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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 社会保险 维权意识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一、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笔者调查发现一个情况,尽管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满意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依据我国2009年国家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调查资料统计:约12%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满意,80%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认为还可以,仅有8%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不满意)。结合这份调查报告笔者个人判断认为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满意度的主要依据是相对于农村收入水平太低来决定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且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这两个条件就限制了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城市边缘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观念让他们常常因为“怕花钱、嫌麻烦”等原因,而对雇主“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一系列行为往往听之任之、忍耐克制。这就是导致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十分淡薄且参保意愿不强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已经可以完全明确“享受社会保险是包括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规过于陈旧、立法级别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盖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相关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当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工作状态,总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得实际需要。此外,执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时,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严重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拖欠保险金行为、非法挪用与挤占保险金行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笔者个人认为在社会保险问题中政府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应的宣传与教育力度来实施培养的,在以往政府实施的“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就业能力、自身素质,最终提升其收入,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法律常识讲座”,这是由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与缺乏法律意识”,“就业技能培训”能够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识讲座”则是在提升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基础上同时让他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益,以往大多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通过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法律知识讲座能够最大层面的去为其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劳动保险维权意识。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就是转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真正做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对此,笔者个人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认为我国应该具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法”,对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应该有着明确且完善的法律条文,包括“从法律上明确阐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等等方面,此外,还应该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各种具体社会保险险种(如工伤、医疗、养老等)进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规背景下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护。在执行发面需要执法机关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扰而变化且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同时让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3.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国有着一个专有名词“农民工”,这个尴尬的称谓让这个在特殊历史时期所特有的群体一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笔者认为只有真正让他们在城市里拥有城镇户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们才能真正摆脱这一尴尬称谓与感受,他们的身份转变才能真正和职业相一致,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国一直在实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只有当改革继续深化下去,当逐步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和户籍制度,我国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才能真正依靠政策争取个人的身份与各种福利待遇与城镇居民一致。此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去关注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相关问题纷争,通过加强监督对外来务工人员及相关用工单位的管理来维持规范的就业市场。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监察力度,认真规范的监察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最大程度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行业进行重点监察,例如:建筑、餐饮,畅通劳动监察投诉与举报渠道,真正及时、严格处理投诉问题,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伴随城市振兴而崛起的建设新军——关于沈阳农民工队伍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职工教育,2008,(09).
[2]钟兴奇.用工单位能否应员工要求不办社会保险[J].农家科技,2009,.(03).
摘要:农民工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严竣问题。作者试图以我国城市农民工的相关劳动与相关就业等方面为前提,同时结合一定的理论,进一步阐释我国城市农民工就业将可能产生的主要矛盾,从而明晰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
一、农民工问题
所谓农民工问题,就是将农民工这种称谓逐渐的浅淡化,在人们的生活中将这个名词与同样的城市人不再出现比较,在精神认识上将农民工逐渐城市化、非歧视化。而如何实现农民工的城市化,是目前农民工问题的主要矛盾,这一逐步转化的过程包涵户籍、工作内容以及工作、生活地域的转变,更为重要的是在其工作与生活中转变内心的基本观念与行为方式、习惯,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工在真正意义上转变为一个城市居民。我国当前农民工城市化的水平较低,在这种基础上,农民工权益的维护问题便成为了最突出的问题,一般主要包括:工资拖欠严重而且数额偏低;工作时间、 环境、条件较差;家属生活包括子上学等相关权益无法得到积极有效的维护与保障等。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民工相关权益保护的现状
1、我国现有的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对此,《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从法的效力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具有强大的效力。除了这些基本法律之外,还有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条例也有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内容。
2、我国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层面上来讲,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不够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现有的法律对农民工的保护分散且不够系统。首先,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分散。尽管《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于农民工,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但是这部法律保护的层面仅仅是劳动关系,譬如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合同的签订由谁监督管理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农民工个人角度上来看,农民工整体素质较低,法制意识淡薄,易受不良风气影响。甘肃青年农民工队伍中年龄在20岁-30岁之间的所占人数最多、比重最大,占总人数的39.91%,30岁以下的占到了总人数的67.35%。青年农民工队伍中初中文化水平人数最多,占到了总人数的53.74%,其次分别是高中文化程度与小学文化程度各占总人数的18.48%、12.02%。在调查中发现,小学(含小学)文化水平以下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建筑行业中,中学(包括初中、高中、中专)文化水平的人员主要分布在服务行业、石油行业、个体经营者中,部分中专文化水平和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人员主要分布在石油以及煤炭行业中。共青团甘肃省委认为青年农民工“缺少培训、缺乏保护意识、合同意识较差、法律意识淡薄。
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问题。他们心理平衡度较差,难以接受 “被歧视”。新一代农民工受现代开放社会影响,已经具有了朴素的但有时又有些盲目的平等和民主观念,对城乡差距、一城两制现象不认同。苏州相城法院在调查报告中,将农民工犯罪问题概括为以下特点:以侵财型犯罪居多、共同犯罪特征明显、犯罪年龄低龄化、已成为涉性犯罪案件的主体、大多数无固定收入来源、暴力倾向凸显、惯犯、累犯占有相当比例。
三、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法律方面的建议。
第一,认识理念与相处观念的转变。我国从50年代开始,便出现了重工业轻农业的一定观念,这种陈旧观念一直延续至今,对于农民工的歧视性认识一直存在,这种陈旧的认识理念已经根植于普通城市群众内心之中。虽然今年来,我国通过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以及权利地位做了较大的认定与确立,如《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的工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障等相关的劳动权利与权益的维护,相关“主人翁”地位的确立,积极、有效的转变了部分人对于农民工的基础性认识,但是这样的措施对于摒弃农民工歧视性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仍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等其他有效的制度设计来进一步改变这种陈旧的观念,如在电视、广播以及相关的采访类节目中邀请农民工作为嘉宾,针对农民工的相关问题进行节目的编排与录制,这些就需要政府相应的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一定的支持与帮助。不仅如此,对于农民工权益的积极维护,在保护的基础上,要通过民政部门、政府的社保机构对其权益维护与否进行一定的监督,不能仅仅为其设置了权利,权利能否实现,在所不问,这样的制度设计有与没有将有何区别?
第二,以人为本。社会共同体是以人这种社会成员构成的,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坚持民权民治民享的态度。不要菲薄歧视农民工,他们也是社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正常的人,有自己的思想、尊严和世界观。在具备人之作为人的一般特性的意义上,他们与所谓的城镇人口并无二致。他们不希望在没有满足需求时被说成没有需求,他们不希望在用自己的语言、行动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受到的仅仅是歧视或者不予理睬。在自由的主体——人的性质上,农民工权益需要保护的不仅是财产的安全,而且是制度的关怀和社会的正常心去对待。以人为本,要求政府在行政行为时切实为农民工最基本的人权考虑;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是以歧视和剥夺的眼光看待农民工;要求那些在原有的不合理制度得到不正当利益的公民以正当的目光和思想对待这些为你们贡献青春和力量的农民工。"人"的解放,方是建设和谐社会、提升民族凝聚力的根本。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要始终围绕人的全面、和谐发展这个主题,以积极、主动、前瞻的态势,解决农民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把农民工组织起来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工会组织作为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该在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有所作为。组织农民工加入到工会中来是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目前工会组织的当务之急。(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农村;合作医疗;对策。
一、引言新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凡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具有该镇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不论性别、年龄、职业都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农业户口的认定以户口簿为准。自2003年实施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至2012年河南省先后6次调整和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补偿封顶线由2011年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有效缓解了农民群众的看病就医困难,广大农民病有所医的愿望初步实现。但是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应该引起注意并解决。
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实施以来,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使千万农民的看病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补偿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实际补偿偏低或不予补偿。
虽然河南省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很大,无论是在资金还是在人力物力等方面都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但却远远不够,农民实际享受的补偿比例仍达不到预期。一般而言,农民看病花了上千元,真正拿到手中的补偿却太少,农民自己承担的费用还是偏重。虽然有合理的报销单,但由于赔付机构的原因,出现赔偿金支付不及时、少赔甚至不予赔偿等现象。河南省农村人口众多,信息闭塞,许多农民法律意识缺失,因此很多农民实际赔偿金少于应有水平时,尤其是由于青年和中年人外出务工而留下的老人儿童,利益更是很难得到保障。ll(二)操作违规现象普遍。
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河南省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一些偏远的乡、县级医疗单位等推行过程 出现不规范操作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部分定点医院或医生在对病人诊治时,普遍存在开大药方,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现象,这一现象在乡镇级医院较为普遍。
2.部分人员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得合作医疗补偿。
3.个别政府l丁作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利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甚至无视农民递交的合理的报销单,私通非定点医疗机构榨取钱财,或是收受定点医疗机构的贿赂,在监管中不闻不问,无视农民利益。
(三)医疗赔付过程和手续繁琐。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程序都很繁琐,这就为农民索赔造成很多不便,特别在一些交通不便或边远的农村地区,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往车费和其他花销给农民带来很大负担。在一些医院就医可以报销的部分,甚至需要到距乡政府几里地的地方进行赔付。如果是外地就医的,则更为麻烦,而在治疗过程中转院的,不但转院需经层层环节,进行赔付时更需要专门的证明和手续,非常不便。
三、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策略性建议。
基于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具体分析后,我们可以分别从政府、医疗机构和农民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以确保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保障农民利益。
(一)政府方面。
1.制定使用与河南省实际情形相符合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的高度上确立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位,以确保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及时深入了解和分析各地区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吸收合理的要求和建议,根据各地实际,不断补充和完善政策制度。[21必要时可采取一些措施,保护特殊人群,如制定专门政策,保障留守儿童和老人权益。 '
2.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各地要在分析、总结合作医疗制度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测算,着力解决医疗制度补偿线过高、封顶线较低的问题,科学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力争在不影响制度发展的情况下尽量维护农民权益。同时,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差别不宜过大。
3.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定期监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内部批评甚至公开批评,严厉处置医疗机构的不规范服务。同时,针对监管难度大,农民人口多的现状,可以建立特定的举报渠道,专门接受农民的举报和处理农民权益受损问题。必要时,可以实行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农民站出来说话。真正把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严厉处置违法违规操作,维护群众利益。
4.加大宣传力度,使用多种宣传手段。针对信息闭塞、目前的宣传效果不理想状况,可以在农闲时流动下乡宣传,还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手段,如通过豫剧下乡或地方戏表演,趁机宣传;或是以政府名义牵头,在乡下举办一些文‘ 化娱乐节目,以知识竞赛的方式鼓励农民学习。另外,河南省虽然信息不畅,但手机的普及率较高,政府可以通过发送公益信息,进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这些措施可以使农民真正意识到合作医疗的好处,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使人们对医疗制度有一个透彻地认识,还能有效防止在赔偿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使这项制度更好地造福人民。
(二)医疗机构方面。
1.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不断完善相关功能,确保相关数据和基本信息传输畅通。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建 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本省县市级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接;[31统一参合就诊卡,实现全省“一卡通”,进一步方便参合人员就诊和补偿。
2.完善转诊办法。方便农民就医。建立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后,南于省内信息相连,整个参合人员患病在本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参合人员到本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诊和结算手续,对转往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的参合人员尽量实行电子转诊,参合人员凭信息系统的转诊信息到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41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赔付,简化程序。
3.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医院的服务。特别是乡镇级的医疗机构要注重医务人员的素质,以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完善医务人员的奖惩制度,杜绝各种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维护农民利益。
(三)农民方面。
在参与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广大农民应提高认识水平,多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特别是留守儿童和老人,更应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在享受利益之外,应积极参与并监督政府和医疗机构行使权利,多提合理实用的建议,使合作医疗制度更好更长久地为农民服务。
参考文献:
【1】昊焕,聂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发展问题研究IJ1.中国农村医学杂志,2010(1):70—72.
【21 石美玲。论和谐新农村视角下的河南省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IJ1.科技信 g-,2008(3):10一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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