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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企业法人经营自主权而言,对无发展前景及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及企业法规定企业依法享有申请注销权或停止经营权。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生存或发展应当由经济市场运作规律来决定,这是不以任何人或哪个政府的意志所支配的。其次,就企业法人的用人自主权而言,根据《劳动法》及劳动法相关配套法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人员的裁减权。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由此可证,依法裁员是企业法人的法定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无需借助于国家行政权的支持及批准。再次,就劳动关系的当事人而言,企业法人与企业职工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而在企业法人处于法定的裁员情形下,企业法人对企业职工依法享有行使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权,这应当是企业法人的自主行为,而不应当由政府行政命令来替代,也无需政府的文件来批准确定。再其次,就劳动关系内容设定原则而言,有关劳动权益与劳动义务的内容约定是由劳动关系当事人依法设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也基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依法定情形而发生的,同样不得由其他主体的替代。
本文中所称“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实质上就是由政府来确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而该“基准日”一旦确定就终止了劳动关系,这明显不符劳动合同基本原则与企业法人人格独立性原则,而现实中由政府来确定的这种“基准日”的做法,实质上是政府超权行为,政府的这种“关心”与“爱心”,在某种情况下还成了引发劳动争议的因素之一。笔者有例为证:二OO三年十二月,某国企数十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请求是补发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费及补缴社保金。事因是由该国企于二OO三年十一月张贴的一张公告通知书引起的。该公告通知书上称:根据某届某政府某次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决定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我厂将近两年来陆续申请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名单,向某政府有关部门呈报,并申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为了对职工负责,我厂再一次通告,尚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请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到厂劳工科办理相关手续,以便统一上报。随后并提供一份打印好的解除劳动关系基准日定为二OO一年三月份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而职工认为尽管此前企业曾要求职工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与此次公告通知书一样是以“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而当年职工就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证明了不“愿意”,因此,职工利用此次公告通知机会将企业告上了劳动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某政府纪要及通知为据,认为企业与职工在某政府纪要及通知确定的“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即二OO三年三月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及领取经济补偿金无理,驳回了职工的全部诉请(现本案尚在法院一审期间)。但职工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既然是基于自愿为原则,二OO一年职工有权选择不解除劳动关系,且企业现在仍然存在,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据此,职工认为尽管有关部门确定了“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但职工个人未与企业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职工与企业仍存劳动关系,且现公告的通知书上仍然白纸黑字地写着“若愿意解除劳动关系”,这证明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至今仍存在着,不因为政府定了“基准日”而终止(职工当时也并不明知有这个基准日的决定)。现要求企业支付二OO一年至今的生活费及社保金并非无理。由于“基准日”与企业工商注销登记日及与职工实际领取经济补偿金日(劳动关系解除日)存在着时间差,“基准日”往往早于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日,职工在基准日与劳动关系解除日期间常常要求企业发给生活费,但又因为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而引发争吵。从本案发生的争议中可以看出,政府就是出于安定稳定社会及妥善安置国企职工之良好愿望主动介入确定“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也并不因此能够让劳动者确信该行为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并不能平息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业已紧张的劳动关系。同样因政府纪要与通知既不是行政规章,更不是法律,因此,在将来诉讼程序中存在被法院不予采纳的风险。
事实上,在我国《劳动法》及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早已就如何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已经在法律上做了设计。根据劳动法及上述规定用人单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这就是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裁员是企业的权利。同时法律对此类裁员在程序上也作为规范如要求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一、以单位公职人员为重点,深入推进机关、单位法制宣传教育
1、在门户网站开设普法专栏,公布本单位法律咨询电话。由局信息中心在局互联网站开设普法专栏,公布单位法律咨询电话,此项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2、每年组织一次公职人员岗位法律知识考试或考核,以考促学。由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和事业人员管理股制定规划、列出时间表,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轮流一次考试或考核,此项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3、组织新招录公务员到法纪教育基地接受法纪警示教育,把法律知识纳入岗前培训内容。由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4、建立法律顾问机构或聘请法律顾问。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5、法制股长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按照县法制办的培训通知要求,组织单位法制股长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
二、以管理服务对象和村民为重点,深入推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
1、利用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春节返乡和劳务技能培训时机,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一是利用春节务工人员返乡之机,开展“春风行动”,宣传法律法规和劳务输出,由县就业局主办。二是利用劳务技能培训开展法律法规宣讲,由就业促进股、政策法规股负责。
一、 海原县经济发展与当地人民法律意识水平的现状
海原县位于宁夏中部干旱带,属黄河中游黄土丘陵沟壑区,地形复杂,地貌类型多样,山地、黄土丘陵、洼地、河谷川地等呈带状交错分布,由于气候干旱,森林覆盖率很低,水土流失严重,自然条件恶劣。海原县有耕地512.3万亩,其中水浇地48万亩,以旱作业农业为主,产量不稳且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它是一个以回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县,回族人口占总人口的71%左右。其恶劣的地理环境、众多的民族类型以及民族的、宗教的、传统的文化混合性决定了这样的西部大开发,不应是就单纯的经济发展提供策略,而应是社会结构的全面调整,其中相当重要的是提高当地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促进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近几年来,海原县有关政府部门对提高当地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做了许多努力,当地人民对法律的认识有所改观。但与沿海较发达城镇相比,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落后的经济状况的制约。当地居民所生活的氛围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阶段,交易形式的简单性和单一性,钳制了现代化的法律在当地发挥的作用,淡化了法律与人们生活的密切程度,影响了人们接受法律教育的积极性,使得人们缺乏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二)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其一,“厌诉”观念深深地影响着当地人民,时至今日,当地人民惧法尚情、不愿涉诉,把大量的冲突与纠纷交由阿訇、村委会或基层政府,通过法律以外的调解以及根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其二,当地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的状态,传统“人情”观念甚强,其必然结果是对人根据与已之亲疏远近区别对待,这不仅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工作,也使法律在当地的威性大大降低。其三,中国传统人治、官本位、权或钱大于法的思想使当地民众匮乏法律信仰,法律难以在当地树立起权威性。
(三)教育水平低下和法律教育薄弱的限制。应该说通过海原县政府机关的努力,该县的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当地人民的受教育层次和人数比例仍然是比较低的,当地民众对现行法的认知水平差、存在城乡差异,而且他们的商品化、市场化意识较差,缺乏现代契约意识。通过调查比较,笔者发现在县城受教育程度高于乡镇的受教育程度,人们受教育程度越高对法律的了解就越多,越有可能运用法律这一救济武器。
二、 提高海原县人民法律意识的建议
人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是一个需要多种综合因素共同持久作用的过程,海原县应在经济稳步发展和教育水平逐步提高的配合下,抓好“一中心、一特色、两基本点”,推动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现代化,从而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土壤。
(一)“一中心”即以普法宣传教育为中心。针对海原县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最直接有效的提高方法是,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借助各种媒介,采用当地居民能够接受和消化的方式,把现代法律意识传送到广大民众中去,努力使他们都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
首先,要有合格的普法工作人员。普法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达标,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有过硬的工作作风,会运用多种的疏导教育方法。其次,要有科学的普法教育内容。其内容包括:树立法律权威观念,摒弃“法律虚无论”,坚定法律信仰;倡导权利本位的意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知道如何借助法律来主张权利、保障权利;增强民主监督意识,我们应帮助当地民众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发挥其在民主选举和监督中的作用;培养生态观念,从可持续发展是为了构建人类持续文明的角度讲,西部文明的构建就是生态文明的构建,保护和加强西部生态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改善国人的生活品质、为经济发展提供良性的资源支撑将是西部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最大贡献。西部的开发应本着生态人的意识,以不破坏生态为原则,实现生态退耕规划法治化,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建立协调的生态保护机制。再次,注意普法对象的全面性。具体而言,就是应加强对本地县级以下基层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使领导干部能以身作则,带头学法、守法、护法。应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法律修养,应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事制度的改革,积极开展纠错、先进交流、廉政建设等活动。同时对广大群众展开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最后,要采用多样化、多渠道的普法方式。
(二)“一特色”即发挥民族宗法习惯的积极作用。民族宗法习惯是在各自族群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与其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民风习俗等相适应的习惯、村规和宗教教规。在当代中国,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国家法律具有普适的效力,但各种民族宗法习惯依旧发挥着法律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所以对待当地民族宗法习惯,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对其中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且行之有效的规定,应予以肯定并逐渐地吸收进该自治区的特别立法。
一、个体社会化理论对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问题的分析
个体的成长过程可以说就是一个融入社会的过程。要尊重社会规律,接受社会规范对于个体的要求和约束。而法律作为社会最低层面的约束,要求所有的社会个体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培养个体的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的理念,完成个体从一个“自然人”向“法律人”转变是社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而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现状并不让人乐观,大学生违法问题层出不穷,其中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大学生犯罪问题以及贷款违约问题成为了大学生违法问题的“重灾区”,而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违反法律的问题更是频频发生,几乎每年每个高校在就业工作中都会出现大学生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现象,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卷入劳动纠纷,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了侵害。因此,重视就业法制教育对于维护校园稳定,构架和谐社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社会化的理论来看法律教育,个体的社会化过程是一个双向互动辩证统一的过程,一方面,高校学生通过教育和其他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应用技能,获得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最终完成由“自然人”到“法律人”转变的过程;另一方面,又是这种法律意识和法治心理形成后,在社会中积累、传播、延续、使更多的个体在其社会化过程中接受这种法治信息,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并按照这种共同的模式进行活动。拿就业法制教育来说,在社会化的第一个过程中,高校学生通过大学期间就业法制教育,获取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最终在就业过程中取得社会认同,顺利参与社会活动;在第二个过程中,他们将自己在就业过程中形成的对于就业相关法律的态度、认识、法律意识又作用于社会中,影响更多的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从而形成一种整体的社会环境。从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可以看到,系统的就业法制教育,能够使学生牢固树立依法就业、依法签约的法律意识,掌握就业法律知识,在真正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也可以有效的扼制部分毕业生在签约和解约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招聘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声誉,保证就业工作长效稳定的发展。而更为重要的是,当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能够形成依法就业,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后,就能够将这种法制意识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反作用于社会,促使供需双方能够自觉的依据法律来完成劳务签约的过程。根据对实际就业工作的调研,目前来校招聘企业人员绝大多数都有着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招聘学校的校友或者与学校有着长期合作的招聘单位,而这其中的部分企业模式法律规章,在签约过程中设立霸王条款、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不遵守口头协议,甚至公然撕毁已经签订好的三方协议。而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正是这些招聘人员在本科或者研究生就业时,由“供方”转变为企业招聘“需方”过程中,对于整个高校就业的法制环境的认识的反映,是在完成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中,塑造的就业法律意识,法律心理反作用于社会招聘活动中,从而形成了这种无视法律规定的招聘习惯和风气,从而又传达给了正在完成社会化过程的大学生个体,从而形成了一种循环的过程。如果能够卡住源头,在大学生个体在完成社会化过程之初、就通过就业法制教育,向学生灌输就业签约过程中的相关法律知识,指导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法律问题的学生,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依法签约、依法就业的法律意识和习惯,净化就业法制环境,最终当这批学生进入社会后,在其完成社会化的过程后,必然会把法治的意识作用于社会,从而达到净化就业招聘法制环境的初衷,当然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一个长期的作用过程,但最终必然会对高校的就业工作起到一个良好的推动作用。
二、高校就业法制教育的路径分析
1、指导大学生牢固树立“契约精神”,增强大学生就业维权意识
拿就业法制教育来说,首先就是要使大学生牢固树立“契约精神”的法制意识;从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明确体现了尊重个体,平等公平,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对于个体来说,劳务、买卖等合同问题会一直伴随着个体的成长和社会化,可以说契约精神对于其社会化,融入法制社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市场经济已经日趋完善,使得就业的形式更加多元化,这为大学生就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挑战。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的经济活动,保证市场契约的法律效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大学生作为潜在的劳动者,当其在就业时,面临着自身利益的纠葛时,单纯的道德教育要求大学生诚信就业已经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必须要让大学生树立依法就业的意识,牢固树立契约精神,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就业,树立依法就业的法律意识,也只有这样才能为大学生就业的权利保障打下坚实的基础。大学生要了解劳动协议中关于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明确契约是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要尊重劳动契约,认识到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对个人在社会中的信用产生不良的影响,更可能会对学校和学院的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其次则是维权意识,是在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学生能够意识到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急于找到工作,一味的妥协、迁就,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会主张自己的权利。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培养,不仅能够帮助大学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应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也对于规范就业市场秩序,净化就业市场环境,为大学生顺利就业也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2、强化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各种载体,提高大学生就业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
从就业法律知识的内容来看,单单依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课堂教育是很难达到完成教育内容以及法律知识的实践教学环节,因此,只有将就业法律教育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始终,不断强化就业法律教育载体,多种载体共同支撑教学内容,建立立体教学形式,才能够真正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这就要求高校在就业法律教育中,除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外,可以通过建立法律社团、专业法律教师进行法律指导的就业法律咨询机构、专题就业法律报告、就业法律问题的模拟法庭、实训活动等多种载体形式,使大学生能够参与其中,学习知识,培养兴趣,增加实践,锻炼法律应用能力,帮助大学生在毕业季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正确应对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3、创新新媒体环境下就业法制教育,实现教育的网状覆盖
具体到就业法制教育的日常工作,要重视新媒体的实践应用,创新性的开展工作,特别是对于当下手机网络的关注和使用,更是工作开展的重要途径,就其内容来看,要从简单的信息通知形式转向丰富多彩、图文并茂、音视齐驱的就业法制教育形式,使得就业法制教育能够贴近受众心理,增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广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鼓励学生访问、参与、建设就业法制教育网络平台。根据本校的专业特色和就业特点,有针对性建立校园网络、手机报等新媒体手段,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当下大学生广泛关注的微博、微信平台,开辟就业法制教育网络阵地,通过大学生喜欢的方式,把法律知识传授给他们,使大学就业法制教育从被动接受逐渐转变为主动吸取,由被动接受成为积极的参与者,最终实现教育目的,实现大学生的就业法制意识的培养目标。
作者:盛良元 郭轶 单位:西安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黄教珍.社会学视角中的家庭道德法制教育[J].江西社会科学,2003.12.
[2]艾红梅.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实证研究[J].教育探索,2011.8.
[3]刘文娟,石朝晖.大学生就业指导[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一、更新观念,完善机制,确保来厦务工人员法制教育的制度化
为使来厦务工人员法制系统教育活动得到贯彻落实,我们在已往制定的《关于开展全区外来人口法制系统教育的实施意见》和开展“四个一”(即一本法律书、一堂法制课、一次法律考试、一本普法合格证)普法教育工程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法制教育的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学习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明确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即治区办负责编写教材,培训骨干和处理日常事务;辖区市属“三资”企业由各企业负责,特区劳务公司负责监督落实;区属“三资”企业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负责。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较为完善的教育管理责任机制,保障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贴近实际,编印教材,为来厦务工人员提供及时适用的学习材料
普法实践给了我们深刻的启迪,普法不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更主要的是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的培养,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应以满足来厦务工人员对法律的要求作为根本的出发点。我们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进城务工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的普遍规律问题,提出了“权利义务并重,服务管理结合”的法制教育思路,加大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年,我们结合区情,组织编写了《*区进城务工人员法律知识读本》的文字和视听教材,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先后三次重新修订。《读本》分社会管理篇(涵盖如何求职、如何办理相关证件、*市城市管理等),劳动保障篇(包括如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医疗保障等)、婚姻家庭篇(包括婚姻登记、外来人员的计生管理、财产继承等),社会治安篇(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服务篇(包括如何聘请律师、办理公证、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等),集知识性、实用性、可读性于一体,使进城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内容丰富,贴近实际,系统规范,更具有针对性。几年来,共印发《*区进城务工人员法律知识读本》70多万册,为来厦务工人员提供了及时适用的法制学习材料,收到了好的社会法制宣传效果。
三、密切合作,分层实施,整体推进来厦务工人员法制教育工作
由治区办牵头,公安、工商、特区劳务公司密切配合,本着“抓大、带中、促小”的原则,紧紧抓住大型“三资”企业这个重点,分片三次召开来厦务工人员法制系统教育动员培训会,要求街道、社区以及辖区具有20人以上进城人员的经营企业,选派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政治文化素质高、有授课能力的人员参加动员部署和统一培训,厦华、灿坤等大型企业积极参与,带动辖区近*家“三资”企业的主管领导和法制宣传员接受统一培训,使之成为各街道、社区和各企业单位来厦务工人员法制系统教育的骨干队伍。各企业根据各自不同的实际情况,利用非生产时间,采取集中授课,辅以自学、观看录像等形式,开展系统法制教育培训。治区办每周五对辖区小型企业新招聘的来厦务工人员进行岗前法律培训。团区委积极发动优秀外来青年,组建来厦务工人员普法联络员队伍,通过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专题活动或发放宣传材料,进一步拓展来厦务工人员系统法制教育的辐射面。街道指导社区对流动外来人口进行宣传。形成“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分层实施”的良好格局。几年来,全区已有37万多名来厦务工人员接受了系统法制教育培训。
四、与时俱进,创新载体,不断把来厦务工人员法制教育引向深入
坚持在充分运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手段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普法载体,在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宣传形式上下工夫,努力搭建不同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平台,提供多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服务。
以*市进城务工人员服务中心为依托,创建*区来厦务工人员法制培训基地,并成立来厦务工人员法制教育讲师团,制定法制培训计划,以《*区进城务工人员法律知识读本》为主要内容,每月四次(每周日下午)举办法制讲座,同时,根据不同的教育培训对象,穿插补充相关法律知识,把法制教育与培训中心的业务培训紧密结合在一起;建立基地“法制长廊”、“法制图书室”开展法制宣传;与此同时,我们还在部分企业建立“外来员工之家”,在来厦务工人员居住相对集中的社区和外口公寓建立了“外来人员法制学校”,利用这一阵地举办开放式的法制讲座,发放法制宣传材料。
针对来厦务工人员范围广,结构复杂、接受能力千差万别的特点,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举办“新闻大篷车”进社区,“关注外来员工”活动,为来厦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就业指导等相关服务;创办《*外来青年》和《新家园》等刊物,以报刊为载体,开展法制宣传,在刊物上增设“政策解读”“维权之窗”“以案说法”“感悟人生”;与*市来厦务工人员服务中心合作,开设网上法制视频栏目,以满足来厦务工人员对法律的要求;成立外来青年文学社,举办“法在我心中”征文活动;组建外来青年艺术团,由外来青年自编自导法制文艺节目到各社区巡回演出。以贴近群众为指导,摒弃教条式、纯理论的宣讲,采取不同的形式和载体,分类施教,既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寓教于乐,又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加生动活泼,深入人心。逐步形成“多方位、成网络、相互补充、密切配合”的来厦务工人员系统法制教育培训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五、服务维权,以人为本,增强来厦务工人员学法用法成效
在来厦务工人员的问题上,我们始终坚持“劝导式的教育、人性化的管理、亲人般的服务”,在法律宣传教育的措施上,坚持以服务来厦务工人员法制实践为原则,寓宣传于法律服务和解决法律问题之中,并将“抓维权、抓监督、树典型”三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抓维权。区人劳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编写《用人单位法人(经营者)必读》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汇编》等,把有关的法律书籍送到企业,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意识;建立来厦务工人员维权热线平台和法律援助站,为来厦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成立“外口调解委员会”,为来厦务工人员排忧解难,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几年来,共受理来电咨询近*人次,提供法律援助170多人,调解劳动纠纷*起。
抓监督。区人劳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等部门,每年还在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加强劳动监督和劳动仲裁,运用法律途径解决久拖克扣员工工资、超时加班、单方面中止或变更劳动合同等侵害来厦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几年来,共补签《劳动合同》*万份,为来厦务工人员追回被拖欠工资*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