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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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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推进我省信用系统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系统作用,引导企业走诚信经营的良性发展道路,改善投资环境,打造“信用**”,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信用系统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依法采集、向全社会提供准确、全面、及时、权威的企业信用数据,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少风险、防范商业欺诈,激励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推进信用系统建设,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是政府经济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打造“信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系统建设工作,20**年决定由省工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建设我省企业信用数据管理中心和网络平台,20**年省政府颁布了《**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建立了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在省工商局设立了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简称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同时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系统建设工作,认真执行《**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5号令),加强信用系统建设。

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拟订我省信用系统建设规划,根据省政府第195号令制定信用系统管理、维护相关制度,对信用系统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参加信用系统建设的各省级部门)认识,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履行省政府第195号令规定的职责,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把信用系统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方案和措施;及时与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沟通,协商解决系统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依托省政府电子政务外网,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维护企业合法权利,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向信用系统平台提供数据和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形成“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分工协作、有序联动,提交数据、准确及时,资源共享、服务社会”的工作机制。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是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的建设、维护、管理,组织实施信用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加强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及时掌握动态,通报情况,帮助各单位解决系统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督促各单位落实省政府、联席会议确定事项并就系统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和建议。

二、突出重点,狠下功夫,限时破解难题

(一)扩充数据数量,提高数据覆盖率。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整合集中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按纵向归口集中,横向比对、交换、整合的原则由各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归集整合数据并按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及时、准确地向省信用系统数据交换平台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参加信用系统一、二期建设的部门,对属本部门所掌握的应提交但还未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清理,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整合集中,于10月30日前完成数据的全面整合集中和提交入库工作。特别是数据源在国家部委局机关以及未实现省、市(州)、县数据大集中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力争按时完成。对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拟订数据入库时间表,送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二)严格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和可利用率。数据标准不统一,直接影响数据质量和可利用率。企业信用信息须包含与企业营业执照完全一致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注册号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所含企业名称不完整、不规范或缺少上述要素的,信息提供部门要在10月30日前进行补充完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服务;省质监局要尽快将“组织机构代码”提交到信用系统资源中心数据库。

(三)及时准确上传数据,确保数据按时更新。各部门要加强对提交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要根据对企业的行政许可审批、实施监管职能等所发生的变化及动态数据予以适时更新。其中企业基础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等应及时更新,其他信用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应及时更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按年、季、月更新,应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上月更新数据。确有困难的,须提出数据项的具体更新时间安排及理由送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备案。

(四)加强数据采集设备管理,保证信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系统数据采集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维护。要保证数据采集前置机等相关设备正常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保证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和与**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资源中心的网络畅通。

三、加强基础建设,确保信用系统持久运行,功能发挥

(一)加强制度建设。随着系统建设两期工程的结束,数据的更新、系统的维护越来越成为一项日常性的工作。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及时研究拟定“数据提交制度和纪律”、“数据采集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要建立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的工作通报制度。省政府将不定期对系统建设和管理中的阶段性任务进行督查督办和工作通报,适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范围。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主动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督办室做好信用系统建设有关工作。

(二)制定《**省企业信用信息目录》。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牵头协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政府监管需要和法制原则,加紧拟订《**省企业信用信息目录》,形成我省企业信用征信数据指标体系,为信用系统数据全面、完整和规范提供保障。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一直是企业界谈论的热点问题,企业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为企业经营中的一些欺诈行为和由此引发的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税欠税、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这些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融资信用缺失。融资环节中的信用主要体现在借入资金的使用及到期款项的归还。一些中小企业缺乏对融资信用的重视,在向银行借款时虚列融资项目、虚报报表数据;借入资金后随意安排资金使用,违反借款合同;资金到期时,没有积极准备资金还款,甚至根本没有还款打算,严重威胁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也对企业的再融资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改制企业中一半存在逃债现象。截至2003年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债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大型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总额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总额的68.77%;中小型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改制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占逃废债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

(二)生产信用缺失。生产信用是指生产者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欺诈消费者。许多中小企业在生产中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发展,产品生产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大量使用劣质、有害的原材料,甚至采用非法生产方式,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04年由于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至少2000亿元。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已严重扰乱了生产领域的经济秩序。

(三)商业信用缺失。商业信用是指申请借款企业在合同履约,应付款项的清偿上能恪守商家的诺言,不失信。我国中小企业每年都有大量的商品交易,为了节约成本和扩大销售,常常利用信用合同、协议、授权、承诺等信用交易方式。而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缺失,却给采用信用交易方式的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据悉,我国中小企业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0%左右;每年由于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高达6000多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信用缺失。财务信用是指企业会计结算规范,会计报表真实可信,资产实在,无抽离现金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当前,由于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够完善,为追求企业自身利益,大量的中小企业都曾作过假账、提供过虚假的财务信息,而这些虚假的财务信息又进一步导致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资金流失。

(五)纳税信用缺失。纳税信用是指企业能按时上缴应纳税款,无偷、漏税等不良记录。中小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减少资金流出,大都采用偷、漏税的方式少向国家缴税;甚至有些企业采取与审计机构串通一气的做法,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少向国家纳税或者根本不纳税。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缺失原因分析

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产生的原因很多,既有体制上的原因,又有企业自身的原因,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信息弱势方上当受骗、失信方频频得手。我国社会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比比皆是。

1、缺乏规范的信息搜集渠道。我国信用信息数据的市场开放度很低,国家对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而且应该公开的信用信息没有合法开放,个人和企业很难获得相关的信息。

2、信用中介机构规模过小。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发挥对信用行为的奖惩作用。一方面因为信用中介市场供需严重不足,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意识;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有很多障碍。因而,我国难以依靠商业化、社会化并且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对称程度。

(二)缺乏明晰的产权基础。企业信用的基础是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的产权对企业行为最大的影响在于提供了内在的约束、激励机制。产权清晰使得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有动力维持企业长期经营,维护企业信用;而产权混乱或产权模糊,企业不仅没有动力去追求信用,甚至会故意破坏信用。由此可见,信用制度是以产权制度为基础,产权与信用是不可分割的,只有产权明晰,才能保证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

(三)国家缺乏专门的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行体系。法律措施是社会信用机制赖以维持和运行的保障。转型时期我国的信用法制建设还处于摸索阶段,社会没有完全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还没有一套公布实行的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的法律,部分城市虽然在尝试推行地方信用法规,但是都很不完善,效力发挥甚微。在信用制度比较发达的美国,已经形成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16项生效的信用管理法律。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收益大。

(四)缺乏信用文化环境。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切依靠计划调拨,用不着讲信用。因此,许多企业管理者自身的信用观念非常淡漠,一些企业在向银行借钱时就根本没有还款打算。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社会主体普遍缺乏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守信意识和信用道德理念,整个社会没有真正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标准。

(五)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应把信用管理当作财务管理的灵魂。但我国多数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普遍缺乏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而中小企业则或因避税不愿建立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或因家族式管理不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导致中小企业信用严重缺失。

(六)缺乏惩罚机制,导致失信成本过低。由于我国信用方面的法律不健全,大量处于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之间的失信行为,往往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失信者侥幸得逞的心态恶性膨胀。社会没有建立系统的信用联防网络和运行机制,失信者的“黑色记录”得不到合法搜集和有效传播。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政府对信用领域监管薄弱,对从事企业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监管,进一步造成虚假信息盛行。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对策

要解决中小企业信用缺失问题,必须把构筑企业信用制度的体制基础摆在首位,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鉴于信用信息分散的实际,当前应当采取行政的方法,由政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指定一个部门如工商部门进行信用信息管理,负责收集分散在银行、工商、司法、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其他部门承担提供采集信息的责任,协同建立起完整的企业信息数据。这些信用信息通过规范的程序进行披露或接受查询,发挥其利用价值。

2、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信息使用各方对企业的信用情况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在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中,仅有39%参加过资信评估,其中80%以上的中小企业评级结果在BBB级以下;30%以上的中小企业评级甚至在B级以下;更有61%的中小企业甚至没有参加过资信评估,没有任何的资信记录。而在中小企业贷款未批准的原因中,企业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是居于各类原因的首位,其中欠息、贷款逾期、逃废债、挪用贷款等占到了总数23.6%之多。信用管理机构成立后,首先根据收集的信用信息,建立企业的信用记录;其次,依据这些记录,会同银行、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对企业的综合信用度进行客观评级。

3、有步骤地组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经济、技术等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由政府大部分出资或引资组建中介公司。该机构逐步接收信用管理机构的职能,并逐渐吸引社会资本注入和购买政府的出资,使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完全市场化,达到以市场化的运作来保障信用信息的科学价值。

(二)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重塑企业信用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产权所属,将中小企业改造成为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使信用交易的授信方有清晰的产权边界,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同时,防止相关人员利用公司治理的漏洞进行失信舞弊。

(三)加强信用法制建设。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上的诚信经济。国家应尽早制定出台《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条例》、《个人征信管理条例》、《企业信用征集促进条例》、《商业账务催收管理办法》。现行的《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统计法》、《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中,仍有与建立信用体系相冲突的内容,急需进行修改和重新解释。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模式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又是风险经济。在市场经济下,规避风险、严守信用、确保经济交往中各种契约关系的如期履行,是整个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社会监督体系,保证各种信用关系的健康发展及整个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1 当前企业信用评价需求分析

一是企业信用评价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诚信。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各类企业有价证券发行日益增多,广大投资者迫切需要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以便优化投资选择,实现投资安全性,取得收益。而企业信用评价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公正、客观的信息,从而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企业信用等级是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债券发行的前提条件,可以作为资本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决策的依据,使发行主体限制在偿债能力较强、信用程度较高的企业;企业迫切要求自己的经营状况得到合理的分析和恰当的评价,并通过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来提高自己的信用级别。

二是企业信用评价有助于防范商业风险,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与其他企业发生信用关系,发展自己的客户。这些客户既是企业利益实现的载体,也是企业最大的风险所在。建立对客户信用状况的科学评价分析,既能达到从客户的交易中获取最大收益,也可以将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是企业信用评价是商业银行确定贷款风险程度的依据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与银行有着密切的信用往来关系,银行信贷是其生产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因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状况的好坏,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银行信贷资金使用和效益状况。这就要求银行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成果、获利能力、偿债能力等进行科学的评价,以便确定信贷资产损失的不确定程度,最大限度地防范贷款风险。

2 我市开展企业信用评价的运作模式

东营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规则,结合本地企业的实际情况,确立了以“三方齐动、四大系统、五个环节、六项内容”为主要特色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模式。从2003年起,在全市启动了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2.1 三方齐动,奠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基础

一是政府推动。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金融、司法、海关、大专院校等部门和单位,成立了东营市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制定了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征信体系。二是部门联动。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审计、质监、劳动、城建、公安、公证、仲裁、法院、工会、海关等20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到企业征信体系中,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保证信用信息采集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权威性,提高工作效率。三是企业互动。通过信用评价,权威的证明企业信誉度,公允的反映企业自身价值、外在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促使企业主动申请和参与到其中来。同时促使企业重视自己和对方的信用形象,逐步形成企业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2.2 四大系统,构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核心

一是征信系统。通过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采集、加工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和网络查询的基础资料。二是评价系统。建立了由20项定量指标、160项定性指标组成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制订了评价方法和数学模型,运用自主开发的智能评价软件,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四等十级制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是信息管理系统。在东营经贸网基础上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交互式查询。市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企业的不良信用行为。四是警示系统。建立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警示和提示系统,对存在信用问题的企业,及时进行信用教育,促使其不断提高信用度。

2.3 五个环节,确保企业信用评价客观、公正、科学、权威

一是联合征信。由企业对照企业信用评价项目内容进行自查,县区有关部门初步审核,同时评价委员会成员单位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统一入库。二是调查初评。评价组审查企业自查材料,根据评价项目、评价内容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到企业实地核查,主要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和证明材料,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采用电脑智能评价与人工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形成企业信用等级建议。三是权威认证。企业信用等级认证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将初评意见及有关资料报评价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认证,最终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四是信用。市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及牌匾。五是动态跟踪。市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整理有关资料,针对有关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企业整改情况。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复审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2.4 六项内容,全面评价企业综合信用状况

围绕“企业核心能力、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果、企业形象和发展前景”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企业信用评价和等级认定。评价等级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四等十级制,即一等AAA、AA、A级,二等BBB、

BB、B级,三等CCC、CC、C级,四等D级。企业信用等级不仅真实反映企业的外在形象和社会公信度,而且反映了企业的经营能力状况和潜在的信用风险程度。

3 当前开展企业信用评价特点和效果

3.1 高效率

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最大的瓶颈就是评价机构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当前信用评价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法制化管理机制还没有形成的形势下,采用设立“委员会”的组织管理模式,不仅充分的显示了这项工作的权威性,提高了可信度,有效的避免了本地区企业信用评价市场混乱现象的发生,而且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分散在有关机构及政府各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大大缩短征信调查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2 高效用

对每一家企业的信用记录,专家组都要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与有关部门衔接,再将有关情况向企业反馈,确认所有原始资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企业信用信息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外,其他所有的指标都在《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的内容进行采集,既可以用于社会公示,也作为信用评价的基础资料。同时,完全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各项评比活动,采用与中介机构认证相同的运作模式,初评采用评估模型法,杜绝人为干预,确保信用评价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3 高效果

坚持“由点到面,由小到大,逐步完善”的原则。首先选择部分在区域、行业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工业企业进行信息征集,开展信用评价,逐步扩大企业信息征集范围,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收集、储存、处理、评价、的网络化,为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奠定了基础。从东营市近两年的实践看,企业信用评价对企业经营行为规范、企业发展、政府部门监管(下转第346页)(上接第263页)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一是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显著增强,企业互动效应初步显现。多数参评企业建立了符合自身实际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并在经济合作项目中,把考察合作方的信用状况作为项目洽谈的主要内容之一,企业参加信用评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日趋高涨。二是评价结果得到利用,服务功效得到发挥。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上广泛使用信用等级标识,在项目合作、投标招标、产品销售以及办理银行贷款、专利申请、体系认证等有关业务方面使用了信用等级证明。三是密切了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联系。信用评价促使企业整改了不良信用行为,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了解决。比如企业主动补缴税款、职工养老保险费,主动归还财政借款、建立工会组织等等。部门和企业的距离拉近了,也推动了部门管理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宜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视,通过各种方式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其中一条有力的措施便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第一家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在1993年批准设立,随后的几年全国有多地开始探索不同形式的信用担保方式。1999年国家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至此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正式启动。

1、宜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宜春市1999年成立了第一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宜春市信用担保中心”,起步较晚但已有成效,截至2011年底,全市已经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33家,注册资本金总额达14.82亿元,累计为2925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43.99亿元。目前宜春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存在三种形式: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民间出资担保机构。

1.1政策性担保机构。由政府全额出资或部分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此种担保模式,宜春市也以此类居多。政府通过出资建立担保机构可以直接对服务对象实施扶持,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产业分布的优化,并且还能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但是这种模式产生的担保风险最终将由政府承担,政府财政负担增加,形成财政风险,从而使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受到影响。高安市2007年9月以政府出资500万元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2008年通过国有资产评估充值、争取国家省级无偿补助,注册资金增加到5100万元;2009年吸收7家民营企业资本4900万元,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成为我省第一家由政府控股、中小企业局管理、注册资本金亿元的信用担保机构,也是宜春市首家A级信用担保机构。截至2012年9月,该机构已累计为230家中小微企业发放投资担保贷款10多亿元,有效地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1.2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由多家中小企业共同出资并为出资成员的贷款申请提供共同担保的机构。这种模式的担保申请审批人即为机构的成员,相比银行或外界机构他们对申请人的情况更为了解,因此能对申请做出确切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的风险。不过互助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规模通常较小,担保贷偿能力较差,一旦出现担保风险,机构内的其他企业会受连带影响。2009年由宜春建材商会、摩托车商会、贸易广场商会和家具商会共同投资成立了宜春天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商会有会员 2000多户,是一些小型商贸流通企业,截至2011年,该担保机构已为商会会员担保融资近6600万元。

1.3民间出资担保机构。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担保机构。这类担保机构的运作完全遵循市场机制,担保费一般由谈判决定,只要是客户愿意接受的价格,担保机构都可以收取。此外,民营担保机构为了生存发展,常常会采取以担保业为主,同时开展其他业务的经营模式。民间出资的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较宽,因此经营风险也更大,在监管上需要政府投入更多的精力。如樟树市兴晨担保有限公司就属于此类,该机构成立于2008年7月,注册资本2100万元,由公司的董事长私人全额出资。截至2011年已累积为33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担保贷款2366万元,每年的担保规模均在2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

2、宜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宜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已初见成效,也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想可持续的发展,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可缺少。宜春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普遍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体系,主要借助于财务报告以及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往往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此外,多数担保机构没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操作规程,没有针对担保业务的不同操作环节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以及配备相应的人员。再有就是地方政府没有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还未形成风险补偿机制。

2.2担保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宜春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政府出资型为主,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绝大部分来自于财政资金,民间资本筹集困难,没有银行资金的参与,担保资金的来源渠道少,担保规模也受到一定限制。受到担保规模的影响,使得放款规模也比较小,不能充分保证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由此引发的担保风险也比较大。从宜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年的统计数据来看,鲜有实现利润的机构,各机构收取的保费也相对较低,一旦发生代偿,将对担保机构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会有破产的可能。

2.3担保专业管理人才缺乏。宜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建立到如今,已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担保机构的不断扩张使得担保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日益凸显。现有的担保从业人员大部分没有经过正规的学习培养,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以及管理能力,不了解担保行业的特征,以至于缺乏较强的风险意识,没有风险识别的能力及有效控制风险的手段,对担保企业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人为地增加了信用风险产生的可能。这些都会对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影响。

2.4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宜春市的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资金、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普遍存在,这使得企业的经营风险加大。此外,绝大多数的企业没能以战略发展的眼光制订长期的发展计划,因此缺少科学合理的财务规划,这使得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所获取的贷款资金无法实现专款专用,时常发生贷款被挪作他用的不良行为。有些企业还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得贷款,还有些企业贷款到了期限还恶意拖欠不还,这些反映出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不强。以上种种都会对担保机构进行企业资信评价产生影响。

3、健全宜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对策建议

3.1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评估体系,使用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对企业进行审查,深入准确地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情况。同时还要完善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机构内部职责分明,实行分级负责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还应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信用担保行业的高风险是国际公认的,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责任担保额是所拥有担保资金额的数倍,发生代偿会对担保机构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有可能使整个担保体系受到威胁。通过在担保机构内部设立风险准备金,当遭受代偿所带来的风险损失时,可以提取这部分风险准备金用以补偿,因此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将增强担保机构的抗击风险能力。

大多数国家的担保机构都是以政府出资型为主导,政府全额或部分出资,甚至还会对担保机构的亏损进行一定的补偿。宜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也是以政府出资型居多,但是目前政府还并未对风险补偿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于担保资金的补充也没有形成具体的制度。因此,政府应建立合理的担保资金补充机制,及时足额地为担保机构补充资金,同时应出台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

3.2发展会员制信用担保机构。在信用担保业还未发展起来的时期,中小企业曾采用互保的形式向银行取得贷款,当一家企业因违约欠债,为其担保的企业也要连带着遭受损失,严重的还会因此而陷入经营困境。银行因此也对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心存疑虑,导致大多数中小企业基本丧失了通过银行融资的机会,中小企业融资压力日益增大。在这种背景下,宜春市也成立了由商会牵头组织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互助担保模式的出现不仅为信用担保体系提供了一个新的模式,也让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同时由于机构内部的企业互相监督,企业也基本上都能做到不拖欠贷款,银行也更加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因此发展会员制的信用担保机构,不仅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拓宽了信用担保体系的资金来源渠道。

3.3加强信用担保机构自身队伍建设。信用担保行业在宜春市是一个新兴的且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要维持信用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一支懂管理、懂法律和懂金融的专业人才队伍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担保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行业情况及业务流程非常熟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还要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参加相关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引进新人员时可选择有过相关从业经验的优秀人才以及高等学校的毕业生。通过对原有业务人员的加强培训、引进高素质的新人员以及开展交流合作等方式,担保机构的人才队伍的业务水平、专业素养将不断提高。

3.4优化信用担保体系的外部环境。(1)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信用制度的建立可加强中小企业的诚信意识,增强银行的放贷意愿,有利于担保机构顺利开展业务;(2)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通过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及时提供大量有效的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为信用风险控制系统提供数据信息支持;(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政府可通过颁布实施相应的法律法规、转变资金扶持方式以及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等方式加大对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张利胜、狄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林毅夫、李永军.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

[3]梅强、谭中明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模式及政策[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4]陈晓红等.中小企业融资创新与信用担保[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吕连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M].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

[6]陈乃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7]赵红丽、糜仲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J].价值工程,2006(8)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组织制度建设

(一)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总结厦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经验,召开全省工作会议进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综合评价,对省直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工作。

(二)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全相关协调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信用基本情况调查,制定本设区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案,选择基础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试点基础上组织在其他县(市、区)推广,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由厦门市政府负责,继续做好全国和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建设

(四)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制定部门监管对象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数据标准及格式,并报送省质监局。

(五)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地方现行有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基础,制定部门监管对象食品安全信用分类基础数据统一标准及格式等省地方标准。

(六)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信用信息的行政部门、协会、认证机构、内容、程序及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该办法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七)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征集、整理、汇总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认证机构报送的信息,建立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部门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

(八)由省经贸委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九)由省工商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信息、监管等级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由省质监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备案、监管等级、检验、监督检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一)由省卫生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单位(含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证情况、量化分级管理分级情况、监督检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二)由省农业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三)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生产经营单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四)由省建设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市政供水、二次供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五)由省水利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乡(镇)、村以及部分县集中供水、二次供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六)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各口岸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七)由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汇总福建省境内各车站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十八)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行为,明确有权披露的单位、披露的内容、方式及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该办法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十九)由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依法向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

(二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加快建设福建食品安全信息门户网站,开设食品安全信用专栏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及查询系统,依法综合披露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二十一)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部门法定职责,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必要时在其他媒体上披露本部门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信息。

(二十二)由各相关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等结合业务依法披露有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四、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二十三)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所主管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后,由省质监局。

(二十四)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和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对所主管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价工作。

(二十五)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分别制定本部门对监管对象实行信用分类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对本部门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的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不同的监管力度,实行分类监管。

(二十六)由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良好农业生产规范认证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二十七)由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推动开展食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工作。

(二十八)由省经贸委负责,培育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的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服务;会同省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制定相关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五、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建设

(二十九)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在各种媒体上进行宣传,对信用记录差的单位给予曝光披露。

(三十)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定期公布监管对象的分类监管信用信息,分别制定对本部门监管对象的信用激励和惩戒办法,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给予扶持,对失信单位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降低等级、行政处罚等方式的惩戒。

(三十一)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行业内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制度,根据行业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六、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教育制度建设

(三十二)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开展对下属单位及本部门市、县(区)两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人员和监管对象有关食品安全信用建设的业务培训。

(三十三)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倡导诚信经营,推动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推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