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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深化预防职能,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共权力运作、公共利益实现中存在的问题等,抓住典型案件、类案进行调查研究,二年来,共写出调查报告7篇,得到市委有关领导的批示和肯定,得到上级院的认可,也得到被调查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发挥了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
一、统一思想认识,理清调查思路
高检院下发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围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省、市院近年来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等也都进一步提出了开展预防调查工作要达到的标准,预防调查已作为一种新型的工作内容和检察工作方法予以确定。对此,我们根据上级院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规定、深刻领会预防调查的重要意义。认识到预防调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也是理论与实践、职责与任务、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最有效的预防工作方法之一,同时,又是开展犯罪分析、预防宣教、预防咨询、提出包括检察建议在内的预防对策的重要基础,是加强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专业化、职能化和规范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在此基础上,我院确立了要通过开展预防调查来研究腐败犯罪的现象和规律,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规范进行,不断提高预防工作专业化水平,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促进预防工作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的思路,将预防调查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二年来,按照上级院规定预防调查事项的程序、调查范围等,积极开展这项预防业务。
二、选准选好课题,着力预防调查
选准选好课题是做好预防调查的前置条件。二年来,我院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选准选好课题,开展针对性预防调查。
1、结合自侦部门查处的具有系统性、行业性特点大要案件,针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进行预防调查。,我院查处发生在税务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6件8人,这一致使国家税收损失340余万元的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因其涉案人员均为一线聘用人员、均以发票为作案对象、内外勾结等特点引起了预防部门的高度关注。在院领导及国、地税等相关部门支持下,预防人员于初及时开展调查,通过深入案发单位走访、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等,发现案发单位存在对发票的监管机制不到位、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遂及时下发了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发票管理、科学安排岗位人员等六项预防建议,得到采用和落实。同时,撰写了《关于我市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向地方党委、上级院汇报,得到了市委有关领导批示和上级院的肯定。1月16日,市预指委向全市转发了这一调查报告,这一调查事项还获得了市院评比三等奖。
2、瞄准职务犯罪典型、新型案例的突出特点,及时发现新的作案手段、犯罪重点领域和环节部位,掌握新的职务犯罪动向趋势,来确定预防调查对象。,我院查办了王某因超低价购房被以论处的案件。此案属于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的新型职务犯罪,是规定下发后苏州地区第一起。我院根据查办该案时掌握的资料,认为应以该案切入点进行预防调查,以便我们对新类型职务犯罪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通过询问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调取有关制度以及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发现案发单位在制度上、体制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了预防建议,写出《苏州首例新型受贿案的调查报告》向地方党委报告,《苏州职务犯罪预防》第1期刊登了该文。
3、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反腐败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开展预防调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我院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主题,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通过对已发案件的综合调查,分析研究预防对策。以来,我市发生8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工程建设、税费征管、水电管理等多个领域,反映出的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心态不平衡等问题,对此,我们在深入各乡镇调查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农村干部的思想动态及对职务犯罪危害的认识,了解农村干部在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及镇、村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了解农村干部在工作中的困难及采取的措施等。在此基础上撰写了《让村务在阳光下运行》的调查报告,得到了上级院的肯定。
三、发挥职能优势,推动机制创新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转移问题 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62-02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多渠道转移农民就业,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之一。”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新生代农民工”专指1980年、1990年后出生的,登记为农村户籍而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群体。相关资料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目前的总数接近1亿人,占农民工总数近6成。而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刑事犯罪高发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总结2010年中国刑事犯罪九大特征指出:“根据相关政法机关统计,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约占整体案件的三分之一。”因此认真分析研究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特点、犯罪原因、以及预防和治理措施,才能积极引导他们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为城市作出更大的贡献,否则会成为城市发展的隐患。
一、新生代农民工特点
1.整体素质不高,就业范围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外出农民工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比重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占23.5%。分年龄组看,低年龄组中高学历比例要明显高于高年龄组,30岁以下各年龄组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均在26%以上,其中,21-25岁年龄组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达到31.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程度比第一代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这只是相对于教育极其贫乏的上一代农民工而言的,总的来说新生代农民工所受的教育还十分欠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导致他们整体素质不高。在当今大学生就业尚且困难的背景下,素质偏低的新生代农民工只能从事最底层的工作,从事第二产业的劳动力占56.7%;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占40.5%。
2.法制意识淡薄,做事不考虑后果。调查显示,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都表示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而走向犯罪的,这是由他们的成长环境造成的。首先,新生代农民工进城之前生长在环境相对封闭、法制观念落后的农村地区,接触法律的机会很少。其次,虽然他们都或多或少地接受过教育,但一般只涉及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几乎是空白,法制意识的形成更是无从谈起。再次,他们的父母大多在外谋生,使得他们成长中缺乏必要的引导,长期的放任自流导致部分人自控能力较差。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和缺乏自控能力这两方面的原因,新生代农民工难免会一时冲动而走上歧途。
3.过于注重享乐,好逸恶劳。新生代农民工因为年轻所以喜欢追求时尚,消费观念比父辈更加开放,也更加注重享乐。根据2007年的一个调查,农民工尤其是青年农民工对高档商品和时尚商品的消费有较高的渴求,其中有5.79%的人购买国外高价手机,18.68%的人购买国产高价品牌手机,6.31%的人购买流行服装,2.72%的人购买高档品牌。不过,新生代农民工在接受城市消费观念,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他们的工资收入却没有随之增长,加上攀比心理作祟和理财能力上的不足,他们常常入不敷出,经济上陷入困境,这就是为什么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要是侵财型案件的原因了。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同龄人一样,虽然“根”在农村,但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教育观念的改变,他们很少务农。长期在城市生活使他们习惯于城市的繁华与生活节奏,有着自己的梦想。
4.易受不良风气影响。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在初中阶段即已完成学业,还未成年就踏着父辈的足迹进入城市谋求发展。因为他们年龄尚小,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接触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后,他们往往会因无知而加以效仿,许多不良恶习又会逐渐在他们之间交叉感染,最终导致一部分意志薄弱的人走向犯罪。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以侵财型犯罪居多。新生代农民工高发型犯罪案件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其中侵财型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最大。据统计,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山西省壶关县检察院共审查各类案件78件85人,其中返乡农民犯罪的有10件17人,分别占受理总件数和人数的13%、20%,犯罪行为涉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其中,侵犯财产罪最为集中。5个罪名分别为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其中又以盗窃罪居多,占返乡农民犯罪总数的35.5%。
2.共同犯罪特征明显。从犯罪形式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从众性和团伙性,表现出显著的共同犯罪特征。
3.犯罪年龄低龄化。据调查,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壶关县的返乡农民工犯罪中,年龄最大的43岁,最小的21岁。其中30岁以下的占到47%。
4暴力倾向凸显。暴力化倾向严重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又一重要特点。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多是年轻人,做事易冲动而走向暴力化。如出于对消费的欲求和对财产的占有欲,他们往往通过抢劫、抢夺等暴力手段达到目的。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分析
自身方面的特点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因素,他们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倾向有一定偏差;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不完善等社会层面的原因,也是引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重要方面。
在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中,绝大部分文化素质不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是低地位、低收入、高强度的劳动,极易积累不良情绪,进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1.就业不平等和继续教育机会缺乏。我国工资报酬最低的几个行业是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贸易、服务业、采掘业、建筑业和制造业,这些行业的工资都低于平均工资水平。而新生代农民工却在这几个行业的就业比例中占82.5%。如果说这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导致的话,那么他们在相同工作中却不能与本地市民享受同样的待遇则说明就业的不平等。据调查,有28.7%的农民工与本地职工同工不同酬,有55.1%的没有社会保障等职工福利,分别有18.6%和34.1%的没有被给予与本地职工同等的培训机会和晋升机会。不过,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入城以后很难有机会接受继续教育。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父辈的显著之处,是他们更想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而谋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所以,他们希望在平时能不断充实新知识、学习新技能,但以户籍为基础的基础教育限制了第一代农民工子女在初期接受教育的机会,在起跑时就晚了一大步;而继续教育的不给力则成为他们提升知识水平的又一障碍。
2.社会保障和救济不足。在我国,户籍附加了很多的功能,捆绑了像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许多保障利,这些福利直接影响到一个人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但是在现阶段,进城的农民工却很难享受到这些福利。如我国教育体制是“分级办学,属地管理”,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子女就难以享受和城里孩子同等的教育条件。又如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一般不包括农民工,但其实他们的居住条件才是最恶劣的,是生活在城市中最需要改善居住环境的一类人。除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足以外,农民工权利受到侵犯时所能得到的救济也十分有限。调查显示,有75.9%的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工资拖发、克扣和拒发的现象,有70.6%的人发生过因公受伤而用人单位不给钱医治的情况等。对于这些不公正待遇,只有43.6%的被调查农民工表示问题能够得到解决。这虽然有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的因素在里面,但我们不可否认政府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上的缺失。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还将农民工视为扰乱治安的罪魁祸首,对他们实施歧视性管理,给他们制造更多的麻烦。由于这种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的缺乏,农民工在遇到困难时很少求助于当地的政府及其他正规组织,而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或拉帮结派等形式来维护权益,常常不依照法律行事,给治安带来隐患。
3.户籍限制和社会歧视。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户口本上是农民身份,但其中很多人都是从校门直接走进城市,属于一批没有务农常识和经验的农民――不务农的农民(我国户籍制度意义上的农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王春光也曾撰文指出,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在生活阅历、进城动机等方面很不相同。”经历了城市工作和生活的他们,对家乡的认同越来越淡漠,但在城市中又找不到对城市社会的认同。因此,他们“进入了社会认同的丧失和重构的艰难阶段。”在这种心理状态的驱使下,新生代农民工更容易走上犯罪歧途。
四、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1.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增强农民工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是农民工面前最坚硬的一道制度壁垒,也是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巨大阻碍。改革户籍制度已是必然的趋势,正如温总理与网友交流时所说,“如果说最症结的问题,就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让那些长期在城市生活和工作,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民工融入城市。”
当然,户籍制度改革也要遵循发展规律,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和政府财政的支付能力。若在各方面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操之过急,盲目进行城市人口扩容,将会导致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瘫痪等很多问题。所以,可考虑将拥有较高生存技能的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优先开放城市户口的对象,因为他们更渴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也更符合城市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不但增强了自身的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必然成为其他农民工积极学习、效仿的对象,激发越来越多农民工建设城市的热情,从而实现农民工和城市的双赢。
2.完善社会保障措施,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使暂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帮助,促进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
保障措施要涵盖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各方面,要努力解决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为企业培养更多的技术人才。要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到当地义务教育体系,使其与城市孩子平等地享受优质教育。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医疗卫生投入,帮助他们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要继续加大廉租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希望实现温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描绘的那样,“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也期望能尽快消除城乡歧视,让农民工在城市里有尊严地生活下去。
3.加强法律道德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是因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对自己的行为放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首先,司法机关要肩负起对农民工法律宣传的任务。要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如举办法律讲座、巡回审判、法律咨询等,形成长效普法机制。要重点对农民工进行诉讼辅导,改变他们非正规的纠纷解决方式,培养他们依法维权意识。还要对经济困难的涉诉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新闻媒体、影视文化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宣传引导。可以国家“阳光工程”培训为依托,在教授农民工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开办思想道德课程,帮助他们树立与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提升他们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追求,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纠正他们的享乐思想和不理性的物质追求,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来实现人生价值。
4.推行农业产业化,鼓励新生代农民工回乡务农。农民工返乡创业,不仅解决自己的问题,还增加新的就业机会,是今后农村新的增长点。各地政府要在财政、税收、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发展规模种养业,创办工商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借鉴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培养职业农民的做法,与科研院校开展定向委托培养,免费开办农业职业学校,组织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培训,培养一批农村管理人才、种养业能手、农机作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社领办人,依靠职业化的农民来发展现代农业。
[本文系山西省社会、经济、统计科学研究立项课题《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编号KY[2010]01),)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生存发展,预防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报,2010.7.22
2.2010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及2011年预测.中国法制网,2011.02.23
3.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20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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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山西壶关:八个月17名返乡农民犯罪.检察日报,2009.8.12
[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 社会保险 维权意识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一、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笔者调查发现一个情况,尽管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满意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依据我国2009年国家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调查资料统计:约12%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满意,80%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认为还可以,仅有8%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不满意)。结合这份调查报告笔者个人判断认为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满意度的主要依据是相对于农村收入水平太低来决定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且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这两个条件就限制了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城市边缘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观念让他们常常因为“怕花钱、嫌麻烦”等原因,而对雇主“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一系列行为往往听之任之、忍耐克制。这就是导致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十分淡薄且参保意愿不强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已经可以完全明确“享受社会保险是包括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规过于陈旧、立法级别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盖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相关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当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工作状态,总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得实际需要。此外,执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时,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严重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拖欠保险金行为、非法挪用与挤占保险金行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笔者个人认为在社会保险问题中政府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应的宣传与教育力度来实施培养的,在以往政府实施的“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就业能力、自身素质,最终提升其收入,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法律常识讲座”,这是由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与缺乏法律意识”,“就业技能培训”能够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识讲座”则是在提升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基础上同时让他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益,以往大多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通过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法律知识讲座能够最大层面的去为其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劳动保险维权意识。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就是转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真正做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对此,笔者个人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认为我国应该具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法”,对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应该有着明确且完善的法律条文,包括“从法律上明确阐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等等方面,此外,还应该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各种具体社会保险险种(如工伤、医疗、养老等)进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规背景下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护。在执行发面需要执法机关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扰而变化且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同时让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3.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国有着一个专有名词“农民工”,这个尴尬的称谓让这个在特殊历史时期所特有的群体一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笔者认为只有真正让他们在城市里拥有城镇户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们才能真正摆脱这一尴尬称谓与感受,他们的身份转变才能真正和职业相一致,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国一直在实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只有当改革继续深化下去,当逐步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和户籍制度,我国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才能真正依靠政策争取个人的身份与各种福利待遇与城镇居民一致。此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去关注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相关问题纷争,通过加强监督对外来务工人员及相关用工单位的管理来维持规范的就业市场。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监察力度,认真规范的监察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最大程度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行业进行重点监察,例如:建筑、餐饮,畅通劳动监察投诉与举报渠道,真正及时、严格处理投诉问题,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案特点明显
1. 犯罪主体集中在基层村组。一是犯罪主体以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所占比例较大,国家公职人员中科级以下干部居多。在查办的183人中,村组干部147人,所占比例为80%;乡(镇)站所工作人员36人,所占比例为20%。二是犯罪主体以党员干部为主,占总人数的72%,共计132人。三是犯罪主体文化程度相对较低。高中以下文化程度139人,占75%。
2. 涉嫌罪名集中。据统计,涉农职务犯罪主要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种罪名,其中挪用公款57人,占31%;贪污82人,占44%;受贿24人,占13%。三类犯罪合计163人,占涉案总人数的89%。一人涉嫌上述两种罪名甚至三种罪名的也占一定比例。
3. 涉案领域集中。涉案领域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征地面积比较大、地理位置相对优越的县市区周边地带,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开发,农、林补贴的案件约占总案件的63%;涉及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优抚、移民等专项款物管理的案件也占一定比例。
4. 窝案、串案突出。有的村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上下联手,有的内外勾结,形成串案;有些多名负责人串通一气,分工合作,形成窝案。在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十八里河镇一村的党支部书记乔某等6人挪用公款、受贿特大案件中,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徐某、村主任李某及3名村党支部委员等相互勾结,共同贪污、挪用公款,致使村委班子成员“全军覆没”。
5. 作案手段呈多样化。一是挪用涉农资金为自己或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贪污涉农资金。四是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涉农资金。
6. 缓刑、免刑的使用率高。从调查情况看,这183名涉案人员中,判处缓刑72人、免予刑事处罚的38人,两种合计110人,占涉案总人数60%。
二、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虽形式多样,但根源是相似
1. 缺乏有效监督。现行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村账乡管流于形式。尽管各种款项必须经过乡(镇)、办事处会计中心,但对具体支付项目、支付渠道和用途,缺少必要的跟踪监督。村民理财小组有名无实。按规定有关票据须经村民理财小组盖章方能下账,但对票据真伪、支付的是否合理,缺少必要的审核。有的会计身兼数职,既管钱又管账,白条支出、下账不及时、票据长期积压,造成了账务管理上的漏洞。
2. 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村、组和乡镇站(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资金管理松弛、责任不明、制度不严等现象。这些问题的不同存在,导致涉农资金疏于管理,违规操作、权力失控,成为滋生涉农职务犯罪的“温床”,犯罪分子往往伺机利用这些条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职能部门没有制定和实行切实有效的跟踪监督制约体制,不能做到涉农资金跟踪监督,尤其是对重点环节、重要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更缺乏必要的管理监控手段。
3. 村务公开不够,财务管理混乱也为职务犯罪提供空间。一些村委对村务、财务不公开、不讨论,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不了解、不知情、不明白,造成群众对干部、对村委不理解、不信任。一些村委存在着钱账不分、白条入账、少记漏记现象,收入、支出全凭一支笔、一张嘴,纸片账、提兜账、坐收坐支现象严重。上百万元的项目资金,没有单据,村委只有一个协议,甚至出现村委和村办企业账目混记现象,致使个别人乱中牟利。财务管理混乱也为案件的侦查制造一定的障碍,往往在涉案款物的认定上缺乏依据,这也是造成缓刑、免刑的使用率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4. 基层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查办的183名涉案人员中,高中以下文化程度139人,他们大多数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对自己的责任、地位缺乏正确认识。有些单纯追求村级经济发展,注重搞活经济建设能力,而忽视了思想作风建设,放松了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很容易被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所侵蚀。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懂法,一些涉案人员在归案后仍不知道其借用公款谋取私利的行为属于犯罪。群众也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对基层干部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加之一些基层干部作风简单粗暴,群众对其产生畏惧心理,分不清基层干部哪些是行使公务,哪些是违法违纪,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敢揭发和举报,使得犯罪分子有恃无恐、持续作案。
三、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减少涉农职务犯罪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加强教育,提高基层干部整体素质。加大法制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要在基层设立流动的预防职务犯罪课堂,组织有一定政治理论水平和一定办案经验的专门人员讲课,以案释法,有针对性地对基层干部进行教育。使他们摆正个人利益与党的利益、群众利益的关系,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利用召开支部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以及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针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采取措施纠正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良风气,结合年度党员评议,大力表彰先进,弘扬正气。
关键词:弥勒;林业案件;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12011803
1基本情况
1.1自然概况
弥勒市地处云南省东南部,红河州北部,位于北回归线附近,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03°04′~103°49′,北纬23°50′~24°40′。北依石林县、宜良县,南接开远市、西邻华宁县、建水县,东望泸西县、邱北县。地势北高南低,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类型,年平均温度17.1℃,年平均降雨量950.2㎜,相对湿度73%,最高海拔金顶山2315m,最低海拔南盘江出境处862m,相对高差1453m。土壤以红壤和紫色土为主,水稻土、砖红壤性红壤、石灰岩土次之,红壤是市境内分布最广的土壤。
1.2社会经济状况
弥勒市辖10镇2乡,129个村民委员会,7个社区居委会,1057个村小组。2012年末,总人口52.78万人,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01.05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20.23亿元;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152.1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8.72亿元。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813元,全年粮食总产量23.6万t,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029元。
1.3资源状况
1.3.1森林资源
(1)弥勒市土地总面积391127h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31520hm2,占59.2%;非林业用地面积159607hm2,占40.8%;
(2)弥勒市活立木总蓄积量6931480m3,其中:有林地蓄积量6807980m3,占98.2%;疏林地蓄积量13490m3,占0.2%;散生木蓄积量25880m3,占0.4%;四旁树蓄积量84130m3,占1.2%;
(3)弥勒市森林覆盖率40.2%,其中:有林地覆盖率32.6%,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覆盖率7.6%。
1.3.2主要的野生动植物
弥勒市境内山多地少,起伏不平,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85%,加上亚热带季风的影响,小区域气候明显,为各种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据1991年云南省林业学校的植物普查记载,弥勒市有森林植物187科1169种。
主要植物:
(1)用材林树种:云南松、华山松、云南油杉、麻栎、直干桉、蓝桉、赤桉、园柏、藏柏、墨西哥柏、红椿、滇杨、喜树、梓树、黄连木、木荷、桤木、杉木、银荆、黑荆、枫杨、香樟等;
(2)经济林树种:板栗、核桃、山楂、棕榈、乌桕、油桐、茶、桑、花椒、柑桔、桃、梨、柿、石榴、杏、枇杷、枣子等;
(3)灌木树种:杨梅、余甘子、楠蚀、水红木、盐肤木、栎类、杜鹃、蔷薇、小铁子、车桑子、头状四照花、救军粮、苦刺、青皮刺等;
(4)珍稀树种:榉树、南盘江苏铁、金丝楠木等;
(5)引种树种:主要有小叶榕、高山榕、柳叶榕、印度榕、红河榕、天竺桂、云南拟单性木兰、红花木莲、亮叶含笑、杜英、石楠、海枣、木莲、荷花玉兰、蓝花楹等200多种;
(6)旱地草本:据1981年草场资源普查结果,弥勒县草类有81科485种,主要有黄背草、野枯草、扭黄茅、旱茅、白茅、龙须草、勾颖草、青香茅、紫茎泽兰、牛筋草、苍耳子、鬼针草、胜红蓟、求米草、大苞鸭趾草、狗牙根、圆叶牵牛、马塘、锦葵、龙葵等;
(7)湿地植物:根据2012年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涉及湿地植物群系52个,41科,98种,主要有喜旱莲子草、荩草、蒿草、莎草、李氏禾、木贼、酸模叶蓼、两栖蓼、红蓼、双穗雀稗、水稗、三角假冷蕨、马鞭草、芦苇、水葫芦、马来眼子菜、大漂、皇竹草、狗尾草、积雪草、茭草、薄荷、水葱、菖蒲、灯心草、过江藤、凤眼莲、水金凤等。
主要动物:
(1)鸟类:猫头鹰、昆雉鸡、白腹锦鸡、啄木鸟、鹧鸪、黑颈长尾雉、竹鸡、灰喜鹊、画眉、海鸥、野鸭、白鹭鸶等;
(2)爬行类:青蛇、麻蛇、脆蛇、眼镜蛇、乌梢蛇、黑蛇等;
(3)兽类:穿山甲、猕猴、獐子、黄鼠狼、野猫、林麝、破脸狗、赤狐、野猪等;
(4)鱼类:鲤鱼、草鱼、鲫鱼、罗非鱼、鲢鱼、银鱼、细鳞鱼等;
(5)昆虫类:松毛虫、小蠹虫、刺蛾、金龟子、七星瓢虫、赤眼蜂等。
2林业技术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弥勒市涉林案件种类繁多, 主要有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征)用林地、森林火灾、非法捕杀野生动物和采伐毁坏珍稀树种、古树名木等。目前林业局固定一名工程师,当发生林业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时,局里临时在下设的林政科或规划队指派另一名工程师配合专职工程师进行涉林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报告未经相关的科室审核,直接提交办案单位。
2.1机构不健全,技术力量薄弱
弥勒市未成立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未设立专门的林业案件技术鉴定科室,发生涉林案件时均由市林业局临时指派相关科室的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而这些技术人员虽然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证书,但从未参加过相关的技术培训,未取得相应的林业案件技术鉴定资格证书,更没有参加过森林资源一、二、三类调查等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因无组织作保障,导致林业技术鉴定工作各人为阵,形成无序局面,这不利于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学识交流和水平的提高。另外,当当事人对技术鉴定结果有争议时,无权威鉴定单位作裁决,这不利于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影响办案效率。
2.2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
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具有时效性强、工作量大、危险性高等特点,由于弥勒市缺乏相应的工作和保障制度,涉林案件技术鉴定都是由市林业局临时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自由性大,责权利不明确,分工不细致,致使鉴定人员工作热情不高,责任心不强,鉴定工作不仔细、报告内容不详实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结果不审查,盲目轻信,拿来就用,其准确性和客观性往往得不到办案单位和当事人的认可,容易导致案件复查。
2.3依据不统一,数据不客观
当前弥勒市对涉林案件技术鉴定的方法、依据以及引用的数据尚未统一,鉴定过程中各自为政、五花八门,凭自己的经验进行,如对盗伐案件中蓄积量的计算,非法占(征)用林地的面积计算,森林火灾案件中植被恢复费是否计入、经济果木林的损失计算等,出现不同的人对同一林地所做的鉴定结果不一致,不能客观反映实地的情况,这样不仅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地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鉴定报告中同样存在内容不全面、重点不突出、行文不规范的问题,其附表的填写和附图的制作专业名词不规范,未统一格式,图纸误差较大,严重影响了案件查处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4法律意识淡薄,鉴定工作困难
林业案件的特点,主要发生在交通不便,山高坡陡,当地群众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的地方,往往报案不及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案发现场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大量证据灭失或发生改变,给林业技术鉴定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严重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对策和建议
3.1成立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员
建议弥勒市林业局成立林业技术鉴定机构,办公室设在业务性较强的科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办公,配备目前较为先进的林业调查工具、设备。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人员, 除拥有林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外, 还需参加过森林资源一、二、三类调查,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地履行林业技术鉴定工作职责,在本专业领域中有一定的造诣,是本专业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并参加过省州举办的各类技术培训班的学习,取得合格证书。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要不断提升鉴定人员的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意识、业务技术水平。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报告,事关社会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严守鉴定纪律,需经鉴定机构审定后,提交办案单位,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3.2完善制度建设,提供保障措施
林业技术鉴定工作,是野外作业,技术含量高,条件较为艰苦,风吹日晒雨淋、遇毒蛇是司空见惯的事,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激励机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提供保障是完全必要的。鉴定人员极易受到意外伤害,建议对林业鉴定技术人员实行特殊的劳动保障制度,政府部门应安排出一定的经费给鉴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给予鉴定人员相应的补助或奖励,使责任和利益挂钩,提高鉴定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效打击林业违法犯罪分子,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完善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和错误鉴定责任追究制度。
3.3规范鉴定方法,统一技术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执法行为,客观、公正、公平处理涉林案件,使鉴定结果能够客观地反映真实状况,切实减少因技术标准不统一而出现的鉴定结果不同的现象发生,结合弥勒市的实际情况,针对鉴定过程中涉及的若干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弥勒市林业局应出台《弥勒市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林业技术鉴定的原则、要求和工作程序,技术鉴定的含意和分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鉴定报告要求,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等,分别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非法占(征)用林地案件,森林火灾案件,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案件,非法采伐、毁坏野生植物案件,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案件的技术鉴定,明确统一的技术标准,明确计算方法,确认引用数据出处,规范报告文本格式和附表、附图等,注重当事人的知情权,确保鉴定方法有章可循、测算标准有据可依、鉴定报告内容详实、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3.4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弥勒市广大的农村是森林资源保护的前沿阵地,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对搞好森林资源管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林区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使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森林保护工作中来,积极举报涉林案件、保护案发现场,协助工程技术人员搞好鉴定工作,达到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打击林业违法犯罪、保护现有森林资源、保护国家生态建设成果的目的。
3.5制定林业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
林业案件技术鉴定,需要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的2位以上技术人员才能完成,各类案件错综复杂,鉴定成本较高,可向申请林业技术鉴定的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按毁坏林地的面积或林木蓄积的多少来收取费用。费用可用来更新技术设备,并奖励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人员, 谁鉴定谁负责, 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提高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正确率。
参考文献:
[1] 李炳凯, 黄杏模. 设立林业案件的技术鉴定机构势在必行[J]. 林业调查规划,2001,26( 2):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