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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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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安全管理处罚细则范文第1篇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年初,我们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主任担任组长,、海担任副组长,各基层部门领导为组员,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都有具体责任人负责,每月均由各部门领导负责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具体工作情况。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处综合办公室,并由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制度法规不断完善。今年,我处在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新出台制定三部新法规。

1、为了加强我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结合我处的实际,制定铁市环卫发[]5号铁岭市环卫处安全管理处罚规定。重点对收发人员、值宿人员、司炉人员和驾驶员在工作中失职作出明确的处罚。

2、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我处的实际,制定铁市环卫发[]6号铁岭市环卫处劳动纪律管理处罚规定。重点强调工作时间不准许玩扑克、打麻将、下棋等和上班时间中午不许喝酒等劳动纪律。

3、为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并结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我处实际情况,制定铁市环发[]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重点强调:

①司机人手1份新交通法,并要求司机都能熟悉新交通法每条细则

②建立车辆月检制度。

③对车库进行检查,不准在车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动员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1、5月21日,市环卫处在车队会议室组织召开全体职工安全生产动员会,由处办公室在会上传达了铁岭市建委关于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朱文章副主任部署环卫车队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工作,特别强调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并对行车安全、人员安全、设备安全、防火安全、保卫安全进行详细的安排,要求人人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车辆不能带病运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重要思想,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根据我们单位车辆较多的特点,为了确保行车安全,每月25日下午2点至6点为车辆检查日,由处办公室牵头,车队主管领导参加,严格按照铁市环卫发[]5号文件对车况、车容、车貌进行车检和处罚,对查出的问题,责令司机立即解决处理。6月8日,市环卫处重点对铁西所有车库进行安全检查,被检查的车库全部符合要求,没发现任何火灾隐患。

3、每月对各办公场所都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尤其在元旦、春节、五一长假期间,我们都在节前安排好值班、值宿工作,并且节前由安处办公室牵头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尤其对重点部门,例如铁西车队、北山垃圾场等处,进行认真部署防范,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节假日期间每天都有值班领导,而且都要有交接班记录。

四、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为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尤其今年5月新交通法的颁布,市环卫处加大宣传贯彻落实新交通法,给每位司机准备新交通法1本,并多次组织司机学习。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市环卫处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动员会2次,组织张贴安全生产标语50条,增设安全标志牌5个。

五、采取多项措施,加强职工防范意识。

1、按照消防安全要求标准,我处投资叁仟多元更换灭火器26个,维修灭火器24个,购买锹、钩、水桶等灭火器材30个。其中,为每台生产用车各配备灭火器1个。

2、市环卫处从年初到现在,每月都派专人负责对用电、用水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全处生产工作正常运行。今年6月2日,处办公楼二楼闸门开关虚接打火花,存在安全隐患,我们用中午午休时间,就找专人及时更换新的闸门开关,保证正常用电使用。

3、5月21日,市环卫处组织所有司机集中学习新交通法规。

4、车队负责组织所有司机及有驾照人员进行一次学习交流,使每位司机都会使用车队各种型号的车辆,达到在车库发生意外时,任何一位司机都有能力把车辆及时驶出车库。

5、新制作车队钥匙箱一个,要求每位司机都留一把车库门钥匙,并编号放在钥匙箱里,以使车库发生意外时,能及时将车辆开出。

安全管理处罚细则范文第2篇

作为一名工程监督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维护勘探开发单位利益,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主要做到下方面:强化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工程监督业务能力,贯彻落实有关工程监督的文件精神、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程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建立健全工程监督体系,严格控制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监督管理体系。编制工程监督实施细则,明确各项制度、监控措施、旁站监督方案,由专人负责具体实施。特别是对事故多发、易发的工程施工环节和重大危险源强化事前控制,对监督现场环境恶劣,施工场地点多面广分布,作业战线长等不利安全因素,主要突出“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零伤害、零损失、零事故”作为HSE管理追求的目标。在施工过程中全面落实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标准,切实抓好安全制度、责任、措施三落实。比如在油(气)井硫化氢含量高的区块,严格检查和落实施工现场配置并启用固定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和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急救药箱。为施工人员提供了防硫化氢气体中毒的安全保障。

二、强化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监督落实到位

为保证工程监督管理体系有效运转和责任制的落实,我们一方面住现场各监督部每周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重点部位、隐蔽工程、高危作业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发监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复查。另一方面,强化对监督部的监督检查,着重检查车辆、监督工具、驻地管理和监督措施等。同时还结合“安全活动月”以及防洪防汛、节假日等,有针对性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做到安全警钟常鸣。加强团结协作,齐抓共管质量安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是搞好油气田开发永恒的主题,大凡质量与安全较好的工程,都与上级职能部门的关心、支持,与参建单位的密切配合分不开。施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参建单位精心组织,科学管理,目标一致,对质量安全齐抓共管,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不但工程质量好、安全零事故,而且工程进度快。明确责任,积极发挥施工单位的作用。虽然工程监督在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的具体实施者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监督单位无法取代其法定的主体地位。监督单位在严抓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如何调动施工单位的主观能动性,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这些问题对工程监督都是不容忽视的。促进工程监督工作规范化。为使安全、质量监督工作有章可循,现场工程监督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促进现场施工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监督检查到位。现场工程监督加大检查、巡查、督查力度,建立定期检查和巡查机制。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切实强化工程质量意识和安全观念,认真进行检查和跟踪落实,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查处到位。对工程质量检查中存有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监督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管理处罚细则》给予坚决处理,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限期内完不成整改的,依据行业标准、工程管理细则,该停的停,该通报的坚决通报。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健全了施工单位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和优胜劣汰机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允许施工。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降级、撤消施工资质,直至清除出建设市场处理。综合测评到位。对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的结果,采取对施工队伍月度、季度、年度排名,对现场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施工队伍查出一个,曝光一个,处理一个。以此增强施工单位搞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现场问题处置体现监督作用

工程监督在现场通过住井、巡井、巡回检查、电话咨询等多种监督方式对现场施工过程进行监控,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举例1:XX井钻井监督在电测结束后巡井时发现,钻井施工队未及时下钻通井,而将封井器及管汇全部拆掉,空井等套管数据,且坐岗纪录未及时填写。现场监督旁站督促,要求立即重新安装好封井器;下钻通井;循环正常后起钻,然后下套管固井;消除了安全隐患。为了杜绝此类安全隐患再次发生,严格按照《钻井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处罚细则》对该队给予了严厉处理,并要求写出书面学习汇报材料和检查,在项目组例会上作检查。通过这一举措,对所有施工单位都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举例2:XX井测井监督在完钻电测旁站监督过程中,个别施工队伍不能够严格按照测井作业流程施工,施工班前会流于形式,不能有目的、有重点进行交底、做到风险识别和安全防范、施工关联方责任划分不明确。监督及时提醒,为施工安全高效进行奠定基础。下井仪器不做测前刻度效验,不能确保测井曲线质量的真实准确性,监督及时提醒并要求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四、工程监督效果分析

在油田产能建设勘探开发过程中,工程监督已经满腔热情投入到现场施工过程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工程安全、质量隐患,保证着工程安全、质量符合工程设计要求,为实现油田产建宏伟目标保驾护航。现将近3年监督现场查处和杜绝的各类安全、质量隐患据不完全统计得出:施工现场存在问题逐年减少;现场杜绝的隐患问题不断提升;监督查处问题和监督杜绝问题呈反向关系。

五、结语

安全管理处罚细则范文第3篇

分 包 商:[简称乙方]

甲方将工程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施工,为了明确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 工安全,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合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承包工程项目: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分包

二.工程项目期限:自年月日起开工至年月日完工

三.责任书内容: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乙方必须指定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2.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乙方明确项目经理安全负责制和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乙方必须对安全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定期向甲方安全部门书面报告。

3.乙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 施工前,乙方必须填写“项目安全施工方案预审表”,完成本审定表后,方可施工。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4.乙方单位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安全部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罾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负责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人员负责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人员进行协助,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甲方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无条件地限期整改。

8.在施工操作过程中乙方必须督促施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9.乙方人员对自己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10.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紧急措施组织人员和紧急联络系统表,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安全警告牌、施工公告牌、安全纪律牌.

11.乙方在工程承包施工过程中,发生违章施工事项,根据违章罚款及奖励的细则与规定‣(附件六)经总包方、项目管理公司和业主确认需要作出经济处罚的,分包应在总包发出处罚通知书后3天内交到总包安全部门。否则会影响到贵方的后续进度款支付。

12.乙方必须保证做好以下治安、保卫责任工作:

(1)乙方及时将人员花名册抄送甲方项目部和监理各一份(要求注清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人员变动时做到及时更正,按甲方规定制度及时办理临时工作

(2)乙方须指定专(兼)职治安,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乙方职工内部治安,消防保卫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3)乙方职工须遵守甲方所规定的治安、消防保卫制度和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4)乙方职工携带物品出大门,须凭甲方项目部签署物品出门证,经门卫、值班同意验证后方可带出。

(5)乙方职工不得发生偷窃公私财物,不发生火苗、火警、不发生赌博,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条款。

(6)乙方职工不得私自进入非施工区域,若因施工需要临时进入生产区域,需要时先向甲方项目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但须严格遵守甲乙方各认可的施工方案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13.乙方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罾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和甲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如果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14.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上岗证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1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罾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6.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监测,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7.先定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紧急情况除外;)。

18.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罾甲方项目对口负责人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9.乙方必须设臵安全保护措施^按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距地面三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施工过程中应予检查落实。

20.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园区(县)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户口手续,并向园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21.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乙方造成甲方人员、第三方人员、行人伤亡等X由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和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2.根据国家有过安全技术规程,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在购买、租赁、使用等环节发生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用具、机械设备、市公用局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情况,乙方必须向甲方项目组书面报告

2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安全代表: 安全代表:

地址: 地址:

安全管理处罚细则范文第4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省指定由本市实施管理的渔业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渔业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和市指定由其管理渔业水域的渔业工作。

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辖区的渔业工作。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在区、县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海关、工商管理、环境保护、海监、港监、水利、国土、动植物检疫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渔业(水产)船舶、渔港、渔港水域、渔业专用码头及渔业专用锚地的监督管理行使其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六条船舶进出渔港或在渔港水域、渔业专用码头锚泊、系泊或从事经营活动等,必须遵守港航管理章程,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水产)船舶、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安全设施、船员证件以及有关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渔政渔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穿着制服、佩带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利用作出统筹安排。

渔业管理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开发和利用属于规划养殖的水面、滩涂和低洼地,发展养殖业。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利用水体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养殖和实行基地化、规模化、商品化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资金、物资、技术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九条经营养殖水体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签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履行合同期间,合同双方均有保护维修养殖场地的义务。

承包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在渔业水域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围垦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前,应先征求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围垦渔业水域,在围型坝未形成之前,围垦单位不得阻止渔业者正常渔业捕捞,渔业者不得损坏围垦设施。

第十一条捕捞、收购、运输珍贵水生动物亲体和苗种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许可证。

经营进出口水生动物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完备手续,并应对所经营进出口苗种的质量负责。

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假冒伪劣的水生动物亲体、苗种。

第十二条禁止向渔业水域、养殖水体排放有害水生动物生长的污染物。凡造成污染而损害渔业资源和养殖业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消除污染,恢复水体功能,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和养殖者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建造、购买、更新渔船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渔政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造渔船。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和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各种渔业证件。

各种渔业证件不得伪造、买卖、出租、涂改或转借。

第十五条每年农历四月二十日至七月二十日在本市渔业水域禁止定置作业生产。

第十六条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标准或禁用的渔具。

在渔业水域禁止使用下列渔具:滩边罟(布罟、密围罟)、地拉网、大口笼、飞钓、铁拖耙、底拖网(经批准的季节性拖虾、蟹网除外)、不符合最小网目标准的网具。

第十七条在渔业水域内禁止以电力、爆炸、投毒等方式捕捞水生动物;禁止擅自采捕自然水生动物功种和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十八条渔业水域的主要水生动物,其最低可捕标准为:

(一)以体重计,青鱼、草鱼为700克,鳙鱼、链鱼、鲈鱼、赤目鳟鱼为500克,鲥鱼为400克,鳜鱼、鲤鱼为300克,广东鲂鱼、海南红白鱼、鳗鲡为200克,鲮鱼、青蟹为150克,黄鳍鲷鱼、中华绒鳌蟹为100克。

(二)以体长计,鳓鱼、鲻鱼为20厘米,舌鳎鱼为15厘米,对虾、花祭鱼、七丝鲚鱼为10厘米,棘头梅童鱼、弹涂鱼为8厘米,麻虾、河虾为5厘米。

凡捕到小于可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或幼体,应即放生。在渔获物中小于可捕标准及其幼体占30%以上的,应立即转移渔场或改变作业。

第十九条在渔业水域捕捞作业的主要网具,其最小网目标准为:

鲈鱼网10厘米,鲤鱼网8厘米,花祭鱼网6厘米,棘头梅童鱼网5厘米,七丝鲚鱼网3.5厘米,蟹网类5厘米,定置网囊网3厘米,海洋抛网8厘米,江河抛网6厘米。

第二十条违法进行捕捞作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没收渔具(含专用于电力、爆炸、投毒捕捞作业的小艇或竹排)、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外,并处以下罚款:

(一)在内陆水域以爆炸、投毒方式捕捞的处50元以上5000元罚款;以电力方式捕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罚款。在海洋水域和咸淡水交汇的水域以爆炸、投毒方式捕捞的处500元至50000罚款;以电力方式捕捞的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使用地拉网、滩边罟、大口笼、飞钓、铁拖耙进行捕捞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小于本规定最小网标准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出售假冒伪劣水生动物亲体、苗种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制造或销售电鱼机、鱼炮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制造、出售的电鱼机、鱼炮及违法所得和制造工具,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同时违反本规定两项以上规定的,可合并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明确行政处罚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检举、协助查处违反国家渔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为的有功人员,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奖励。

安全管理处罚细则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县(区)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规划、环保、市政、港务、交通、公用事业、地矿、渔业、环卫等部门,按照法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利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防汛抢险中作出重要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在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本市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应当与全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适应,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防洪、治涝、灌溉、航运、消防、城市和工业供水、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各类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的要求。

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利部门备案。各类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全市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必须服从全市防汛规划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改善水质和防止地面沉降。

第十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一条全市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计划部门审批。各县(区)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由县(区)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县(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报本县(区)计划部门审批。

县(区)范围内的调蓄径流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县(区)水利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区)范围的,由市水利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和郊县城镇供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农村改水,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由水利排灌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有关的监测、统计、分析,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由地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本市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并征收水资源费。但为家庭生话、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机关的书面意见。

本市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程序、方法,以及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凡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凡受到江、河、湖、海等堤防安全保护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堤防维护费。

本市水费和堤防维护费的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兼顾国防需要,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第十六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涉及航道的,还应当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在本市范围内兴建各类水工程和利用河道、湖泊水面及其岸线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按以下各项办理:

(一)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沿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或者其他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使用河道岸线申请手续;涉及航道的,由水利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建设项目位于*港港区和规划港区内的,向港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位于本市内河港区和内河规划港区内的,向内河港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三)有关单位需要临时使用岸线的,在*港规划港区范围内的向港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在内河规划港区范围内的向内河港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四)在本款(二)、(三)项所称的港区和规划港区内兴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设施及临时使用岸线,涉及滩涂利用、河势稳定和防汛安全的工程建设方案,还须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违反上述规定的,水利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造成危害的,审批机关和使用单位应负相应的责任。

前款(二)、(三)项所称的*港规划港区和内河规划港区,根据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确定;规划港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始施工时,临时使用岸线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退出。

第十八条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水事纠纷,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二)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三章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水质。对城乡饮用水源,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并相应规定具体保护办法。

本市城乡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水利部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建造的,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第二十一条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计划采灌,加强监督管理。

为控制地面沉降,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可以采取禁止开凿新井、限制开采量、回灌等措施。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必须禁止开采。禁止开采的具体范围,由市水利部门会同地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确定。

回灌地下水的水质应当符合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工程,由水利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保护和管理范围,并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河道的保护和管理范围,是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和护堤地。没有堤防的,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保护和管理范围。

湖泊的保护和管理范围,是环湖周边堤防之内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和护堤地。没有堤防的湖泊岸段,按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保护和管理范围。

各类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由工程设计文件规定。过去没有设计文件或者设计文件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同类同等级工程确定。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的建设和生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航运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填没或者占用河道、堤防的,必须征得水利部门同意。

(二)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同级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同级水利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新建、改建、扩建码头或者驳岸以及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不得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

(四)在河道、湖泊中运输或者堆存竹木,不得影响行洪、排涝、航运和各类水工程安全。在航道中运输、堆存竹木,应当服从当地港航监督机构的航运安全管理。在河道、湖泊中堆存竹木,应当服从当地水利部门的防汛安全管理。在汛期,水利部门有权对河道、湖泊中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五)在通航河道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在不通航河道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所需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部门负担。经水利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确认的现有碍航闸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六)在鱼、虾、蟹洄游通道修建拦河闸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七)在河道、湖泊中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或者从事其他农副业生产,不得影响行洪、排涝、灌溉和航运。在市级行洪、排涝、通航河道中禁止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装置;在县级行洪、排涝、通航河道中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装置,应当事先征得县级水利部门和航道主管部门同意。

(八)在河口、江海交汇处,以及滩涂和重要水工程所在水域,禁止从事危害水工程设施和防汛安全的渔业生产、作业活动。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若干永久或者临时的禁捕、禁渔区域。

(九)因建设需要征用或者占用土地而影响原有水系或者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

(十)因建设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沿江、河、湖、海的土地、岸线的,自用地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被征用或者占用的土地、岸线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和湖泊内,不得弃置或者堆放阻碍行洪、排水、航运的物体。

在航道内不得弃置沉船,不得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作物。

未经水利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放牧、垦殖、刈割防浪作物或者搭建棚舍、房屋、墓穴。

第二十五条禁止向河道、湖泊及其岸坡倾倒工业、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禁止围湖造田。围垦滨江沿海滩涂的,按《*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①执行。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挖石、取土以及其他损毁护岸、护堤设施和防浪作物等危害河道、湖泊和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或者干扰河道、湖泊、航道和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或者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操作水工程设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盗窃和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导航和助航设施、测量标志及有关物资器材。

第二十九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工作。

各级水利、规划、环保、市政、港务、交通、公用事业、地矿、渔业、环卫管理监督机构,应当恪守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各县(区)水利公安机构和港口、水上公安机构应当切实加强水利治安管理和港口、水上治安管理,维护水工程设施的完整、安全和港口、水上治安秩序。

第四章防汛与抗洪

第三十条本市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本市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必须制定特大洪涝灾害的应急方案,落实防灾、抗灾、救灾措施。特大洪涝灾害应急方案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修建穿越沿江沿海堤防的道路,应填筑坡道。确因工程建设、战备施工和生产活动需要,在沿江沿海第一线堤防或者市区防汛墙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除应当报请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机关同意外,还须报经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市承担挡潮、纳潮、分洪任务的水闸,在汛期必须按市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统一调度运行。

第三十五条对河道内的阻水障碍物和各种垃圾及废弃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或者倾倒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或者倾倒者负担全部清除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水、蓄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毁水工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其他防汛工程设施的;

(二)在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挖石、取土等危害水利安全的活动的;

(三)未经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在第一线堤防和市区防汛墙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围垦湖泊或者擅自围垦滨江沿海滩涂的;

(二)在河道和湖泊内弃置阻碍行洪排水物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类建设和施工作业,应当由水利部门处罚的;

(四)在施工中损毁堤防或者造成河势恶化的;

(五)在河道、湖泊中堆存竹木影响行洪、排涝和水工程安全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码头或者驳岸以及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保护范围内,未经水利部门同意擅自放牧、垦殖或者搭建棚舍、房屋、墓穴,以及在河道中任意堆存竹木的;

(二)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或者损毁防浪作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应当由水利部门处罚的;

(四)向河道、湖泊及其岸坡倾倒工业、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影响水流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水质恶化、渔业损失、地面沉降,影响通航、城市规划、城镇供水和排水、环境卫生以及港区和市政工程安全的,由环保、渔业、地矿、交通、规划、公用事业、环卫、港务、市政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抗拒执行防汛调度指令的有关责任人员,由防汛指挥机构责成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占、破坏、盗窃、损毁水工程设施和有关物资器材,干扰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使用暴力阻挠水政监察人员和水利公安干警履行职责,以及在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水利部门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由水政监察人员当场作出决定。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均应当出具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凭证或者收据。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而被责令修复工程或者清除行洪排水障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修复或者清除后,应当取得水利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验收合格后出具的认可通知。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水利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场执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讼的,在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水政监察人员、水利公安干警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行为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