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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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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更新;

一、加快《企业社会责任法》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的制定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分散,缺乏体系性,且规定地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制定一部《企业社会责任法》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专门或专章规定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系统地构建当代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化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只有有了具体的法律,才有可能消除目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人为化、行政化的缺点。在这部法律中,应该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承担责任的方式和程序、对违法者的处罚方式以及受害者的救济方式。

二、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引导

国家为推行、引导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秩序,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的宣传,倡导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关注,营造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产生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是由社会的发展阶段决定的,不同发展阶段以及不同物质基础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不一样。要适时培养公民的适合国情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倡导企业关爱社会的“企业公民”意识;组织社会各界及学术界展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逐步形成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体系及实施方案。建立起由国有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的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责任价值体系;政府出台适合国情的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政策,使政府、社会、学术界、国有企业及其它企业对国有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国有企业和其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三、改善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部环境与制度

国有企业目前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功能是不言而喻的。它在服务宏观经济,实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进行战略开发,促进技术进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为经济发展提供技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实现经济合理布局;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他重要领域,保障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方面几乎都是一般企业社会责任所未涉及的领域。1鉴于国有企业地位如此重要,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要树立起承担社会责任是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的意识,努力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为推进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四、培育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

国有企业要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生存之本,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的战略之一。企业社会责任其本质是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企业利益是企业发展动力,国家利益是社会安全的最终保障,社会利益是经济有序发展的前提。特别是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已经不是一种道德和良知上的呼吁,而正逐步成为刚性的制度化约束。

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员工都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既是历史使命又是长远的战略投资。国有企业主动、全面、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必然会在对企业员工权益、社会及所在社区环境保护、对消费者权益等方面,产生良好的社会声誉,在市场树立了自己的品牌。同时获得政府相关监督部门的肯定,得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产生经济效益。这样的综合效应远胜于纯粹的企业广告效应。企业的良好的社会形象也可以留住人才、吸引人才,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反之,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一定会遭到舆论的谴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制裁和规制,一定会付出巨大的代价,由此诱发的对企业的信任危机的负面影响也将是长期的,有时甚至是致命的。

五、建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都有比较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但由于社会责任实践推行的时间不长,有的国有企业还没有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纳入企业经营活动中,应该尽快将其和设计、生产、财务的、质量、人力资源、战略、营销等管理一样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中。由于不同企业的规模、组织结构以及所处的行业等各不相同,所以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或特征也是不一样的,管理体系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建立体系的方法和过程也是不同的,但一定要确保体系与企业的特点和社会责任特征相符合,与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目标相符合。每个企业都应该根据各自的特点和需要,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规范本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

(一)建立社会责任专门机构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包括有各方利益相关者,其中应该包括有股东代表;员工代表;独立的外部董事或外部监事代表。这些代表要具有劳资问题、环境问题、消费者问题、社区等社会责任问题的专业知识。这些代表的设置原则是:即要有代表企业内部利益又要顾及社会责任的股东代表、员工代表,他们是企业的代表。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代表是企业外代表,他们更多的是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而不是企业内部利益。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代表人数要占多数。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部门可以设在董事会内,也可以独立设置。

(二)科学界定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部门的职能

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范文第2篇

企业内部控制不单单只是一张文件上的流程与制度,内部控制的意义在于实现企业目标而进行的控制活动,而控制活动的过程就被称为企业内部控制。企业的目标中涵盖了企业的经验目标、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目标、合规性目标等。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首先应建设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虽然企业内部控制不单单是流程与制度,但是流程与制度依旧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同时也保障内部控制进行的必要前提。而道德与文化建设则是内部控制的内容,具有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

二、制度建设的意义

制度即一种规则,又是一种程序。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制度,制度是人为设计和人为安排的。在一个企业中,主要由负责人依照行动准则和办事流程,制定相应的制度,如企业内部稽核制度、企业财务收支制度等,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制度完成工作任务。[1]因此,在企业中,制度就是所有员工的一个导向。值得注意的是,一个优秀的制度能将员工导向好的方面,而一个差的制度却能将员工导向坏的方面。所以,制度建设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不但能够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能降低不确定性,确定权责界限。

由于制度建设时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因此将制度的功能归纳为以下四点:第一点,整合企业员工。制度建设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属于企业内部的秩序,明确要求员工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如何完成工作等。第二点,规定权责界限与行为范围。如果没有权责界限和行为范围,企业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就是随意而为,企业内部就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中。第三点,确定价值标准和激励导向。第四点,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

三、道德建设

道德的定义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凭借社会舆论、人心信念、传统风俗等力量来改变人和人之间、人和社会之间、人和自然之间的行为规范,而企业中的道德建设则重点需要改变人与企业之间的行为规范。人与人之间,道德建设提倡互帮互助,相亲相爱,最后获得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目标;人与社会之间,道德建设提倡有责任感、以大局为重、重视诚信,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建设提倡环保节能、和谐共存、保护环境,实现和谐自然、生态文明的目标;而人与企业之间,道德建设讲究集体利益,企业的员工之间应同心同德、互助友爱,当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产生冲突时,员工应将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因此,职业道德是所有企业员工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道德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对法规制度的一个补充,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力、约束力,不但可以培养企业员工的自觉行为,还能引导员工遵守法规制度。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培养员工具备优秀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行为是十分必要的,道德建设在维持企业正常经济秩序中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相关文献中指出,道德信用体系的形成和企业道德信用的内化过程,对提高企业绩效有重要作用。[2]企业的核心活动就是员工的活动,员工在活动过程中,处处代表着企业,维持着企业的形象。员工正直、诚信的行为活动,企业的形象也会变得正直、诚信;员工虚伪、邪恶的行为活动,也会导致企业形象变得虚伪、邪恶。实践表明,当企业个人不具备道德时,企业的道德形象也将荡然无存,企业会在未来的时间里变得衰败,财务灾难会滚滚而来,最终走向灭亡。因此,企业必须开展良好的道德建设,而良好的道德建设又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优秀的企业公民形象,不能将公司的观念强加于社会正义和社会公理之上。第二,规范员工行为,使员工的行为变得公正、正直,并且树立公德、公理、正义的理念,提升企业员工的忠诚度。第三,面对利益冲突时,要冷静分析、正确对待,维持事事谨慎、处处小心的职业风格。第四,培养高尚的人格品质,具备开阔的胸襟。第五,倡导积极进取,构建事业意识。

四、文化建设

在不同的企业中,由于企业职责和企业目标等内容的差异,不同的企业内部往往会形成不同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企业文化能直接影响企业员工的行为,同时企业文化也是针对企业员工行为而设计的。我国从古至今一直都极其重视文化的作用,在古代社会中,文化一直被统治者当作重要的治国方法,并提倡“文治武功”。俗话说,高等企业做文化,中等企业做市场,低等企业做产品,[3]一个成功的企业内部必定有一套优秀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控制中,一方面可以提升企业制度的效力;另一方面还能补充制度的不足。当企业与个人产生冲突时,化解冲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道德诉求和人文关怀,强制的暴力往往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不利作用。因此,企业要走向成功就必须具备良好的文化建设,形成优秀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建设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培养价值观。企业文化的内容中,价值观是重中之重,不仅是企业管理和经营过程中总结的信条,还是支撑企业发展的目标。企业文化建设中,应培养员工积极向上的价值观,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不断积极进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第二,重视以人为本。企业员工是企业运营的基本,同时也是企业的立根之本。管理者必须尊重每一位企业员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经营理念。[4]在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企业要不断培养员工的团队精神,让员工把自身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相结合,并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第三,提高高层领导的职责。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企业高层领导必须以身作则,树立榜样,言行一致,诚实守信。如果企业高层领导做不到以身作则,又如何去要求员工做到。第四,设计全新的企业形象。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一条广告、一个商标、一块招牌、一件制服无疑都代表了这个企业内部的企业文化。为了实现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企业应从企业形象方面入手,设计全新的企业形象。

五、结语

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范文第3篇

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社会转型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在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旧的制度安排被打破或者被削弱,而新的制度安排又处在形成过程之中,这样就极容易出现制度约束的真空时期和地带。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诚信危机,其根源就在于缺乏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包括“正规约束”(例如规章和法律)和“非正规约束”(例如习惯、行为准则、伦理规范),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性”。根据目前保险市场诚信建设的具体情况,我们将制度分为正规制度、准正规制度和非正规制度。正规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非正规制度主要包括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所形成的伦理规范和风俗习惯等;准正规制度是一种介乎于正规的与非正规的之间的制度类型,主要指各行业自愿缔结的行业准则、自律性公约等。

制度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外部正规制度的强制约束,使内部非正规制度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最终达到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减少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进而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而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遇到了正规制度严重缺失的约束,使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有效解决,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盛行,导致准正规制度和非正规制度不能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和的道德规范,使保险市场上诚信危机的产生成为必然。

二、保险诚信与正规制度建设

信息的充分程度决定了人们对有限资源争夺的手段,如果信息充分,那么经济主体之间经过充分博弈最终达到双赢,这是最好的结果。而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保险当事人在保险标的和保险条款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作为理性人,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必然会利用这种优势去欺骗、剥夺信息劣势一方的利益,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并将其以正规制度的方式规定在各国保险法中。如何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最大诚信原则?这就要依靠一系列正规制度安排,以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有获取对方充分信息的机制和违约的惩罚机制。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新《保险法》、《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且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建设,20__年以来,中国保监会陆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关于开展20__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这些公告的出台进一步加快了保险诚信正规制度的建设,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保险诚信建设的方向,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

但我国现行的有关诚信建设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途径之一,就是设立信息公司,由信息公司负责收集和生产区别好坏的信息,然后卖给需要者。但信息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公共产品,其效应并不会因为别人的使用而下降,对信息产品消费的边际成本也为零,而且,对信息的使用是难以监督的。因此,在信息的消费中广泛存在“搭便车”的现象。于是,由私人生产、加工信息就会导致这种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形成,征信、评估机构相当匮乏的情况下,可由政府牵头建立一套收集、记录、分析各种信息的网络,缓解信息不对称引致的保险市场上的诚信危机。如上海、广州、北京等地,已经开始着手建立联合征信系统。北京、山东分别搭建起了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上海对社会开放了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保险执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更是在全国率先建起了保险业务员“黑名单”制度,不诚信的业务员将遭到整个保险行业和“集体封杀”等等。然而,在征信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诸如信息开放、保密范围如何界定、违约如何惩罚效应最大等法律问题,因此,必须加快这方面的正规制度建设。

1、加快建立界定信息开放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开放的数据源。关于征信数据的开放,就国外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一般对取得企业资信调查数据不加限制,而只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调查数据征信加以限制。因此,我们也需要建立类似于欧洲的“数据保护法案”和美国的“诚实租借法”3的法案。

2、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充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和企业的商业机密。从征集数据到提供信息管理服务都要求公开公、透明化,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和企业商业机密的保护问题。因此,加快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3、应该建立一个关于企业和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法规,并设置严惩不真实数据提供者的条款。

4、加快个人信用立法的建设。要尽快颂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破产制度》等相关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个人信用纪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明确作出规定。

5、参照发达国家的《公正信用

报告法》制定有关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行为。

6、尽快建立反欺诈法。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包括自然人犯罪、法人犯罪和政府工作人员犯罪)依法严惩。

7、尽快建立《保险业法》,使之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以更好的约束和保护保险公司的行为。

新的立法应充分体现对公民和法人交易自由权以及财产权的保护。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强对公民和法人交易自由权以及财产权的保护,这是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也是建立保险业信用体系的最基础性制度。这些制度既包括对所有权、债权、契约等所作的界定和规范,又包括各种权利转让和流通制度的规定。在这些制度中,对权利和权利行使收益的保护,可以产生对人们交易行为的有效激励;而对权利行使范围、条件和处罚的明确界定,又可以对人们的权利行使活动进行有效制约,强化违约责任追究。

三、保险诚信与准正规制度建设

建设准正规制度实际上就是建立行业自律的问题。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针对保险业的行业自律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保险业的行业自律并未起到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地区和国家那样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一方面,保险业还不够发达、成熟,没有丰富的经验,尚未形成自己的行业标准;另一方面,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采取的是粗放式经营模式,将保费规模作为公司经营的首要目标,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也突出强调保费收入,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管理等,根本无暇顾及公司的产品质量——诚信、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因此,在目前的发展阶段,准正规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行业自律作用,这就需要暂时借助政府的力量,在保监会的领导下使准正规制度上升到正规制度,等保险业发展较成熟后,再还其行业自律的本来面貌。目前在保监会领导下的行业协会应做好如下制度建设:

1、组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保险行业的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单位共同遵守。

3、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经济、技术和人员等条件具备的省级以上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在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可对处,会员单位须予以落实。

4、积极推进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搭建起信息共享平台,参与建立信用评价和披露机制,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与汽车和医疗行业合作,建立消费者信息库。保险行业信用数据库的建立,目前必须在保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安排各保险公司定期提供各项数据。由于该系统中有的信息机密性极强,因此,应该由保险监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维护,维护费用可由各保险公司分摊。

5、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视所辖行业协会的建设情况,逐步授权其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支持其组织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诚信文化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加强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以及兼业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对保险从业人员及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披露和处罚力度。

6、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保险学会要承担起保险理论和保险实务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研究,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高起点的全方位的系统教育,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四、保险诚信与非正规制度建设

我国自古就是礼仪之帮,诚实守信一向被视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甚至被视为一个社会个体处世立身的基本准则之一,人们的这种诚信观念就是一种典型的约束人们言行的非正式制度。然而,由于市场的急剧扩张和交易性质的日益转型,使传统的与人格化交易和小市场半径相匹配的信用维持机制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客观条件。客观条件的改变使人们的社会生活领域大大扩展了,自然经济条件下使人们必须坚守的个人信用的外在威胁不复存在,失信行为的成本大大减少。而在一个急剧转型的经济机体中,资本的原始积累正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展开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异常强烈,这又刺激了交易者通过失信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动机。在以上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当前的经济个体有最大的激励去进行违约失信,以牟取经济利益。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对人们言行的约束力正在逐渐减弱。

我们知道,诚实守信的自觉行为是基于交易主体相互信任基础上的,而交易主体相互信任的前提条件是交易主体之间的重复博弈。如果交易主体之间的博弈只是一次性的,各交易主体就不会具有履行契约、信守承诺的充分激励,取而代之的可能是交易中的机会主义与不合作。如果交易双方进行的是多次博弈,本次采取的不诚信行为会对以后的交易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严重的甚至会丧失以后的交易机会,在巨大的失信成本压力下,双方很可能会采取诚信行为,最终达到双赢以达到相对理想的均衡状态。由此看来,只有当交易双方目前的交易是未来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时,才可能具有信守承诺的充分激励,从而采取合作的态度。这就要通过建立较为完善的制度约束框架,给交易双方创造多次、重复博弈的环境。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利用制度来规范人们的不诚信行为呢?我们认为,首先,应加强征信、评级制度的建设,使信息传递渠道进一步畅通;其次,建立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减少消费者采取诸如骗保等不诚信行为的空间,推行诸如不诚信“黑名单”制度等,进一步加大不诚信行为的成本;再次,应制定对失信行为进行严惩(既包括经济上的,也包括法律上的)法律、法规;最后,加强保险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培训,使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人明了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

上述四个措施,最终都是通过加大失信行为成本的方式,对交易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的。除了以法律的形式,对各失信行为主体进行惩罚外,上述措施其实还达到了为行为主体创造多次、重复博弈的效果。因为,一旦建立起健全的征信、评级制度,那么,市场上的行为主体的任何不诚信行为都将被记录在案,相应的其诚信级别也将下降,这样即使该失信主体未必是与原交易对手进行多次、重复博弈,但其不诚信记录也会被以后与之交易的行为主体所获知,这样也就相当于给各行为主体创造出了一个可进行长期、重复博弈的环境,自然也就达到了规范不诚信行为的效果。可见,保险诚信与非正规制度之间的稳定关系也是通过正规制度的约束而形成的

,保险诚信最终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

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范文第4篇

一、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是:“构建和谐商业,提升整体形象”,要继续围绕强化“一个支撑”、建立“两个体系”、实现“三个提高”,即制订和完善“诚信兴商”的制度规范,为本市商业诚信体系强化支撑力度;建立商业信用管理体系和诚信服务体系;实现以主要商业街领衔的本市全社会商业的诚信意识、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零售商业行业的诚信自律力度和规模商业企业的信用水平明显提高。

各区(县)、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和有关企业要把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商业、提升商业窗口整体形象的重要载体;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商业服务领域抓起,坚持诚信兴商宣传教育、“诚信兴商”创建活动和诚信制度建设三者并举;围绕提升商业服务的诚信度,体现便民、利民、诚信为民的服务形象。

二、主要任务

1、提高诚信意识。各区(县)、行业协会和企业集团广泛开展以“诚信兴商”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动员、宣传、教育、交流、研讨、倡议、承诺、签约等多种形式的普及工作,大力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舆论氛围,努力提高商业企业和员工“诚信兴商”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2、建设诚信档案。本市主要商业街、规模商业企业和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业行业加强诚信档案建设,进一步提高商业诚信档案的建设率。

3、使用信用产品。探索零售商与供应商初始交易活动使用信用产品,辨识和防范市场风险;推进部分服务行业在典当、租赁业务中使用信用产品。

4、加强信用管理。结合“诚信兴商”活动,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状况公示制度,推进企业诚信档案电子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多种方法,加强信用管理。各区(县)重点加强主要商业街的信用管理;各行业协会重点加强本行业会员企业的信用管理。

5、培育诚信典型。大力推进“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示范店,上海名牌服务,商业服务品牌,规范服务示范单位,商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单位等示范典型的培育、发展,提升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职业道德,营造和谐商业的消费环境。在此基础上,推荐全国商业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

6、提升整体形象。发挥诚信典型对全市商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通过“诚信兴商”实践活动,重点提升商业窗口行业社会公众满意度、消费者满意度、供应商满意度和员工满意度,提升上海商业的整体形象。

三、工作要求

1、节日诚信营销。指导企业在黄金周等节日期间,开展以“四个坚持”为主要内容的诚信营销活动。“四个坚持”是:坚持促销活动以消费者受欢迎的方式为主;坚持品牌战略,做好市场适销的品牌商品的供应;坚持诚信经营、“和谐”为上,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行为;坚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各项服务工作。在20**年上海购物节期间,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服务活动,充分展示上海商业诚实守信的服务环境和让消费者购物放心满意的市场氛围。

2、专项宣传教育。结合全国统一的“诚信兴商”宣传周、质量月活动,运用学习、交流、研讨等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有关商业诚信和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行规行约,宣传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成果,总结交流“诚信兴商”等经验做法,宣传诚信典型的先进事例,弘扬诚信经营的商业文化,营造“诚信兴商”的舆论氛围。

3、创建服务品牌。根据《上海商业服务品牌和优质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方案》,围绕提升企业和员工智能型的服务技能、市场化的服务方式、情感化的服务艺术,培育和发展一批上海商业服务品牌和优质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指导企业围绕知名度、顾客满意度、服务质量、服务创新、品牌战略、经营业绩和企业形象等,开展上海名牌服务创建活动,评审和推荐一批上海名牌服务企业。

4、推进服务示范。指导11个零售行业136家规范服务示范单位和连锁行业百家示范单位围绕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商业、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开展“规范服务示范”活动。

5、保护知识产权。指导列入试点的商业企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活动,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在此基础上,培育和发展一批“上海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单位”。

四、相关措施

1、坚持联手推进机制。“诚信兴商”活动是商业诚信体系建设的社会实践,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联手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工作实践的不同特点,创建“百城万店无假货”和保护知识产权等由市、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联手推进;发挥商业联合会的枢纽作用,培育发展服务品牌和节日诚信营销等由商业联合会负责推进;强化行业自律作用,行业规范服务示范等由行业协会具体实施。

2、强化诚信自律机制。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制订、修订和完善诚信自律的行规行约、制度规范,对会员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评议和失信惩戒,强化会员企业的守信意识;帮助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指导零售商与供应商初始交易活动使用信用产品,查询信用状况,并为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3、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市、区各有关部门联手合作,加强对“诚信兴商”情况联合监管。通过市商业联合会和区的有关网络平台,公布诚信档案建档企业名录和诚信示范典型名单,同时公布严重失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名单,形成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4、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各区(县)、行业协会和企业集团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引导商业企业和员工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以“诚实守信、便民利民、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规范,使企业和员工增强以诚信服务促进销售的意识。

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继续进行,诚信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前进中的关键要素之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完全由市场运作一时很难奏效,政府在建构中的作用必不可少。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在于政府应该首先确定好自己的角色,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一个功能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才能够建立起来。

    王良在其主编的《社会诚信论》中提出社会诚信体系可分为个人诚信体系、企业诚信体系和政府诚信体系,并指出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为:“政府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则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或者说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 [1J(P15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极为关键,它不仅影响着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际认知度,为此,现阶段构建更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诚信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本义所在,而且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密切相关。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无法实现。首先,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我国社会诚信水平的要求也越高。诚信缺失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其次,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必要条件。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石。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最重要的是建构一个促进道德体系建设的社会诚信体系,即借助完善的诚信体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通过他律的控制层和自律的屏障层共同促进社会道德的健全完善。

    再次,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形成一种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我国民主法制的健全完善,为社会秩序的规范、民主政治的建设作坚实的铺垫。由此可见,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及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的职能定位

    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结合世界各国政府职能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政府必须在社会综合发展方面发挥必要的干预和促进作用。根据我国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紧迫性和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健全有效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很容易形成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就应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主要应该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我国目前在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窘境。“上海在1999年8月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个人诚信的试点以来,接着深圳、温州等城市也进行了社会信用建设,但至今我国仍没一部全国统一的规范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制度框架,致使我国各地在建构方面的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尴尬现象。? [i]}rzz})所以我国政府在今后的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尽快制定宏观的发展计划和全国统一的诚信法规,以引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少走弯路,朝着预定的目标稳步前进。

    2、提供完善的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诚信体系建构提供服务应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首先政府应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得以存在、运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质保障。包括建立统一的征信、评级和服务标准;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层次的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诚信管理教育,培养诚信服务专门人才。其次,为中介机构及信用服务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创设供其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同时因为个人信息大都分布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他们代表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部门的利益需要政府去协调。最后,政府应加强诚信环境建设,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逐步增强全社会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观念和意识,让“诚信守信”成为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规则。

    3、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监管职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着保障作用。监管职能的缺失将会使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前功尽弃。不管社会诚信法律制度多么健全,如果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规范和有序需要政府部门加强领导和监管,尽快形成行政性惩戒机制,政府各个监管部门要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人、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监管手段,切实保障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运行,目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和社会监管机制,为最终建立一个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管理有序的社会诚信体系作好铺垫。

    三、政府在杜会诚信体系构建中的作用方式

    如前所述,我国诚信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府在其中发挥正确的职能作用。政府在其中正确作用的发挥将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尽早地建立和完善,从而一个和谐诚信的社会才能最终形成。为此,政府可尝试以下方式:

    1、完善制度,健全法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2](P333)首先是政府应努力酿造一个有利于诚信体系形成的制度环境。过去20多年中国经济经历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出现了空前的经济繁荣。但是,经济繁荣并不必然或自动导致社会公平、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中国在进入21世纪由开创“经济建设时代”的第一次转型走向开创“制度建设时代”的第二次转型[’〕。我国目前由于诚信制度的缺失,我国社会已形成严重的诚信危机,不仅破坏了经济秩序,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人终究是环境的产物。因此,诚实守信的重建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个人的道德自律,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强有力的保障。我国政府在保障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中至少应该在以下制度建设中发挥有效作用:第一,规范市场运行的制度,以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二,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信用管理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应该尽早成立一个全国范围的信用管理部门,制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征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以及失信惩罚制度等,以规范各地方政府的诚信体系建设。另外,对民间的行业信用管理也应该以制度加以规范。第三,正确进行政府职能转换,规范行政管理制度。只有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社会诚信才能最终深人到每个人的心中,也就是回归到个人的道德自律。

    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然需要法律规范保障其切实可行。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过程中应该尽快起草信用法规和行业信用规范,使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支撑,这样就能有效地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用管理和服务有法可依。

    2、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才是关键闭。在社会转型的当代市场经济时代,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政府诚信的建设意义非常大b政府本身所担负的引导、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决定了它是基本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维护的主体。作为社会规则的主要制订者和监督管理者,作为诚信环境最重要的建设和保障力量,政府的许多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诚信体系,首先要从政府做起,行政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诚信原则阁。政府要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真正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必须要做到:第一,切实转变自己的职能做好职能定位。第二,政府摹用法律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现代社会的信任模式已由传统的人格信任转为现在的制度信任模式,人们更相信制度的规范作用。我国政府也应该用法律制度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使政府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第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共信息信誉与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高度统一,是提高政府诚信的要件之一,“政府如果想取信于公众,取悦于民,最省事、最少耗费的途径就是开放政府信息,开放公众参与政府政策制定过程渠道。”

    3、监管保障,协调共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法律制度无论多么完善,如果缺少了监督管理,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我国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之初,必然少不了政府对各种信用制度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成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的信用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其次是监督保障在诚信过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由于我国诚信系统在个人信息保密法上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因此,在诚信途径、诚信信息的公开上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甚至出现损害诚信者利益的行为,政府在此过程中要监督诚信及公开信息严格按程序进行,切实使隐私权在内的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最后,政府要参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与监管,政府应设专门机构监督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这样才能使社会诚信的刚性制度保障真正落实,也才能真正达到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目标。

    4、以人为本,重在教育。着名学者茅于轼说:“道德比法律更重要,最明显的原因是道德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则很少介入到生活中来。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他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行为的消极制裁。..}})}pz,一’b)茅先生的话不是在否定法律的作用,而是在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开展诚信道德教育非常必要,政府应在公民的道德教育中起引导、设计规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