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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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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分析

竞技体育分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竞技体育;体制改革;体制成本;体制效益

中图分类号:G8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2-0263-03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有关竞技体育体制改革问题已成为研究热点,但研究多侧重体育体制改革的意义、目标、运行机制等,较少涉及体制改革成本与效益方面的研究。因此,从体制成本的层面对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与效益的概念界定、内容构成、相互关系和优化评价等问题进行探讨,对我国竞技体育持续良性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体制与竞技体育体制

新制度经济学派樊纲、盛洪、刘世锦、汪洪涛、陈维、卢现祥等学者认为:体制就经济学而言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一种公共产品,其供给、需求和均衡都是社会总体实现的;它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的规则体系;研究体制必然关注成本,而注重成本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检验其效益,所以在体制改革中体制成本与效益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图1)。

体育体制是体育管理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是实现体育总目标的组织保证。世界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和管理权限的归属把体育体制分为政府管理型、社会管理型和政府社会结合型三种类型。[1]竞技体育体制在体育体制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是负责竞技体育事业的领导机构和组织的隶属关系、责任范围和制度策略,以及其运行方式、管理方法和控制手段的统一体系。

2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与效益的界定

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的界定有很多:有学者认为它是在竞技体育体制改革过程中利益格局变动所造成的矛盾、冲突、以及给改革所带来的阻力,使国民收入受到的损失[2];有的学者认为它是指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支出,包括人、财、物等经济的投入,还包括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非经济因素[3];还有学者认为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就是改革的社会代价,即体育体制改革的社会代价与社会改革消耗的成本是相通的[4]。综合上述观点可以认为: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是在体育体制改革的计划、实施、运行过程中的投入及社会成员因利益调整而付出的社会代价。

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效益是竞技体育改革过程中,个体、单位或社会因体制的变迁所取得的效果和利益,由竞技体育社会效益与竞技体育经济效益组成。第一,竞技体育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竞技运动员各种体育赛事中展现的“更快、更高、更强“和"更真、更善、更美”体育风采对增强人们体育参与意识、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建设精神文明等方面的作用。第二,竞技体育经济效益。它是指人们在体育赛事、体育用品或体育债券等经济活动中所消耗和占用的一定的社会劳动与所取得的体育劳动成果的比较。[5]

3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与效益的主要内容

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的主要内容有:1) 体育体制改革准备阶段的信息成本、决策成本、宣传成本。信息成本是指对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竞技体育的管理体系、资源投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利益主体结构及国外市场经济条件下竞技体育运行模式的调研和剖析的费用。宣传成本是提高人们对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竞技体育体制的弊端和新体制的优势的认识,使原体制下的利益主体接受和实施体育体制改革的投入。决策成本是通过对竞技体育体制的各因素分析后,然后经过决策机构论证,并决定实施推广的所有投入。2) 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过渡阶段的体制摩擦成本、体制脱节的真空陷阱成本、体制公共性的搭便车成本、权力介入的寻租成本。摩擦成本是因为有竞技体育行政放权让利与市场机制的矛盾;靠市场与找市场的矛盾;运动项目中心与单项运动协会的管办矛盾等因利益的调整而给予补偿的投入。真空陷阱成本是当新体制还没建立而原体制又失去作用而造成经济和生活的混乱,需用于人们的稳定所支出的费用。搭便车成本是因原体制的部分成员没有参与改革,但受到改革的效益,而使新体制的改革增量超过预计成本的投入。寻租成本是竞技体育向运动协会实体化的市场管理转化过程中存在的“吃体制双轨饭”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如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具有双重身份,即是事业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有具有经济实体的性质而进行竞技体育的事业经营和企业经营,这种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经营中必然出现寻租现象。3) 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完善阶段成本。它是当新体制如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后,为了确立改革后该体制的合法性和规范其体制组织结构与运行方式的费用(图2)。

竞技体育社会效益侧重公益性,其主要内容:1) 政治效益。在国际体育实践活动中,竞技体育是人民外交的重要手段,是外交的先行官,如我国的“乒乓外交”、东德与西德的统一、朝鲜与韩国共同组队参加奥运会等。2) 育人效益。竞技体育是造就人全面、协调、完善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促进人的社会化的作用。可分为两个阶段即进入竞技体育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 into sport)和通过竞技体育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 via sport),通过不同阶段的竞技体育活动来教育年轻一代。3) 文化效益。竞技体育是一种庄严肃穆的礼仪庆典的文化;是记录人类潜能的人体文化;是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规范文化;是提高审美意识的情感文化,是体现现代城市现代化水准的体育建筑文化。[6]其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7]各种体育赛事的成绩对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对美化生活、陶冶情操、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对培养人社会意识和心理素质,激发聪明才智的作用。

竞技体育经济效益侧重产业性,其主要内容:1) 以体育健身娱乐、体育竞赛表演和体育培养与培训为主的体育本体产业经济效益。[8]2) 体育本体产业外相关产业的经济效益。依据曹可强博士的研究,体育产业与其他行业有一定的关联度(表1)[9],从而产生间接的经济效益。

本体产业外相关产业主要有:实体相关产业,如体育用品、器材设备、体育服装等以体育为重要资源和手段进行生产和服务的部门经济效益;体育延伸产业,如体育与其他行业形成的体育彩票业、体育信息传播业、体育广告业、体育金融保险业、体育经纪业、体育商业服务业等在体育周围形成综合网络的部门效益;体育边缘产业,即为实现体育产业目标服务的综合服务部门如餐饮业、交通旅游业、体育建筑业、体育场地服务业等等;他们的形成、完善和发展,将有助于竞技体育的经济效益的提高。

4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与效益的关系

研究表明,改革越抓得早,工作质量越高,成本就越低,效益就越好。[10]其相互关系一,改革成本与效益的货币计算的数学关系,收益是成本的函数,即效益=收益/成本。依据刘世锦博士体制效益的研究,成本与效益有三种衡量方式。假定SE是体制效益,SR是体制收益,SC是体制成本。第一种,有体制与无体制的比较。用公式表达:SE=(TR―PR)/SC=SR/SC式中TR代表生产过程的全部产出,PR是无体制收益。第二种,同种条件下两种体制的效率比较。假定有两种体制A与B,若有TRA/SC大于TRB/SC时,则SEA >SEB。。第三种,体制变动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比较。假定MSE为体制的边际效率,MSR为体制的边际收益,MSC为体制的边际成本,则MSE=MSR/MSC。故成本的扩大,导致收益的减少;成本的节省或是成本利用律的提高,将导致收益的增加,从而使效益的提高。关系二,改革成本作为一种社会成本,其效益针对全社会而言,成本与收益是相互转化的[11]。

5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与效益的优化评价

在竞技体育改革实践中有以下几种现象:成本大,收益小;成本大,收益大;成本小,收益大;成本小,收益小。据函数效益=收益/成本不难得出只有“成本小,收益大”的情况下,其效益是绝对升高的,因此如何减少成本,增加收益成为改革的关键。

减少成本,增加收益,提高效益的措施。第一,科学管理和充分利用成本。对用于竞技体育改革的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投入等资金实施合理的成本预测、科学地的成本决策、完善的成本计划及控制和有效的成本核算与分析;达到优化成本控制,提高成本效益的目的。[12]第二,不同改革主体与速度的合理搭配。首先,利益格局变化大、收益大的改革如体育管理与竞赛管理制度等,易采取政府强制性改革;同时诱导体育团体运用自身协调机制制约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某种主观性。其次,收益很小,而预期收益大的改革如协会实体化改革,俱乐部制改革等,采取“放权让利”进行诱导的改革方式;同时利用政府的强制行为制约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某种盲目性。第三,选择适宜的改革时机。参照樊纲博士《论改革过程》的研究,不管何时改革,其改革效益总是先下降后上升(见图3:T代表时间,R代表体制收益,AB代表不同体制,C代表成本;图4同此);改革时机越晚,成本越大(图4);因此,在改革初期人们要选择恰当的改革时机和正视暂时利益的下降,要着眼长远利益。

第四,利益主体多元化,多方协调发展。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是高度集权管理体制,政治利益驱动突出,国家和政府成为唯一的利益主体;而单位,个人的利益而被忽视,使得成本高而效益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都有兼顾,利益得到调整,产生了经济效益,提高了效益。第五,成本的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相结合。在传统经济体制条件下是以公有制为财产制度,其约束形式是以外部约束为主;而市场经济体制下是以私有制为主体,充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体制,以内部约束为主;因此,二者结合优劣互补,提高效益。当前,我国竞技体育体制自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型逐步向结合型转化,并有向社会型目标发展的趋势,其效益已处于回升期,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得到了兼顾,因此尚未改革的项目易早日改革。选择何种体制运行,始终离不开效益的指挥棒,因此对发展过程的体制效益进行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效益的检测评价。第一,改革的社会效益评价。其一,满足人民群众安全需要的程度。竞技体育竞赛规则的社会示范作用、竞技体育法律法规建设的社会影响。其二,满足人民精神需要的程度[13]。竞技体育对国际地位和国际威望的促进、对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其三,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要” 的程度。体育对社会成员身体建设、对社会成员劳动力质量、对社会生活质量的改善、对社会成员科技文化建设和对社会成员全面教育的影响。其四,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方面的程度。主要包括竞技体育改革中大型建筑物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对土地使用价值提高、对节约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率和体育产业对生产力布局的影响。[14]第二,改革的经济效益评价。其一,对竞技体育改革经济效益的定性分析。[15]竞技体育改革的局部效益与整体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是否协调。其二,对经济效益的定量分析。[16]反映竞技体育改革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如全部投入生产率=体育成果/全部体育投入要素价值;全部投入要素边际生产率=一定时期体育成果增加量/相应时期全部体育投入要素的增加量。反映竞技体育改革投入资金占用的指标:如工资产出率=体育成果/工资总额;资金产出率=体育成果/(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流动资金余额)。反映竞技体育改革劳动消耗的指标:劳动生产率=体育成果/体育工作人数;技术增长率=体育成果增加量/技术进步投入 等等,选取指标时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6小结

竞技体育体制改革必然立足本国国情,协调好短期效益与长远效益、局部效益与整体效益的相互关系,合理控制成本和有效利用成本。从总体而言,竞技体育改革成本与效益可以通过科学管理和利用成本、选择适时的改革时机、选择合理的改革方式、兼顾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和成本的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制度相结合的途径实现优化;可以通过社会效益评价和经济效益评价来检测效益提高的程度。但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成本与效益从理论到实践、从定性到定量还需进一步探讨研究;固对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不同阶段进行形成性评价、诊断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还需要一套完整客观的体制改革效益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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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分析范文第2篇

摘 要 竞技体育运动员是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的一类特殊群体,本文通过对一些在役、退役的竞技体育运动员进行访谈,了解他们的现状、退役后的安置问题,以及他们的再就业情况等。并通过大量的文献资料分析和研究竞技体育运动员的再就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找出运动员再就业困难的不利因素和制度缺陷。研究目的旨在帮助运动员在退役后能够迅速适应社会,获得社会认同,寻找到良好的职业岗位,使他们的生活得以保障。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运动员的自身发展,更关系到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和对后备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 竞技体育运动员 退役 再就业 社会流动 政策制度 社会保障

一、前言

在我国特有的举国体制下,竞技体育运动员为国家争得荣誉,为社会主义的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妥善解决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及再就业问题,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的应有回报和鼓励,同时这也关系到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随着我国竞技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深入,旧有的安置模式已经难以适用于现今退役运动员。退役运动员由于自身素质与能力的不足,加之社会变革和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在就业竞争中陷入困境。我们应当在借鉴国外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帮助退役运动员走出就业困境。

二、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国家队、省市级运动队和各类体育学校中在役和退役的竞技体育运动员。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围绕竞技体育运动员退役再就业状况等方面的相关研究,通过中国知网、国家体育总局网站和本校图书馆等文献采集方式,分析研究现状,揭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2.深度访谈法

设法联系国内现役和退役的国家队、省队以及各类体育学校的竞技体育运动员,采用深度访谈的形式,对不同竞技体育运动员进行面对面的互动式访谈,了解他们的运动训练经历、退役后的现状和再就业想法等方面,获取较为全面的一手访谈资料。

3.逻辑分析法

采用归纳和类比等方法,总结出现代体育发展过程中竞技体育运动员退役再就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三、国内关于运动员退役再就业的研究

在中国想要发展成为体育强国的今天,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依旧是体育界讨论的重点问题。

陈柳红在《运动员职业转型和就业困难的原因分析、独有特征及指导对策》一文中认为,运动员退役后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是运动员基本素质较差、工作技能不足、退役总体人数多、政府安置难度大等。建议通过改善社会环境、鼓励运动员自主择业,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从而能够使他们找到新的适合自己工作和学习的岗位,而且能够取得新的成绩,甚至实现人生的第二个创业的成功和辉煌。

姜明、舒宗凯在《退役运动员再就业的现实困境与对策思考》一文中提出,应确立以“终身发展”为核心的运动员培养的观念,加强优秀运动员的培养体制的改革;结合运动员自身情况,加强对运动员的文化课教育,实施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各种健全的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保障制度,以及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问题是今后为退役运动员解决就业难的重要着力点。

四、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退役现状分析

(一)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困难的原因

1.客观方面原因

(1)相关政策法规建设滞后,就业渠道难以拓宽。

随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逐步深化,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政策性安置的渠道越来越窄,退役运动员由于文化素质较低被无情地拒之门外,国家对于运动员退役等一系列情况没有出台相对完善的政策法规予以保护。

(2)社会化程度较低的项目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相对困难。

再就业难度因运动项目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像篮球、网球等项目在全民健身领域开展较为广泛,市场化程度较高,运动员退役后可以较为顺利的进入社会和市场,再就业的难度相对较小;但是如举重、击剑,还有一些市场化程度较低的项目,人们了解较少、兴趣不高、市场开发率低,因此运动员退役后一般都要放弃原有专业,选择新的谋生方向,再就业难度较大。

2.主观方面原因

(1)退役运动员的文化素质不高。

运动员技能学习能力强,但大多文化素质不高,对社会了解不够,退役之后在融入社会和再次就业上普遍存在一定困难。

(2)运动员就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的短缺导致了就业竞争力不强。

我国90%以上的运动员是自少儿时期开始从事专业训练的,再加上体育行政部门和教练员过分重视运动成绩的提高,忽视了运动员综合素质的培养,从而使其与同龄人相比,在就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有明显劣势。

(3)运动伤病的影响。

竞技体育的自身特点决定了运动员需要不断挑战身体极限,致使运动员大多数都被伤病缠身,这也是造成部分退役运动员再就业难的重要原因。在国家计划安置时,有伤残或疾病的退役运动员,即使被列入安置计划,也因身体等各方面原因常常被接收单位退回。这样就造成了退役运动员社会流动受阻的现象,同样也给运动队自身增加了不小的经济压力。

五、结论

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是我国迈向“体育强国”行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问题面临诸多的困难。从制度层面来看,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导致退役运动员就业难的根源。此外,现行退役运动员在就业保证制度还存在注重形式保障而轻视实质性的扶助,重视货币补偿而忽略就业保障,强调制度保障而缺乏立法保护等问题。我国在竞技体育体制改革和完善相关政策方面应该借鉴国外竞技体育强国的经验,不断探索并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退役运动员安置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新的运动员退役安置办法和标准。国内各省市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m合本省市的具体解决措施,制度要有创新,安置办法要合理可行,力求公平对待每一位退役运动员,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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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分析范文第3篇

1我国规制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立法梳理

2001年北京申奥成功以来,我国体育事业一路突飞猛进,但是相关的立法工作却相对滞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也仅有第36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委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子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体育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理论界通常以正当业务行为作违法阻却事由[1],排除了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犯罪性,但在恶意伤害行为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区分上,仍未有详实的论述使之与我国现行的刑法相协调。这致使许多竞技体育中的恶意伤害行为因界定标准模糊,被笼统划入正当业务行为之列,而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刑法规制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原则

对于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规制的问题,应当优先适用竞技体育内部的行业规范,刑法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最后手段性,只有穷尽行业规范以及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手段的情况下才予以介入[2]。为此有必要将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进行分层,按照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低到高可分为:超越体育规则所容许的竞技风险、超越民法和行政法所容许的竞技风险以及超越刑法所容许的竞技风险。三个层级作为一个严密的逻辑整体,在处罚力度上呈层层递进关系,明确划分出了刑法对竞技行为规制的具体情况。2.1超越行业规范所容许的竞技风险行为。是指运动员违反了比赛规则,但并未对其他运动员造成伤害或只造成了显著轻微损伤的行为。例如篮球比赛中的“推人、打手、阻挡”等犯规动作;足球竞赛中的“拉扯对方队员、冲撞对方队员”等犯规动作。该行为定性为普通犯规行为,只需用比赛规则进行内部调整和处罚即可。例如在国际篮联的比赛中,运动员打手会被裁判记录为普通犯规一次,当普通犯规累计达到5次时便会被驱离出场。2.2超越民法、行政法所容许的竞技风险行为。前者是指违反了比赛规则并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理态度的行为。例如足球运动中“背后铲人”犯规,致他人骨骼断裂。除了当场受到比赛规则的处罚外,场下也只要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者是指漠视体育道德的技术性犯规。例如篮球比赛中辱骂裁判员,拳击比赛采用臂部肘部攻击、膝部顶击。该行为除受到职业道德上的谴责和比赛规则的处罚外,还需要在比赛结束后对其进行一定行政处罚,例如给与罚款、禁赛、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罚。该层竞技风险行为可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并不严重,仍未超出民法和体育法的调整范畴,由法院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有关行政主体做出相应的处罚即可。2.3不被刑法所容许的竞技风险行为。是指故意违反比赛规则并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且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持故意心理态度的行为。该行为可定性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远远超出比赛规则的可控范围,唯有刑法介入才可予以惩治。界定此类伤害行为,除了从结果的损害程度上加以判断之外,还应当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行为且制造了这种风险,才可定性为此层风险的伤害行为。将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进行分层,能够兼顾内部救济和外部法律调控,构建了一个由内向外、自外而内的互补式体系。在明确了比赛规则可控范围的同时,为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的介入疏通了渠道,从而更好地保护了运动员的个人权益及体育事业的有序发展。

3刑法规制体育竞技恶意伤害行为的适用规则

3.1明确竞技恶意伤害行为特征。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形式多样,所侵害的法益也不尽相同,对于该伤害行为的识别和认定,可以从以下5个特征进行把握。3.1.1前提性。指伤害行为必须发生在合法的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中[3]。竞技体育分为技巧性竞技和对抗性竞技,前者像羽毛球、跳水、体操因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在此不在讨论范围内。此外伤害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合法的体育竞技中,如果是非法的体育竞技,例如双方相约用击剑决斗解决个人恩怨,出现伤亡的情况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3.1.2时空性。指的是伤害行为必须发生在比赛场地内和正在进行的比赛中。对于比赛期间在替补席发生的冲突,或是在赛前场内热身阶段发生的冲突,都因不符合限定的场合而被排除在外。3.1.3对象性。这要求恶意伤害行为必须发生于进行体育竞技的运动员之间[4]。这里的运动员不包括场下的替补运动员,此外教练、裁判、观众他们不直接参与体育竞技,也不能成为竞技恶意伤害的主体。例如NBA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奥本山宫打架事件,这种由球员与球迷之间的冲突而引起的群殴事件,不以竞技体育中的恶意伤害行为论处。3.1.4重大损害性。是指伤害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害结果。这里的重大损害结果包括轻伤害、重伤害和伤害致死。将轻伤害也算作重大损害结果,是出于对运动员个人法益的特殊保护。伤病可谓运动员职业的“天敌”,有时轻伤害也会严重威胁到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但如果行为只制造成了轻微伤害,则可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3.1.5有意性。要求实施伤害行为的运动员,主观上持故意违反比赛规则的心理态度,且在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和损害程度有一定认识的情况下,仍然积极达成这种伤害的发生。有意性是判别恶意竞技伤害的重要标志,下文会做出详细的证明标准。3.2排除体育竞技过失伤害的刑法规制。一方面从竞技体育自身的特点出发,其项目普遍带有极强的对抗性和竞争性,在激烈的对抗和竞技中,运动员之间的身体接触在所难免,极易因情绪紧张或过度疲劳而误伤对方。另一方面对比同属正当业务之列的医疗行为,我国刑法上就有专门的医疗事故犯罪的设立,国外也普遍规制医疗过失致人伤亡的行为,但对于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却均未做出构成犯罪的规定。究其原因,首先从实现目的方面比较,医疗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恢复病人的健康,挽救病人的生命,该行为直接关乎的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反观体育竞技行为则是为了实现“更高、更快、更强”的个人突破,以及为所属团队赢得比赛的胜利。相比医疗行为体育竞技行为的更强调对个人、集体价值的实现。其次从活动方式方面相比较,医疗行为多为脑力活动,例如诊断、手术、临床观察与研究。而体育竞技行为在进行战术比拼的同时,更侧重运动员力量的角逐和体力的较量,更多的是一种体力活动。与医疗行为相比,体育竞技这种强调力量的动态的活动更容易产生误伤。最后从行为的实施环境上看,医疗行为多在隔音、封闭的空间中有条不紊的进行。而体育竞技多在体育场、体育馆中激情上演,场馆内通常都设有观众席,其环境相对嘈杂和开放。相比医疗从业人员,运动员的情绪和判断力更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误伤他人。总之体育竞技因其行业特点而更加富有“激情”,刑法应当容许这种因过失而碰撞出的“激情火花”。当然刑法上的“宽恕”并不意味着体育竞技过失伤害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前所述,当运动员违反比赛规则,对其他运动员构成身体上的伤害时,应当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例如德国体育法就明确规定了该行为的民事责任,如果一个运动员以莽撞的技术动作造成了另一运动员的身体伤害,那么这个运动员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也有相似的规定。综上所述,竞技体育中只有恶意伤害行为才应纳入刑法规制体系,对于那些过失伤害行为,仅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这不仅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更是对竞技体育自身对抗性和竞争性必要容许。3.3建立竞技恶意伤害的证明标准。随着现场录像技术的日臻成熟,以“鹰眼”为代表的各类即时回放追踪系统,在越来越多的体育竞技项目中得到应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视野范围,克服了人眼的盲点,能够有效地捕捉竞技体育中各类伤害行为。但是那些经验丰富的运动员,往往会利用特定场景作掩护,以具有竞技外观的动作极为隐晦的实施伤害行为,这要比一般伤害行为的认定更加困难。对于伤害行为的主观方面考察,在有客观事实做基础的同时,还要辅以以下3个认定标准,以便更加准确地对伤害行为进行定性。3.3.1运动员的资历和技术风格。资历是衡量运动员专业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情况下运动员的从业时间越长,技术动作会更加规范,在比赛中会注重安全因素,在自我保护的同时,会更多的考虑到对手的安全。另外在长期的训练和比赛中,运动员往往会形成比较固定的技术风格,这因运动员的性格和身体素质的迥异各有不同。例如有的运动员擅长身体对抗,有的运动员则以灵巧致胜。如果灵巧型的运动员突然一反常态,主动利用身体做出致人受伤的动作,主观上往往带有一定的故意。3.3.2运动技术动作的效果和质量。这首先表现在动作的规范性上,各项体育竞赛规则都会对运动技术动作做出基本的规范,例如篮球规则就明确必须用手持球,而不允许用头顶球、脚踢球。其次表现为动作的有效性,是以获取比赛优势为目的,还是直接针对人身进行恶意的攻击。例如在篮球比赛中,在防守犯规的判别上,用行话讲“看犯规动作是冲着球去的还是冲着人去的”。如果是为了夺取球权,则属于普通犯规行为,如果针对人身进行打击报复,则属于恶意伤害行为。3.3.3伤害行为的起因。竞技体育中的恶意伤害行为往往是矛盾激化的结果,因此在考察运动员的主观方面,还需要考虑伤害行为前的冲突情节,通常表现为言语或者肢体的冲突,这些情节都有升级为恶意伤害行为的可能。有冲突情节在先的情况下,一方运动员对于与自己发生矛盾的运动员施加伤害行为,往往带有一定的恶意。例如2013年1月18日,在CBA联赛第24轮北京主场对阵青岛的比赛中,吉喆远投得分后对麦蒂摇手指以示挑衅,后来遭到了麦蒂的肘击报复[5]。吉喆的做法固然应受到道德谴责,但这里麦蒂的肘击报复就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上述的3个标准更多是从经验层面上讨论的,在复杂竞技体育伤害行为面前,单凭以上3个标准并不足有力的证明伤害的故意,还需要结合的竞技项目的对抗限度、体育场馆的环境(主客场)、运动员个人的技术统计等更多客观因素综合进行判别。竞技体育并非法律的真空地带,面对其中错综复杂的伤害行为,单靠行业规范和比赛规则的约束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辅以适当的外部法律调控,尤其对其中的恶意竞技伤害行为,需要辅以一定的刑法规制。本文提出的刑法规制的适用规则,尚且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和刑法解释与之配套,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

作者:李烁 单位:天津体育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821.

[2]莫洪宪,郭玉川.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入罪问题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5):73.

[3]曲伶俐,吴玉萍.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J].山东社会科学,2010(3):84.

竞技体育分析范文第4篇

篮球和体操项目的体育专项学生,在社会认可度、竞技水平提高、娱乐性、感性体验、努力取向五个测度上是否有显著性差异?

二、调查对象和方法

1.对象

华南师范大学2009体育硕士班中篮球专项学生18名体操专项学生13名。

2.方法

心理测量法:采用由叶平博士等编制的《中国标准化竞技动机量表》(GMP-C问卷)为测试工具,主要从5个方面测量运动员的竞技动机。该量表是信、效度较高的测量工具。

三、测试结果

1.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在社会认可度测度上的差异

通过对两个项目的学生在社会认可度测度上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篮球专项学生和体操专项学生的社会认可度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在体育专项学生中,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对社会认可度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2.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在竞技水平提高测度上的差异

通过对两个项目的学生在竞技水平提高测度上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篮球专项学生和体操专项学生的社会认可度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在体育专项学生中,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对竞技水平提高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3.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在娱乐性测度上的差异

通过对两个项目的学生在娱乐性测度上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篮球专项学生和体操专项学生的社会认可度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在体育专项学生中,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对娱乐性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4.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在感性体验测度上的差异

通过对两个项目的学生在感性体验测度上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篮球专项学生和体操专项学生的社会认可度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在体育专项学生中,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对感性体验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5.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在努力取向测度上的差异

通过对两个项目的学生在努力取向测度上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篮球专项学生和体操专项学生的社会认可度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在体育专项学生中,篮球和体操专项学生对努力取向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四、分析讨论

在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运动竞技比赛中,运动员要想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取决于多种因素。

对篮球和体操项目学生的竞技动机五个指标(具体包括社会认可、竞技水平提高、娱乐、感情体验、努力取向)进行测量。其测量结果(见下表)表明篮球和体操项目学生社会认可、竞技水平提高、娱乐性、感情体验与努力取向呈较高水平。

首先从社会认可这一指标来看,篮球和体操项目学生竞技动机没有显著性差异。追求良的好的竞赛表现过程中必然抱有想让他人认可的强烈愿望,这可能是导致其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可水平。社会认可属于外部动机,根据动机理论可知,较高的外部动机如引导不当,会极大地损害内部动机,从而损害运动员从事这一项目的兴趣、态度等。较高的社会认可会促使运动员强烈地希望在比赛中有良好的表现,如比赛一旦失败,会对运动员的心理造成极大伤害。因此,教练员或心理学工作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把这种渴望成功的愿望转化为内部的动力,从而促使运动员形成积极的态度。

从竞技提高这个指标看,将两组学生的竞技水平提高测度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两组学生的竞技水平提高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篮球专项学生与体操专项学生一样,想要通过比赛提高个人运动水平的愿望强烈。具体表现为:想要在比赛中把自己的最大能力发挥出来,想要通过比赛逐渐提高自己的运动能力,获取最好成绩,完成自己的任务以及学到其他高水平运动员的技能等。

从娱乐性指标看,对两组学生的娱乐性测度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两组学生在娱乐性指标上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篮球专项学生和体操专项学生同样都对娱乐性体验比较强烈。

从感性体验指标看,对两组学生的感性体验测度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两组学生在感性体验指标上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篮球专项和体操专项学生在比赛中检验自己的能力与运动技能,追求胜利愿望同样强烈。

从努力取向指标上看,将两组学生的努力取向测度进行t检验,发现两者之间没有显著性差异(P>0.05),这说明两组学生同样注重比赛的结果,看重比赛中努力的付出。

五、结论

篮球专项学生与体操专项学生的竞技动机特征上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参考文献:

1.叶平.竞技动机量表在中国的标准化研究.成都体育学院学报.1999.2

2.叶平.日本大学生运动员运动成就动机的性别、项目和运动经验年数差异.成都体育学院学报.1997.3

3.高健,金帆,赵金花.我国女子撑竿跳高运动员竞技动机特征分析.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2.4

竞技体育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竞技体育 后备人才 培养现状 对策研究

1 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现状

1.1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机制

当前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人才资源的开发问题,包括运动人才的开发,后备人才培养是制约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发展的主要因素,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是21世纪我国竞技体育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建国以来,我国的竞技体育一直采取的以体校为基础的三级训练网(初级、中级、高级训练形式),过分地依赖国家投资,并且国家采用行政方法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层次全面管理,从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到运动员的选择、培养等全部由国家负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我国竞技体育体制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体制也相应的采取了应对措施。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目标培养体制采用的主要是“四级训练”体制,即国家队、其次省、市、自治区专业队;再次为各类体育运动学校、重点业余体校、体育中专;最低端是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俱乐部、普通业余体校等。

在这个目标培养体制中,最低端和第二层主要是以各类学校的培养为主,其主要目标是培养为学校争取荣誉的高水平运动队,毕业后一部分学生流向高校,一部分输送的省、市体工队以及高家队。

1.2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模式

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主要采用以体校为基础的三级训练网,这种三级训练网是一种金字塔式的人才培养模式。他的最底层是普通业余体校,体育传统学校等业余训练;中间层次是重点业余体校、体育中专、专项业余体校和竞技体校;最高层次是省、市、自治区专业队和国家队。在计划经济时代,这种模式过分依赖国家投资,并且国家采用行政手段方法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层次全面管理,从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到运动员的选择、培养等全部由国家负责。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竞技体育体制也开始发生变华。但是,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模式仍然带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绝大部分还依赖于国家,是一种转轨时期的特殊模式,而且这种模式还将存在一个时期。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我国仍处于国家独自办体育的模式,没有真正建立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和运行机制。

1.3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现状

1.3.1后备人才减少,分布不平衡,结构不合理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数量相对稳定,但也表现出二线人员逐渐增多,一线人员逐渐减少。然而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1996年有308282人,到2000年只有150508人减少了157774人。从1996年到2000年4年之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减少了大约51%;2000年《体育事业统计年鉴》中刊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主要集中在山东、广东、四川、辽宁(20000人以上/省);其次是河南、河北、江苏、云南(15000人以是/省);湖南、浙江、黑龙江、广西、福建、陕西、安徽、上海(10000人以上/省、市)。目前,我国一线和三线的人数太少,二线人数又相对较多。从总体上讲现在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分布不均,处于不平衡状态;人才结构不合理,使整个后备人才成橄榄型,配置处于失衡状态,这些对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1.3.2培养效益差,后备人才输送率低

目前,我国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主要由国家和家庭投资。以国家投资为例,专业体校投资512747万元,在校学生人数38571人,输送一线人数1193人,收益率为3.09%;业余体校投资617092万元,在校学生人数305937人,输送一线人数3307人,收益率为5.05%。据相关研究表明,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通常在10%左右,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效益还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2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对策

2.1推进体制改革,多模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在培养体制的完善中,应该推进体制的创新,把过去的单轨制改为多规制,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养体制。调动全社会都来发展竞技体育,扩大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础;改变过去业余体校的单一培养模式,建立“小学—中学—大学”一条龙运行机制,实行良好的人才开放、人才交流政策,各级部门要有整体的观念,不要因为局部地区利益而贻误人才,努力创造团结、和谐的训练大环境。

2.2建立科学化的训练模式

由于教练员多数来自于运动员,属“经验型人才”,因此,在提高他们思想政治素质之外,还应引导他们自觉加强科学理论的学习。定期组织集中培训、外出进修与交流等继续教育活动;改革和完善训练激励机制;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减轻教练员队伍的人才流动等,通过多种方式,努力提高教练员的科学选材、科学训练、科学竞赛、科学管理水平。

2.3加大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

国外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基本依托社会的方式,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体育物品采取不同管理形式。我国目前主要是国家办体育,资金投入渠道单一。我国各级政府在加大对其资金投入的同时,也应该积极吸收社会资源加大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比如积极开发体育产业,争取社会赞助和个人投资等渠道。在加大资金的投入时也要注意对运动项目的资金投入的合理性。对重点项目加大投资;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二、三线运动员重点扶持;对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实行奖励制度等等,从而提高资金收益率。

2.4完善竞赛体制,充分发挥竞赛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行的竞赛体制调动了政府、地方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了竞赛资金的来源渠道,将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转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投资的多渠道运作方式。同时,也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提供了较多的竞赛机会,增强了他们的比赛经验。但所暴露出来的弊端让我们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首先,应完善运动员的注册制度和比赛身份的核实制度,组织专家研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注册制度和核实制度;其次,加强现行竞赛体制的宏观管理,各项竞赛计划的制定既要考虑到同类竞赛体系内的衔接,又有考虑到不同竞赛体系间的连接,使各项竞赛协调发展,共同促进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成长。

2.5完善运动人才社会保障体系

优秀运动员作为特殊的群体,其职业特点决定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和支持竞技体育的发展。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分为运动员在役时期的文化学习保障;社会保险;伤残保险、就业安置和社会福利与优抚等几个部分。在每个部分,我们都应该充分考虑,使运动员能够乐意,能够安心地参加运动训练,能够得到运动员家庭的支持,得到社会的支持。这样才能促进体育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发掘和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竞技体育人才。

参考文献

[1]金玉等.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现状与对策[J].体育与科学,2006,(9).

[2]张凤珍.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体育与科学,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