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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现实需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城镇化进程中逐渐形成了2.6亿农民工群体,这部分农民工群体积极参与到城市化的建设中,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很难同城镇户籍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这已严重影响到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就养老保险而言,目前,农民工由于工作不稳定,在频繁的流动过程中,他们很难实现在一个地区累计满15年的最低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再加上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统筹层次低而带来的分割化和碎片化,许多农民工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而无奈选择退保,这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益,也有悖我国为劳动者提供退休保障的初衷。因此,如何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参保权益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二)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的迫切要求
城镇化是人口向城市不断迁移而积聚的一个过程,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之中,且城镇化的速率呈现不断加快的趋势。据相关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按常住人口测算已达到52.57%,若按现有的发展速度估计,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2030年则将逼近70%。快速的城镇化使得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农村迁移劳动人口在城镇的就业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截止2012年底,我国进城务工农民数量达到1.63亿人,占城镇就业的比例高达44%。然而,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人口也面临着一定的阻碍,例如,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障碍。合理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法,可以促使农村流动人口更快地融入城市生活,同时也将促进城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中,研究城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具有一定的迫切性。
(三)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理念的必然举措
早在2012年,党的十报告中曾明确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同年,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也指出:“推进制度整合和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见,政府对于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建设已给予高度的关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也一度成为最热门的词汇之一。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城乡割裂已是不争的事实。通过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进行研究,将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壁垒,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以全面贯彻现阶段我国所倡导的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因此,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与衔接实为题中之义。
二、对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方案(暂行办法)的分析
(一)《暂行办法》的突破点
1.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实现城乡养老保险顺利衔接。《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有关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方面的政策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社会保险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这些方案旨在对新农保与职保之间、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进行规定。由于所涉及到的项目过多,方案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显得较为繁琐。《暂行办法》的颁布,在承认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无需考虑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进行自由衔接转换,大大简化了方案的内容与操作过程。
2.设置合理的时点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暂行办法》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应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在此,《暂行办法》以是否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在职保缴费是否满15年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是该方案的一大突破点。这主要是因为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规定以缴费年限满15年作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且职保的待遇较高。依据规定,只要满足累计缴费年限15年无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再次,考虑到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工群体,这部分群体中的一些人在城乡频繁流动,部分人在进城务工时会选择参加职保,其后又会因为返回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能面临养老保险关系的多次转换。而统一在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确定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将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社会的管理成本。
3.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所涉及到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往往侧重于转移衔接的条件和方法,而对转移衔接的程序缺乏较为详细的论述。《暂行办法》中的第9条按照一到四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转移衔接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在程序上保障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4.关于重复参保问题的处理。目前,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存在障碍以及各制度规定的缴费时间存在差异等原因,致使许多往返城乡就业人员中出现重复参保、重复交费甚至是重复享受待遇等现象。根据2012年审计署第34号《审计结果公告》的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重复参加三类养老保险的人数高达112.42万,而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则有9.27万人。基于此,《暂行办法》第7条和第8条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二)《暂行办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1.转移衔接的条件不对等。《暂行办法》中的第3条明确规定: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若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转入职保必须达到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最低要求,而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没有对参保缴费年限做出相应要求,这就使得从待遇较高的职保转移到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对容易,而进行反方向转换时则显得比较困难,致使部分在城乡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群体由于很难达到职保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而被迫转入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而影响农民工参加职保缴费的积极性。
2.城乡养老保险与职保的缴费年限折算政策不合理。按照《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在此,笔者认为,对于参保人员而言,倘若不属于对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重复缴费情况,那么此举措无疑相当于达到职保退休年龄后,他们被迫选择退保,稍微存在差别之处只是在于转换时,个人账户中的地方财政缴费补贴(30元/年)依然存在,但是,这些缴费补贴的累积数额毕竟有限。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转入时,缴费年限既不累加也不折算,实在是有失妥善与公平。其次,这在年轻人看来,一旦他们有自信参加职保满足缴费年限最低要求15年,那么他们目前参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终将会与退保的实质并无多大差异,何况,《暂行办法》也做出规定,不能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保待遇,因此,他们会选择放弃对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加入。这无疑不利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尤其是年轻人群体的参保缴费的激励,也会使我们计划中的转移接续工作失去意义。
3.职保的统筹基金不转移,有失公平。按照《暂行办法》中的第6条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而并未提及将职保的统筹基金进行相应转移。对此,官方给出的解释是:
(1)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如果职保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2)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影响参保人个人的权益。然而,笔者认为,在职保缴费的资金筹集过程中,参保者任职单位所缴纳的20%的部分虽然是纳入统筹基金,但这与参保者的劳动却息息相关,试想如果参保者并未给企业创造相应劳动价值的话,企业何来的资金为参保者缴纳保费。但是对于部分往返城乡就业的特殊群体而言,由于在城乡频繁流动,他们很难满足职保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因而,最终只能被迫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倘若依据《暂行办法》的该条做法,职保统筹基金不进行相应转移,那么对于他们而言无异于为城市待遇领取人员做贡献,而自己本身的利益却受到损害,再加上转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他们所享受的待遇相对较低,《暂行办法》的该条规定实在是有失公平。
三、关于《暂行办法》完善的建议
(一)设置合理的年限折算方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针对《暂行办法》中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案对缴费年限进行折算,一是设置合理公式直接计算折算年限,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参照公平、合理的标准进行折算,在此,笔者建议采用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主要是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积累额相对较低,再加上农民工群体实际工资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以此作为折算标准,可以确保农民缴费积累资金在年限折算过程中的价值。具体操作思路如下: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的缴费额分别除以统筹区对应年度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最终所得到的各年限之和即为总的可折算年限。二是通过对差额补足后,可视同二者缴费年限。简单来说,按照职保缴费标准,计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年份应缴的职保缴费额,再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抵冲职保缴费额,若存在差额,则需将其补齐,补齐之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份即可视同职保缴费年限,但不能重复计算二者交叉的年限。
(二)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统筹账户基金应按适当的比例随个人账户相应转移
本文所论及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前身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诸多种类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保障水平最低的当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次之。这两项保险制度都是我国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其目的是为了覆盖我国传统养老保险的盲区,即城镇中的未就业人口和广大的农业人口。其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所涉人口最多,超过4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特指我国于2009年开始建立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覆盖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险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是针对具有城镇户口的非在职人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和城居保天然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两种制度都建立了个人账户,而且其缴费及养老金发放公式也很相似。两种制度下都是年满60岁就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跟此前的缴费记录没有直接关系。基于两种保险的诸多相似之处,很多省份自两制度建立之初就实行同样的管理标准。2014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新闻会上公布,我国已有15个省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2009年新农保与2011年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在全国适用。农村养老保险滞后于城市是各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普遍规律。如德国1883年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直到1957年才开始建立针对农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从城市走向农村耗时最短的日本,也用了约30年的时间。[4]我国自1986年开始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也主要集中保障的是城镇人口,后逐步扩展至农村。2009年开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短短5年时间,就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对打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降低人口的流动成本有着积极的意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了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保管理机构将对这一账户记录终身。若遇到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等,可在迁入地申请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即使变更了保险性质,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可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可以减少人口、尤其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之间转移的“便携性损失”,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然而,就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而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对其实质影响并不大,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造成的城乡收入分配不均并未解决。因为城居保并非城市养老保险的主流,不是造成城乡养老保险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在原有属于城镇人口享有的四种养老保险当中,城居保是其中保障水平最低的一种,其保障标准远低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保障水平,也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城镇当中除公务员、事业单位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外的非在职人员的保险,其覆盖人口少,保障水平与新农保基本相当。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并不能真正打破城乡养老保险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局面。并轨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保障水平依然差距巨大,短期内也不可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适用同一标准。因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设计,其缴费机制、保障水平差距也很大。因此,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主要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并不会给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带来显著影响,也不会显著提高新农保的保障水平。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
(一)保障主体基本不变,保障水平没有提高建立于2009年的“新农保”覆盖人群超过4亿,而2011年开始的城居保,只适用于城市当中18到60周岁的无业居民,这一群体全国仅几千万人,参保人数就更少了,因此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仍以农村人口为主,不会改变主要覆盖群体的性质。加上城镇养老保险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流,与新农保合并的城居保所涉及人员较少。如图1显示,截至2013年,全国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总人数为4.98亿人,其中城居保人数仅为2399万,约占两项保险人数总和的4.82%,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1.38亿人,其中城镇老年居民仅1000万人,约占总人数的7.25%,可见,与城居保并轨后的保险体制依然是以农村人口保障为主,并不会改变原有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局。新农保和城居保是我国为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于近几年建立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将养老保险福利惠及至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本着“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着重扩大覆盖人口。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覆盖总人口约7亿,其中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人口约5亿,相当于欧盟的总人口,这样庞大的保障群体在短时间内提高保障水平是很困难的。[5]以2011年新农保为例,当年参保人口年人均养老金为690元,月所得养老保险金仅为57.5元,57.5元的养老金显然只具有象征意义。2011年实施的城居保保障水平与2009年的新农保基本相当。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后,国家在原有的缴费档次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两个自愿选择性的缴费档次,但并未提高对两项保险的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保障人口依然必须依赖传统的储蓄、房租甚至养儿防老的道德支持。
(二)财政投入并未增加,收入差距不曾缩小我国目前的多元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分配差距造成的负面影响,不是由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造成的。须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本身就很低,真正对收入差距造成影响的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这几类保险的缴费和保障水平远远超过新农保,但短期看,没有并轨的可能。公务员养老保险一直处于超国民待遇,短期内没有动摇的迹象;2008年开始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也很不彻底,最终不了了之;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完整的职工缴费记录,被保险人需要缴费达到15年以上方可以享受到最终的养老保险,它每月的缴费比例为单位20%,职工8%,这一缴费金额对于没有工资收入的城乡居民而言既无法评估也难以承受。相对于一年100元起点的新农保保费而言,显然不在同一水平,新农保不但没有缴费比例的限制,甚至即使没有缴费,只要年满60周岁,也可以领取养老金。如果强行将两项保险合并,无疑会打击城镇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可见,短期内想要通过增加缴费金额,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不现实的。鉴于城乡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有限,必须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以尽量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然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并未提高国家的财政补贴水平。政府补贴还是主要来自于基础养老金补贴和地方政府补贴,而这一补贴标准在制度合并前后并无实质性变化。原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每年100至500元5个档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并轨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100至2000元12个档次,虽然增加了两个缴费档次,但是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即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合并前后的制度均规定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然而激励的力度并不大。合并后的制度强调了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但实际上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的被保险人寥寥无几。
(三)制度监管有待完善,基金信心仍未建立2011年12月20日,中国社科院《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养老保险遵缴率逐年下降,2006至2010年的遵缴率分别是90%、89.9%、89.5%、87.7%和86.5%。图2表明我国的养老保险被保险人的缴费信心在逐年下降,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养老金收益太低。目前,我国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银行存款高达90%,其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来的加权通货膨胀率为2.22%,这表明我国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处于负增长状态。如果不能给养老金个人账户寻找到优质的投资渠道,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将成为养老保险金的负担,会影响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腐蚀民众的投资信心。另一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虽然可以节约一定的管理成本,但只是人员上的简单缩减,养老保险的管理和运作方式并无变化,没有制度上的新突破。原新农保基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加以监督,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公布每年的参保人员数据及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城居保建立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监管基本延续了原有城居保的监管模式,仍是以县为单位,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考虑到我国的农村参保人过于分散的现实状况,基层农村依然离不开村委会和农保经办机构处理一村一寨的参保人员的具体数据和缴费及发放情况。可见,并轨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是将原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基金合并管理,依然是县级管理,依然要依赖基层组织,并无任何制度上的新突破。
三、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增加涉农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过去30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资本与生产要素的回报逐年上升,但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却逐年下降,由1998年的45.6%下降到2007年的39.2%,低于同期发达国家甚至中等收入国家比重。以2007年为例。依图3所示,2007年我国劳动报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不但低于英(54.5%)、美(55.81%)、德(48.8%)等发达国家,也低于俄罗斯(44.55%)、巴西(40.91%)这样的中等收入国家。我国一直有计划经济的传统,政府主导着社会财富的分配流向,养老保险领域亦不例外。所以在涉及养老保险的二次分配环节,政府有责任加大对低收入群体基础养老金的财政投入。这也是新农保的优势所在。2009年开始建设的新农保制度与老农保相比,对收入分配最大的政策优惠是强调了政府补贴,即政府参与了其中的财政收人再分配。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是30元每人每年,对缴费较多的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如山东省对缴费超过500元的补贴60元。然而这一标准仍然太低,按照一个被保险人从16周岁开始缴费计算,到60岁开始领取保险金,共缴费45年,不考虑利息的情况下国家总共补贴1350元,除以退休后发放月份139个月,每个月的政府补贴仅为9.71元,再考虑到物价和通胀因素,购买力实际上达不到9.71元,被保险人还要经过种种程序,冻结自己的部分财产,更加降低了补贴的吸引力。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缴费积极性不高,绝大多数人都是选择了最低档的缴费标准,即使是有经济能力的人也没有多在养老金领域投资的愿望。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村养老保险自建立之初就与城镇合并进行,不会形成不同层次养老保险待遇差异过大的情形。与部分城乡养老保险分而治之的国家相比,我国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财政补贴,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2012年我国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财政投入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13%,远远落后于多数发达国家。主要的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于农民个人缴费,并轨后的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来源依然是以个人缴费为主,体现不出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为均衡社会收入再分配,发达国家对涉农人口的养老保险金补助比例非常高,甚至成为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如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补贴比例高达70%,法国为60%,日本为43%并在逐年上涨。[7]
(二)完善基金监管以树立公众缴费信心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养老金的投资往往没有民间资本那么自由,尤其在我国养老金的统筹层次较低的情况下,想获得高额的回报就更难。目前,我国的养老金未能指数化,其增长机制未能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呈下降的趋势,这更加腐蚀了公众的缴费信心。[8]养老金的缴纳形成了个人账户,理论上类似于存款,然而养老金的投资是长期且固定的,除非死亡或退休等重大事项发生,被保险人对于个人资金不能完全自由支配,这比普通的投资多了一层时间成本。因此,养老金的增值利息必须远远高于银行利率甚至民间易得的其他投资收益,如余额宝等。如果养老金收益率太低,被保险人没有把钱放到养老账户的必要,他们可以自己投资、自己收益,在资金应用方面也多了一层灵活性。而且,目前养老金的管理远未达到银联、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方便程度,缴纳和领取养老金要花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被保险人往往需要到指定地点排队缴纳和领取,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养老金的吸金能力。但养老金数目巨大,其投资具有民间资本不可比拟的资金优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仅新农保基金结余达2302亿元,与城居保合并后的资金优势将更加明显,这样的资本规模是其他民间资本不可企及的。[9]但是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管理机构庞杂,限制了基金的规模效应。笔者以为,可以学习智利关于养老金监管的经验,即将养老保险金的投资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在全国成立多家竞争性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公司,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将养老保险金缴纳到哪一个具体的公司。在多个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形成充分的竞争,政府只监督基金公司的运作,并承担养老保险基金公司可能破产的风险。这样就在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领域形成了充分竞争,相比如今县级多头管理更能够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优势。在加强养老保险金监管的同时,应对保险基金实行指数化,提高农民对于基金的保值增值的信心。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不应简单只确定一个固定数目,应充分考虑到物价及通货膨胀因素,实行指数化,每年重新评估一个合理的养老金数额,随物价和通货膨胀逐年上涨,以吸纳更多的资金到养老保险领域来。
(三)完善缴费激励机制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自愿参保原则,能否充分调动被保险人的缴费积极性是其成败的关键。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只是相应调整了缴费档次,但并未改变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激励模式。现在的激励模式虽然数据上呈现为多缴多补,但实际上是补贴累退制,从性价比上考虑,会促使被保险人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2011年暑期,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王翠琴深入湖北省宜都市等地对当地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结果发现,农民选择的新农保档次与其家庭收入之间不成正比,累退制的多缴多补政策不能激发农民的缴费积极性。如图4所示,93.18%的农民选择了最低档次100元的标准缴费,其余档次200、400、600至900元的缴费比例分别是3.13%、1%、0.55%和2.14%,可见民众的缴费欲望并未充分调动起来,即使是有缴费能力的人也选择了较低档次的缴费标准。[10]因此,我国应加强政府的调节作用,完善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均衡财政投入,增加补贴,从根本上增加养老金的吸引力。同时,制度激励应该考虑到不同年龄段的不同心态。根据现行保险政策,缴费15年并满60周岁后,每月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但是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则没有体现出相应的年限激励机制。这使得年龄小于45周岁的人没有强烈的缴费意愿,因为只要在60周岁之前完成15年的缴费记录即可,35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参保积极性更低。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针对年满16周岁的人设立的,这实质上造成了被保险个体一半以上的涉保期间游离于养老保险缴费机制以外。笔者以为,在进一步的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加强对于缴费年限的激励机制,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将养老金发放梯度化,以鼓励符合条件的中青年参与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来。
四、结语
为全力推进社保事业高质量发展,着力破解社保经办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全区社保业务经办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保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XXXX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社会保险调研工作安排》(武社保发〔2020〕17号)文件精神,我利用1个月时间对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扶贫政策进行了认真调研,特别是针对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面对面、心贴心地与部分镇村干部、贫困户谈心谈话,对下一步社保扶贫工作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一、全区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现状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主要政策
政府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包括已脱贫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为农村计划生育“两证户”代缴部分保费,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二)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代缴、待遇发放情况。全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各类贫困人员129710人,截止11月底,完成参保129710人,参保率10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88500人,低保对象14873人,重度残疾人6123人,特困户1890人,计生两户18324人,参保率达到100%;共完成各类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103171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71575人,低保对象8610人,重度残疾人4681人,特困户373人,计生两户17932人,代缴完成率均达到100%。全区符合待遇条件各类贫困老年人26539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6925人,低保对象6263人,重度残疾人1442人,特困户1517人,计生两户392人,60周岁以上贫困老年人100%领取养老金。
二、社保扶贫经办过程中采取的一些做法
(一)摸清人员底数。区社保局能积极与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残联对接,及时调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残疾人等数据,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工作,查漏补缺。对于年满16周岁未参保人员,及时搜集应证材料,并存放于贫困户家中资料袋备查。在工作分解中,分清责任,核实一个参保一个。对贫困人口中即将到达16周岁或60周岁的人员作为重点人群众予以关注,实行动态管理,符合参保条件的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二)简化办事流程。针对部分贫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县区,我区无法为其代缴保费的情况,通过发送公文,电话沟通、QQ、微信、传真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简化程序,为其办理关系转入手续,确保了参保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部分60周岁以上贫困老年人因常期在外无法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导致养老金无法发放的问题,通过与农商银行协调,由所在镇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后,以委托开户的形式,确保了贫困老人养老金的发放。
(三)争取政策支持。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并争取。从2019年起,为全区6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养老金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为65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有力地助推了社保扶贫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广大贫困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强化政策宣传。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更是一项政治工作。区社保局多次组织人员进镇入户讲解政策、在镇、村发放宣传单、在各村村务栏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宣传社会保障扶贫政策,同时充分利用“XXXX社保”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社保扶贫知识,努力扩大社保知识普及率,确保了符合参保条件贫困人员应保尽保。
三、城乡居保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重复参保的问题。国家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以上规定,外出务工人员均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实事上,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不够完善,加上诸多历史原因,外出务工人员中只有实现稳定就业的一小部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绝大部分人员或只参加了工伤保险、或断断续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在一个年度内出现重复月份缴费的情况比较突出,就目前我国的现实国情,将在长时间内继续存在,无法杜绝。
(二)存在重复代缴的问题。部分贫困人员在务工地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在户籍地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代缴,由于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是按年缴费,且为贫困人员代缴一般均是在年初,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可能仅为年内某几个月,关于贫困人员享受政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后又临时性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很难把握,国家也无相关明确规定。在扶贫工作作为当前最大政治任务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为规避责任并确保贫困人员100%参保,一般会选择为其参保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日后碰到审计检查,又有可能会被定性为重复参保、滥用国家扶贫资金,很多情况下处于两难境地。
(三)存在政策知晓率不高的问题。部分贫困人员虽然已享受了代缴政策,但因家中劳动力普遍外出打工,留守老年人存在对政府代缴政策不知晓、不清楚的情况。
(四)存在代缴成效不明显的问题。绝大多数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并不是立即就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大部分人员都有一个择业期,有的为几个月,有的为一两年,在暂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期间,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按照贫困人员100%的参保原则,则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了100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但待这部分正式就业后,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几率非常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职工保和居民保是可以接续合并的,但据测算,由政府代缴的100元合并至职工保时,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仅可提高1元/月,等到达退休年龄时,估计很少会有人办理两种养老保险合并手续,因此为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代缴100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义并不大。
(五)存在缴费档次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设十二个缴费档次,即年缴费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仍保留最低100元缴费档次,由政府进行代缴。各级财政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左右;对选择500-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75元左右。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左右;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85元左右。这样的补贴,最低档次缴费收益率是40%,中间档次缴费收益率已下降到7.5%,最高档次收益率更是下降到5.67%。这其实制约了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90%以上的人群都选择了最低缴费档次,90%以上的贫困人员除政府代缴的100元外,再未选择补充缴费,从制度的长远考虑并不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健康运行。
(六)存在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差距过大的问题。2015年起,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高龄老人特调则从70周岁开始执行,且逐年上调。举例来说,张某与李某同岁,张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李某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到达70周岁时,李某开始享受高龄补贴,每月20元,且逐年调整,张某不享受。到达80周岁时,张某开始享受高龄补贴,每月25元,李某此时的高龄补贴已达到255元/月;到达90周岁时,张某的高龄补贴由25元/月调整至60元/月,而此时李某的高龄补贴已上涨到555元/月,二人的差距为465元/月,累计差距达到64260元。(以90岁为例,企业职工累计领取67560元,城乡居民累计领取3300元)
四、工作建议
(一)加大缴费补贴。根据运行的情况,300元、4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500、2500元这8个缴费档次缴费仅占到总缴费人数的1%左右,建议取消以上档次,增设4000元、5000元缴费档次;同时加大对选择高档次缴费参保人员的补贴力度,从制度上激发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金水平。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意见》提出,“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城居保的统一,表明我国养老保障在打破城乡壁垒、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上迈出了一大步。统一新农保和城居保,是在总结成功经验基础上的改革创新,这一制度有利于消除城乡福利差别,促进城乡融合,增强全社的安全感和凝聚力,有利于提高基金监管水平,保证基金高效运行。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环节,对现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1、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参保意愿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水平低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整体上与原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无太多差异,还有参保群体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对新事物接受较慢,加之管理部门宣传不到位 ,造成居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同度较低,尤其是年轻人距离领取养老时间较长,更是对城乡养老保险持排斥态度。从参保缴费方面来看,根据《意见》规定个人缴费标准设置由100元至2000元共12个档次,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标准,但实际中按高标准缴费人员相当少,对多缴费的好处也认识不到,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有缴费档次的划分和不同缴费档次补贴不同的政策,造成了整体缴费水平较低。近年城乡居民收入虽不断增长,但没有在缴费水平中体现出来。
1.2财政补贴水平低,激励作用小
一是基础养老金补贴水平低,财政补贴是城乡养老基金筹集的重要来源,也体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目前城居保财政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规定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对西部地区全额支付,东部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地方财力好的地区根据自身条件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但自分税制实施以来,主要财力集中到中央,地方财政普遍压力较大,大部分地区执行的是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财政补贴水平普遍不高。二是个人缴费补贴激励作用小。《意见》规定缴费补贴依据缴费档次的不同采取差额补助,以激励参保人员选择高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个人缴费补贴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由于地方财政普遍压力较大,很难采取较高的补贴标准,对个人缴费的激励作用有限。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级次低,基金保值增值压力较大
由于城居保支出中基础养老金支出全部由财政补贴,每年个人缴费收入及个人缴费补贴大部分纳入基金结余,城居保基金规模不断增大,基金的管理水平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基金管理上如不能取得很好的收益率,下一步基金的支付压力会更大,因此对政府管理基金的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城居保基本是在区县一级管理,统筹级次较低,容易出现很多问题,第一,前文提到目前地方财政普遍压力较大,财政补贴是城居保主要筹资来源,如统筹级次较低,很容易出现地方财政补贴不能按时到位,挪用个人账户结余用于基金支出的情况,造成基金的损失。第二,区县一级财政大多缺少管理经验,也没有投资运营的能力,基金结余基本上都是以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方式储存,基金收益率较低,保值增值较困难。
1.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水平不高
城乡养老保险具有参保人数多,基金规模大的特点,对基金的管理既需要现代化管理系统的应用,还需要能深入村居了解具体的情况,城居保从征收到发放很多环节是由县乡村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完成的,除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处外,镇街村的工作人员从事城居保管理工作的人员并不是专职的,尤其村居代办员很少能有相应的工资补贴,整体积极性也不高,并且很多经办人员之前并未接触过社保工作,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从认识到自身能力存在很多不足,也很难满足下一步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还有村居代办人员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城居保I务办理时出现的问题很难有制度约束,对基金也产生了安全隐患。
1.5保障水平低,缺少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
城居保的保障对象大多来自农村,实行农保制度以前养老保障主要来自土地收入、个人积蓄和子女补贴,近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受土地流转、通货膨胀和子女减少的影响,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逐渐弱化,社会养老保障重要性不断增强,老农保制度运行后,由于缺少筹资来源,整体待遇水平太低,最后以制度失败告终。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保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国家加大了财政投入,待遇水平不断提高,2016年基础养老金最标准已由最初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整体待遇水平虽增幅不小,但以现在的物价水平,每月100多元的收入很难保证基本生活支出,虽然有条件的地方也根据自身财力补贴了基础养老金,但基础较好的地区,物价水平也相应较高,养老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面对职工养老待遇的连年提高,城居保缺少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较低的基础养老金水平显然有失公平。
1.6统一标准的基础养金有失公平
一是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一样,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一样,但是100元基础养老金在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购买力差别很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东部地区地方财政负担50%,制度对地方财政增加基础养老金补贴又没有强制性要求,地方财政负担50%的补贴后很多不再追加投入,造成东部地区财政投入的多,但本地区居民享受受待遇相对较低的不公平现状。二是城乡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按统一标准给予基础养老金补助,这一项待遇支出与个人缴费标准准高低,缴费时间长短无关,收益水平与缴费义务的关联不大会大大降低参保人员的积极性,造成缴费人员选择低标准缴费,进一步造成城居保待遇水平很难有可持续性的提高。
2、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提高参保人员参与度,逐步贯彻参保强制性原则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城乡居民的积极参与,这就需要加大新制度的宣传,对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参保人员自助查询终端,让参保人员随时能够查询政策和掌握自己缴费或待遇领取情况。政府还要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引导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提高居民参保缴费能力。保险的参与人数越多,其保障能力越强,制度中规定的自愿参保,造成城居保中青年参保率较低,很不利于城居保的发展,应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的参保强制性原则,可制定城乡养老保险与城乡医疗保险绑定征收政策,使符合参保条件不参保的人员,无法享受医疗待遇,最终实现全民参保。
2.2改进缴费模式
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应与国家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分档次缴费模式很容易造成“随大流”现象,无法体现居民收入差别,建议改固定缴费模式为比例缴费模式,可借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各地方每年根据上年居民平均收入,设置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采用固定的缴费率,并确保每年最低缴费基数有所提高,使缴费收入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长相适应,这也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保证。
2.3提高财政补贴水平
财政补贴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财政补贴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制度的运行,由于地方财政普遍困难,必须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或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水平,比如可以研究中央参与对缴费补贴,能激励地方加大征收力度,对基金的积累有积极作用。各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在城居保补贴的比例,由于近年职工养老保险增长较快,可适当降低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增长幅度,用于城居保的补贴,提升城居保在财政支出中地位。还要增加缴费补贴激励作用,建议加大不同档次缴费补贴差距,可以结合上文比例费率方式,设置固定的缴费补贴的补贴率,缴费补贴随着缴费基数的提高自然增长,随同个人缴费收入一起记入个人账户,可以更好的激励参保人员选择高基数缴费。
2.4提高基金统筹级次,科学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统筹级次越高,基金安全性就越高,保障性就越强,统筹级次应至少提高至地市级统筹,逐渐达到省级统筹或全国统筹,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城居保的基金的支付能力和抗风险力,有效避免地方因财力不足造成的补贴不到位和挪用现象。提升基金管理水平,增加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建议严格考核地方财政管理基金的收益率,目前区县统筹的地方,市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区县按结余比例购买国家债券,尽量减少基金银行存款比例。省级部门应主导做实城居保个人账户,归集资金到省级部门统一运营,至少要保证基金收益率达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确保个人账户不亏空。
2.5大力提升城乡养老经办机构服务水平
一是要大力提升城乡养老保险系统应用,推进农村居民社保卡的发行和应用,简化缴费和待遇发放程序,让参保人员感受到现代化带来的便捷,能大大提升城乡养老经办机构的形象和城居保在参保人员心中的位置。二是大力提升经办人员的服务能力,建议以市级或县级为单位,制作城乡养老保险操作流程,将工作标准化,培训日常化,区县成立基金监督部门,对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进行督导。三是充实高学历人员进入基金管理队伍,提高工作人员整体文化素质,建议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加大对偏远地区工作人员的补助,使城居保管理岗位上能吸引住人,能留住人,这是城居保管理水平持续提高的保证。
2.6建立待遇调整机制,提高保障水平
城居保待遇水平的提高,不仅依靠筹资水平的提高,还要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年年提高,物价水平不断增长,待遇水平如果不能有稳定的增长预期,很难维持制度有效的运行,待遇的调整要兼顾公平和效率,既要贯彻“多缴多涨、长缴多涨”的原则,又要有合理的最低增长幅度,可采用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金额两个指标划分不同档次,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越高,待遇增幅就越高,增长幅度可以参考上年经济增长水平或物价增长水平,考虑到城居保待遇基数较低,可采取定额增长方式调整待遇。
2.7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制定标准
一是中央政应按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不同标准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建议将基础养老金财政负担50%的地区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提高50%,比如基础养老金全额由中央财政拨付的标准为100元,中央财政负担50%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可提高至150元,中央和地方各负担75元,以保证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的合理性。二是实行差别的基础养老金制度,在不低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前提下,可依据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最终记账金额设置不同档次,每一档次设置不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实行差别待遇,确保公平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
结论
第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是制度良性运转的前提,目前个人缴费缴费水平整体偏低,集体补贴缺失,财政补贴水平低、激励作用小,整体限制了基金收入的增长,因此要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转,要从调整个人筹资模式、完善集体补贴制度和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健全激励机制入手,建立高效的基金筹集制度。
第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制度持续运转的保证,目前基金统筹级次较低,增值保值能力较弱,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不高,都限制了制度的发展,因此要从提高统筹级次,拓展增值保值渠道,提升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方面完善制度,建立高水平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三通过城乡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来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完善国家的养老制度是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现有制度存在待遇水平低,缺少待遇调整机制,待遇支付的公平合理性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吸引力和居民的认同度,因此必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保证待遇水平的持续提高,完善待遇支付中的不合理、不公平因素,显著提高制度的优越性,获得参保群体的认同,才能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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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保障老龄人口的基本生活、转变传统的观念、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过两年多来的不懈努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机制,经办管理进一步规范。但目前农村人口流动大,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推动既面临制度构建方面的问题,也面临相当大的管理和操作难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
1、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仍存疑虑,部分农民参保意愿不强,参保年龄结构偏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与之前国家推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相比,农民普遍认为城乡居民养老更加优惠,是一项惠民政策。但从调查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特别是年轻人参保意愿不强,认为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参保缴费,等到60岁后才有回报,时间跨度较大,对新农保政策延续性表示担忧,担心政策难以保持长期不变,甚至有的农民认为城乡居民养老说不定也会重蹈老农保的覆辙,自身利益会受损;有的农民担心缴费会越来越多,以后逐年增加经济上承担不了;类似这样对城乡居民养老政策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疑虑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增加了扩面的难度。
2、保障水平偏低、增长机制不明确,降低了对参保人员的吸引力。目前城乡居民养老基础养老金还处于较低水平,与现行农村居民低保最低标准相比,保障功能不高。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比,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选择1200元/年缴费档次,缴费15年,按现行政策测算,到年满60周岁,每月养老金也仅约为230多元,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降低了对参保人员的吸引力,加之城乡居民养老增长机制也不明确,影响到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3、多缴多补、多缴多得政策激励机制体现不足,多数农民倾向选择低缴费档次。从政府对参保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情况来看,大部分县不论选择那个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30元,多缴多补激励效果不明显,多数农民认为选择较低缴费档次更加合算。据统计,我市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农民约占参保农民总数89.4%,选择200元缴费档次的农民约占参保农民总数4.9%;选择300-400元缴费档次约占参保农民总数3.1%,;500元以上的仅占2.6%。
4、捆绑缴费使部分60周岁以上老人无法享受基础养老金。国家和省市新农保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均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老人要享受到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其适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必须参保缴费,否则不能享受。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保费征缴工作的开展,但从目前农村现实情况来看,要使老人所有适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参保缴费存在很大困难,这就影响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居民享受到基础养老金的补贴。
5、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影响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的加快,城乡二元结构逐步被打破,农民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流动就业日益频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转换和衔接提出了迫切要求。但由于国家至今未出台相关制度衔接政策,各险种之间转移接续存在障碍。部分农民担心城乡居民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城乡保险之间制度衔接困难,因此不愿参保。
6、基层经办机构建设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匹配。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各地进一步加强了人员配置,目前情况来看,县乡两级大部分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都是由原民政老农保经办机构划入,或者是村干部兼职,基层管理平台脆弱,既表现在人员编制缺位、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及信息平台落后,又表现在管理人员学历层次、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相对较低,难以达到工作要求和支撑繁重的管理任务。
二、对策和建议
新农保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制度建设和工作推进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机制创新。我们要把握新农保制度改革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解放思想,总结经验,努力破解影响和制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制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以更好地推进城乡居民保险事业发展,满足城乡居民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
1、保持城乡居民保险政策相对稳定性。城乡居民最担忧的是政策的朝令夕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应保持相对稳定性,甚至应以立法形式体现其严肃性。对城乡居民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法定权利、各级政府的责任、财政拨款支持的初始额度以及逐年增长的比例、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等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其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改变城乡居民保险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局面。另外,城乡居民保险在推进过程中,应循序渐进,逐步探索,逐步总结完善,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进一步调整完善城乡居民保险政策设计。虽然城乡居民保险制度设计中基本体现了缴费激励机制,但“多缴多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政策体现不足,规定较笼统,缺乏缴费档次与补贴档次之间,缴费年限、档次和基础养老金递增额度之间的激励机制的强制性,在“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解决”的规定下,极易使得激励机制落空。应将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建立明确的适度联动关系,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以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使农民切身感受到“多缴多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好处,以提高其参保积极性和缴费水平。
3、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当前城乡居民保险保障水平偏低,应建立科学的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经济的发展,相应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使其能随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而同步调整。
4、细化相关政策,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转换和衔接。在推进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应着眼未来,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立足当前,细化相关政策,做好统筹协调,从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城乡居民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间的衔接转换政策,实现异地迁移以及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地保障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