事故的数量上升不成比例
虽然近年来医疗纠纷的数量大幅度上升,而在这些纠纷中,真正存在医疗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数量并没有明显的增加。来自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对其附属医院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情况和鉴定情况的统计,证实该院近年来鉴定为医疗事故案例的数量还比前几年减少了。按照我国学者的统计,在医疗纠纷中,真正属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的只有10%~20%,约40%属于医疗中的无过错行为,如患者本身的特异体质、不可避免的并发症等,其他的属于服务态度,对医疗过程不理解和对服务态度不满意的问题。
从以上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医疗纠纷在不断增加,医疗纠纷的诉讼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比例却是在降低。即那些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的纠纷发生诉讼的话,医疗纠纷诉讼赔偿最后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实际上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2国外及台湾地区构建审前调解制度考察
传统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是由第三人在法庭审理外调解或者仲裁当事人纷争的方法,发源于美国,现已在许多国家广为流行,成为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的潮流。由于医疗纠纷具有的专业性、日常性等特点,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设立了审前的调解制度来对进入诉讼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分流,如法院附设ADR,日本的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以及美国的各种法院附设ADR,当事人也多数选择此种程序来解决医疗纠纷。
2.1日本的调停制度
日本是近现代开发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较早,制度较健全的国家之一。二战前日本制定了一系列调停法,战后在总结的基础上于1951年制定了《民事调停法》,将除家事和劳动争议以外的各种调停制度加以统一,形成了沿用至今的民事、家事两大调停制度。它与我国的调解制度都属于传统型的纠纷解决方法,就其主体应归于法院附设的诉前调解。它为当事人回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提供了可行的途径,具有迅速、简易、费用低廉的特征。
2.2美国
美国一些法院附设仲裁和调停等第三人解决纠纷,附设在法院的调停(mediation)即是第三者居中说和,使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基础上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法官不参加调停,但其程序根据法院的规则来决定,有时案件必须交付调停。调停员是从调停名册中选出原告调停员和被告调停员,再选出中立调停员,共3人组成调停委员会。当事人向调停委员会提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主要争点和有关的证据,调停员在归纳调停方案后向当事人进行通知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同意或反对,如果拒绝,案件就转入法庭审理。拒绝调停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得到比调停更为有利的判决时,由他负责调停以后的对方当事人所支出的诉讼费用(有的州法院并非如此)。
2.3台湾地区
法院调解。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03条第1项第7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医疗纠纷发生争执者于前应经法院调解。”也就是说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在正式进入审判之前要先行由法官与调解委员会调解,这就是法定的强制调解。
3对医疗纠纷进行审前调解的必要性
我国的调解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其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主要审判方式,为解决民事纠纷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现代审判技术的引入,国民对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诉讼中“和稀泥”似的调解制度曾遭到过质疑和否定。随着司法垄断纠纷解决的缺陷日益明显,2004年8月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确立了调解在诉讼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在2004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到:“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调解的重要作用才再次凸现出来。而调解作为医疗纠纷的重要解决渠道,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审前的司法调解,其益处是很多的,至少包括以下几点:①医疗纠纷专业性强,法官懂法却不懂医,更多还是靠医疗鉴定结论,因此,通过开庭审理的渠道解决,其公正性并不会有显著的增加。②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往往审理一个医疗纠纷的案件需要耗费比一般案件更多的资源,如相关鉴定人的出庭费用增多、审理期限延长等。而通过审前的调解,能减少真正进入到诉讼中的医疗纠纷的数量,节省有限的资源。③节省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进行诉讼是一个高成本的活动,它要遵循烦琐的程序和严格的步骤,如果双方通过调解就解决了纠纷,不必再耗时耗力地去进行诉讼,显然是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并且,由于司法调解具有终局效力,可以避免当事人在同一事件上纠缠,形成讼累,从面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④纠纷解决时间跨度更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能更快落实,并且减少双方在解决纠纷时的对抗情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但现行的调解模式却是强调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由法官所采用,这样一来所有的案件都能毫无阻拦地进入到诉讼程序中,这对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并且,由案件的主审法官进行在诉讼的过程中进行调解在理论上也有缺陷,因为法官既是一个审判者,又是一个中立的调停者,但是他的审判者的身份就使他在调停的过程中具有潜在的强制力量,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能在其主持下达成合意,往往其中立调停者的身份就不是非常确定,而是带有审判者的强制性,使得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得不放弃自己所坚持的主张,否则可能得到比调解更不利的判决。因此,这样的调解也就将“合意”、“自愿”一定程度上扭曲了。
因此,对现行的调解制度设计,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在现有的司法结构下,类似国外的法院附设ADR的模式,在法院内设立一个单独的调解机构,作为我国司法ADR的制度之一,解决医疗纠纷。
4重构我国审前的医疗纠纷司法调解制度
审视我国现行诉讼中调解机制的缺陷,我们应当建立起一个合法的、合理的、高效的调解机制,使调解真正成为当事人自治处分权利和平等协商对话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建立纠纷调解机制,笔者的初步构想如下:
4.1法院内设立一个独立的纠纷调解处
这样的调解处在法院内应当是独立办案的,在案件立案后,案件即应从立案庭移送到调解处,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对案件进行及时地分类处理。
4.2调解员的人选
只有在调解员独立于审理本案法官的情况下,调解本身才能够被认为在形式上是中立的,是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针对以往调解员仅包括审判人员的缺陷,在法院内部设立独立的调解处后,调解员应该包括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必要时也可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的人员和非本案主审法官的法院内的其他法官。
对调解员可以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并向纠纷当事人公开调解员的资料,当事人双方可以共同来选择案件的调解员。对强制性调解的医疗纠纷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并没有选择的,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来指定。调解绝不是随意地“和稀泥”,而是在事实基础上,依据相应的法律及医学规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和。只有在对医学专业及法律专业问题都清楚的情况下才可能对案件进行合法、合理的解决,让双方当事人在规则的尺度内互相让步,从而达成一致的认识。当然,这些人员并不需要每天在法院工作,只是在遇到医疗纠纷案件时才召集到一起来。
4.3调解的时间限制
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快捷、简便的途径,当然不能在时间上无休止的拖延,因此在时间上应当有所限制。《民事诉讼法》规定纠纷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状送达对方当事人,被告则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那么,为了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一致,法院组织调解应当在被告答辩期满以前,调解的时间不能超过7天,如果调解不成应立即转送到业务庭进行办理,这样也没有干扰正常的诉讼程序。
4.4调解制度的相关费用
这样一个调解处的职责应当是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解,当然,可以以当事人申请和强制性的审前调解相结合。对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如:医疗纠纷、环境纠纷、专利纠纷等,要求必须先进行调解,对其他的一些案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来启动该程序。
【关键词】 急诊;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护理安全是指在护理实施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1]。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人民的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渐增高,随之而来医院的医疗纠纷事件在全国各地也屡见不鲜。因此医疗护理已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如何在日常护理中有效的保护护理人员的权益及患者的疗效已引起越来越多临床工作者的关注。鉴于此,本人进行了急诊科护理安全隐患分析及防范措施探讨的相关临床研究,现将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我院自2009年开始在急诊科开展了安全隐患分析及相应防范措施开展的临床实践活动,选取该活动开展前后2年内急诊科医疗纠纷的案例作为本次研究的临床资料。
1.2 方法
1.2.1 研究方法 比较安全隐患分析及相应防范措施开展前后2年内我院急诊科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以人员构成因素、护士因素及患者因素作为护理安全隐患因素,并对所有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比较活动开展前后医疗纠纷案例的总数及发生原因的构成比,并将比较结果使用SPSS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
1.2.2 安全隐患分析
1.2.2.1 人员因素 医院往往由于编制的调整等原因导致人员流动性较大,且目前大多数基层医院的护理队伍多为地方院校毕业的护理毕业生所组成,学历较低、工作经验缺乏等均为护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2]。
1.2.2.2 护士因素 护士因素为护理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低年资的护士往往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对护理过程中的医疗纠纷的认识不足,不重视日常护理的记录工作[3],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及必要的法律知识;②护理技能欠缺。对于年资较短的护理人员,由于临床经验不足和综合能力的欠缺,易导致护理过程中出现护理漏洞,增加了护理的差错率;③缺乏良好的沟通能力。部分护理人员由于日常工作较为忙碌,因而导致对患者的态度较差、不耐心解释,甚至发生冲撞,进而导致医疗纠纷的产生;④责任心不强。护理工作人员不能严格的按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日常的护理工作,仅按照自己的习惯和印象草率办事[4],这是造成护理安全隐患的严重因素。⑤夜班力量薄弱。夜班护士的人数较少且工作量大,夜班护士长期处于精力不足和生物钟紊乱的状态,因而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往往会出现忙乱现象,影响护理工作的安全。
1.2.2.3 患者因素 患者由于对目前医疗技术的盲目崇拜,期望可以通过一次治疗解决自己的健康问题,一旦未达到预期的目标,患者便会产生失望、埋怨、愤怒等不良情绪,并将这些情绪转嫁到护理工作者身上,进而不配合治疗,也增加了护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5]。
1.2.3 防范措施
1.2.3.1 强化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年资较少的护理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的培训讲座,是大家认识到日常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均存在各种潜在的法律问题,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2.3.2 强化专业技能培训 对于年资较少的护理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开展专业知识学习讲座,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定期对科室内的护士进行专业知识考核,强化护士的专业技能。
1.2.3.3 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在科室内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尊重患者的自身权利,增加对患者的关怀,加强病房的巡视工作,做好宣教工作,尽可能减少医疗纠纷。
1.2.3.4 落实规章制度,加强责任心 对于科室内的护士,应明确要求日常工作均应按照护理核心制度及护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于应护士责任心不够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对当事人进行严厉处理,从而增加护理的责任心,减少护理差错的发生。
1.2.3.5 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实行弹性排班机制,对于就诊人员高峰期及输液高峰期,加强值班人员数量,避免护士出现超负荷工作,减少患者的等候时间。
1.2.4 统计学方法 将活动开展前后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汇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使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进行χ2检验,以P
2 结 果
2.1 医疗纠纷比较结果 我院自从开展了安全隐患分析及相应防范措施的临床实践活动以来,医疗事故的发生数明显减少。活动开展前后医疗纠纷的比较结果,见表1。
2.2 统计学结果 将活动前后的医疗纠纷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使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进行χ2检验得出:χ2=13.714,P=0.001,P
3 讨 论
护理安全是一般患者对临床治疗的基本需求,更是一所医院生存之根本,在日常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应不断加强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时刻保持工作的警惕性,做到防范于未然,以高标准的护理质量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确保护理工作的安全开展[6]。
本人通过临床研究发现,通过开展安全隐患分析和相应防范措施的临床实践活动,我院急诊科的医疗纠纷较之活动前明显下降。其中因人员因素及护士因素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的下降数最为明显,依次同比下降了57%及61%,从而说明了通过对护理人员的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相关技能的强化培训,可有效的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纠纷总数由活动开展前的468例下降至240例,同比下降48%,进一步说明了在科室内开展安全隐患分析和相应防范措施活动的必要性;本次临床研究虽取得一定成果,但是因患者因素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仍然较多,如何有效的降低因患者因素而导致的医疗纠纷将成为后一阶段工作的重点。
总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护理工作的安全隐患也逐渐增加,有效的防范措施可降低医疗纠纷事件数量,对于保护护理工作人员及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均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值得进行进一步临床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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