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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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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范文第1篇

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187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三条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

第四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不包括回收利用,下同)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第五条危险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费最高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纳入*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建设的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其处置收费执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的监控,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简便、有效、易操作,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

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月计收。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按病床数或产生的医疗废物重量计收;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在我省按国家规定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前,有病床的医疗机构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从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之日起,在住院床位费现行标准基础上每日每床加收不超过2元,作为弥补医院支出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应将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住院床位费中,不再另行收取。所有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门诊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

第七条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其回收价格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双方议定。

第八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商定具体处置价格,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不同地区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一视同仁,在签定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协议中,不得有价格歧视行为。

第九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直接向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应首先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费用。

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十条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后,应取消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也不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各地人民政府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要改变分散处置的模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要按照国家和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要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置设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城市集中的地区,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区域性集中综合处置设施。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准和规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要求。

第十二条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投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

各地人民政府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应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降低处置成本,确保危险废物处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规定。

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

第十四条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不按规范进行操作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县级医院 医疗废物 管理处置 存在问题

医疗废物是指在对病人诊治、检验、处置、疾病预防等医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或液态废物,是一种危害人体健康和影响环境的特殊污染源,其处理是否得当,是衡量医院感染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本人从事控制医院感染工作多年,现就县级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处置中存在问题现状的看法提出以下几点。

1 医护人员对疗废物管理处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医院对医疗废物管理处置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医护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缺乏。环保意识不强,存在麻痹思想,认识不到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医疗废物管理处置不善带来的的危害性。未将医疗废物视作危险废物对待,直接将部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使得病原体借助生活垃圾中的有机质繁殖更快,造成病毒的蔓延。

2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落后

国家规定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焚烧处理,但绝大多数医院没有标准的焚烧设施,有的医院自设的焚烧炉,由于处理工艺简陋,焚烧不彻底,缺少除尘净化的环保设施,不能去有毒有害物质,给环境带来二次污染。而有的医院虽然设有标准的医疗废物焚烧炉,但由于运行成本过高,也只是形同摆设,以应对相关部门的检查。另外,处理不及时,或只处理临床医疗废物,其它部分当生活垃圾处理,对人们的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3 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所有县级医院都成立了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为院长、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制,并有专人负责,但非专职,并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思想上都能充分认识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性,但在执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人员配制、流程设计、资金投入明显不足,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措施不能落到实处,管理组织未真正发挥其监管者的作用。

4 回收交接制度不严格

医疗废物处置的各个环节应有详尽的交接手续,回收的医疗废物应当实行登管理,记录来源、名称、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经办人,资料保存3年。而目前有的医院存在登记不详实、漏登记、错登记甚至没有登记的情况,无明确的医疗废物管理处置各环节中的责任,存在流失隐患。 转贴于

5 分类收集管理不完善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实施医疗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的关键环节,但现在多数医院把关不严,未严格按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标识将医疗废物以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而是混装收集,造成处置时的困难。

6 包装、运送、储存存在及大隐患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范文第3篇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加快推进全县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根据XX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和合理配置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紧急通知》(X土领办〔2018〕X号)、《XX市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底数和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规范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

为解决基层医疗机构(19张及以下病床)布局分散、产废收集困难的问题,加快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科学合理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场所。以五个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现有医疗废物贮存场所为依托,负责收集和暂存辖区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的医疗废物;周转站(点)建设应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高标准建设,规范管理。确保实现辖区城乡所有医疗废物收集全覆盖。

(二)完善全县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

实现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全覆盖。县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各自医废暂存点,基层诊所、卫生室等产生的医废由管辖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设立的暂存点负责收集、贮存。全县范围内产生的医废必须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进行统一收集处置。

(三)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的管理

1.分类收集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配置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予以收集,装入贮存箱或周转箱内;损伤性医疗废物不得混入感染性废物,针头等锐器损伤性医疗废物应全部剪除并纳入利器盒;确保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后使用双层专用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确保封口严密;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外表面,必须有警示标识并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须标明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日期和医疗废物类别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2.移交运送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暂存点之间的运输问题,采取因地制宜、选取多种方式进行管理,包括:采用小型专用收集车上门收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移交;委托第三方机构收集和转运。收集、送交、转运时间不超过48小时。小型专用车辆应具备防雨、防晒、防遗洒等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定期消毒,此类车辆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暂存点之间的医疗废物转运,不得用于暂存点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之间的运输。

3.暂时贮存场所管理。各医废暂存点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完善医疗废物贮存场所,悬挂(张贴)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张贴专用标识,设置警示标志,配置能储存一个月数据的电子秤,消毒设施等。明确专人管理,对本单位产生和其他基层医疗机构送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盛装贮存容器,并分别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和转运登记记录;医疗废物移交后立即对贮存地点、贮存容器和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洁;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在低温或者防腐条件下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过程中双方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标明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地点及经办人等,各种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4.医疗废物运输的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但不得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对不符合包装和标识要求或者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包装、标识和盛装达到规定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因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和盛装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并及时报告XX县卫生健康局和XX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作出处理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建全长效机制。

XX县卫生健康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掌握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困难的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同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

(二)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适时召开多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或联合监督检查,发现涉及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安全隐患的,及时通报,依法查处,需移送公安部门的要及时移送。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范文第4篇

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第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已近七年,医疗废物的处置日趋规范,为进一步了解卢湾区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探究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所存在的薄弱环节,以便提出意见和建议,更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笔者从医疗机构、处置人员、历年案件三个方面入手对卢湾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卢湾区公立、民办、个体医疗机构70家;卢湾区社区卫生服务站15家;卢湾区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处置人员28名;2003~2008年卢湾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相关行政处罚案件23例。

1.2 调查方法 医疗机构以普查的形式,对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使用《上海市医疗废物管理监督量化评估表》,由卫生监督人员实施现场调查评估;不设床位医疗机构使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调查表》,由卫生监督人员实施现场调查;1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卢湾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调查表》,由卫生监督人员实施现场调查,调查结果录入Excel 2003进行统计。

医疗废物处置人员以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使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人员情况调查表》由卫生监督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录入Excel 2003进行统计。

医疗废物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以回顾的方式进行分析。

1.3 调查内容 医疗机构调查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管理建章立制、分类收集管理、运送交接、暂存处置登记等方面。

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调查内容包括:个人防护情况、以往职业损伤情况等方面。

相关案件调查包括案由构成、变化趋势等。

2 结果

2.1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2.1.1 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见表1。表1卢湾区设床位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环节扣分构成情况 采用《上海市医疗废物管理监督量化评估表》对辖区内14家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了量化监督。其中,三级医疗机构2家、二级医疗机构5家、一级医疗机构4家、民营医疗机构3家。被评估单位总体平均得分为85.2分。按类别分,三级医疗机构平均得分为89.8分,二级医疗机构平均得分为85.6分,一级医疗机构平均得分为87.9分,民营医疗机构的得分为77.8分。

量化监督的14家医疗机构合计扣分211分。其中,医疗废物管理建章立制和实施扣分69.5分,占总扣分的32.9%;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管理扣分91分,占总扣分的43.1%;医疗废物转运和交接扣分20.5分,占总扣分的9.7%;医疗废物暂存处置和登记扣分30分,占总扣分的14.2%。

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管理”环节扣分较其他环节高,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该环节扣分比例分别为58.1%、44.2%、56.6%;在“医疗废物转运和交接”环节扣分较其他环节低。

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建章立制和实施”环节扣分较其他环节高,占51.9%,其次扣分比例较高的环节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管理”,占27.1%,扣分比例最低环节为“暂存处置和登记”,占6.0%。

2.1.2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见表2。表2卢湾区不设床位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对56家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采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调查表》进行现场调查。各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按规定进行包装方面基本均能符合要求;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面合格率最低,为87.5%,调查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由于工作中的疏忽,存在不同类别医疗废物混放的现象;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方面的合格率也偏低,为89.3%,主要表现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健全。

2.1.3 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见表3。表3卢湾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采用《卢湾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调查表》对1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现场调查。15家被调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月门诊量500人次的服务站为4家,500~1000人次的为6家,1000~1500人次的为3家,1500~2000人次的为2家。医疗废物月产生量在5~30kg不等。

15家被调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人员培训、交接登记、规范包装均符合要求;在分类收集和人员防护方面均有1家站点存在不足;15家服务站医疗废物均由其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转运到中心后集中处置,转运周期为1~2天,但转运工具均较简陋,以三轮车或自行车携带为主,部分单位转运工具难以达到密闭要求。

2.2 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情况 见表4。表4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调查情况

在公立、民办、个体医疗机构中以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医疗废物处置人员28名进行问卷调查。有26名被调查人员表示在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能坚持佩戴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清洗方面:在医疗机构自行进行清洗占被调查者的39.3%,带回家清洗的占17.8%,由医疗机构统一清洗的占28.6%,使用一次性防护用品占14.3%;96.4%的人员参加过相关培训;在被调查者中,有岗前体检、在岗体检的人数比例分别为75%和89.3%;进行过相关疫苗接种的占35.7%;有21.4%的被调查者在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曾有过职业伤害。

2.3 医疗废物相关案件处罚情况 见表5。表5 2006—2008年医疗废物相关案由分布情况 自2003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卢湾区涉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处罚案例共23件,涉及案由8项,案由累计使用31次(23件案件中有6件为多案由处罚)。2003—2005年无相关处罚案例,2006—2008年分别为11件、7和5件。从案由角度来看,“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历年均有发生;“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案”发生最多,为11次;“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案”和“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案”为2008年新增处罚案由;关于人员培训、制度建立、登记等方面的处罚仅仅出现于2006年。具体案由分布详见表5。

3 讨论

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卢湾区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总体情况尚可。其中,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较为规范,民营、个体等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规范管理方面略差于公立医疗机构。调查中发现,在设有床位的民营医疗机构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中(相对而言规模均较小)医疗废物相关制度建立不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无论是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还是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或是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管理”是问题比较集中的环节。分类收集是规范管理的第一步,医疗人员和病人都要认识到,才能保证医疗废物不混入生活垃圾。其次,由于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处理方法不尽相同,如果将不同医疗废物混合存放后,再分别拣取,就会造成二次污染,也容易造成人员伤害事件发生[1]。

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目前,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废物均由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转运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废物暂存处存放,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其转运模式类似于分类收集点到暂存处的转运,但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离服务中心的医疗废物暂存处相距较远,需要使用交通工具,经过院外的社会公共区域来实现转运收集,因而不同于一般的院内转运。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各服务站的转运工具各不相同,转运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最基层的医疗保健机构,与辖区居民有着最广泛、最直接的接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不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更是维护辖区居民健康安全所必须的[2]。

在被调查的28名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人员中,有28.6%的工作人员的防护衣物由医院统一清洗,而绝大多数医疗机构的防护用品由工作人员自行在医疗机构或带回家进行清洗。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医疗废物,污染严重,自行清洗消毒不当易引起衣物和环境的污染。在被调查人员中相关疫苗接种比例较低,仅为35.7%,而有21.4%的被调查者表示在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曾受职业伤害。故而岗前、在岗的体检以及疫苗接种应进一步加强,同时对损伤后的规范处置流程应进一步予以明确,尤其是对于小型医疗机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颁布于2003年,颁布之初的几年中以宣贯为主,同时由于当时的执法重心为食品监督,因而最初的几年未曾进行行政处罚。在随后的几年中随着执法重心的转移、执法力度的加强,2006—2008年共进行医疗废物相关行政处罚23件,涉及案由8项。8项案由累计使用31次,其中“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在2006—2008年均有发生,可见医疗机构在分类收集和包装方面始终存在有薄弱;对于人员培训、制度建立、登记和记录保存方面的处罚仅出现在2006年,一些比较简单而容易改正的问题在近几年中已经较少出现;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方面的处罚占总体处罚数的三成,数量最多,主要集中在2006—2007年,通过处罚促使医疗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进行改建,逐步达到规范要求,该案由在2008年未有发生;“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也主要发生在2006—2007年,2008年未有发生;“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案”和“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案”在2008年前均未涉及,随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不断贯彻深入,对各医疗机构的要求不断提高,及时收集、工具消毒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其中存在的问题被逐步暴露。案由的变化可以看出违法情况的变化趋势。

4 对策与建议

紧抓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环节,在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和外部监管。从对医疗机构的现场调查和对历年案件的回顾分析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还是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或是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始终是存在问题较为集中的环节。其中不少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和意识不强所引起的。在明确薄弱环节所在的基础上,院方应有重点地开展培训和普法,提升工作人员分类收集的意识,明确工作步骤、落实责任追究,同时,加强内部监管。卫生监督部门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执法,加强监管,促使医疗机构落实分类收集工作。

建议由经环保部门认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直接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转运。目前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规模和医疗废物产生情况类似于小型诊所。当前采用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将站内的医疗废物转运到中心暂存处的转运方式存在一定隐患。从站到中心的转运虽然是内部转运,但其转运的路线较远,且需经过社会公共区域,因而转运要求更高,但目前各个医疗机构的转运条件不十分成熟,建议由经环保部门认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直接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医疗废物收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对其下设服务站的医疗废物处置日常管理,这样可以免除从站到中心的转运,减少中间环节,杜绝隐患。

建议医疗机构能够对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进行统一清洗消毒。对医疗废物处置相关人员开展岗前、在岗体检,并进行疫苗接种,制定规范、明确体检项目和疫苗接种种类,同时对职业损伤后的处理和应急处置作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经过七年宣贯落实,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意识已日益加强,在制度建立、人员培训、交接登记、暂存设施、集中处置等方面已日趋规范,这些方面的案由运用已日益减少,但在分类收集、消毒清洁等方面仍需加强动态监管,此外,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加深,要求的细化,根据医疗机构现况变化,进行新案由的探索。卫生监督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监督措施与处罚措施并用,做到奖惩分明,促进和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3]。

参考文献

1 周宏东,周志俊.上海市某区医疗废物管理状况的调查. 中国消毒学杂志,2008,25(6):638-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