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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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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医疗纠纷档案;管理;作用;方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对卫士、医疗事业的改制改革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则行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医疗纠纷事件频发,从而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些档案不仅能够促使医疗纠纷事件的顺利解决,还能为后人提高处理此类事件的经验和参考案例,减少工作的事物,减轻双发损失。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研究。

1 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作用

1.1 有利于加强医院的管理工作和顺利的处理医疗纠纷事件 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时,医院可以通过搜索相关医疗纠纷档案,全面的去了解、看待事件,清楚的把握事件中的重点,找出事件发生的原因。通过与患者一方共同的协商,明白在事件中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事件得到良好的圆满的解决,减少双方的损失。在医疗纠纷事件结束后,医院通过对档案的分析和管理,根据材料实事求是的分析原因,找到自身存在的失误与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适时地更新管理方法和机制,从而是医院得到更好的发展和更大的进步。

1.2 警示和借鉴作用 在医疗纠纷事件中,很多原因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够强,工作没有做到位造成的。对于医疗纠纷档案进行管理,等同于给了医务人员警示,深深地教育了他们,促使医务人员主动的对事件进行分析和整理,找出前人的成功经验或者失败的原因,从而充实自己,提高素质,谨慎工作,减少甚至避免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对于再次发生医疗纠纷事件处理上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梳理,找到相似的事件,参考处理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于正确处理好当下正在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有着重要的作用。

1.3 良好的教材 当下医疗纠纷问题已经收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的、更顺利的解决医疗纠纷事件,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投入了此种问题的研究和学习探索中。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可以为这些人提供十分全面的、丰富的研究材料,每一起医疗纠纷事件都是一个鲜活的事例,使得研究和学习探索更加具体,探索出的内容更加具有实用价值。

2 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方法

医疗纠纷档案特点突出,专业性比较强,材料繁多,产生的周期长,在管理这些档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方法。避免档案的缺失不全,事件叙述不清晰,给日后的应用带来不便。

2.1 要十分重视医疗纠纷档案的材料收集工作 医疗纠纷事件的材料收集工作是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本工作应从事件发生开始直到事件的全面解决,全方位、多层次的收集材料。因为每件医疗纠纷事件都有着自己的特点,因此在处理的过程中,有一部分相对复杂的事件不能及时的、快速得到解决处理而隔年处理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所以这就为材料收集提出了要求。要求工作人员随时保持收集工作,在收集的过程中要本着公开、公正、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保证档案材料的全面和完整。

2.2 及时分析归类,形成系统 在医疗纠纷材料收集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的进行归纳分析,按照每件事件的特点,及时的归类总结,让档案整齐化、系统化。将每一案例材料按照时间和事情的发展顺序整理好放在一起;将每一案例具体的分析归类,案例相似的档案放在一起。当然,所有的档案都要独立装袋并标出序号,有所记录,方便日后查找。对于档案的结案与否一定要标示清楚,如:2013年内科李某,已经结案(或者未结案)。将正在办理的时间档案单独的放在临时地点,结案后按规则归类存放。

3 总 结

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温饱问题早已经得到的解决,正在向着全面小康目标奋斗,法治社会的建设工作如火如荼,观念深入人心,所以现代人的维权意识也就不断的提高。而医院中工作的失误,服务不到位,让患者一方感到不满意,从而导致了医疗事件纠纷发生。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事件,被人们所关注,这样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也就被重视起来。完整的医疗纠纷档案既能提供事件解决方法,又能做为学习材料为学习研究这提供参考,是解决纠纷事件、促进和谐的重要因素。因此,做好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有助于为医院和患者双方减少损失、有助于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 邵银华.浅谈医院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科技信息,2007(04).

[2] 姜秋英,何晓虹.做好医院档案管理工作[J].黑龙江档案,1998(04).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范文第2篇

Abstract: Medical disput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eries of effective ways to help resolve the medical-trouble phenomenon. The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order to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given on the following: introducting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mediation consultation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suitable ADR in china, speeding up the health care legislation in China.

关键词:医疗纠纷;非诉讼;ADR;合理构建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non-litigation;ADR;reasonable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0-0232-03

0 引言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医疗纠纷数量呈现出增长趋势,医患矛盾冲突不断升级。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报告》显示,2002年到2012年,全国医疗纠纷案件在10年间增长了10倍,医院级别越高,发生的医疗纠纷就越多。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调查,全国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76.6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拒交医药费;61.48%的医院出现过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属在医院摆设花圈,设置灵堂等 “医闹”现象。[1]这些给医院施加压力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医疗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类似恶性事件的发生说明,医疗纠纷需要妥善解决,探索合理的医疗纠纷解决方法十分必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包括: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民事诉讼。但是这三种解决方式有许多弊端,处理效果不明显,无法满足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必要探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的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ADR,培育一种具有正义、信任的程序机制,力求遏制暴力。

1 ADR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含义与基本特征

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缩写,是指一系列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是比较常见的三种方式。[2]

1.1 具有可选择性

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自愿协商解决方式,协议处理纠纷,当事人选择何种ADR程序及是否同意协商处理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中立第三人并不行使司法职权,当事人可以对医疗纠纷解决的方式、规范、程序和结果进行自主选择。ADR只是为当事人提供选择的可能性,而绝不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处分权。

1.2 具有高效性和灵活性

ADR没有固定的形式和固定的程序,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经由第三方介入或者医患双方彼此沟通,达成共识即可。ADR相对于复杂的诉讼程序,更高效简捷,其较大的灵活运用与交易的空间体现了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非正式性特点。这样一来,ADR能有效地减轻司法部门压力,减少司法成本,同时也减少了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极大地提高了效率。

1.3 具有相对公平性

由于双方在医学专业知识、信息资源拥有量等方面的严重不对等,患方处于劣势,对于医疗纠纷真实情况以及医院应承担责任的判断都会存在偏差。ADR引入第三方的调节机构,可以由中立的医学以及法学等的专家对医疗纠纷做出较为公平并且科学的判断。中立的第三方在医疗纠纷中没有任何利害联系,能较为清醒客观地看待医疗纠纷,拿出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1.4 具有平和性和互利性

ADR机制采取妥协和让步促进当事人达成共识,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敌对与法庭剑拔弩张的氛围,可以心平气和地进行双方对话,整个解决过程较为平和。诉讼途径具有程序繁琐、高费用、耗时长等特点,而ADR不同于诉讼,可在这些方面节省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同时,最后的协商结果也是得到双方认可的,双方的利益均可得到维护。

1.5 具有社会效益性

众所周知,患方与院方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双方剑拔弩张,均不肯轻易退让,有的选择诉讼,对簿公堂,有的选择“医闹”,而这些举动无疑都将双方推到了不信任的边缘。在这样“毁灭式”的处理之后,患方与院方很可能再次形成就诊与治疗的关系,不管是双方当事人本身,或是当事人周围的知情者,抑或是通过媒体得知这样事件的社会大众,心理与行为必会产生变化,也就出现了现在患者心存芥蒂,医生如履薄冰的状况。而ADR就能很好地改善这一情况,它在患方与院方之间搭建了一个隔离带,缓和双方的冲突,避免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能较好地维护院方的社会声誉以及保护患方的个人隐私,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社会效益好。

2 我国建立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2.1 我国目前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效果并不理想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凡是阻碍医学的进步与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因素必须要得到解决。ADR机制能够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障人民的健康权,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福利性与公益性。面对当今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冲突,政府有责任进行干预调控,以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能为民众提供生命健康的保障。

2.2 ADR能够解决“诉讼爆炸”问题

ADR源于美国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当时处于“诉讼爆炸”时期,诉讼费用高昂、诉讼程序迟缓、医疗纠纷专业性和多发性决定了法院难以及时妥善处理这类纠纷。[3]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现实情况也是如此,由于我国诉讼的自身特点与承载的社会功能等原因,当事人大多通过法院解决,造成法院难堪重负,使得诉讼效率变得低下,实践中医疗纠纷所显现出来的成本高、时间长、风险大、医患关系难以缓和的矛盾日益彰显。[4]因而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把纠纷解决成本减少到最低并使得效果达到最佳”的ADR解决机制成为研究必要,建立非诉解决机制可分流大部分医疗纠纷。

2.3 ADR有助于解决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的冲突

由于法律规定与我国民众根深蒂固的意识认同、道德观、伦理观、价值观有部分冲突,会出现法院判决“合法却不合理”[5]的现象。而ADR可以让纠纷当事人按照双方都认同的规范解决纠纷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如此,纠纷解决结果就更容易被双方接受、互相认同,使双方诉讼的对抗性大大缓和,产生良好的处理效果。

2.4 ADR可以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专业性问题

医疗属于高度专业的技术领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优势,患者与医疗人员的关系不对等,对医疗纠纷的性质和事实因果关系无法做出正确判断。ADR程序则可以根据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要求,灵活地吸收部分医学专家,让他们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或仲裁员来参与解决医疗纠纷,进行专业化的引导,充分发挥医学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同时在纠纷解决机构的人员组成中也规定固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来提供法学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医学背景人员和法律背景人员各司其职,既体现医学的专业性又保证法律的中立性,这必将有益于公平、有效、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

3 我国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构建的注意问题与完善

3.1 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

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完善的医事立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对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差错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 也就是说,对于处理医疗纠纷问题,我国的法律建设本身就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这在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侵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这也就导致了纠纷解决过程中问题的发生。目前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国家应早日出台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于解决医疗纠纷,只提供了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以及民事诉讼这3种方式;其中在非诉讼途径中,双方协商对于双方不信任的医患双方往往难以成功;而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之间的密切关系,卫生行政部门调节往往被认为是难以维持公平公正性的,所以也极少被选择[7],这也要求国家在法律层面上拓宽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从法律的高度引导民众选择多元化的非诉讼途径,并进行良好规范。

3.2 完善相关的民间第三方机构

要认识到,第三方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机构人员需要包括专业的医学人员以及法学人员,他们需要用专业的眼光,中立的态度去对待医疗纠纷,从而提出相对公平、科学的解决方案。所以,在机构设置、管理以及监督方面都需要相关政策予以引导以及规范,在宏观层面上搞好制度建设,在操作层面上规定好各类调解组织的工作规则和程序。同时还要推广多元化的机构建设,为大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例如在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下设立调解机构,在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构等等。

3.3 完善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解决医疗事故的非诉讼途径,但由于其公正性受到怀疑,鲜少有人选择。面对这一情况,应深化改革,卫生行政部门除调解医疗事故外增加其调解医疗纠纷的权利,并尝试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设专门的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吸收医学和法学的专业人士,并且建立监督机制,提高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公信力。

3.4 完善仲裁机制

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没有排除医患纠纷这种民事争议。目前,学界对于医疗纠纷特别是仲裁模式的选择上有两种主张:一是选择型仲裁,即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讼。二是必经型仲裁,即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必须先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时仲裁不终局,当事人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讼。目前来看,选择型仲裁是比较合理的,应有更为完善的法律的规定来约束并推广。

3.5 完善“大调解格局”的建立

近年来,我国很多省区市、地市和县市相继成立了一些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人民调解、仲裁机构和社会组织也积极加入到医疗纠纷调解实践中来,人民法院十分重视诉前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诉讼案中的重要作用,一个多元化的医疗纠纷“大调解格局”趋势正在形成。[8]

对于其建立与完善,具体来说,应该在充分发挥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作用的基础上,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为中心,兼采用仲裁调解等其他调解方式,辅以医疗责任保险作为纠纷解决的辅助机制,做好不同调解方式间的衔接与配合,做好调解与诉讼的“诉调对接”,为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可行的路径选择。[9]

参考文献:

[1]于真,傅晓明.浅论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三种处理方式[J].医学信息,2010,23(7):38.

[2]Fraser JJ and the Committee on Medical Liability.Technical report: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medical malpractice[J].Pediatrics,2001,107(3):602-607.

[3]王安富,黄敏,李连宏.建立并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J].医院管理论坛,2009(3):43-45.

[4]陈利华,郝容慧.浅谈医疗纠纷ADR[J].现代医院管理,2007(3):10.

[5]蓝宇,刘瑾.在我国建构ADR机制的必要性及相关设想[J].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6,2(3):46.

[6]傅江丰.论合理构建医疗纠纷领域的ADR机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7]胡海华.论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J].中国医院管理,2008,09:62-64.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范文第3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实施以来,徐州市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1 300余例,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近1 100例。在这些因医患纠纷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中,除部分医患纠纷是由于患方对病情的自然转归不了解或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而引起外,大多数医患纠纷还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某些方面的过失或缺陷而引起。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存在过失或缺陷而引起的医患纠纷,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及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为了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避免或杜绝医患纠纷的再次发生。笔者根据患方在鉴定过程中提出的争议要点,结合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分析意见,对医疗事故鉴定案件中因医方因素引起医患纠纷的原因进行简要分析。

1 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及技术操作常规

医学科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科学。为了维护公民健康权利,规范医疗行业技术操作,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和颁布了具有技术性、规定性和可操作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指导规范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1]。但在诊疗活动中,仍有部分医务人员因基础知识掌握不全面,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违反相关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生命健康权利受到损害,从而造成医疗纠纷的发生。

1.1 基础知识掌握不全面 医疗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工作者除必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外,还需要熟悉、掌握其它专业的理论知识,不断学习、掌握一些新理论、新技能。但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一些基层医疗机构的部分医务人员本身就对医学的“三基”知识缺乏系统的掌握,加之外出学习,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较少,故在处理一些危重、突发的疾病时处理不及时,对手术患者适应证、禁忌证、手术时机、 手术方案等方面考虑不全面,有的只片面考虑本专业疾病,忽视了鉴别诊断,导致误诊、误治而发生医疗纠纷。

1.2 基本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 “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三查七对”等规章制度,是医疗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防范医疗事故发生的前提,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但在诊疗活动中,部分医务人员执行不严格,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在鉴定陈述时多反映平时或病情发生变化时找不到床位医生,更不知上级医生何时查看过患者,即使有医生来查房也是简单问问就走了,故患方认为出现损害后果是医生观察不仔细,考虑不全面造成的。

2 病历书写不规范

病历是医疗工作的全面记录,客观地反映疾病诊断、治疗及其转归的全过程,故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是判定责任的证据之一,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但部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重视病历的书写,加之病历管理上医院质控部门仅把质控重心放在终末质控上,忽视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的控制,使质控工作滞后于病历质量形成的环节,从而导致病历书写不规范[2]。其表现为:记录不全面、不及时,甚至没有记录;不按规定修改病历,多处涂改,影响病历真实性;管理混乱甚至病历资料丢失,不能提供病历资料;有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为了掩盖过失,逃避责任,故意篡改、伪造病历。患方因治疗结果达不到其期望值以及病历记录前后不一致等,怀疑医务人员存在失误,因而引起纠纷。

3 超诊疗范围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核准的诊疗科目、诊疗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江苏省卫生厅于2002年也出台了《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江苏省临床各科室手术分类(暂行)》,对手术权限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超权限手术要进行审批。但一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为了经济利益违反相关规定,超越诊疗范围或手术权限行医,因医疗条件或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所限,对疾病突发变化或术后并发症等处理不及时,应急措施不力,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导致纠纷的发生。

4 医患缺乏沟通

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对疾病的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患者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有效的医患沟通是维护医患双方利益的需要,是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部分。故《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在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应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告诉患者或亲属,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信息。在实际诊疗过程中,有些医务人员只重视手术、治疗,而忽视患者的心理需求和情感需求,不能抽出时间接待患者及家属,对患者的疑问不能耐心解答,对病情的发生、发展、转归、预后缺乏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有的即使沟通也流于的形式,缺乏耐心解释与说明,患者被动接受治疗,一旦病情出现变化时患者或家属不能接受,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3]。

5 医疗过失报告制度执行不严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生可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以及医院质量监控部门报告,监控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患者通报、解释。而有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出现医疗纠纷后,当事医生不能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也不给患者耐心解释,而是采取推诿、回避的态度。院主管部门因对纠纷原因不了解,或者故意拖延,处理不及时,致使患方误认为医疗机构包庇当事医生,维护医院自身利益而导致矛盾进一步扩大。

医疗纠纷的发生对社会及其医患双方都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探明引起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医疗过失或缺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才能切实维护公民的健康权利,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0.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范文第4篇

日前,由湖北省卫生厅和卫生协会主办、中国人保湖北省分公司协办的湖北省医疗责任保险研讨会在武汉市召开。会议预测,国内医疗责任保险市场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坚冰,将随着新的《医疗事故理处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而被打破,整个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即将迎来“春天”。而在此前后,北京、浙江、山东等地的医疗卫生部门、保险公司也都纷纷就医疗责任保险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力图借9月1日正式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东风”,全面开拓医疗责任保险市场。

据了解,国务院曾经于1987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医疗纠纷处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医疗技术、设备、药品的广泛应用,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医疗责任纠纷案件近年来大幅度上升,《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1年全国消费者对医疗和药品的投诉共17246件,比上一年增加3891件,增幅近三成。除医疗事故外,因医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药品、服务、医疗费增加等引起的医疗纠纷大量增加,并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而湖北省卫生部门近3年受理的200多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有关医疗责任的纠纷也达到90%以上。为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卫生部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在全国施行。

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修改后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是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不仅包括医务人员过失行为,而且包含了医疗机构过失,并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将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

    二是保证了医疗事故处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并明确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项目和标准。

三是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预防、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处置,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及要求,规定病历资料书写、保管、复印、封存以及相关证据的保存要求。四是赋予患者更多的权利。如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本人的有关病历资料等。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使患者权益得到了更多的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将在医疗诉讼案中面临更多的责任和风险。相关人士预测,按照新的赔偿标准,医疗机构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迎来一个索赔的高峰。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医疗机构将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成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实体。为了减少自身的经营风险,医疗机构将采取措施,化解和转移医疗责任风险。从国外医疗同行的经验来看,投保医疗责任险是简单、有效的解决方法。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或医疗职业保险。它主要承担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或疏忽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据了解,在欧美地区,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几乎高达100%,医疗责任保险几乎已与医生的职业生涯融为一体。

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及时转嫁医院和医护人员的从业风险。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面处理相关的问题,并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使患者获得保险赔偿,从而使医院免受经济损失,保持经营的稳定和营业秩序的正常。

另一方面,可以解除医疗机构后顾之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医务人员可以从繁多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从而提高医院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正处在一个起步阶段,受保险条款和保险意识的制约,整个医疗责任保险市场还没有获得长足发展。可喜的是,为配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神经外科;护理风险;防范措施;对策

神经外科的专业性极强,而且其中所包含的疾病种类也很复杂,病情的变化比较急剧,因此在患者治疗以及护理的过程中很容易导致各种意外事件以及并发症,所以护理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对神经外科护理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具体的研究,可以有效的避免护理风险的发生,降低出错率,减少医疗纠纷,同时为患者也提供了优良的护理环境。1 神经外科中的护理风险因素

在医院中,神经外科患者中大部分为急危重病或者突发病,因此患者的住院时间比较长,恢复速度较慢,医疗费用较高。神经外科的护理的各个环节始终伴有风险存在,多发于抢救、处置配合、护理操作等环节中。目前,随着我国医疗机制的改善以及医疗事故处理的加强,人们的维权意识以及法律知识与日俱增,导致我国医疗纠纷有上升的趋势。在神经外科护理的过程中,许多方面都存在风险,有管理、制度、心里、技术、责任等一系列的因素。

1.1 责任的因素

作为一名护理人员,其肩上的重任就是救死扶伤,为患者服务,所以,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责,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发生,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1.2 法律法规的因素

医院的护理人员对风险的认识不够深刻,缺乏法制观念,文书的不规范是绝大部分护理人员存在的问题,,例如护理记录的刮痕、涂改、漏项、不及时等情况,患者的病案资料中护理的记录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因此护理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填写。

1.3 技术的因素

目前我国的临床医疗水平得到显著的提高,使用各项新型设备以及各项高端科技,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对新型仪器的使用缺乏熟练程度,对仪器的功能缺乏了解,导致抢救患者时出现失误,引起医疗纠纷。与此同时,患者的病情具有多变性,因此护理人员要拥有合格的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才能有效的避免其中存在的风险。

1.4 沟通方面的问题

护理人员与患者缺乏沟通或者护理人员讲话不慎等情况的发生可能引起医疗纠纷。在患者接受护理时,因为对其中的医疗知识不明白,而且又因为患者为家里带来经济负担以及自身的精神压力导致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期望过高,如果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很有可能导致护患纠纷。

1.5 患者心理和情绪变化的因素

大部分的神经外科病人的病情较为严重,随时都要面临死亡的威胁,而且在治疗的过程中,常常使用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等,同时在医院的环境影响下导致患者的心里以及情绪出现很大的波动,导致患者的血压增高,心跳加快,随时可能出现心脑血管的并发症,导致患者的生命受到严重的威胁。

2对策

2.1护理风险管理的预案制定

在医院护理部的带领下,成立一个护理风险的管理小组,其中的组长应及时掌握各项相关的信息,对现存以及潜在的护理风险进行收集,考虑可能出现的护理风险,管理小组定时召开会议,将医院的护理现状以及各种现存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且制定各项可行性管理预案,有效的避免潜在的护理风险。

2.2交接班制度的加强

医院的护理人员加强对重症病人的交接班,保证患者引流管的畅通,在做好患者引流管的保护。护理人员应及时为患者翻身,防止出现褥疮,并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翻身次数的调整,及时发现患者皮肤破损,进行及时的处理,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错误。与此同时,护士长对护理人员的监督应落实到位,禁止护理人员违规操作。2.3正确评估患者,有效识别风险

由于患者所患疾病部位不同和性质不同,造成的神经功能损害也不同,出现的护理风险因素自然有着很大的差别,正确评估每个患者存在的安全危险因素, 制定个体化护理方案对于提高患者的护理质量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能充分地利用护理资源,提高效率。

2.4护理病历的规范书写

神经外科护理人员的工作量很大,所以护理人员通常采取重做轻写的处理方式,。因此在以后的护理中,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书写。与此同时,医院的管理人员应加强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的学习,培养护理人员的规范书写的意识,从护理文书的源头抓起。

2.5 加强护患之间的沟通

因为护理人员的工作与患者息息相关,护理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保护性语言知识,在护理的过程中应及时与患者进行沟通,解答患者的各种疑惑,满足患者合理的要求,提高服务患者的质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出现。

3 结语

总之,护理风险防范和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工作,需要不断强化护理人员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应对能力,健全护理风险管理机制,使护理风险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l]韩旭勇.神经外科护理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J].实用医技杂志,2 012(4).

[2] 唐青.神经外科护理风险分析及安全管理对策[J].内蒙古中医药,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