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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舒芬太尼;老年人;血流动力学;应激反应;脑电双频指数
[中图分类号] R61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9701(2010)10-72-02
全身麻醉诱导期间由于插管时气管导管对呼吸道的刺激,容易造成病人较为强烈的应激反应和循环波动,特别对于老年人,更带来一定的危险。舒芬太尼由于具有较强的镇痛效力和较小的心血管循环干扰,很适合应用在老年人的全身麻醉中。本研究拟选用舒芬太尼,观察其在老年人气管插管全麻诱导期对血流动力学、应激反应和脑电双频指数的影响。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我院2009年3月~2009年10月期间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择期手术的老年患者90例,ASAⅠ~Ⅱ级,年龄65~78岁,其中男43例,女47例。无明显的心功能、肺功能和电解质异常。有高血压病史、药物过敏史、肝肾功能障碍、过往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及酗酒者不列入研究。随机分为三组:对照组(C组)、芬太尼组(F组)和舒芬太尼组(S组),每组各30例。
1.2麻醉方法
三组患者均不用术前药,入手术室后行右侧颈内静脉穿刺置深静脉导管,以(8~10)mL/(kg・h)输注平衡液。行桡动脉穿刺,监测实时动脉压。使用PHILIPS VE24监护仪监测SBP、DBP、HR、SpO2。在额正中、眉弓上方及乳突位置贴上银-氯化银电极,连接Aspect-2000脑电监护仪行BIS监测。麻醉诱导:咪唑安定0.03mg/kg,丙泊酚2mg/kg,罗库溴铵0.6mg/kg,C组静注生理盐水3mL,F组静注芬太尼4μg/kg,S组静注舒芬太尼0.3mg/kg,经面罩充分辅助加压吸氧2min后,观察患者意识、睫毛反射消失后,立即经口行气管插管。
1.3监测项目
监测麻醉诱导前(T0)、麻醉诱导后(T1)、插管后1min(T2)、插管后3min(T3)的SBP、DBP、HR和BIS。同时在各时点由同一助手迅速经颈内静脉抽取静脉血3mL,用放射免疫法测定各时点的皮质醇(Cor)浓度。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0.0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χ±s)表示,组内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组间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P
2结果
2.1三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比较
三组患者术前的性别、年龄、体重及诱导时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血流动力学比较
三组患者诱导后SBP、DBP和HR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与T0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应激反应比较
三组患者的Cor在插管后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P
2.4BIS比较
三组患者的BIS值在诱导后均显著下降(P
3讨论
全麻诱导期间由于全麻药物的作用,血流动力学抑制加强,血压、心率下降较为明显。插管时,由于喉镜、气管导管的刺激,血压、心率往往瞬间上升剧烈。血流动力学的波动过大,容易发生不可预测的并发症,对于老年人更是不利。老年病人由于器官的退行性改变,心血管系统的耐受力下降,麻醉诱导更需力求平稳,以避免心脑血管意外的发生。
舒芬太尼是新一代的阿片类u受体激动药,脂溶性高,起效快,可迅速通过位舒生物膜而达到作用部位,临床镇痛效能是芬太尼的6~10倍,对心血管系统的抑制强度比芬太尼弱,有较佳的循环稳定性[1],尤其应用于老年人,更突出其优点。本研究中,舒芬太尼组的循环波动最小。A组因缺少使用阿片类镇痛药,强烈的插管刺激,引起了剧烈的心血管反应,有两例病人血压更是一度升至180mmHg以上,心率上升到150次/min。而芬太尼组因其较强负性抑制心肌作用,诱导后,在与丙泊酚的协同作用下,有3例病人的血压下降至80mmHg以下,心率减慢至50次/min以下。Sareen[2]等研究了应用不同剂量的舒芬太尼作为全麻的诱导,使用剂量最大达15μg/kg,发现循环波动的幅度并不大。Capogna[3]的研究中发现,舒芬太尼比芬太尼更有效地维持了循环的稳定。
气管插管的应激反应可导致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强烈兴奋,导致血中糖皮质激素的浓度快速上升,皮质醇浓度也大幅升高,能够作为机体应激反应的指标之一[4]。脑电双频指数(BIS)是通过对脑电波的频率与波幅经计算机处理分析得出的一个无量纲参数,以0~100表示,能很好地监测麻醉深度[5]。舒芬太尼组因舒芬太尼的强大镇痛作用,能够确切有效地抑制气管插管的应激反应,抑制Cor浓度的上升。尽管BIS反映的是大脑皮层的功能状态,舒芬太尼作用的部位在皮层下,两者的对应效应位点不同,但舒芬太尼通过抑制伤害性刺激的传导,有效切断或减弱伤害刺激对皮层的影响,大大降低应激反应对BIS的作用,比芬太尼的作用效力更强。
通过研究表明,舒芬太尼镇痛效用强大,心血管系统稳定性良好,能有效地抑制气管插管引起的应激反应,可安全应用于老年人的全麻诱导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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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群,高淑文,赵玉华. 瑞芬太尼对全麻术后气管拔管血压、血糖和皮质醇的影响[J]. 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2007,26(3):229-232.
[5] Liu J,Singh H,Whit PF. Electroencephalogram bispectral analysis predicts the depth of midazolam-induced sedation[J]. Anesth Analg,1997,84:185-189.
一、引言
劳动力市场均衡理论认为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通过劳动力价格的调节可以实现劳动力市场均衡。然而现实中的劳动力市场是信息不完全的,劳动力价格调节的作用也不是万能的,因而在短期内劳动力市场会出现不均衡现象。“民工荒”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10年春,在我国珠三角地区出现了民工短缺现象,不少企业出现招工难问题,这与我国剩余劳动力充足的事实是相矛盾的。为此,许多专家学者以及实际工作者从理论或实践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试图从中找到问题的答案以及解决办法。
二、“用工荒”问题的几种解释
对“民工荒”问题的解释目前有很多种,每种解释的角度、切入点以及研究程度都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工资过低论
持该种观点的人主要是从劳动力价格的角度进行研究,运用实地调查和统计手段,结合博弈论、劳动市场均衡理论,认为民工工资水平低是“民工荒”的主要原因,提高民工工资是关键。该理论重点对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做了比较分析:尽管每年名义工资的绝对值在上升,但消费价格指数迅速上升特别是粮食价格增长过快,超过现有的工资增长速度,进而使得民工实际工资逐年下降,入不敷出。
2.制度障碍论
持该观点的人大多运用了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从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各种制度角度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民工荒”的主因是劳动力流动过程中的各种制度障碍,认为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扫清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各种制度障碍,使大多数农民顺利有效、持久稳定的实现非农化和城镇化是应对“民工荒”的良策。该理论认为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各种制度上的障碍因素有: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工资制度、住房制度,并提出以下主要几个方面的建议:创新户籍制度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创新劳动就业制度实现平等就业;创新劳动保障制度保障人身安全;创新工资制度保护劳动报酬权;创新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劳动力资源;创新城镇住房制度实现居者有其屋。
3.劳动力供给瓶颈论
持该观点的人主要是从劳动力供给的本身因素出发,分析了在劳动力总需求扩大的背景下由于劳动者自身面临的种种原因劳动力供给跟不上,认为即使存在政府提高粮价,取消农业税等支农政策所导致的“推力”不足,以及由于流入地对外出就业农村劳动力歧视性政策所导致的“拉力”不足问题,但根本因素是结构性的有效供给不足,并提出提高劳动力资源的供给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根本出路。该理论认为劳动力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劳动者的知识文化水平不高、劳动技能低,知识技能老化,不能适应当今企业技术发展的需要等。这些因素客观上导致了劳动力的结构性有效需求不足,致使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技工荒”而不是“民工荒”。在此基础上提出要尽快实现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地区转移,加强劳动者的培训和学习,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4.劳动力净收益下降论
这种观点主要从成本收益角度来考察劳动力的供给行为。根据该观点,农民工选择是否进城务工取决于他们在城市务工的净收益,净收益大于他们原先的预期值则他们选择进入,否则则不进入。该理论运用的数学模型主要是Y=WI-WR-C ,其中WI是指在城市非正规部门的预期贴现收入,WR为在农村的贴现收入,C为迁移成本,Y为农民工选择在城市工作与在农村务农的净收益。从现阶段来看,WI上升不快,而WR和C上升较快,因此Y总体而言实际上下降,而且逐渐趋于农民工原先预期值以下,因此出现“民工荒”。
5.权益受损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从农民工在城市就业过程中所享受到的权益角度出发,分析了农民工在城市就过程中权益受损情况,并指出“民工荒”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权益荒”。在他们看来,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限制了民工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缺位,则导致非正规部门用工不规范,民工权益受到侵犯。农民工的务工环境差,工伤事故增多,住宿和饮食条件差,经常被克扣工资甚至是拿不到工资,子女上学难,不能享受正常市民待遇,受到各种歧视是农民工选择退出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原因。他们建议:尽快改善农民工务工环境,改善他们的住宿和饮食条件,用法律手段维护好农民工权益,使农民工享受公平待遇。
6.产业结构升级论
持该观点的人主要是从产业结构发展调整角度来研究,认为“民工荒”的本质原因是目前我国出现的产业结构升级所致,这就客观上形成了产业升级过程中出现的劳动力结构性短缺。从“民工潮”到“民工荒”意味着依靠廉价劳动力为生存条件的低级劳动密集型产业已经到了临界点,中小民营企业长期依靠廉价劳动力的竞争优势正在弱化,劳动力资源约束越来越突出,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正处于一个深刻的转型期。他们提出解决办法的关键在于努力把农民工转化为产业工人。
三、研究小结及需要拓展之处
上述几个理论解释有其成功合理之处,它为分析“民工荒”问题提供了了一些很好的思路以及分析方法及工具,并且也为解决“民工荒”问题提供了一些比较切实可行的对策,但也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1.工资过低论中仅仅只是一种静态的分析方法,没有运用动态的分析方法考虑工资与产品价格的关系。考虑到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特点,若提高工资的幅度过小,则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若幅度过大,则企业的利润将大幅度减少,这样就会使不少企业陷入困境,为摆脱困难有些企业不得不提高产品价格。而产品价格上升造成物件消费指数形成新一轮的上升,进而引起工资上涨。这样就陷入了工资―价格螺旋的困境。究竟会不会陷入这种困境,如何保持一个比较合适的工资上涨幅度,是值得进一步研究得。
2.制度障碍论的观点虽然能够为劳动力流动过程中的信息不完全、劳动力流动成本过高使得劳动力不能有效流动提供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但反过来对于“民工潮”的解释却显得无力。似乎可以这么认为现阶段的制度障碍越来越严重了,但这又与近年来我国不断进行制度改革的事实相矛盾。因此从制度角度研究“民工荒”还有其需要进一步休整和完善的地方。
3.劳动力的净收益下降理论中所运用的模型还有其不完善的地方,如劳动力迁移成本中过多注重的是显性成本,而对于隐性成本分析的较少,比如劳动者的各种心理成本。农民工在城市打工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心理成本,如担惊受怕、背井离乡、不能享受充足休息等,这些成本虽然很难量化,但决不表示他们不重要,有时会正如权益受损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成为“民工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此外对于怎样界定和量化劳动力迁移过程中的各种隐性成本,目前国内还没有非常有效的理论,这将成为未来劳动力研究过程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4.“民工荒”究竟是一种偶然现象还是一种必然现象?未来它还会不会在出现?它的利弊究竟何在?“民工荒”究竟与我国长期以来加强教育所带来的劳动力供给结构层次发生变化有无关系?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我国未来产业结构升级和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的结构匹配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城市化的推进,值得进一步加以研究。③
参考文献:
[1]王俊霞,王孟欣.“民工荒”问题的经济学思考.[J]中国人口科学, 2005年增刊
[2]简新华,张建伟. 从“民工潮”到“民工荒”-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分析 [J]人口研究,第29卷
[3]张丽宾, 反省人力资源战略直面劳动力供给瓶颈-“民工荒”给我们的警示 [J]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 2005年第2期
[4]蔡日方,王美艳.“民工荒”现象的经济学分析-珠江三角洲调查研究 [J] 广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5]韦曙林,许经勇.透过“民工荒”现象看问题的本质 [J]学术研究,2005年第1期
[6]赵晓.“民工荒”:劳动不足还是宏观经济波动―工资粘性、短期劳动供需曲线对劳动市场的影响分析[J]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2005年第1期
目前在流动人口的范围限定中,存在一些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比如,流动人口概念繁多,经常可以看到的有:流动人口、外来人口、流入人口、暂住人口、民工、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定义上的差异导致了其统计数字之间的差异,从而也为这一问题的探讨带来了困难。①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其进行廓清。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流动人口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表述的是社会流动的一种方式。其特征主要有四:一是人口与居住地的分离;二是跨越一定区域的位置移动;三是流动的时间较长,距离较远;四是流动具有方向和目的选择性。通常,衡量流动人口的基本尺度是流动涉及的地域空间、持续时间、流动方向和流动效果。②据此,并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可以认为,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超过一定时间长度、跨越一定地域范畴、没有相应户籍变动的空间位移过程即为人口流动,而处于这种人口流动过程的人口即为流动人口。诚然,人口流动又有多种情况,比如有公务流动、探亲访友流动等等。但这些人口流动属于一种不至于引起主体职业身份和社会角色变化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流动,也是在社会生活中早已存在、并对现实社会生活不会造成较大冲击或影响的社会流动现象。目前,人们最为关注的是农村流动劳动力,或者说农民工问题。关于农民工,有研究者认为,农民工现象是改革开放以来所发生的,以农民工大规模、跨地域务农经商为主要方式,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以人口与居住地域事实分离为主要活动方式,以“农民”和“农民工”双重社会角色为主要特征的人口流动。③尽管这项释义里的“农民工”、“务农经商”等限定还有待进一步商榷,但从总体上说,“农民工”这个群体和“农民工现象”还是比较容易理解和限定的。本文将对此进行如下成人教育社会学分析。
二、农村流动劳动力:特征解析
农民工具有很多特点,从不同角度观察其特点也会尽显差异。对此,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社会身份特点———多方冲突
我国传统上以工人、农民、干部为主体的三大身份群体在社会转型时期急剧分化,并形成了许多社会边缘群体。其中,农民工群体是一个具有“农村人”与“城市人”双重身份的特殊群体,他们既是从农民到工人的“过渡人”,又是村民和市民的“中介人”。他们主要分布在采矿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从事着城市原住人口不再从事或不愿从事的繁重而艰苦的劳动,却享受不到或不能完全享受到一般城市职工所拥有的一系列福利待遇和其他权益,劳动报酬也普遍明显低于后者。④就其社会身份问题作进一步观察,便可发现以下种种冲突:其一,“公民身份”与“现实身份”背离———从宪法上讲,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是,一旦发生地域转移,他们的公民身份反而降到了其现实身份之下。以上海为例,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离不开外来劳动力,但又不能接纳他们成为与本市居民身份完全等同的市民。⑤农民工为城市付出的辛勤劳动与城市给予他们的实际回报之间存在极其悬殊的落差。两种不同户籍和社会经济地位的人口群体汇聚于同一城市社区,形成了一种新的二元社会结构。其二,“农民身份”与“工人身份”对峙———农民工以农民身份进入城市,他们从事着工人的工作却又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是一个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人的、极为特殊的社会群体。也就是说,就其“形”而言,已经从“农”转向“工”,但就其“质”而言,依然没有发生根本的转换。亦“农”亦“工”或亦“工”亦“农”的相持状态,导致他们在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以及在态度和行为的选择过程中发生矛盾、引起冲突。⑥其三,“农民身份”与“市民身份”割裂———改革开放具有长期性特点。因此,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讲,他们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采取一种以“城市劳动者”身份在城市打工谋生,又以“农村劳动者”身份兼行田园劳动的“两栖”生活方式。从“市民身份”角度来讲,现行的社会体制、户籍壁垒等,使农民工在谋职、交往和生活等方面与城市市民处于事实上的隔离状态,彼此很少接触与交往,是两个严重缺乏相互交流的社会群体。一般说来,流入地除了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乃至是最低限度的劳动条件以外,社会交往、劳动福利、婚姻家庭、子女教育、闲暇生活、生老病死等方面的待遇条件往往显得非常空白。⑦另外,城市居民因为种种因素对其存有一种心理排斥倾向,尤其是在就业竞争加剧、社会治安不理想的情况下,这种排斥更加突出。
(二)文化素质特点———层次偏低
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原因,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广东省流动人口素质调查结果显示,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占80%左右,其中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30%以上,文盲、半文盲比重接近4%。⑧总之,从整体上讲,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其平均文化素质低于城市常住人口,以至于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从事职业水准相对较低的生产劳动。⑨
(三)社会地位特点———差距较大
有学者在分析社会转型这一特定时期发展背景与弱势群体特征之相关性时指出,时展中的许多因素都会造成弱势群体的一些独特性,并且必然会反映到整个社会中来。在此,尤其值得注意的就是,通过弱势群体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断裂”的结构性特征,其“社会断裂”痕迹,主要横生在社会的城乡之间。⑩在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整个社会要从一个以农村为主的社会转变成为一个以城市为主的社会,如果不能顺利实现这种转变,将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如果不能顺利实现这种转变,一方面将消解一个以农村为主的社会,另一方面又将迎来一个断裂社会。现实的情况是,在大量农民以农民工身份流入到城市之后,由于户籍制度等所产生的效应,使这种断裂现象又以一种别样的方式在城市中映射出来。也就是,绝大多数农民工进入城市的时候,只能凭借自己的劳动力从事那些城市人不愿意从事的体力劳动,尤其是那些危险性大、劳动强度高和劳动环境差的工作。事实上他们是被排斥在城市主流劳动力市场之外的。更为糟糕的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籍,相关的社会福利无从享受,子女的义务教育权利难以保证,居住条件简陋,居住环境低劣,甚至还需缴纳各种不合理的费用。总之,农民工普遍劳动强度高、劳动报酬低、劳动时间长,闲暇时间少,社会福利差,基本处于“工作、吃饭、睡眠”这样一种最为原始、单调的生活状态之中。11如此,其社会地位即便与同属社会不利人群的城市失业人员相比,也难以同日而语。
(四)人员规模特点———增长快、总量多
建国初期,由于政策允许人口自由迁移,曾出现过农民向城市流动的高峰,但旋即他们就被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长期地拴在了土地上。1979年之前的20多年间,省际劳动力流动不过2500万至3000万人,而且其中只有少部分人属于自由流动。1979年以来,特别是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起,农民向城市流动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增长,年均增幅均在10%以上,时达到20%。1995年之后,流动增长速度虽有减缓,但大规模的流动总量已经形成。12据统计,1997年,农村劳动力流动总量为8600万人,其中近半数(4100万人)为“候鸟型”流动人口,在省外比较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为1100万人,加上“候鸟型”劳动力中到省外的部分,当年农民出省人数在2000万人以上。2001年至2010年10年间,预计我国农村累计还将出现1300万剩余劳动力,对于这些没有条件就地解决就业问题的劳动力来说,其中相当一部分仍将作出向外流动的选择。13
(五)生育能力特点———基数大、增长快
进入新世纪,据有关统计,我国的农民工总数已经达到1.4亿。另据预测,今后若干年之内,仍将以年均数百万的速度递增。在这支庞大的流动人口队伍中,生育年龄人口基数显著,新生人口增长迅速。其中女性人口占40%左右,与计划生育关系密切的育龄妇女较之男性流动人口具有如下特点:年龄结构偏低,绝大多数人处于生育旺盛期;平均受教育程度低,文盲半文盲比重高;传统生育观念强,多生、超生倾向严重。14
三、成人教育的介入:重大意义
关于农村流动劳动力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要严加控制;另一种主张放宽限制。15其实,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短期内,限制农民工产生是难以想象的,一方面因为农村缺乏足够的就业容量,另一方面因为城市发展需要农民工的加入。再则,采取限制手段有悖于相关法律精神。所以,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对农民工进行引导、实施扶助是人们应该采取的正确态度,而期待成人教育的充分卷入即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一)体现成人教育的固有价值
现代意义上的成人教育,拥有传统学校教育所未能具备的特定使命与独到优势———它既直接面对社会运行与发展的现实需要,更直接面对成年群体劳动、工作、生存、生活乃至终身全面发展的实际需要。所以,从其诞生开始,它就期待自己能够成为缓解社会失衡、消解社会不公,特别是给予生活状况、经济状况处于不利位置的人们以真切关怀、适时帮助的一种重要途径与手段。农民工从农村走向城市,需要实现社会角色转化,而实际境遇又迫使其处于社会主体的边缘,他们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劳动能力、生活能力、创造能力等也都陷于捉襟见肘的状态,因此,在很大程度可以说,他们眼下比任何人都需要教育与学习。通过形式多样、渠道广泛的成人教育活动,帮助广大农民工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奉献社会,另一方面又能更好地体现自身的价值,改善生活的质量。如此新使命与新任务的承担与履行,显然可以使成人教育的固有价值得到重要的体现。
(二)促进流入地和谐、健康、持续发展
对农民工实施教育、训练必然为城市的和谐、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当前,有不少人以为,农民工不归属流入地城市,也许永远是流入地城市的外来者。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国家政策逐渐放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他们极有可能成为真正的新城市人、新都市人,如若到那个时候幡然猛醒,再来关照他们的素质提升、能力获得也许为时已晚,至少难以避免事倍功半的结局。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们审视一个城市总要从这个城市的所有人着眼,而全然不可能用剔除农民工的方法来评价城市面貌、城市形象、城市精神。也就是说,当人们逐渐公平、公正认同每个公民的时候,便希望生活在这个城市里的每一个人都能融入这个城市的文化氛围,享受同样的关怀,接受同样的教育,维护同样的尊严。
(三)有利于国家与民族进步
面向农民工所实施的教育、训练活动,不仅可以直接作用于各个城市的建设与繁荣,同样,也将有利于整个国家与民族的进步与发展。其一,农民工之所以离乡背井,重大原因之一就是农村的生存、生活环境远远不能与城市相比。特别需要注意到的是,在许多农民心目中,除了一般的生活条件农村不及城市之外,农村的学习资源、教育机会、发展空间更是远远不如城市。因此,成人教育如果能够关注农民工,使他们能够充分利用城市的良好条件,提升自身素质,找到发展空间,那么,对于国家、民族的总体进步不啻为重要的推动力量。其二,根据目前的情况预测,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最终仍要返回自己的故乡,他们的素质提升对于流出地民众素质的整体改善具有非凡的意义。一般而言,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虽然低于流入地居民的平均水平,但却高于流出地人口的平均水平。虽然农民工的存在事实上导致了流入地和流出地两地居民整体素质的同时下降,但从长远看,如果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与训练,那么,他们对于故土的最终回归,必将会对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国民素质,尤其是对当地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产生极其重要的提升作用。
四、面向农民工的成人教育:现状剖析
农民工的素质状况及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社会角色定位,而这样的角色定位又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成人教育参与意识和成人教育参与行为。
(一)农民工的成人教育参与意识
在社会学理论中,通常把文化程度、职业水准和收入水平三项,看作是衡量一个人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指标。而在成人学习研究中,又常常将其用来探究与成人学习动机的相关。研究结果表明,这三个变量同教育参与动机及其类型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而其中又特别表现为社会经济地位高者,教育参与意识的强度相对较高,而社会经济地位低者,教育参与意识的强度也就相对较弱。然而,农民工方面的实际情况情况并不完全如此。虽然他们参与成人教育的动机类型可能不同于其他社会人群,但是,据调查,由于农民工发生劳动空间与生活空间迁移,通常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希望能在预定的时间里取得比没有流动情况下更大的利益、更大的发展。所以,他们十分渴望参与到成人教育活动之中。问题在于,过去的研究结果往往忽略了社会现有的成人教育设计,从内容到形式是否与他们的学习需求、学习条件相对应、相一致。
(二)农民工的成人教育参与行为
如果以上的分析能够得到认可,那么,我们可以知道,农民工从关心自己的物质利益、生活利益、发展利益出发来看待成人教育,应该说还是具有相当强烈的接受意识的。但是,恰恰因为他们较为独特的社会属性,以及社会外部在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等设计方面的局限,使得他们实际的成人教育参与行为同成人教育参与意识脱节,造成了事实上的教育参与短缺和不足。
(三)农民工的成人教育公平问题
一般认为,“教育公平”即是“教育机会均等”,主要包括“参加学习机会均等”、“教育过程中资源享受机会均等”、“学业成功机会均等”。我国现阶段因种种原因,特别是受到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还缺乏为每个公民提供自由选择与同等水平教育机会的物质基础,而在农民工成人教育方面上,不平等现象显得尤为严重。这种不平等现象不仅表现为他们无法拥有和当地户籍持有者一样的成人教育机会,还在于他们往往遭遇歧视,即便有了接受教育的机会,也还要支付更多的费用,花费更多的时间。情况正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描述的那样:“与公平合理完全相反,那些最没有社会地位的人们往往享受不到普遍受教育的权利———在这方面现代文明过早地引以为荣了。在一个贫穷的社会里,他们是首先被剥夺权利的人;而在一个富裕的社会里,他们是唯一被剥夺权利的人。”16
五、面向农民工的成人教育:对策构建
解决面向农民工的成人教育问题需要仰仗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政府与社会的大力扶持。短期内,应大力改善办学条件、规范收费管理、扩充农民工接受成人教育的机会;长远看,必须消除对于农民工的社会歧视,使他们的教育状况特别是享受教育权利、获得学习机会的状况达到与城市人相同的水平。以笔者之见,目前急需加大改革与发展力度的几个方面是:
(一)改变对待农民工成人教育的态度,超越狭隘的利益观念
农民工的成人教育现状必须得到改善,但这种改善不能仅仅站在经济利益的角度,更不能仅仅站在城市利益的角度,相反应当站在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整体进步的角度去关照农民工的成人教育问题。中国的户籍制度是一种十分特殊的人口管理制度,而且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来自农村的劳动者,尽管其对某城市有长期居住的愿望,有固定的居住地方,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甚至已经居住了一定长度的时间,并很好地溶入了当地社会而成为该区域社会的一员,但最终还是被人以“农民工”而论。17其实,现代文明社会强调“以人为本”,并用法律来保障人的权利和尊严,使之神圣不受侵犯。从某种意义上讲,现行的户籍制度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宪法精神。现在对于农民工问题的讨论,应当超越狭隘的对于经济、城市正负作用的简单争论或者只是眼前利弊的简单考虑,不然,就会失去对于社会整体利益与长期利益、社会整体进步和持续发展的系统思考和全面设计。据此,应该使成人教育工作者及至整个社会树立并且坚持这样一些最为基本的理念:成人教育是一项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有利社会整体进步的神圣事业;关注成人教育就是关注每个成年公民自己;教育权利、学习机会面前人人平等;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获得学习的机会;尊重农民工的人格和权益;任何由于人为因素而使某些人群的权益无辜受损,都是不公道的、不公平的。18
(二)政府要加大支持和管理力度
对流入地政府而言,首先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农民工的成人教育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拓宽办学渠道,提供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流入地政府为他们支付一定的成人教育、培训费用理所当然。诚然,这种经费投入并不能仅仅针对他们职业技能的提高,还应该关注他们文化素养的提升和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其次应加强管理力度。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特别需要做好的管理工作是:严格收费标准,规范收费管理,杜绝农民工因为人生地不熟而遭受蒙骗现象的发生。此外,完全通过政府投入经费支撑农民工成人教育的做法并不现实,在农民工成人教育这项既有“个人效用”又有“公共效用”的活动中,其自身也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另外,政府方面还需要认真考虑建立农民工成人教育制度的问题。比如,整合农民工成人教育的各种资源;设立农民工成人教育的相关机构;制定农民工成人教育的规章制度等等。总之,要求在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切实发挥各种成人教育资源的功效,对农民工进行市民意识、法律知识、从业技能、权益保护、社会公德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知识的教育与培训,以增强其对城市社会生活的认同能力与适应能力。19
(三)结合农民工实际,采取适当的成人教育措施
从职业技能角度来看,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由第一产业转向第二或第三产业,就业空间的转换,必然要求其获得新的生产劳动技能。从劳动权益角度来看,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由相对单一与自主的农业劳动职业场所转向相对复杂并呈雇佣关系的工商劳动职业场所,职业场所的转换,必然要求亟待展开的法制教育不仅要有遵纪守法的内容,还必须包括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从生活习惯角度来看,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由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朝向有严格作息时间、速度快、效率高的城市生活方式转换,必然要求其养成新的生活习惯。从文化素养角度来看,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从原来教育水准普遍较低的农村来到教育水准普遍较高的城市,生存环境的转换,必然要求其迅速得到文化素养的提升。总之,他们的这些实际需要,要求成人教育能够采取适当而多样的举措来加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以使其能够尽快适应新的就业空间、新的劳动场所、新的生活方式与新的生活环境。
关键词:资历惩罚;大学教师流动;研究型大学;学术劳动力市场
一、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学术人员收入分层问题是经济学界持续关注的热点。早期研究过程中,西方一些经济学家先后发现,在非学术劳动力市场中收入与经验和学术产出呈正相关关系;但在学术劳动力市场中,资历与回报却呈现负相关关系。这种收入与资历负相关的现象被学界称为“资历惩罚”(Negative Returns to Seniority,简称NRS)现象。1993年,兰塞姆(Ransom)首次检验了这种“劳动力市场异常”现象。他在检验经验、资历和一些人口统计学指标对于教师收入的对数关系时发现,大学教师的收入与资历呈负相关关系。但他的这一研究结果受到质疑,主要因为其运用了3份不同的调查量表和指标,包括资历指标在内都存在跨数据集的界定上的差异,比如他对于“大学”的界定就横跨“所有大学和学院”、“高质量机构”和研究型大学等具有不同外延的概念。之后,哈洛克(Hallock)试图用1989年麻省大学一艾默斯特校区的教师数据来印证兰塞姆的研究结论。但他发现,在大学教师人职的前15年间,收入与资历是正相关的,之后才出现NRS现象。与哈洛克(Hallock)类似,芭比泽特(Barbezat)也发现在一定年限内资历与收入是呈正相关的,资历达到一定水平之后才出现“翻转”。
NRS的提出引起了学界的广泛重视,其中也包含对TNRS是否真实存在的质疑。摩尔(Moore)等在对1993-1994学年142位教授和副教授样本的分析中发现,资历和收入呈负相关关系并在5%显著性水平上拒绝原假设,但是如果控制住“研究质量”指标,则收入与资历的这种负相关系数就下降了,因此他们质疑过去的NRS研究结论在于没有控制住“研究质量”指标,并认为NRS是伪命题,“没有必要继续讨论下去”。但是,学界其他同行却认为,摩尔(Moore)等学者没有排除资历与未观测到的职位匹配质量的正相关关系,而这可能在相反方向上造成潜在偏差。进入21世纪,大量研究继续支持了NRS存在的假设,如布拉兹伯格(Bratsberg)等对21年间176位教师的研究找到了资历负回报的有力证据。即使之前否定NRS存在的摩尔团队,在继续开展的一项研究中加入助理教授样本,也发现了这种负向资历惩罚现象再次出现并检验显著。
为什么在学术职业中存在NRS现象?笔者将西方学界有关NRS的理论解释归结为两类。第一种解释,将NRS归因为大学的垄断势力。该种观点认为高资历教师流动具有高成本,且高资历教师并不喜欢流动,因此,他们的收入与具有相同成就但愿意流动(离开)的教师相比要偏低。比如兰塞姆(Ransom)就认为,来自大学买方市场的雇佣者具有垄断权力,由于高资历教员具有高流动成本,他们不太可能流动,因此雇主(高校)在设定薪酬时会充分利用这一情况。这导致了资历与收入负相关关系的产生,即那些不愿意流动的教师,无论是因为家庭还是其他原因,收入都低于与其条件相似但不拒绝流动的教师。博尔和兰塞姆(Boal&Ransom)等学者也持这一观点。对于这一解释,长期从事学术劳动力市场研究的美国康奈尔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埃伦伯格(Ehrenberg)教授,他自己也承认“我们负责分配工资的院长,……充分利用了买方垄断势力”。
第二种解释是“挖墙脚”理论(Raiding Models)。该理论认为,教师的潜力在雇佣的时候是难以被用人单位计量的,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则变得清晰。学术成果多的人很快就被其他学术机构挖走,留下的都是低学术产出的教师。有较高资历的教师往往具有“低不可测的学术生产力”,而最好的教师却永远在路上以寻求更好的工作。那些仍然留在原大学的教师是未获得其他职位邀请的教员,因此,教授们虽然资历相似、学术成果类似,但实质性的学术成果难度可能是不同的。这两类人的研究记录可能并不具有相同的可比性,高职称教师的低回报反映的是对低学术生产力的实际支付而不是实质性的工资惩罚。该种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实际上教师们并没有受到资历惩罚。相反,资历和生产率之间是存在负相关关系的。如果控制住教师流动情况,这种资历惩罚现象将进一步减弱。很多经济学研究者钟爱这一理论解释,但一直以来没有很好的对“挖墙脚”理论进行实证测量的方法和成果。已有文献中只有布拉兹伯格(Bratsberg)对“挖墙脚”进行了定量计量和验证,其研究选取了美国中西部5所大学的经济类专业教师连续30年的有关数据,发现即使控制住学术产出也存在大量资历惩罚现象,那些向更好职位或相当职位流动的教师资历惩罚反而非常严重。这与“挖墙脚”理论是不相符的。
上述两种理论解释都显示出,流动与NRS现象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无论“大学垄断买方市场理论”还是“挖墙脚理论”对于NRS的解释,核心都在于流动对于相同资历的教师会产生收入上的不同影响,即流动对于NRS是否发生可能是一种具有“催化”意义的变量。另一方面,西方从事大学教师流动研究的学者,也普遍认为资历是影响大学教师流动的核心因素之一,即资历情况也会反过来影响流动是否发生,其中主流的观点认为,高资历大学教师流动性更低,这与NRS研究学者的观点是一致的。比如布朗(Brown)认为,流动性差异因职位不同而不同。高等级职位上的大学教师流动性比低等级职位上的学者低。那些获得终身职位的教师,经常留在原地,直到他们成为全职教授。而一旦获得全职教授之后,他们拥有了流动的选项,比如可能为了寻求新的同事或填补某个领导职务的空缺会导致流动,但更大比例的学者仍会选择留任,因为在那里他与学校、社区有了长期的磨合。㈣对于资历与大学教师流动的这种负相关关系,有的观点认为,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待得越久,人力资本投资越高。如果一个高级职称的学者打算流动,他积累的人力资本将很难转移到新的职位中去,因此他们不愿意流动。另一种解释集中在对于学者寻求另一份高职称工作的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上。高职称者往往流动成本更高,选择流动意味着他们将舍去与很多同行的联系,而潜在的收益,无论是金钱上的还是非金钱上的,也许都无法弥补这一损失,因此可以判断,更多的高级职称者会留在他们当前的岗位上,因为他们不能从流动中得到益处。
总体来看,西方学界有关NRS现象的两种理论解释虽然都强调了流动对于检验NRS现象的关键意义,但都没有将教师流动作为核心的控制变量来展开分析,研究存在缺陷。一方面,“高校垄断权力”理论解释是否真实存在以及运行方式难以通过实证数据来检验,无法确定流动行为、流动意向对于资历与收入的负相关关系是否真的具有催化作用;另一方面,“挖墙脚”理论解释将学术生产力(学术成果数量和质量)作为关键控制变量,但已有研究发现学术生产力对回归模型虽有贡献但仍不是关键变量。
笔者认为,NRS现象客观存在并在主流国家得到验证,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中后期的中国学术职业,NRS现象已经或即将出现。但国际上对于NRS的两种理论解释存在的不同程度欠缺对于解释和预测中国NRS现象存在缺陷,本研究拟围绕教师流动这一核心控制变量,寻求第三种理论解释,即教师流动的频率与类型对于资历与教师学术收入负相关的理论解释。对于此观点,西方少数学者已经开始了前期探索但仍未得到具有信服力的相关结论。比如,前述布拉兹伯格(Bratsberg)等学者试图回答对于同样具有流动经历但流动状况不同的教师,是否也存在资历惩罚现象。他们的研究发现了大量资历负回报的证据,“即使完全控制了学术产出指标,当考虑了不同流动状态、论资排辈和报酬因素,这种负向回报依然只出现略微变化”。他们的研究认为,那些最终流动到更好职位或者更具竞争力职位的人也必然面对这种资历负回报。即使处于美国经济学学科排名前10的高校教师,也存在这种资历惩罚。但该项研究也仅考察了流动与否的情况,对于流动细致情况的考察非常不足。
本文的研究假设(H)可概括为:中国学术职业存在资历惩罚现象,流动变量对于资历惩罚现象具有核心解释力。具体包括3个子假设。H1:资历越高,大学教师流动比例越低;H2:资历越高,大学教师的学术收入越高;H3:相同(相似)资历情况下,流动变量对于NRS模型的影响大于学术生产力的影响。
二、概念界定与数据来源
(一)有关资历的设定
NRS早期研究学者兰塞姆(Ransom)将资历界定为“学者在某一机构被雇佣的年限”。但学界普遍认为,兰塞姆的研究受限于早期美国大学教师全国调查(NSOPF)数据的指标设定,该界定并不能完全反映大学教师的资历状况,后期研究学者则大多将资历界定为“从获得最高学位之后的受雇佣年限”。但是,中国对于大学教师资历的界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大量教师是在入职后获得博士学位,如果将获得最高学历后至今作为资历界定,显然忽略了其在获得博士学位前的学术职业从业经历。因此,本研究将资历界定为:学者从第一份学术职业工作至今的工作年限。
(二)有关收入的设定
结合国际研究量表,本研究有关大学教师流动前后的“直接收入”采集4类指标,分别是“来自学校的工资收入”、“来自学校的其他收入”、“来自其他学术机构的收入”和“来自其他雇佣收入”。与此同时,结合中国大学教师薪酬构成实际,本研究还将3类虽不属于直接收入但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指标纳入调查量表,作为“间接收入”观测指标。一是课题研究经费变量。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当前状态下,课题研究经费与教师收入仍存在显性关系。在一些学校甚至设置有课题经费按比例提取奖励给教师的政策设计。二是住房变量。在讲求“安居”、“乐业”的中国文化之中,住房情况也是衡量收入状况的关键指标。尤其是在高端学者的流动谈判中,住房往往也会是筹码之一。比如看一些高等学校的引才计划中,大多包含有对于住房面积的承诺。三是配偶收入变量。当代家庭经济学的研究认为,职业流动更大意义上不是个人决策而是家庭行为或者至少是受到家庭情况的重大影响,因此本研究也将“配偶总收入”指标列为间接收入观测指标。
(三)有关教师流动的设定
“大学教师流动”英文为“Faculty Mobility”。笔者在阅读有关文献的过程中发现,虽然学者们都使用同一词语,但往往所指差别很大。如有的专注于大学教师的地位获得流动,有的专注于大学教师的代际流动,有的专注于区分居住国、学位获得国、工作国等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流动。由于研究聚焦的需要和调查能力的限制,本文对于大学教师流动的界定,特指学术职业从业者从属的学术机构身份的转变。这一定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强调学术职业从业者是流动的主体,新毕业、新出站博士后不属于学术职业从业者,其初次入职不纳入本研究范畴;二是强调学术机构身份的转变,一些短期流动(如访学)被欧洲学者纳入学术流动的研究范畴,但本文认为其缺乏实质性的岗位轮转,未将其纳入研究范畴,同时,一些学术机构内部的岗位轮转、兼职岗位的增加、减少或变换,也都未纳入研究范畴。
(四)控制变量的设定
西方NRS研究非常强调控制变量的设定问题,其设置的最重要的控制变量是学术生产力变量,既包括研究数量也包括研究质量。从根本上说,这是为了监测学者随资历增加研究能力(或欲望)是否大幅下降。因此本研究将“最近5年研究情况”作为学术生产力控制变量,并将研究质量进行了主要区分。
(五)数据来源
本研究调查数据来自于笔者对中国11所研究型大学教师流动的调查问卷。按照国家“98532程”建设高校名单,参照四个主要的中国大学排行榜,遵循兼顾地域、兼顾学校类型的基本思路,本研究共抽取11所高校作为研究样本,其中东部4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部3所(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西部4所(兰州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每所样本高校抽取3-5个院系,80名具有流动经历的学者,20名不具有流动经历的学者,进行问卷调查。由于调查难度较大,初次调查自2011年11月开始到2012年2月截止,而后于2013年又进行了2所高校的补充调查。共发放问卷1100份,回收有效问卷445份,问卷回收率为40.1%(样本结构见表1)。研究运用SPSS19.0进行统计分析。
三、研究发现
(一)资历越高,大学教师流动比例越低
如表2的统计显示,虽然大学教师资历与是否发生过流动、发生流动次数都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但年均流动次数(总流动次数/学术职业从业年限)却与资历表现出显著的负向关系,说明资历越高,大学教师流动比例越低。这印证了研究假设H1,也与西方学术劳动力市场NRS理论研究的结论保持一致,说明纵观学术职业一生,随着年龄和资历增加,大学教师流动意愿是持续降低的。
这种高资历导致的低流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高等学校作为买方市场的话语权力,即形成西方有关NRS第一种理论解释的现实基础。这一解释是建立在“一人一价”的教师谈判聘任基础之上的。虽然中国研究型大学近年来才在人才引进中逐渐引入这种教师薪酬制度,但经验证据显示,该制度确实造成类似资历教师收入上的差异,比如相似资历情况下,从外界引进的教师大多在科研启动费、安家费、住房、薪资收入,甚至职称晋升、国际化交流等方面获得更好的承诺。而对于西方有关NRS的第二种理论解释,即高资历与低流动之间的相关关系是否与学术产出存在显著关联,本文通过进一步检验发现,在控制住最近5年大学教师国际高质量学术发表的情况下,这种负相关关系依然存在并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西方的第二种理论解释在中国当前并不适用,即高资历的大学教师流动频率低并非主要是由于教师本人学术产出下降和学术质量降低造成的。但是,西方的该种理论解释在中国可能具有另外一个方面的有效性,即如果用“科研获奖”(如获得国家科技发明类奖项)、“海外履历”(如曾任教于北美著名高校)、“荣誉职称”(如院士)取代“学术产出”指标以表征学术质量,则可能对于NRS现象具有解释力。
(二)资历越高,大学教师收入越高
如表3的统计显示,在直接收入方面,大学教师“总收入”与资历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其中,“学校工资收入”、“其他雇佣收入”两项指标表现出与总收入具有一致的显著正相关关系;在间接收入方面,也表现出收入与资历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其中,“课题经费总数”与资历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尤其是“纵向课题经费数”表现明显,而“住房面积”与资历虽存在一定的正向关系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验证了假设H2,说明大学教师的资历越高其收入越高。值得注意的是,“配偶总收入”指标表现出与资历存在一定的负向关系,可能的解释是本调查中具有流动经历的教师中男性比例较高(76.9%),其在流动过程中可能伴随着配偶一定的职业发展上的牺牲。
西方第二种有关NRS理论的解释,认为NRS现象的出现与高资历教师学术产出降低和学术成果质量下降有关,而偏相关分析的结果显示,学术论文数量和质量对资历与收入的基本关系并无显著影响。该理论再次在中国实践中未获验证。
(三)中国学术职业NRS现象的表征
上述数据显示,中国学术职业存在资历与收入的正向关系。这也符合普通民众有关中国大学教师资历越老收入越高的感性认知。但是,是否存在NRS现象的根本判断标准在于:相似资历学术职业从业者收入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为此,本研究继续进行偏相关分析(见表4)。研究发现,在不设置控制变量时,大学教师收入与流动次数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流动经历可能对于大学教师收入具有重要影响(直接收入与间接收入皆如此);在引入教师资历作为控制变量后,该种正向相关关系减弱但仍显著存在,说明中国学术职业也一定程度上存在NRS现象,即控制资历的情况下,仍表现出流动次数多的教师收入高于未流动或流动次数低的教师。
四、教师流动特质:对于NRS现象的新解释
本研究证实,中国学术职业也客观存在资历惩罚现象,国际NRS研究也首次出现了中国案例。但与此同时,研究发现西方对于NRS的两种解释,未能从根本上厘清中国学术职业NRS产生的原因。本研究发现,教师的流动特质与资历、收入的关系极为密切,可以围绕学术职业流动特征进行NRS第三种理论解释的尝试。事实上,西方学界也已经关注到了流动对于NRS现象的重要性,只是西方关注点更多停留在流动对于NRS现象的区分价值上(通过流动检测出同等资历教师的收入差异),而非流动本身对于NRS产生的影响。与之相应的,西方对于教师流动对NRS影响的关注停留在“是否流动”上,对于流动特征的关注不足。本研究采集了两类流动指标,寻求流动对于NRS现象的新解释。
一是“流动次数”指标。流动次数区间设置在1-5次。按照前文所述,在控制住资历变量情况下,流动次数越多的教师收入越高,可以认为在研究型大学中教师通过反复流动最终确定了其学术劳动力市场报价。这类似于美国篮球职业联盟(NBA)的球员交易,交易确定了最终的市场价值。而那些不流动的教师则缺乏市场评估和买方卖方议价过程,流动不畅导致收入凝固,这导致即使与流动次数较多教师具有类似的资历与学术产出,其收入却低于前者,即NRS现象产生。
二是“流动类型”指标。传统NRS研究并没有详细讨论教师流动的类型特征,也因此忽略了流动类型对于NRS现象的可能解释力。本研究按照学术机构的类型和声望将中国研究型大学教师流动划分为5种类型:(1)“海归型”流动,即由海外高校(含港澳台)、海外科研院所或企业回到中国研究型大学任教;(2)“平移型”流动,即大学教师在国内研究型大学之间进行流动;(3)“上流型”流动,即由国内“211工程”高校流入国内“985”工程高校;(4)“逆袭型”流动,即由国内非研究型大学流入研究型大学;(5)“跨界型”流动,即由中国其他科研机构(如中国科学院系统和中国社科院系统)流入研究型大学。分析发现,在控制住资历指标情况下,第一种和第四种、第二种和第四种流动类型的教师“直接收入”是存在显著性差异的(见表5)。类似地,可以继续讨论“直接收入”与“间接收入”的其他指标。此种讨论说明教师流动类型对于收入是有直接影响的,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检测变量。
综合上述研究可以发现:
第一,未来中国NRS现象有扩大趋势。中国NRS现象随着学术职业的开放而产生,尤其是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以来,中国研究型大学对于优质教师的激烈争夺,形成“一人一价、一人一议”的新进教师薪酬制度,为NRS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土壤。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高等教育从大众化到普及化的深入推进,尤其是对高等教育质量的更多关注和中国提升研究型大学国际竞争力诉求的上升,NRS仍会呈扩大趋势,学界和管理者需进一步做好研究与应对工作。
关键词:农民工 养老保险 转移续接
农民工是指离开农村户籍所在地,向城市或其他较发达地区流动的人口。改革30年来,大量的农民工流入东部地区。为流入地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做出了贡献。以浙江为例,“十五”期间浙江的GDP平均年增长12.8%。其中农民工的贡献率为21%。然而,他们所得到的待遇与其社会贡献不符,突出表现为基本养老保险无法保证。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
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强,而现行制度,比如《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既没有把农民工作为一个单独的群体考虑,更没有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续接进行明确的安排,从而使得其养老保险呈现以下两个特点:1,参保率低。据统计,截至2005年5月,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约为1,2亿,进城农民工约1亿人,跨省就业的农民工约6000万人。然而,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2,退保率高。2007年深圳共有400余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退保人数达到83万人。同年,东莞退保超过60万人次。
尽管2008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其中第17条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但要让农民工真正“老有所养”,必须先从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存在的问题入手。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关系难以在各地区之间续接
就目前实践的情况看,以北京、上海、广州、福建四地为代表,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式存在四种类型即:北京的独立系统模式、上海的综合社保模式、广州的“纳入城保”模式和福建的“纳入农保”模式,而这四种模式各有利弊。独立系统模式是专门针对农民工来设计的社保制度,容易规范操作,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统筹部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打统账”,利用农民工没有现收现付模式下需要供养下一代的负担,弥补养老金的不足,但这种制度不利于农民工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综合社保模式将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险种综合起来为农民工提供保障,其优点体现在:政府监管,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资金责任,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同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来介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有利于运行效率的提高,但其实施的具体途径是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因此可以说,综合保险模式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纳入城保”模式是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该模式是政府提倡的。为农民工提供了较高的养老待遇,有利于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但农民工在不同的统筹区域间转移养老保险时,能带走的仅是个人账户基金,不能带走的统筹基金增加了其原参保地城镇职工的保障福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纳入农保”模式即把农民工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中。该模式符合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为其设立个人账户,有利于实现农民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其主要弊端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农民参保率低,将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着很大风险。
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各地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率等都有所不同。所以。虽然在全国个别城市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但由于制度的差异性和特殊性,使得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对接制度。
(二)社会统筹层次不高,管理分散,限制了劳动力流动和养老保险的共济功能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县级统筹起步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目前,除了北京、天津、上海在全市范围实行资金的统收统支外,其他省市或自治区实行省级或地市级的统筹。所以,全国的社会保险基金被分割成很多块。统筹区域上千个,各统筹区域的费用标准不尽一致。统筹区域多,层次低,管理手段落后,操作办法不规范。也制约着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统筹区域内管理自成系统,业务信息网络不与其他统筹区域连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能通过多个环节的人工办理,费时费力,转移过程中也会由于转移环节衔接不好造成信息缺失,影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三、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续接问题的对策
(一)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独立系统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式,张晨寒(2008)认为独立的养老保险模式下参保人数少。覆盖有限,同时会增加保险经办机构的操作成本。但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对农民工实行独立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际可行的。
首先,从农民工的收入考虑。农民工平均收入(2006年平均工资为966元)低于城镇职工的平均收入(2006年平均工资为1738元),如果将农民工纳入城保,按照城镇职工的标准缴纳保金,会加重农民工的生活成本,影响参保积极性。同时农民工和农民由于收入来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工资收入者。后者主要是非工资收入者),二者的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之中,根据部分地区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如以工资收入作为缴费依据,农民工的缴费要比农民缴费高。农民工缴费水平和将来的收益不对等,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如果以当地农民平均收入水平作为缴费依据,虽然目前农民工缴费量可能低。但不能保障将来养老的需要(农村养老保险水平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设计的,部分农民工甚至是大多数农民工将来有生活在城市的可能,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远不能满足这些人的需要)。
其次。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之一,但应看到二元经济结构长期存在的事实。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结构,使得农民工进入城市后无法同城镇职工平等地进入一级市场,获得收入高、待遇好的工作机会。因此。如果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那么就忽略了劳动力市场分割这一客观情况。
再次。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而农民工的户籍一般是不随他们流动而转移的,因此在户籍的阻碍下,农民工很难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的福利待遇,所以有必要实行独立系统模式。凡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均可凭借由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享受到同自身相适应的养老保险。
在设计独立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时,要注意到这只是过渡模式,最终方向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养老保险。所以该模式应避免农民工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或者农村养老保险衔接不上的问题,因此,农民工在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应不受地差限制。目前我国各城市养老缴纳的标准都不尽相同,这为农民工养老金的续接带了诸多不便,比如采用流入地还是流出地的缴费标准等。笔者认为应对农民工应实行宽松的缴纳标准,农民工既可根据当地最低标准缴纳,也可按照异地最低标准缴纳。此外。还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打破最低缴纳标准,缴纳较高的养老保险。当农民工达到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限或退休后,可按照其缴纳保险费用的多少领取养老金,即多缴多得。灵活的缴纳标准,不仅有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使农民工老有所养,还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二)提高统筹层次。由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最终实现全国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