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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淡薄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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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淡薄的反思

法律意识淡薄的反思范文第1篇

摘要:从建筑施工企业的角度分析,企业工程项目管理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它也是企业工程建设的根本。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担的项目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不断快速、稳定发展的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也不得不面对巨大的挑战,所以,如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以及施工质量,如何使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体系得到规范等等都成为当今建筑业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针对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阐述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现状,并针对现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现状分析;相应措施

1.前言

对于建筑施工行业而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是非常重要的,他们要对国家、人们具有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而使质量责任意识得到切实的增强,同时将质量责任落实到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之中,对于施工的方方面面和所有工序都应严把质量关,对个人的行为要用制度和程序进行规范,使建设工程产品的质量得到保证。

2.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现状

由于很多企业、部门、地区对工程质量不够重视,没有严格的执法监督,导致很多恶性工程事故频频发生,如:桥坍、路陷、搂倒等。所有的工程质量事故,对施工企业而言都是不光彩的。因此必须进行认真反思,冷静面对、对成因进行深刻的剖析。

第一,不完善的质量管理体制。对旧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形成了现行的管理体制,因此存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是一种必然的现象,这就导致了政企不分、政出多门的现象。这种内部监督体系和封闭的管理在进行质量监督时很难做到严格、公正,这对有效的制约机制的建立是非常不利的。很多政府部门没有有利的执法力度,导致不能有效遏制行内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这就造成了落后的必然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工程质量。

第二,施工企业淡薄的法律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一些相关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的颁布使建筑施工企业的义务与责任得到了明确,同时也规范了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以及工程技术方面的操作行为。但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强化的法制观念,进行施工活动时常常违规操作,不按照图纸、顺序等进行施工操作,没有恰当的施工技术,更有甚者偷工减料,所以造成了工程质量较差,不断发生质量事故。

第三,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市场准入制度对市场有序管理的建设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在总体上控制着参与建设的各方,对工程质量的保证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很多部门和地方,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这就导致很多高资质低能力或者有资质无能力的现象在施工企业中不断出现,还有很多进行私下交易、逃避市场管理,或借证卖照、无证施工、超规定承包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最终导致在很大程度上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失效。

3.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

3.1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

对承担建设的项目,施工企业法人以及项目经理不仅具有领导责任,同时对于工程质量还具有终身的责任,必须根据法律进行企业管理。要采用由主管人员对整个工程负责的原则,在技术措施、工艺、工序、设备、材料、人员等方面确实将工程质量责任落到实处,进行一级管理一级,各层严抓落实情况。

3.2严格市场准入

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其注册资金要符合国家的规定,同时,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等也必须符合规范中的要求。其资质等级一级业绩应该与工程建设要求相符合,其装备水平和技术管理能力都应满足需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绝对不能发生无证、越级承揽工程的现象。

3.3严格控制采购使用工程材料的工作

工程建设必须具备良好的物质条件,即各类工程材料,工程质量的基础是材料的质量。所以,使用和采购的工程材料应该具有符合标准规范的质量水平。对于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工程材料若要进入现场,则应该具备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同时还要满足设计规定的要求;很多建材是需要进行复试检测的,对于这些材料必须经过复试,达到标准方可进场使用;只有与我国相关质量标准相符的进口的工程材料才可以用于施工,同时其还应具备商检合格证书。不仅如此,在设计和施工的过程中要注意进行合理选用半成品、构配件以及材料,不可进行混用。

3.4加强工程质量监理

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都包含着质量管理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控制工程质量,主要工作是全程进行监督、检查、验收所有的施工生产环节以及中间产品,根据施工阶段的不同和变化调整质量控制的程序和内容。整个的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之中以及工程竣工后的维修养护阶段,质量监理单位都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对施工进行管理,同时还应该保证工程符合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3.5使企业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

施工企业人员具备三个层面,即:作业层、管理层和决策层。施工企业人员的素质决定了整个企业的作业能力、控制能力、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道德品质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同时人员的素质对于工程质量而言也具备直接的影响,它关乎一个工程的质量优劣、水平高低。所以说,提高人员素质以及严格准入制度对于工程质量的控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不仅如此,施工企业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对于企业人员的考核和培训必须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对职业道德以及作风方面的教育和建设,为企业打造一支具备高素质、高水平的建设队伍。

4.总结

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发展的关键就是保证其质量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首先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具备全面、深刻、系统的了解和研究。只有对管理方法做到熟悉理解并完全掌握,才能帮助企业实现最终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秀平.浅谈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问题[J].中国科技博览,2011(12).

[2]牛平波,朱国涛.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6(17).

法律意识淡薄的反思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校园投毒 死刑判决 法律分析

1案情简介

1.1投毒经过

2013年3月31日,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取出其存放于实验室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其后,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并将其丢弃。2013年4月1日,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

1.2警方调查

2013年4月11日,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林森浩在此前,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2013年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2013年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1.3正式逮捕

2013年4月19日,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1.4提起公诉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1.5案件审理

(1)一审审理。2013年11月27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2)终审宣判。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审律师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死刑复核。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辩护人阐述了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2015年7月31日,林森浩的父亲和律师第二次来到最高法刑事审判庭,提交了一份《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关的申请。2015年12月9日,最高法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

2法律分析

2.1相关法条规定

法律上讲,向人饮水里投放剧毒性物质造成他人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可能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也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将剧毒物质投放到公共饮水里,意图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应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投放到一人或几人的饮水里,意图杀害特定的人,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是以投毒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2.2相关法条解释

刑事案件的罪名认定,不以被告人的意志为转移。林森浩在2013年11月份的庭审中,虽然供述了投毒的全过程,但辩称其动机仅为借愚人节捉弄一下被害人,只是想让被害人难受一下,没有将其杀害的故意,这是他作为其行为“只是一个意外或者至多只成立故意伤害”的罪轻辩护,现法院判决对其辩解没有采纳,有充分理由。

首先,林森浩作为医学研究生,明知N-二甲基亚硝胺为剧毒物质,人饮下会导致肝肾功能衰竭死亡(他曾对大鼠进行该毒物的试验,其分析的大鼠死因即为肝功能衰竭),而执意实施。

其次,在被害人饮下剧毒物住院抢救期间,医院因不明病因而无法采取针对性措施,导致病情迅速恶化,林森浩从作案时起到10日后被查获,一直像没事人一般,只字不说出病因,其杀人的故意心态明显,不是其用“愚人”“让人难受一下”之理由所能轻易开脱的,如果只是想让其难受一下,但在黄洋病情已恶化且住院的情况下,很容易想到可能已经危及生命,在常情常理中大部分人都会想到是否已危及到他人生命,甚至犯罪的问题。

至于量刑,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故意杀人罪的首选刑种为死刑,这在刑法分则对四百五十多种罪之法定性的规定中,是唯一的一种情形,可能是为了契合人们“杀人偿命”的观念。因为哪怕造成重大伤亡的放火罪、爆炸罪,法定刑的规定也只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有将死刑规定为首选刑种。

当然,出于义愤杀人、长期被迫害杀人、大义灭亲杀人等情有可原的情形,即是刑法所称的“情节较轻”,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不必判处死刑,最低甚至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果适用了有期徒刑三年,还可以判处缓刑);法院在对故意杀人案量刑时,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因患精神病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有自首、重大立功、被害人是否有重大过错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来选择故意杀人案的刑度和刑种。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从有期徒刑三年到死刑――跨度如此之大的刑度与刑种,就是为了满足故意杀人案原因千奇百怪、情形千差万别的不同需要而规定的。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仅为生活琐事对同学不满即动杀机;使用在饮用水中投毒之不易让人觉察的方式;在长达十天的抢救中拒不透露被害人生命垂危原因,让其脏器逐渐坏死而死去,手段极其残忍,除认罪态度较好以外,即没有其他过硬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极刑判决,体现了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量刑适当。本案的判决不仅对被害人的正当权益进行了有效的保护,也对社会的的公平公正及和谐的秩序有了良好的维护。这体现出刑法的功能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是为了震慑社会上的一些不法行为从而坚守社会最基本的法益与法理。

复旦大学投毒案,作为为数不多的发生在校园里的犯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中,林森浩作为所谓的“名牌大学学生”,肯定接受了不少法律知识的教育,但是却并没有树立法律意识,没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责任感。在现实生活中,对待涉嫌违法犯罪的事件,往往都从保护学生出发淡化处理,从而造成了我国法律意识、规则教育淡薄的状况。而实质上,这些伤害事故,都应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于没有严肃追责,结果学生并没有形成牢固的法律责任意识,也不把规则当回事。从本案件中,我们是否该对当代学生的法制教育进行反思呢?

古典刑事法学思想家贝卡里亚曾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己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参考文献

[1] 黄风译.[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法[J].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

[2] 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J].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法律意识淡薄的反思范文第3篇

您好,在此向您递交这份关于我财务工作疏忽的说明以及相关检讨,以表达我对自己财务工作疏忽:

如今,我的错误已是不争事实,我并不想说说出什么缘由、借口来掩盖错误。以下是我针对自己错误做出深刻的检讨和改正措施:

第一,通过这次错误的反省,今后对待今后的财务工作,自己一定要万般谨慎,细细把关自己的每个工作环节。

第二,造成我此次工作错误的原因之一是这几个月厂房搬迁过程中,事情繁琐。为此,我今后必须刻苦努力工作,好好磨练自己的工作业务。

第三,我今后一定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认真、深刻地了解自己的财务工作,全心全意肩负起这份工作责任,今后我要以踏实工作,努力从事,让自己这份财务工作责任感得到最好体现。

在此,我发誓今后我一定要积极努力地改正错误,以踏实、负责的态度投身于财务工作当中,尽最大努力做好工作,以长期的认真负责工作,慢慢弥补因为本次工作失职给给贵单位及贵单位领导造成的影响。

篇二:工作失误检讨书

事发于xxx市局财务科在财务清查工作中,发现一份被涂改了罚没款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核实,我是该处罚决定书对应案件(xxx非法经营案)的承办人之一,同时也就是该份处罚决定书的涂改者。

经核实,xxx一案依法经审批的案件文书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都是3500元;依法送达当事人的案件文书(包括《处罚决定书》和《处罚告知书》)上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都是3500元人民币,但当事人实际才缴纳了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因此财务人员向当事人开具的罚没票据记载的也是3000元人民币的罚没数额。同时,工商所财务人员通常都要求案件承办人在结算罚没票据时,要提供一份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分局财务室备案。在xxxx一案结算罚没票据时,作为承办人,我向财务人员提供了一份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财务人员发现该份《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是3500元人民币,与向当事人开具的罚没票据上记载的3000元人民币,在数额上有出入,便提醒我进行核对。我本人在未经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就简单盲目地认为数额上有出入是因为校对失误引起的,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便又盲目地以罚没票据上记载的3000元数额为标准,顺手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原本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3500元人民币用水笔涂改为3000元人民币,导致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严重瑕疵,造成极其不良的后果。

古人常说,“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但一开始,我并未能及时地进行自我反省。古人又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因此,在自我反省的过程中,一定要把犯错误的根本原因找出来,若是找不到根本原因所在,敷衍了事,于事无补,将来还会犯更多更严重的错误。悔悟后,归结原因如下:

1、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踏实。作为一名执法人员,不论有多少理由,都应端正执法办案的态度、严格执法办案的程序,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情况,确保事实无误、程序无误;对同事提出的疑问,更应认真核实、查对。同时,更是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切忌工作上的随意性。有一句法的格言说到“魔鬼出于细节”。

2、事发后,不能心平气和地面对错误,有逃避的心理。一开始,就想着把很多问题推给别人,而不能立刻想着先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为什么不能心平气和呢,因为是“龌龊的面子”在作怪:觉得自己读了那么多年书,起码也是个正宗本科学历,心理上建立了一种“本科生是不允许犯错误的”的观念。

篇三:出纳工作疏忽检讨书

尊敬的经理:

我怀着十二万分的愧疚以及十二万分的懊悔向你们写下这份检讨书,我为自己的错误作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向经理做出深刻检讨:

鉴于2019年7月23日提报的资料有误,由于个人的疏忽,把金额写错,原本是和宏华进的进账金额10600元错写成了10000元。相差金额600元。竟然犯了如此低级的错误,归结原因如下:

1.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踏实。急于把事情做完,而没有做好它。就像经理常说的,“做事要做好它而不是做完他”。

2.做事粗心大意,不细心,应仔细核对金额后再写。

通过这件事,我重新反思了自己读书学习、做人、做事的态度,感悟到:

1、一个人一生最重要的是做事做人的能力。做人要专注,做事也要专注。做事不专心,一定无法把事情做得圆满,无法清楚地掌握细节。学习就在做人、做事的点点滴滴中。经典绝不是在书本里,而是在做人、做事的点滴中。“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读了那么多的书,假如不融会贯通,不与生活结合,就很难有喜悦,就是古人所讲的“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

2、“学习最重要的境界是体悟。如果学习中不能体悟,那只是“记问之学”,就好像人吃了东西没有消化,对身体当然就没有帮助,甚至还有害处。

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失误,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经理对我的信任,愧对经理的关心。

同时,要诚心的谢谢经理,如果不是经理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经理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您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篇四:工作疏忽本职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经理:

此刻我无地自容,深深自责所犯下的错误。怀着无比愧疚之心,忏悔之情,恳求公司能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让我用实际行动来弥补我的失职。

我知道,由于自己的一时疏忽大意,险些给公司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更是在无意中,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神圣形象。我背离了自己的职责,深感事情之严重,影响之不良,我愿接受公司的惩罚。

作为公司员工,我应时刻谨记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力服务本职。用百般热情与万般细心,来回报公司对我的信任。而此时,我惶恐至极,每分每秒都在为自己的过错而忏悔。我会牢记这次教训,也更加珍惜为公司效力的机会。所以恳请公司能再给我一次机会,让我带着感恩的心,为公司再塑完美形象!

篇五:工作失职、工作疏忽的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同志:

您好,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关于在杭州下沙物美超市的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监督工作中,因我个人的疏忽,我没有能够充分地对工程全部材料的样本可实品做样品检查。没有认真核查账本,也没有在检查之后向您如实汇报。

我可以说是犯了一个最低级,最原则性的错误。我有罪啊,连这么基础的工作都没有做好,没有根据您的要求,把项目的进展情况着实地向了领导汇报。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导致了一些损失,同时也愧疚陈总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但此次我通过自我反省,必须找出我工作失误的根本原因,我反思了一下。我犯错的根本原因在于,我自身这个马虎的性格,做事半心半意,敷衍了事。我知道这样的工作作风是极度危险的,这样的作风持续下去。很可能在未来造成更多更严重的错误。

针对我的错误,我反省了如下几点改正措施:

1,针对我的责任感不强,工作作风懒散,不实际。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材料部的负责人,我对很多事情应该亲自过问,不论处理的好坏,都应该给上级一个明确的汇报和交代。出来端正态度,认真工作之外,我也要抽出空闲时间提高自己的学习和专业水平,同时保持工作的细节。

法律意识淡薄的反思范文第4篇

幽默和自嘲有时是一种力量,可是另一些时候,当它化身轻浮的调侃或者自欺欺人逃避现实的乐观,却变成了一种毒素,麻痹了我们感知痛苦和危险现状的本能,瓦解了我们思考和行动的能力。

―10月11日,微博知名评论人“假装在纽约”在微信上发表言论。

各地特别是受灰霾影响的地区,大致表现出三种典型态度:一是“空洞表态式”,即对于灰霾及其带来的危害,仅有“必须严肃对待”之类表态,却未见明确的行动计划;二是“等靠要式”,即片面强调本地资源紧缺,财力不足等困难,坐等国家给钱给政策;三是“埋怨外地式”,好像本地对灰霾毫无“贡献”,都是邻近地区甚至更远地方不注意保护环境所致。这三种态度即使多少有些理由,放在雾霾已影响大面积国土的背景下,也只能称为鼠目寸光、不负责任。

―《东方早报》评论员顾俊认为,雾霾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不应该被调侃。应该停止扯皮和玩笑,协力应对雾霾。

很多年前,龙应台就提出了“中国人你为什么不生气”的质问,可是,如今一些人却试图告诉你,这个世界的所有丑恶,还有你的各种悲观不满,都是你自己的心态有问题―哪怕,你连基本的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都失去了。

―专栏作家叶克飞认为,与雾霾和谐共存的观念,与现代公民意识完全相悖。

雾霾的调侃之所以受到众多人追捧,一方面是对公众健康的焦虑,另一方面是因对这种焦虑无解而无奈和苦闷,调侃也是一种鞭策。在雾霾天惊呼“无法呼吸”的多,而顶着雾霾在公园、广场晨练的人也有不少。抱怨环境治理不力的多,但一说到应该为减少雾霾做点什么,却很少有人能说得清楚。

―辽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区域经济学者梁启东在博文《关于雾霾的调侃:无奈的“黑色幽默”》中表示,对于雾霾,可以有调侃,但更要参与改善。

一些民众缺乏素质……这要求政府去帮助民众发展出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素质。在这个过程中,执法的成本,不仅仅是执法本身,更有普及法治的成本、增进民众素质的成本。所以,手拉手牵起一道人墙,虽然花费更多,耗费精力更多,但从法治建设和提高公民素质的角度来看,却是非常值得的开支。所以,在现阶段的中国,人墙、红绳、电动栏杆是必要的。

―10月4日,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经济之声《财经名人堂》特约评论员刘远举表示。

国庆长假前3天,上海已累计接待游客380万人次,南京路等路口更熙熙攘攘。为了更好地保障人车安全,上海交警不仅在南京东路、外滩等布置了4000名警力,还筑起人墙――红灯亮,交警手拉手、排成一墙,拦阻人流止步,首创了“开关式”过马路。当日,“开关式”过马路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有媒体称之为“上海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也有人说这为“中国式过马路”又平添了一个新的标签――用武警建起“人肉红灯”来控制路通。

用这种最原始、最简单的方式来守护行人过马路,令人颇感尴尬。这种方式不仅浪费了警力、物力,使得交通信号等设施形同虚设,也凸显了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及文明化程度有待提高的现实。

―10月8日,律师富敏荣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表示。

武警站人墙疏导人流的方式,在许多城市、许多场合都曾采用过。武警站人墙这种方式不全是在处理群体性危机时才用。在之如地铁站、重大赛事或活动的关键交通节点,也都用。我们也不要被这种疏导交通的方式吓到。

―时事评论员、自由撰稿人王传涛认为“武警人肉红灯”不是国民素质的标签。

辛苦的是民警,脸红的是人群。

―上海市民李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行人过街,在车水马龙中,自然不能成为一件随心所欲的事,于是便有了斑马线和红绿灯的设置。当然,并不能就此说斑马线和红绿灯是绝对的安全保障。从根本上说,它所设定的是一种秩序格局,如果行人和车辆都能按照现有的秩序各行其道,过马路不应该成为充满风险的事情。

―10月8日,《潇湘晨报》评论员高亚洲发表评论《斑马线上的人墙能成为风景线吗?》认为,斑马线上的武警应该成为我们对现代城市文明反思的横切面,成为我们对建构社会公共秩序的审视样本。它既不属于要妄自菲薄的,也不属于能津津乐道的。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自愿参与到定期无偿献血的行动中来,政府所出台的政策就必须激发和鼓励人们天性中根植内心的“善”,而不是通过外在的物质诱惑,或带有强制性的胁迫来达成目的。

―陕西省宝鸡市准备从10月1日执行要求“本市公民在领取机动车辆驾驶证前、男女青年在领取结婚证时、高中毕业学生在接到大学入学通知书后,都应无偿献血一次”的政策。对此,心理学教师、自由撰稿人唐映红用“奇葩”来形容这些奖励制度。

马云们所代表的只是一种虚拟经济,并不是实体经济,作为整体的经济来说,需要这个虚拟的部分;作为某个个人来说,能够通过这个部分发家甚至成为大富翁。实体经济出不了什么大富翁,但是一个国家只能依靠实体经济而存在。

―9月30日,旅日学者、凤凰网评论专栏作家俞天任认为马云的身后站着的是形成了和还在形成着中国国力的中国制造业,有了中国制造业才有了中国国力,“电商”作为虚拟经济,必须依赖实体经济而存在。

在一千零一种致富方式里,明星的致富原本几乎是原罪最少的一种―把知名度、脸、被爱、被仰望变成钱。但是在一千零一种致富方式里,明星的崛起速度、前后对比又最为众人所皆知―谁都知道你何时成名,未成名之前过着怎样的生活。于是,人人会觉得自己是明星的投资方――是我的关注造就了你,而你,竟利用了我的关注度去接了30支广告,但我却一无所得?

―金秀贤频频为各种产品代言,不少人认为他过于商业化,网上也兴起了一股“金秀贤滚出中国”的浪潮,还有网站甚至把这句话挂上了头条。10月9日,腾讯娱乐特约评论员、娱评人“狠狠红”分析人们反对金秀贤的原因,并认为这是一种心理不平衡的体现。

我做研究不是为了应用或其他任何利益,只是想弄明白水母为什么会发光。

―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下村修谈及自己为何走上科学之路时表示。

既然是报道中国足球,那至少体育频道应该有十几个足球报道组,应该能完全覆盖掉中国足球,甚至对我们的国家队、中甲、业余足球,都有关注。无论发生什么,《足球之夜》都应该是最快达到现场的,《足球之夜》的声音都应该是最权威的声音。这两年,一轮中超八场比赛,我连派八个组去覆盖掉这八场比赛都做不到。你只能捕捉所谓的第二落点、第三落点,现在网络这么发达,各种媒体的竞争如此激烈,你就落后了。

―10月10日,刘建宏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谈到自己一直参与的《足球之夜》栏目,这是他自8月正式从中央电视台体育部离职后,首次谈及该栏目。

除了她(萧红)的性格分析,她跟人的关系的分析之外,我还开了好多门户,拍出了一些细节,和一些我自己认为最能讲出萧红的(东西),让人们去感受,她到底是一个怎么样的人,但没有固定结论。我也意识到这是非常困难的。拍戏是无中生有的,可是出来一个东西是满自由的,你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其实你就会怎么看这个戏。

―《黄金时代》导演许鞍华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采访时,表示“拍戏是无中生有的自由”。

我学了十年,反复读的都是鲁迅的《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等,总觉得鲁迅是被扶持的作家,就像现在所说的炒作一样。

―作家余华谈到年轻时对鲁迅作品的看法。

我认为,在一切智能活动里,没有比做价值判断更简单的事了。假如你是只公兔子,就有做出价值判断的能力――大灰狼坏,母兔子好;然而兔子就不知道九九表。此种事实说明,一些缺乏其他能力的人,为什么特别热爱价值的领域。倘若对自己做价值判断,还要付出一些代价;对别人做价值判断,那就太简单、太舒服了。讲出这样粗暴的话来,我的确感到羞愧,但我并不感到抱歉。因为这种人带给我们的痛苦实在太多了。

―王小波在杂文集《思维的乐趣》中写道。

中国缺乏工业化的电影产品,更缺乏工业化电影的标准,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类型片。这与中国电影受众有关,中国中年男性不看电影。电影院的主流人群是年轻人。这反倒导致了中国电影必须使得题材低龄化、人物明星化。加之中国影院只有巨型shopping malls的植入模式,完全没有细分观众的可能,所以,电影愈发快钱化。

―豆瓣网友“Frozenmoon”认为以《心花路放》为代表的娱乐化电影只是一个夹杂剩女、中年危机、艳遇等话题的“电视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