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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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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北部湾经济区; 财税优惠; 会计处理

财税优惠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最基本且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财税政策。当前,由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经济的财力基础相对薄弱,政府对其从财税方面实施减免等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北部湾经济区,促进其开放开发。为更好地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本文针对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北部湾经济区财税优惠政策的现状

200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明确对北部湾经济区实行税收优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精神,2009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就《若干政策规定》中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财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条款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和政策细化。

(一)财政优惠扶持政策

⒈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扶持

在财政支持方面,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将重点投向经济区并优先考虑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公益设施项目。对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扶持。

财政贴息的补贴对象通常是符合申报条件的某个综合性项目,包括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研发费用、人员开支、购买服务等,也可以是单项的,比如仅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以奖代补扶持属于一种财政拨款补助。为了体现财政拨款的政策引导作用,这类拨款通常具有严格的政策条件,只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才能申请以奖代补扶持。比如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的奖励等。

⒉安排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若干政策规定》,2009―2012年四年内,以2008年沿海三市上缴自治区的海域使用金为基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重点推进的重大项目用海建设。2008―2012年五年内,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十亿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其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二)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6类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四成),16类行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⒈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征属于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

(1)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外,对北部湾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给予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比如,北部湾经济区内某家企业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15%,那么现在只需按9%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给予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对北部湾经济区内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四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⒉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对北部湾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可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2)对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给予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无论是企业的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凡是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据广西税务部门统计,自2008年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正式被纳入国家战略至2010年初,税务部门为经济区内的企业减免税款逾7亿元。

二、北部湾经济区财税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

(一)北部湾经济区财政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

北部湾财政优惠政策是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贴息、以奖代补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该准则规范的内容,其会计处理按如下要求:

⒈与收益相关的财政优惠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贴息、以奖代补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其确认有两种情况: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从对与收益相关的财政优惠的具体会计处理上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贴息、以奖代补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

(2)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贴息、以奖代补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1,北海市某旅游企业正在开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实际到位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的一个大型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该企业贷款贴息。20×9年9月该企业从某银行贷款3 60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自20×9年10月开始,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于每季度初,按照该企业的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利率拨付给该企业贴息资金。

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9年10月,实际收到财政贴息54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540 000

贷:递延收益540 000

(2)将补偿20×9年10月份利息费用的财政贴息18万元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180 000

贷:营业外收入180 000

20×9年11月和12月的分录同上。

⒉与资产相关的财政优惠

(1)资产相关的财政优惠的处理原则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贴息、以奖代补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资产相关的财政优惠的具体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贴息、以奖代补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有关的财政扶持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二)北部湾经济区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北部湾经济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定的企业,如北部湾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免征一定时期内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这部分免征的所得税为应纳所得税税额的40%。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布的减免政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优惠,其免税所得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款,直接结转本年利润,不作税务会计处理。政策性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由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政策性减免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

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属于政策性减免,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性减免)而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对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即不管是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减免的所得税体现为增加企业的税后留利。但如果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则企业应该将减免的所得税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

例2,钦州市某新办石油化工企业,在2009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按北部湾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2009年该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 000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先征后返。2010年3月,该企业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属于地方享有部分的企业所得税400万元。

2010年3月,该企业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企业所得税4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4 0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4 000 000

另外,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是需要经过审批的,一般在获得批文之前应按全额计提税项,获得批文后,冲减获得批文的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例如某企业在2010年6月获得减免2009年度所得税的审批文件,应冲减2010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而不是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减2009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三)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北部湾经济区企业获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其会计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有三种会计处理情况:

⒈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如果是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则应冲减“管理费用”。

⒉企业收到属于以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税,则通过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⒊企业获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属于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财税政策环境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北部湾经济区实施财税优惠政策,必将加快推进该区域的开放开发。北部湾经济区的企业及其会计工作者应尽快学习和掌握好政府给予北部湾经济区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并结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以尽可能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促进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税基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即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所得税费用。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主要产生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本文主要研究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在初始计量以及后续计量中的递延所得税问题。

一、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无形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除此之外,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损益;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另外,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在初始计量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的150%;在后续计量时,其计税基础为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的150%抵扣累计已税前扣除的摊销额后的余额。

二、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与其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因税法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上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

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必然小于其计税基础,从经济含义来看,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则就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即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三、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因适用税收法规的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代表的是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于未来期间转回时,导致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减少的情况。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的变化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必然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产生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变化,在适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进行调整,反映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四、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当期应当交纳的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应当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是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假定税法规定的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的相同,则需要调整的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的当期所得税=调整的当期应交所得税=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当年会计摊销-无形资产当年计税摊销)×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无形资产初始成本×1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假定税法规定的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的相同,则递延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期初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

(三)所得税费用

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在计算确定调整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就该事项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等于零。即:

所得税费用=调整的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无形资产初始成本×50%÷预计使用寿命×所得税税率=0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享受税收优惠的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在初始计量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期间通过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的方式转回,同时,通过减少当期所得税的方式,抵销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增加的递延所得税,即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案例】甲公司于2007年发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支出600000元,其中400000元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假定所开发无形资产于2007年1月份达到预定用途并开始摊销,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预计使用年限较短是为缩减篇幅),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的预计使用年限及净残值均与会计相同。假定该公司各会计期间均未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除该项无形资产产生的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外,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假定2007年12月31日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说明:为体现税率变化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调整,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支出发生在新准则执行开始的时间2007年1月1日,而未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执行的时间2008年1月1日)

【解析】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每年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应予确认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情况,如表1所示。

1.初始计量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2007年年初,因发生三新研究开发支出中的400000元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即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0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其计税基础为600000元(400000×150%)。因账面价值4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60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200000元差异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6000元(200000×33%)。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6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6000

2.后续计量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1)2007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年会计摊销=(无形资产初始成本-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400000÷4=100000(元),当年计税摊销=(无形资产初始成本×150%-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600000÷4=15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50000元差异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16500元(50000×33%),即利用初始计量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当期应交所得税。

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累计会计摊销=400000-100000

=300000(元),计税基础=无形资产初始成本×150%-累计已税前扣除的摊销额=600000-150000=450000(元),因账面价值3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45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150000元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66000元,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6500元(66000-150000×33%),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为495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65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6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6500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6500

(2)2008年年初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于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由33%调整为25%,因此,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于2008年1月1日按照新的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2008年年初,应按25%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调减12000元(49500-150000×25%),调整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375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00

(3)2008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年会计摊销100000元与计税摊销150000元之间产生的50000元差异,应冲减当期应交所得税和当期所得税12500元(50000×25%),即利用初始计量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当期应交所得税。2009年末、2010年末与2008年末的会计处理相同。

因账面价值=400000-200000=2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600000-300000=30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100000元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37500元,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元(37500-100000×2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为25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2500

(4)2009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账面价值=400000-300000=100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600000-450000=150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50000元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25000元,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元(25000-50000×25%)。其会计处理与2008年年末的会计处理相同。

(5)2010年年末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账面价值=400000-400000=0(元),计税基础=600000-600000

=0(元),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均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原已确认的与该项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全额转回,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元。其会计处理与2008年年末的会计处理相同。

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会计处理;财务管理;利益博弈;利润分配

1从企业的利益博弈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有着共同的企业主体。我们可以按照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的激烈程度,将其利益关系划分为利益对抗、利益关联、利益影响三个等级。在不同的利益博弈等级中,企业的税务筹划、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将面临着不同的利益博弈对象,如下表1所示:

2税务筹划在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2.1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销售货物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有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银行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名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为收入确认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2.2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费用列支,税务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取预提方式及时入账,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损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2.3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投资比重低于25%时采用成本法;高于25%而低于50%,但能对被投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虽然低于25%,但能对被投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及超过50%时宜采用权益法。可见,这一规定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反之则选用权益法。

2.4折旧和摊销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及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处,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尽可能选择较短的年限,将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存款。

2.5存货计价的选择

依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五种:先进行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采用何种方法对本企业有利,企业必须认真的筹划。

一般来说,物价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别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在当前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延缓纳税无疑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使企业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产生效益。

2.6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资产的计价直接影响到财产税的计税基数。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房屋、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税法同时规定:“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这就为房产核算作出了明确地规定。因此企业在建设房屋工程时,必须明确区分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不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价值,并在会计账薄中分别记录。此外,企业使用的中央空调,如何入账也很关键。有时房产原值中包括中央空凋设备,但如果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企业应独立核算中央空调设备,以减少企业的房产税支出。

3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3.1筹资决策中的财务筹划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不同的筹资方式组合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在筹资决策中作好税务筹划分析工作。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受所得税利益。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企业就可以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财务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说,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企业在分析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察资金结构和筹资方式问题,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的风险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税负及税后收益。由于负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能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企业应交所得税。在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各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

3.2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

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又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须交个人所得税。在组建时采用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2)设置分支机构的选择。

对于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扩张,势必面临在其下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那么是设置分公司好还子公司好?哪个对企业更有利?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为两者在税收上截然不同。分公司相当于一个办事处,其优点在于它不是独立法人,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此外,还可不交纳资本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缺点在于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税、退税等。子公司虽然有税收优惠,但由于是独立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亏损。总公司应权衡利弊后决定。从纳税角度讲,在刚开始设置分支机构时以分公司为优,因为在设立初期亏损性大些。一旦分公司成熟后,可适时转化为子公司,以便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

(3)投资地区行业的选择。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而在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一般为15%,而其它地区为33%。因此,企业应选择这些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进行投资。这样,不仅可少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立法意图,于己于国都有利。国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规定:“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近几年,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和全面启动房地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则对其课以重税,以上种种国家关于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这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策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3.3利润分配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来筹划发放多少现金的股利,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4税务筹划应注意事项

4.1坚持经济原则

企业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会发生种种筹划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先对其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税收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税收筹划才可行,否则要放弃。

4.2全局观

要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制订最佳经济决策。由于税收筹划是以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要结合企业本身特定环境、经营目的来选择,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的个别税负高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的正确态度是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4.3守法

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案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税法条款为依据,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5结语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以选择时,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无偿使用资金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及时足额缴税,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等,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由此可见,正确进行税务筹划对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小荣.企业的纳税处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第4篇

摘要: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国家在各方面都对企业给予了支持,尤其是财政上的支持。本文主要通过国家对企业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从会计以及税务这两个方面对企业财政性资金的出力方式展开论述。

关键词 :企业;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

企业财政性资金主要指的是企业从相关的单位或是政府获取的专项用途的资金,例如:财政补助、国家投资或是国家对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等。国家给予企业一些财政性资金的补助,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国家整体的经济水平;而企业在得到国家所给予的这些财政性补助后,亦能够提高其整体的竞争力水平,促使企业在未来社会中更加健康的发展。

一、国家对企业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1.会计方面的规定。企业所获得财政性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补助或是优惠政策。目前我国企业所获得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注资;第二,国家对企业资金的补助;第三,企业所获贷款的贴息优惠;第四,政府对企业的偿还性资金资助;第五,国家对企业亏损时采取的资金补助。其中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注资以及国家对企业的资金补助,是国家对企业实施权益性资助的主要方式,企业所获贷款的贴息、政府对企业的偿还性资金资助以及国家对企业亏损时采取的资金补助,是国家对企业的补助以及国家对信贷业的支持。

2.税法方面的规定。国家对企业的财政性支持除了在会计处理方面所采取的资金的补助支持外,还包括在税收处理上的优惠政策。通常情况下,企业从政府或是相关单位获得的财政性资金基本上都能够直接减免税收,同时政府还会给予企业先征后退或是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显然,国家对企业财政性资金的补助在会计方面涉及的内容比在税务方面涉及的内容多。

二、企业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

国家对企业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主要分为会计和税法两个方面,那么企业对于国家给予的财政性资金的补助的处理方式也包括两个方面。下面将先从企业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上进行相关的论述。

1.企业收到国家直接补助的资金。例如:一些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的公共建设等等。当企业收到这些由国家直接进行补助的资金后,应当采取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对于政府对企业资金投入,借记:“实收资本”,贷记:“营业外收入”。若遇到政府过多的资金投入时,应当借记:“资本溢价”,贷记:“营业外收入”。

2.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后的财政贴息。政府相关单位对于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后收到的财政贴息,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贷款中存在的问题,还能够对企业进行特定经济活动后所支付的成本进行补偿,促使中小企业在未来社会中的更好发展。而对于企业所获得这部分财政贴息,应当做出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当企业收到政府相关单位给予的财政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当企业获得相关收益后,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3.企业收到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当企业收到国家给予的专项用途的款项时,应当由负债类科目转向权益类科目,关于此类过渡在会计上应当采取的措施是:首先,应当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其次,应当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

上述为国家对于企业给予的三种主要的补助方式,企业在接收到国家给予的这些补助方式时,应当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只有这样企业对资金的短缺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对外提供更加真实完整地会计信息,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更加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企业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1.企业的不征税和免税项目的处理。企业对于国家或是相关单位给予的财政性资金补助中,对于不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当进行严格的区分。企业所获得不征税项目指的是:企业直接从国家财政部获得的资金支持或是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所获得的免税项目指的是:企业在投资国债中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企业获得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居民企业所获得的相关条件下的红利收入等等。企业应当严格的区别不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相关的不征税收入大部分是相关单位给予的补助,但是这部分的补助并不是时时都有的,也不能进行相关的抵扣,因此企业应当严格的区分开来,采取正确的税务处理方式,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提升自我的管理水平。

2.企业中会计与税法之间所出现的差异的处理。国家相关制度规定,企业在获得财政性资金时应当以5年作为一个处理期限,对于相关单位给予补助的资金进行不同的处理。因此,关于企业中会计与税法之间所出现的差异现象也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企业收到相关单位给予的财政性资金收入5 年以内未出现余额的话,企业应当在收到此笔收入后,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第二种是,企业收到相关单位给予的财政性资金收入5 年以上出现余额的话,应当将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的月中,不能确认相关的收入。而应当从第6年起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中,并从第6 年起计算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上述两种方法中,第一种方法的会计与税法上的处理方法是一样的;第二种方法的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方法是有差异的。企业在收到相关单位给予的资金补助时,应当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这样企业才能协调好会计与税务上存在的差异问题。

3.企业中所有涉及到税务问题的项目的处理。关于企业中所有涉及到税务问题的项目的处理通过以下的例子加以说明。企业所获得的财政性资金补助若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被扣除,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就不应进行重复征税,并在企业所得税的汇总过程中予以扣减;某些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采用一些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乱收费”的现象频频发生。

上述的案例中可知,企业对于所获得财政性资金的补助应当采取正确的税务处理方式,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在未来社会中获得更好的发展。

四、结束语

现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促使企业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作为国家经济中坚力量的中小企业在此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为此国家及时的给予相关企业一些财政性资金支持,促使企业的资金压力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进而促使企业在未来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更加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铁,于丹.关于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0,(12).

[2]薛艳.浅析企业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J].中国商贸,2012,(07).

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第5篇

    2000年颁发的有关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三个文件

    2000年1月11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发[2000]2号文件《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2000年10月13日,财政部印发了财税[2000]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时间作出新规定。通知中指出,各地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将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对于跨年度清缴入库的2001年度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完成后于2002年度办理先征后返手续。2000年是国企脱困的关键一年,为了照顾企业及投资者的利益,财政部通知“先征后返”政策的取消延缓一年。

    财政部在财会[2000]3号文《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换言之,在实行先征后返的公司中,返还的所得税应按照现金收付制确认。

    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减征或者免征的一种照顾和鼓励措施。“先征后返”政策的取消,并不会对那些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带来影响,符合“两高”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继续保留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税制中和上市公司有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简称“两高”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前者IT、生物制药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居多,后者则通常和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有关。

    2、经济特区内的内资、外资企业均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在5个经济特区注册的上市公司,目前约有123家。这些上市公司中,如果母公司在经济特区注册而子公司在非税收优惠地注册,则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的所得税税率通常是15%-33%,该类公司并不少见。

    3、民族自治区的地方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比如,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及税务局《关于我区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享受自治区政府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可再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的照顾。

    4、西部企业。为配合西部大开发,国家税务总局已构建起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包括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5、第一批在香港发行H股的9家企业,仍按15%的优惠税率计征。他们分别是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北人印刷、鞍山钢铁、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机和渤海化工。

    6、由中外合资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享用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灿坤实业在2001年中报中披露,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经济特区投资的若干规定》,公司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年至第九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在上述税收减半期满后,若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1996年至2000年减半征收,实际税率7.5%,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税率10%.同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子公司上海灿坤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1年免税,2002年至2004年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12%.

    7、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将暂时免征所得税。11月7日,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委联合确定了15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8、一些特定行业如信息业、公用事业的新办企业在开办以后的1-2年内可免税或减半征税,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上市企业下属新成立的子公司。比如,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规定,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其他。比如,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赤天化就属于利用“三废”而得到税收优惠的企业。

    从目前上市公司情况来看,2002年1月1日后符合各类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估计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左右。其中前几类上市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他们将成为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上市企业的主流,而且这些上市公司地区差异性明显,相当一部分集中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及西部地区。同时,预计明年1月1日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后各行业所受影响不一。从影响程度来看,由于生物制药、IT等行业的公司多属高新技术企业,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本次清理的对象,所以预计受影响较轻;而建材、化纤、化工、房地产、服装、有色冶金和造纸等行业将受到较大影响,因为这些多属于传统产业,科技含量相对不如新兴产业,公司注册地在经济特区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所占比重不多。

    分析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分析是个复杂的问题,为了更精确地分析“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文在此提出分析所得税时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收策划问题。比如,国务院2000年2号文规定“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充分利用现行规定的弹性来策划继续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此外,尽管财政部规定先征后返政策将于今年年末结束,但上市公司仍然可能通过转移注册地、申请“双高”等策略进行税收策划,从而减轻“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对公司业绩带来的负面影响。为此,投资者不妨关注近期一些上市公司关于所得税政策方面的公告。

    2、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不一致问题。上市公司定期报表中披露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经常是15%-33%,这表明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不一致,其中一部分享受优惠,而另一部分则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目前我国所得税税率存在明显的地区和行业差异,而上市公司大多都是控股集团型企业,拥有多个控股、参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又经常位于不同的地区或属于不同的行业,这些情况导致了母公司和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经常不一致。而我国目前会计报表上披露的主要是合并会计报表的信息,这就产生了披露的税率不单一的现象,同时也给所得税的量化分析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3、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问题。对于先征后返政策,各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尽一致,有些直接按实际负担的15%计提所得税,有些将地方财政返还的18%部分计入补贴收入项目,也有一些将超过15%由地方财政返还的部分在利润表中所得税项下增列报表项目“财政返还收入”。后两种方法的所得税项目仍按国家统一税率33%计列。针对上述情况,2000年7月,财政部在财会[2000]3号文《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换言之,在实行先征后返的公司中,返还的所得税应按照现金收付制确认。实务工作中,许多企业收到财政返还部分通常是在第二年年初,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应冲减第二年的所得税费用。如果目前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遵守这一规定,那么他们今年年末的所得税费用将按33%的税率计征。不过为了考虑各方利益,估计各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存在不同做法,或直接按实际负担的15%计提,或按33%的税率计征,待明年返还后再冲减,这又为分析税收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造成了障碍。

    4、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存在差异。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它与会计利润存在显着差异。比较典型的是,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应在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以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会计利润;但按照税法,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要补交所得税,并且在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时才计入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