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养老金替代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工资收入水平;人口结构
一、养老金替代率的概念及其合理水平
养老金替代率(R),是衡量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从社会角度来讲,养老保险金替代率是指一定地区当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平均水平(P)与该地区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W)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为:R=P/W。但是,为了更精确地反映养老保险保障程度,应当对养老金替代率的分母计算因子W进行修正。养老金替代率的分子计算因子P是退休人员每年所得的纯粹收入,既不需要扣除三险(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一金(住房公积金)费用,也不用缴纳所得税,真实地反映了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而其分母计算因子W并不是纯粹性收入,需要缴纳三险一金和一定的工资所得税,并不能准确真实地反映在职职工的生活水平。因此,本文采用去除三险一金的纯收入工资(W1)来计算个人养老金替代率。经过修正后的养老金替代率的计算公式为:R=P/W1。
那么合理的养老金替代率应该在什么水平呢?这既可以从社会角度总体分析养老金替代率,也应该根据不同收入群体,以群体或个人角度来分析养老金替代率。从个体角度分析,我们将养老金替代率从家庭结构角度分析,以三口之家为例。如果是双职工带一个小孩,所获工资性纯收入全部用于三人生活,那么可以简单的认为每口人的生活消费比例为家庭总收入的67%。退休后子女已经工作,所以其退休后用于个人生活的收入为在职时的纯收入的67%即可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即其养老金替代率应为67%;如果是单职工的三口之家,所获工资性纯收入全部用于三人生活,那么可以简单地认为每口人的生活消费比例为家庭总收入的33.3%。退休后单职工要负担两人的生活,所以要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其养老金替代率仍应为仍为67%。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的养老金替代率
根据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做了相应的改革。具体的计发方式总结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年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年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的计发年数
(一)不同收入群体的养老金替代率
在职职工甲2007年时25岁,其工资为当地平均工资,60岁退休,假设:今后35年当地平均工资名义增长率8%;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4%;按该省平均余命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年计发额。
以上海数据为例,2007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310元,平均预期寿命为81岁。通过计算,甲在2041年(退休前一年)年平均工资为675060元,2042年(退休年)的平均工资为729064.8元,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达1068967元。因此: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年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675060+675060)÷2×35%=236271.17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年数
=1068967÷(81-60)=50903.21元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36271+50903=287174元
去除三险一金的退休年工资(W1)=729064.8×82%=597833元
养老金替代率(R)=P/W1=287174÷597833=48%
甲退休后的个人养老金替代率为48%,和本文前面所讲的能够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67%的工资替代率还有将近20%的空间。假设在岗职工乙、丙、丁的工资分别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50%、200%、300%,在其他假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根据类似的计算可得:乙的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为41%,丙为38%,丁只有35%。可见在职时收入水平越高,退休时从社会养老保险获得的养老金越显不足,因此也可以推出高收入人群对商业养老保险有着更大的需求。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制度下的养老金替代率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也适时的调整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各省市颁布的基本养老规定中,都强调“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下面我们仍以上海的数据为例,分析若干可能的“调整制度”带来的后果。
第一种“调整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保管理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增值部分用以增发养老金。
同理可知基础养老金部分每年以(1+i)的比例增加。所以第二年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
第一年个人账户养老金×(1+i)+第一年基础养老金×(1+i)
=(第一年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一年基础养老金)×(1+i)
=287174×1.04=298661元
由于与甲持相同工资水平的在职职工在甲退休第二年的工资为675060×1.082=787391元,扣除三险一金后为645660元,从而甲退休第二年个人养老金替代率为46%。按照同样的办法,可以计算甲退休第三年、第四年…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并发现它们逐年下降,如果甲能够活到80岁,那时他的养老金替代率只有23%。
三、社会人口结构变化和预期寿命延长下的养老金替代率
目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主要来源仍然是社会统筹部分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因此可以说,中国当前的养老金体系仍以现收现付制为主。从国际经验看,这种体制的重要条件在于合理的人口结构,也就是说,中国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之比不能过低,否则将会严重影响这种制度应有的效果。全国1990-2005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人数以及两者之间的比例如表1所示:
可以看出,我国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与退休人员之比,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5:1下降到2005年的3:1,而且根据中国人口年龄结构统计数据预测,中国劳动年龄人口将在2013-2015年达到峰值,之后就会出现劳动力短缺的现象,我们有理由推测这一比例还将继续下降。这种比例的下降势必会使基础养老金的支付产生巨大的压力,从而进一步使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下降。
四、结束语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通过养老金替代率具体数据看出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程度无论对于高收入人群还是中等收入人群都是十分有限的,即使国家适时的调整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在未来养老保障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缺口问题。因此政府提出要发展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商业保险补充进来,与社保共担养老重担。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2、福灵.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研究[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关键词]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政策建议
一、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进程及政策演变
在我国,全国性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最早始于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对个体劳动者的政策“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10号)进一步提出了要“明确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重点和有关政策”,在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政策方面,该通知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并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也有所提及。
虽然上述的《决定》和《通知》已经下发,但在实际工作中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实施。为加快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再就业的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参保办法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操作。在此精神指导下,全国各地制定了一些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政策,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覆盖对象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为主;二是给予一定的所谓优惠政策,即低费率;三是缴费基数可以选择,缴费方式灵活多样并允许补缴,在管理上提供便利;四是待遇计发办法基本与正规就业参保人员保持一致。
2005年12月,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统一了各地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该《决定》指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还提出了对缴费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地方可根据当地情况,对其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2011年7月,我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覆盖面低,断保率高
根据劳动保障部课题组2005年公布的数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低于30%。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更能说明问题,2007年末我国城镇就业人员为29350万人(不含农民工),而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在职参保人员只有13337万人(不含农民工),仅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29350万人的39.14%。(1)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2007年底,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主的非企业就业人员参保率仅为10.43%,并且在国务院38号文件统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提高缴费标准后, 2006-2007年连续两年,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主体的非企业参保人员总数出现负增长,参保人数不增反降,可见断保现象已经比较严重。
(二)“逆选择”问题突出,参保人员年龄结构偏大
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者,退休时即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这一规定导致了参保的“逆选择”问题突出。灵活就业人群当中的许多人认为退休离自己还很遥远,不如趁年轻积累一部分收入,待退休前15年开始参保也不迟。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断保后不立即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等临近退休前几年再重新开始缴费,以补足15年的缴费年限。这样就导致了灵活就业人员起始参保时的年龄偏大,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年龄结构偏大,增加了现有基金的运行风险。
(三)缴费水平偏高
从相对比较的角度来看,如果按自身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对缴费比例要高于20%。例如,2002年和2005年我国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年收入分别为12373元和18200元,(2)如果以此为基数,按20%计算,那么2002年和2005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均年缴费额分别是2475元和3640元。而根据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2002年城镇居民生活调查数据和劳动社会保障部课题组2005年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问卷调查所显示的收入水平来看,2002年和2005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分别为765.79元/月和约1000元/月(3),则年平均收入水平分别为9189元和12000元,那么2475元和3640元就分别占到灵活就业人员2002年和2005年实际年收入的27%和30%,不但远远高于正规就业人员8%的个人缴费比例,而且甚至高于正规就业人员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28%的总和。
(四)参保单位存在“搭便车”现象
“搭便车”是指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过程中,部分参保单位为了减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并减轻申报办理的工作量,要求职工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去缴纳保险费,然后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票据回单位报销的现象。许多个体业主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出于对眼前利益的考虑,采取“搭便车”的手段为雇佣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完善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国有小微企业;新增扩面参保;业务经办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9-0016-04
2004年初,国家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化国有小微企业体制改革和新型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模式发展创新中提出要“加快转型发展国有小微企业社保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当前,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扩面参保和社保基金风险性管理总体上还趋于较为传统的体制。要持续高效地助推国有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参保制度转换,必须着力解决一系列影响国有小微企业扩面参保创新体制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内在实质性风险,为国有小微企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参保的机制发展创新创造有利的发展空间和创新思维。
一、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参保的现状
当前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收体系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原始业务经办体系,城镇参保人数占应参保总人数的35%。在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现有扩面征收体制发展模式中,国有小微企业占所有参保类型企业的举足轻重地位。现行社保业务经办机制又是社保政策制度求破和扩面征收管理层次转轨最为关键性和突出性的业务管理创新发展时代,因而扩大城镇国有小微企业扩面征收的覆盖范围和管理层次客观抗风险能力是现有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制度转型重大机遇发展期,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创新和离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改革模式上的管理职能优化组合,使社保参保对象得以真正体会到社保的广泛共济功能调节性措施的有效执行带来客观管理层次提升,也能体现出社保业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档次提升,促使社保参保对象和参保者权益及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遭受由于社保业务经办人员主观经办行为操作失误造成的客观管理损失,因此,提升社保业务经办管理档次和强化社保业务经办人员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在现有的社保业务经办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创新型社保业务经办体系和扩面参保缴费模式的管理运行渠道,主要依赖于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自行制定的社保业务政策法规,完善必要社保业务操作内控制度和渐进式业务发展模式操作流程来维持社保业务省级统筹业务经办体系运营,而真正意义上社保业务经办扩面管理层次,形式上并没有在社保实际业务经办管理体系中体现出所占重要地位和主体发展趋势。导致了在社保业务经办水平极为低下的管理欠发达地方,由于没有健全的社保业务经办管理层次和扩面参保缴费体系,造成了社保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模式所涉足内容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自1996年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建立了国家统一的社保业务经办制度以来,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存在国有小微企业社保业务经办管理层次长期处于封闭和发展不健全的状况。
1992—2002年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从500万元上升到3 600万元,到2003年止,人均参保缴费已达到1 796元。1993—2004年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率一直居高不下,整体发放基本养老金发放率高达 93.7 %,远远高于应参保缴费企业的扩面征收临界点 79.8 %。在这种情况下,为进一步促使社保省级统筹扩面征缴模式的发展创新,各级社保业务经办从2004年开始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创新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计发办法信息化管理制度政策,强调国有小微企业规范性扩面参保和提升业务经办管理档次的重要性和迫切必要性。现在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国有小微企业的扩面征缴模式创新发展态势非常严峻,已经到了非进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扩面征缴管理提升档次和加速社保政策配套订立步伐时不可待的地步。
二、当前国有小微企业新增扩面参保体系中业务经办流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保证,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及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赴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考察学习,现将考察学习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乡镇工业园区的兴建,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许多农民失去土地进入城市,由于原有的农村征用土地办法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造成不少农民失去土地后致贫,引发大量矛盾。苏州、嘉兴及昆山、张家港四地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建立用“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来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按征用土地的性质实行“三六九”办法逐年对农民实行补偿,即口粮地每亩补偿900元,自留地每亩600元,责任地每亩300元的标准补偿给农民,每年每亩补偿100元给村级组织,对农民不再进行就业安置;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来从根本上解决后顾之忧。
(二)张家港的主要做法:
以地域划分来进行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安置,主要两种做法:一是在集镇范围内对被征地人员的保障安置按年龄段进行,所需费用在征地费中统一支付。对未成年人(低于16周岁),按人均5000元付给安置费;对剩余劳动力(男为16周岁至40周岁,女为16周岁至30周岁)按人均1万元付给安置费,其中男40周岁至45周岁,女30周岁至35周岁之间增加5000元医疗费投入社保,每月发20元医疗费给本人;对保养人员(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按人均3万元标准投保在社保局专户存储,60周岁之前按月享受180元/月,60周岁之后按月享受160元/月直至死亡。二是在偏僻乡镇实行逐年补偿的办法,由农民与镇政府签订协议,按每年不低于800元/亩的作为土地的收益付给农民。
(三)苏州、嘉兴的主要做法:
苏州的做法与嘉兴一致,主要是针对被征地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措施。具体为:一是在征地时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统筹费,从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金,目前为每月398元;二是在征地时男 45—60周岁、女 35—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 年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发放养老金,退休前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包干费(每月为160+20元的医疗保险费);三是在征地时男16—45周岁、女16—3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按其在农村劳动年限(16周岁起算)每满一年缴一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最高不超过15年,并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费8000元,由本人自谋职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自去年以来,苏州全市上下把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要前提来抓,并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一致好评。考察学习中我们发现苏州在全市上下形成全面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势头,初步形成自身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全市形成城乡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建立以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一致的保险模式,以“低水平、广覆盖、有保障”为目标,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的保险格局。
二是建立了财政补贴及老年农民的社会养老制度。首先,对所有老年农民不需要缴纳一分钱,无门槛进入养老,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0元,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领取等基础养老金130元。大年龄农民(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不需要补缴,从现在起只要每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养老年龄就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其次,实行市、镇两级财政补贴,对纯农民实行市、镇两级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制度;第三,充分体现广覆盖,对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农民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并把城镇未参加保险且无收入的居民也纳人享受基础养老金范围。
三是建立城乡“捆绑式”的养老保险方式。为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通过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捆绑式”操作,即家庭人员全部参保,老人才能直接享受养老的模式,促进了全社会人员积极参保的意识,形成了农保与社保相互促进、相互联动的可喜局面。
(二)张家港的主要做法:
今年初张家港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改革,把所有的乡镇企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并设置二年半的过渡期,同时对有土地的农民实行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小统筹大帐户”的模式,即农民及政府的补助90%进入个人帐户,10%进入统筹帐户,缴费比例及基数参照上年农民纯收入来确定,并对年龄较大的农民(对男年满45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至55周岁从事农业劳动)进行补助,个人与各级财政各承担50%,养老金的待遇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20计发,随着经济状况条件逐步改善,逐步提高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
(三)苏州的主要做法:
今年,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苏州各辖市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规范,在全市形成相对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框架,其重点是:一是形成全市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框架,全市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方法都向全市统一;二是建立了一个体系的养老保险制度,全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原则上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上一年平均月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比例与当地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相一致,今后随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三是建立了纯农业劳动者的筹资机制。为鼓励农村劳动者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对未进入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及被征地农民实行市、镇两级补助的办法;四是建立低水平的老年农村居民的补贴制度,来进一步转变农村居民的养老观念。
三、考察学习后的几点启示
一是当地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极为重视。通过对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四地考察学习,各地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视程度已经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当地市委市政府不仅把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向社会公开承诺,而且还从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在建立纯农业劳动者的财政补贴制度的同时,还给老年农村居民发放养老金。以昆山为例,2002年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为8100万元,用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中对农民的补贴及发放老年居民的养老金为6000万元。
二是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了新的认识。考察学习中,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四地的有关负责同志在介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时时流露着对农民的负责之心、关怀之情溢于言表,普遍认为建国以来,广大的农民为工业化的发展及城市化的建设作出巨大的牺牲,现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把原来农民作出的贡献用社会保障的方法来补偿农民,并不是对农民的福利、恩赐,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工业反哺农业的必然要求,更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体现,也是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保证。
三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首先是农民的收入水平得到了提高。以昆山为例,实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农民人均收入增加近300元,增收超过5%;其次是提高了社会文明程度。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推行过程中,许多农民怀着既为自己上保险,又给父母尽孝心的想法参加养老保险,提高了广大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识的同时,又促进了家庭和睦;第三是加快了农村城市化进程。让农民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农民解决失去土地后养老的后顾之忧,让农民从千百年来传统的养儿防老转变到参加养老保险防老的观念上来,不仅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而且还有利于农村城市化进程。
四是对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借鉴作用。无论从人均GDP,还是财政收入来看,我市与苏州还有较大差距,但与嘉兴相比应该是差不多,而且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市属于经济发达地区,2002年我市已达到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即农业在GDP中的比重逐年下降,2002年农业占GDP总量的6.5%,农村人口老龄化率为12%,人均GDP接近2700美元,已超过西方国家普遍建立农村保障制度的基本经济条件。
在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昆山的征地初始成本最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成本逐步在增加,必须依靠强有力的财政来支撑,一旦财政出现变化就会有风险,昆山的做法实质是政府租用土地;嘉兴的征地成本初始成本最高,用于每亩地约为4.2万元,但因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水平较高(人均约398元/月),体现了政府的社会责任,社会矛盾较少。苏州、张家港与嘉兴相类似,但保障水平较嘉兴低。因而,我市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可以借鉴嘉兴的做法,但标准可以降低。
在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苏州主要是制订全市的农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政策为全市作指导,实际操作主要是昆山、张家港,两地做法上又有不同,昆山是建立全覆盖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一致保险模式,只要未参加保险的全部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市、镇两级财政给予60%的补助,个只需缴纳40%的费用,同时对老年农村居民发放100-130元的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农民的补偿,优点是方便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体现社会共济与个人责任相结合,并且形成一定的增长机制,有利于农村城市化进程,有利于最终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而张家港的农民养老保险还是采用纯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但也对老年农民的进行财政补助,个人与财政各承担一半的保险费,优点体现个人责任,但缺乏社会共济,没有正常的增长机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比较困难,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借鉴昆山的做法,但标准可以降低。
四、对我市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为我们经济发达地区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特别苏州、嘉兴等先进发达地区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的做法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们要借鉴周边发达地区在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好的做法,适应农村城市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加快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形成既能适应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又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体而言,在实际政策制订中必须要坚持以几个原则:
一是分类实施与全民保障相结合。要逐步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对农村进行合理定位,将农村各类企业全部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为纯农民及被征地农民建立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在制订标准时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起来考虑,鼓励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二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要考虑农村现有的实际保障水平与城镇还有差距的客观实际,在制订政策时应有所考虑,同时要考虑保障水平应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过分偏低会影响广大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而过分偏高又会给地方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同时应逐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来增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抗风险能力,提前防范风险。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时可以考虑设立征地调剂金,将每年土地出让金的收益部分的10%左右充实安置费专户,用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在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是按辖市区为单位开展,市级财政是没有投入的,可以考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的3%-5%来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辖市区开展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还能增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摘 要 怎样使企业内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切落实、达到完善,是社会当前所要面临的最主要课题,是我国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福利的基本保障。因此下文将主要ξ夜国有企业内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与完善对策进行分析,以供我国相关企业作为参考,完善自身内部的保险体系。
关键词 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相关制度
尽管我国多数企业都根据《社会保险法》这项基础法规建立起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框架,使得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覆盖范围更广,在保险待遇以及基金收支规模等方面的改善也很明显,但由于各地的制度政策有一定差别,制度存在碎片化现象,无法完全达到协调。所以应尽快研究并制定出最合理且统一的养老保险相关条款与制度,进而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质和特点
社会保险最早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社会。这一时期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确实解决了这一时期工业劳动者在安全、健康以及养老等多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总体来说是工业化现象的产物。而后许多工业国家在了解了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后,也相继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保险制度,并确保了其在社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当前的保险体系中,社会保险主要是以社会劳动者为对象而展开的,其制度体系当中主要包含了生育、医疗、失业、工伤、养老等多项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必要部分,是国家政府根据相关法规建立起来并强制实施的举措。在这样的体制之下,劳动者与其任职的企业都需要依据相关法条规章定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劳动者到达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相关保险企业会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定期给付养老保险金,为劳动者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除此之外退休后的职工并没有其他的生活资金来源。所以就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当中最为重要的构成部分,对职工退休后的晚年生活有着保障作用,对于社会的稳定性也有着决定性影响。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措施
(一)完善政府管理体制,强调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策部分
在社会保险的基础运作体系当中,市场运营方式是存在的,市场化的保险机构也是始终存在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整体国情来看,目前我国的国有保险机构依然是社保体系的最主要实施者(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可见市场化保险机构对于我国最基础的保险是不具备实施权限的,只有其他类别的保险才属于其可实施的范围内。所以在我国的基础社保制度中,还是应当更注重以政府的保险资金为基础。针对整体的GDP来说,虽然我国目前的整体财政收入并未达到最理想,但随着市场经济持续不断的发展,以及财政分配体制的持续改进与完善,国家整体财政能力也会得到进一步强化,这样一来对于基础社会保险的资助能力也会越来越强。
(二)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财政补助体系,减少隐性债务
为了建立起更加完善健全的养老保障财政补助体系,减少隐性债务,相关部门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要点出发。其一是对整体财政支出结构的完善与改革。应当先从整体的财政支出资金中预支出一部分,用以弥补因支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而产生的隐形负债。其二是要将保险体系与新时期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相结合,促进保险体系的先进性,并将国有资产中一部分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转化,转变为可用资金。其三是要对部分获取法规认可的保险相关债券及彩票进行发行,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体系的不断充实。
(三)建立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的财政管理体系,投入充足养老资金
为了确保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际实施水平及工作效率,亦是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使用合法性与安全度的进一步提升,我国保险相关部门应当着重将企业内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纳入政府基础的预算管理环节当中。即是说要落实确保企业内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更加规范的政府财政预算管理措施。
(四)征收社会保障相关税款
就当前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来分析,目前我国显然已经具备了征收社会保障相关税款的基础条件。改革开发不断推进,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我国总体经济实力已经日渐强大,随着国内民众个人收入的不断攀升,大部分民众的纳税意识也日渐明确,对于税收有了更明确的认知,此外税款征收体系也更加完善,这些改革都充分证明我国已经完全具备了征收社会基础保障税款的硬性条件,也具备征收社会保障税款的必要性,应确切实施。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体系是为民众生活提供的最基本保障,近年来也正在不断趋向完善,特别是针对企业职工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更是关乎着国内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所以相关部门都应当更谨慎的去进行规划,并投入更多关注与更多资金,确保保险体系的逐渐完善,才能让养老保险作用进一步发挥出来,让国内企业职工的晚年生活真正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 谢增毅.我国企业内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现状及其完善[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5(02):6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