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财产损失会计处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存货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
(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
借:管理费用6602.27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
借:营业外支出1119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
贷;库存商品7000
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83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3510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4833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
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摘要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冲减的会计处理,由于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小企业已做纳税调整,所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减值准备时,小企业财务人员要做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关键词 减值准备 所得税纳税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3年1月1日起,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企业,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从税法和简化核算的角度出发,为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会计准则。正确的运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好由《小企业会计制度》过渡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调整和纳税调整,是小企业降低纳税风险,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的基础。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差别之一是不计提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没有相关减值准备科目。根据有关规定,小企业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已计提三项减值准备的,执行新准则时将已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需要冲销。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属会计政策变化,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小企业对因执行新的准则冲销减值准备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账务处理。 在2013年1月1日,由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状况不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也不同。小企业在2012年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为公允的反映资产价值,流动资产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要计提减值准备。在执行新准则时,有的资产减值是长期不能恢复的,如存货中款式已过时的服装,已为新产品代替的功能落后的老产品等,需要冲减资产的原始价值,才能公允的反映资产的价值。有的资产的减值已恢复,需要冲回减值准备,减少管理费用。对减值准备的处理不同,导致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不同。
坏账准备 1.坏帐准备的会计处理对于已计提的坏帐准备,小企业有三种处理方法。 ①小企业计提坏账只是为遵循相关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小企业往来款不存在坏账损失的问题,可直接冲减坏帐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②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而且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小企业发生了符合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下列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企业应冲减应收款项,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不足冲减的,剩余应收账款,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应直接冲减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③小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存在坏账损失,但尚不具备上述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条件,根据未来适用法的原则,小企业可直接冲减收不回来的应收款项,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剩余的应收账款,暂不做任何账务处理。等到企业取得上述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确认条件之一的证据时,再做账务处理。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应直接冲减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
对坏账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因小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已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故在冲回坏账准备时要调减与冲回坏账准备相等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往来款项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因企业在税前列支坏帐损失,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列支,故小企业在完成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核销的坏帐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的已成坏账的法律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已冲销坏账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③尚未取得税法规定坏账核销证据或向税务机关申报未批准的已冲销坏账准备,在期末计算所得税时不做纳税调整。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经批准后,在批准当年所得税汇算时调减已冲减坏账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对于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小企业有二种会计处理 ①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已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市价已恢复到投资成本,则应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予以冲回,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 投资收益。 ②在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投资成本,应就市价低于成本差额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短期投资。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大于市价低于成本差额的,剩余部分予以冲回,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 投资收益。
2.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减同已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在短期投资出售前不做账务处理,在短期投资出售后,在计算所得税时,调减相对应的已冲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额 三、存货跌价准备 1.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是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的。对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小企业有二种处理: ①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计提的存贷跌价准备项目的存货已销售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于冲回,借:存货跌价准备,贷:管理费用。 ②计提存贷跌价准备项目的存货继续为企业持有,并且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应就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贷跌价准备大于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差额的,剩余部分予以冲回,借:存货跌价准备,贷: 管理费用。 2.对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①直接冲减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减同已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相同金额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②冲减存货账面价值的,在该项存货出售前不做账务处理,在该项存货出售后,在计算所得税时,调减相对应的已冲存货跌价准备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额。 对于计提的上述减值准备金额不大,直接冲回对小企业利润影响不大的,最好直接冲回减值准备,不做冲减资产账面价值的账务处理。如果计提的上述减值准备金额较大,对利润影响大,小企业财会人员须冲减已计提减值准备资产价面价值,并做上述所得税纳税调整。
一、相关新准则的主要“亮点”
(一)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
1.资产减值计提是此次修订的重点。
2.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国际会计准则》中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但是我国的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是不可以转回的,其目的是减少上市公司通过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
3.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从2007年开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二)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
1.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
3.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二、新准则下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主体,固定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便不得转回,所以固定资产减值对企业的利润有着重要影响。相应地,其会计处理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将变得相对简单。
2.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是对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新准则借鉴国际准则的做法,引入了公允价值。要求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3.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如果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时,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针对新准则中“无形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这一规定,会计人员在判断资产是否减值、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时应更加谨慎。与现行准则相比,新准则更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要求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判断,进而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等;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增加了“预计残值”的概念,为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又增加了一个专业考虑因素。可见会计人员的执业水平对企业各会计期间利润的反应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健全,此举能有效地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有利于会计信息的健全与真实。
(三)存货跌价准备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1.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应在原先计提金额内转回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2.存货跌价准备一般应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
三、新准则下减值准备的财税差异及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新会计准则要求
1.对一些资产项目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列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的资产准备;该准则对可收回金额的规定更具有操作性,这无疑会对企业避免不良资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新准则规定,存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未探明矿区权益等资产的减值分别遵从与其相关具体会计准则的有关减值准备规定。上述资产项目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3.对以上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审批程序,新准则只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现行税法要求
1.除允许企业按年末应收款余额的0.5%以内提取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比例以及其他所有资产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便产生了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三章所指的暂时性差异。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时,需要将此调整为税法上认可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是新法惟一认可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2.根据2005年9月国税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在财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中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三)下面举例分析资产减值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例1:2010年12月10日,甲企业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支付价款2000000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净残值100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012年12月31日,由于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该项固定资产可能发生价值减值。如果甲企业出售该项资产,市场上厂商愿意以1000000元的销售净价收购;如果继续使用,尚可使用3年,未来3年的现金流量分别为400000元、300000元、400000元(包括使用寿命结束时预计处置带来的现金流量)。
2013年12月31日,甲企业如果出售该项固定资产,销售净价为800000元。
2014年12月25日,甲企业将该项固定资产转让,收取价款200000元,发生清理费用10000元。
假设甲企业采用6%的折现率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年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符合税法规定,转让资产时未发生其他税费,甲企业每年实现的利润均为1000000元,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1.2012年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计提折旧=(2000000-100000)÷5=380000(元)。2012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为1000000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400000×0.9434(现值系数,下同)+300000×0.8900+400000×0.8396=980200(元),两者中的较高者1000000元为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年末,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000000-380000×2
=1240000(元),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1240000-1000000
=240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0000
(2)税务处理:
2012年,由于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甲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000元。
2012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000元,计税基础为1240000元,新准则规定,两者之间的差额240000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借:所得税 33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79200 [240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09200[(1000000+240000)×33%]
2.2013年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3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000000
-300000=700000(元),销售净价为800000元,说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减值得到了部分恢复。但根据新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013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000000-100000)÷3=300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38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提折旧80000元。因此,甲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
2013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00000元,计税基础(成本)=2000000-380000×3=860000(元)。两者之间的差额160000元为累计应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160000×33%=52800(元),该科目年初余额为79200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79200-52800=26400(元)。
借:所得税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3600[(1000000-80000)×33%]
递延所得税资产26400
3.2014年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4年12月,甲企业将该项固定资产转让。
借:固定资产清理400000
累计折旧136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借:营业外支出2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10000
2014年,会计上计提折旧300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38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提折旧80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
另外,会计上确认转让该项固定资产的损失为210000元;税务上,该项固定资产转让时的计税成本=2000000-380000×4
=480000(元),确认转让损失=480000+10000-200000=29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损失80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
由上看出,甲企业在申报2014年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000元,同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77200[(1000000-160000)×33%]
递延所得税资产52800
需要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不得转回,但根据其他具体准则的规定,有时也可以转回。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如果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或公允价值上升,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假定某公司2007年某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预计进一步加工所需成本20万元,预计销售所须交纳税金、费用30万元,预计售价140万元。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
可变现净值=140-20-30=90万元,则存货的计税基础是90万元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00-90=10万元,即存货的账面价值1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90万元的差额10万元成为暂时性差异。
借:管理费用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假定该公司2007年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公司2007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273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0[10万元×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763000[(800+10)万元×33%]
假定2008年该商品的价值全部恢复,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仍为800万元,税率不变,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其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26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07000 [(800-10)万元×33%]
关键词:和谐视角 莱芜 公路运输企业改制 财务处理
1、公路运输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
1.1、有关资产的财务问题处理
坏账的认定与处理。首先清理坏账范围要彻底,不仅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类科目进行清理,其次要分清坏账的性质:一是要分清应进成本而未进成本的潜亏挂账,对这部分坏账的认定要由相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二是分清应收而不能收回的各种收入及预付款项,对于这部分坏账的认定,则需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中规定的坏账确认条件予以认定。
对不良不实资产的处理。部分不良不实资产在改制中,要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核准。在评估中对企业各类财产损失以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再做财务处理。
对融资车辆的处理。资产在财务处理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加企业资产,作为企业的负债处理,这样不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二是将融资车辆作为一种投资行为进行处理,即在增加企业资产的同时,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
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处理。可采取以下处理模式:(1)直接剥离成立独立实体模式,即将非经营性资产形成独立的法人实体。此模式适用于那些有盈利能力的非经营性资产;(2)代管模式,即将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由国家委托企业代管;(3)控股公司管理模式,即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由控股公司直接管理,其补贴由控股公司提供;(4)政府接管模式,即对规模较大,符合国家规定的,直接由政府接管。
1.2、有关负债问题的财务处理
内部股份问题。企业改制前的内部员工股大都在负债科目中反映,这样做增加了企业的负债率。改制中可将此部分按照自愿原则,转为个人投资,减少企业负债,增加个人出资。
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企业未偿还的职工集资款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也可将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转作个人投资。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企业改制前住房公积金为赤字的,应用企业公益金弥补;公益金不足弥补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可依次冲减国有资本奖金、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
1.3、股权结构设置问题处理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股权设置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股权设置实质上是企业各利益集团的权益再调整过程。如果股权设置不合理,将影响企业未来的运行效率。因此,在股权设置上要注意解决两个实质性问题:一是经营领导层与员工的激励与利益分配的公平性问题。二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性问题。
2、公路运输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事项的会计处理
2.1、企业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评估增减值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问题,即根据税法规定,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做会计处理时,应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将增值部分的计提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即评估增值乘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另一种方法是将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资产评估工作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的,也是改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其评估结果应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由国资部门核实核准,在下达批复文件后,评估损失可冲减净资产。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如果是资产评估增值,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是资产减值的话,则做相反会计分录,将评估增减值及时入账。
2.2、清产核资阶段各项资产损失(含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
以企业改制为目的的清产核资,是改制的先行基础工作,又是企业摸清家底的必经之路。在经过规定的清查程序后,将财产清查中暴露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如资产盘亏盘盈净损失、毁损,报废、长期挂账的费用、历年亏损等资产损失及坏账损失,在经中介机构和上级有关部门认定核销后,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实施公司制改建的企业,清查核销的资产损失由企业的净资产承担”的规定。
2.3、土地资产评估后会计处理
目前,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土地是无偿使用的。在企业改制中,对土地的资产处置不能无偿使用。因为土地资产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应列入资产评估范围内。在实际操作当中,根据各自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保留划拨土地和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予以处置。改制企业一般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式。分别情况会计处理如下:
3、改制过程中有关财务问题的探讨
企业社会职能不变。公路运输企业并未因为改变企业性质而不承担社会服务职能。加之公路运输企业是微利企业,如将建设资金全部由企业承担,那将加大企业的经营负担,造成改制后的新企业并未轻装上阵,而是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甚至可能拖垮企业。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由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是什么,十六届三中全会有明确规定“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参考文献:
[1]于艳巧.公路养护会计核算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年18期
[2]魏开明.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机制研究[J].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17期
【关键词】建造合同 会计核算 税务处理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其核算对象通常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增值税征税对象;建筑、安装等营业税计税对象。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如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或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比较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比较大。因此,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应注意以下几点: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能够确认的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在发生的当期确认收入。
一、会计处理与现行的流转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差异
准则确认合同收入的时间点有3种:即资产负债表日(为了核算和反映施工期跨会计年度的工程在当前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合同完工当期;能得到补偿的费用发生当期。所确认的金额是指已完工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证。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当天。显而易见,二者对收入的确认存在时间和金额两方面的差异。
二、会计处理与现行的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准则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存在时间和标准上的差异。从季度预缴来讲,通常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从年终清算来讲,如果年终办理工程结算及时,与完工进度一致,不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否则也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此外,当预计一部分合同收入不能收回时,会计总收入要小于纳税总收入,这部分不能收回的收入所形成的纳税差异只有在冲销坏账时才能一致。
例:2009年初,甲施工企业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 000 000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已于2009年2月开工,将在2010年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8 000 000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5 000 000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3 000 000元,已结算工程价款4 000 000元,实际收到2 500 000元。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2009年出现了巨额亏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后的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按完工进度确认工程收入和成本。2009年,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62.5%(5 000 000÷8 000 000),应确认收入6 250 000元(10 000 000×62.5%)、成本5 000 000元(8 000 000×62.5%)。
另外,甲公司取得建造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建造合同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4 000 000元,应缴营业税120 000元(4 000 000×3%)。
2009年,税务上确认建造合同所得1 130 000元(6 250 000-5 000 000-120 000)。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的规定,2009年12月31日,由于乙公司当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今后很难收到工程价款,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这时,甲公司只能将已经发生的成本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2 500 000元确认为收入,同时将发生的合同成本5 000 000元全部确认为当期费用。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5 0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5 000 000
结算工程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4 000 000
贷:工程结算4 000 000
收到工程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 500 000
贷:应收账款2 500 000
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5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 500 000
工程施工――毛利2 500 000
计提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 000
2009年,会计上确认建造合同的收益-2 620 000元(2 500 000-5 000 000-120 000)。
差异分析:2009年,对于此项建造合同,会计上确认收益-2 620 000元,税务上确认所得1 130 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所得3 750 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 750 000元。这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37 500元(3 750 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37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37 500
根据新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税务处理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当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时,不确认合同收入,直接将实际发生的金额确认为合同费用。其实质是一项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时,该项财产损失需审批。二是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可以提减值准备,按照税法计提减值准备应作纳税调整。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立军.浅析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J].时代经贸(理论版),2006(S3).
[2]康强辉.对于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思考[J].山西科技,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