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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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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敬老院;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3-0052-02

在中国,约有60%左右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村留守老人越来越多,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现在的农村老人不仅要承担繁重的田间农活,还要承担抚养第三代的责任。大多数老人由于年龄的增长,体力和精力不支,不论是在精神生活方面,还是身体健康方面都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受到了当今社会的高度关注,尤其是作为集中供养重要途径的农村敬老院的建设。目前,中国农村敬老院有3万余家,只有1.1万家身份合法,高达2/3的敬老院是“黑户”。而且,中国农村敬老院的闲置床位多达47.5万张,利用率只有78%,根本没有发挥出养老中心的作用。为了改善农村老人的生存环境,积极探索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发展迫在眉睫。

一、中国农村敬老院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1956年1月,中央以草案的形式发表的《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首次提出了“五保”的概念。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也规定了“五保”的内容。以此为依据,由中国特色的农村五保制度初步形成。由于分散供养不能解决一些孤寡老人的无人照料问题,一些地方开始为五保户兴建敬老院对五保老人实行集中供养制。1956年黑龙江省拜泉县兴华乡办起了全国第一所农村敬老院。这以后,全国各地纷纷效仿,本着 “一乡一院”的建院目标,以集体经济为依托,以本乡镇“五保”对象为主体,全面建设乡镇敬老院。据统计,1958年全国共办起15多万所敬老院,集中收养五保对象300多万人。

农村实行分田到户的生产责任制以后,1985年国务院规定,乡和村供养五保户的费用,“实行收取公共事业统筹的办法解决”。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实行“大包干”,集体经济解散,原来由村组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生活来源成了问题。民政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主要是对五保供养所需经费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并大力发展农村敬老院,实行集体供养,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掀起了一股建福利院的,各乡各镇都建起了自己的福利院,并划拨了一定的土地给福利院作为生活用地,有条件的办起了养殖场等,以增加收入改善经济状况。统筹款还是由五保户所在的村组承担,只是由乡镇统一收支而已。

1994年,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五保供养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五保供养工作的性质、资金来源、集体责任等,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1997年,民政部颁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其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

不过,随着农村经济的改革深化与发展,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之上并主要由农村居民互助的农村五保制度亦面临着新的挑战,尤其是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等后,农村中的五保对象亦需要有新的保障机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8月23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相关政策,为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工作提供了指导。

二、中国农村敬老院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敬老院的机构性质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畅。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敬老院的性质和主管部门,只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由此可以看出,农村敬老院是在民政局与乡镇政府的双重管理之下,那么敬老院到底是民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还是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在《条例》里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权责不分。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当前乡镇(街道)敬老院由乡镇(街道)直接管理,客观上使得政府和敬老院一体化,造成政事不分,职能错位,既增加了政府的负担和法律责任,也使得敬老院自身缺乏应有的生机与活力。另外,由于性质模糊,乡镇敬老院均未进行法人登记,在金融机构不能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不能取得规范的收款收据,社会捐助和财政补贴不能作为独立接收机构。

2.经费严重不足,供养水平较低。经费不足是制约敬老院建设与发展的关键因素。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需要增加资金投入,由于资金保障不足,上级资金支持力度不够,导致敬老院的建设资金短缺。同时由于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成本高,运转负担较重。目前,所有的敬老院的各种经费都由乡镇财政自行解决,而乡镇财政比较困难,对敬老院的投入非常少,只能勉强维持日常开支,甚至出现有些敬老院的服务人员挤占供养老人的生活费。虽然从2009年开始农村敬老院建设已列入民生工程,上级补助部分资金,但资金缺口仍然较大。每年财政投入的资金通常都用于五保供养金的发放,在保障了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平时的吃、穿、用之后,就很难剩下多余的资金,因此就不能够充分的安排资金用于敬老院的更新、维修、服务、医疗等建设,有限的供养经费与敬老院其他费用的矛盾十分突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集中供养水平较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偏低,仅仅能满足吃饱穿暖的基本需求,不能满足五保对象大病救治等的需要。

3.缺乏专业的工作人员,服务水平不高。目前,大部分农村敬老院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完善,一是人员数量不足。由于敬老院供养的老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残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工作量十分繁重。同时,敬老院的工作人员是由乡镇聘用的,没有固定的经费和编制,工资很低,因此,很多人都不愿意到敬老院来工作。二是专业的服务水平较低。大多数农村敬老院没有配强配齐专职的管理服务人员,除了院长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兼任以外,其他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临时雇佣的。这些管理服务人员基本上都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缺乏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的服务精神、专业的管理知识技能,对于老人的照顾觉得只要够吃够喝就行了,根本谈不上对老人的医疗护理和保健康复,至于老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理需求更是根本不予理会。这样的敬老院对于老人来说,与其说是养老,不如说是收养。这样的服务质量让很多有养老需求的老人望而止步,不敢也不愿到这样的机构来养老。对于敬老院来说,由于担心承担更多的责任,也不愿意收养过多的老人,尤其是那些特别需要照顾的失能老人。

三、发展农村敬老院的对策建议

1.明确敬老院的机构性质,理顺管理机制。一是明确乡镇敬老院的单位性质,由省、市、县(市、区) 和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共同建设的全市乡镇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地位,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只有明确了乡镇敬老院的机构性质,才能理顺管理体制,做到权责的对等和统一,从而可以进一步改革人事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敬老院的尴尬处境,为其日后的持续发展拓展了空间。二是落实乡镇中心敬老院管理人员编制,根据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遵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同时,要落实其工资待遇,标准不能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由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以福利中心管理模式为主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敬老院入院准入、财务、民主管理监督等制度,规范完善农村敬老院供养信息库。

2.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供养水平。一是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要求,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丧葬费、医疗费以及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经费、房屋维修费、取暖费等六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要逐年增加对敬老院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敬老院的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责任主体意识,积极作为,保障各项五保供养经费有效落到实处。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二是整合社会资源,引进社会资金,以减轻财政压力。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积极为敬老院送科技、送项目或者对口帮扶,帮助敬老院大力发展养殖、加工个手工制作等副业补充供养经费,切实提高敬老院的收益,增强敬老院的自身发展能力。积极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通过完善各种鼓励性政策,引导一些企业和个人积极捐款捐物,支持敬老院的建设和发展。三是乡镇敬老院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建设用地应依据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应当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收取费用。

3.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规范管理是发展敬老院的关键,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健全《敬老院管理制度》、《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敬老院卫生及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二是敬老院的工作人员要逐步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引入一批热爱社会福利事业、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较强的服务意识的专门人才充实敬老院的管理服务队伍。同时,要对现有的管理服务队伍进行调整,加强培训,培养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服务水平也要进行定期考核,形成激励机制。由于很多老人对医疗护理有特殊的要求,必须要对护理服务人员进行医疗方面的特殊培训,建设专业的护理队伍,提高服务质量。三是整合民间资源,建立综合服务网络。挖掘乡镇自身的资源,比如在家务农的妇女、乡村医生等,联合社区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形成综合服务网站,为老人提供包括生活照顾、医疗保健、康复治疗和应急救援等在内的综合。

参考文献:

[1] 吴任慰.福建省农村敬老院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福建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会议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院务委员会议,由院长主持,院务成员和管理服务人员参加,做好会议记录。主要听取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分析院内生活、生产、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并研究布置工作。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解决生产、生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二、财务管理制度

1、实行民主理财,每月按规定式样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2、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公款(物)请客送礼。

3、院内一切收支均须使用管理中心印制票据(原始凭证作为附件),手续健全,账据相符。

4、除伙食费外,支出在300元以内的由院长批准;300元以上1000元以内报敬老院管理中心批准,1000元以上书面形式报县民政局批准。

5、其他参照上民发[2013]号文规定。

三、卫生管理制度

1、督促供养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执行个人卫生标准。

2、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划分卫生区,每天清扫一次;统一室内物品放置,达到整齐美观;搞好绿化、美化、净化。

3、认真搞好院内卫生,坚持定期消毒。

4、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对患病供养人员要妥善及时地诊治。

5、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发现问题,限时改进。

四、食堂管理制度

1、成立缮食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经求供养人员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食堂工作。

2、严格执行伙食标准,确保收支平衡。

3、每周制定一次食谱,讲究营养,科学配餐。

4、采购食品(蔬菜、肉类等)及其他食堂用品由两人(缮食委员会成员一人)以上完成,并经厨房值班员验收入库。

5、厨具、餐具定期消毒,碗筷专人使用,分别存放。

6、不购买、食用腐烂变质和未经检验的食品。

五、请示报告制度

1、敬老院对自己无权决定或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形式,逐级进行。

2、敬老院应每月一次书面报告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六、要事日记和夜班巡查制度

1、建立《敬老院要事日记》和《夜班巡查登记簿》。

2、《敬老院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出入院人员、病号及处理、请假销假、供养人员违纪、上级领导来院、院内重大活动、院外人员来院慰问和服务情况;院内发生事故、案件情况;供养人员死亡及处理情况;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3、《夜班巡查登记簿》主要内容:外出院民回院情况,电器使用情况、门窗关锁情况和其他需记载的情况。

4、《敬老院要事日记》由敬老院管理人员填写,《夜班巡查登记簿》由护理人员填写。

5、敬老院院长负责督促检查《敬老院要事日记》、《夜班巡查登记簿》按时如实填写。

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1、院工作人员每月工作日为26天,其余4天为轮流休息日,轮休要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下进行,炊事员、护理员由院长批准,记录在案备查,管理人员由管理中心批准,记录在案备查。

2、院工作人员上班实行签到,每日上午8至8:30分和下午5:30至6点在专门的签到簿上各签到一次。未签到视为旷工,当天少签一次视为旷工半天。签到不得代签,代签者每代签一天,当事双方均视为旷工一天。

3、工作人员旷工一个工作日扣40元。

4、院工作人员请销假:工作人员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凭医院证明和病历单报管理中心批准,不予扣款,因事请假,报管理中心批准,每天扣款20元,轮休假不予扣款。

6、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上班期间工作人员干私活发现一次作旷工处理。

7、实行夜晚值班,至少安排一名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在院值班,对院内的所有安全和老人管理工作负责,确保安全无事故。值夜班人员未在岗在位的一次扣款30元。

8、院工作人员出勤上班情况由院每月公示一次,并上报管理中心备案。

八、外出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内敬老院炊事、护理人员外出,管理人员外出超出所在乡镇辖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外出视为旷工

2、炊事、护理人员外出由院长批准,管理人员外出由敬老院管理中心批准,并同时报告当地民政所长。

3、供养人员外出一天以内,向管理人员报告,二天以上须请假,归院后,须向管理人员销假。

4、外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工作人员视为旷工,供养人员应予以经济处罚。

九、接待制度

1、对来院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2、院民亲属来院,敬老院应当介绍供养人员在院的情况。

3、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供养人员不得留客人在院内住宿。

4、对供养人员亲属携带给供养人员的食品,应认真检查,确保安全。

5、来院人员(含工作人员亲属)在院食堂就餐的,按供养标准(由敬老院管理中心)缴纳餐费,并开具发票入帐,在院务公开栏内公布。

十、证件和印章管理制度

1、供养人员的各种证件,由敬老院代为保管;

2、供养人员需要用证件时,到敬老院领取,用后交回。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需补办时,由敬老院代为办理。

3、敬老院的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应及时上报核发机关处理。

十一、绩效工资发放制度

1、平均每人每月100元为绩效工资,其中:工作强度50元,按人均管理或服务的供养人员数量计算发放数值;月度考核50元,按月度考核结果计算发放比例。

2、发放办法:

工作强度:人平管理或服务50(含)人以上,发50元,30(含)至49人发40元,29人以下发30元。

月度考核:每月由管理中心到各院按〈县中心敬老院目标责任制度日常考核细则〉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得分数值为下月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如得分84,则发放:50元*84%=42元。)。

3、年度绩效(每年7月至次年6月):因考核扣除的未发放月绩效工资年底进行清算,余额用于奖励年度考核达标前三名的中心敬老院(“三无”敬老院:无上访、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超出预算开资,实行人均600元奖励)。

十二、工作人员交流制度

1、敬老院工作人员交流调整一般一年一次,管理人员在同一敬老院工作三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异地交流。

2、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在通知的期限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或新岗位报到上班。

3、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在管理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可降为炊事员或护理人员岗位。

十三、院办经济创收奖励制度

(一)创收经济计算办法

1、院内自食采购五保对象种植的蔬菜粮果按80%计价,不纳入创收收入。自食采购的禽畜养殖类产品按90%计价,其收入纳入创收收入,可按规定奖励有关人员。

2、院内投入成本的按纯收入计算: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创收项目所需的支出)得出年纯收入。

(二)奖励办法

院办经济纯收入的50%奖励敬老院工作人员和直接参与生产的其他人员。

1、申报:由各敬老院在每年的元月十日前,将上年的敬老院院办经济财务收支情况和分配方案上报至县敬老院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县局讨论。

2、经县局讨论批准分配方案后,拔给敬老院奖励资金。

十四、考核和辞退制度

1、每月下旬由敬老院管理中心组织一次日常考核,考核结果为月绩效工作资发放依据。

2、每年6月下旬由敬老院管理中心组一次年度考核,对所有工作人员及全年工作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为评先评优和续签合同的依据。

3、辞退规定:

(1)贪污、私分(拿)、挪用、侵占公共财物2000(含折价)元以上的;

(2)殴打供养人员或工作人员之间打架斗殴的。

(3)辱骂供养人员或工作人员之间吵架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的。

(4)工作人员不服从交流安排的。

(5)炊事员、护理员不服从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和临时工作调度安排经查实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6)、个人考核当年不合格者,调整岗位,个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7)病假连续超过半个月或年度总病假数超过一个月的;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金管理较为混乱。《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文件,对现金的使用范围,结算起点库存现金限额,作了详细规定,但大部分乡镇未认真执行。一是库存现金超限额,少的数十万元,多的达百余万元;二是白条抵库的现金比较普遍,如某乡政府白条抵库达七十余万元,大多数是逐年累计下来,有关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清理、不催收,有的人员已经调走,还有的已死亡,现无法收回,造成损失;三是大额现金支付,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不通过银行转账,而是用大额现金交易,小的几万元,大的数十万元,在支付工程款方面比较常见,如某乡政府一次用二十万元现金支付敬老院工程;四是“坐收”现金,一些乡镇处置的资产等其它收入,现金收取后出纳人员不及时存入银行,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出现财务人员出借及挪用现金现象,如某镇出纳挪用一百多万元现金用于赌博,后该出纳被判刑。

2.白条列支问题突出。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乡镇用白条列支的现象普遍存在,白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市场上购买的三联单,有单价、数量、品名等;另一种是自制白条,随便填写。少的一年数万元,多的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比较大的主要支付基建工程款,如某镇政府白条列支基建工程,一笔四十万元,同时造成国家税源流失,有关部门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任其发展下去,也给虚报者、贪污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3.收据管理使用较乱。目前,乡镇使用的收费收据大致有以下几种,行政事业性收据、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乡镇自制收据、市场上购买的收据,对各种收据的使用,上级都有严格规定,但大部分乡镇没有按照规定认真执行,在收据的使用上乱用、串用现象普遍,如收社会抚养费,未用专用收据,而是用行事事业性收据、自制收据,还有的干脆用三联单。此外,对收据领、用、管、销四个环节也不严,特别是对自制收据、三联单收据的管理现状,有关人员说不清、道不明,处于失控状态。

4.招待费严重超支。尽管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的开支比例作了明确规定,招待费超支问题也是老调重谈。从调查29个乡镇来看,招待费超支问题大多数乡镇比较突出,客观上讲,上级制定的招待费比例也偏低,加上乡镇迎接各种检查次数多,接待任务重;主观上讲请客风、吃喝风不同程度的存在。长期以来对招待费的开支无严格的考评考核制度,无严格的处理处罚制度,也是造成招待费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

5.“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从这次调查情况看,大部分乡镇没有按照《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7]29号)文件精神落实,该文件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对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上交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如某镇政府2008年收取预算外资金五百余万元,分文未上交财政专户储存,而是直接“坐收坐支”。

6.部分资产运作不规范。一是资产处置不规范,部分乡镇对资产的处置,虽然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但对资产未进行有效评估。二是资产购置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部分乡镇购置的小轿车、大批量的办公家具等,没有进行政府采购,而是擅自采购;三是个别部分乡镇的基建项目工程结束后,没有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审计部门决算审计,只凭施工方出具的结算清单,进行了结算付款。

7.往来账款清偿不及时。审计调查发现,大部分乡镇普遍存在往来款项挂账数额较大,少的数十万元,多的达近千万元,有的挂账时间较长,乡镇既未按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有些债权也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追索,丧失了有效的追索权,随着换届的变迁,很多资金成了死账,造成了资产流失,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一些乡镇主要领导财经纪律观念、政策纪律观念不强,对本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认识不足,甚至不了解,个人应承担的领导责任不清楚;二是内控制度松懈,乡镇都建立了各项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审批制度等,但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落实在口头上,形同虚设,执行制度不力;三是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还有的对财纪法规生僻,难以起到当好领导参谋和审核把关作用;四是乡镇资金紧张,大部分乡镇实行分税制后,财政困难,财政供养人员逐年增加,同时要确保稳定,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四是处理处罚监督未到位,长期以来各监督部门对违纪违规问题,虽然发现了,也处理了,就是象征性的罚一点款了事,形成了处罚就轻,罚而不纠、纠难落实,使被查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屦查屡犯,“旧病复发”。

三、针对存在问题对策

1.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态度。乡镇党委要把财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财务管理无小事,加强财务管理,是搞好农村经济工作、促进乡镇经济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严肃财经纪律,是解决财务管理混乱的需要;是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完整的需要;执行政策纪律,是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积极性,安定团结,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良好形象的需要;是反腐倡廉巩固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

2.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为了提高乡镇党委政府依法行政能力。首先,每年要加强对乡镇主要领导进行一次财经法规培训,由专业人员授课,培训内容主要学习各种财经法规,重点应培训学习国务院颁发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该条例内容丰富比较具体,通过培训,努力提高他们遵守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自觉性。二是抓好在职乡镇财务人员培训,当前乡镇财务人员业务参差不齐,有的业务水平低下,对这些人员的培训要多层次、多渠道,要以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既要培训学习会计知识,财经法规等业务知识,也要加强对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思想品德等方面培训学习,使他们成为思想过硬、政治可靠、作风优良、工作敬业、业务精通的人才。

3.严肃纪律,狠抓制度落实。为了规范乡镇的财务管理行为,落实各项制度。一是要落实会计与出纳分离制度,相互制约,会计管账,出纳分管现金并登记日记账,会计要认真负责经常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确保现金限额符合规定和安全。此外,印章、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必须分别多人管理,不得一人大包大揽;二是落实现金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及分管财务工作的乡镇领导要认真把关,对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不得提现金,一律通过转账;三是统一收据的管理。对各种收据的管理要派专人负责,管理收据要对待管理现金一样重要,要把好收据的“领、用、销、管”四个环节;四是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强化民主理财,对较大资金开支、重大的基建项目,要经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不得搞“一言堂”;此外,对资产处置、基建项目必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要进行公告、要阳光操作、要引入公开公平的竞争。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治理 社会救助 多中心理论

甘肃省社会救助状况分析

(一)最低生活保障

首先,覆盖范围渐次扩大。2013年甘肃共有420.6万人享受城乡低保,城市保障人数90万,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12.9%,农村保障人数330.6万,占全省农业人口的16.9%。其次,保障水平日益提高。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5%,达到3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达到259元,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28%,达到1907元,全省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3.5%,达到101元。再次,管理工作逐步规范。甘肃省先后下发了《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2009)、《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甘肃省农村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管理办法》(2011)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法施保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最后,工作力量不断加强。逐步建立了省、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城乡低保管理服务体系,市、县均成立了低保工作机构,多数地方街道(乡镇)建立了低保所(站)。

低保推进方面主要问题:其一,低保对象的范围界定困难。城市居民收入申报情况难以掌握,就业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审核部门无法准确鉴定工资、存款、证券等;农村粮食等食物难以货币化,外出务工收入不稳定,隐性收入情况无法收集。其二,进出渠道的动态管理不畅。根据政策规定,要阶段性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核,主要是对不符合条件的和经过救助以后家庭条件好转已不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家庭进行清理,并取消其享受低保的资格,该工作过程通常引致部分人员的强烈抵制。其三,实施过程的社会参与缺乏。欠缺参与导致城乡低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接受度受到影响,低保对象的信息整合大打折扣,低保对象的多元服务需求无法充分满足,低保对象的社会融入和自我救助能力提升困难。

(二)农村五保供养

甘肃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地方性规章《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从2006年9月起施行,之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稳步推进。截止2012年初,甘肃全省已供养五保对象12.44万,占全省人口的4.87%;分散和集中供养标准达到2027元和2319元,省级人均补助提高达到1400元。2013年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达到2000元,市、县配套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标后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年人均标准最低为2600元,其中,五保供养标准最高的嘉峪关市达到7200元/人/年。2013年省政府决定将全省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2000元/年提高到2510元/年,从2014年元月起实施,省财政按照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农村五保供养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从甘肃农村总体来看,应保未保情况仍然存在,这部分老人由于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又没有相应的政府补助,所以生活一般比较贫困。从五保集中供养载体建设看,管理和服务人员不足与入住率低、资源闲置现象并存。从资金投入来看,受地方政府财力所限,经费筹措困难,转移支付少,供养标准偏低,物质外的多种需求诸如周边人际关系、精神心理等软环境被忽视。此外,在调查中发现,村社(社区)干部暗箱操作、群众等靠要现象比较普遍,存在较大机制缺口,敬老院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下降,服务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不高,工资待遇低,规模越来越小,加上养老观念等实际原因,更多人选择分散供养形式。

(三)城乡医疗救助

甘肃2010年开始执行《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医疗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同时,进一步加大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保参合力度,将其全部资助参保参合,并将资助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随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试点和实施,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实施,困难家庭患者医疗费用的90%以上能得到报销和救助,有效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截至2013年5月底,这项政策已直接救助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1286例,支出救助资金2011万元。2013年7月1日起省政府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由58个贫困县扩大到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即时结算服务,救助病种也从7种扩大到26种。

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贫困家庭,由于经济发展落后,甘肃医疗救助人多面广,困难重重。一是救助资金较少。地方财力不够宽裕,救助资金总量十分有限,救助标准只能偏低,贫困对象即使迈过了起付线的门槛,后面还有一个封顶线的限制,所以受助额度也就被压缩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二是涵盖病种有限。大病救助在目前还划出了“病种”范围,将可以得到救助的疾病限制为二十几种,一些得了重病但是病种又在规定范围之外的亟需救助的贫困对象就得不到救助了。三是审批程序繁杂。医疗救助制度设计所涉职能部门众多,协调难度大,行政成本高,运行效率低,为申请者带来了很多不便和障碍。四是医疗费用偏高。在我国总体医疗资源有限背景下,医疗改革多年来,看病贵和看病难的问题并未得到太大缓解,欠发达地区的甘肃亦是如此。五是定点异化为垄断。贫困对象只能在政府指定医院就医才能获得救助,患者所患疾病在定点医院看不了或者没有相应的专科,而不得不去其他医院就诊则无法获得救助,此外,定点医院通常比社区医院、村卫生室、私人诊所的费用高。

(四)灾害应急救助

2012年甘肃颁布了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将多年的救灾经验系统化、条理化和组织化,调动政府与社会力量,化解和减少灾害损失。从灾情的上报、评估,救灾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发放、管理等,都建立了相关制度,初步构架起省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立了4个省级救灾物资储蓄区域中心库、22个救灾储备仓库、70个大中型防灾减灾避难场所、49个综合减灾示范社区、99个综合减灾救灾教育培训基地,保证灾害发生后,各类物资在24小时内调运到位。对各地减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确保安全有效使用,防止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发生,推行灾民生活安排工作责任制、灾民生活探视制度,完善应急联动、灾情会商评估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灾害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等。

灾害救助面临的主要困难:首先,救灾资金投入不足,使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甘肃灾害应急救助资金投入相对较少,而且国家投入部分主要用于生活救济,也就是说灾民损失不能通过救济获得再生,灾害过后,生产、生活发展主要靠个人;灾民救助台账、救灾款物发放及使用公示制度有待完善,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合作效能未充分发挥,规范的救灾款物运行管理体制尚未建立,群众和社会监督流于形式。其次,救灾工作力量薄弱,专业队伍建设急需加强。甘肃救灾装备落后,基层人员配置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经费短缺,新技术、新手段在救灾中还未得到广泛运用;专业紧急救援队伍数量有限,总体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化、群众性的业余救援队伍更匮乏。再次,涉灾机构职能交叉,报灾、核灾机制不健全。甘肃救灾组织机构牵涉单位多,隶属关系复杂,政出多门、职责交叉,致使管理成本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报灾过程时效性偏弱,核灾标准操作性不强,报灾、核灾机制与实际需要尚有差距,未能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最后,应急预案演练少,社会动员、国际合作欠缺。甘肃各基层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模拟演练不够,即使组织也缺乏科学策划、合理安排,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群众参与度低,防灾减灾宣传还需加强;民间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滞后,除红十字会等机构外,非政府组织作用基本没有发挥,习惯于以政府名义动员社会捐助,在这方面可以向同为欠发达地区的云南借鉴,云南被誉为中国的NGO摇篮。

甘肃省社会救助建设对策

(一)丰富救助形式,增强实际效果

社会救助的最终目的是要使受助者借助外力摆脱贫困。因此,要转变传统的救助理念,变消极救助为积极救助,变单纯现金救助为综合性救助,不断增强救助对象自我摆脱贫困的能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要坚持即时救助与发展性救助相结合,既要在短期内解决困难群众急需的生活问题,也要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让困难群众掌握一定的就业、创业技能,培养困难群众的“造血”功能,才会从根本上帮助困难群众改变生存状况。

(二)统一协调管理,形成救助合力

及时完成扶贫开发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实行“低保维持生计,扶贫促进发展”两轮驱动,激发低收入人口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低收入人口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逐步缩小发展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各级政府主导下,民政部门主管,财政、教育、卫生、社会劳动保障、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力做好救助工作,根据专业性质,实行统一划分,属于医疗方面的统一归及卫生部门,属于基本生活方面的统一归及民政部门,属于求学困难的统一归及教育部门。

(三)健全网络体系,整合信息资源

要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组织和服务网络,在乡(镇、街)、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站,形成统一的网络体系,实现经办机构、服务网络和工作程序便民化、规范化和集约化,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统筹运作,加强联系,保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整体推进各项救助工作,按照职能定机构、任务定人员的原则,积极整合县级民政部门现有机构与人力资源,将救济保障科与低保科合署办公,成立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充实工作人员并落实编制。通过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撑,搭建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一体化的社会救助网络,建立健全资源信息库、给付应用平台,及时、准确、动态掌握城乡各类困难群众信息,真正实现资源共享、救助规范、数据一致,提升社会救助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发展非营利组织,多渠道融资

发展非营利组织可以调动社会力量与资源,弥补政府财力的不足,也能够满足多样化的社会救助服务需求,更好地帮助弱势群体,成为反贫困的中坚力量。同时提倡非营利组织立足于村(居委会),以便深入基层、贴近民众,通过一种平等、互动且以参与者为中心的工作方式,使其能够与救助对象迅速建立起相互信赖的关系,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案化的社会救助。从理论上讲,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支出,但是,针对目前甘肃社会救助对象逐年增加和资金筹措不足的现状,应该走一条以政府救助为主、民间救助为辅的官民结合之路。在继续保持政府财政投入稳步增加的前提下,充分发掘社会力量,调动民间积极性,成立社会救助基金,建立有效的造血机制,使其成为可供长期依靠的金融手段,还可以考虑减持国有资本、发行政府永久性债券、开征特别税等途径扩大资金来源。

结论

社会救助可以为贫困对象提供最低层次保障,然而欠发达地区政府财力有限,专业人才缺乏,现实困境为制度变迁提供了空间和土壤,治理视域倡导多元主体平等参与,有利于增进贫困者的公民权利,提高救助对象的瞄准精度,改善社会救助绩效。

参考文献:

1.高峰,韩学平.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法律制度的思考[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13(3)

2.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3.陈佳贵,王延中等.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