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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普法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8-0274-02
“农民工”是国际工业化历史上的一个新概念,是中国社会变迁时期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1]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由大量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本地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由于农村户籍,打上了农民身份的烙印,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和工作,从事的是非农产业的劳动,所以习惯将他们称之为农民工。据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他们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法律观念不强,权利意识淡薄,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的能力相对较弱,往往成为用人单位与雇主谋取经济利益的牺牲品,各种劳动权利屡受侵害。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民工普法现状
从“一五”到现在,20多年来,普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在二十多年的普法历程中,对外来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普法教育成为了法制宣传工作的薄弱环节。直到最近几年,因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针对农民工开展专项普法教育工作才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在“五五”普法中将农民工首次被列为普法重点对象,农民工普法成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普法存在的问题
北京市宣武区司法局在2006年年底,以调查问卷形式,开展了一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情况抽样调查》活动,开展了一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情况抽样调查”活动。在本次调查中,有 81.62%的农民工听说过“普法”一词,有 84.24%的农民工认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应该坚持下去,有4.21%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对法律知识非常了解,27.37%的农民工选择比较了解,52.63%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对法律知识一般了解,另有15.79%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对法律知识基本上不了解。这表明近几年我们加强了对农民工群体的普法力度,但是农民工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
(一)普法对象存在特殊性,农民工普法教育实施难度较大
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地不固定、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偏低,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由于采取集中宣讲形式。而这种集中普法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而集中培训又都是些空洞的说教,自然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自然学法的积极性不高。
(二)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农民工普法教育难以落实深化
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重使用轻教育的现象尤为突出。他们认为法制教育周期长见效慢,而单纯的使用管理周期短见效快,抓管理比抓教育来得省劲,因而在实际工作中用管理代替了法制教育;甚至有个别单位只顾眼前利益,向农民工收取各种费用,忽视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还有一些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农民工法制教育流于形式,走过场,往往重计划的制定,轻计划落实,工作表面化,导致农民工法制教育没有新的起色。
三、进一步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的建议
(一)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治的基本态度,它指在对法律的了解、理解,对法律功用的认知基础上,运用和依据法律来规范和引导社会生活。可以说,这是法治现代化追求的目标之一,法律的真正活力不在于被知晓,而在于被使用。法治公民的培育分三个层面:“普及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意识——培养法律信仰”,即公民从普法和学习中认知法律,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使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自己的生活,并经内心认同而升华为法律信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而言,要想使他们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仅靠关注和关心是没有用的,单纯地向他们进行普法宣传、灌输法律知识也是远远不够的。伟大的思想家卢梭曾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因而,我们更应关注的是如何培养和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在现实中,一方面他们不敢用法。农民工来到城市后特别珍惜城里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为了成全工作即使明知可以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但往往仍是选择忍气吞声。
(二)定位农民工普法内容
法律意识不是凭空产生的,只有通过普法的形式在学习中认识法律,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才能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所以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的内容也应做出正确的定位。农民工来自农村,接受的教育有限,进城务工后多是在比较封闭的生活空间,繁重的劳动过后,几乎没有时间学习。因此对农民工的普法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在普法内容的选择上,要贴近农民工实际。 首先应考虑的是如何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坚持从群众需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事关群众生产生活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普实体,也要普程序;普义务,更要普权利;普法律知识,更要普法律理念。近年来,农民工的高发案件主要是工伤和劳资纠纷。针对农民工法制知识缺乏,发生纠纷以后,用人单位故意以口头或其他方式“协商解决”,拖过诉讼时效,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可以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安全生产法》等与农民工生存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民工学法的热情。
(三)深入开展实施法律援助
1、加快制定法律援助法。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援助法,而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中,2003年7月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部颁规章制度。因此,对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法律援助的标准等都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因此存在相互衔接协调不力等诸多问题。对比国外,法律援助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有许多成功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为了更好地推动法律援助事业,让更多的弱势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法律援助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而且势在必行。
2、农民工法律援助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服务资源。首先,利用工会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农民工组织程度低是其维权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维权组织,其组织规范、凝聚力强,在工人劳动权益维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通过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联系农民工务工所在地工会,利用其工会职工学校、职工俱乐部等阵地,对农民工开展法律宣传培训和教育,能起到更好效果。其次,利用互利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接受一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稳定的案源。再次,合理利用法律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最后,还可以合理利用退休的法律工作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等等。
参考文献:
[1]陈立.普法教育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D].浙江大学.2009.
[2]北京宣武区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报告news.省略/o/2007-03-31/095511536820s.shtml
一、基本情况
我局与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20*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突出宣传农民工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增强农民工法律素养中的重要基础和推进作用。大力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截止10月底,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128件,受援农民工1297人。
二、主要做法
1.将农民工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3月10日,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联合下发《20*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紧紧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突出宣传好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
2.深入宣传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
20*年5月起,我局派30余名干部先后100余人次赴清浦区、洪泽县34个村担任平安与法治建设指导员,对广大农民工及家属开展法制宣传7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1万余人次。我们开展了20余次法律服务进社区、走进直播室等活动,大力宣传涉农法律知识,增加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我们通过制作法制宣传栏、发调查表等形式提醒农民工在平时工作中和外出务工时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注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收集保存相关权益受侵害的证据。
3.将农民工法制宣传贯穿四级干部学法竞赛全过程
今年我们组织了全市四级干部学法竞赛,我们将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森林法、水法等与农民、农村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村居干部、乡镇干部复习和考试范围,通过考试促进学习,通过考试促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打造全天候“12348”法律服务平台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2348”法律服务工作职责、“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值班制度、“12348”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要求。保证“12348”法律服务热线24小时为农民工开通。
5.举办法援工作人员涉农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专门抽调农民工案件较为典型县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参加省司法厅农民工涉法事务的专项培训,组织编写发放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书刊和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办案手册。
6.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协调力度
我们联合共青团*市委调整了*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组成人员,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维权服务,尽量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解除后顾之忧。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边缘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6-0286-02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定中国社会变迁时期的社会现象。他们以其坚韧的耐力,吃苦,淳朴而又笨拙,粗俗的形象,在城市中立足。又凭借着其独特的谋生方式。为推动城市化进程作出了巨大贡献的群体。但由于种种原因和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缺乏问题十分突出。 作为特殊的城市群体的一分子,非诚非农的边缘群体导致他们地位尴尬,其合法权益屡遭侵犯。这不仅伤害了广大农民工群体的积极性,同时引发一系列的严重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和谐及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争取适当有效的法律措施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对全面实施小康,谋求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有着现实意义。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缺位的主要表现
(一)劳动权益屡遭侵犯
1、就业权利不平等
随着各城市化推进程度不同,自上世纪来,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处于保护本地人口就业的考虑,出台了一些新的禁止,限制农民工进入某行业,工种的政策。如上海市就有“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的用工原则,带有歧视性的政策法规, 提高了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就业的准入门槛。尽管目前国家加强了重视农民工现象,一些城市限制和歧视性的政策法规也在逐步取消,但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农民工太多只能进入收入低,劳动环境差,福利待遇糟糕的就业务工市场。
2、工资低且拖欠严重,工作环境差且无安全保障
由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工种,大多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苦活,因而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工作环境差,工资低,近10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基本上没有提高,并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农民工大多从事建筑,炸矿,制鞋,塑料等行业,农民工长期在危险,有毒,有污染的环境中工作,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上一些用工单位为了眼前利益,忽视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的配置,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高,伤亡(害)事件屡屡发生。
3、社会保障权利缺失
农民工由于务工环境和务工特点,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严重滞后,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用工单位的短视行为,农民工安全处于城市社会保障网络外,尤其是像失业,医保等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
(二)社会权益难以实现,得不到尊重
农民工长期处于城市边缘生存,城市社会对农民工存在着歧视偏见,社会普遍存在歧视农民工的氛围,无形造成人为疏离,正是由于疏离和冷漠,加厚了农民工和市民的误解和“鸿沟”,甚至加剧了一些人的报复心理。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又缺乏合法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因而无力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造成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二元制户籍的影响
现行城乡二元制户籍是我国特有的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产物,这种制度自然成为城乡分割的依据,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就业,大多只能作为廉价劳动力,在非正式市场就业。这不仅影响资源要求配量的效率,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差异。在这二元制户籍下,国家对城乡居民采取不同的政策法律,使得农民工作为公民和劳动者的平等合法身份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无形剥夺了。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保障不力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文件中,对涉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文最直接的唯有《劳动法》,但《劳动法》对农民工群体的法律保护很有限。
主体地位没有明确和直接的规定,农民工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进行维权时,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律生的平等待遇。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成本高,风险大,时间长,收益小,形成恶性循环。
(三)农民工本身
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偏低,缺乏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自我维权意识差,整体素质低,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不知如何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利益,缺乏利益表达和维权的载体。
三、农民工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措施
(一)修正《劳动法》内容,明确农民工的法律主体地位
现行劳动法律规范由于受时代局限,立法时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特殊群体。导致农民工无法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应修改《劳动法》,在法律地位上明确农民工的法律主体资格与权利义务关系,真正使《劳动法》成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二)加大劳动纠察执法,加大依法惩处力度
由于农民工务工就业形式灵活,加上部门间不同的利益关系及地方保护主义,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职责,执法不力已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升级的主要因素。所以,各级劳动执法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定期加强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时间,依法预防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劳动纠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其他违反劳动法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当事人提供免费(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措施。
农民工作为城市里的特殊弱势群体,自然成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申请援助,要简化手续,快速办理,使生活困难的农民工能就近,就地及时地得到服务和援助。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对策;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来到城市进行工作和生活,他们被称作“农民工”。 农民工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却从事着非农产业。在城市,他们从事着对文化程度要求不高的体力性工作,向往着城市生活,却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成为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的“边缘人”。 国务院指出,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尽管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划分为以下四种,即“城保模式”、“双低模式”、“综合保险模式”和“农保模式”,但我国农工民工社会保障仍不容乐观。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分析
(一)社会保障缴费多,转移难
目前社会保障所缴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纳的基本 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为8%。对于这样的分配比例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均感到负担太重,造成了个别企业逃避缴纳保障费用,农民工个人也不愿自主缴纳。这种高门槛的社会保障过高,严重影响了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参保的积极性。
此外,现行保障制度中,保险关系转移难也造成了部分农民工被迫退保。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当他们在跨地区流动时,按照规定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资金不能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以落实,很多农民工因此只能选择退保,来到新工作单位再行参保,反反复复直接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同时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二)法律制度缺失
一方面,立法缺失。由于当前我国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所立的法位阶较低,效力等级不够高,没有很好的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在一些地区有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甚至是通知,或者是决定,而且使用的大都是口号性或号召性的语言或参照或比较原则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不仅法律效力等级低,而且其权威性不够,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另一方面,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在劳动监察部门中,人员不足、经费不够、手段落后、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加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本身所涉及方面很多,对农民工问题执法常常显得力不从心,面对农民工权益受损时的行政不作为,使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三)思想观念不认同
目前,有一些地区频频出现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用单位侵害的现象,从主观上来看,与其思想上的不认同有一定关系。一方面,农民工自身往往文化素质低,多从事体力和技术简单的工作,国家政策和基本规范不甚了解,法制观念较为淡薄,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差。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就业竞争更为激烈,一些农民工也不敢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向用人单位提出参保要求。这就使得其合法权益被侵害。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主要措施,就是把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一样也面临失业、工伤、职业病等相同的风险。只有建立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使农民工无后顾之忧,从长远角度看,有利于“三农问题”的尽快解决。
2、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农民工对促进城市经济增长,拉动内需,做出了很大贡献,已成为强大的改革力量。大多的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使得他们容易在遇到生活风险时铤而走险,成为城市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农民工群体的稳定,牵涉到农村和城市的稳定,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
3、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需要。目前受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较低。建立城乡统一的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长期发展目标。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农民工这一日益庞大的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考虑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必要的。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实行“低门槛、开放式”的社会保障新计划。出台针对农民工特点的“双低政策”,即“低基数缴费,低待遇享受”,大幅降低农民工的缴费水平。具体做法是,一般企业以工资总额的7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18%、农民工个人8%。另外,可出台相应政策,保护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使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首要原因。只有取消户籍制度,逐步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才能使一部分工作稳定和有能力的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最终解决中国的 “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改革户籍制度,能够解决一元的劳动力市场和二元的经济发展的矛盾,形成人人平等、公平竞争、尊重个人选择的市场迁移机制,使一些有能力的农民工在城市安家,获得城市社会保障,而不是作为一个群体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3、加大法律保障的力度。一方面,要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保护。立法保护可以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成为司法和执法的依据。目前我国劳动立法中有关农民工的最高立法是《劳动法》,其中却也存在很多漏洞。在这方面政府应加强《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农民工权益保障法》等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尽快建立一个科学、严密的劳动关系方面的权益保障法制体系。另一方面,保障农民工平等、自由的公民权利,关键是要加大劳动执法和行政检查监督的力度。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强化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扩充人员,加大投入。
4、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实施以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和权益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程,通过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政治参与能力,同时加深对社会保障政策的熟知度。
培养农民工法律意识,使其能够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一要不断提高农民工文华知识水平,培养其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二要政府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工更深层次地了解法律的保护作用;三要建立组织机制、加大维护力度,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四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为农民工开辟维权的绿色通道。只有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保护意识和能力,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才能争取有利局面,促进各种困难和问题的解决,有效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要合理的解决此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法制层面和思想层面提高政府对此问题的关注,从全方位多领域寻求其构建的出路。
参考文献:
[1]关怀.劳动法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第二版。
[2]徐增阳.弱者的权利. 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J]. 视点,2006,(1)。
[3]张艳萍.转型期农民工的形成及其保护对策[J].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3,(5)。
[4]中国努力实现公民的社会保障权[J].人权,2002,(6)。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原因;对策
一、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政策层面的原因
1、月薪制没有得到全面实行。欠薪现象的发生与没有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有着较大的关系。《劳动法》第50条所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一些建筑行业施工单位给农民工每月支付的是生活费,具体工资实行每个季度一结、每半年一结、一年一结,更有甚者是一个工程一结,据媒体报道有不少施工单位是两三年一结,这给拖欠农民工工资留下了很大的隐患。
2、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一方面,由于执法力度不够,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处罚,给不良经营者提供了随意拖欠、损人肥己的机会,从而使欠薪现象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因为执法手段不足,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常因无权查封企业财物、更无权扣人而眼看着准备逃匿者拉走设备、财物,而公安部门对欠薪者也不能扣人扣物,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3、解决劳资纠纷程序繁琐使农民工维权难。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一是农民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理。二是由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四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由于费、仲裁费、诉讼费等需要支出一笔费用,很多律师此类案件的费占标的两成,除了费用,还要面临获取和固定证据、审理时限过长、裁决执行难等问题,但大多数农民工都是过着候鸟式的生活,不可能在一个地方耗太长时间,所以他们维权很少选择相对耗时、程序烦琐的法律途径。
(二)企业用工方面
1、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用人单位从交纳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侵权后便于逃避责任等角度考虑,一般都不愿意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一些临时、短期用工,劳务企业与农民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只有口头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农民工本人出于“怕被解雇不敢要求签订”等方面的考虑,在用人单位不签订的情况下,也不会主动坚持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施工企业层层转包未能禁止。施工企业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建筑市场上,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农民工做,一个工程在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现实中,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转包牟取暴利,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有的发包方甚至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不给钱,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自身层面
1、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当前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技能单一,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为了保全工作机会,对侵权行为往往采取忍让妥协的态度,加之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在维权方面比较盲目,发生劳动争议时,一些偏激者会采取跳楼、堵门等极端方式,结果维权不成反而自己触犯法律法规,一些人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却又不知道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案件,发生争议后直接向法院而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缺少欠薪证据,维权能力差。由于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打工过程中很难收集和保存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证据,一旦发生欠薪,很多事实因为无法举证而难以查清,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部门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此外,农民工外出打工,大多因为家里贫穷,讨薪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困难的农民工来说是很大的考验。
二、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若干对策建议
(一)有效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应当更多地举办针对农民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通过培训和指导,使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在培训中,既要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又要增强民工的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正当的权益。同时,地方政府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及时分析研究在农民工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当农民工工资遭受拖欠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做好沟通、协调、解决。
(二)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为农民工稳定就业服务。一是规范劳务分包交易,强调劳务分包必须依法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劳务队伍。二是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严禁私招滥雇、非法用工,突出强调劳务企业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出台鼓励支持劳务企业发展的政策,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使农民工最大程度地被有组织、有管理、合法经营的劳务企业吸纳,预防其合法权益被损害。
(三)完善薪酬制度,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建筑业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要让开发商、承建商在短期内自觉实行月薪制可能性较小,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有三种做法:一是从工程项目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门账户,作为农民工的预备工资,农民工按约定时间到银行领取,减小了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携款出逃的可能。二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项目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一旦业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将由为业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以确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三是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制度,杜绝垫资工程,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工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