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互联网信息安全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中图分类号:R197.1; TP393.0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7)09-0014-03
Privacy protection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of E-health*
MA Shishi1**, YU Guangjun2***, CUI Wenbin2(1.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25, China; 2. Shanghai Children’s Hospital, Shanghai 200062, China)
ABSTRACT Health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privacy issues which are brought in by the rise of E-health can not be underestimated. The information security issues (such as privacy leak) of E-health possibly existed in the use of consulting services, telemedicine and mobile medical equipment were analyzed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and health information an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were proposed, which are included in establishing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rivacy information protection suitable to Chinese national conditions by learning from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foreign health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pplying the advance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imely introducing a review system for technology application and implementing the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to the relevant institutions so as to better protect the health information under the internet medical environment.
KEy WORDS E-health; privacy information; security information
互联网医疗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以信息技术(包括通讯技术、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为支撑,开展在线健康教育、电子健康档案、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处方和远程医疗等多种活动的一种新型健康和医疗信息服务的总称,其本质是将互联网及相关信息技术延伸至医疗服务这个大行业中来[1-2]。
互联网医疗的兴起在方便患者就诊、节省医疗成本、优化医疗模式、保证医疗安全、方便医学研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互联网医疗的推广,云技术、大数据分析的应用,患者医疗信息变得更集中、更易获得,在医疗数据采集、存储和应用过程中常发生数据泄露的问题。数据泄露会危及患者个人隐私,如某社区居民疾病登记管理系统的账号和密码泄露,就会暴露大量居民的敏感信息。近几年,孕、产妇个人信息泄露的新闻几乎不绝于耳,其带来的一系列推销、诈骗问题严重困扰信息当事人[3]。因此,很有必要对在互联网医疗环境下的咨询服务、远程医疗、移动医疗设备使用中可能存在的隐私泄露等信息安全性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及预防。
1 互联网医疗中隐私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
1.1 咨询服务中的泄露风险
在互联网医疗中,患者可在具有挂号功能的网页上进行预约挂号、医疗保健咨询,还可通过网络上的医疗社区向医生寻求建议以及与病友交流治疗信息,但存在患者相关隐私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等问题。首先,患者要填写一系列个人信息注册,这样才能获取网站服务;其次,在进行医疗咨询或在患者社区分享就诊经验时,患者会有意无意地泄露一些碎片信息,虽然这些碎片信息单独看似毫无价值,但将之与患者提供的其他信息关联后却有可能识别其身份[4]。最重要的是,一些网站允许广告商或其他第三方获取用户信息,当患者浏览网站时点击了外部广告,广告商便能追踪这些患者,对患者进行定向广告推送。但互联网具有开放性,患者并不知道哪些人可以获取他们的哪些信息,也不知道那些信息被用于何处,甚至以上行为的发生都很难被患者觉察,而信息泄露时也无从申诉。
目前有S多互联网医疗机构,水平与资质参差不齐,工作人员同样层次复杂,而他们可从网络后台获取用户的大量健康信息[5],若发生隐私泄露问题,很难追踪根源来明确责任。少数从业人员受利益驱使,拷贝、贩卖健康信息,也造成了患者隐私泄露的问题。
1.2 远程医疗中的泄露风险
远程医疗是指远距离地对患者进行医学诊疗,其应用使得医疗服务突破了空间的限制,有利于优质医疗资源的配置,处于医疗资源不足区域以及身体行动不便的患者也可不再需要长途跋涉、劳心劳力地去医院就诊,在家就能通过网络得到专业的医疗服务。2014年8月国家卫计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中规定,远程医疗服务只能由医疗机构提供。国家发改委、卫计委还于2015年初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在宁夏、云南等5省(区)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省(区)落实远程医疗服务工作[6]。
然而,在远程医疗过程中同样存在隐私泄露风险。在远程诊疗过程中,患者的病理学诊断、影像学诊断等数据或图片都通过互联网传送,与医生的沟通也是采用视频通话方式,数据容易受到拦截、甚至篡改,视频也有可能被窃听。远程医疗结束后需进行医疗档案的记录,医疗信息电子化、档案化可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且方便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传输或共享。传统的医疗机构通过将内部的电子病历系统与外部网络隔绝开来保障信息安全,互联网医疗则将医疗信息的共享范围拓展至整个互联网,而电子记录容易复制、共享、被第三方截获的特性便带来了信息安全的隐患[7]。
1.3 移动医疗设备使用中的泄露风险
互联网医疗催生了各种类型的移动医疗设备,主要包括健康管理类的可穿戴设备如手环、慢性病管理类的监测设备如家用血糖仪、适用于远程医疗的监控设备等,受到目标人群的欢迎。这些设备可持续性地采集、存储患者的数据,帮助患者进行健康管理,并向互联网医疗机构传输数据。同时,这些移动医疗设备具有汇总患者数据、创建患者的详细的合成档案的功能,还有将收集到的患者的大量数据聚合、关联、分析的功能,可从中挖掘出新的信息。此外,这些设备还有可能记录其他数据,如患者的位置信息等。这些数据对商业企业有很大的利用价值,如用于定向营销等,可为其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然而目前国内对此类设备的数据采集与利用并无相关规定。
对于家用远程设备,在信息访问、传输和存储时,由于用户的操作失误或有意为之,也会造成信息的泄露、篡改和丢失[8]。由于用户疏忽、错误地使用了不安全的上网设备(免费路由器等)而导致信息泄露的事例并不鲜见,2015年央视“3・15”晚会上就特别展示了信息诈骗犯罪如何利用免费路由器获取用户信息的例子[9]。因此,对移动医疗设备用户来说,要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否则将其他端口把控得再严也是徒劳的。
2 相关建议
当前,我国互联网医疗正处于发展初期,在保障医疗信息隐私与安全的前提下,应本着鼓励发展的原则,不可过分束缚。对互联网医疗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议从立法、信息技术和管理三个维度来解决,使之能够健康发展。
2.1 加快制定健康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以适应互联网医疗发展的需求
目前,世界上有109个国家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10],而我国尚无系统性的法律、法规来确保医疗信息安全,尤其是在涉及隐私保护方面。我国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虽多,但基本上是分散在效力层次不一的各种法律、法规甚至规范性文件中的,即目前法律对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采用的主要是间接方式,且规定模糊、震慑力有限,不仅会使隐私信息泄露者肆无忌惮,而且在出现纠纷时也往往无法可依。
建议制定个人信息或医疗健康信息方面的专门法律,在规范远程医疗、移动设备健康信息收集与利用等方面适应互联网医疗发展的需求。同时,通过立法设立专门的部门对互联网医疗机构进行统筹管理,主要职能包括日常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的监督、侵权事件的咨询和诉讼等,建立、健全层级管理机制,提高行政干预效率。
2.2 利用先进技术为患者医疗信息的存储与传输安全保驾护航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各种技术手段侵入存储有健康信息的网站非法浏览、篡改、盗窃隐私信息,远程医疗也可能遭到黑客的拦截而导致数据泄露或失真。
建议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相关技术应用审查机制,并构建分级、分类审查制度,对信息技术的使用进行监管。互联网医疗中健康信息面临的安全威胁大多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来解决,因此可引入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包括访问控制技术、匿名技术、加密技术、安全监控和审计技术等,同时鼓励创新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信息技术。
2.3 有效的管理是互联网医疗信息安全的重要屏障
各互联网医疗机构应以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最低要求,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规范及操作规章,并认真落实。以下三点需予强调:
1)加强从业人员的隐私保护意识培养和专业素养教育。互联网医疗信息工作人员能接触到大量健康信息,涉及用户的个人隐私,若他们信息安全意识缺乏,对信息安全威胁认识不足,就很可能导致健康信息泄露甚至丢失。因此,要提高隐私保护的效果,必须加强各类从业人员的隐私保护意识,强化自我约束能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隐私信息能够得到妥善的使用和保护。
2)畅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渠道。互联网医疗产生的大数据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信息利用者有义务告知信息主体他们将如何存储、使用或会与谁共享这些健康信息,且理论上应获得信息主体同意后方能实施,而在获得知情同意的过程中还需注意使用公众能够理解的语言。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的隐私保护电子化技术,该技术会将与隐私有关的决策自动传送给信息主体,信息主体可选择碎片化后分享信息。
3)平衡好信息开放与隐私保护的关系。互联互通和信息开放是大趋势。我们确实需要重点关注医疗信息的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但对隐私的保护也不能绝对化,不可过分限制信息流通。健康信息在医学研究和公共卫生管理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用价值,其合理利用有利于促进和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舒婷. “互联网+”时代的患者隐私保护[J]. 中国数字医学, 2016, 11(5): 41-43.
[2]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tlas eHealth country profiles: based on the findings of the second global survey on eHealth (Global Observatory for eHealth Series, 1) [EB/OL]. [2017-01-05]. http://apps.who.int/iris/ bitstream/10665/44502/1/9789241564168_eng.pdf.
[3] 上千名孕妇信息被贩卖 数据安全难保障[J]. 中国医院院长, 2016(7): 17.
[4] 周思成, 翟悦. 电子医疗保健情境下的隐私保护[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6, 29(4): 681-684.
[5] 王安其, 郑雪倩. 我国互联网医疗运行现状――基于3家医院的调查分析[J].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6, 9(1): 69-73.
[6] 孟群, 尹新, 董可男. 互联网医疗监管体系与相关机制研究[J]. 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 2016, 13(5): 441-447.
[7] Draper H, Sorell T. Telecare, remote monitoring and care [J]. Bioethics, 2013, 27(7): 365-372.
[8] 高玉平, 李冰华, 黄刊迪, 等. 区域医疗信息共享中健康档案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领域分析[J]. 中国数字医学, 2013, 8(11): 69-72.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传播;信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技术
中图分类号:TP393.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05-0000-02
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大力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世界里面开创了自己的小世界,很多以前只能在日常生活中完成的事情,也都搬到了网上进行。网络不仅成为了人们娱乐休闲的场所,成为了人们的一种职业手段,更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私人信息,包括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银行帐号信息等更加私密的信息,都需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在这种大背景之下,信息安全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其在互联网中的运用也成为了人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二、网络环境下信息安全技术简介
单从信息安全来看,其包括的层面是很大的。大到国家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如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防范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体系是保证信息安全的关键,包括计算机安全操作系统、各种安全协议、安全机制(数字签名、信息认证、数据加密等),直至安全系统,其中任何一个安全漏洞便可以威胁全局安全。信息安全技术,从广义上来看,凡是涉及到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理论和技术都是信息安全所要研究的领域。狭义的信息安全技术是指为对抗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对信息资源及软、硬件应用系统进行截获、干扰、篡改、毁坏等恶意破坏行为所采用的电子信息技术的总称[1]。随着互联网热潮的兴起,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开始显现。
随着信息安全内涵的不断延伸,信息安全技术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从最初对信息进行保密,发展到现在要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进而又发展为“攻(攻击)、防(防范)、测(检测)、控(控制)、管(管理)、评(评估)”等多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实施技术。互联网环境下,信息安全技术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身份认证技术、加密解密技术、边界防护技术、访问控制技术、主机加固技术、安全审计技术、检测监控技术等。
三、互联网中的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是面向所有用户的,所有信息高度共享,所以信息安全技术在互联网中的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息安全技术之于互联网的必要性
国际互联网十分发达,基本可以联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的互联网虽不如发达国家先进,但是同作为互联网,其所面临的安全问题都是一样的。网络信息安全有三个重要的目标:完整性、机密性和有效性,对于信息的保护,也便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展开,
(二)信息安全技术在互联网中的运用
美国国家安全局对现有的信息安全工程实践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构成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总结,提出了《信息保障技术框架》[2],从空间维度,将分布式的网络信息系统划分为局域计算环境、网络边界、网络传输和网络基础设施四种类型的安全区域,并详细论述了在不同安全域如何应用不同的安全技术要素构建分布式的信息安全系统。所以互联网中对于信息安全技术的使用是有一个应用体系的,不同的网络系统有不同的安全策略,但是不论是何种网络形式,有三项信息安全技术是必须被运用的,它们是:身份认证技术、数据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
1.身份认证技术
身份认证是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对于身份认证系统来说,最重要的技术指标是合法用户的身份是否易于被别人冒充。用户身份被冒充不仅可能损害用户自身的利益,也可能损害其他用户和整个系统。所以,身份认证是授权控制的基础[3]。现实生活中,可以通过很多途径来进行身份的认证,就在这种情况下也有人伪造身份,而对于网络虚拟环境,身份应该如何认证确实是一项头疼的技术难题。目前网络上的身份认证方式主要有:密码认证、口令卡认证、u盾认证以及各种技术结合使用等方式,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信息安全的保障,起了很大的作用。
2.数据加密解密技术
数据加密技术是互联网中最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因为众所周知,互联网的本质就是进行信息的共享,而有些信息是只对个人或者部分群体才可以共享的,另一方面,裸数据在网络中传播是很容易被窃取的,所以在信息发送端对数据进行加密,接收信息的时候进行解密,针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点,是行之有效的信息安全技术。
3.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很多人都很熟悉,它实质上是起到一个屏障的作用,正如其名,可以将有害信息挡在墙外,过滤到不利信息,阻止破坏性的信息出现在用户的计算机。防火墙的基本准则有两种:一切未被禁止的就是允许的;一切未被允许的就是禁止的。这种过来是如何实现的?这就涉及实现防火墙的技术,主要有:数据包过滤、应用网关和服务等。对于互联网而言,一个有效的防火墙,可以帮助用户免除很多有害信息的干扰,也是信息安全技术对于互联网非常大的贡献。
除了使用一些安全技术措施之外,在网络安全中,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加强网络的安全管理,对于确保网络顺利、安全、可靠、有序的运行,也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结束语
本文简要介绍了身份认证技术、数据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这三项技术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及其应用,事实上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组织形式也在发生极大变化,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在互联网上应用将会越来越多,但是笔者相信,本文所介绍的三个基本运用,会随着互联网的越来越透明化而得到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培生.信息安全技术[J].学科发展,2004,3:19-22.
“互联网+”时代的银行业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是一个包括监管机构、银行、用户、信息安全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共同推进的系统性工程。
在众多参与方中,银行作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核心提供者,如何鉴别参与方的真实身份、保障网络数据传输的私密性、防止信息篡改、追溯用户交易行为、使用电子签名作为可靠的法律凭证,这些环环相扣的逻辑链是银行必须要面对的安全挑战。这需要从多个维度建立一套立体的安全防护体系,包括管理制度安全、物理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等。在体系建设之初,就应该对信息安全进行整体规划、通盘考虑、分步实施,不应采用补丁堆叠的方式。
在“互联网+”时代,银行更需要对“客户身份精准识别和认证”、“保证交易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以及“基于大数据实现互联网金融的精准风控”三方面予以重点关注:
客户身份精准识别和认证
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中再次强调要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传统金融业务在开户时一般采用面对面身份认证的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面签”,柜员会鉴别用户证件的真伪、人证是否相符以及是否用户本人真实意愿。如何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减少用户面签环节,为客户办理业务提供便利性,在线身份确认这一环节上面临着较大的欺诈风险。
要解决在线身份认证的难题,就必须从多维度来认证用户身份,包括通过基于已标识介质的身份认证与基于大数据的属性认证。目前,银行业通常利用已有的实名认证的身份标识来帮助实现在线的身份认证。
银行业也可以结合大数据对参与方的属性进行识别,便捷、精准地实现客户身份识别和认证。银行业也可以结合大数据应用对参与方的属性进行识别,比如,定位信息、设备指纹、行为规律等。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建立一个分层次、多维度的身份识别体系,便捷、精准地实现客户身份识别和认证。
保证交易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保障交易信息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成为金融交易的重中之重。传统银行业务通过在纸质协议上的手写签名、签章来保障业务的法律效力。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线上操作完全实现了无纸化,没有了手写签名和签章,如何保障交易的法律效力呢?如何防止信息在传输的过程中不被恶意篡改?实践证明,基于数字证书的电子签名技术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最好办法。这里提到的数字证书指的是由合法的、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授权机构(CA机构)[如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签发的证书,它是一种包含公钥以及私钥拥有者信息的电子文档。
在网络环境中通过数字证书可以对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签名和签验,实现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身份认证问题,并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使用数字证书,可以完美地解决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四个主要安全问题,并以《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为依据,为互联网金融交易参与方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基于大数据实现互联网金融的精准风控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在于风险控制。如果仅是将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和风控模式简单地搬到线上,那对机构来说仅仅是迈开了互联网金融的第一步。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加速下的资金流转不但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也推升了风控漏洞的监管成本。人工对信息整合能力的低效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下的欺诈风险,各类黑天鹅事件更是在行业内不绝于耳。应用“大数据”实现征信服务,建立一套快速、智能、精确的一体化信用评价解决方案,已成为破解互联网金融风控难题的关键。
“大数据”之“大”首先在于数量之大。未来银行通过绑定用户数据、收集用户交易信息、打通数据壁垒、整合用户线上数据资源,共享例如位置信息、学历信息、社交信息等多种用户信息,银行将实现从财富、安全、守约、消费、社交等多个维度进行用户画像绘制,建立用户信用报告,评估信用风险,更加全面地反映个人、家庭、企业的金融状况,完成对风险事件的及时预判。
计算机系统技术要根据操作者的要求进行信息输送任务,在运作的过程中,首先要保证信息通讯网络的稳定性和流畅性,这样才会保证信息的安全送达和传输,我国在这方面引进了国外的先进技术,但是这种设备缺乏严格的筛选,提高了计算机安全问题的风险。
2互联网时代公安计算机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2.1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于信息安全风险问题不重视
很多公安机关基层的工作人员对于计算机信息安全存在的风险问题不够重视,相关的部门领导受传统的管理理念影响颇深,缺乏一定的开拓精神,在工作方式上面也是统一采用原始存在的手段和方法,甚至在具体的工作开展过程中,态度比较被动,即使在发生问题后,也没有采用积极的措施进行补救。
2.2对于信息转移媒介的管理不完善
所谓的信息转移媒介主要指的是外部网络和公安内部网络之间进行交流和传播的一个桥梁,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相关的技术管理方面考虑的不够周到,导致了大量的信息在进行转移的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在出现问题之后,由于公司中缺乏专业的技术支持,导致只能将有问题的移动介质拿到外边的修理店铺进行维修,这种维修方式不仅不够安全,也为很多黑客创造了机会。
2.3对于维护信息安全的很总要性认识不到位
公安工作人员在利用互联网开展工作时,通常都是将公安机关的数据内部网与外部服务器进行连接,这种运作方式比较单一,但是在数据的相关安全问题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如果一旦有黑客潜入公安系统,这种简单的操作模式方便黑客对数据进行更改,这对整体的数据传送系统造成了危害,事后再对系统进行修复的话,工程力度比较大,非常耗费时间,有些重要的数据一旦遗失将会无法追回。
3互联网时代公安计算机信息安全问题应对的策略
3.1加强公安人员的信息管理安全培训力度
加大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对信息安全管理内容的培训宣传力度,首先领导应该发挥带头作用,制定良好的规章制度,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安全信息管理意识和理念,让大多数民警认识到计算机安全问题发生的危害性,并自觉提高技术能力,积极的发现问题,将防范为主和修复为辅的方法贯彻到底。
3.2加大公安信息安全网络软件的建设
首先加大有关部门和合作软件公司之间的交流力度,在满足双方需求的基础上,增大彼此协调沟通的空间,帮助软件公司研究和开发出更加先进的硬件设备,确保信息转移介质的质量,并能及时对危害物质进行有效查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软件的利用效率,保证信息安全有效。
3.3加强公安计算机安全管理的队伍建设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0) 07-0000-01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Internet Computer Information Security
Hua Yantao
(Jilin Province Electronic&Information Products Superintending&Inspecting&Research Institute,Changchun130021,China)
Abstract:The Internet has quickly infiltrated in all aspects of the economic,society and life.It impact on all aspects of our society with the power and speed beyond our imagine.The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is the essence of the Internet.Therefore,the key of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is protecting the security of Internet content.But this is a worldwide problem.This article has studied internet safety and security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We should establish a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complementary soc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for information security.
Keywords:Internet;Information security;Protection mechanism
互联网已经迅速渗入到了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引领着社会的变革。信息的传播是互联网的本质,互联网发展的关键是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安全。而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管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相关的监管技术与产品大多是基于协议的网络监测管理应用,无法满足监管的需要。本文对互联网计算机信息安全保障机制进行了研究,认为应该建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互为补充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一、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概念界定
互联网信息安全是指为防护和维护网络中的信息所采取的相关措施,互联网信息安全包括物理安全、人员安全和信息安全。
互联网信息安全具有如下的特点[1]:
(一)保密性,是指用户的信息不被非授权的解析和用户电脑信息系统不被非授权使用的特性。
(二)完整性,是指用户的信息不被篡改的特性。
(三)可用性,是指在任何情况下用户的信息和信息系统都能满足用户的基本需求。
二、我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众多且层次低
目前我国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共计181部,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却没有构成一个系统的、完整的、条理清楚的法律体系。而且这些法律大多为各地区的地方法律法规,效率层级较低且适用范围有限。且我国的立法统一规划比较差,不同部门、不同时间制定的各类规章之间存在比较普遍的冲突矛盾现象。例如:在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管辖方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均确定由公安负责管理和执法。而《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又规定由电信监管部门执法[2]。不同部门制定法律的角度不一样,所以在执行起来存在着一些冲突,常常出现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的现象。
(二)管制机构多元化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完成。而从地方的层面上看,互联网安全监管工作是由省通信管理局主抓。而各省的通信管理局属于信息产业部的直属机构,在各地市也没有建分支机构,这就造成了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机构健全性差、人员严重匮乏和监管机构的职能不明晰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互联网监管部门履职的能力和互联网信息安全基础性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政府主导下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明确互联网监管工作的政府责任
建立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的政府责任主要有:
1.政府是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组织和指挥者,政府有责任控制一般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演变为紧急或者危机事件,政府也有能力控制和监管紧急事件。
2.政府是互联网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者,政府应该针对互联网发展趋势以及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弱点,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相关法规制度体系。
(二)加强专门立法
针对我国互联网立法存在的立法众多且层次较低的问题,我国政府应该科学合理地制定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尽快制定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基本法,作为处理互联网信息安全时间的准则;其次在互联网信息安全基本法出台前,可先着手制定一些急需的单行法;最后在处理互联网信息安全事件中尽量避免用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办法代替全国性法律法规。
(三)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针对我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制机构多元化的问题。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专门的机构对互联网进行管制,同时也应该设置主要由技术专家和互联网安全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除了具有基本的质询和参谋的功能,还应该对信息管制政策的制定具有否决权。应该由国家级信息安全管制机构全权负责我国基本的信息安全管制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改变目前信息安全政策制定权分散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安全部、卫生部、文化部等部委的现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