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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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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管理办法

民营医院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1、提高医疗质量;

2、降低整体医疗费用;

3、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就医环境;

4、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

5、规范民营医院执业行为、加快健康发展步伐。

力争的亮点工作是: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无偿献血工作和加快民营医院健康发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要创新、要抓实;无偿献血工作要保持、要创新;加快民营医院健康发展要投入更多的精力,积极探索,促使其健康稳步发展。

一、提高医疗质量

1、继续贯彻医院管理年和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按照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抓好督导;三级医院试行iso9000认证;开展医院评价的试点工作;按照《菏泽市医院管理年和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考核细则》和《关于在医院管理年暨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中建立院长考核评价制度的通知》开展相应工作;对全市各医院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促使各医疗机构自觉的抓好医疗质量的环节控制,提高整体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抓好《关于开展创建“优质规范护理服务病房”活动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开展较好、取得一定创新经验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取得的经验进行整理,形成规范,全市推广。

3、筹建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使卫生资源共享,统一医疗急救规范,做好医疗急救队伍的技术培训,提高我市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

4、做好全市血液管理工作,加大对无偿献血的宣传,确保临床用血;加强对血液的检测,提高血液质量,降低输血的医源性感染,严防传染病、爱滋病等疾病经血传播的发生。

5、举办药学、医院感染、卫生部“十年百项”和卫生厅“五年百项”卫生科技推广项目等专业培训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各个专业的医疗质量。

二、降低整体医疗费用

按照省、市制定的相关规定完善措施、开展工作,重在制止乱检查、乱收费、高收费等违法违纪的现象,而不是要降低法律授予的收费标准,从而规范收费行为,树立卫生行业形象,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配合纪检监察、规划财务做好违法、违规、违纪收费的监管和查处。

三、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就医环境

1、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创建“优质规范护理服务病房”活动的通知》,在改善服务态度、规范病房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就医流程、推行宾馆式服务的规范服务模式、改善就医环境上制定切合实际的措施,抓好落实。

2、深入开展不设床位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不设床位医疗机构的就医环境。

四、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

1、继续做好“三夏”期间万名医务工作者支农活动,在活动中间注意做好宣传、组织和督导,使“三夏”期间支农活动开展的扎扎实实、确有成效,起到宣传卫生的作用。

2、按照卫生部、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做的扎扎实实,健全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个人档案,按照100分制的要求,把医院的卫生支农与医院院长考核挂钩,把卫生技术人员支农与职称晋升和执业注册挂钩,使之形成长效机制,真正把城市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水平带到广大农村,使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3、探索城市居民就医新模式。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转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试点工作,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下半年全市推广,为下一步实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以上三项措施要抓紧抓实,确保有显著成效,力争在全省各项卫生工作中卓有成效,形成我市的亮点工作之一。

五、规范民营医院执业行为、加快健康发展步伐

起草的《关于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已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待政府下发该意见下发后,我局将陆续出台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民营医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其他工作

1、制定《菏泽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严格执行《菏泽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专家审核制度的通知》。

2、医师护士执业考试、注册、变更注册已成为医政科长年性、琐碎性的工作。为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我局的工作形象,申请成立医师护士注册办公室,加强对注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医师护士注册、变更工作,同时协助医政科做好医师护士考试报名、考务和其他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使医政工作人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于行政工作,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3、根据《山东省执业医师考核暂行办法》、《山东省医院管理协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协会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医师考核机构、医院管理协会和医师协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执业医师考核、医院评价、各项技术培训和临床技术出证等项工作。

4、按照局领导的意见,做好全市优秀医师、护士发动、评选、表彰的相关工作,通过表彰先进、激励先进,向社会宣传卫生。[1] 2011年医政工作要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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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把好医疗广告的初审关,加强对医疗机构宣传的监督管理,对误导人民群众就医的宣传、虚假医疗广告、未经卫生厅批准的违法广告,依法从严处理。

6、做好卫生科技教育的管理。

根据全省卫生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和扶持我市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省级评审的申报工作;建立市卫生局卫生科研管理委员会,做好全市卫生科研项目立项和成果的评审。制定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规划、指导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和年度任期考核工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扩大试点工作,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现在的两个三级医院扩大到二级综合医院;做好360工程卫生技术人员二三期培训工作。   

7、做好征兵查体的组织、协调和查体工作;做好医疗事故的调解、协调和处理工作;做好行风热线、市长热线、人大政协提案的解答、落实和处理工作;做好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提高处理各种矛盾的效率;做好了领导交办的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

2011年医政工作要点相关:

2011年医院工作计划

2011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011年感染科、儿科、中医科党支部计划

11年医院工作计划范文

2011年医院企划部企划工作计划

2011年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2011年医院企划部工作计划

民营医院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现将《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一确定,并应从统一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一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四、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六、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七、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八、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二)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三)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二)项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衔接。

民营医院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摘要:民营医院;目前状况分析;管理策略

我国实行医疗体制改革以来,民营医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民营医院已成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民营医疗机构准入的放开,民营医疗市场出现的新问题也随之增多。了解和把握民营医院执业目前状况及存在的新问题,能够更好加强民营医院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净化医疗服务市场,2005年1月宜昌市卫生局对宜昌市城区8所民营医院进行了检查和考核,现将考查情况分析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资料来源资料来源于宜昌市卫生局2005年1月组织的对城区民营医院的检查和考核,考查内容为摘要:营业范围,执业人员资质、医疗广告、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放射防护、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及医疗质量管理。检查涉及的科室摘要:急诊科、输液室、供给室、口腔科、妇产科、外科、内镜室、放射科及医护质控职能科室。

1.2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卫生气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分析存在的新问题。

2基本情况

城区民营医院8所,均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其中6所为营利性,2所为非营利性;3所为近2年兴办,改制原企业医院3所,由国营医院转变为营利性医院2所;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1所,无病床的1所,30张床位的6所,共抽检148名医生,护理人员139名。

3存在的新问题

3.1人员资质不合格,执业医师注册率低,存在非医师行医现象检查医生148名,共有90名未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占60.81%)其中实习生和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并单独开处方的分别为4名(占2.70%)和5名(占3.38%)。护理人员139名,未注册的11名(占7.91%)。检查放射工作人员24名,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7名(占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29.17%)。

3.2机构超范围执业,非法行医,忽视医患个人防护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办理《放射工作许可证》,擅自超范围开设放射科的医院1所(占机构总数的12.50%),未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的医院3所(占37.50%),未配备受检查防护用品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医院2所(占25.00%)。

3.3擅自开展“义诊”,刊登虚假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义诊”,在报纸和电视台上刊登虚假广告(广告刊登的外地专家或高级职称实际为本地专家或中级职称,夸大疗效),变相宣传性病广告的医院共4所(占50.00%)。

3.4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制度不落实,存在医疗平安隐患部分民营医院口腔科和内镜室无功能分区,诊断、操作、治疗、消毒均在同一室内进行;诊疗室内无空气消毒设施;器械消毒灭菌后不标明消毒灭菌时间,有的残留血污渍;使用中的消毒液不定期更换;未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医护人员操作时不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制度,如不洗手、不戴口罩、帽子等,经综合评定不合格的有6所(占75.00%)。

3.5违规处理医疗废物医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污染环境。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应该按照毁形消毒密闭保存定点回收的程度进行处理,8所民营医院中一次性医疗用品未毁形、消毒或露天存放的有4所(占50.00%);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外运和未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医院污水直接外排的有7所(占87.50%)。

3.6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缺乏医疗质量控制制度7所医院(占87.50%)一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开大处方和做一些和疾病无关的检查或用一些和疾病无关的药物,增加患者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由于人员素质偏低,加之无医疗质量控制制度,本该进行的检查未做,延误诊断和治疗;“三级查房”和“三查七对”流于形式,病历书写不规范,病情描述不准确甚至于涂改病历;护理人员操作不熟练甚至于发生差错。

4目前状况分析

经济利益驱动,准入门槛过低,现行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及法律法规的滞后,监管部门监督不力,是导致当前民营医疗市场混乱的五大主要原因。

4.1经济利益驱动民营医疗机构重视经济效益,轻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忽视医疗平安和医疗质量管理。民营医院多数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些民营医院只强调企业化经营的功利性,忽视医疗机构的社会性,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受利益驱使、背弃医德,对就诊人无病说有病,小病说大病,彼病说此病,做一些和疾病无关的辅助检查,开大处方或用一些无治疗意义的药物(占医院总数的87.50%),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医患个人防护(占25.00%),未经分类、消毒处理随意外排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占87.50%)。依法行医意识淡薄,未经许可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开设利润高、准入严的服务项目(占12.50%)。虚假医疗广告(占50.00%),误导、欺骗患者。聘用医疗技术人员不注册(占60.81%),甚至使用非医师行医(占2.70%)。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制度不规范(占75.00%),无医疗质量监控制度及组织(占87.50%),存在医疗平安隐患,轻易引发医疗纠纷,发生医疗事故。

4.2准入门槛过低民营医疗机构准入门槛过低,登记校验不严,监管力度不够。目前,医院污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后的达标排放在一些地区未被纳入民营医院的准入必备条件。重新登记校验制度不建全,校验中偏重的是机构的从业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资质及机构用房情况,而忽视机构消毒隔离和医疗质量控制制度的落实审验。作为监管部门自身而言,也因为队伍不健全、经费不足以及缺乏长效监督机制等原因而监管乏力,同时,由于卫生、药监、工商、环保等部门缺乏合作,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上述部门虽均拥有对医疗市场监管的权力,但是各管一摊,各行其是。民营医院存在的新问题较多,仅靠一个部门的监管,只能是“按住葫芦又起瓢”,难以治本。就拿医疗广告管理来说,其审批和监督处罚职权分属卫生行政和工商部门,必然存在一定的衔接和配合新问题。另外,缺少和新闻媒体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也不容忽视。

4.3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卫生监督体制不顺,权责不清按照现行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开办民营医院要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注册、物价部门定价、税务部门纳税、药监部门监管等,这就给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带来了更多的难题。而少数民营医院的经营者正是利用这一体制缺陷,钻法律法规的空子。面对出现的新新问题,我国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缺乏卫生监督机关的“组织法”等一系列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配套法规,在目前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中,使得全国卫生监督改革步调不一致,甚至“五花八门”,影响了卫生行政执法的整体形象[1]。现有卫生监督体制不顺,权责不清,主体机构和执行机构形式和实质上的分离,仍然是有权无责、有责的无权,权责的分离和不清必然导致权力的异化和执法效能的低下[2]。

4.4法律法规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滞后于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目前,国家在民营医院、营利性医院的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缺位,缺少配套管理政策。虽然有医院分类管理政策,但没有针对民营医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已经成立的民营医院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这导致民营医院一方面难以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却滋长了部分民营医院不合理医疗服务。并且,现有的法规内容也不健全,一方面无法可依,如摘要:不写病历、不开处方、开大处方和做一些和疾病无关的检查,恶意诊断,民营医院出租、外包科室,雇请医托等无条款规定的法则,医疗广告审批和管理分离,对媒体上以“义诊、讲座、咨询”等方式出现的变相医疗广告也没有做出规定。另一方面有法无罚,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对必须遵守的医疗技术规范做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病历的保存年限和不得买卖、出借转让、冒用病历、处方等[3],《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疗技术人员必须注册变更登记后方可到异地执业,执业助理医师不可以单独执业,但他们对不遵守的却没有罚则。

此外,民营医院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在医疗水平、服务质量、设备条件等方面和公立性医疗机构还有较大差距,大多数民营医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其次,在银行贷款和融资方面存在着种种限制,非公有制医院贷款融资困难大,非公有制医院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于民间或者国际资本,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民营医院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求得生存,这也是产生上述新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大了医疗风险,轻易引发医疗事故,损坏群众利益,而且会影响民营医院自身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5建议和策略

5.1改革现行的医疗管理监督体制,尽快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保证民营医院规范运作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增加对不遵守医疗技术规范不写病历、不开处方、开大处方和做一些和疾病无关的检查,未经注册异地执业和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等情况的罚则,对出租、外包科室、恶意诊断、讲座行医、义诊、医托等,应制定相应的条款及罚则,增加《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义诊、讲座、咨询”等方式出现的变相医疗广告的条款和相应的法律责任[3]。为改变民营医院法制环境新问题,应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尽快出台《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各级各类、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医疗机构纳入《条例》统一管理。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使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从根本上解决新问题,还有赖于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改革现行的医疗监督体制,对外应该将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这样做的好处是法理相通、权责统一,执法高效,利益同体,对内强化各项职能,调整工作重点[2],将医政执法和医疗服务市场监管作为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并强化卫生监督力量,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证,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力度,规范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5.2合理制订规划,建立医疗市场的准入机制应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调查结果,拟定民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通过建立标准的民营医疗市场制度,对现有民营医疗市场进行合理规划,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的准入制度、应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4],依法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要求所有审批民营医疗机构不仅在房屋条件、人员资质、医疗机构名称、医疗设施设备,申办诊疗科目的综合支撑能力和污水污物处理方面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而且在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质量控制制度等方面必须落实,以确保群众就医平安。

5.3加大监管力度,制定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建立预警机制和退出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在当前医疗卫生体制下,加强和规范民营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管理上可参照其他行业管理经验,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依法行医、服务质量、院内感染、消毒隔离、医疗纠纷投诉、采样监测等方面,建立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一方面,发挥卫生行政和卫生监督部门的主导功能,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医疗机构擅自超范围经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无证装备大型医用设备,恶意诊断,刊登虚假广告,雇请医托,违反消毒隔离制度和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加强和药监、工商、环保、公安和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多管齐下,综合整治。应该设立预警机制,以便适时调整政策,规范民营医院的经营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对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制度不落实的民营医院要果断要求其整改直至退出。

5.4实行民营医院全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及机制为使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卫生行业体制创新,引导科学规划布局,必须将民营医院纳入卫生全行业管理。首先,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对民营医院管理的同时,要支持和帮助民营医院提高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积极引导他们逐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同等对待民营医院。如定期举办民营医院院长培训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专科人才培养和继续医学教育,帮助其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其次,要赋予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平等的法律政策地位,在税收、价格管理、医疗保险、资金贷款等政策上给予和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并在监督管理中,一视同仁,公平公正。

5.5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增强民营医医疗机构的遵纪守法的自律意识针对民营医疗机构存在法律知识匮乏和法律意识淡薄的新问题,应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培训。一方面要宣传并扶持管理和医疗技术水平高、服务质量好、价格低廉的民营医疗机构,使其脱颖而出,成为民营医疗机构学习的模范;另一方面,应及时查处通报医疗机构的违法案件,通过“抓二头,带中间”的方法帮助民营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广大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健全内部医疗平安的各项控制组织和制度,建立守法经营,严格监督的约束机制。

6小结

综上所述,在当前医疗卫生体制下,加强和规范民营医院的管理,以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为主,首先,从医院的设立、医疗技术人员的从业资质、执业行为管理,医疗质量的控制,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的落实,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医疗价格的统一规范、医疗广告的监督和审批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其次,加强和药监、工商、环保、公安和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多管齐下综合整治,并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日常监管,民营医院“重利轻义”的势头必将受到抑制。要从根本上解决新问题,还有赖于深化现行的医疗及监督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秩序和市场竞争氛围,引导其健康发展,实现医疗服务市场投资的多元化,以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参考文献

1曾纪梅.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现代预防医学,2004;31(1)摘要:94.

2曹源.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和策略.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1(6)摘要:355.

民营医院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2014年,在北京大学医学部的报告厅,一位来自北京三甲医院的多点执业的先锋医生作了一场报告,谈到自己对多点执业的看法时,他说自己在公立医院的挂号费只有7元,而他在另外一家民营医院的挂号费是600元,“有的患者排了很长的队挂我的号找我看病,我告诉他们,在公立医院来找我很困难,而且给你做手术一般我不动手,只是指导我的研究生给你动手术。但如果你愿意多花点钱,可以周末到某某医院来找我看病,挂号不用排长队,我亲自给你做手术。”这位医生还以身说法,告诉北医的学生,要学会“树立自己的品牌,将来出去多点执业,能够吸引更多的患者。”

对于这位医生的说法,我当时感觉有些不妥。在我看来,医师多点执业本身无可厚非,但其背后所隐含的利益冲突问题值得探讨。

医师多点执业总的政策走向是门槛不断降低、范围不断扩大

所谓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但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医师多点执业通常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政府指令性的,即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的,如卫生支农等;二是医疗合作性的,即多个医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三是主动受聘性的,即医师主动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其中,第三种情形涉及多方面的利益,争议最大。

事实上,多点执业政府已经推了很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卫生部1989年的《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当时,政府对医师从事兼职工作的态度是比较谨慎的,强调医生首先要完成本职工作、保证本单位医疗质量,在这个前提下,医院可以允许医务人员兼职。

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正式提出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同年9月份,为了落实此意见,卫生部出台《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014年,广东、云南、海南、北京、江苏等多地制定医师多点执业的细则,并进行试点。当时,不同地方的多点执业政策存在不少差异,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一方面积极推进多点执业,另一方面是对各地的医师多点执业实践进行规范。

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有关医师多点执业总的政策走向是:门槛不断降低,多点执业医师职称要求从以前的副高降为中级,工作年限也放宽;范围不断扩大,过去只有临床医生可以多点执业,扩展到现在的临床、口腔、中医等专业的医生也可以多点执业,而且地域不断扩大。

最新的政策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第13号令,即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其中第十条规定: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这一规定实现了“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即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政府在政策上鼓励多点执业,但很多医生仍是持观望态度

政府之所以不断降低门槛,推动这项工作,是希望以此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同时,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多点执业也符合公众和医生的期待。调查显示,70%―80%的患者都希望推行多点执业,在家门口就能看到好医生。医生希望通过多点执业实现从“单位人” 到“社会人” 的转变,最终实现自由职业;一些医师希望通过多点执业增加收入。

但是,医院对多点执业的态度存在分歧。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张开怀抱,拥抱多点执业,希望医生来开展医疗服务。而公立医院,尤其是大型公立医院,态度矛盾,国家有政策不能不执行,但是实际上顾虑很多。

现在,对于医师多点执业,尽管政策十分鼓励,但推进的状况并不是很乐观。截至2013年8月,全国29个省份超过200万注册执业医师队伍中只有4.1万名医师进行多点执业注册。广东省16万余名注册医师中,在试点4年的时间里仅有3800 余人申请多点执业。北京市试点3年半时间里,受理多点执业注册的医生仅1170人。其中,超过5成的多点执业是以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任务为主。据北京协和医学院张新庆教授所做的“中国医务人员从业状况调查报告”称,被调查的2777名医生中,只有2.2%的人称自己参与了多点执业。

综合目前研究的文献报道,医师多点执业遇冷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和政策的障碍。根据现行的《执业医师法》和原《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只能“一地一执业”,限制了医师多点执业。二是公立大医院的担忧。公立医院管理者担心本院的全日制医师在其他地点执业,给别的医疗机构干活,会导致“耕别人的田,荒自己的地”。他们会认为,本院通过长时间培养出来的成熟医到其他医院兼职,是“为他人作嫁衣裳”。再就是医师个人的考虑。年轻大夫本来就忙,他们大多没时间多点执业。即使有机会进行多点执业,他们也担心这样做会让原单位领导知晓后对他们产生不好的看法,从而影响个人在医院的发展。还有就是风险分担机制不明确,也限制了医师多点执业。

如何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是医师多点执业备受关注的问题

新的政策出来后,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推动医生多点执业?我个人认为,妥善处理医师多点执业中存在的利益冲突是一大关键。

所谓利益冲突,2009年美国医学研究所给出了一个很好的定义,“利益冲突是一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对主要利益的专业判断和相关行为有受次要利益的不当影响的风险。”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它是一种情景,而一定是已经发生的行为。我们不能说一个人身处利益冲突,就是有道德问题。第二,利益冲突体现为一种趋向性、可能性,即可能损害主要利益,但是并没有发生真正的利益损害行为。第三,是次要利益通过对专业判断的影响与主要利益产生的冲突,实质上是自我利益与对特定人或团体的义务。主要利益是由工作责任和义务来确定的。对医生而言,患者的利益就是他的主要利益。次要利益既包括收入、奖金等经济利益,也包括晋升、荣誉等非经济利益。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次要利益并不都是非法的,但在做专业决定时对它们考虑过多会危及主要利益。

医师多点执业主要涉及的利益冲突体现在:

――不合理转介患者

多点执业会通常会带来转诊。比如,基于信任关系,原来的患者主动到医生的其他执业地点就医,这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是如果医生以暗示性语言、降低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延长患者等待时间等趋利,诱导患者到自己兼职的其他医院就医,就是一种不合理转介患者。例如,在美国,不少医生拥有自己的诊所,或者在诊所投资了设备,一些医生就把能多收钱、好看的病转到自己的诊所里,或把CT检查转到自己投资的诊所里,以获取更多收益;而把难治的、不赚钱的疾病转到公立医院去。由此可见,医生对患者是否需要转诊主要考虑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不是患者的需要和利益,这就形成了利益冲突问题。为防止这类现象发生,2014年出台的《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进一步来讲,医师多点执业可能使其他执业地点的部分患者受益,方便他们就医,降低异地就医开支,但有可能会减损主要执业地点患者的利益。患者被转诊到民营医院后,会增加他们的医疗开支,而且医生趋利性增强、责任心下降,可能损害所有患者的利益。

――职责冲突

即个人利益与对主要执业机构责任的冲突。这主要表现在,医生在主要执业机构与其他执业机构工作分配时间和精力方面发生冲突。作为主要执业机构的全日制员工,医生应该承担医院分配的全日制工作,将本职工作放在首位。公立医院本来就人手短缺,如果大量全日制医师多点执业,必定减少这些医生在主要执业机构的工作量,使得公立医院挂号更紧张、患者看病难的问题更严重。而且这个医生在原单位是全职的,现在他在其他地方也执业,那么可能导致精力分散、责任心下降,医疗质量下降等问题。国外的一些研究也表明,公立医院的医生在多点执业的过程中可能利用主要执业机构的资源如技术、医疗器械、药品等,服务于其他执业机构工作。

那么,针对医师多点执业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公立医院管理者应如何应对?

民营医院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压在百姓心头的“大山”,也是党和政府力图设法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然而,医疗作为一种服务,有其特殊性,不但技术含量高,而且关乎性命人的生命。

解题 如何破解“看病难看病贵”这一难题,恐怕离不开体制改革,也唯有此,才能使医院、医生、患者和医疗企业实现共赢。

一边是病人对医疗水平的无限追求,另一边是高水平医生培养和成长难度大、周期长;一边是病人不惜代价寻求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另一边是病人抱怨挂专家号难,看病贵;一边是大医院人满为患,另一边是小医院门可罗雀;一边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足,另一边是医学生就业率低,改行的不少;一边是医生严重超负荷工作,另一边是医生收入水平偏低。

种种矛盾现象说明供求关系严重不平衡,医疗服务价格、医生价值没有得到体现。被扭曲了的医疗服务价格确定机制,催生了全盘扭曲的医疗服务和医生收入分配机制,病人花了高价买不来应有的服务,医生出力却不讨好。

为何“看病难、看病贵”

看病“难”、看病“贵”、服务“差”,其根源可以概括为三方面。

一是不合理的医生资源分布机制,让病人跟着医生“往上走”,造成看病难。虽然国家十分强调分级诊疗,但基层医生水平确实难如人意,病人宁愿少报销、多跑路,也要去上级医院。虽然国家强调加强基层的医疗服务能力,然而,由于体制、机制、编制、工资和个人事业前途的迥然不同,有经验、有能力的医生“往上走”,基层又不利于培养新医生。

二是不合理的价格确定机制,让药品、耗材价格虚高,处方过大,造成看病贵。看似合理合法的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制度,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输送。

三是不合理的医院分配和考核机制,让医生的行为明显趋利,不为病人着想,造成了服务差。

上林医改破解“难、贵、差”难题

广西上林县于2014年开始实施医疗卫生服务县乡一体化管理改革,做到“三不变,三统一”,即机构位置和行政编制不变,以确保改革稳定推进;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和业务不变,以确保乡镇卫生院的公益和公立性质;收费标准不变,以确保群众利益。县医院对县乡两级人员统一调配,业务统一管理,财务统筹安排。强调向基层倾斜,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全员竞聘上岗,绩效考核,全面提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全县医疗资源分配效率。

乡镇卫生院同时增挂县医院分院牌子。在管理上,乡镇卫生院既相对独立,又接受县医院的统一领导。县医院向每个乡镇卫生院派遣一名主任医生,要求每周坐诊不少于一天,为期一年,到期轮流。同时,县医院向每个乡镇卫生院派遣一名主治医生和一名护士,全日制蹲点,为期四个月,到期轮换,负责带领和提升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和护理水平,实现医疗和护理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同时,下派医生的工资由县医院统一发放,并增加交通补贴。乡镇卫生院的医生轮流有计划地到县医院跟班接受培训。县乡两级的编制统筹使用,统一由县医院招收毕业生,然后一进行培养使用。

上林县的医改模式达到了县医院、乡镇医院、群众、医保“四赢”的效果。乡镇卫生院提升了医疗服务能力,解决了“看不了病”的问题;县医院提升了效率,小病不出乡镇卫生院,解决了县医院“一床难求”的问题;看病群众得到实惠,不出乡镇就能得到县医院水平的诊疗,又可按照乡镇卫生院的标准收费。

以普通阑尾炎手术为例,乡镇卫生院要3500元,县医院需要5000元,市医院为8000元。由于报销比例不同,自己承担部分分别是350元、1500元、4000元,相差4倍、11倍,这还没有计算交通和陪护成本。由此可见,解决看病难、看病贵,体制改革是关键。

城市医院改革探路

城市如何解决看病难?同样需要过体制改革。可以借鉴县以下建立医共体的成功做法,以城市为单位,将各个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与各个市级医院实行“三不变、三统一”的一体化管理,建立医共体,让上下两级医生合理流动,按需分配。同时,所有公立医院不再对外直接挂专家号,一律只挂普通号。并将专家分成两部分,主任医师留在市级医院,所有副主任医师,全部轮流分配到相应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形成前台有若干个门诊医生出诊,后台有专家支撑的分级诊疗体制。初诊或普通疾病,门诊医生直接诊断医治,对于特殊病例或反透凑锏囊赡巡±,则由首诊门诊医生向专家报告,申请专家会诊,专家则先听取门诊医生的初步判断,再询问和查看病人的病情,形成诊断意见。这样,医疗机构内部就形成了分级诊疗。

通过医疗服务重心下移,诊疗资源下沉,引导病人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形成真正的分级诊疗。同时上下两级医疗机构内部的一体化管理,有利于实现双向转诊,结果互证。

如何解决城市看病贵?关键是要解决药品价格虚高。可以探索医保局主导的药品、耗材价格谈判制度,抑制价格虚高。医疗服务价格需要特殊的管理机制,形成“买卖”双方的约束机制。医保局作为参加医保人员的代表,是医疗服务最大客户,可以利用其庞大的医保资源,与医疗服务机构展开平等的谈判。一方面对进入医保的药物和耗材,通过与企业一对一的谈判,确定报销的药品价格。另一方面,通过与医疗机构(或医疗主管部门)的谈判,确定医疗服务的合理价格,通过医保付费保证医疗服务机构获得正当合理收益。让药品的价格控制在生产企业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水平上,这是解决看病贵的主要举措,也为解决其他复杂问题奠定基础。医院内部的药品采购方法需要改变,应该在医保局公布的医保准入药品目录中,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消除中间环节。同时实行“医生选择,院长决策,部门均衡采购”,让所有有处方权的医生选择某种药物的生产厂家,院长决策后,由部门按医院所选几家厂商,均衡采购。

如何解决医疗服务差的难题?这需要改进公立医院的分配和考核管理办法。公立医院的经费应该主要来源于医保支付和财政提供的公共经费,医院经营状况、管理水平高低只对医院管理层进行考核。医生工资类似于公务员阳光工资,维持在合理水平,且不同医院、不同部门之间没有太大差异,仅与医生水平、工作量、工作环境和患者满意程度有关,与处方、医院效益完全脱钩。公立医院院长以及医院管理层的工资,则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实行年薪制。从而形成“管理层对医院发展负责”,“医生对病人负责”的机制。

另外,要做到“公”、“私”分明,公立医院保基本公共服务,民营医院满足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县、市两级公立医院,主要负责带领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构成内在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共体),真正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目标。市级公立医院的资源分配,以公共资源均等化为原则,尽量缩小医院之间的水平差距。省级公立医院应该把为市、县医院培养人才和解决疑难杂症作为自身的主要任务。国家级公立医院及医科大学医院的任务是培养人才、解决疑难杂症、从事医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