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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缺陷管理的基本要素有5个:公开,目标,界定缺陷,测量缺陷,奖励。所谓公开,即每个职工都要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公开做出自己对致力于无缺陷工作的承诺。所谓目标,即公司为每项工作和个人确定现实的可操作的工作目标。在界定缺陷时,考虑到每个公司情况以及每项定货要求不同,对缺陷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西屋公司界定的缺陷有12个:
(1)没有按照计划工作;(2)在送货之前重复性工作;(3)从事了本来完全可以减少费用的工作;(4)低于用户或公司质量标准的工作;(5)高于用户已经确定为合理实用的质量标准的工作;(6)没有完成规定的具体任务;(7)没有事先具体计划、指导工人实行这些具体计划,并且没有事先采取必要的纠错行动;(8)没有有效管理成本;(9)从事了虽然能被接受但以某种方式导致其他高成本或延误送货结果的工作;(10)设立比实际报价要高的预计成本项目;(11)对预计成本项目的忽略;(12)没有满足预算要求。
测量缺陷也有各种方式。有的通过目标完成情况来确定缺陷数量。西屋公司的无缺陷测量公式为:绩效=100-有缺陷项目数/无缺陷项目数×100。如果有缺陷项目数等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为零;如果有缺陷项目数多于或小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就为负或为正。
全面质量管理(totalqualitycontrol,TQC)来自日本企业管理实践,20世纪80年代大力引入我国。日本企业结合科学管理和零缺陷管理的理论,提出过程质量控制的理念,即将产品的质量缺陷消灭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这样最终产品必然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为了做到这点,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是一个质量控制点,每个环节的操作员工都是质量控制人员。为了保障每个质量控制点不出废品,每个质量控制点都设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和客观检测手段。按照这种控制要求操作,最终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用检测都是合格产品。
个别工商组织推行的零缺陷管理或全面质量管理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已经显得不够通用和规范,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1988年由国际标准组织推行的ISO9000系列的质量认证体系,融合零缺陷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管理理念,成为保障质量管理更加规范的国际化标准。ISO9000实施的是已经具有的制造业和服务业质量国家标准,它适用于整个生产过程,而不是某一具体产品。该体系认证在市场上标志着质量,国际购买者往往会坚持要求其固定供应商获得这种认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严格的程序及考核要求,按照系列分为ISO9001、ISO9002、ISO9003和ISO9004等,依照不同行业设立,但制定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是其核心。其中ISO9001标准的用途是:当合同要求进行设计,并对产品性能要求有原则规定或有待制定,只有当供货方充分证实了其设计、开发、安装和服务的能力时,才能相信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应要求供货方按ISO9001提供质量保障。该质量体系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与尊重。因而,只要企业通过考核达到ISO9000质量体系并严格按照这一体系的要求去做,其产品质量就是可靠的,其服务就是值得信赖的。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代表着规范化管理的方向,迅速从工商业领域推广到其他领域。在用企业精神、市场原则改革政府组织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影响下,规范化管理的思想以及成功经验也开始推广到公共管理领域,国外许多公共机构如医院、学校、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也开始推行规范化管理。在我国,2000年9月深圳市国税局蛇口分局通过了ISO9001税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后河北省地税局也开始学习深圳的经验,在基层机构进行ISO9001体系试点建设。
综合起来,规范化管理的特点就是程序性管理、标准化管理、质量控制,其根本目的是提高管理效率。
二、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含义
应当说,在政府组织内部推行规范化管理还是一件新鲜事物。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一些好的经验,但是理论上的探讨还不够充分,因此有必要对政府组织推行规范化管理的含义及其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规范化管理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约束或自律。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显著特质,诚如美国学者斯蒂格利茨所说:“第一,政府是一种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两个特性,决定了政府行动必须受到约束。约束的形式多种多样,法律和社会舆论是对政府的外在约束,或政府他律,而规范化管理则是政府的自身约束,或政府自律。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能够有助于消除政府失灵。
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将工商组织的质量管理理念引入公共机构,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方,按照工商管理的原则和理念,向社会公众作为公共服务的需求方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政府规范化管理应运而生。在80年代,我国曾经在政府管理中大力推行过目标管理(managementbyobjective,MBO)。实践证明,目标管理比起规范化管理有许多不足。由于目标管理强调终极结果,容易导致政府行为短期化弊端,而规范化管理强调的是过程结果,能够促使政府持续不断地改进管理质量与效率,因此规范化管理更符合政府组织的特性。
政府规范化管理就是按程序办事。所谓规范化,就是政府按照事先的规定行动,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程序。简言之,政府按程序办事,就是规范化管理。政府组织本身就是依照程序建立和运行的,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政府组织并没有完全按照程序办事,主观随意性、长官意志以及以职谋私等现象大量存在,以致出现许多不规范行为,严重的还发生犯罪行为。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就可以大量减少这种不规范行为和犯罪行为,最终提高政府服务社会公众的质量与效率。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增强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提高管理质量。应当将这个目的作为统帅政府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不能为规范而规范,以致走向规范化管理的消极面,搞形式主义。
规范化管理要有制度和考核标准。规范化是一个制度建立和强化考核标准的过程。一般说来,制度建立的依据是法规和惯例。法规比较明确,也容易执行。在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要与现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条文相冲突。而惯例是一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而且从行为结果上看具有利弊双重性特点。过去在没有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时候,实际工作也按照许多工作惯例来运作,并取得成效。因此,政府规范化管理应力求将惯例趋利避害,将好的惯例转化成制度安排,将不好的惯例通过制度安排革除。有了制度,还需要对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考核,为此就需要设立独立的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机构。首先,标准应是指标化、量化和可操作的。而且标准起着导向的作用,需要下功夫来设计一套标准体系。ISO9000引入公共组织,就是一种标准体系的建立。除ISO9000以外,还可以根据各个机构的实际情况设立其他标准化体系。其后,对运行情况需要有外在的独立机构对政府组织进行考核。政府同级组织或上下级组织之间由于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共同性,比较难以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考核容易流于形式。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尚未真正制度化,任重而道远。
三、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难点及解决
全面推行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也有一定难度,这与政府组织的自身特性和承担功能有关。政府是非生产性组织,非营利组织,因此在理解政府管理质量、管理效率方面与工商组织有许多不同,这直接影响政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设立。政府的行为绩效应当不同于工商组织绩效,不能以政府机构取得的收益当作考核标准,或政府基层组织不能只是以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作为考核标准,而应以社会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数量及质量的满意程度作为绩效考核标准。进一步说,由于政府面对的社会经济事务错综复杂,瞬息万变,因此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能够走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实事求是地说,政府规范化管理不是万能的。
推行规范化管理在实践中会遇到两个突出的矛盾:第一,政府行为合法与合理悖论问题。要么政府行为合法但不合理,比如事事都要按照程序办结果导致不合理行为的发生;要么政府行为合理但不合法,比如为了便利服务对象的需求,省去繁琐的办事程序,结果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到底以哪种标尺来规范政府行为,没有统一意见,要通过实践来检验。一是依据现行法规来规范政府行为,如火车站内厕所收费;以改革精神来合理规范政府行为,如对娱乐、休闲场所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工作讲求实际效率和办事遵从程序形式的矛盾。应当说,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将效率与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制度形式有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但是在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可能事事都提前考虑,特殊情况时时出现,需要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才能得到合理的结果。因此,刻板地遵循已有的制度规定,也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进一步说,制度是由人创造的,并由人去遵守。而人是具有创新能力的,在规范化管理中也要给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留出空间。21世纪的最新管理理念是以人为本,由于这种理念的传播,使得许多具有创新特性的工商企业开始推行弹性工作制以及创立学习型管理组织。作为侧重程序性管理的政府组织,当然不可能照搬这种弹性工作制,必须推行规范化管理。但是政府组织也会遇到如何处理效率与形式的矛盾,为此,需要上级关注来自基层的创新思维与创新做法,及时地将一些不符合惯例或已有规定的做法纳入到制度创新中。不能忘记,规范化管理的终极目的,还是提高政府组织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效率。
建立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可以考虑以下做法。
1.建立具有可操作法和可检验性的制度。ISO9000是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但是需要有相关条件的具备和落实。毕竟,按照ISO9000的要求,需要制定比较繁琐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许多政府机构还不具备制定这三类文件的条件。美国学者詹姆斯·Q·威尔逊将政府组织机构分成四种类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能观察得到的生产型机构;可以观察到付出但观察不到成果的程序型机构;可以观察到成果但观察不到付出的工艺型机构;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观察不到的应付型机构。显然,只有生产型和程序型的政府组织才具备条件实行规范化管理,对于其他类型的政府组织实施有效管理就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一般说来在我国,窗口服务性的政府机构可以参照服务业的ISO9000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和调控性的政府机构主要围绕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2.细化制度,责任量化到人。政府组织都多多少少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实施细则,就使得既有制度不能落实。实际部门的经验比较看重领导的重视,以及抓落实就是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实际上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也能起到落实的作用。为了将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需要有一套考核政府组织管理绩效的指标体系。但目前国内对政府组织的管理绩效及相关指标体系的研究还比较粗糙和不具体,今后这应是政府组织理论研究需要突破的难题。
3.尽快建立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对政府组织行为是否规范,从根本上讲不能由政府组织自身说了算,而应当由政府提供服务的受益方社会各界来评价。目前我国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及其考评主要是来自政府自身的努力,这是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政府做出的积极努力,值得高度评价。但是从长远看,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化约束应当是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自律和社会他律。实现社会他律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相对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
4.强化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政府规范化管理固然是政府内部的事情,但是由于与服务的对象社会公众有直接联系,因此需要将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相关服务的质量要求和标准,这样从外部增加了一条对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督促和检查渠道。实际上,政府规范化管理的最终受益者是社会公众,让这些受益者了解政府规范化管理制定规定,会更加有利于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5.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与管理素质。制度再好,也需要人去执行。因此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和管理素质对完成规范化管理有重要意义。搞ISO9000,首先需要人人掌握相关规定和知识,通过学习而获得更多的知识,提高管理的自觉性。
6.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推进政府规范化管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的需要。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将加快信息化进程,信息化本身就需要有规范化的信息输入与输出,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构建的电子政府可以满足政府改革的多种目的和要求。因此,把电子政务纳入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构成要素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应当从这个角度审视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电子政务给予充分的重视,加快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2]刘瑞.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分析[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3]D.S.皮尤.组织理论精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4]CarHeyel.TheEncyclopediaOfManagement[M].VanNostrandErinholdCompany,NewYork,Cincinnati,Toronto,London,Melbourne,
1982.
2006年也是中国车市由过渡到全面发展的一道分水岭,市场的变化主宰着厂家在市场上的一切行为,而汽车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关说、油价等因素又会左右车市,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一年来,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竞相出台,犹如一双无形的巨手,为汽车市场划定了边界,消费者也在这些政策的变化中受益。
还有些政策虽酝酿已久,可能由于各种翻益关系一时无法平衡,今年已不能如期。希望这些政策能够早日出台,发力在2007年!
已出台的政策法规
限小解禁
实施时间:2006年1月4日
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六部委联合《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并要求该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
经销商资质评估
实施时间:2006年7月1日
1月12日,商务部《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并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建汽车品牌销售专家库,对全国的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进行评估。根据《实施细则》设立的专家库将拥有40~50人,专家库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对全国各地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汽车经销商越权经营。
双碰标准考验厂家
实施时间:2006年7月1日
1月18日,国家标准委员会《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及《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明确规定,所有9座(以下)4轮(以上)载客机动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3.5吨的4轮(以上)载货机动车辆都必须满足侧碰强制性规定。而在后碰撞标准中则规定,所有9座(以下)4轮(以上)载客机动车辆都必须满足后碰撞的强制性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国内汽车厂家新上车型必须达到强制性标准,才能列入国家发改委汽车产品公告,在产在销车型如果满足不了侧碰和后碰标准,则必须在2009年1月18日之前的缓冲期内达到标准,否则到时也不得入市销售。
中文车标不再羞答答
实施时间:2006年2月1日
2月1日,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汽车外部标识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其外部标识中的车企名称均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自2006年2月1日起,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产品必须符合《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登录《公告》;5月1日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该办法的要求,否则将暂停有关车型《公告》。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
实施时间:2010年起
2月14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政策》。提出,2010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75%;同时,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稳定剂)、灯用水银外,限制使用铅、汞、镉及六价铬。而到2012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
汽车召回范围扩大
实施时间:2006年8月1日
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告,自2006年8月1日起,将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至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已扩大到M类全部车辆。
新汽车消费税
实施时间:2006年4月1日
3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汽车行业执行新的消费税率。乘用车消费税分为5档,即排气量小于1.0升的税率为3%排气量1.0升(含)~2.2升的税率为5‰排气量2.2升(含)~3.0升的税率为9‰排气量3.0升(含)~4.0升的税率为14%;排气量4.0升(含)以上征收20%消费税。同时对24座以下的客车,排气量小于2.0升的,仍适用现行的3%税率,对排气量2.0升(含)~3.0升的适用5%税率,对排气量在3.0升(含)以上的增设8%的税率。
交强险统一征收
实施时间:2006年7月1日
3月28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上“交强险”,并在车上贴一个保险标志。原有商业三者险尚未到期的,保单继续有效,期满后及时续保“交强险”。
二手车交易出规范
实施时间:2006年4月4日
4月4日,商务部公布《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二手车可进行直接交易;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直接交易过程中承担有关义务,明确直接交易的有关操作程序;规定无论在任何交易方式下都应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约束交易者行为,有利于政府部门对二手车交易过程实施监管。
进口车关税触底
实施时间:2006年7月1日
6月21日,财政部公布汽车进口关税调整表,其中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的进口税率由之前的28%降至25%,车身、底盘、中低排量汽油发动机等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税率由13.8%~16.4%降至10%。至此,我国加入WTO时关于降低整车和零部件关税的承诺将履行完毕。
授牌出口基地
时间:2006年8月17日
8月17日,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向长春、上海、芜湖等8个首批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授牌,并授予一汽集团、奇瑞汽车公司等160家企业“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称号。此外亦会借鉴国外经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基地城市和基地企业必要的支持,以培育中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重点企业,力争成为世界汽车零部件重要供应基地。
非实名购买汽车叫停
实施时间:2006年8月22日
8月22日,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告》,规定凡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与车辆登记所有人联系,并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经查证属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市交管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撤销机动车登记。
汽车涂装定清洁生产标准
实施时间:2006年12月1日
8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该标准为汽车涂装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清洁生产,防止生态破坏。
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实施时间:2006年12月1日
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实施规则
实施时间:2006年9月1日
7月21日,国家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推行由企业自愿性认证的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该规则要求:获得证书的产品,方可加贴国家认监委颁发的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标志,通过该标志,消费者可以查阅到认证机构名称、汽车噪声及排放量等相关信息。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实施时间:2006年12月1日
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提出以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经济政策:1、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2、建立低票价的补贴机制;3、认真落实燃油补助及其他各项补贴4、规范专项经济补偿。
强制OBD加装
实施时间:2006年12月1日
12月1日,北京地区正式实施了关于没有装配OBD的车型不能销售的环保政策,今后北京市机动车的环保标志将按照尾气达标排放标准分为3个星级,并作为今后车辆限行的主要依据。未加载OBD的国Ⅲ车只能拿到两星绿标。
已出台征求意见稿的政策法规
《中国汽车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讨论稿)
首次明确提出“自主乘用车品牌”要在2010年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市场份额的指导性目标。
规范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
5月10日,商务部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公布在其网站上并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对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申请程序、处罚等都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明确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引入了危害对外贸易秩序概念;违规者将面临双重处罚;强调了出口商会作用。
调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9月30日,商务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对机动车报废标准做出重大调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取消使用年限的强制报废限制。将私家车行驶里程限制由50万公里增至60万公里,并延长微型、小型和大型出租车行驶里程限制,由50万公里增加到60万公里;使用年限方面除微型和小型出租车仍维持在8年外,其他车辆的使用年限都有不同程度增加。
限制排气污染物
11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关于征求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征求意见稿)》”。该方法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m相应阶段要求的新型发动机和新型汽车均不得予以上公告,第Ⅳ阶段则从2010年7月1日起,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则在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相应标准新车的注册登记、销售和使用的实施日期顺延一年。
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据悉,国家发改委《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细则》已经通过高层审批。“细则”将结构调整作为核心内容,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主要措施有:一、为推动自主品牌的建设,对新建企业、跨类生产企业提出了自有商标的要求。二、鼓励发展大型集团,提倡企业间的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三、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汽车,缓解社会性突出矛盾。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为企业自主开发创造条件。五、严控新上项目,提高企业生产准入门槛。六、对产能严重过剩的厢式车、自卸车等改装车,两年内不再批新项目。“细则”还根据当前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