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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养老保险 三支柱 企业年金 商业保险
目前随着中国老年人口不断增加,如何建立一个合理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早在1994年,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经济增长》报告中提出“三支柱”模式的养老保障体系,来应对全球日趋严重的老龄化危机。而当前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和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在现实际运行中存在问题。企业年金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的发站内明显滞后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社会养老保险又存在着“三轨并存”,难以真正体现互助互济的原则。
一、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理论
世界银行1994年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经济增长》报告中提出“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以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危机。“三支柱”体系中第一支柱是公共支柱,主要由政府主导强制实施,要求覆盖全体公民,主要作用于缓解老年人贫困问题,主要采用现收现付制的方式,体现了互助互济的原则。第二支柱是企业补充型养老保险,采用个人账户储蓄积累,养老基金一般采取市场化运营,体现养老保险的储蓄功能。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一般由个人自愿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人们把钱存进养老保险储蓄账户,以便获得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这三大支柱分别承担了不同的作用,共同完成了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储蓄和保险的三大功能而且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的责任划分清晰,三方共同作用,满足各个层次人群的养老需求。
二、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1.社会养老保险“三轨并存”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存在“三轨并存”的现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存。从筹资方式上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企业、个人共同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个部分组成,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从待遇水平上看,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最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次之,最后是城乡居民养老金。这种“三轨并存”现象明显有悖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初衷。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具有强制性;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个人账户积累养老金,缺乏统筹互济性。所以也无法被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畴。
2.企业年金发展缓慢
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经历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企业年金试点阶段和企业年金阶段。早在1991年,我国就确定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2000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继出台,相关运作和管理规章与制度也相继颁布。虽然制度条件已经具备,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速度缓慢。截止2010年,企业年金基金总资产约为3000亿元,与此前业内预计企业年金规模突破一万亿相差甚远。 而且许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都是电力、通讯、石油、天然气等垄断行业,其他行业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数量较少。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缓慢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并不是强制实施,而是企业自愿实行。另外,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已经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如果建立企业年金,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经济压力,中小企业也就失去了继续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发展滞后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6年中国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626亿元,占GDP比重不足0.5%,人均保费不到50元而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相关费用占GDP的10%以上,人均保费超过5000美元。 除了人均持有商业人寿保险数量少之外,导致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政府的政策优惠和税收支持,无法激励企业与个人参与到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中去。此外,由于目前商业保险市场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地监管机制,也是阻碍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三、建立中国养老保障三支柱
1.建立基本养老金制度
基本养老金制度作为三支柱中的第一支柱,应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再分配为目标。董克用等人提出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统筹部分改造为基本养老金制度。在计发方式上,可以参考美国养老保险第一支柱―老年,遗嘱和伤残保险(OASDI)计划的养老金计发方式。以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划分多个档次,分别计算养老金。如果参保者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水平低,国家补贴的比例就越高;如果参保者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水平较高,国家补贴的比例就小。 这样既可以避免由区域经济差异造成的养老金收益区域差异,也较好的实现了社会再分配,维护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平性。
2.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必须建立起强制性的企业年金制度。要通过立法建立强制性的企业年金制度。虽然各个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方式各有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强制性、自愿性和准强制性三种类型,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企业年金的运行状况和企业年金要实行的目标来看,强制性的企业年金制度最符合中国国情。首先,中国目前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外资企业众多,企业承载着绝大部分的劳动力。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也就保障了一大部分年轻劳动力未来养老问题。其次,目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出现严重的“供过于求”的现象,这就更加需要政府利用法律手段强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保障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上文已经提到,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改造成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那么剩余的个人账户部分可以改造成企业年金制度中的个人积累账户。具体的企业年金制度要根据企业运营状况,雇主和雇员共同确定相应的缴费比例和领取办法。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提高养老金收益率,抵御通货膨胀风险,也避免现阶段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问题。
3.发展商业保险
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在其他发达国家已经发展的比较繁荣,但是在国内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还是比较滞后。不仅在相关保险产品种类上比较单一,而且相关的经办机构和基金公司发展还不成熟。所以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必须在创造一个良好的保险市场投资环境的前提下,激励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在国内发展产品市场,提供更加丰富的养老保险产品。同时,还要注意市场监管,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文和规范保险市场,预防市场失灵,防止出现养老金贬值的问题。在这点上,可以向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发展比较完善的智利借鉴经验。政府严格审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只有通过审批的公司才可以参与养老保险金运营的市场竞争。同时政府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不仅对基金管理公司可持有的各类资产进行限额,而且如果一旦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了公司的收益率低于该行业平均收益的2%的现象,政府马上要求该公司用自持资产进行补差,保证基金的收益率与其他公司持平,防止投保人养老金损失;另外,政府还要求基金公司将自身账务与其管理的养老基金账户严格分开,即使基金公司自身运行出现资不抵债的问题,也不会影响养老金账户,更加安全的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
从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来看,这种构建“三支柱”养老保障做法不仅有利于消除现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小,个人账户空账等现实问题,还可以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总之,在中国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是切实可行的。
参考文献:
[1]缪艳娟.《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构》.《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1月第16卷第1期
关键词:中国养老;养老产业;商业养老保险
退休、养老听起来似乎离我们的生活非常遥远,但事实上,每个人都有退休的那一天,都有老去的那一刻,我们都希望退休后保持一个较高的生活水平。“预计2020年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多地养老金收不抵支,缺口高达679亿”,层出不穷的此类新闻也让我们感到养老问题似乎日趋严峻。是的,没有远虑必有近忧,还是让我们未雨绸缪及早进行养老规划吧!
一、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结构是世界银行1994年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经济增长》报告中提出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对于解决养老问题是一个较为成熟的方案设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在一个居主导地位的公共支柱下将三个功能结合起来的。我国也探索建立了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下面对此做简单介绍。第一支柱是从20世纪80年代建立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具有强制性,主要体现社会公平。第二支柱是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年金制度。很多企业根据自身能力已经为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资金多实行完全积累制,成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部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被称之为“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的储蓄及自愿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为希望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的人提供更多保护。分析可知,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保险体现社会公平。第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商业养老保险,体现效率和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这三大支柱有机的将社会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社会保障责任和个人保障责任结合起来,共同完成养老保险的三大功能——收入再分配、储蓄和保险。
二、商业养老保险的分类
我国第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已经逐步建立起来,但其发展较之基本养老保险仍然滞后。尤其是商业养老保险,受到国人对于保险行业的固有偏见,2015年底,中国人均寿险保单数不足1张,而同期的美国人均有5张,日本有6.5张。可以说中国的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而就我们个人来看,能够自我主导的、有可能未雨绸缪提高将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的正是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然而市面上各有特点的保险公司、错综复杂的商业养老保险品种常常让我们感到困惑甚至止步不前,“买哪种商业养老保险最合适?”是每个投保人心中的疑惑。下面我们就揭开众多商业养老保险的“面纱”,看看其真实面目。商业养老保险按其保险功能分类,可以分为传统型养老保险、分红型养老保险、投资连结型养老保险和万能险养老保险。1.传统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确定的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约定相应的额度领取,通常来说,其预定利率是确定的,一般在2.0%-2.4%,回报固定,风险低,但很难抵御通货膨胀的影响。适合人群:比较保守,年龄偏大的投资人。2.分红型养老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经营成果的一部分每隔一定时期以一定的方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此类产品通常有保底的预定利率,但这个利率比传统养老险稍低,一般只有1.5%-2.0%。分红险除固定的最低回报外,每年还有不确定的红利获得。适合人群:既要保障养老金最低收益,又不甘于坐看风云者。3.万能型养老保险。灵活性较强,投保人交纳的保费在扣除部分初始费用和保障成本后,进入个人投资账户。投资账户设有保底收益,目前一般在1.75%-2.5%。万能险的特点是下有保底利率,上不封顶,按月结算,复利增长,可有效抵御银行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影响。适合人群:理性投资理财者,坚持长期投资,自制能力强。4.投资连结型养老保险。是一种长期投资产品,设有不同风险类型的账户,与不同投资品种的收益挂钩。此类产品不设保底收益率,保险公司只是收取账户管理费,盈亏全部由客户自负。如果坚持长线投资,有可能收益很高。但如果受不了短期波动而盲目调整,有可能损失较大。适合人群:年轻人,风险承受能力强,以投资为主要目的,兼顾养老。
三、思考与建议
老年,是人生中最漫长、也最无奈的一段生命,你也许能幸运地躲过战争、车祸、火灾等意外,但是年老却是我们每个人注定躲不过去的问题,2006年新寿险生命表显示:人的寿命延长了,男性平均寿命为79.7岁,女性平均寿命为83.7岁,目前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1.43亿,占总人口的11%,而且伴随着老龄化的是工业化和现代化,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的国家。当时间变得漫长的时候,生命也就成了一种折磨,因为老年意味着财富越来越少,健康越来越差,那如何度过一个幸福快乐有尊严的晚年呢?
多层次的养老规划
人们的养老保障应该有三部分组成:首先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大约占养老金总数的30%,其次是企业为员工准备的养老的企业年金,比例也为30%,第三是个人为养老准备资金,包括保险、基金、股票、银行储蓄、债券、房产、收藏品等,大约占养老金总数的40%;其中商业养老保险占主要部分。目前国际上三种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完全基金制(智利、新加坡):不设统筹账户,只设个人账户,职工和企业缴纳,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进行投资管理,这种办法的缺点是抗风险能力较弱。
现收现付制(美国、德国等欧美发达国家):职工和企业缴费全部进入统筹账户,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统一支付,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拨付,这种办法简便好管理,但容易让财政不堪重负,适用于人口少、经济发达的国家。
部分基金制(中国、瑞典):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分别放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付养老金是从两个账户中按比例分配,这种办法会让每个人的养老金有差异。
“缺口”谁来补?
从2006年1月1日起,社会养老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纳的22.5%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不再进入个人账户,这项政策意味着年轻的和收入高的职工受到的影响最大。人们对仅靠社会养老保险维持晚年生活普遍缺乏信心,认为退休后生活水准很可能“大降”,加之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易辰昨日的黄花、通货膨胀负利率时代的到来及意外、疾病、教育等不确定因素使老百姓只能把钱“捂”在银行里,居民储蓄存款已达到16万亿元,这叫“寅积卯粮”。社会养老保险无法给老百姓带来安全感主要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运行,在职职工现在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被支付给已退休无积累的“老人”,在为历史还债;个人账户空帐正以每年1000亿的规模增加,目前已超过8000亿元,养老金缺口更达2。5万亿元。
即使若干年后,能够按时足额兑付,但养老金数额与在职时也相差甚远,据估算,一个目前拿5000月薪的职工,缴纳社会养老金15年后,退休时能够拿到的养老金每月只有区区的1000元左右。
社保基金的管理、运作没有实行市场化运作,贪污、挪用频出,在空帐规模不断猛增的情况下,社会养老金的安全性、投资运营风险受到质疑也就不足为怪了!
而企业年金在中国正处在萌芽阶段,运作复杂,在企业有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必须通过托管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多方合作完成,况且国家税收政策尚未配套,同时企业会订立苛刻的附加条款,所以员工最终拿多少还是未知数。
商业养老保险成热点
个人资金为养老准备资金首先考虑的因素是安全,因为是保命钱,其次是保值,免受通货膨胀侵蚀之苦,再其次才是增值收益。在现今的历史条件下,商业养老保险理应成为热点,因为商业养老保险不仅具有无风险、强制储蓄以及能够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如罹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事故等)的特点,而且投保人的寿命越长,所能领取的养老金数量越多,这对平均寿命越来越长的现代人更是难以缺少的,与人的寿命相联系兼具保障,这又是其他投资工具所不具备的。
随着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改变,人们开始关注自己的养老规划,到保险公司咨询养老保险的电话铃声连续不断,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规模也在不断攀升,人们把存在银行里的保命钱挪到了更能解除养老困境的寿险公司,寿险公司推出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类型很多,有纯养老型的、分红保障型的、有保底收益率的投资万能型、无保底收益率的投资连结型的,个别产品带祝寿金、间隔返还等。
2005年之前的商业养老保险基本上是纯养老型的,是固定利率的养老保险产品,主要是受到了保监会规定的年预定利率不超过2.5%的限制,今年,寿险公司对养老保险产品作了修改,加入了分红或万能险的投资功能,将固定利率转变为浮动利率,实际分红和结算利率将视寿险公司的经营水平而定,不受2.5%的限制,不仅可以抵御通货膨胀,并有可观的长期投资复利收益,满足了人们对养老规划的需求,受到追捧自然不足为奇!
投资商业养老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把握额度。投资商业养老保险所获得补充养老金占未来所需养老金数量的25%-40%为宜。
注重保障功能。将投资收益和人身、重大疾病保障搭配设计,这样既不会因为意外和疾病的发生减少退休时养老金的水平,又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抵免保险保障消费的支出,称为“对冲式保险”。
注重保值,购买有保底收益率的投资万能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关键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资格条件
在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如何使这些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使其能够安居乐业,这就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养老保险。所谓养老保险,也叫老年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共同特征,此处的养老保险就是一种社会保险,因此,也要通过国家立法,依法强制实施。当然,商业保险中也有关于养老的保险条款,但它属于自愿保险,是否愿意投保以及投保多少,均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自愿所为,不受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限制,与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是两个概念。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已实行社会养老保险,这些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税),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并规定了养老保险的待遇项目、享受条件及给付标准。
第二,养老保险的基本对象是劳动者,即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当然,也有少数国家在普遍养老金制度中包括非雇佣者,其前提条件是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社会劳动岗位后,才开始发挥其作用。养老对于在职的劳动者而言,只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规定退休以后,才能享受养老的现实权利。这一点也与普通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不尽相同,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可以约定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这种约定通过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和投保人的意愿而定。例如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条款中,在投保时便可以约定从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从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四,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退出社会劳动后的劳动者提供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以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是法定的,其物质基础来源于养老保险基金,其最后责任人是国家,可见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五,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化和社会化服务管理。基金化和服务化管理的社会化,是社会保险最根本的特征。该特征在养老保险方面体现得最为充分。养老保险基金在社会保险基金中所占份额最大,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是社会保险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基础。
养老保险在保障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养老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劳动后的基本生活,保护了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规定一系列的诸如享受条件、待遇标准及支付办法等制度。保障功能是养老保险制度固有的基本功能,养老保险制度其他作用的发挥都要以此为基础。其次,养老保险促进了经济发展,这是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激励机制来实现的。通过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与工作业绩挂钩的办法,尤其是与就业关联的养老金直接取决于缴费标准,缴费年限及工作年限。这样,对于那些长期勤奋工作、对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劳动者,退休后就可以享受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最后,养老保险制度正是通过内在的社会互济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其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发展的功能,既安定人心,又激励进取精神,从而从整体上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稳定社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既是养老保险立法的根本目的,又是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总体功能。
从法律角度出发,根据其实施的主体与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所谓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组织,强制实施,涉及面较广,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而补充养老保险则是指在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本单位的职工建立的一种追加式的或称辅的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是指从一定的年龄开始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具有储蓄功能,因此,称作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此外,养老保险从理论角度出发,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与发挥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养老保险分为强制储蓄型、自保公助型、国家福利型和国家保障型四大类。强制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叫储金性养老保险,其雏形是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的“职业保险基金”,由国家实行强制储蓄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它通过国家立法强制要求雇员与雇主各自缴纳等额的保险费,共同出资建立特别基金,作为专款分别存入每个雇员的账户,作为雇员的存款;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即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时,连本带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在少数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年金,或者将存款留给其继承人。这类养老保险的理论基础是由雇主和雇员个人承担资金责任,国家对养老保险不承担任何资金责任,其现实基础则是减轻了国家的负担能力。自保公助型的养老保险又称作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它以“国家干预主义”为理论依据,国家承担养老保险一定的资金责任。该理论起源于俾斯麦时期德国的养老保险,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仿效。它强调养老是个人的事,因此,应以自保为主,国家予以一定的资助。国家福利型养老保险起源于英国,其理论依据是“福利经济学”,后被瑞典所发展,是国家借助于财政经济政策,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从而缓解社会矛盾。它把养老保险作为一项福利政策,依法实施,并设有专门的主管法院,监督执行。它还强调享受待遇的普遍性,除普遍养老金发行的对象为所有老人外,退休人员还享受与收入相关的年金,该类型的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责任,养老金的支出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由国家与企业共同负担,个人不缴纳或者只须缴纳少量的养老保险费。而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障学说为理论依据的。该模式首创于原苏联,我国目前也采用该制度,它是由国家宪法把以养老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下来,老有所养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一种社会经济权利,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保证。个人无须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金的支出,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工会可以参与决策与管理。
以上是从法律、理论的不同角度对养老保险所作的分析,从而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享受养老保险的资格与条件。
被保险人的退休年龄、工龄、投保年限,居住期限与公民资格等都可作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与条件,关于退休年龄,多数国家规定了年满60—65岁可以退休。法定的退休年龄低的可达45岁,高的可达70岁。世界上不少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女有5岁的差别,但也有半数之多的国家男女平等,退休年龄一致。把年龄作为享受养老基金的基本条件,这是根据人们有权利获得休息与悠闲生活的原则,同时根据人们进入老年后,许多人自然处于工作能力减退阶段的情况确定的。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给付养老金最为合适呢?如果支付年龄偏低,则保险费用就偏高,而如果支付年龄偏高,则又难以适应人的身体机能变化的状况。况且退休年龄的高低还会对国家人力资源和补充性的私人年金制度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适度的退休年龄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工龄条件,各国之规定也不一致,短的15年,长的40年。至于工龄是否作为领取退休金的必要条件,不同的国家或者是不同的投保职业其情况是不一样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多数以投保年限或缴费年限替代工龄条件;在不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工龄则成为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关于投保年限或者缴费年限,只有少数国家规定只要3年或5年,但多数国家规定要15—20年才能成为合格的年金领取者。关于居住期限和公民资格,一些国家规定必须在本国居住满一定期限或者具有该国公民资格,才能成为年金的领取者。如在新西兰,被保险人须年满65岁,并在最近20年居住在本国的,才能领到养老保险金,在此问题上,国际上一般采取对等原则。
通过以上对劳动者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探讨,我们深切感到养老保险已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各国政府所重视。由于养老保险会受到通货膨胀和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养老保险调整机制,从而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这也必将是一件涉及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 养老保津体系
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公共养老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的,广覆盖(全体就业人员或全体公民)、低水平江资的15%―25%)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通过个人账户管理的,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工资的40% ―50%,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用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在这三个支柱中,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来说是低标准的,仅从字面我们就不难发现“基本”两字已经明确圈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出发点;而第二、第三支柱的水平则视经济增长和个人收人水平而定。从目前国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和趋势来看,均是以企业为载体来推动和发展第二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就要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金筹集模式,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以此来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统帐结合的模式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从理论上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地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但是在实践中,新的养老保险模式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在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建立过程中,国家、企业和个人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把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资金界限模糊地结合在一个框架中,在缺乏养老保险法律对个人帐户保护机制的情况下,个人帐户财产很容易被挪用来弥补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不足。事实上近几年政府确实透支了个人帐户资金用以支付当期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样一来,职工个人帐户就没有形成真正的积累,制度设计时确定的要在老龄化高峰到来前积累部分基金的初衷没有实现。
2.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替代率高,转轨成本过高
目前,全国各类企业都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个人全部缴费和企业缴费的3%计人职工个人帐户。较高的替代率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压力增大,同时也使得职工养老缺乏风险意识,降低了个人自我保障的主观能动性,使得老龄化趋势下社会赌养问题的矛盾突出。
3.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不适应保值、增值的要求
现阶段个人帐户的基金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形成巨大的规模。如何对个人帐户基金进行投资就成为了一个大问题。个人帐户资金原本可以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进人资本市场,得到理想的投资回报,实现保值增值,但在目前的中国的资本市场上,这一要求却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养老基金的运营主要是存银行和买国债,这种方式很难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由此可见,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鉴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建立单一的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所有老年人的养老保险问题是不可能的,必须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体系,补充养老保险必将成为这一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培育和发展我国城镇补充养老保险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它是健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培育和发展城镇补充养老保险
对于绝大多数退休人员而言,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几乎是唯一的生活费用来源。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就要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同时,要加大宜传力度,切实转变企业和职工的观念,使职工明白,基本保险只保基本生活,要想生活得更好,就要依靠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看,企业补充保险有利于密切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如特殊工作岗位(如有毒有害等)人员的特定补充养老保险;获得各类荣誉称号人员的特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科技人员和工人技师的特定补充养老保险等。通过建立这些特殊人员群体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留住和奖励他们。在美国、日本等国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已经成为企业人才竞争,吸引优秀员工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需要大量的人才的支撑,企业通过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为人才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解决养老等后顾之忧,有利于企业稳定队伍,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补充养老保险把大量的即期消费转化为储蓄资金,还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存在着直接融资比例过低、间接融资比例过大,短期资金被长期使用、资产负债不匹配等间题。而补充养老保险的周期长,资金量大,来源稳定,是金融体系中重要的融资渠道,可以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大量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善金融市场的资产负侦结构。同时,养老保险公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必将为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