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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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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制度

社会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1]。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和分散的业务主管单位容易导致权责不清,造成社会组织的日程管理混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工作,在法律上是社会组织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也要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这样,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和分散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同一行政层级上分别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虽然这两个部门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存在协调和沟通,但部门视角和部门利益的不同,以及两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管能力上的差异,使得社会组织在面对两个部门的同时,因部门政策的不同而无所适从;或因隶属的监督管理部门不同而享受到不同的政策待遇,引发社会分歧与矛盾,不利于公平的社会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2],还可能因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衔接造成监管上的漏洞。资源在社会组织间分布的极端不平衡。依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的相关数据,经统计发现,中央级的社会组织占全国社会组织总收入的一半还多,收入排在前六位的地区的社会组织收入之和占到了2009年全国社会组织总收入的96%,余下23个地区总计所占比例仅为4.2%。总体来看,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呈现了两个不平衡。一个是地区间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的极度不平衡,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组织绝对数量、人均数量、组织规模显著高于欠发展地区的数量和规模。第二个是社会组织个体间发展的极度不平衡,表现为中央级、全国性组织的能力极大的强于地方性社会组织①。可以看到,无论在日常性还是突发性的社会捐赠资源的流向上,管理政策都深深的影响社会组织的收入,如玉树地震后,民政部门严格限定了可以接受公众捐赠的社会组织为其指定的15家等。

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大环境来看,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经济变革和本世纪之初凸显的政治社会变革改变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设计基础;从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本身来看,入口登记管理和日常过程管理的重要程度发生了变化。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昭示着新世纪以来我国公共管理理念从一元管理向多元治理的转变,并以国家政策文件的形式确立为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背景下,传统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设计亟需改革。双重管理从本质上将社会组织与政府置于相互对立的关系上[3],与社会组织作为政府的依靠力量、协同对象参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与供给的公共治理理念不相适应。双重管理制度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那时刚刚经历一次思想大辩论后的中国刚刚确定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基本国策,并不是所有人都从思想上理解、认同、支持这一发展方略。而能够发起成立社会组织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人群,也多寓于体制或与体制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的人群。这就决定了那时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设计理念偏向保守一端,以限制、监管为主。此外,业务主管单位的设置有利于从专业性角度弥补纯粹登记管理部门的人力与专业管理上的不足,提升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整体管理水平。这不仅是双重管理制度的历史功绩,在当今也是需要加强研究和完善的重要功能。但是,业务主管单位并不总是提供给社会组织足够的资源支持,特别是在与其业务范围或单位利益不是很相关的情景中[4]。在逐步取消业务主管单位,逐渐引入直接登记备案制度后,社会组织管理的重心由入口后移到日常性的流程管理。但由于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广泛,从环境保护、妇女儿童发展、扶贫、基础教育、社会服务、政策倡导、应急管理、野外救援、行业咨询与服务等等,再加上部分领域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如野外通信、紧急救护等,单纯依靠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是很不够的。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力量现在就不足以应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简单扩大政府力量又不符合服务型政府转型的政治改革趋势。在民不举官不究的治理思路下,一部分社会组织违规运作,影响了社会组织整体的公信力,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如2011年涉及红十会、中华慈善总会、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欠规范管理事件。二是在群众高度信任政府的社会心理背景下,一旦社会组织的运作与管理出现问题,群众仍然会将矛头指向政府,认为政府管理缺位是导致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这势必影响我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不利于党的事业的积极健康发展。因此,亟需改革传统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三、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政策思考

(一)变单纯重监管为管理与支持并重,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

加紧推出修订后的三个社会组织管理相关的政策文件,通过政策和资源引导构建一套支持性组织体系,通过购买服务和能力建设等方式发挥政府在社会组织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变革传统社会组织管理理念的具体路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个条例的修订在管理部门、学术界、实务界已经讨论了数年,积累了很好的基础;从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实践来看,一个国家和地区更好的整合了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力量参与公共管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与效果也更好,这已成为值得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霍普金斯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研究的数据统计显示在全世界41个国家的社会组织雇佣了近5400万全职人员,其中3300万有薪酬,2100万是志愿者,平均占到了这些国家经济活跃人口的4.4%,为提升这些国家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效率与供给水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5]。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杨岳认为,三条例的修订方向就是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同时为改变传统重监管、轻扶持的思路[6]提供法律政策依据。三条例经过了专家审议、公众评议等环节呈递给国务院法制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尽快正式出台。从国外经验来看,一套包括鼓励性政策、公共财政资金供给和支持性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支持体系,不仅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提升社会组织和社会管理的水平,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如美国的基金会研究中心提供了98000家基金会和170万个基金申请的详细信息,设有5个向草根和执行性社会组织免费开发的学习中心,提供内容丰富的免费搜索工具、社会组织报告和随时更新的公益文摘等②。英国全国志愿组织联合会拥有5000多个会员组织,每年募集的公益资金占英国第三部门资源总额的一半,极大地支持了英国社会组织的发展[7]。日本的参与国际行动以低于市场价格30%的价格租赁给有办公场地需要的非营利组织,为入住的社会组织提供项目信息、活动指南、志愿者招募、人员招聘,为改善日本社会组织人才不足、财源薄弱的发展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8]。从国内的实践来看,2007年成立的南都公益基金会和2006年成立的公益组织发展中心(NP)I分别代表了资金支持与能力建设型组织的理想类型。此外,上海、深圳、成都、南京等地通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购买和能力建设等方式在内的多样化鼓励性政策,为改善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总之,鼓励发展公益孵化组织、公益项目支持中心、公益组织倡导类机构、公益组织网络联盟以及政策倡导性公益组织,为小型的操作性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资源供给、项目管理与培训等软硬性立体支持,构建政府主导下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的覆盖城乡的公共服务体系,是创新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主要路径。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与生产者的角色分离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了理论基础。实践中,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不生产公共服务,是政府积极履行职能而非推卸责任的方式也逐渐取得共识[9]。中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一方面源于全球公共治理新思潮,即引入市场的效率机制,希冀破除政府科层制下导致的低效率与官僚化,化解社会大众的不满,满足日益增长且多元的公共需求。另一方面源自中国自身的政府职能转变进程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政策调整。现有体制下出现了政府一元化管理思路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重要的公共服务责任与相对匮乏的行政资源之间的矛盾;严格的政府考核与有限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之间的矛盾等。上海、深圳、北京、珠海等地区出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尝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深圳将60项政府职能转移给百余家社会组织,资助的47个公益项目金额总数达到2200万元。上海在政府支持下建立了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孵化园,成功孵化了60多家组织。珠海将23项政府职能转移给21家社会组织,积极推动了该地社会组织的发展。北京通过枢纽型社会组织为其所联系的组织提供业务指导、能力建设等服务。这些探索中,有成功经验也有不足的教训。鉴于此,我们可以在如下方面继续探索:明确购买范围,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应放权;明确购买标准,公开购买内容、申请条件、申请流程、评审程序与评审结果;规范服务供给的标准;建立便捷可达性的社会监督渠道;促进政府纵向、横向间的协同合作[10]。最后,也可将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与人民团体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我国政治改革的整体进程统筹考虑。

(二)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力度,完善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提升社会组织日常管理的力度与水平

在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形成深圳为代表的以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实现直接备案登记的一元登记模式,以北京为代表的由枢纽型社会组织替代传统业务主管单位形成新二元登记模式,以海市为代表的成立社会服务局构建三元登记管理模式[11]之后,社会组织的管理重心后移,由入口管理转变为日常管理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协同行动,以公信力为抓手,才能很好的堵住政策调整衔接阶段中可能造成的管理漏洞。公信力之于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公信力的缺失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如招致公众的不满,资源的减少,损害公益活动所追求的社会公益目标等。“5•12”地震带来巨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极大的唤醒了国人的公益意识,震后的公益捐款出现井喷,然而震后社会捐赠的“三看不见”,即捐款人看不见、灾民看不见、灾区政府看不见的现象[12]极大的挫伤了公众的捐赠积极性。有社会组织负责人称2010年西南大旱中社会组织参与“缺失”,正是公信力建设积弱之负面后果的显现。2011年自6月始,又连续发生的涉及几家知名大型社会组织的项目运作和管理的公信力危机,再次将社会组织公信力问题推到前台,充分说明加强以公益项目规范管理和监督问责为公信力建设手段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组织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公益活动信息、公益工程信息、与商业组织的合作行为信息、以及与公益相关的其他活动信息等内容在内的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等级标准;分类别分层次规范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特别是商业组织的合作行为,如公开社会组织与商业组织合作的具体项目信息,构建以重大项目和年度检查为基本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等。加大民政与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科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同行动,提升转型期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地方在政府部门协同管理和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以深圳为例。《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对社会组织管理中的部门协同的内容做出了如下规定:公安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治安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责任。财政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社会组织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税务部门依法负责检查监督社会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再以民政和税务的协同工作为例,两部门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共同开展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讲座,共享机构登记数据和诚信数据等,加强了对社会组织的纳税服务,督促社会组织按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同时也有利于及时按规定收缴税收。截止到2011年2月,深圳税务部门共认定通过644家组织的免税资格认证。2010年深圳市所有民政主管单位增值税缴纳合计55286.4元,所得税合计23518305.85元,有力地推动了深圳社会组织管理和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③。在地方探索的基础上,国家可以逐步扩大部门协同管理和服务社会组织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门协同的体制机制、工作办法与流程;在地方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部门协同的级别和范围,并将协同机制形成可操作化的具体程序,创造性继承传统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优势部分,最大限度的消除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后可能带来的管理漏洞。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专业人才政策,构建社会组织管理改革与我国公共管理创新的良性互动关系

社会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社会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会客运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社会客运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前款所称城市社会客运,是指在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依法批准,利用轿车和小型客车,按照乘客意愿或者规定线路,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社会客运的主管部门。所属市社会客运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交通、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作好城市社会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社会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必须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相适应,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相协调。

城市社会客运的发展规划,由城市社会客运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纳入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市社会客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社会客运经营权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

第六条城市社会客运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执法,维护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依法经营,安全行车,文明服务,合理收费,接受有关部门和乘客的监督,提高运营服务水平。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七条申请从事城市社会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通过拍卖、转让取得城市社会客运经营权并付清出让金或转让金,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发给《*市城市社会客运经营权证》(以下简称经营权证)。

城市社会客运经营权有效期满后,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无偿收回经营权,并向社会公布作废的经营权证号码和经营者名称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经营城市社会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第九条城市社会客运的经营权转让和车辆更新,必须办理手续。

禁止伪造、涂改经营权证和擅自转让经营权。

城市社会客运经营权出让和转让,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取得经营权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到市社会客运管理处领取《营运证》。

城市社会客运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停业、歇业之日起10日内,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到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办理手续,并缴存、缴销有关证照。

第十一条城市社会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正式驾驶执照,并有2年以上驾龄;

城市社会客运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职业培训合格。

第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城市社会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核发服务上岗证。

第十三条城市社会客运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

(二)车身规定位置标设有明显的城市社会客运统一标志、经营单位全称、编号、投诉电话和收费标准;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张贴当月(季)营运证;

(三)车辆技术、安全性能按规定检验合格;

(四)车容整洁。

出租汽车还须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价器,设置统一的标志灯、安全防护设施、空车待租标志;小型定线公共客车车身还须标设运营线路和时间。

第十四条城市社会客运经营者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进行经营和服务。

第三章营运服务

第十五条城市社会客运车辆必须按核定的区域或者路线运营。

未取得*市城市社会客运经营权的车辆,不得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第十六条城市社会客运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签定有关合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证件,佩证上岗,衣着整洁,文明服务;

(二)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使用和提供符合规定的客运票据;

(三)出租汽车按最佳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下车;小型定线公共客车按规定的站点、时间运营,不得在中途站点停车候客;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抢险、救灾等;

(五)发现车内乘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时,及时报告或者将车开往公安机关;

(六)对老、弱、残、孕、幼和需要紧急救助人员优先提供服务;

(七)将遗失在车内物品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按时轮休,按规定维护保养、报废、更新城市社会客运车辆;

(九)不得擅自在车身内外喷印、张贴商业性广告和客运标志;

(十)按时缴纳城市社会客运规费。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正确使用计价器,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二)按规定周期送检计价器,严禁不经检定或者超周期使用;

(三)发生计价器失准后,及时修复;

(四)不得擅自启动、拆除铅封或者破坏性计价器;

(五)不得强行拉客;

(六)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不得拒载乘客;

(七)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服务上岗证的驾驶员驾驶。

第十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车拦车;

(二)文明乘车,维护车内清洁卫生;

(三)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或者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支付应自己要求或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等费用;

(四)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客运、交通、治安管理等规定的要求;

(五)不得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的物品;

(六)醉酒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

(七)投诉时如实提供车辆牌照号码、车费票据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十九条需要去较远或者偏僻地区,乘客应当配合出租汽车驾驶员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未安装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或者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社会客运管理实行轮休、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车辆定期保养、车辆更新、群众监督和换线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城市社会客运运营线路、停靠站点、站牌和始发停车场(站),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会同公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共同审定后设置。

车站、机场、宾馆、剧场、厂矿、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停车场地,应当允许城市社会客运车辆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应当派员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对运营站点进行管理。

城市社会客运运营站点管理员、调度员应当经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站点清洁卫生,维持站点秩序;

(二)制止驾驶员违章拒载、超载、多收费等行为;

(三)不得为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私揽业务或者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四)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依法暂扣车辆或营运证、服务上岗证,应当开具凭据。

第二十五条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认真接受和处理乘客投诉,接受城市社会客运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核发经营权证、营运证和服务上岗证等,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后的15日内办理完毕。

市社会客运管理处、技术监督、价格管理等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必须在30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正当及时查证。情况属实的,应当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人为因素造成计价器失准的,应当返还乘客接受服务支付的双倍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暂扣城市社会客运营运证或者服务上岗证,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暂扣城市社会客运营运证或者服务上岗证,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伪造、涂改经营权证或者无经营权证从事城市社会客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及人为造成计价器失准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城市社会客运驾驶员、乘务员一年以内被暂扣服务上岗证累计超过60日的,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对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社会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机关效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管理制度汇编

一、学习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以及经济、法律、科技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能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全体干部职工的学习要坚持自学为主,并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的时间和内容由机关党支部或组织办确定,由机关党支部或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每月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2天,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论。

3、在学习中,干部职工应自备学习笔记本,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季度由组织办对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4、各办公室每月要办一期工作简报,全年要撰写2篇以上调研文章上报主管部门和党政综合办公室,力争上党报党刊。党政办每季度考核通报一次,凡完不成任务者取消评先表模的资格。

二、工作制度

5、机关上班实行双休日制,作息时间以党政综合办公室的通知为准,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或早退,不准擅自离岗或串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若有违反,发现1次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由纪委查处。

6、各办公室工作人员实行亮牌上岗(根据每个人的职务、职责和工作任务,由党政办统一制作工作牌),每个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日常事务,搞好工作上的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畅通。

7、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三制”管理。即一是去向报告制,党政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有事或下乡,必须给党政办告知去向,由党政办当班人员做好去向登记,便于工作联系。长期外出又不告之去向的,按旷工论处。二是领导查岗制,由党政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机关工作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做好查岗记录。三是考勤公示制。考勤实行一月一汇总,除联络组干部外,全体机关干部的考勤情况与年终补助挂钩,并予以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8、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纪律,顾大局、识大体,坚决服从组织的安排,凡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任务,必须服从统一调配,无故缺勤者按旷工论。

9、全体干部职工要争当遵纪守法的模范,娱乐活动要做到健康文明,严禁赌博,严禁汹酒,严禁吵架闹事,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若有违反,严格按党纪、政纪的规定查处。

三、请假制度

10、上班实行双休日制后,特殊情况或有大型活动不能双休的,由党政办提前通知,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听从安排,无故缺勤者,按旷工论。

11、严格请销假制度,有事必须请销假并办理请销假手续,由党政办负责做好请销假登记,请销假记录要做到登记准确,情况明白。

12、请假必须按程序审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请假由书记、常务镇长审批,各办公室工作人员和联络组干部3天以内的请假分别由分管领导、管片领导同意并报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请假一律由书记、常务镇长审批。末经请假或超期不上班的,按旷工论。

四、会议管理制度

13、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由党政办负责承办,费用由政府列支,其他单位以党委、政府名义开会,必须经书记或常务镇长同意后方可召开,且费用由主办单位自行负责。

14、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镇干部原则上在政府食堂就餐,其他人员在指定地点就餐,会议餐的标准每人每餐控制在15元以内;召开党代会、人代会、劳模会等重大会议,按党委政府研究的意见执行。原则上不安排工作餐,特殊情况由党政办统一安排。

15、会议期间,机关工作人员和在三友坪有住房的,不安排住宿,其他参会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晚控制在15元以内,原则上由党政办统一安排。

16、开会实行签到制,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会,不准无故缺席,不准迟到或早退。若有违反,发现1次进行通报批评,发现2次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全镇或主管部门,发现3次的要严肃查处。

五、公文管理制度

17、上级来文、来电和发来传真,党政办要搞好签收分送。当班人员必须认真阅批并及时呈请相并领导阅示或转送相关部门办理,文件和传真还必须制作传阅单并将阅件作资料存档。领导阅批或转送相关部门后,党政办必须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落实。

18、本级党委、政府和党政办的发文,严格实行签发制度。党委文件、政府文件、党政办文件分别由书记、镇长和党政办主任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发。所有发文,由党政办负责审核把关,未经审签的文件一律不允许发出。

19、单位以党委、政府、党政办名义发文的,先由单位拟定文稿,再交党政办审核,按照发文程序审签后进行,政府只出文件头,所需费用由单位自理。

20、所有文印材料,由政府文印室负责打印,特殊情况需在外打印的,原则上由党政办同意并指定地点,否则,由经手人自行负责,财务室不结帐。

21、文印室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确保文印室正常运转,若有加班任务,必须加班到直至完成任务为止。原则上不对外打印,不对外收费,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审批。

22、文印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文印设备的管理,严禁任何人玩电脑游戏或搞娱乐活动,操作员必须按照规程操作,防止人为造成设备损坏,凡人为造成文印设备损坏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印章管理制度

23、党委印章由组织办保管和使用,政府印章、党政办公室印章由党政办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若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其责任。

24、党委印章、政府印章和党政办公室印章的使用。党委政府的行文、决定、人事任免、合同、项目、矿山开采等重大事项用章由书记、镇长审签后办理,其他事项用章由分管领导签后办理,日常事务用章由党政办主任按程序和规定办理。

25、印章管理员对盖章事项必须认真审定,不得随意盖章或,若因随意盖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其责任。

26、携带印章外出,必须做好领用登记,注明用章事由和用章时间,由经手人做好签领手续,并负责领用期间的一切责任。

七、接待管理制度

27、应由政府接待的,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在指定地点就餐,原则上由分管领导作陪,严禁多人陪餐。

28、政府接待实行台帐登记与接待通知单双控管理制度。接待单由党政办主任管理,交分管接待的人员填写。党政办分管接待的人员应按接待的情况据实登记台帐,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每次接待应先与党政办取得联系,由分管接待的派送接待单。接待单上应根据陪同领导的意见载明接待标准和就餐人数等情况。

29、酒店或宾馆必须按党政办通知的就餐人数、接待标准作好准备,无特殊情况,超标准部分由其自行负责,党政办不予结帐。酒水等供应以接待需用为原则,末经陪同领导同意的服务项目,党政办一律不予认可。

30、每次接待完毕,接待情况应据实当场核算,陪同领导和党政办分管接待的人员均应在接待单上签字。

31、接待标准应按以下标准执行:①早餐人平5元以内;②中晚餐标准为:县级以上(含县级)领导原则上人平控制在20元以内,县级以下领导(不含县级)原则上控制在15元以内,一般接待原则上应低于上述标准,特殊情况确需提高标准的除外。

32、接待用烟一律在党政办领用,原则上不准在就餐酒店或宾馆列支接待烟,严禁用包包烟、条条烟或其他物品招待客人,凡在酒店或宾馆列支的上述物品,政府一律不予结帐。

33、被接待的单位或个人在酒店或宾馆的住宿费、电话费以及所购物品等,原则上由其自理,特殊情况必须由书记、常务镇长和分管机关的领导同意后方可结帐。

34、经费单独预算单位和经费单列的办公室,接待由其归口管理且负责结帐,原则上党政办不予安排,不由党政办统管。

35、财务室凭接待单对政府接待实行一月一扎帐,年终结算。接待前未与党政办联系的,原则上财务室一律不予结帐,由经手人负责。接待台帐与签单不一致的,必须先查明原因交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结帐。

36、因工作需要,镇内需在长岭、泗淌、杨柳池接待的,必须先与党政办联系,原则上以现金结帐,不予签单。接待开支由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核后报销。在镇外需接待的,原则上不予签单,以现金结帐。

37、原则上不在盐池温泉山庄等高档消费场所接待客人,特殊情况须经书记、常务镇长或分管机关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待。

八、后勤管理制度

38、鉴于镇政府是租房办公,原则上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一人一间休息室,在三友坪有私房和工作岗位不在机关的,不安排休息室。

39、政府所有公物实行登记造册、建卡,明确专人管理,若有丢失或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公物清理,干部职工休息室内的公物必须履行借用手续,不需用的退回集中保管,长期占用公物又末履行借用手续的,按侵占论处。

40、电费统一装表计量,实行分户管理。机关干部每人每月核销15度照明用电,机关干部在外居住的同样对待。

41、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各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熄,人走火灭。机关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党政办分管后勤的人员要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做到防范于末然,若因疏忽大意造成安全事故,严肃追究其责任。

4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会议室、楼梯、走道、厕所及办公楼周围的清洁卫生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各办公室的清洁卫生由其自行负责,党政办要随时进行检查,搞好跟踪督促。

43、加强政府食堂管理,搞好后勤服务。政府食堂由党政办指定专人管理,管理员必须认真负责,保证干部职工按时就餐和餐饮质量,并为各办公室、会议室及干部职工提供开水。食堂物资采购必须精打细算,按月搞好成本核算,并于次月2日公示。后勤管理人员和炊事员必须搞好食堂内外的清洁卫生,食堂用水、各类食品和采购物资要绝对保证无毒、无污染、无霉变,严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九、车辆管理制度

44、政府机关所属车辆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和调度,用车前必须与党政办联系,由党政办按照先主要领导,后一般领导,先中心工作,后分管工作,先特殊情况,后一般情况等原则进行安排,一般下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和车辆外借。

45、原则上不租车。因特殊情况或紧急工作需要又无车辆安排的,由分管机关的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落实租用车辆和发放租车单,所需租车费用由党政办根据行车路程、路况和用车时间统一定价,交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核后,财务室凭租车单结帐。

46、小车司机要听从党政办统一调度,出车时党政办要做好日志,司机的出车情况和安全驾驶情况每月一汇总公示,并作为年终核发奖金和补助的重要依据。

47、小车司机对所驾车辆要妥善保养和检修,确保有出车任务时随叫随用,保证行车中的绝对安全。无出车任务时,要确保通讯畅通,保证可以随时联系。

48、小车加油实行专车核算,实行台帐登记,原则上由党政办指定地点,由财务室统一加油,特殊情况由随车领导负责,并注明情况,先由驾驶员背签,再由司机签字,分管机关的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49、小车维修由司机据实申报,属于一般维修的,由党政办组织落实,需大修或更换大件的,由分管机关的领导提请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后再指定专人陪同到指定的地点修理修配。

十、档案管理制度

50、严格执行《档案法》,各种文件和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各办公室要做好收集、分类、编目、编号、立卷、装订等相关工作,确保所有资料统一归档,进入专柜。

51、各种档案资料一经入柜存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涂改,若发现原资料有误,必须经有关领导和档案管理员按程序审签后方可更正

52、档案管理员必须妥善管理各种档案,要严防虫蛀鼠咬、丢失或损坏,查阅档案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准随意入柜取拿或携带资料外出。

十一、值班制度

53、实行双休日制后,星期六、星期天党政办和移民办要安排专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54、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岗位本职工作,做到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自觉维护政府机关形象,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的发生。

55、政府机关各办公室应妥善安排值班人员,以方便群众办事。要做好上下联络和工作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应由各办公室完成的各项工作原则上实行对口承办,其进展情况要随时呈报主要领导或相关分管领导。

56、各办公室应做好各类信息的采编、处理、传递和报送工作,重大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党政办或分管领导,不得迟报或瞒报。

十二、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十三、附则

社会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近几年来,党和政府对我国日趋严重的老龄化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加大了对这方面资金的投入和政策扶持,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养老服务和保障事业的发展。

然而,在当前养老保障方面也同时存在着老年护理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护理保险严重缺失等问题。

根据目前实现的《社会保险法》,我国的社会保险为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毫无疑问,这五项保险消除了在职员工的后顾之忧,为他们的人身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对年老退休领取养老金安度晚年的时候,他们中的很多人由于身体日益衰老,疾病缠身而极需要得到稳固的护理。可是,我们国家却缺少这方面的刚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规定。这对我国年老体衰病体缠身的老人获得必要的护理造成了缺失。

就目前老年服务机构的设置上,老年的专业机构比较少。医疗机构往往侧重于疾病治疗,不能完全替代护理机构的功能。医疗机构的收治床位也十分有限,但有些老年病人必须要长期入住,由医务人员来为他们诊断加护理,故挤占了有限的医疗资源。然而,本着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出发,却必须要住院接受诊断护理。这就在现实中产生了难度。

因此,为了更好地为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和需要长期生活照护者提供机制上的保障,特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参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先进做法,加快建立具体针对老年人的社会护理保险制度。

一.中央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出与此想配套且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并自上而下地建立其相应的组织机构,或明确现有的某个组织,确定好具体开展工作的人员,以确保这一机构的依法运行,确保工作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