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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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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府发〔**〕75号)、《**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115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足府发〔**〕4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牵头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相关管理制度,与县卫生局、县医保中心共同选定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县民政局、财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和县医保中心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做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临时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主要是: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7—10级残疾军人、伤残民工;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主要是指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县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第三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首先是按有关规定资助城乡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次是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是指同时具备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无劳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周岁以上的老人,由县民政局每年核发限额120元的《**县日常医疗救助证》,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救助金的使用当年有效。

(二)大病医疗救助。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每个救助对象全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500元。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起付线以及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300元以内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全额救助)。超过300元以上的,自负部分按30%给予救助。

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5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全额救助)。超过150元以上的,按30%给予救助。从2010年起,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不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三)临时医疗救助。对住院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其它低收入人员给予临时医疗救助。对城市困难居民中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高的,可纳入临时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是个人负担的住院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

经县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住院治疗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全县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日常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日常医疗救助实行年度审批,县民政局每年11月审批确定次年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由县民政局直接认定,核发《**县日常医疗救助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日常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或户口薄、重点优抚对象有效证件、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向街镇乡民政办提出申请。

(二)街镇乡审核。街镇乡民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县日常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件(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街镇乡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后核发《**县日常医疗救助证》。

(四)救助金支付。日常医疗救助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县民政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到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指定账户。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资金拨付程序是:参保缴费截止后,县医保中心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足府办发〔**〕180号)文件要求,将实际资助参保的人员信息和所需资金汇总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县财政局凭县民政局审定的金额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直接划拨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对街镇乡不按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资助范围而未收取的个人应缴纳费用,由街镇乡承担。

第七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入院证》,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或户口薄、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有效证件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到街镇乡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街镇乡审核。街镇乡民政办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将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填写《**县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申请材料(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街镇乡民政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开具《**县大病医疗救助通知书》,由街镇乡民政办转交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即可凭此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街镇乡民政办告知本人。

(四)救助金支付。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在大病医疗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按季向县民政局申报,县民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审批确定救助金额,由县财政局核拨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特殊困难群众享受临时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建卡贫困户证、残疾证、城镇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出院证明、医药费发票等证明材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向街镇乡民政办提出申请。

(二)街镇乡审核。街镇乡民政办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于每年11月根据全年医疗救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对街镇乡上报的临时医疗救助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批确定救助金额,并在《**日报》上公示救助对象名单。

(四)救助金支付。县财政局于每年12月将县民政局审批确定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各街镇乡发放给救助对象。

(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县救助管理站每半年与定点救治医院统一结账,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治疗费用有效票据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医疗费用直接拨付给定点救治医院。

第九条慈善医疗援助。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县慈善会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用发票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以及有效优抚证件,向县慈善会提出申请,经县慈善会核实后,按照《**县慈善会章程》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上级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四)按有关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明细台账。

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确认

第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医保中心共同选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日常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站承担。

(二)大病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中心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承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和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规范医疗救助服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诊时,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执行,并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县民政、卫生、医保、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监管,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取消医疗救助服务资格,收回已拨付的救助金。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骗取救助金的,处以医疗救助金额1-3倍的罚款,并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管理人员对救助对象故意刁难、、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第2篇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动态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未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已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但个人医疗费用实际负担超越3000元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患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特殊困难群众。

四)下列情形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规范

一)城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二)城乡“三无”对象(即一类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三)未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的低保对象。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四)已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但个人医疗费用实际负担超越3000元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五)患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特殊困难对象。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六)患重大疾病。超出医疗救助规范的经“城乡医疗救助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医疗救助规范可以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逾越全年救助封顶线的50%。

四、救助方式

以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医前、医中、医后、居家等救助方式进行救助。医疗救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救急”和“救难”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

一)日常医疗救助。分罕见病自购药和门诊治疗。日常医疗救助金额全部采取发放医疗救助卡给医疗救助对象用于门诊及购药。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每年都享受一定数额的日常医疗救助费。具体规范为:五保供养对象、孤老优抚对象、三无”对象(即一类低保对象)每人每年享受150元日常医疗救助费。医疗救助卡内金额可跨年度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或其他相对应的资金中列支。

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分住院治疗救助和居家治疗救助。具体为:

1住院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个人自付部分在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通知书》确定的救助金额内,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救助再与民政部门结算。

2居家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上慢性病或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或亲属强烈要求通过居家草药、中药等民间治疗方法治疗的可以申请居家治疗救助。由医疗救助对象或委托人凭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封顶线内视情况分段给予现金救助。

三)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医后救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患特大病治疗费用过大。直接向民政局提出临时医疗救助申请,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后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凭相关医疗平安弥补清单、治疗支出证明或单据向村(居)委会提出临时医疗救助申请,经村(居)委会证明、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救助。

五、救助条件与审批程序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证和自己身份证。要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顺序审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救助通知书,明确救助金额。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未经批准到县外医疗机构或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经批准可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予救助。

四)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具体经过以下审批顺序:

1申请人应书面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发给《乡村(农村)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连同证明资料上报乡镇政府。

2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对医疗救助资料进行调查核实,2乡镇政府接到村(居)委会的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

3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后乡镇政府负责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3县民政局接到乡镇政府的资料后。并说明理由。

4患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特殊困难对象。

六、结算顺序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料理医疗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支付的局部,由城乡医疗经办机构结算;属城乡医疗救助支付的局部,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经批准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有关资料先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报销。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中央、省、县财政拨款。同时,要按中央和省当年下拨医疗救助资金总额的3%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县财政部门要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帐。专款专用。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划入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户,由民政部门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八、医疗救助保证与政策

一)县卫生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要、方便就近”原则。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二)县卫生部门要协助县民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平安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对于服务设施的规范可适当加以控制,保证医疗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公办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四)承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五)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到定点医院门诊治病。

九、组织领导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证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证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中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事劳动和县社会平安事业局一名领导为成员,统一组织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低保办,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也要相应成立机构,切实做好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

十、责任单位与部门职责

一)县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抓好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让城乡困难群众花最少的钱治好病;

三)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第3篇

现将我局2014年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2014年,我州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在在省民政厅的大力支持下,在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重点工作有力推进,难点工作有效突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水平明显提高,救助工作方式方法有新改变,救助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效。

一、民生目标完成情况

(一)城乡低保。全州城市低保保障53269人,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12969.49万元(为城市低保对象发放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人均300元),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79.65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6.94%。农村低保保障168641人,累计发放农村低保资金18938.44万元(为农村低保对象发放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人均200元),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80.07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9.68%。

(二)医疗救助。全州实施城市医疗救助23181人次(其中:资助参保13751人次,实施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9430人次),累计发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1273.09万元(其中:资助参保102.62万元,实施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1170.47万元),依照城市低保人数计算,人均医疗救助水平达240.68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56.28%。全州实施农村医疗救助167089人次(其中:资助参合117116人次,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49973人次),累计发放农村医疗资助资金5168.73万元(其中:资助参合611.52万元,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4557.21万元),依照农村低保、五保人数计算,人均医疗救助水平达296.73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92.68%。

(三)五保供养。全州纳入五保供养10278人,其中分散供养6376人,集中供养3902人,集中供养率达38%,完成目标任务的103%,集中供养床位率达到43%,完成目标任务的100%;新建、改扩建敬老院2所,完成2所,完成目标任务的100%;新增床位数224张,完成目标任务的149%。

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一)基本生活救助

今年,我州通过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春节慰问金,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水平等方式,城乡社会救助水平得到明显增强。一是在元旦、春节期间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春节一次性慰问金。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为城市低保对象每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300元,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发放一次性慰问金200元。在2011年的基础上翻了一番。二是着力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今年在2011年的基础上,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2元的标准提高了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提高了低保对象救助水平。三是在全省率先完成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标工作。在我局的积极努力下,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我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3年1月起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较提高标准前一次性增加110元。四是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有序推进。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性、临时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州本级共救助临时生活困难群众152人次,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15万元。各县有效开展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全州临时生活救助困难家庭1598户,累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合计183.29万元,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家庭生活陷入暂时贫困的困难家庭得到有效帮扶。五是大骨节病患者救助水平持续增强。保障和提高大骨节病人的生活水平,ⅰ度大骨节病患者人均月补助水平达到89元,ⅱ度大骨节病患者人均月补助水平达到94元,ⅲ度患者人均月生活补助水平达到250元,同时向大骨节病患者发放两节慰问金每人200元;将ⅰ、ⅱ、ⅲ度大骨节病人全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在实施资助参合、大病医疗救助的同时,适当给予门诊补助,全年累计实施大骨节病医疗救助55390人次,累计发放救助资金1371.85万元。

(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今年我州扎实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有效减轻了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负担。一是困难群众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深入推进。落实《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资助参合、参保,开展门诊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力推进医疗救助工作,城乡患病群众政策范围内住院救助比例达到60%。二是有效开展先心病患儿免费救治工作。根据“挽救生命、再造健康”0-14岁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救治行动计划要求,全面开展我州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摸底排查及救治工作。全州共救治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33名。三是积极稳妥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实施重点有效的医疗救助,同时在茂县、马尔康两县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三)其它主要工作

一是通过人大审议及专项审计的方式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列入了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重要审议议题,顺利通过了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根据国家审计署统一安排,完成了民政社会保障资金专项审计工作,在审计中未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通过人大监督及专项审计工作的开展,有力的推进了我州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转,增强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效果。

二是推广运用低保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对县、乡、村低保应用软件操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9月在茂县专题举办低保应用软件及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会议,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逐步开展低保应用软件的推广应用和普及工作。通过低保应用软件的推广和使用增强了我州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及规范管理能力。

三是部门协办项目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积极协调州目标办、州综治办、州委统战部、州医改办、州试点办、州农业局等部门,分别完成了涵盖民生工程、困难群众帮扶、僧尼救助、医改、大骨节病试点项目及助农增收等方面工作。及时完成相关材料、报表、信息的报送。及时答复“民生”及州长信箱交办来信6封,办结政协提案1件;对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儿童先心病救治等方面工作进展进行及时有效的宣传,完成了我州运用典型经验调研成果开展案例教学调研报告的撰写及案例教学片的制作工作。加强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的信息报送工作,全年报送各类城乡社会救助信息30余条。

三、2015年主要工作计划

一是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5号),加快《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及《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建立与物价上涨相挂钩的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二是抓好涉及民生各项重点工作。根据州政府及省民政厅的统一要求,全面落实涉及民生的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及医疗救助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抓好州级对各县的目标督查督办,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重点落实2013年资助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对象的参合、参保工作。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第4篇

一、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一)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发放门诊医疗卡,主要用于常见病的门诊治疗。其中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直接拨入各乡镇敬老院,资金由各敬老院统一掌握管理,集中使用。救助资金于每年年初以核拨发放《定点医院救助卡》的形式下发,救助对象年内发生新增或核消,由各乡镇民政所到县民政局统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分别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制,梅江镇户籍的定点门诊医院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其他各乡镇户籍的为所在乡镇卫生院。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凡当年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按城市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农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申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其救助比例如下:

1、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比例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三)实施特殊对象救助。即对没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户(即“城乡低保边缘户”)中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12种大病的,除县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2万以上(含2万元)的,凭县医保机构核实后可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请乡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20%,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各乡镇在受理此类救助对象时,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审同意统一上报,且对此类人员的救助资金全年应控制在本乡镇救助资金总额的10%以内。

二、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一)个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核实其病情及医疗费支出后,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同意后报乡镇民政所受理,乡镇民政所每月汇总后报乡镇政府大病救助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报县民政局汇总整理,在一个月内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二)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的家庭成员患有前文规定病种的,由个提出书面申请,县医保机构核准病种,村(居)委员会、乡镇民政所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好由调查人签字的书面调查材料,然后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民政局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三)规范凭证:个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一张,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以及县医保机构核准的病种和医药费用报付证明。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城乡救助管理体制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文第5篇

具体来说,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农村低保工作

1、继续推进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清退生活条件好转或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纳入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享受低保的对象实行半年一调整,年度一审核,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低保政策知晓度,我们将通过制作标语,散发传单,设立宣传台,广泛宣传农村低保政策和办理程序,使农村低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增加政策透明度,低保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程序进行,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民主评议、三榜公示制度,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4、加大督查力度,我们将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低保案件查处。同时,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对发现的问题,将按照《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适度提高供养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12年度,我县分散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年人均1500元,集中供养为年人均1820元。

加强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到位。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资金统一由民政局向财政部门提供准确的数据,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将经费足额发放。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县审计局、财政局、民政局将对拨付到敬老院的生活、管护、小额医疗三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按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农村敬老院建设

今年新建农村敬老院2所,扩建10所,改建1所,涉及10个乡镇,计划3月20日前开工,8月20日前全部完工。按照市民政局统一部署,今年敬老院建设任务750张床位。为确保敬老院建设工作得到有效发展,取得明显效果,参照2009年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制定2012年《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六个统一”的要求,保质量,抓进度,确保完成750张床位的建设任务。

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1、按照省新出台的《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出台《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创新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方式,进一步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便民救急的原则,改进救助方式,采取医后救助与医前、医中救助相结合,大病住院救助与门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2、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确保参合率和参保率达到100%。

3、对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完善救助方式,扩大医疗救助受益面,确保患病的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