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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为杜绝公司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风险,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加强全体员工法律意识,公司拟与外部律师团队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充分调研,拟委托XXXX律师事务所为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团队。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为公司日常事务、经济项目、投资活动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修改公司日常合同、协议及法律文件;帮助公司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协助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等法律事务。协议期限为一年,参照同行业标准,法律顾问费拟为X万元整。
妥否,请批示。
关键词:农产品 批发市场 流通效率 提升路径
批发市场建设与农产品流通效率的关联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的必然性
在我国现行农产品流通体系下,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批发市场以及贩销大户构成了主要的农产品产销中间渠道(见图1),批发市场能够超越其他渠道成为最主要的城乡贸易结合点,具有一定的现实必然性:
1.批发市场渠道相对其他渠道更能迎合农民需求,符合现阶段农村基础条件。我国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得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贩销大户与农户之间的契约约束性非常脆弱,而农民合作组织不具备完善的法人机制,较低的知识储备和信息接收水平也使其不能及时对农产品市场变化做出反应,因此,具有信息统一、市场价格中心、产品集散配送以及辐射范围较广等特点的批发市场占据了农产品流通渠道70%以上的市场份额,成为农民交易农产品的首要选择。
2.批发市场能有效应对农产品流通季节性、分散性以及农产品自身的易变质特性。农业是受自然条件影响最为显著的国民经济部门,季节变化导致的温度、降水差异使得农产品流通也具有显著的季节分化特征,表现为淡季和旺季市场上农产品的结构和数量差异,农产品流通渠道必须能及时按季做出调整。此外,以小农生产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呈现出地域上的高分散性,因此,客观上要求农产品流通采取“汇小成大”的集中交易形式,批发市场的集中、灵活经营特征符合农产品流通的季节差异要求和地域分散特征。
从农产品自身属性来看,较短的产品新鲜度保持期是农产品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主要特征,蔬菜瓜果类产品具有易腐败和不易保存的特点,因此流通环节要尽可能少,流通时间要短,并且严格控制流通成本。目前,我国控制农产品流通时间和新鲜度的主要手段为冷链物流,然而冷链物流较高的成本和较小的应用范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流通的时间和新鲜度矛盾,只有通过建立具备集散功能的多层级批发市场才能有效解决农产品贮藏问题,减少流通环节的农产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
(二)批发环节与流通效率的联系
批发环节是农产品产销的中间环节,因此,理论上去掉批发这个中间环节可以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缩短流通时间,提升流通效率。然而,这种推导过程与实践经验并不相符,实践中农产品流通效率的提升不但不能忽略批发环节,而且还要求批发环节数量有所增加,原理如表1所示。
在表1中,当农产品市场上存在A数量的生产商(农户),B数量的零售商,不存在批发商,则生产商与零售商合计交易次数为A*B次;生产商和零售商数量不变,批发商最少为1家时,生产商和零售商合计交易次数为A+B次。假设单次流通成本相同,以双边交易总流通成本作为考察对象,在A>2且B>2的情况下,加入批发商使得总交易次数大幅减少,即A+B
显然,A>2且B>2符合市场中的实际情况,批发环节能够克服农产品集散矛盾,过少的批发环节数量不能满易者众多条件下的特定地域农产品流通需求,而在全国农产品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农产品的跨地区流动更需要批发环节的支持。我国农产品交易的两端即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呈现出高度分散化特征,因此规模适中且运行完备的批发环节是控制农产品流通成本和提升流通效率的关键,保持和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符合国情,同时也是顺应客观经济规律的表现。
高流通效率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原则
(一)不能脱离法制轨道而提升农产品批发流通效率
通过中央和地方立法的形式而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进行规制是确保流通体系健康、平稳发展的基础,脱离法制轨道而片面提升流通效率是损害市场可持续发展的行为。2013年以来,国务院和商务部先后了《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规范》、《关于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加强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等指导文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某些部门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发展要求的现象,使得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法律框架得以明确。
(二)不能脱离批发市场的公益性质而提升流通效率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一般都是由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场所,政府不仅出资,而且还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反观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并不具有公益性质,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多是监督和审查,批发市场经营者和政府都对其设立种类繁多的费用和税种,这样不仅推高了农产品的流通交易成本,而且也导致农产品批发价格呈现出较大的波幅,这部分成本最终由农户和消费者承担,社会福利水平受损。因此,不能脱离公益性质来建设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缺乏公益性是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效率较低的重要原因。
图2给出了我国2013年1月至11月的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月度走势,定基指数以2000年为100计算。可以发现,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最高的月份值(2月,212.6)与最低月份值(3月,197.1)之间相差15.5个基准点,而5月份(199.1)与6月份(199.7)之间只相差0.6个基准点,农产品批发价格波幅差接近26倍,这样剧烈的农产品价格波动显然不利于全社会物价的稳定,同时也是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效率低下的最直观反映,从解决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低流通效率入手来稳定社会物价刻不容缓。
(三)不能混淆批发市场流通效率中的规模经济概念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效率的确需要依靠规模经济,然而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展规模经济的措施多为扩大市场容积,吸引更多商家进驻,而并没有注意到市场中单个主体的经营规模,微观经济单元的规模不经济不能支撑对于市场整体流通成本的有效控制。因此,对于规模经济概念宏观和微观部分的混淆使得单纯扩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容量的经济政策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只有衔接单个经济主体的规模经营能力与市场辐射能力,农产品批发市场才能真正向规模经济要流通效率。
(四)不能脱离物流而单纯从市场角度提升流通效率
农产品流通包括市场和运输两个环节,从批发市场环节入手来提升流通效率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部分,农产品进出市场离不开现代物流业的支持,物流与批发市场衔接程度的好坏、物流业务活动自身的效率都决定着农产品最终价值的实现,因此,无论是批发市场主体还是物流主体都不能脱离对方而单独筹划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事实上,农产品供应链是涵盖生产资料供应、生产、采购、配送、仓储、搬运、装卸、包装、加工、分销以及信息处理等多种流程的集合,流通效率的提升需要依靠各个流程环节的密切合作。
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效率的提升路径
(一)重新定位政府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中的职能角色,突出市场公益特性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以营利为特性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得其发展目标与调节全社会农产品流通效率的公益目的背道而驰,经营者盲目投资,对入驻商家乱收费,与政府税收一道推高了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因此,建立具有高效流通体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首先要转变政府角色,为市场注入公益色彩,这一点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例如,韩国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全资设立超过全国60%的农资批发市场,美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则必须经过市政府批准和规划后才可以建立,注重公益的特性都提升了所在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效率。
(二)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引入电子商务交易模式
从农产品批发市场宏观与微观规模经济结合发展的原则出发,传统市场内“一手钱、一手货”形式的交易已经对流通效率的进一步提升造成了限制,同时也排除了批发市场组织形式创新的可能,商家疲于吸引消费者,消费者也失去了多样化选择,因此,在实体店铺以外设立B2B、B2C、C2C的线上交易平台将极大改观农产品批发行业现状,市场内商铺的农产品库存压力将极大减轻,在更大范围内交易农产品将激活流通体系,实现市场内商铺规模经济与市场规模经济的纳什均衡。
(三)建立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产、供、销一体化组织,获得整体性流通优势
我国政府认识到建立现代流通业和发展三农经济的必要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从而为农产品批发契约机制设立了基础。从获得整体性流通优势出发,批发市场完全可以作为一体化产、供、销组织的核心,取代农民合作组织和贩销大户,以更加标准化和具有现代商业法律特征的经济合同形式来将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零售商等组织在一起,统一协调农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淘汰各自为政的传统农产品流通形式,消除不同经济单位之间的信息障碍,保证农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及时性,促进农产品最终价值的实现。
(四)协调市场管理与冷链物流之间的关系,平衡提升流通效率的成本和产出
农产品冷链物流使得农产品从生产、加工、仓储到消费前的各个环节都处于规定温度下,保证了农产品的新鲜度和及时送达率,然而目前阶段其不具备大规模推广的主要原因就是成本过高,并且增加的冷藏成本最终落实到消费环节,其“高额流通成本-优良产品质量-迅捷流通速度”的特点使得农产品流通效率的“时间-成本-新鲜度”边界难以拟合,因此,从物流角度筹划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效率必须协调物流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寻找二者的最佳契合点,以经济型物流配合优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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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自20世纪90年代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所出现的互联网,是人类社会的一次信息革命。网络技术把许许多多的信息源、用户终端和计算机连接起来,通过网络软件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1]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新发明,而且是一种产业的变革,互联网的应用创造了新的市场和行业。根据1999年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进行的划分,互联网产业包括电子商务(网上商店、订购服务、售票和专业服务等)、产业基础设施(因特网接入公司、调制解调器制造商等)、软件应用(网络浏览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经纪公司和其它各种服务公司)四个组成部分。自产生以来,互联网产业一直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据艾瑞咨询统计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716.1亿元,环比上涨17.1%,同比上涨72.%,预计第四季度将达到800亿,全年约为2627亿元。2011年受欧债危机的拖累,全球经济整体乏力,互联网产业却依然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到2011年底,全球网民总数达到22.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2.7%;手机用户总量达到59亿,移动宽带用户近12亿;全球网站总量增至5.55亿个,同比增长117.6%。[2]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行业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20世纪末发生在美国的微软反垄断诉讼案,是全球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此后,一些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企业,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国、欧洲也纷纷受到反垄断调查,屡受反垄断讼累。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互联网产业由于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场,成为反垄断工作重点关注的几个行业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案(以下简称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2011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的举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2012年4月,360诉腾讯垄断并索赔1.5亿元的案件在广东高院开庭。国内外互联网反垄断案例的论争焦点主要集中在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上,相关市场成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联网产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3]即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亦是重要的反垄断司法程序,对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哥伦比亚钢铁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关市场”一词以来,相关市场是反垄断的核心概念,也是垄断行为认定和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基石。因此,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司法过程中一项最基础、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工作”。[4]
美国反垄断执法当局和学者们为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众多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弹性法、“合理的互换性”测试、“独特的特征和用途”测试和聚类市场法等;二是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包括临界损失分析、临界弹性分析、转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机会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论的方法,包括价格相关性检验和运输流量测试。[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单边市场逻辑的基础上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在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适用时,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和质疑。
(一)困境之一:将平台作为一个独立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不考虑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而是按传统的单边市场对待,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产品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美国的微软案就是此种方法适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微软公司因涉嫌违反《谢尔曼法》而遭到美国司法部与美国1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检察长指控,进而衍生出全球瞩目的美国微软案。这场世纪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乃是微软公司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Intel-com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软件市场中,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IE)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在一起出售,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关规定。[6]尽管在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垄断或者企图垄断行为,原告必须界定相关市场。”[7]虽然法庭最终认定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销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但在微软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实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简单陈述了微软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中拥有独占地位,而没有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依据做出清晰阐述。[8]可以说,作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诉讼的第一案,微软案打开了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之门,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软案却没有能够关上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质疑之窗。微软垄断案存在两个基本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对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原告从计算机个人用户角度出发,认为被告拥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被告则根据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兼容性特点,从软件供应商的角度出发,相关市场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市场,则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市场份额不足30%;二是微软公司是如何将其拥有的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力量传递到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从而实现其对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的垄断,这种“捆绑”销售的机理是什么?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虽然作出了事实认定,但是并没有在判决中进行说明。由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联网产业反垄断纠纷频频发生,互联网巨头无不为之困扰。
(二)困境之二:将平台一边的市场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注意到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但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时,以市场份额较高的一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衡量涉案企业的市场控制力。此种方法的运用出现在中国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为不满被告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做法,诉诸法院。[9]本案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问题。原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百度公司在该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行为已经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告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最终,在相关市场认定问题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网络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确实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作为市场主体营销策略的一种方式,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免费提供常常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收费紧密结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通过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关市场”以是否付费为标准显然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技术在广大网络用户中也具有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这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属于构成相关市场的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服务,即‘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法院虽然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认同了原告的主张,但是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而,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决仅从与原告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单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则其判决难免存在一定的谬误。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不去主动界定相关市场。美国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国康涅狄格州一家专门提供儿童信息的网站(KinderStart.com)。2005年该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况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顶峰时期,KinderStart.com每月的访问量超过1000万人次,而被Google“封杀”之后,该公司网络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业务对该公司进行了不正当地“封杀”,损害了其互联网业务,Google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获得经济赔偿,并请求法院强制Google改变现有的网站排名机制。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认为:(1)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引擎市场是一种“销售分类”(Grouping of Sales)及这种销售分类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没有主张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务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务,而是主张“鉴于过去用户的经验和预期,及考虑到先前的关于因特网自由与因特网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监管和技术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须是对使用者免费”。这种判断的根据是没有拘束力的,以此为基础来证明反垄断法与免费服务存在某些关联是站不住脚的。尽管KinderStart辩称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从其他途径为谷歌带来丰厚的报酬,但是它却没有指出是什么人因为搜索给谷歌付费。因此,从反垄断法的立场上来说,搜索市场(SearchMarket)不是一个“市场”。(2)原告亦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广告市场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尽管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 Market)与因特网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有着本质区别,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必须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但这种区别还不足以使得搜索广告市场与比之更大的因特网广告市场(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区别开来。因为一个网站可能选择通过以搜索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广告,也可能选择别的与搜索无关的方式广告。无论如何,以搜索为核心的广告方式与其他任何因特网广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点,并对双边市场的特点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对双边市场的内部关系进行论证,存在说理不透的问题。
(四)小结
通过以上国内外案例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认定有如下特点:(1)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负担,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定相关市场是足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异为基础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要素。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诉讼中的相关市场是由消费者可获取的选择来决定。一般而言,相关产品市场包括许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弹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产品或者服务集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品牌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12](3)在传统产业中,“免费”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之列,但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互联网产业中,“免费”不足以构成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双边市场特性对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还不能完全反映双边市场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带来的挑战和冲击。[13]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建立在对费用支付模式的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4)在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质疑、模糊性结伴而行。原被告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论证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总是以缺乏足够证据为支撑的替代性分析来解释相关市场的界定。即便在对相关市场界定有着深远影响的判例——杜邦案与布朗鞋案中,法官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更不用说原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心甘臣服。[14]这个问题在互联网产业表现尤为突出,也给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司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二、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互联网产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将互联网技术加以产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富有活力的增长点莫过于互联网产业。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社会财富也在不断增长。互联网产业是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它拥有最大的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资源配置平台和专业社区平台。然而,互联网产业所形成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15]而具有双边市场特性。
(一)双边市场的特质
双边市场理论是在21世纪初产生的一种经济理论。[16]虽然此前已经存在一些典型的双边市场产业,如媒体、中介业和支付卡系统,但真正受到学者关注和重视的是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出现,形成了大量的双边市场,如操作系统、搜索引擎、B2B电子市场、门户网站等。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的发展,使双边市场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双边市场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双边市场与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新经济产业在产业组织、企业行为、反垄断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与变革。
从外观上来描述,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也被称为双边网络(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双边市场是指有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平台(Platform)来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的市场。[17]平台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较之于单边市场,双边市场具有如下特征:(1)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这是指两个不同用户群之间的外部性,即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18]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这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2)双边市场定价的平衡法则。在单边市场中,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同一类用户群体在不同产品之间产生的外部性会被用户内部化;而在双边市场中,由于交易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不同的用户群体,市场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并不会被用户内部化。因此,为平衡两类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往往会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一边的价格加成(Mark up)比较高,而对弹性较大的一边则价格加成比较低,甚至低于边际成本定价,或者免费乃至补贴,以吸引其参与平台并进行交易。[19]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谷歌的搜索引擎平台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都属于双边市场而非传统的单边市场。在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中,微软向软件开发商免费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接口,而向电脑用户收取操作系统的费用以使两类用户群体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上来。在谷歌与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中,尽管两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别,但是这两个平台运行的模式都是一边向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的广大网民提供免费服务,一边对利用搜索引擎广告的企业收取相应费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平台所能够吸引到的网民的数量多少。
由于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机制的不同,单边市场下建立起来的传统竞争行为判断逻辑在双边市场下很难具有适应性,双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由此变得复杂,涉及双边市场案件的走向亦由此变得扑朔迷离。耶鲁大学的埃文斯教授认为,双边市场的规制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简单地、割裂地考虑平台一个边的市场行为将会得到片面的或者错误的结论,并导致错误的规制政策。选择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制的政策应该综合考虑市场势力、进入壁垒、掠夺性定价、市场圈定、市场效率的评估等因素。[20]赖特教授经过对澳大利亚和英国信用卡市场规制政策的长期实证研究,系统总结了这些适用于单边市场的政策运用于双边市场存在的8个误区,并认为这些认知上的误区可以通过对于双边市场的正确分析而加以纠正。这8个误区是:应该设定有效的价格结构来反映相关的成本;价格-成本之间比较高的加成意味着较大的市场势力;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意味着掠夺性定价;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有效的价格结构;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平衡的价格结构;在成熟的市场中,价格结构没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价格;当市场的一边定价低于边际成本时,其必然受到市场另外一边的交叉补贴;平台所制定的规制性价格是中性。[21]
(二)传统界定相关市场方法的局限性
尽管国际上尚未真正形成统一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与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市场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规定,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应主要从需求角度来考察产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从具体的界定方法来说,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为基础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给替代、交叉价格弹性、子市场、集群市场、产品流等。在这一个阶段,界定相关市场都侧重于对产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为双边平台性产品,平台的两边连接的分别是企业与用户。对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来说,搜索引擎平台向他们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搜寻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当是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而对于另一边在搜索引擎平台上商业广告的企业来说,搜索引擎平台为它们提供的是一种商业广告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被界定为互联网络广告市场。由于对两边市场产品功能认知的分歧,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百度案中,我国法院最终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主要是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与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场出发进行认定的。而同样的搜索引擎平台产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过认证,将相关市场认定为“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两国反垄断机构对搜索引擎平台产品相关市场认定的分歧,体现了产品功能界定法在双边市场中运用的局限性。尽管后来的交叉价格弹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设前提是除垄断者外其他供给者的价格不变,或者消费者对其他供给者的需求不变,而在现实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条件下的数据几乎不可能,因此,这种方法的实用价值不大。
第二个阶段以强调效率的芝加哥学派和以强调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思想为基础,建立的以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简称SSNIP法)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国《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为《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为止,SSNIP法是许多国家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尽管如此,SSNIP法在双边市场中也同样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单边市场分析的基础之上,它对产品功能界定法的改进在于采用了更为严谨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来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来确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24]但是,由于双边市场所具有的交叉网络效应,平台企业的收益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因此,这种小幅度的涨价对于一边市场影响是不显著的。其次,由于平台企业对双边市场的用户在定价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倾斜定价策略,即对一边市场采取“低价”甚至是“免费”策略,通过免费提供服务来培育一定的用户群,在免费用户达到一定规模后,又以免费用户为资源与另一边的用户进行交易,实现收费目的。这种存在交叉补贴的市场,互联网产业的网络效应加大了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弹性。所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首要竞争策略是产品差异化,而非价格策略。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新经济行业中,由于产品品质的竞争或技术的竞争已经远大于价格的竞争,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SSNIP测度标准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关市场。[26]
从免费用户角度来考察需求替代性,则显得更难。首先,需要考察的是产品的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使用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无所谓价格问题;其次是产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使得该平台对广大消费者产生了“锁定”效应,此时消费者的转移成本较高,限制了其选择可以替代的其他平台;再次考察的是产品的用途,互联网产业在位平台企业总是不断开发新产品,大多数在位平台企业产品的用途基本能涵盖其他产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费者的偏好,互联网上的消费者对其所使用的产品往往具有依赖性,且使用又是免费,所以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双边市场中运用需求替代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有着天然的硬伤。[27]
面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反垄断法实施时所面临的窘境,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中的经济学家很早就提出过,对竞争影响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进行正式完整的市场界定。[28]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竞争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这可以说是比复杂市场份额计算来证明市场力量的更为直接的证据。”[29]国内有学者以此为据,提出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应当淡化其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30]对此,笔者并不苟同。因为相关市场界定是处理反垄断案件中的逻辑起点,一旦离开这一起点去实施反垄断法律,势必会导致反垄断法实施的扩大化,产生大量的反垄断“伪案”,[31]浪费国家的执法、司法资源,更多的企业将会由此拖入诉累,影响企业的创新。
反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学者认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诉讼创建的一个人造物,通过其边界将市场内外的企业区分开来没有任何意义。[32]笔者认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一是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使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更为简单、明确;二是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其中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三)小结
在双边市场上,平台企业通常向两组截然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多种差异化产品,这使得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变得复杂化:(1)双边市场具有复杂的外部性,如何考虑外部性对替代性的影响?(2)随着消费群体的增加,平台企业有了更多选择,比如单边涨价还是双边涨价,这必然增加求解最优化问题的难度;(3)当市场上有多个平台时,如何判断它们之间的替代顺序?(4)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双边市场背景下推导各种方法的计算公式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建立相应的数理经济模型。
综上所述,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为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也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的操作带来了全新的分析视角。然而,从诸多的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的差异化行为来看,经济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双边市场的策略行为多持支持或者不确定的态度,且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缺乏一个判断双边市场定价规制的标竿体系。[33]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了挑战,也为破解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注释:
[1]参见邢志强、韩淑芳:《信息竞争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2]参见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2》,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
[4]刘伟:《序》,载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5]参见黄坤:《经济学视角下的相关市场界定:一个综述》,载《经济研究》工作论文,2011年,wp133,载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参见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 (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 (D.D.C.1999) (“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 (D.D.C.2000) (“Conclusions of Law”).
[9]关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参见佟姝:《百度被诉垄断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评析》,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 (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 (1992).
[13]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 (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 (1962).
[15]早在1938年,马歇尔就对市场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市场是买主和卖主可以自由进入并在同一时间对同种商品形成相同价格的所有交易关系的总称。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单边市场。参见[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6]一般认为,2004在法国图卢兹召开的双边市场经济学学术研讨会,标志着双边市场理论的形成。参见朱振中、吕廷杰:《双边市场经济学研究的进展》,载《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参见纪汉霖:《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研究》,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44页,参见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22]参见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页;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参见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5-87页。
[24]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
[25]在互联网产业中,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馈、冒尖、锁定和转移成本等一系列现象。特别是当出现“锁定”现象后,不论新兴的网络产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优惠的价格,网络用户都不会转向它,因为网络用户会认为现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参见余东华:《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进》,载《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2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还规定了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也存在上述问题,在此不赘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 (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书,第332-334页。
[31]关于反垄断“伪案”的提法,可以参见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 (2).
[33]参见注[19],第60页。
关键词:射频消融术;并发症预防;护理
射频电流对心肌局部造成损伤非常有限,一般在直径约3~4mm范围及深度,不会影响周围正常心肌组织,患者术中无明显不适感,一般2~3d即可出院。据报道射频消融术对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的根治率可达90%以上[1]。但术中、术后可能会发生一些难以预测的并发症,因此进行术前宣教、术中和术后做好护理十分重要。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我院2011年1月~2014年1月,我科收治的146例快速性心律失常患者,其中男82例,女64例,年龄16~62岁,平均年龄45岁。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142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4例。146例患者均有心动过速反复发作史。
1.2方法
1.2.1 手术治疗方法 患者平卧于DSA操作床上,常规消毒铺巾,局部麻醉后,经左或右锁骨下静脉和左或右股静脉穿刺插入3根标测电极分别置于冠状窦,希氏束,左心室心尖,行心脏电生理检查,确定心动过速的类型,粗标靶点,再送入大头导管发放射频电流,消融左侧房室旁路时,大头导管经股动脉逆行置入;消融右侧房室旁路或改良房室结时,大头导管经股静脉置入。确定电极到位后,用20w-30w放电5~10s,如成功再放电30~60s。经重复电生理检查证实成功则撤除导管,压迫穿刺点止血并加压包扎。
1.2.2 护理方法
1.2.2.1术前心理护理 作为心脏介入性治疗技术,大多数患者在接受此项治疗时都有怀疑和恐惧心态。对此,我们根据患者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其不同的心理素质,采取不同的方法解释,向患者详细介绍手术过程和并发症的情况,女性患者需要得到更多的关心和支持,解除其思想压力,以良好的心理状态接受此项手术。对有思想顾虑的患者一定要仔细解释、耐心解答,以免患者精神紧张影响休息,从而树立治疗信心,这对顺利完成治疗及减少并发症均具有重要意义。
1.2.2.2做好术前相关准备 ①身体准备:RFCA术前应详细了解患者病史并对患者进行全面的体检,以检测主要脏器的功能,测定出凝血时间。对出凝血时间异常者术中慎用肝素,高血压患者术前尽可能使血压控制在理想范围。停用抗心律失常药物至少5个半衰期[2]。②术前常规准备:术前常规做碘过敏试验,为减少院内感染,一般不备皮;同时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 包括血常规、凝血四项、心电图、心脏彩超检查;介入室应准备好相关的抢救药物和仪器 如抗心律失常药、升压药、除颤仪、血压监测仪等。③术前训练:术前应训练患者床上平卧排便,以适应术后卧床排便,防止术后尿潴留及便秘。对手术时间较长的可考虑留置导尿,防止患者在术中因膀胱充盈烦躁不安而影响手术操作。④胃肠道准备:手术当天选择低脂、易消化、清淡食物,术前吃五成饱[3]。
1.2.2.3术中护理 协助患者平卧于治疗床上,连接好心电监护仪、心电生理记录仪、射频仪,建立静脉通路。在行射频消融术中,由于导管的刺激,可诱发各种心律失常,严重的可出现心肌穿孔,心包填塞,故术中应持续心电监护及血压监测,密切注意心率,心律,血压,呼吸,神志及面色变化,经常询问患者的自我感觉,告知患者术中可能出现的不适,以避免患者出现恐惧不安情绪。
1.2.2.4术后护理 ①生命体征监测:严密监测患者心率、心律、血压、呼吸及心电图变化;防止伤口出血、感染。②肢体护理:避免咳嗽、坐起等增加腹压的动作;腰部或颈部垫软枕或进行局部按摩;利用健侧肢体支撑整体移动缓解长时间卧床的不适感[4]。
1.3观察指标 观察治疗成功率和不良反应。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与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2结果
本组146例中143例1次消融成功,另3例复发再次消融成功。术中术后出现低血压1例,迷走神经反射1例,均经及时处理后缓解。
3讨论
RFCA已成为目前治疗快速心律失常的最有效方法,其出现的并发症常见为心律失常、低血压、迷走神经反射等。因此,做好充术前分准备,术中术后严密观察及护理,对并发症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是提高手术成功率,使患者顺利康复的关键。术后并发症的观察护理措施如下:
3.1心律失常或低血压 术后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变化,持续监测心电、血压、血氧饱和度的动态变化,前2 h,每30 min记录心率、心律、血压、血氧饱和度1次,平稳后每2h记录一次,持续监测24~48 h。若出现心律失常或低血压、患者感觉胸闷、气促、出冷汗、恶心呕吐等应立即报告医生,及早处理。本组中1例发生低血压,血压最低80/50 mmHg,为禁食时间过长,低血容量所致,经补液、进食后血压逐渐回升至正常。
3.2出血和感染 患者手术完毕拔除鞘管后,局部穿刺点应按压5~10min,若为股动脉伤口,按压时间宜延长20~30 min,按压穿刺点的力度要适宜,以局部不出血而能触及足背动脉搏动为宜,确认止血后无菌敷料覆盖加压包扎,砂袋压迫4~6 h;卧床休息24 h,注意观察穿刺点敷料是否干燥,有无渗血。同时密切观察体温变化、每6 h测体温一次,注意伤口有无红肿热痛,以监测有无术后穿刺点感染。本组无1例发生出血和感染发生。
3.3迷走神经反射 血管迷走神经反射是指外周大动脉受到刺激,通过神经反射将冲动传人血管运动中枢,应制交感神经和(或)兴奋副交感神经传出纤维,导致心率减慢和血管扩张,引起血压下降[5]。所以在拨管前应准备好抗心律失常及升压药,对心理特别紧张患者,局部可予1%利多卡因注射,以减轻疼痛。拔管时要密切观察血压及心率、心律变化,。本组中1例在拔除鞘管时,出现窦性心动过缓,心率50次/min,血压由(110~125)/(70~80)mmHg迅速下降至(78~85)/(45~55)mmHg,患者自觉恶心、胸闷、大汗淋漓,经立即静脉推注阿托品1 mg,静脉滴注升压药及快速补液后心率、血压很快恢复至正常,症状缓解。
综上所述,为有效提高射频消融术治疗心律失常患者的治疗有效率,需要做好心理护理及相关术前准备,术中、术后严密观察与护理,进而降低并发症发生率。
参考文献:
[1]赵艳华,刘学芹,刘茜.导管射频消融术治疗心律失常患者的护理[J].实用医学杂志,2007,24(10):1223.
[2]杨国英,何国平.射频消融治疗快速心律失常的护理[J].河北职工医学院学报,2004,21(3):30.
[3]刘莹,韩雅玲,刘玉莹.心脏病介入治疗护理[M].第1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7.
关键词:管理科学 市场营销学 发展规律 趋同
科学研究有三个前沿,所谓的三个“极”:极小,极大和极为复杂。管理科学作为一门科学也遵循这样的规律性。市场营销学作为从管理学中分离出的一门学科,其规律性与管理科学有很大的一致性。
管理科学演进的一般规律
纵观管理科学的发展,管理对象经历了从粗略到精细,从单一要素到多要素(包括要素内涵的扩大、要素之间的整合),从局部到整体,从企业内部到企业外部,到一体化的发展历程;管理方法经历了从经验管理到科学管理,从定性到定量再到定量与定性的结合,从以人治到以物治(通过自动决策减少人的不确定性,增加对物的控制而减少对人的控制),从简单系统(简单的物的系统)到复杂系统(复杂的物与人结合的系统),从关注物到关注人(以人为本)的过程;而管理手段的变化则是从人工到利用工具(从利用计算机开始到利用信息手段),从以提高效率为目的到处理复杂问题(如客户挖掘技术、故障诊断技术等,超越了人的能力,而不只是替代人),从单一功能的系统到多功能相结合的系统(如从MIS到CIMS),从信息孤岛到互联网(改变了生产和交换方式,使沟通更加方便,整个世界成为一个相互连接的网络系统)。
由此可以看出,管理科学如同一般科学一样,从三个方向趋于一种极限,第一个方向是不断微观,学科研究进一步分化和继续向微观深入;第二个方向是不断宏观,由于周围环境的影响,组织需要考虑的因素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着眼点越来越高,甚至超出了一个相对独立组织的范围,考虑政治和文化因素,与周围环境连接为一个越来越丰富的网络;第三个方向就是不断的从简单到复杂,进入现代科学后期,特别是近二、三十年来,不断向着宏观交叉,向着复杂的综合集成或整体化趋势发展。管理科学作为一门学科越来越完整和系统化,同时不断分离出相对独立的学科。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生产运营管理等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把组织的人、财、物有效的整合为一个完整而复杂的系统。
市场营销学的发展规律
上世纪50年代,霍华德的著作《营销管理:分析与决策》标志着营销管理时代的来临。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演进,在相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市场营销学与管理科学有着相似的发展经历与趋势,随着环境越来越复杂,不论是营销的对象、方法和手段都不断微观、不断宏观、不断复杂。
(一)营销对象微观化
市场营销学的发展,也是一个不断细化的过程,企业越来越专业化。在实现明显差异化越来越困难的今天,企业通过另一种方式来构建竞争优势,那就是找出所有增加顾客价值和满足企业竞争需要的各个环节,不断争取比竞争者做得更好,以至于不断趋于产业中的最高水平和理论上的极限。
在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大众营销一直占据着营销模式的主流,它能创造最大的潜在市场,而且通过规模经济带来最低的成本,又转化为较低的售价和较高的毛利。然而随着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顾客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大众营销已经愈加不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
温德尔史密斯于1958年发表的《市场营销策略中的产品差异化和市场细分》一文首先正式提出“市场细分”的概念。这不是从产品差异,而是从消费者差异出发划分市场的营销思想。目标营销作为一种新的理念在20世纪80年代取代了大众营销的主流地位。
到了20世纪末,顾客的预期越来越高,他们希望产品和服务能满足他们个性化的需求。唐佩珀斯于1993年提出一对一营销的理念,认为每个客户的需求是不同的,只有尽可能满足其特殊需求的企业才能提高竞争力。1999年Jerry Wind 和Arvind Rangaswamy提出了“定制营销”的概念,企业可以根据顾客的偏好,甚至让顾客参与产品的设计,从而提供个性化的“定制产品”和“定制服务”。例如戴尔公司可以让顾客自己选择电脑的配置;波音公司更是把客户邀请来一起参与产品的设计。可以说,定制营销已经尽可能把对顾客的满足做到极致。
(二)营销方法宏观化
在日益复杂的市场中,影响企业营销活动的因素不断增加,仅仅在某一方面追求精确和完美已经不能适应这个市场。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在营销中需要考虑的因素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营销活动的着眼点越来越高。
在早期,生产者只是把关注点放在产品上,力求产品标准化,提高效率,通过大规模生产来降低制造和配销成本以获取利润。
1961年,西奥多雷维特发表了《营销近视症》,即行业衰退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只重视产品而忽视顾客需要。产品仅仅是满足一个持久性需要的阶段性手段。市场营销组合4P的理念应运而生,仅仅把关注点放在产品(Product)上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于是逐渐增加了价格(Price)、渠道(Place)、促销(Promotion),形成4P组合。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资源短缺、人口迅速膨胀、世界范围的经济问题,以及被忽略的社会服务,这些情况催生了社会营销观念的出现。社会营销观念要求营销人员在公司利益、顾客需求和社会利益三方面进行平衡。
随着世界越变越小,许多营销人员现在能够与他们的顾客和营销伙伴进行全球连接。现在的公司不仅将自己在本地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国际市场,也从国外采购零部件和原材料。企业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越来越多。
(三)营销手段复杂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逐步渗透到组织的生产与经营流程并变得日益重要,营销活动逐步从所有者的利益扩展到最终客户、经销商、供应商、竞争者、社会公众乃至生态环境的利益,从单方利益中心逐步演变到多方利益均衡。市场营销已经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活动,与营销相关的各个因素及它们之间的联系,组成了一个复杂的系统。
营销人员与他们的客户、供应商、渠道伙伴甚至竞争者的连接方式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目前,许多公司都是公司网络的一员,依赖与其他公司的伙伴关系。通过客户关系管理,企业尽最大可能保持客户的忠诚;通过供应链管理,许多公司加强了同供应链上所有伙伴之间的联系。此外,公司发展还需要战略合作伙伴,战略联盟已经兴起。
公司不再是让每个部门追求各自的目标,而是将所有的部门连接起来,以便创造顾客价值。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营销逐渐从一种职能向一种组织文化或理念转变,这种理念是渗透入企业所有职能和层次的价值系统或体系。科特勒指出,营销必须与组织的其它职能成为一个整体,才能真正做到消费者导向。
综上所述,管理科学研究的发展在不断趋于极小、极大和极复杂。市场营销学的发展演进也符合这一规律,而且其未来还会沿着这三个方向不断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平.从控制论到复杂系统科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