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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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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法律知识

家庭矛盾法律知识范文第1篇

结果

嘉兴市居民了解医疗法律知识的得分情况(表略)答卷的最低分20分,最高分100分,平均分80.47分(满分100分),良好率(60~70分)为32.08%,合格率为91.70%,不合格率为8.30%。不同年龄的居民了解医疗法律知识的得分情况不同年龄的居民了解医疗法律知识的得分情况(表略),不同年龄的居民了解医疗法律知识的情况有显著性差异(P<0.01),18~30岁、30~55岁组高于18岁以下、55岁以上组。不同职业的居民了解医疗法律知识的得分情况不同职业的居民了解医疗法律知识的得分情况(表略),不同职业的居民了解医疗法律知识的得分情况有显著性差异(P<0.01),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得分明显高于其他组。不同学历的居民了解医疗法律知识的得分情况不同学历的居民了解医疗法律知识的得分情况(表略)不同学历的居民对医疗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有显著性差异(P<0.01),大专、本科及以上的得分成绩明显优于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技校组。家庭月收入不同的居民了解医疗法律知识的得分情况家庭月收入不同的居民了解医疗法律知识的得分情况(表略),家庭月收入不同的居民对医疗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无显著性差异(P>0.05)。报销比例不同的居民对医保的满意度情况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同的居民对医保的满意度情况(表略)医疗费用报销情况不同的居民对医保的满意度情况有显著性差异(P<0.01),看病报销多少与医保满意度成正比。对诊断结果有疑问时,居民采取不同解决途径的情况对诊断结果有有疑问时,居民会采取不同的解决途径

讨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健康理念和对疾病的认知也在逐步增强[2]。调查显示,目前嘉兴市居民对医疗法律知识的了解情况总体较好,合格率为91.70%。居民对医疗法律知识了解情况的现状分析社会在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懂得应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面对医疗纠纷,较为普遍的出现患者只讲维权而不依法行事的矛盾现象,致使医患关系更加紧张,难以调处。这不得不使人深思:我们的医疗保险法治宣传教育实效甚微[3]。因此,社区在进行医疗法律知识宣传时,必须把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进行宣传,并且必须强调,在维权的同时不能侵犯医务人员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对医疗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程度明显高于其他职业人员,可见政府的宣传力度存在方向偏差,应努力扩大宣传范围以改变这种不平衡的状况,对工人、私营企业职工、农民等职业的居民应加大医疗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同学历的居民对医疗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有显著差异(P<0.01),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掌握程度明显优于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技校。杨绍珍的研究指出,正是患者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医院期望值过高,把到医院治病混同于一般消费,认为只要花了钱,医院就应该为其治好病;加上对医疗事故概念不清,对在医疗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不能达到其愿望时,易提出是医疗事故而纠缠不清[4]。因此,政府需要加强文化教育投入,提升居民受教育程度从而提高居民对医疗法律知识的掌握,减少因法律知识的不了解而盲目维权引起的医疗纠纷。报销比例的不同影响居民对医保的评价部分患者医疗费用的自付比重不断增加,直接导致患者就医时经济负担加重。因此,完全自费的患者大部分对医保表示不满意。对此,吴卫青等研究也提出,建议政府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尤其是加大对居民医疗保险的投入,扩大报销比重,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5]。要引导居民正确看待和处理医疗纠纷当对诊断结果有疑问时,患方首先采取的解决措施是咨询相关专家,也有部分选择息事宁人。但是也有部分居民在对诊断结果有疑问时选择采取非常规的行为,比如去医院闹等,而且其数量占有2.26%。如今对于医疗纠纷的媒体曝光率一直攀升,因此,部分居民选择通过媒体和上网查询的方式来解决疑问。大众传媒的存在,有利于医疗行业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也使医疗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得到了监督。但是,有时大众传媒对解决医疗纠纷也有着消极影响,它削弱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必要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放大和过度解读,促成了医疗纠纷的激化。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防御性医疗的泛滥[6]。有时由于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炒作,医疗市场导向一度失衡,导致医疗纠纷增多,赔偿额度上涨[7]。

家庭矛盾法律知识范文第2篇

一、农村民间纠纷的状况

社会改革使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民物质生活和精神财富生活得到提高。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的深入物质生活不断丰富,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纠纷。主要体现在:

1、民间纠纷日益增多

一是由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给农村老人的赡养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使得农村一些家庭的伦理道德遭到破坏,甚至引发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犯罪等;二是修建公路,移民迁建等,特别是农村涉及到土地征用补偿和拆迁引发的纠纷问题更为复杂;三是农村中的地痞流氓、黑恶势力、争地盘、插手村务,制造的矛盾纠纷。同时,现在农村一些地方不但出现了车匪路霸,还有煤霸、矿霸等行业霸主,坐收渔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民间纠纷的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

以往的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

3、农村民间纠纷的领域逐渐扩大

原来的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而现在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村的乱集资乱摊派、土地第二轮承包、土地征用、林权改革、生产经营性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纠纷。

二、民间纠纷增多的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调整步伐加快,村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随之加快,社会矛盾也必然显现出来。主要原因有:

1、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山区,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2、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来认识,没有人人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来认识,没有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造成工作不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

3、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有的干部工作方法方式简单粗暴,有的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欺压百姓。还有相当部分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参政、议政意识不强,因此在村两委的选举上,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附和性,一些地方虽是通过“海选”选出的“领头雁”,往往是在农村势力大,宗族房头大的人当选,干起事来往往得不到人心。这些都会影响干群关系,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4、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转变。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复杂化,打官司难,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农民普遍不富裕,而打官司不仅费时、费力、费钱,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农村如发生纠纷有关人员插手矛盾纠纷调处,使纠纷久拖不决,有的不了了之。现在农村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要求处理,而是争相找关系找路子,找后台,出了一个小纠纷,双方都有相关人员出面打招呼、写条子,致使小纠纷变成大纠纷,互不相让,越闹越大,无法处理。有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视而不见或互相推诿、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最终演变成老大难问题,即影响了干群关系,也是造成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5、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普法工作虽开展多年,但只流形式,走过场,只停留在刷标语、出墙报、法律咨询等,普法工作很难做到规范化、普及化,再者村民素质不一,很难一一普及。造成农村村民的普及程度很不平衡,有的村民对国家法律、法规漠不关心,认为学与不学、用法与不用法没有多大利害关系,遇到纠纷问题总是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按照农村旧风俗旧习惯来解决处理。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化解民间纠纷的对策

1、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控预防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针对农村因田边地角、山林、住宅和婚姻家庭等易发生的纠纷且容易激化的特点,经常深入村,深入户,认真排查摸底,分析当前农民纠纷发展变化特征,探索新形势调解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快速反应纠纷信息网络和调控预防工作机制,尽量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其次,要加强司法所、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力度。应充分发挥其职能,积极参与,主动介入,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调处民间纠纷要做到严格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不以权压人,以势欺人,禁止违法处理。第三,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如:由综治牵头,公安、司法、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组成,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分析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形势,及时排查、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实行挂牌督办,专人负责,定时办结。

2、加大普法力度,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讲话、法律讲座、学生带法回家、公批公判大会、文艺汇演等喜闻乐见方式,在农村中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宣传遵法和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知识,还应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使干群之间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共同参与处理。

3、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需要

首先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充分利用各种成人教育阵地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法律理论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通过各级干部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并要求每个领导干部对重大影响矛盾纠纷具体过问,帮助协调各部门关系,把调解矛盾纠纷落到人,做到定时汇报,定时结案。对矛盾纠纷处理不力,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制度建设,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家庭矛盾法律知识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六五”普法规划,开拓创新,贴近群众、注重实效,构造诚信、平安、和谐的社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学法内容

今年我办普法的重点内容包括: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资源,切实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从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和把青少年培养成为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的要求出发,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各方面力量,不断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作用,经常性开展法制教育。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利用法制教育基地、禁毒基地等阵地,多途径多形式帮助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要结合“法律进社区”工作积极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加强社区群众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要深入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社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结合“法律进社区”工作,通过在社区进行群众法制文艺演出、法制培训讲座、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和派发法制宣传资料、张贴法制宣传挂图、法制宣传资料、标语、公益法制广告等形式,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基层工作之中,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营造群众学法用法的氛围。

(三)抓好外来工人员普法工作

加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推动外来务工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健全外来人员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法制宣传教育触角向基层、向民营企业和向社区延伸。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单位或联合多家单位建立职工维权联络点,集中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四)全面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结合实际,扎实推进“法律四进”活动(即“法律进单位”、“法律进校园”、“法律进企业”和“法律进社区”、“进小区”、进“家庭”),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

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总结、推广开展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要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家庭矛盾法律知识范文第4篇

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接到上级指示后我所迅速行动,首先向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会,争取支持;其次制定了××*司法所开展“法律服务进万村大服务”活动实施方案并成立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司法所副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相关单位人员。

二、明确指导思想,召开动员会。为了从思想上统一明确工作任务,我所首先召开所务会明确了本次活动以服务三农,维护社会稳定为主题,并对工作进行了分工。随后召开了由各村调委会主任为主的村干部会进行了动员,争取到村级力量的支持,形成从镇到村的有效组织结构来开展工作。

三、扎实开展活动,进村入户走访。我所克服各种不利因素进村入户走访。在进村入户走访中司法所发放了1500份《全省“基层司法所进万村大服务”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和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连心卡,走访中询问了解农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针对返乡农民工在就业、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农村地区在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等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需求,加强法律、政策引导,及时跟进提供服务。同时结合农民工返乡问题,在各村认真做好农民工返乡再创业引导宣传工作,认真宣传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条例等农民工应知应会有关法律知识。结合村干部会议专门培训各村法律明白人。健全完善了村级调解组织。通过发放“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连心卡”及法律知识手册和镇村各级会议宣传,以及司法所到各村的广泛宣传,在××*镇营造了浓厚的司法所进万村大服务舆论氛围,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四、形式多样,紧抓契机开展工作。我所紧抓“进万村大服务”活动,把司法所进万村活动紧密地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在这一阶段中我所还抓住大量农民工外出前有利时机,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以干部会议、法制专题课、集中在集市宣传、进村入户走访教育、张贴宣传标语、张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加强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婚姻家庭以及刑事、治安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干部、农民群众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意识。把“进万村大服务”活动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相结合,在进村走访中所到一个村优先走访了解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对象,了解其近期思想状况对其进行教育,安排社区矫正对象义务帮助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活动。通过这次活动不仅产生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效果,提高了社会对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所的认知,同时也提高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素质和思想境界。

为充分发挥村级法律明白人的作用,××*司法所结合村级开展的小学教活动,利用各村村民代表和村党员学习,认真开展农村常用法律知识宣传讲座。在发放《致广大农民朋友一封信》过程中,××*司法所广泛向村民征求了“进万村大服务”活动意见,群众对此次活动均感觉开展得很好很及时。

五、认真开展“迎国庆、促和谐”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在“迎国庆、促和谐”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中,认真按照各级精神,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层组织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调处,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始发萌芽状态,国庆期间无矛盾纠纷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发生。

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全面发挥职能作用。进万村大服务活动开展以来,本所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镇村四级调解网络,加强对村调委会的业务指导,积极发挥村调委会在调解民间纠纷中的作用,宣传调委会在调解民间纠纷中的作用。

规范完善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等各类工作台帐。建立了分级调解机制和矛盾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运行机制,围绕镇中心工作超前介入,使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采取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方法。结合农村文化水平低、人员分散、外出打工及经商较多和各个年龄段的特点,培养法律明白人和普法宣传员,带动组织村民自发学习;在村组利用村务公开栏和张贴标语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有逢集日采取“法律赶集”进行法律咨询,散发宣传资料,营造法制宣传声势,扩大普法教育面。按时上报各种活动信息,张贴进万村大服务宣传标语10余张,悬挂横幅1条,散发宣传资料2000余份。

家庭矛盾法律知识范文第5篇

政府花钱鼓励农民告自己,听起来有点像天方夜谭,但这却发生在湖北恩施州。面对居高不下的上访难题和日益凸显的矛盾纠纷,恩施州通过引入“第三方”律师主体,促进法律下乡、法治落地,探索出一条“规政引民”的法治实现新路径。

恩施的法治实践,实现了法治进村、到户入心,使得法治深耕乡土,既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也引导农民依法维权,促进了治理现代化,成为法治有效落地的地方范本。同时,恩施的治理改革构建了现代基层治理的制度基础,为社会行为提供了一套共同认可的规则体系,丰富了基层治理的方式方法,促进了基层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作为制度供给的律师进村

在村寨观念和山民意识影响下,恩施农民往往“信权、信力、”但不“信法”;另一方面,由于基层干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导致矛盾纠纷不断恶化,上访问题居高不下。从2011年至2013年,恩施量连登湖北省“前三甲”。

面对这种情况,从2013年开始,恩施尝试通过政府统一购买律师服务,使法律触角延伸到底,法律服务覆盖到边,真正把方便、便宜、公正的法律送下乡,破解了法治建设停摆在“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使农民可以免费享受到法律服务,有效调动了农民的用法积极性。

恩施“律师进村”是内生型改革,以农民、地方需求为导向,而不是专家或官员坐在高堂上想出来的,并且具有可学习、可复制性、可推广性。

将律师作为政府与访民间的媒介,是很好的载体。调研中发现,农民也很聪明,担心律师被政府收买,他们同时给多个律师打电话咨询同一个问题,如果多个律师的结论大体一致,农民也基本就会认同了。

恩施小渡船办事处党委书记田贵周分析,农民之所以喜欢“律师进村”,一是因为方便且便宜,“到城里咨询一次,至少50元”,更重要的是,律师没有生活在本地,不太可能与本地人有何利益关系,可以保证公平性。

随着“律师进村”活动的强化,随即可能带来新的问题,比如,一旦官员总是成被告,“律师进村”是否会受到地方干部或明或暗的阻力?田贵周在回答提问时的说法更为形象:“为什么宁愿他们告官也不愿他们上访?是因为判决书下来了,政府应该负什么责任,就理直气壮负什么责任。我们有句话,宁愿在法庭当被告,不在北京接上访户,基层干部就是这么想的。至少,在法庭上可以把想说的话说出来。”

恩施州的做法是欠发达地区的新探索,尤其是与多年前已经开始“律师进村”的东部沿海省份相比,恩施的做法也具有自身价值。沿海省份的律师进村,不少是依托村庄和企业出钱聘请,而恩施的律师进村是政府买单,属于制度供给,这是恩施最不同的地方。

过去的法治路径是由外向内,农村引进很多法治意识和理念,有一定效果,但关键还在于落地,怎么使法治思维和方式转化为干部和民众的行为。恩施经验最关键的是让法治落地,使法律成为一种公共产品,值得推广。

沐抚办事处的经验

恩施沐抚办事处按照“地域相近,文化相连,利益相关”的原则,重新划分村民小组,将矛盾化解关口从村内下移组内,实现了小事不出组。同时通过法治输导,让小组能作为。通过包村律师和基层司法干部为小组长提供实用、常用的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小组长法律知识水平,使参与纠纷调解有了统一、通用的参考标准,避免了“看人情、看人势”。

高台村李家湾组组长宋祥友介绍说:“接受纠纷调解培训后,有了调解依据也就有了参与的底气。”针对村组干部无法调解或调解不好的纠纷,及时提交包村律师,律师作为“第三方”独立于当事人,且因其专业水平容易获得村民认可,增加了调处的成功率。高台村村民向柏菊形象的说道:“过了厨子的汤都好喝些。”

恩施过去主要依靠政府行政力量和村委会调解纠纷,往往使纠纷积压,每年数量6000余起,民众怨气重。为此,恩施通过整合乡土资源,实现了“组长组员零距离,矛盾纠纷零过夜”。重塑老乡贤,对在村的权威人物培训实用性法律知识,引导他们率先懂法用法,以此将传统乡土资源纳入到矛盾化解体系,鼓励其积极参与到纠纷调解中。

在利益日益多元化的农村地区,对复杂纠纷分流疏导、分类处理是提升基层矛盾化解能力的务实之举。恩施沐抚办事处对病症“望闻问切,多方会诊,对症下药”。

一是涉私类矛盾“逼”到村组。把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多发频发私人纠纷“逼”到村组去解决,使94%的纠纷在村组内得以调解。二是涉公类纠纷“交”给上级。针对征地拆迁、集体经济等带来的村民与村两委的纠纷,办事处会同律师顾问参与调解。三是涉法涉讼纠纷“踢”到法院。矛盾纠纷触碰到法律底线而必须导入司法程序的,办事处主动引导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避免纠纷扩大与矛盾升级。

恩施做法的一个关键是司法“兜底”,树立法治权威。经过听证会调解的案件,如当事人仍对结果不满意,就将其导入司法诉讼渠道,避免当事人挤上“独木桥”。之后,当事人胜诉,无需支付律师费用,败诉则支付全部费用。沐抚办事处每年从财政预算5至10万元作为法律援助基金,用免费司法引导农民相信法律,树立了法治权威。

律师有为有不为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开辟了基层治理的新路径,使律师参与治理从义务变成了一项服务责任。恩施一改传统行政命令方式,采取单列财政预算,由各级部门单独向律师购买法律服务,保障了律师的独立地位。以屯堡乡为例,法律顾问每年可得基本服务费为6000元/人,绩效经费由各自提供的法律咨询(50元/次)和培训次数(500元/次)等加以累计。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其身份并不是“政府发言人”,更不是“农民代言人”,律师着力于客观事实、运用法律思维,提供不偏不倚的法律服务。宣恩县张律师说:“律师不是中立的纠纷调解的一员,不是帮政府解决问题的,律师只能告诉你这样做合不合法。”

实践证明,律师作为“第三方”的中立参与在干群纠纷发生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都发挥了关键作用。其一,事前干预,担当“疏导剂”。律师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发挥调解前置疏导、协调作用,避免干群矛盾“由小变大”,将矛盾消解在源头。其二,事中参与,充当“缓冲剂”。万寨乡乡长认为:“律师的作用就像一块海绵,吸收双方的法律误区,在二者间起到缓冲作用。”其三,事后调解,成为“融化剂”。在纠纷调解后期,由律师及时跟踪调处,让双方能够真正达到“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