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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我市被列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年全市三区四县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到**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12.5万人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通过政策引导,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群众连续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政策衔接和试点要求
(三)做好政策衔接
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黄政办〔2007〕23号)确定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困难群体缴费和补助、基金管理、社会监督等具体规定,进行完善和衔接。
(四)试点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政府《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于**年6月中旬前出台本地试点实施方案。同时,着力做好现行制度与试点方案的衔接过渡,确保稳健运行。
三、对现行政策的调整
对现行政策调整的重点是:降低参保人员和低收入人群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大病重病对象的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城镇居民与其它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
(五)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上级政府相关规定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六)基金筹集
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市辖区:130元,市辖县:115元。
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市辖区:260元,市辖县:245元。
实行全市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30元;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60元。
上述筹资额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城镇低保居民、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身份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由残联部门负责认定。
(七)保险待遇
实行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起付线)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含市外二级以上医院)。一个年度内因患疾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在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
学生、少年儿童患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
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因病住院可享受“零起付线”待遇。
2.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
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进行的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所发生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管理,6个月结算一次;患其它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每年报销一次,个人支付200元后其余符合规定的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
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的第二年起,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连续参保5年(含5年)以上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0%。中断缴费的按首次参保支付待遇。
3.意外伤害补偿
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为每年2000元。
学生、少年儿童因病或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偿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的抚恤金。
其它城镇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因病住院规定补偿。
4.二次补偿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基金管理使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当年度基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时,应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的对象主要是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超过当地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前一年的数据为准)的大病患者。二次补偿的比例视基金结余情况而定。
四、管理和服务
实行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制度。
(八)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落实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将补助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市、区(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划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九)加强基金管理
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建立医保基金收支公示制度,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在每年6月份前将上年度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规范参保登记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登记参保时间:在校(包括学龄前儿童学校、幼儿园等)学生为每年8月—9月;其它居民为每年6月—7月。未在上述规定时间登记参保的,参保时应全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未参保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十一)做好与有关制度间的衔接
1.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3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办理退休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无医疗保障的可自愿暂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和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重或难以承担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3.与其它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衔接
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居民患病发生医疗费用,可以凭患者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商业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补偿),报销(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人员一致。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户藉城镇在校学生,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两次报销(补偿)待遇,第二次报销(补偿)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对未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部分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余额部分进行审核和结算。
4.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本意见作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黄政办〔2007〕23号)的修订和补充,凡本意见未涉及的仍然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实施定点医疗
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记账管理,医疗终结或出院时,参保人员只要支付按规定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和管理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有效享受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或不履行定点义务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以及门诊费用统筹办法。有条件的区县可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十四)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
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内,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好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参保问题。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和生活的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属地参保原则,积极解决其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组织
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六)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动态调度
各区县要按照“6月中旬前制订好实施方案”、“年底实现全覆盖”和“及早实施新方案平稳过渡”的目标任务,制订好今年具体工作计划,对试点实施方案出台、实施时间、推进步骤、宣传培训、保障措施、制度评估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等作出详细安排,并实施动态调度,确保今年7月底参保扩面工作基本落实,11月底前全面完成年度扩面任务,确保试点取得圆满成功。
(十七)提高经办和服务能力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研究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各级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流程,建立健全统计报表体系,拓展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十八)加强部门配合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药价管理,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纳入预算,支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形成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合力。
一、应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春节前疫苗重点人群接种。
二、使用原则
按照“城乡分开、区分轻重缓急、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春节前疫苗接种主要在肺炎感染高中风险人群和在疫情发生时保障防控措施落实、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生活基本运行的关键岗位人员中进行,力争做到重点人群“应种尽种”。
三、接种对象
年龄18-59岁且无接种禁忌的下列人员,按人员类别序号依次接种。
(一)高风险人群
1.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医疗卫生单位发热门诊、急诊、呼吸科、重症医学等高风险科室医务人员,承担样本采集、转运、检测的工作人员(含应急备用队伍),承担流调、消杀、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含应急备用队伍);
2.基层一线防疫人员:承担境外或国内高中风险地区返来吉人员、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群转运、集中隔离等工作的人员(含应急备用队伍);
3.国际交通运输从业人员;
4.2021年2月28日前因公因私出国或赴港澳台工作、学习的本市户籍或常住居民;
5.进口冷链产品运输、搬运、消毒、加工和销售的人员;
6.需与解除隔离不满6个月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解除隔离不满1个月的境外返来吉人员长期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中风险人群
1.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防治专家组成员;
2.医疗卫生机构内其他工作人员;
3.国内交通运输、物流、邮政、快递从业人员;
4.一线公安干警、监管场所警务人员;
5.城乡基层负责居家隔离观察对象监管和生活保障服务的工作人员。
(三)城市基本运行保障人员
1.党政机关、公安、武警、消防、城乡基层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水、电、气、暖、煤、环卫、殡葬、养老、福利机构和通讯、住宿、餐饮、旅游、商业、金融等行业从业人员。
四、接种安排
(一)摸底阶段(12月1日-12月25日)
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设置疫苗接种工作专班,组建本级疫苗接种技术指导组、接种队伍、应急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制定本级春节前重点人群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确定各地、各单位疫苗接种工作联系人;组织开展接种对象摸底及接种意愿调查、现有接种单位疫苗接种能力评估。
(二)准备阶段(12月26日-12月31日)
组织开展疫苗接种技术方案培训,备用接种人员、备用调查诊断人员及应急救治人员培训;完成疫苗接种单位接种耗材、冷链、信息化系统录入设备配置;制定疫苗接种工作流程,落实各项接种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疫苗采购计划,组织采购疫苗。
(三)接种阶段(2021年1月1日-2月5日)
县防控办下达接种任务,启动重点人群疫苗接种。县疫苗接种技术专家组对接种技术工作进行质控,县级疫苗接种工作专班对各部门、各单位相关工作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疫苗接种工作专班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负责统筹、组织、协调、保障全市疫苗接种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疫苗接种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方案,组建疫苗接种工作专班、技术指导组、医疗救治组,指定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定点救治医院、接种现场急救保障机构;负责疫苗采购、发放,设置临时接种点、培训接种人员、下发接种任务、监管预防接种服务;开展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救治、调查处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储运、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和本系统内接种工作的组织、发动。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全县疫苗接种相关经费。
工信部门负责疫苗接种相应物资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疫苗接种相关安全保障,协助卫生部门处置疫苗接种点突发事件,组织、发动本系统接种工作,对因公因私出国或赴港澳台工作、学习人员接种疫苗进行审批。
县网信办负责疫苗接种相关舆情监测与处置。
县教育局、县文广旅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接种工作的组织、发动。
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接种工作组织、发动与信息上报。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
全县疫苗接种工作以县直部门为单位统筹安排,具体包括:开展摸底调查、上报接种计划、设置临时接种点、组建临时接种队伍、采购分发疫苗、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调查诊断。县卫生、教育、市场监管、商务、民政、交通、旅游、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定专人统计上报本系统、本行业相关高风险人群、重点人群统计数据,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相关人员严格按地县防控办要求接受疫苗接种。因公因私出国或赴港澳台工作、学习人员疫苗接种审批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初审,审核资料齐全的报市卫生健康委核准,准予接种的出国或赴港澳台人员持审批表到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免费接种。
(三)分级分类负担、保障接种经费
疫苗接种费用每人436元(2剂次),其中:疫苗采购费400元、接种费36元。按照国家确定的“春节前重点人群自愿、免费接种”要求和我省确定的“谁分管谁负责、财权事权支出责任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县级财政供养单位相关人员的疫苗接种费用由本级财政保障,中直单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武警部队等行业条线和各级各类企业相关人员疫苗接种费用按照经费来源渠道由单位自筹解决。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人员,疫苗接种费用由所在单位统筹解决;对于因私出国或赴港澳台学习、务工人员,疫苗接种费用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疫苗接种工作所需组织、发动、培训、督导等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
(四)强化属地管理,稳妥有序推进
按照“县级统筹、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疫苗接种工作以县为单位统计、复核相关重点人员数量并组织实施接种,各成员部门要针对本行业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本系统落实好重点人群接种工作,力争做到重点人群“应种尽种”。县人民医院必须按照属地疫苗接种工作专班要求选派医疗保障人员和技术指导专家,为接种工作提供救治保障。为防止交叉感染、避免应急状态下职能交叉,承担疫苗接种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应急救治、采样、隔离医学观察等工作任务。疫苗接种主要采取集体预约、单位组织、分批分时段接种方式进行,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接种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现场秩序维护,按要求上报接种对象登记表,有序组织接种对象按预约时间到指定接种单位接种;个人接种对象通过微信小程序“疫苗通”预约,预约成功后持身份证、签证接种。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具有改革阶段性的鲜明特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变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改革初期首先着力解决公平问题,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统筹利用全社会的医疗卫生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增强改革的可操作性,突出重点,带动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的关键环节。五项重点改革涉及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药品供应保障、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医药卫生管理体制等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抓好这五项改革,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城乡居民没有医疗保障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长期薄弱的状况,扭转公立医疗机构趋利行为,使其真正回归公益性,有效解决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订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和管理办法。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调整和更新。2009年初,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参与投标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各地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
(八)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三年内中央重点支持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再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县1-3所。支持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三年内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央支持困难地区24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用三年时间,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36万人次、16万人次和137万人次。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
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
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补助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鼓励地方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内容。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普及健康知识,2009年开设中央电视台健康频道,中央和地方媒体均应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十四)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从2009年开始开展以下项目: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等,预防出生缺陷;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
(十五)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十六)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七)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以病人为中心。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鼓励地方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
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十九)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要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
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公立医院改革2009年开始试点,2011年逐步推开。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
(二十一)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了实现改革的目标,经初步测算,2009-2011年各级政府需要投入8500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投入3318亿元。
一、指导思想
以关于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脱贫攻坚“核心是精准、关键在落实,确保可持续”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县民政救助工作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民政救助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切实履行民政政策性兜底保障职能,为全县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民政部门该有的贡献。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精准识别衔接。
要通过精准识别,纳入和退出脱贫一批。要将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巩固提高贯彻民政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的全过程,切实做到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精准救助贫困群众,精准退出脱贫。
1、在建档立卡方面,县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县扶贫部门的衔接,共同对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建档立卡对象开展精准识别,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特别是扶贫对象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长期患有严重疾病和无法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对象,要及时主动发现并纳入民政脱贫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贫困人口的不同致贫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帮助脱贫;对返贫群众应按照程序重新纳入扶贫帮扶或低保范围,并根据致贫原因分类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实行扶贫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
2、在信息核对方面,要充分发挥县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的作用,加快推进低保数据录入和进退对象的核对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财产状况核查,严格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核对、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听证制度,确保贫困群众的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切实做到凡进必核、凡退必核。
3、在横向衔接方面,要主动加强与教育、建设、房管、社保、电力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努力实现数据共享,合力帮助脱贫。
(二)加强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力度。
1、特困对象兜底保障以户为单位全部兜牢。县民政部门对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处于重度贫困、靠自身条件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特困家庭对象按照低保分类施保的规定核准后,将特困家庭所有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并列为农村低保常补对象,对常补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给予全额保障。
2、低保户占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比例达到50%以上。2017年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未脱贫对象有9941人,现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低保对象2019人,占比20%。根据《县脱贫攻坚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要求增加低保指标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兜底保障,使未脱贫贫困户占低保户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为做好此项工作,县民政局决定预下达1000个指标专项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兜底保障工作。具体落实步骤如下:
(1)县民政局已于4月26日召集各乡镇民政分管领导、民政所长召开了全县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兜底保障工作协调会议,预下达1000个指标专项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兜底保障工作,使未脱贫贫困户占低保户的比例达到50%以上。要求各乡镇狠抓落实,一级抓一级,将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2)各乡镇按未脱贫贫困户占低保户50%的比例进行重新梳理,将原建档立卡中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予以清退,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做到不错不漏,应保尽保。
(3)各乡镇以村为单位,切实落实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兜底保障工作,未脱贫贫困户占低保户50%的比例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综合协调,做好平衡。
(4)下达的指导性指标可根据各乡镇实际需求做调整,县民政局统筹安排。
(5)各乡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摸底数要求在5月5日前上报县民政局,同时各乡镇扶贫和移民办要和民政所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积极做好5月份国家扶贫信息系统开放修改权限的“窗口期”,在国家扶贫信息系统内的修改,确保系统内的数据与整改后的信息完全一致。
(三)不断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
在2017年省民生工程要求的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225元基础上,今年再由县财政兜底保障提高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30元,达到255元。通过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切实兜底脱贫一批。
(四)加强农村低保操作管理。严格落实“七不保”、“四从严”、“五步骤”的规定。“七不保”的情形是:子女(孙子女)有赡养能力的;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拥有家用小汽车、大型农用车、大型工程机械、船舶等之一的;兴建、购买高档住房或非居住用房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整改的。“四从严”的情形是:属于基层干部及其近亲属的;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或在国有企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户居分离的。要按照“入户、核对、评议、审核、审批”的“五步骤”,规范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流程,严把低保入口关。
全面运用核对机制每年开展核查工作,确保对象认定精准;按照低保兜底保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低保常补对象比例,2017年提高到18%,2018年提高到20%,2020年提高到25%;进一步提高按户保障比例,2017年比2016年提高10个百分点,户均保障人口2017年提高到2人,2020年提高到2.5人,基本实现按户保障。
(五)着力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根据根据上级文件政策,不断提高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抓住中央统战部对口扶持和中央振兴苏区政策落实的契机,加快全县11个乡镇敬老院升级改造力度;不断提高敬老院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全面提升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水平;对生活条件恶劣,不宜居住的地方的分散供养对象,动员其搬迁到敬老院集中供养。通过提高供养标准、改善供养软件、硬件条件,供养脱贫一批。
(六)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严格执行医疗救助政策,低保对象不设置起付线,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置起付线和封顶线,取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限制的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县加大民政大病救助力度。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五保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现行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予以救助;将五保、低保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支出型大病救助范围予以救助。通过医疗救助,救助脱贫一批。
(七)不断推进临时救助工作。
落实《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解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对遭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实施“救急难”。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一般控制在1-3万元。通过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帮扶脱贫一批。
(八)福彩公益金助力精准扶贫。
秉承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县民政部门将继续开展以“福彩公益行.关爱困难群众”为主题的公益活动,助力精准扶贫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福彩公益金用于对困难群众实施救助。市、县两级要将本级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福利机构的建设,大力推进敬老院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水平。通过福彩公益金投入,助力脱贫一批。
(九)构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构建“家庭尽责、源头预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完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有效遏制侵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儿童提供爱心陪伴、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成长指导等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深入农村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试等专业服务。通过关爱留守儿童,帮助脱贫一批。
(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全县倒房需重建对象是指因灾导致自住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且需要重建的受灾户。严格执行省民政厅“一户一宅”规定,对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不得纳入补助对象范围;对倒塌的空心房、附属房、临时房,不得纳入补助对象范围;对一般损房以及其他不需要恢复重建的,不得纳入补助对象范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省、县级配套资金标准为户均5000元,配套资金由省、县(区)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补助资金全部根据危房改造进度分期发放,一律通过“一卡(折)通”拨付给补助对象。通过改善居民条件,帮助脱贫一批。
(十一)做好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
对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靠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维持生活的重点优抚对象,给予生活救助或生活困难补助。抚恤补助金不计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对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后,其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且影响了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按照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的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医疗困难补助,确保1-6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老战士基本医疗保障达到100%,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达到80%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在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应当优先安排。通过落实优抚政策,帮助脱贫一批。
(十二)发挥慈善引导聚集社会力量作用。
发挥慈善引导聚集社会力量作用。建立慈善脱贫攻坚帮扶平台,广纳社会慈善脱贫攻坚资源,筹集慈善资金,实施慈善助医、助学、助老工程。精心打造慈善救助项目,科学提高慈善救助比例,推进慈善义工服务,支持帮扶贫困村脱贫产业、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援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把脱贫攻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和工作机构,安排得力精干人员,切实做到脱贫攻坚工作优先谋划、优先部署、优先保障、优先督促、优先落实。为抓好脱贫攻坚任务,县民政局成立了社会保障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社会救助领导任副组长,低保办工作人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低保办。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责任领导、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做到主要领导全面抓、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具体抓、负具体责任,相关人员全力抓,负直接责任,从而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整合民政资金。
各乡镇在开展脱贫攻坚过程中,要积极整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扶贫、抚恤优待、救灾救助等民政系统内部的各项资金,增强民政兜底保障能力。要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增加彩票公益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资金投入等,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助力民政脱贫攻坚工作落实。
(三)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全面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街办)政务大厅、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将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内容集中在乡镇(街办)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畅通农村困难群众求助的“绿色通道”。乡镇、村(居)委会、驻村帮扶小分队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发现本辖区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提供民政政策支持。
(四)加强资金监管。
加强对脱贫攻坚民政资金监督管理,要重点对资金审批是否合理,资金发放是否及时足额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长效资金监督检查机制,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脱贫攻坚民政资金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惩处。强化内部、外部监督,确保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健全防止返贫和新致贫长效机制
防止返贫和新致贫摆在重要位置,从全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全面验收评估、巩固深化大扶贫格局、强化总结宣传、压实脱贫攻坚责任、健全脱贫攻坚长效机制等方面,抓好脱贫攻坚各项工作落实,持续巩固提升脱贫成果,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摆脱绝对贫困的标志,是稳定实现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这一问题被摆在了今年我市脱贫攻坚工作的首位。
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对贫困人口的识别、帮扶、退出、巩固严格执行标准和程序。针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即时帮扶人口、重点监测人口,对照《脱贫攻坚“找差距、抓落实”到户帮扶工作手册》,全面逐项落实“两不愁三保障”政策。
稳定提高贫困群众收入。全面落实扶贫项目收益、低保、养老、教育资助等政策性收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新增和腾退的公益岗位优先安置贫困人口。
落实教育扶贫政策。健全完善贫困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职业教育精准扶贫支持体系,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现各学段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健全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
落实健康扶贫和医保政策。将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落实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再救助等政策,原则上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政策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10%。
落实住房安全保障政策。对2014年以来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情况进行全面、规范的危险等级鉴定,鉴定为危房的要进行改造。建立危房改造动态保障机制。
落实饮水安全保障政策,确保每个贫困户都通自来水;
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综合运用养老保险、医保、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补贴等综合社会保障措施,实现应保尽保;
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大救助”体系;
对一般农户、脱贫不再享受政策人口中可能致贫或返贫的,按程序认定后纳入即时帮扶台账。
深入开展“三有三净”行动。实现贫困户“三有三净”,“三有”,即贫困户家中有电视、有电扇、有遮风挡雨的门窗;
“三净”,即院内干净、屋内干净、个人干净。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
让扶贫资金、扶贫项目持续产生收益,确保贫困群众长期受益有保障。
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不减,突出资金使用方向,支持脱贫攻坚成效评估验收等收官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聚焦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和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基础设施条件、公共服务水平等巩固提升任务,以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重点监测人口为重点统筹安排。根据脱贫攻坚需要,专项扶贫资金在继续支持扶贫产业发展、扶贫特惠保险等基础上,增加用于农村养老周转房、农村生产路和村内道路、农村饮水及农田水利等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等方面。
扎实开展产业扶贫方面,严格扶贫项目入库程序,加强论证评审,确保项目全部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加快2020年度新建项目实施。
加强产业扶贫项目后期管护。全面排查2016年以来已建成产业扶贫项目,以县为单位建立问题项目管理台账。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2020年度新建项目全部确权到村集体。
通过规范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培育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创业致富带头人等举措,带动贫困群众稳定增收。巩固深化大扶贫格局
全面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需要聚焦聚力,深化大扶贫格局,打出组合拳。
深入开展消费扶贫。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及时掌握扶贫产品产出、销售情况,有的放矢组织开展产销对接,多措并举解决扶贫产品的“卖难”问题。积极搭建农产品产销平台,对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商平台和商超企业,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建立长效产销机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平台推出一批消费扶贫广告。
深化扶贫协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扶贫协作联席会议制度。深化产业协作,积极争取协作资金,及时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确保建成一批立得住、管长远的协作项目。深化劳务合作,利用“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金秋招聘月”等平台,搭建烟台企业招聘专区,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现异地转移就业。推动两市各级干部开展挂职交流,持续开展教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培养。
继续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实施“急难救助”“朝阳助学·圆梦行动”“温暖工程”等项目、持续推进“百企帮百村”脱贫攻坚行动、持续开展“金晖助老”青春扶贫志愿者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健全脱贫攻坚长效机制
出台《市脱贫攻坚自查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脱贫攻坚成效将迎来年度大考。评估对象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即时帮扶人口,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及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扶贫项目,扶贫协作等。重点评估各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政治责任落实情况,坚持目标标准和任务完成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政策落实情况,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行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扶贫工作落实情况,重点工程实施情况等。
当前,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势在必行,文件对此提出5条要求。提升贫困群众内生动力。规范完善资产收益分配办法,采取劳务
补助、劳动增收奖励、公益岗位等方式,提倡多劳多得、多劳多奖。根据贫困劳动力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大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提升贫困村整体发展水平。持续推进“五通十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贫困村能够提供法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场所,且配备必要的师资力量;
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场所,且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
能够提供符合当地饮用水安全标准的水源;
村内至少有一条穿村硬化道路;
通生活用电。持续唤醒沉睡资源,增加村集体收入。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使用政策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管理政策,收益主要用于脱贫攻坚,优先支持扶贫领域基本生产生活、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
全面推行村级扶贫专岗。深入开发助老、助幼、助患、助残岗位,
吸纳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在家门口就业。积极开发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执勤值班、“三留守”人员服务以及产业辅助等多类型公益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