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5-01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整体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供电企业面临的外部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越来越不宽松。供电企业由于业务范围广泛,与社会各界联系密切,本身就具有纠纷、诉讼多发的可能。近几年,临清市供电公司遇到的诉讼业务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这迫切要求企业法治关口前移,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探索建立防范机制,增强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实现依法治企工作的良性循环,从而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类型

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很多,有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等外部原因,也有员工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工作行为、基础管理、工作流程内部原因,因此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债权债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债权债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业务而形成的应收应付。对债权债务的控制,实质关系到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合作关系的维护与利益调整。如果企业未对债权债务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势必造成企业死账、呆账的大量增加,从而制约企业经济的发展。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面试、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直至离职,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会造成法律风险。目前,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多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类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较高,往往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均必须达到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因此,在越来越多的经营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

(五)企业财务会计及税收法律风险

财务会计制度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财务会计制度完整全面地揭示了企业资金运动地基本情况等经济信息。对于组织企业资金运动、处理企业与个方面得财务关系起着重要作用,由其发生的法律风险影响重大。税收法律风险则指企业涉税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包括偷税、漏税、避税等。企业财务会计及税收是整个法律风险防控中的最薄弱环节。

(六)企业诉讼法律风险

企业诉讼的结果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企业诉讼涉及到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协调关系等复杂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妥,对案件的结果都将产生影响。

二、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由上面所述类型不难发现,法律风险的特征是势必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具有可控性。所以,我们可以构建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为基本原则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树立企业管理守法经营意识,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强化企业法律风险意识。这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公司在构建防范法律风险体系过程中,要把强化风险意识放在了首位,通过压力的层层传递,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位员工的行动上。通过专门的全员法律知识培训,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让公司干部员工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

(二)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网公司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重点》,使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制定出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内部管理六大制度,即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的管理及审查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税收筹划,法定代表人责任,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环节相应的运作流程,强化企业的执行力,有效地保障公司重大事项的依法有序进行。

(三)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企管、供销、财务、审计等重点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大合同法、公司法、税法、担保法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和市场契约意识。要通过制度化专业培训,建设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经营队伍,建立健全责权利一致的营销责任制度,从而保障合同安全,减少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建立测评监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企业应针对一般业务流程和项目运作程序系统建立一套测评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便于企业自我测评,或合作伙伴、交易对手、中介机构测评企业法律风险。该指标体系分为管理良好、危机征兆、需要整顿、危险预警、严重危机五个级别,在相关数据数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法律风险评价模型,每一测评指标均含相应分值或权重因素,用以诊断识别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状态及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排查制度和纠错机制。

参考文献:

\[1\]黎梓庆.电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广西电业,2008,(3).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范文第2篇

一、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进行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一)顶岗实习及其劳动风险的特征要求法律对其劳动风险防范进行专门规范

顶岗实习是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应职应岗能力为目的,通过短期真实岗位工作形式来完成的职业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是学校和实习单位通过让学生与职业岗位“零距离”接触对学生进行所获知识、技能和技术的综合性应用训练。顶岗实习兼具教育性与职业性特征。顶岗实习的教育性表现在它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是学校培养合格人才十分重要的一个教学环节;顶岗实习的职业性表现在它与职业岗位劳动密切相关,是学生通过实习单位在职业岗位上的职业操作。顶岗实习的特征表明,它既是一种实践学习过程,也是一种职业劳动过程。职业劳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劳动风险,但劳动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为有效防范劳动风险,世界各国都出台了很多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免遭劳动风险伤害。顶岗实习也是一种职业劳动过程,也存在劳动风险,同样,顶岗实习也需要以法律防范劳动风险。

但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又不同于一般劳动者所面临的劳动风险。第一,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主体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工学结合模式下职业教育的学生,也就是说,顶岗实习的学生不同于劳动者,他们对职业岗位与操作规程不熟悉,他们需要指导和帮助,他们比一般劳动者更容易发生劳动风险事故,他们需要特别保护;第二,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发生的过程并非一般的职业劳动过程,而是发生于工学结合模式下职业教育的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也就是说,顶岗实习劳动风险是发生在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学校和实习单位都有责任。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特殊性表明,适用于规范用人单位一般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学生顶岗实习劳动安全,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需要专门法律进行特别规范。

(二)顶岗实习的实践要求法律对其劳动风险防范进行专门规范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职业院校要“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顶岗实习在职业教育中被广泛应用和推广,已成为职业教育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

然而,在顶岗实习中,由于学生已实际参与到了职业劳动之中,而职业劳动总是伴随着劳动风险。随着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深入开展,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劳动风险事故也与日俱增。一幕幕学生顶岗实习劳动伤害事故相继出现。据报道,目前,我国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学生顶岗实习存在劳动风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顶岗实习的实践表明,为切实保护顶岗实习学生免遭劳动风险事故伤害,我国急需出台专门的法律制度规范学校和实习单位等相关主体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增强其防范这种特殊风险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缺乏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一)缺乏规范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面对没有实践经验而初次尝试顶岗进行具有人身危害风险的职业劳动实习的学生,理所当然地应当对学生的实习安全问题切实地承担起责任。然而,学校对顶岗实习的学生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采取了哪些安全措施?这些安全措施是否切实有效?发生了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对这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却缺乏具体明确的相应规定。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规范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的规定,仅有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并具体规定了五种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情形②,虽然这些规定对学校的实习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毕竟还只是一部专门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规章,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而且其效力层次也仅仅只是一般规章,对于迅速发展的数量庞大的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难以产生有效的作用。教育部相关文件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虽然也有所涉及,但也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规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有组织地安排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完善以学生实习补贴发放、劳动保护等为重点内容的实习管理制度。”这种原则性规定对指导和督促学校切实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劳动风险防范缺乏可操作性。

从实践来看,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及实习安全问题的规定,均由学校自己作出,至于应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对相应内容应怎样规定等,法律并无相关强制性或指导性规定。根据我们的调查,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及实习安全问题的规定,大多强调学生自己的责任,如一些学校要求学生与学校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这对于增强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无疑能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但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仅靠增强学生个人的安全意识是难以真正做到有效防范的。在顶岗实习中,学生处于被管理者地位,学生是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来进行顶岗实习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其义务也是不可规避的。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是弱势者,过分强调学生自己的安全责任,而忽视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责任,这对学生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缺乏规范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规章等,还有一系列的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实习生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们初次尝试职业劳动,对他们的实习劳动应当更加强调安全保护。然而,实习单位对仍处于学习阶段的实习生的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是否必须有别于一般员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没有这方面的特别义务。虽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但实习单位安排与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予以约束。教育部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企业来说,也几乎没有约束力。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规定:“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而事实上,很少有企业按照教育部的这些规定去做好相关工作,教育部门的这种原则性规定很难对企业产生作用。

实践中,不仅国家对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没有相关法律约束,而且由于实习单位难求,学校在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中也很难要求实习单位承担更多的相关义务。也就是说,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对实习单位而言,既没有法律约束,也很少有合同约束。而一旦发生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实习单位则往往以学生不是其劳动者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确实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也更非实习单位的熟练工,但顶岗实习却实实在在地是在进行一种职业劳动,而职业劳动总是与劳动风险相伴,因此,学生顶岗实习需要特别的劳动保护。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直接实施者,实习单位却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缺乏特别的防范义务,这对学生来说是危险的。

三、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进行法律规范的建议

顶岗实习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教学环节,它需要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等多方协作来具体实施,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更需要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为切实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构建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多方联动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机制。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政府应主导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一方面,政府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学校和实习单位切实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管理。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加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监督,对学校和实习单位等相关主体实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评价,对违反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负有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恰当安排与组织的责任。学校应在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岗位的选择等方面恰当地安排好学生的顶岗实习,应就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工作协调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并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跟踪管理③。

实习单位是学生顶岗实习的实施者,负有对学生顶岗实习过程岗位安全管理的责任。实习单位应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比一般劳动者更具体、更细致的岗前教育和岗位管理,并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学生是顶岗实习的主体,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下直接参与实习单位的岗位操作。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应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制度;同时,学生也应享有保护自己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相应权利。

(二)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在学生顶岗实习中,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是防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两个关键环节。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应明确学校与实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为有效实施责任追究,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还应明确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责任的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对因责任人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风险事故,还应规定对责任人的具体的制裁措施。只有建立了相应的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不当的责任追究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

(三)提高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效力层次

如前所述,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需要学校、实习单位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而从现有相关规定来看,有关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规定,主要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制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在法律制度的效力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82条的规定,各部门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可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是难以有效适用于实习单位的,因为,绝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并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范围。因此,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要能实现有效规范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行为,就必须突破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其效力层次应当提高到行政法规以上。根据我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现状,考虑到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紧迫性,我国目前可以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专门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条例》,并在该条例中以专章规定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问题。

(四)增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范文第3篇

为了对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等提供更多保障,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对法律风险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采取适宜的防范措施对内部权益纠纷、知识产权维护等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防范。下面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防范法律风险的宣传教育工作等防范措施进行阐述,希望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更多保障。 

1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风险 

电力企业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时,涉及较多的事务,一旦存在各项制度不完善、操作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便会导致各类法律风险问题出现。电力企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性质,能够获取较多的经济效益,但是随之而来的便是内部权益纠纷问题,进而导致法律风险出现;此外,电力企业内部部分工作人员未能对知识产权重要性产生足够认识,未能做好知识产权维护等方面工作,同样可能引发法律风险;除此之外,职工薪资方面的纠纷问题、债务承担方面的矛盾、资产结算方面的纠纷问题同样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出现,如何对上述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问题进行有效防范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下面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进行具体分析[1]。 

2 防范措施[2] 

2.1 对法律顾问制度进行落实 

电力企业可以聘请一些法律知识丰富、能够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并且对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健全,为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检查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多支持。就电力企业项目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合作等方面的工作而言,在制定决策之前应做好可行性论证分析工作,完成全部活动事项的审查工作,尤其是某些重大经济活动,企业需要组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与讨论,并且遵照法律程序开展工作,为决策合法性等奠定基础。最后,政企分开原则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同样较为重要,在逐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情况下,能够确保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合乎法律规定,进而为合法权益的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2.2 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问题,基于此企业内部工作人员需要提高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能够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办事,为经营管理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奠定坚实基础。管理人员需要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负责,制定适宜的决策,而普通员工为日常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执行者,若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未能具备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便会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开展产生影响。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电力企业应对法律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重视,使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均能对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进行增强,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最终为企业整体经营氛围的营造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提供更多保障。 

2.3 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团队建设工作,提高团队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为了确保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合理合法,企业内部需要组建一支优秀的法律风险防范团队,能够对电力企业产销行为、契约合同、改制、投资以及重组并购等方面工作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合理规避,避免自然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对企业发展造成影响。加强团队建设方面的工作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而言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需要做好防范工作者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法律管理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向管理人员提供更多学习和进修机会,最终为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法律风险防范奠定坚实基础。 

2.4 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对法律风险问题进行有效防范,需要对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行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目标,进而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向的正确性,下面对其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对各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行制定和健全。针对电力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工作,应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制定,进而实现对企业员工、内部资源等方面科学管理的目的,为企业经济效益和合法权益提供更多保障。 

其次,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健全,对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细化和明确。电力企业需要对合同签订、落实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严格审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管理标准等方面内容对合同示范模板进行制定,促进合同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调整,为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多依据支持。 

最后,制定重大项目的法律咨询制度。通过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一类的措施能够为企业招投标、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提供更多保障,通过咨询能够处理好各项利益之间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利益关系界定等方面工作,进而减少金融纠纷问题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法律风险,为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更多法律援助。 

2.5 信息化系统成为法律管理的网络化平台 

信息化系统不仅是法律管理的工作平台,同时也是法律数据平台。信息系统可以对大量动态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各项业务风险分析报告,能为决策人识别和判断企业风险提供准确可靠的帮助,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高风险行为及时进行纠偏。同时,信息数据保存和获取的便捷,还可以解决因人员变化或时间跨度带来的法律原始基础资料获取困难的问题。 

2.6 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预警工作 

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其中第一项措施能够为企业经济效益提供更多保障,有效减少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受到人们的更多关注:首先,对风险评估预警制度进行制定,设计测评风险的指标体系;其次,做好风险级别评估工作;最后,对风险概率进行计算,结合法律风险内容采取适宜的防范措施对其进行处理。 

3 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电力企业逐渐面临更多竞争压力,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更多保障,企业内部工作人员需要强化自身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采取适宜的防范措施對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合理规避,最终为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等提供更多保障。上文已经对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并参考文中措施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参考文献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律师 企业法律风险 特点 防范和控制

三鹿奶粉事件中,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4937余万元;被告人、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多万元;被告人、原三鹿集团高管王玉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原三鹿集团高管杭志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原三鹿集团高管吴聚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商标局的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每年超过100起,总数超过2000多起,造成每年约10亿元的无形资产流失。例如,青岛海信集团的“HiSense”商标被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注册,在经历了6年的努力之后,最终以50万欧元的价格将该商标赎回;腾讯公司域名被外国人抢注,最终以100万美元的天价买回域名。

血淋淋的例子向我们展示了企业因法律风险而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如果企业具有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在企业的运行中,对这些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很好的防范和控制,那么这些损失完全都是可以避免的。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1.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而受到法律制裁或者不懂得运用法律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而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按照成因的不同,企业法律风险可分为主动型法律风险和被动型法律风险,前者如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因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产生了受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并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后者如企业作为买方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卖方迟延履行交货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此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是企业由于不知道该规定未及时解除合同,而导致了迟迟买不到所需货物的法律风险。

2.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无论是主动型还是被动型的企业法律风险都具有以下特点:

(1)风险根源的确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事:在主动型法律风险,原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包括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直接关系人的义务等等;在被动型法律风险,则是因为企业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其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对政府的权利、对交易相对人的权利,对受其管理者的权利等等。

(2)风险范围的广泛性

法律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社会主体从孕育到消亡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都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因而,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阶段上:设立筹备阶段、设立中、运营中、终止清算阶段;也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行为中:生产、经营、管理、投资等

(3)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害结果其表现形式是特定的。在主动型法律风险中,其损害结果表现为: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刑法而受到刑事制裁;行政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劳动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侵犯他人权利而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动型法律风险中,则主要表现为合法权益的丧失,例如撤销权的丧失、经济利益减少等等。

(4)风险的可预见性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何种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何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何种行为是法律鼓励的,都有明文规定,企业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在行为之时就是可以预见到的;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可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也是有法律指引的,故而所有的企业法律风险都是可预见的。

(5)损害程度的难以控制性

企业法律风险,虽然是可以预见的,其损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也具有特定性,但风险一点被促发,则企业自身往往难以掌控,很可能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6)风险的终极性

企业除了面临法律风险,还存在诸如自然风险、社会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等等其他种类的风险,风险一旦通过诱因被促发,则必定会对企业的权利义务重新洗牌,而权利义务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故而这些风险最终都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在这之中,风险范围的广泛性、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损害结果的难以控制性、终极性,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必要性;风险根源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决定了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可能性。

二、忽视企业法律风险的后果

如上所述,企业不重视对法律风险的事先防范和控制,在其运营过程中埋下了风险隐患,一旦这些潜在的风险被促发,则将会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

1.企业及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在第二章犯罪中用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很多都可以由单位构成,例如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201条偷税罪;第213―219条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387条单位等等。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既对单位是判处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也有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但无论如何,一旦企业及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则给企业造成的影响是灾难性的。

2.商业机会损失

法律风险被促发后,先不论直接会导致某个相关交易的失败,单单善后事宜、重新恢复秩序就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很必然的,用于开拓业务和市场的资源自然就大大减少了,而商业机会却是转瞬即逝的。

3.商誉损失

商誉作为无形资产,不管在哪个时代,对于一个企业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人无信则不立;企业无商誉则不振。设想,某个企业经常性的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还有那个对象愿意与之交易呢?

4.经济利益损失

法律风险爆发造成的各种后果,对企业来讲,最终都将体现为经济利益损失。

对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了直观的分析后,我们更加需要未雨绸缪,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三、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中的优势

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主体可以有很多,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干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指导的方式给企业提供帮助;企业自身,可以通过规范自身行为来规避法律风险等等。但是,在所有的主体中,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1.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

成为律师,首要要求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试的范围涉及了法学领域的各个部门,对大至国际交往,小至婚姻家庭的所有的法律部门有细致入微的了解和掌握,对法学理论、法律原则有透彻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实践需要认识的指导,没有专业知识为底蕴的实践只能是无根的浮萍,飘到哪里是哪里,毫无目的性和系统性,不利于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进行总体性设置。

2.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实践

律师每天都会接触到大量的法律事务,诉讼或者非诉讼,刑事、民事或者行政;会遇到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他们解决,而这些问题都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经常性会遇见的风险导致的。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只能是纸上谈兵,显然,与法学专家相比,律师对企业可能会遇见哪些种类的法律风险更有发言权,因而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上更能够对症下药。

3.律师具有相对独立的职业身份

政府参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由于受其社会职能的影响,其考虑问题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必定是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就有可能迫使企业采取企业利益服从国家、服从社会的价值取向,显然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行业协会参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由于其本身系由行业内企业家组成,又有可能产生内部交易问题,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也达不到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目的。但律师却不同,律师是专门的法律职业者,不隶属于任何部门,是一个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宗旨的群体,其正当执业既不受政府干预,也不受企业影响,更有利于企业正确的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四、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中的现状

1.企业领导层法律意识薄弱,律师参与法律风险防范控制不够深入

目前在我们国家整体法治环境有所改善的大背景下,仍有很多企业没有法务部门,没有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中引入律师的参与;有顾问律师的企业,律师也仅仅起到一个救火队员的作用,只有发生了问题才会想到找律师解决;偶尔有企业在做项目时会邀请律师的参与,但大多数也只是部分参与,具体而言就是法律文本的拟定,对于在谈判过程中律师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大多不被企业采纳,甚而也有在双方进行实质易谈判时要求律师回避的情况;或者就是小项目邀请律师参与,大项目有意回避律师。这就是为什么一个企业可以有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却从来没有听说过首席法务官的说法。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是法律意识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法律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律师作为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人的重要性。

2.律师自身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主动性不强

几乎每一个有一定资历的律师都会同时是几个企业的法律顾问,但大多数律师提供服务的形式往往是顾而不问,只是被动的应企业的要求为他们处理一些涉及法律的事务;好一点的也会主动去企业走访,看看有没有事情需要处理,但是少有关心企业运营情况的。大多数律师都认为经营管理决策,那是企业家的事情,律师是为他们解决法律问题。但是实际上,在一个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有很多法律风险都是可以通过律师的工作来避免的,只是很多律师自身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没有主动地去为企业构建一堵法律风险防火墙。

五、律师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主要范围

1.参与企业的设立,防范和控制企业设立过程中的风险

中国有句俗语,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企业的设立过程中,保证该过程的合法自然是律师最基本的职责;除此之外,企业的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监督控制机制、高管人员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都与企业成立后的发展息息相关,若是企业的这些结构、机制存在不合理之处,必然会埋下风险的隐患,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故而就需要我们律师来为他们把好关,甚至是由律师根据法理、实践来设置一个相对最优的模式。

2.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防范和控制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企业的章程对一个企业来讲就是他的宪法,是一个企业得以存在的根本;而各种规章制度就是他的法律,是一个企业有序运行的保障,应该得到每一个企业成员的遵守。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首先应该保证其合法性,其次应该寻求企业管理层和员工之间的平衡点,既不能太严苛,也不能太松散。这就需要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设计这样一个“均衡”的规章体系。

3.参与企业重大项目决策,防范和控制企业经营决策过程中的风险

(1)参与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通过企业提供的材料和律师的专业调查,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能够获得何种收益、存在哪些法律风险、风险发生的概率多大、通过何种方式可以减少甚而是消除这些法律风险等方面,最后提出律师的意见供决策层参考。

(2)在决定立项后,参与项目的谈判,落实律师在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提出并经决策层认可的意见。

(3)合同文本的制作,将双方的谈判结果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并确保合约的合法性、严谨性、及适度的对己方有利性。

(4)对项目执行过程全程跟踪,就双方履约过程中的程序性及实体性问题及时进行指导或提醒。

4.参与企业一般合同文本的制作或审查,防范和控制企业日常运营过程中受他方侵害的风险与企业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为企业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若是交易对方提供了合同文本,则需交律师审查修改后方可签订,以避免因合同文本不规范或者因存在疏漏而带来法律风险。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范文第5篇

——公司上半年度法制工作汇报

 

为贯彻落实中央企业三年法制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以及八院的要求,公司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为核心,以完善规章制度为手段,并全过程参与到重大问题决策、合同审核、制度审核等工作中,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应有的效能。现对半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1、明确工作重点,逐步推进实施

年初,制定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了今年法律工作重点。主要包括辨识法律风险,对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方案,完成年度法律风险管理报告。

2、开展风险辨识与评估

根据八院要求,完成了公司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并落实在防范风险方面的责任制。对于办公管理、设计质量、经营合同管理、费用报销管理等各项流程进行梳理、完善,并制定、修订各项审批流转程序,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3、加强法律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意识和能力

开展法律风险管理队伍培训,引进了专业法律人才。同时,学习先进风险管理方法,提升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

4、梳理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完善了合同管理流程,并制定了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做到在合同上,法律监管率达到100%。

公司与房产公司合并,规章制度需要重新梳理,对已有规章制度进行废、改、立,加快填补规章制度的空白领域,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的评审程序、责任追究机制,并加强制度的执行力,从办公管理到经营策划与设计生产都有章可循,不断提升公司依法管理的能力。

5、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律工作科技化水平

逐步开展法律监管信息化建设,做到“制度+科技”的结合,丰富信息来源渠道,在审批流程上做到法律把关,通过科技手段,更好地为法律风险监管服务。

6、启动“六五”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八院“六五”普法活动启动后,公司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网络和宣传栏等形式,开展了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二、 主要工作体会与亮点

1、通过实施信息化,加强法律风险管理

今年上半年公司已经完成了OA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立,目前已经正常运行。运用“制度加科技”的方法,可以对法律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监控。

2、提高全员法律风险意识,才能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并非仅仅是法律工作人员的职责,需要每个员工都要形成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法律知识,工作中始终将防范法律风险放在重要位置,才能真正做到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 

三、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缺乏对于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

  、理院段上才,开展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以来已有初步成效,法律风险管理也逐步深入到内部管理中,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建立了基础。但是在具体实务操作中,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法律工作在服务经营管理方面的支撑力度不够。

2、法律风险管理的能力和经验不足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开展这项工作的经验不多、能力还不强,因此还需要边推进、边摸索、边总结、边积累,同时向各兄弟单位学习取经,提高公司法律工作水平。

3、缺乏监督跟踪考核,各部门、岗位法律工作职责有待进一步落实

    虽然规章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在一些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中法律工作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一些部门在按程序办事、事先主动请法务人员参与的意识还是不强,使得法律工作显得有些被动、滞后。 

四、三季度工作打算

通过对上半年法制工作的自评与分析,公司对于第三季度法制工作有以下打算:

1、法律风险防范方面

积极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的预测以及应对手段。通过分析单位实际情况,借鉴同行业法律纠纷案例,整理公司法律纠纷应对手册。

2、制度建设、工程推进方面

(1)第三季度中,继续严格贯彻“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以及做好决策后的落实、考核、后评估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2)运用“制度+科技”的手段,提升档案管理的能力,充分运用OA系统,通过科技手段,设立合同网上审批流程,规范合同管理。

3、法律服务支撑情况方面

提高法律在业务服务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出具针对合同、项目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