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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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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意识

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第1篇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80)

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进军城市的势头有增无减,人数越来越多,年龄跨度越来越大,成为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面对着这些人员的农民身份挥之不去,工人身份又不易获得的现状,我们不能只从其权益保护层面来解决问题,最深层的应该解决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问题,提高其相关法律权益的认知程度,及对城市的归属感问题,建立和谐社会。

关键词 :农民工;法律意识;法的运用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8-0143-02

一、农民工的含义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制户籍体制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一个群体,具有中国特色,国外鲜有这样的称谓。农民工是身份和职业的综合体,指的是户籍身份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农民工群体的壮大,农民工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不可获取的力量,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也受到重视,逐渐用“进城务工人员”的称谓来代替,表示对农民工的尊重。进城务工人员的内涵比农民工范围大,包括生活在农村的城、乡两种户籍的人,显示不出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的歧视,较符合现在城市外来人员的情况。对此学者们还有一些称呼,比如“异地务工人员”、“务工人员”等。

无论称呼怎么改变,农民还是这一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一些鲜明的特征。随着老一代农民工的退去,新一代农民工代替老一代为城市的发展建成继续贡献自己的力量,这一代又被称为“新生农民工”。本文的农民工就是指农民进城经商或务工从事非农业的生产。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现状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律意识是这样解读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象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①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不同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外界所反映的一种法律思想、观点或心理,而法律知识仅指对法律内容的知晓和掌握,不涉及意识形态问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法律意识是运用法律知识的前提。农民工法律意识是指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和主动合理的运用法律的心理基础。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有无

社会对农民工进行的教育和普法还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灌输阶段,并没有深入到法律意识的层面。农民工进城后,一直面临着恶意克扣、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恶劣、缺少劳动保护条件,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社会保险没有着落等现状。社会各界也在这些方面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农民工也开始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

另一方面,农民工的犯罪率在一些大中城市中一直是居高不下,影响这些城市的安定和谐。进城农民工在面对着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迷失了自己憨厚的本性,误入犯罪的歧途。文化的冲突使得这些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在城市中生活首先面临的是生存问题。由于农村的教育水平低,进城的农民无一技之长、文化知识贫乏,只能从事底层的服务行业。这一行业报酬少、不稳定、老板剥削严重等问题,使得进城农民面对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不得不选择铤而走险的犯罪。进城农民工走向犯罪的另一原因是法律知识的浅尝辄止,没有形成法律意识,更谈不是什么法律素质了。在农民工犯罪的罪名中盗窃、抢劫居多,这些人员只知道这些行为违法,但不知道到什么程度就是犯罪了,对于罪名的犯罪构成、犯罪情节等没有清晰的认识。

农民工在多年的普法教育下,民事权益的法律意识是有的,但是刑法方面的法律才意识淡薄,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的高低

法律意识的培养能够促进法律的建构和运行,对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仅涉及到促进法律运行当中的守法功能,也就是法的遵守和运用。法的建构是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具备的。

农民工目前具有的法律意识主要是法的遵守,是法的指引作用的体现。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憨厚的本性使得大多数农民工能够在多年的普法教育下守住法律底线,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但是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运用意识不高,社会中也时有发生暴力讨薪和开胸验肺的悲剧,这种行为不仅保护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使他们陷入另一个纠纷当中。

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法的遵守低层次的法律意识中,法律的运用意识不高。农民工法律运用意识的培养不仅更好的理解需要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还需要一些身边鲜活的法律运用成功的案例来提升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使它们能够在遇到纠纷后能够选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纠纷,避免悲剧的发生。

三、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

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我国在进行普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的阶段。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进城农民工从各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学到了法律知识,但是,时至今日,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仍然不高,他们想用法律、敢用法律的、会用法律的意识提高的不多。究其原因,从这些媒体上学到的是法律知识,农民工仅仅从自己领会到的少数的零散的法律知识上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他们想不想用法律的手段去保护自己的权益,敢不敢去哪其法律的武器,会不会正确运用法律都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道道鸿沟。本文并不否认普法的作用,但是这种零散的片段式的普法对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的提高作用不大。进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进行简单的系统化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树立这一群体的法律信仰,从想、敢、会几个角度来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社区教育就能很好地完成这一使命。

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是因为不知法律,而是因为不敢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农民工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不是敢作敢为,而是不会正确的运用法律手段,应当使他们懂得用违法的手段去惩治违法的行为,自己也会遭受刑罚的处罚。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对其自身权益的保障,形成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加快市民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进城农民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由于其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差,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城市生活更容易被迷惑,更易走进犯罪的歧途。所以在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时,不能只侧重于其弱者各项权益的保护法律意识的宣传和培养,也应该注重刑法法律意识的培养,对这类人群进行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使其对刑法犯罪望而生畏。不能把农民工作为弱者加以一味的保护,法律的意义在于公正,一味的保护可能会使法律有所偏颇。要让他们摒弃弱者心态,以城市主人公的姿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市民化进程。

提高进城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项全民工程,不能只依靠政府。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助于法律素质的培养,对于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和整个社会的环境息息相关。国家应当从城乡二元制体制的改革做起,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工伤、子女教育、住房等多方面做起树立其城市主人翁的情感意识,使其敢于知法、用法。同时还得通过社区教育,开放大学等形式系统的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弥补其在农村教育的不足造成的法律认识的缺乏。利用现代的电子技术,做到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社会环境。地方政府也要保证这些措施的顺利实施。

注 释: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律意识”条目,第104页

参考文献:

[1] 高刃锋.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思考[J].兰州学刊,2005,(1).

[2] 张波.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演变分析[J].桂海论丛,2006.

[3] 丁志宏.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分析[J].兰州学刊,2009,(7).

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工 职业技能培训 法律常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1B-0123-02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促使农民工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农民工增强维权意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是目前各个教育培训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凭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唯一指定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担负着全市外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职能。本文拟以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践为例,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的法律常识教育进行探索。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一)思想观念保守

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较落后的农村,有些甚至是偏远的贫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对外界信息了解较少,思想观念保守。随着近几年农民外出务工热的悄然兴起,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大部分农民工依然用惯常思维思考问题。部分农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说话甚至是不敢说话,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亏的方式息事宁人。此外,许多农民工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积极争取自己的相关利益等持漠然态度,对别人已经发生的事持观望态度,及至事情发生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又后悔莫及。

(二)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低

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部分农民工只是初中文化水平,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还是小学毕业,45周岁以上的人群中更有文盲存在。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在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存在较大欠缺,这同样也体现在农民工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层次,导致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而不是寻求法律上的援助。

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识程度高低相互联系。调查显示,收入高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收入高的农民工,由于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大范围内接触到法律事务,其在法律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相对较强。而收入低的农民工,由于生产经营单一,缺乏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其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则相对较弱。从农民工整体来说,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三)无法坚持长期深入的学习

当前针对农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人员与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普法工作职能薄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工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不高,在对村民的纠纷调解中,往往不以法律处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决断,从而也造成了农民工对法律的误解。另外,针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时间的春节及节假日农民工返乡之时,时间短促,学习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认真研读有关的法律知识条文,在外务工忙于工作挣钱,返乡之际忙于休息应酬,并未真正领会相关法律知识的精髓。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作用

(一)有助于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使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必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低,再加上边远山区的农村收入水平较低,外出务工成为许多农民的唯一选择。他们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宁愿牺牲法定的休息时间,双休日加班加点,甚至宁愿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农民工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习惯,不敢抗争或不懂得如何抗争。有的农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违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起到维权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处境更为艰难。因此,大力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工了解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正确认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前我国劳动集约型的地区,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缩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甚至克扣、拖欠工资,减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卫生资金,不顾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组织农民工学习法律常识,使他们正确认识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从而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有助于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策略

(一)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凭祥市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据该市就业服务中心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61.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有50%以上获得了上岗证书(获得电工、电焊上岗证书者居多)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当中,特别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电工电焊、水电工、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让农民工既掌握技术又懂法律,确保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同时每位参训学员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

此外,学校普法教育多样化,选择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诸如板报宣传、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主题文艺汇演、播放电影等,让农民工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组织引导农民工观看《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邀请在外务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让广大农民工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认识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边远山区,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存在较大的欠缺,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应让农民工认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应当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八是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指导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弱势群体。他们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听之任之,逆来顺受。要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应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农民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可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的,鼓励他们走法律程序,提请法律仲裁。二是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不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三是告知农民工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违反,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四)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安全常识教育

农民工来自农村,交通不便,少出远门,不懂得安全常识,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在职业技能培训中须要求农民工掌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为了自身安全,不坐“三无”车、农用车和报废车,遵守交通规则,掌握城市生活常识。二是外出农民工如果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务工地点的,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车票船票)。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在乘车过程当中,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还将被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第3篇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农民工是社会弱势群体,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和难点。依法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事关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城乡社会稳定大局。针对农民工人员较多、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法律知识比较淡薄,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差的实际,我局从加强法制宣传入手,把农民工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切实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一是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镇(街道)、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解答农民工普遍关心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纠纷、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损害赔偿、职业病防治、婚姻家庭纠纷、交通安全等热点问题,今年以来举办农民工专题法律咨询活动8次,解答相关咨询4500余人次;二是依托“12348”法律援助咨询平台,开通农民工咨询专线,免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并引导他们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三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结合实施法律服务“送法进企业”等举措,努力实现从源头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四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等宣传方式,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集中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农民工维权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增强了广大农民工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有效提高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法律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加强矛盾纠纷信息反馈,切实做好农民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一是各镇(街道)调委会均开辟了“农民工人民调解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矛盾纠纷优先调解,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二是组织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深入辖区企业、建筑工地和劳务市场等农民工集中地点,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真解决农民工遭遇恶意欠薪、意外工伤、劳资合同等方面的纠纷,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共排查化解涉及农民工矛盾纠纷1500余件,调处成功1455件,成功率达97%以上。

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第4篇

随着我国工业的迅速发展,农民工数量不断增长,农民工所患职业病的比率也越来越高。据2013年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达到2.69亿人,尽管各行各业中都会存在患有职业病的风险,但是农民工却是患职业病的“主力军”。经我国相关部门的粗略估计,在患职业病的人群中,农民工就占了一半以上。从农民工所患职业病的类型来看,患尘肺病的农民工所占比重较大,主要是从事煤炭、有色金属开采的农民工。此外,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患职业病的人数也较多。据某省对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患职业病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65%以上的农民工患有上呼吸道感染,80%以上的患有肠胃病。

我国农民工职业病的特点:一是患病人数多;二是职业病潜伏期长,治愈率低。首先我国本身农民工总人数多,主要从事的是高危行业,从而加大了农民工患病的风险,因此造成了患病人数多的局面。其次就是农民工患职业病的潜伏期长,农民工患病需要经过好几年才出现身体的不良反应,加之农民工对自我身体健康关注度不高,使得疾病不易被及时发现。因为职业病拖延的时间太久,并且所患的职业病对身体危害严重,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导致农民工患病后更加难以痊愈。

多年来,国家非常重视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保护农民工的法律、法规,且收到了较好成效。但是,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仍不容乐观,在关于农民工职业病群体工伤保险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二、农民工职业病群体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法律保护意识低

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患上了职业病的农民工没有意识去寻求法律方面的援助。很多农民工不了解我国已经把职业病纳入到工伤保险,农民工患病后,原本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帮助,但是患了职业病的农民工却没有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利,没有争取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当单位没有为农民工参保时,农民工也没有及时维护自身权利,也使得农民工患职业病后无法得到医疗救治保障与经济补偿等等保障政策。就2014年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的情况来看,参保率仅为26%,尤其是很多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参保人数占农民工总参保人数比率最低。同时还存在另一种现象就是大多数农民工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会影响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程序,使得农民工无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二)农民工寻求工伤保险救济途径繁琐

即使农民工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懂得参保,并且有意愿寻求法律方面的保护,但是还存在一大阻力,就是申请工伤保险的途径较为繁琐,申请过程消耗时间长,占用农民工大量时间。例如农民工申请工伤保险,首先需要进行职业病的鉴定,鉴定农民工所患有的疾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中职业病的规定范畴,以及鉴定职业病的程度。其次还要通过确定农民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农民工是否符合享有保险的权利。即使申请通过,赔偿金真正下发到农民工手里,还需要一段时间,容易使得农民工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增大无法痊愈的机率。

(三)工伤保险制度与规范不完善

我国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必须到职业病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工伤保险只认定职业病鉴定部门出示的职业病鉴定证明,其他医院并没有开具证明的权利,使得农民工只能统一到职业病鉴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这样职业病鉴定部门办理业务的负担加重,容易导致时间上的拖延。这是工伤保险制度不完善的方面。其次是工伤保险制度执行上存在不规范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途径,主要是除了用于赔付以外,还应包括职业病预防和康复的方面。但是我国当前只涉及到了赔偿方面的保险基金支出,造成了农民工职业病问题急需解决,但保险基金的作用无法被充分发挥出来,难以实际解决农民工的自身权益问题。

三、解决农民工职业病群体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国家把职业病纳入相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中去,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应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走进工地,走到农民工群体中去,使得农民工知法、懂法、用法,鼓励农民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应该规定用人单位加强农民工法制方面的教育,同时强制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应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向农民工展示职业病的危害来提高农民工的重视程度,再一步步详细教会农民工如何防范职业病,以及患上职业病后农民工该如何及时寻求法律保护。此外,相关媒体应该制作公益小短片来推广农民工职业病工伤保险的法制宣传,通过这种简单易懂的形式,能够使得农民工更易于接受。

(二)简化工伤保险办理程序

农民工作为我国的重要劳动大军之一,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容易造成不好管理的问题,且农民工常常会因为繁琐的工伤保险申请程序望而却步。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身份数据库。这一措施能够有效的减少农民工参保和申请工伤保险的手续繁杂问题,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使得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保险基金来支付治疗费用,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也使得农民工更加愿意去寻求法律帮助,主动维护自身权利。

(三)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规范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

我国在关于职业病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些内容过于死板,例如只有职业病鉴定部门才有权出示农民工的职业病鉴定证明且有效,这样不仅容易使得农民工申请进度变慢,而且缺乏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所以应该增加一些医院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的权利,既能够向农民工提供多种鉴定渠道节约时间,又能够避免鉴定部门出现违法行为损害农民工利益。对于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清点保险基金结余的数额,了解当前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并且制定出保险基金使用的合理方案,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努力使保险基金用到实处,努力用在赔偿、职业病预防和康复各个方面中去,把该给农民工的钱都一分不差的交到农民工手中。除了保险基金主要应用在赔偿方面外,也要把保险基金更多的投入到农民工职业病预防工作中去,提高对农民工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检查,为农民工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源头有效控制农民工患职业病的风险,直接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问题。同时,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用人单位,国家应该严厉惩处,加大对用人单位惩罚的力度,强化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这一重要的职责。

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第5篇

按照工作需要,我们对农民工进城务工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了农民工在城市务工遇到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面临的问题

农民工主要面临三大难题,包括“打工难、维权难、发展难”。

1、打工难,主要是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城市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服务于城市居民,使农村劳动者进城后感到求职无门,有时甚至还要受到不法中介的欺骗。

2、维权难,主要是一些地方忽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些企业、私人克扣拖欠工资,而当农民工权益被侵害时又往往投诉无门。

3、发展难,主要是进城务工劳动者的个人发展、岗位提升得不到平等对待,他们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等后顾之忧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主要原因

农民工进城的内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1、农民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由于农民工进入城市没有组织,进城后没有相应的组织体系加以管理,使农民工在求职,福利待遇和一些正当权益受侵害。

2、体制障碍。户籍制度与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等制度的不合理结合才阻碍农民工真正进城,形成了一种“可以进城,但进不起城”的尴尬局面。

3、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民在外务工的后顾之忧较多。比如,子女入学较为困难,没有当地户口,就必须要拿出比本地学生高出4000-5000元的入学费方能人学;虽然中央出台了各类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但因某些具体部门执行不利,故农民就业的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4、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城镇职工,近年来才开始向农民工延伸。但用人单位能够真正为农民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凤毛麟角,农民工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相应的对策建议

1、加强农民工管理主体的建设,设立城乡农民工代办处。在各个城市和农村设立农民工代办处。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和鼓励成立“劳务输出公司”等中介组织。把农民工的一些组织管理交给市场,让社会来管理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让农民工真正的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2、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千方百计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要面对市场的需求,针对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实际,进行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3、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专门建立农民工法,让农民工问题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输入地政府应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诸如农民工子女人学问题、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住房问题、户籍管理问题等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另一方面要从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利用各种形式向农民工传授有关法律、法规常识,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