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趋势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论文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对弘扬传统文化、保持民族文化个性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现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市场,进行适度的旅游开发便成为目前公认的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以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保护工作的更好开展保护和传承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弘扬传统文化、保持民族文化个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资源借助旅游加以开发、利用与发展,这将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应现代社会并得以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
随着世界、国家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相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给遗产地带来的知名度的提高和人们对不同文化现象的好奇与探究是必然的,无形中促进了旅游目的地的发展。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集中在偏远地区和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充分利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加大了对民族文化旅游的开发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民族成分构成最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丰富的云南省为例,云南省率先确立了“文化立省”大战略,旅游业作为云南省文化产业的主导行业,并成为该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云南省还设计了多条民族文化旅游线路,如西双版纳的泼水节、“二月街”民族节、苗族“赶花节”等。
(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存在问题
1.生存环境恶化,开发工作困难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以来创造的极其丰富和宝贵的文化财富。但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逐渐失去其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文化生态环境发生了变化。社会条件的变迁、技术的发展使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地被人们所忽视。因此在开发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第一,是对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等认识不清,调查了解和掌握不够;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法律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第三,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及人才培养体系。
2.开发模式单一,缺少吸引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遗产地居民大打“旅游牌”的信心和决心。但在旅游规划过程中,遗产地居民的极大热情往往会导致对科学规划工作的干扰。近年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依托的民俗村、寨、博物馆在一些地区比较时髦,致使有关民族文化旅游的人造景观越建越多,且形式上大多雷同。长此以往,势必造成人造景观泛滥,导致其吸引力大大降低。不仅发挥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吸引力,反而会使遗产地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3.资金投入不够,开发力度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得较好的地方一般都位于西部地区或偏远的民族地区,而“老、少、边、穷”一直是用来特指这些地区的同义语。民族文化资源丰富,却没有充足的资金投入进行开发,则不可能变成现实的旅游产品。由于缺少资金,导致整体接待水平偏低,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开发力度,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至今还未开发利用。多数地方没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不能正面主导、参与这项工作。
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必要性
旅游开发是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手段,只有采用开发式的保护措施,文化遗产才会活生生的传承下去,才不会让我们的文化遗产消失。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转贴于
(一)旅游开发有助于保护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
一个地区的旅游业越发达,当地居民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就越是依赖于旅游业,他们对当地的文化和自然环境就越重视,自然也就会自愿和竭力地加以保护。事实上,许多濒临灭绝的民间工艺品、传统食品、戏剧曲艺、民风民俗等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才得到重新发掘、整理、更新和提高的。如果这种源于经济原因的传统文化保护意识能够同提高人民的文化教育水平相联系,则这种保护就将获得更为有力的保证。
(二)旅游开发可以为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发展旅游业,资源是基础,吸引力是关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有机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有利于弘扬地方与传统文化,进一步惠及当地的经济发展。如过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是靠国家或地方政府十分有限的财政拨款,旱涝不保,难以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而通过发展旅游业,可以将参观游览的门票等旅游收入,全部或部分地用于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从而使得保护工作有了更充足的资金。
(三)旅游开发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对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贡献,民族文化因它在旅游市场上占据的优势而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被开发利用。许多原先几乎被抛弃的文化遗产不仅随着民族旅游文化的商品化而获得了新生,而且成为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通过这些具有民族历史价值的人文旅游景观的再现和重组,一方面展示了少数民族自身文化智慧和创造力,重新唤起了各民族成员的历史记忆,增强了内聚力、自信心和自豪感,从而塑造出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也使得主流文化群体的旅游者在民族旅游中获得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新的认知和再认识,总之,民族旅游文化的商品化推动了各民族传统文化的复兴,增强了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有利于民族传统文化变迁朝着健康的方向进行。
参考文献:
[1]梁学成.对世界遗产的旅游价值分析与开发模式研究[J].旅游学刊,2006,(6).
[2]杨丽.我国博物馆特色旅游开发刍议[J].经济地理.2003,(1).
[3]李宗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知识产权,2005,(6).
[4]马勇,舒伯阳.区域旅游规划-理论、方法、案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数字化生存 文化传承
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如果说美国学者尼古拉・尼葛洛庞蒂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提出“数字化生存”的概念在当时还带有一定的预言性质,那么,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互联网和移动网络技术的成熟,如今“数字化生存”已是我们生活状态的真实描述。显然,这种数字化生存是我们不可规避的时代语境,也是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基本前提。
一、数字化生存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急迫性
数字化媒介最大的优势便是信息传播的便捷和开放,为全球范围的文化交流和融合提供了便捷。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数字化生存是开放的、自由的,但它又会消除世界的不同色彩,把世界同化。很多传统的习俗、观念、技艺等往往显得与今天的生活格格不入,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正逐渐没落,甚至走向消亡。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不容忽视。
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中国在2004年8月加入该公约。《公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由此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急迫性的认识已经取得了世界性的共识。
二、融入数字化生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主要手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必须融入今天的数字化生存,以数字化的形式作为主要手段。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数字化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发挥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数字化采集和存储技术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保护提供保障,数字化复原和再F技术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传承提供支撑,数字化展示与传播技术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泛共享提供平台,虚拟现实技术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提供空间。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数字化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数字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库,以数字化的形式保存并利用互联网传播。传统的文字、录音、拍照、录像等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保存手段,但容易损坏、占有场地大、不方便复制。数字化技术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新的记录手段,采用数字摄影、图文扫描等方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转换为便于存储、复制、检索、共享的数字化的形式,建立网络数据库,供网友学习和交流。
美国就非常重视采用数字化技术保护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国会图书馆的“美国记忆”(American Memory)工程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美国记忆”是巨大的美国历史和文化的数字化资料库,有超过900万条记录和100多个主题库,“它是美国历史和创造力的数字化记录……作为教育和终身学习的资源提供给公众。”② 近年来,我国逐渐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网络服务和数据库。开通于2006年6月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旨在利用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平台展示、传播中国和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知识,展示我国深厚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并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信息交流,调动全社会的学术、经济、舆论资源及社会公众的参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此后,中国非物质文化推广中心也建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zgfy. org)。地方性的相关网站也陆续开通,如“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摘 要:当今世界,文化的作用日益突显,“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被誉为“人类精神的家园”。面对现代文化商品化的巨大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从文化资源到文化产品的转化过程中,其原生态与本真性受到一定冲击。文章通过分析作为文化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商品各自的特性,发现其均需要注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走传承与发展并行的新路,以促进文化创新和多元发展,从而实现维护国家文化和文化安全的战略需要。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文化商品;社会责任
“十”政府报告中指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提高文化产品质量,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精神食粮。”要“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这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冯骥才先生认为,“文化直接关联民族的性格、精神、意识、思想、言语和气质。抽出文化这根神经,一个民族将成为植物人。”①尤其在当今世界,文化的力量更加不容小觑。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与失真化
(一)作为文化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文化产业日益成为我国当今和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经济增长点,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文化遗产资源也随之获得了更加深入且全面的挖掘与开发。文化遗产资源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全部的文化积淀之所在,同时也是解释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身份、显示文化个性的依据,是一个民族和国家自尊和自信的精神归宿。它是一个民族进步与发展取之不尽、用之不绝的源头活水。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中华五千年文明沃土中滋生繁衍的本土文化,是人民智慧的结晶,它延续古今,传播中外,其涉及的民生、民俗、民习、民艺等文化形态,启示着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脉络,蕴涵着民族情怀和质朴豁达的审美观念。
各地文化精神之不同,究其根源,最先还是由于自然环境之区别,而影响其生活方式,再由生活方式影响到文化精神。②原生态体现自然的形态与生态特征,是民间的乡土环境、人文历史、民族风俗融为一体的多元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表达了本地域、本民族的纯真感情,这些反映和美化自己生活的民间文化,经过历代相传,集中了无数劳动者的智慧和创造,有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研读前辈学术成果,在马克思等思想家、艺术史家的论著中早已多次阐释出:进化观念至少对于艺术发展的历史是不适用的。并非越是新出现的,就总是越科学的,也并非现在的总是优于过去的。此外,这种社会进化论中所隐含的话语霸权对于艺术的保护发展是极为有害的,历史上的前车之鉴已足以令我们警醒,对此洛秦也做出了确切的描述:“社会进化论不以空间上的文化差异为概念,而是以时间上的先进或落后为标准的结果是以‘帮助’、‘扶贫’的慈善面孔来剥夺他人的生存权利,毁坏他人的社会运作,中断他人的文化延伸。”③总之,从学理的层面而言,传统的一元制的评价体系缺乏存在的合理性。多元的艺术存在需要多元的评价机制。与多元的评价标准相伴随的,应是多元的生存方式。就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它的生存方式就是原生态,即在其生活环境中的自然发生、发展、传承。
(二)文化商品化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真化
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物化形态的文化商品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真化。虽然其商品化有助于传统文化遗产的传播,但在现代商业社会,破坏文化遗产的商品化行为却相当普遍和严重。为了利益,商人可能会对文化遗产断章取义或者任加演绎,让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从而打破了传统文化遗产的完整内涵。经过无度演绎,甚至篡改,文化遗产的真实内涵遭到破坏,后人很难再享受到原汁原味的文化遗产。如被列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苗族民间传统刺绣工艺――苗绣就面临着商品化带来的危机。不同于四大名绣花鸟虫鱼一类的图案,苗绣更侧重展现天地、祖宗、人类、生灵、图腾等,是苗族人生命观、宇宙观的体现。但是近期市场上竟然出现富贵牡丹、龙凤呈祥等图案的苗绣。这种迎合旅游需要赶制的苗绣不仅做工粗糙且缺少文化内涵,更重要的是,商品化会使苗人失去刺绣时那份对祖先、对神灵顶礼膜拜的心境,将刺绣的性质变为赶活儿。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行为形态的文化商品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真化。以舞台表演为例,一些学者经常批评认为舞台表演丧失了文化的原真性,特别是在一些人工模拟的民俗村里,缺乏实地背景的依托,完全通过舞台艺术和民族妆扮来展演民族文化。对于表演者来说,会产生对自身文化的轻视,似乎本民族传承已久,被祖辈、父辈极为珍视的传统,只是愉悦大众、供游人逗乐的休闲形式,当他回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情境时,原有的神圣感和作为民族认同的情感会逐渐削弱甚至消失。近年来兴起的实景舞台剧虽然有了实地背景的依托,同样也存在为了迎合游客的需要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流失的问题。民俗文化实际上已经沦为一种仪式的展演,失去了民俗生活所具有的历史感与当下性。
二、文化商品的意识形态性与公共责任性
(一)文化商品的意识形态性
文化商品既具有可供交换的商品属性,又具有文化的意识形态性,这就构成了文化商品的双重属性。这两个方面的属性完整地统一在一个对象上,须臾不可分离。它的文化成分,才是真正属于文化商品的本质属性。文化商品之所以是文化商品,就在于它的使用价值的文化性和意识形态性。④如果仅仅把文化产业看成是经济领域里的一个产业部门,就不可避免地片面强调文化产业的产业功能,从而损害了文化产业的文化功能的发挥。⑤
(二)文化商品的公共责任性
由于我国文化产业市场还尚未为消费者充分提供高品质、多种类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因此公民的文化消费需求还未得到充分发掘和满足。“根据国际经验,当一国一地人均生产总值达到3000美元时,文化消费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此推测当前中国文化消费总量,应当已经达到4万亿元。事实上,在中国人均产值超过3000美元的2007年,全国城乡文化消费总量仅仅有0.6283万亿元,人均文化消费为476.73元;到2011年,全国城乡文化消费总量也只有1.0126万亿元,人均文化消费为753.36元。即便以2011年来衡量,其间差距约达3万亿元。”
面对如此广阔的文化消费蓝海市场,有学者认为:文化产业的本质属性是以经济效益优先的产业,它和以社会效益优先的事业不同。更有众多文化生产者只注重“产业”而忽略“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可见两者均未意识到文化商品具有其自身的公共责任性。
文化商品就像粮食、空气与水一样,是人们须臾所不可离开的物品,成为人类社会共有的、须臾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而一切为了人生产的物品都有它的公共责任。只要这种物品是提供给人们消费的,无论这种消费是物质消费还是精神消费,它都必须是有益于、有助于人的生存、发展,并且是健康的生存与发展的。因此,凡是有害于人类社会这一整体性消费需求的物品都将在被禁止之列,而不论这一物品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⑥文化商品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文化商品对消费者及社会在观念层面会产生长久的、深刻的影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丰富的文化符号引入产业化,在为文化产品增加附加的符号价值的同时,也能更好地宣传、发展和保护这些文化符号,文化产业的生产模式,如果运用得当,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生命力,从而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
三、原真性保护的重大意义
综上所述,作为文化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与文化商品的公共责任性均要求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应注意对其原真性的保护。
中国是首屈一指的文明古国,有着异常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点燃文化发展的动力,需要我们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发挥它传承民族文化精神所起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有以下两大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性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
今天,我们的传统文化和多样文化普遍面临着危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传统文化和多样文化赖以生存的社会结构的性质、功能和形态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或不复存在,文化的标准化发展趋势导致了对文化个性的压制和对文化多样性的破坏,传统文化和多样文化逐渐丧失生存基础并走向消亡。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家族亲缘关系或师徒关系得到传承的,但传承的范围有限,扩散面窄,传承的速度慢,传承实效性差,所以一旦出现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接班人断档,这个项目就有可能失传或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些特点加剧了传统文化的生存危机。我们要采取一切积极措施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防止人为破坏,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开发与利用的关系,保护好中华文化的丰富多样性。
(二)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文化创新和文化发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类社会的文化创新和文化发展。文化创新是文化发展的生命之源,而文化遗产又是文化创新的源泉。文化创新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文化思想和文化观念、内容和形式、体制和机制、领导方式、管理模式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在这些方面促进各民族文化和世界文化的创新。我们对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质是一种创造性的转化,就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所具有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来改造、更新传统文化,使之符合现代化的要求,在自我超越中获得新的生命力。为了中华文化的发展,为了在世界多元文化格局中保持中华文化的竞争力,为了创新和发展先进文化,我们必须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创造性转化。
四、结语
历史上,殖民主义者要消灭一个民族或国家,除了用炮火征服外,更有效的是消灭这个民族的文化,特别是民间文化。因为民间文化具有相对的传承性、乡土性和自足性,是民族精神的表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举措,对民族文化的繁荣与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敏锐地看到了文化因素在塑造全球政治格局中的核心作用,国家文化安全问题随着软力量理论的提出而进入到国家安全战略的层面。对一个国家而言,文化可以创造生产力,提竞争力力,增强吸引力,形成凝聚力,文化建设事关立国之本,治国之道、兴国之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中国崛起问题的研究表明,中国的崛起在最终意义上应当是文化的崛起,是中华文明的复兴。中国历史上的崛起都是和平崛起,主要是通过文化的融合和辐射,这已经成为中国国家战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传统。⑦
在当代社会,人类文明和文化的发展与传播,已经到了不能脱离文化产业这样的具体的文化存在方式去抽象地谈论文化繁荣与发展的历史新阶段。由于文化产业应成为人类社会把握时机的一种全新的力量和形式,因此,这就决定了发展文化产业并不是一般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是对一种战略资源的掌握,是一种对于新的文化存在主导权的控制,由于这种控制的结果将直接决定一种文化在全球化背景的前途和命运,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以开发文化产业,用这样具体的现代文化传媒形态和系统来实现国家文化安全意义,同时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使传统文化的振奋精神和高尚品格支撑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既是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也是国家维护国家文化和文化安全的必不可少的战略需求和战略选择。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注解:
① 冯骥才:《冯骥才自选集》,河南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
② 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5页。
③ 陈宗花:《浅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标准问题的反思》,《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④ 胡惠林、李康化:《文化经济学》,书海出版社、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页。
⑤ 胡惠林:《论文化产业的公共责任》,《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
关键词: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与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6-0218-02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人类的共同财富。但由于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影响,西方文化、流行文化、汉族文化正严重冲击着中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长期传承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土俗、弱势,正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因此有效地保护这些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变得十分紧迫。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类口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规定中的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有代表性的传统杰出工艺,有代表性的非文字形式的艺术、文学,突出代表民族文化认同,又因种种原因濒于失传或正在失传的文化表现形式。这些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各类戏曲和相关的面具、服装制作工艺;舞蹈,如民族民间节日舞蹈、祭祀舞蹈、礼仪;音乐,如各类民族民间音乐以及乐器制作工艺;口传文学,如神话、传说、史诗、游戏和故事;各种精湛杰出的工艺、手工艺,比如针织、织染、刺绣、雕刻、竹藤编织、面人制作、玩具制作和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二、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疆民族众多,13个主体民族在文化艺术上均有无可达及的造诣,每一个民族都有口述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戏曲曲艺、传统工艺和技艺、传统礼仪、节日庆典、游艺活动等传统文化。但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各种文化的不断冲击,许多民族的非物质文化已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下面我们以木卡姆为例简要谈一下这些非物质文化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1.生存环境问题
现在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逐渐失去其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近20多年快速发展的交通、通讯和市场经济以及日益开放和现代化的倾向,极大地改变了新疆相对孤立封闭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条件的变迁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地被人们所忽视,尤其对于各类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由于其古旧的风格特点不能满足现代人对时尚的生活和要求,日益不被人们所接受,这也是流行音乐和庸俗音乐风靡市场的主要原因。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以前每逢节日、喜庆,人们几乎都会请民间艺人表演木卡姆和其他维吾尔族民间音乐,现代流行音乐进入后,由于流行音乐音响强劲,用人不多,花费较少,传统音乐正逐步被流行音乐所取代,群众中能演唱木卡姆歌曲,表演木卡姆舞蹈的人数已日益稀少。
2.传承与创新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基本靠一代一代人的口传心授来传承,这种文化的继承与扩散方式的持续性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如继承人的影响,所以人的问题是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新疆,各种民族民间艺术大都以群众或民间艺人的口头传承方式流传下来,人走艺亡的情况十分严重,现在已没有任何一位民间艺人能完整地演唱、演奏十二木卡姆了;有的木卡姆的某些部分如刀郎木卡姆的舞蹈,旧时表现的是刀郎人狩猎生活的全过程,但在“”中却被批判为“野蛮”、“落后”和“低级”的,如今在民间已经走了样,现在在某些刀郎地区,能表演狩猎舞蹈的只有三五位民间艺人了。其次对于有传承创新责任的年轻一代,他们更多的是接受现代文化,文化的全球化使年轻一代人更容易接受社会的主流文化, “对古老的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或不感兴趣”,新疆木卡姆尤其如此。今天的维吾尔青少年,对木卡姆及其代表的传统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都知之甚少,更不用提进一步发扬创新了。这也是已列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共同重大问题。
3.曲目整理需完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生态环境一样,一经破坏是很难再恢复如初的。一旦消失,如果没有很好地记录,我们就永远不会知道它是什么样子。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可以保存,传承和发展,但过早地因人为原因被毁灭和抛弃了。近50多年以来,维吾尔族民间音乐始终以“半口授半定谱”的传承方式平行传播着,随后才是完全定谱阶段,而对已留下的《十二木卡姆》的录音从结构上进行推断,存有明显缺漏。目前,已出版的几种维吾尔木卡姆,都未做到“音谱同步”。学唱和研究各种维吾尔木卡姆的可靠版本,尚待编撰。
4.保护经费短缺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短缺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而且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也存在,“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拥有巨大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它们共同面对是保护经费匮乏的问题”。对维吾尔木卡姆传承,民众和社会专业机构有着迫切的要求但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木卡姆以前的录音、录像资料由于保存手段落后,目前急需将它早期录音、录像资料,转换成数字化载体,以利于多种方式的异地储存,但由于工程浩大,没有有力地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民间木卡姆表演机构和团体也因观赏人数稀少,都难以维持自身运转。《十二木卡姆》的庞大篇幅和演出长度,与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存在矛盾,除了专业艺术团体在剧场中的演出和少数人偶尔欣赏的活动之外,日常生活中已很少见到完整演出。
5.保护理念需发展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人类特殊的精神创造,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一种生态之中的链条,不可孤立看待。如果为了保护的方便和有效,我们把保护对象从它的生存环境中抽绎出来,给以特别的关注;那些在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优秀传承人的思想,他们的价值观,他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又当如何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特点,在保护的同时又如何与其他文化进行交流和发展,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三、保护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1.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问题,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保故纳新,自我调节变革,保持其核心价值,以找到生存的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与一定的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关系,当这些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变化时,它本身不可能不产生变化,只是随着时空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吸纳新的东西,以新的内容和更加多彩的形式与时代同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适应市场的需要。因此,在面对社会发展和文化市场化时,我们应适应这种社会变化而不是回避它,但这并非是说完全由市场来决定,而是通过市场为媒介让其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有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同时还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人、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但这一过程必须坚持生态原则,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产生于特定的环境中,如果没有原定的文化氛围,民族性、地方性的特色将不复存在。遵循文化原生态原则就是要以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型为准则,依托文化母体,注重文化生态,主张在原文化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保护。
2.目前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这重物轻人的问题,许多掌握传统技术的人及他们的创造物或赖以显示其技艺的物质载体都在迅速的消失,很多精湛的传统技艺没有留下传承者,因此要建立健全传承人培养机制。一方面要尊重现有的非物质文化传承方式,使目前还存在的非物质文化有合适的接班人;另一方面要培养年轻一代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研究学,在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及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实践能力。如在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铁木尔・达瓦买提的领导、支持下,新疆艺术学院创办了木卡姆表演艺术班。木卡姆表演艺术班不仅培养学生学习木卡姆的演奏、演唱,还为他们专门开设了政治课、文化课、音乐课,以提高他们的政治认识,开阔他们的艺术视野,培养他们科学文化知识。此外,学校还精选了一批懂得木卡姆、精于木卡姆的教师来为他们讲课授业,组织了一批有造诣的教师,根据木卡姆的特点,专门为他们编写了一套系列的教材,还不断请著名木卡姆民间艺人进学校,组织同学每学期都深入民间,向民间艺人学艺等一系列的措施,以保证他们表演的木卡姆能保持传统的原汁原味,防止他们在不断的社会变化中,可能出现使木卡姆“洋化”、“汉化”的倾向。
3.政府应组织以文化、民族和发改职能部门为主,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专门工作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规划,对全区非物质遗产资源的挖掘、抢救、保护、开发和构建文化产业实施决策和领导,提供人员、资金和物资的保证。
4.学术界专家学者要全面考察可开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次还要对其进行理论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对以申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追本溯源分析研究在当今经济文化背景下它的发展趋势,判断出这些行为意识明天将会向何处发展,据此得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研究成果除了能给政府决策带来指导性意见之外,也将对继承传统,推陈出新起到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慧.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与深远意义[J].新疆艺术学院学报,2006,(2):40.
[2]毛继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展的成功探索[J].音乐研究,2006,(1):13.
[3]兰元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思考[J].凯里学院学报,2008,(4):3.
[4]彭振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思考――以湖北施恩自治州为例[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6,6):35.
相对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球所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在全球化强势推进的大背景下,文化标准化、武力冲突、旅游业发展、工业化、农业区缩减、移民和环境恶化等问题都对传统文化构成了严重威胁。许多传统和民间文化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濒临或已经灭亡。
挽救和保护这些文化成为全世界的共识,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出了保护人类文化和自然遗产多样性和丰富性的文化计划《世界遗产名录》;2000年,又设立了旨在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06年4月20日生效。截至2011年1月底,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34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缔约国,中国是首批缔约国之一。不仅如此,中国在国际非遗保护领域一直是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和积极参与者,而不是简单的执行者。中国全程参与了《公约》的谈判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过程。
2011年年初,我国政府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批约后的第一份履约报告。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和全国第6个“文化遗产日”,我们邀请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的工作人员,解读公约,并介绍中国在国际层面的履约工作现状。
什么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公约》作为首个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的国际法律文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其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法律框架的丰富和完善,并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发展最为迅速的文化公约。
《公约》的生效和广泛实施也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于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认识及其保护进入新的阶段。随着《公约》在世界范围内的实施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开始深入人心。
《公约》明确提出四项宗旨,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公约》的宗旨也是《公约》四个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识,即保护、尊重、提高认识、加强国际合作。
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我们将从缔约国履约责任和义务的角度对《公约》予以解读,并对当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履约工作的重点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探讨。
《公约》对于国家和国际层而履约工作的规定
《公约》对“保护”这一概念给出明确定义: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
为此,《公约》对缔约国规定了六项义务:通过拟订并不断更新清单,确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加以保护;制定一项全面的政策,将非遗保护纳入规划工作,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相应的非遗保护主管机构;开展针对非遗的研究、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非遗保护的认识和理解;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问委员会提交履约报告;确保创造、持有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广泛参与。
在国际层面,围绕《公约》宗旨与目标,《公约》从不同角度设立了3个主要“抓手”,即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简称“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简称“急需保护名录”)和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简称“优秀实践名册”)。
《公约》还首次建立了非遗保护的国际援助机制,鼓励缔约国开展国际合作。同时,以缔约国定期纳款为主要来源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为《公约》国际层面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目前,以非遗名录册、国际援助与合作及非遗基金构成的《公约》国际层面履约工作机制已逐步建立,并通过《公约》缔约国大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开展实施工作。
《公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未来主要工作方向
随着《公约》进入实施阶段,国际社会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已形成广泛共识。但是由于各缔约国对于《公约》的理解和关切不尽相同,且各国的履约能力亦有所差别,《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在不同层面逐渐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据笔者观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申报工作中的不平衡问题。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名录之间项目总量的不平衡。截至2010年11月,全球共有213项代表作名录项目,16项急需保护名录项目,3项优秀实践名册项目和l项国际援助项目。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讲,优秀实践名册和国际援助的申请更能体现《公约》重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精神,但是由于宣传不足和申报程序相对复杂等原因,缔约国对优秀实践名册和国际援助的申报热情还未展现。
还有就是国家和地区申报数量不平衡。目前,亚洲地区国家对于申报的热情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仅中国、日本、韩国3个国家列入名录的项目就占到世界的1/3左右。再者,名录项目体现的非遗领域不平衡。由于表演艺术和传统手工艺类的非遗项目比较容易识别和描述,这类项目在代表作名录中的比例高达70%以上。
其次,缔约国履约能力建设问题。自《公约》生效以来,5年左右时间,缔约国从30个增加到134个,该《公约》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发展最为迅速的公约。面对如此迅速的批约进程,提高缔约围在国家层面的履约能力也成为《公约》及其秘书处面临的一大难题。
再次,发展中国家对《公约》相关工作参与不足。在规则制定、项目评审以及专业机构和专家参与等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程度都远远低于西方国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往往由于语言、学术传统和规范等方面问题难以深度参与《公约》的实质性工作。
为应对上述问题和困难,《公约》秘书处将调整工作重心,利用分布世界各地的教科文组织地区办事处和非遗领域的二类中心等机构,实施全球提高非遗保护能力建设战略。秘书处计划在201 1年举办50余个培训活动,通过在全球举办一系列地区性师资培训班,建立国际专家网络、储备师资,并将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区办事处在全球范围举办着眼长远和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借助专家力量帮助缔约国不断提高其国家层面的履约能力。目前,全球首个非遗师资培训班已于2011年年初在北京成功举办。
中国国际层而履约工作现状
回顾我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遗领域的国际合作情况,文化部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机制,并积极组织开展“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工作。2001年以来,我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公约》框架下的历次会议,全程参与了《公约》的谈判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积极开展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 作与交流,并于2006年和2010年分别当选首届和第三届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
作为公约的首批缔约国,中国一直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在参与非遗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的相关工作中,一方面积极表达中国的意志和关切,同时,也为推动国际规则不断发展完善而贡献中国的智慧,做出了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应有的贡献。
在国际层面履约工作方面,中国目前做的主要工作有:参与非遗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积极申报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积极探索创新与周边国家非遗合作模式,鼓励联合申报;做好履约报告撰写工作;在华建立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构建区域合作平台;承办教科文组织非遗师资培训班,建立国际专家网络;培养非遗国际合作专家,提供智力支持等。
在这些看似平凡的工作背后,我国的外事工作者付出了巨大而持续的努力。由于各委员国间存在着文化和国情差异,每一项工作的推进要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取得其他国家的理解和支持,都非常艰难。尤其在与周边国家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问题上,常常备受国内外关注。
2009年我国单独申报的“蒙古族呼麦艺术”成功列入代表作名录后,蒙古国内媒体和部分民众认为中国抢占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误解和不满。我方及时通过相关途径向蒙方介绍《公约》和申报代表作名录的相关规定,阐明中国申报“蒙古族呼麦艺术”符合《公约》精神和代表作名录评审标准,表达中方愿与蒙方建立非遗联合申报和保护工作机制。
2010年3月25日,我国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代表团进行会谈,经过整整一个下午的谈判,双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谅解备忘录》(简称“谅备”)达成初步共识。两天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文化部长第七次会晤期间,文化部部长蔡武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部长奥特根巴雅尔正式签署了上述谅解备忘录。
为落实谅备精神,文化部派出了6人工作小组于2010年12月14日至17日访问蒙古国,与蒙方10人工作小组就对《公约》的认识问题、中蒙联合申报或单独申报问题、两国专家学者的合作研究问题、中蒙双方非遗保护问题、对双方已共同列入申报代表作名录项目“蒙古族长调民歌”联合保护问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2011年4月12日至17日,中蒙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机制第二次工作小组会议在北京召开。中方派了10人工作小组,蒙方派出了包括蒙驻华使馆公使在内的13人工作小组。在不久的将来,中蒙双方将正式签署合作协议,中蒙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机制将迈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这一合作机制将是一个有效的双赢机制,将在国际上起到示范作用,在国际层面彰显中蒙两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会在国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开拓一个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