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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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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细则

行政管理制度细则范文第1篇

小学行政管理是小学内部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小学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实现小学的基本职能提供着相当程度的保障与支持作用。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实施程度不仅影响着小学生接受的教育水平,也是衡量小学整体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新课程标准的推行,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逐渐成为我国小学教育系统改革的重要内容,小学行政管理制度支持并保障着小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工作,在我国教育事业制度化建设缺失的现状下,完善小学行政管理制度有着独特的指导意义。

二、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规章制度体系尚不完善

就当下我国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看,小学的行政管理制度建设仍缺乏规范性、统筹性,规章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议事规则与章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学生管理工作也没有提出具体实施细则,使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同时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存在重复或交叉现象,严重影响行政管理效率。

(二)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缺乏科学性

行政管理制度作为规范性的指导守则,指导着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其本身应具备制度的严谨性与科学性。然而我国大多数小学制定行政管理制度之前都存在调研不细致、审查不认真的情况,这些问题导致行政管理制度难以准确把握问题的症结所在,制定出的制度无法有效地解决日常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管理制度的实行缺乏稳定性

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存在不稳定的现象,制度更改存在随意性,造成小学行政管理制度规范作用与引导作用的缺失。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虽然需要根据具体教学情况进行调整与修订,但其修订、调整工作首先应立足于制度的稳定性,稳定性差、不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会影响行政管理制度实行过程的整体效率,也必然影响到行政管理制度本身的权威性。

(四)行政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执行与监督

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但并不是行政管理制度建设过程的全部。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不仅应该保证制度制定的科学性,也应确保制度有效地执行,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造成行政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健全,行政管理制度也就失去了其行政管理职能。

三、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策略

(一)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在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提升规章制度的建设性与统筹性,联系实际,制定系统性的规章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增强行政管理质量。在小学各个行政管理部门推行统一的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规章制度的具体主体,构建出自上而下系统性的小学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在小学行政管理过程中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塑造良好的行政管理制度运行环境。健全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必须建立民主性的行政管理机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既要利用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积累的管理经验,又要充分联系实际,对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师的教学情况、学校的管理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在保证行政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同时,贴合学校管理的实际状况,保证小学行政管理制度持续良性地运行。

(二)科学地制定行政管理制度

科学的行政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学校教学工作与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的过程中应对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师的教学情况、学校的管理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使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实现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制定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凡与学生学习生活与行为规范有关的制度,都应综合考虑社会、教师、学生甚至家长的意愿与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应小学教学工作需要的科学制度,增强行政管理制度的执行性;凡与学校管理工作或与教师切身利益有关的制度,都应当广泛听取学校教职工的建议与意见,一方面保证教职工的教学积极性,另一方面保证行政管理制度既能解决眼下问题,又能解决长远问题。

(三)建立长效的制度修订机制

随着近年来小学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发展着。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小学行政管理制度一方面要随着教学形势的发展及时地进行修订与完善,使行政管理制度符合小学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进行制度修订工作的同时应立足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稳定性,提高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整体运行效率,保证行政管理制度的权威性。

四、结论

行政管理制度细则范文第2篇

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作为医院战略管理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全面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确保内部安全、展示医院内外形象的关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传统行政管理工作模式也受到了很大冲击。这主要是因为某些医务人员受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不正之风的影响,价值取向产生偏移。或是对医院管理体制改革不理解,有抱怨和畏难情绪,其价值观与医院发展要求相左。或是不能正确地对待自己与医院的关系,不能自觉规范工作中的言行举止,损害了医院形象。因此,加强医院行政管理工作,化解医护人员、医患人员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培养医护人员良好的工作作风,展示医院的医疗形象、人员形象、精神面貌是当前医院管理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尊重”、“信任”、“激励”是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最佳途径

传统的医院管理模式是一种事无巨细的“干预式”管理模式,以一种高高在上的态度对下级进行指挥,所以压抑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管理对象过于被动,管理方法过于机械。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医务人员在素质、心理、技术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对行政管理工作者也相应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集权的、多层次的、经验型的管理方法不再完全适用。因此,行政管理工作者必须以全新的思维、全方位的角度,切实做好有针对性的行政管理工作,为提高医院的整体素质注入新的活力。我们认为,其最佳途径是实施人性化管理,通过对人的理解和尊重,来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简单地说“,尊重”、“信任”、“激励”是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最佳途径。

2.1“尊重”

加强与医护人员的沟通,尊重医护人员在工作上、生活上和情感上的合理需要,尊重医护人员的人格和权利,用柔性手段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从而更好地调动医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谈心、走访了解医护人员的心理世界,在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关心、相互宽容的前提下,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营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通过严格落实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和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

2.2“信任”

医院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就需要全院上下齐心协力,这种合力的形成来源于相互之间的信任。包括管理人员之间的信任、管理上下层次之间的信任以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信任。加强“信任”可从加强管理者的自身建设入手。首先,管理者要加强自己的理论的学习,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能力,认真掌握好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和规律,其次,管理者要实行民主管理,公正决策;身体力行,廉洁自律。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应当清晰划分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在医院管理中的职责。同时,发挥好党支部的作用,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反馈群众意见,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和正确依据。

2.3“激励”

行政管理制度细则范文第3篇

各位领导、评委们、同事们:

大家好!首先感谢领导和同事们以前给予我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帮助,感谢公司给我一次竞聘的机会。无论我能否竞聘成功,我都将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感谢公司对我多年来的培养和教育。我之所以参加办公室行政主管的竞聘,是因为我觉得自己对于这个职位有一定的优势。

我1990年参加工作,在公司有20年的工作经历,分别给领导开过小车、担任过小车班班长;2007年担任汽车队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及车辆维修管理和汽车队的一些日常事务;参与汽车队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的制定及修改、起草通知、负责撰写多项工作总结及党支部的文稿工作;无论是做小车驾驶员,还是做车队管理人员,我始终踏踏实实地工作,认认真真地努力,勤勤恳恳地做事,团结同事,认真负责,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高效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因此也荣获过一些荣誉:2007被评为年公司优秀员工,2009年荣获公司优秀党员荣誉称号。尤其在做车队调度期间,锻炼了我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应变能力,提高了起草文稿的写作能力,对规章制度的调查研究、起草整理得心应手。另外,20年的本单位工作经历也使我较为全面的了解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运营特点,了解日常行政事务的具体内容。强烈的责任心、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以及对于行政职位相当深刻的了解,能促进我以后很快地适应行政主管的岗位,做好行政工作。我想这是我的业务优势和素质优势。

行政管理制度细则范文第4篇

    第二条  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印制商标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

    第三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2)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4)业务及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遵守法纪。

    第四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发给《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

    第五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

    第六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应向印制单位出示以下证明: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出示本单位证明。

    (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印制商标的,应出示其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企业和个人适用此款。

    第七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单位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出示《商标注册证》或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证;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应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

    第八条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需印制其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印制单位与商标印制委托人需在合同中明确若所印制商标侵犯他人注册专用权时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港澳台企业或个人适用此条。

    第九条  印制单位承印商标时,应当严格核查以下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印制,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印制。

    (1)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齐全。

    (2)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样稿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或(r)标记。

    (3)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不得标“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或(r)标记。

    (4)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制商标的,应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印制。

    第十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同一印制单位印制同一商标已经提交过证明文件的,可不再重复提交相同的证件。印制单位应查对以前的证件,并将每次印制的情况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包括:

    (1)登记建档制度。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应登记造册,记载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证明文件的项目,连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样稿和印制后的商标标识一起建档存查。

    (2)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印制后的商标标识进出库时,应认真清点数量,登记台帐。

    (3)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印制中产生的废次商标标识,应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由印制单位统一销毁。

    (4)其他有关制度。

    以上商标印制档案存放不得少于两年,以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

    第十二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情节予以通报、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及印版模具,情节严重的,并可收缴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不改的,应收缴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十四条  对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和印制单位予以处理,并可收缴印制单位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同时强制变更其经营范围,在营业执照中取消“印制商标”经营项目。

    第十六条  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不得承接印制商标业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标识和印版模具,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中有关超越经营范围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商标印制委托人”系指要求印制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商标被许可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它商标使用人。

行政管理制度细则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尝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七条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条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援救,并妥善处理善事宜。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四条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三)旅游安全设施、设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