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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输血科;安全管理;临床输血;纠纷;措施防范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1)11-1867-01
输血和其他临床诊疗措施一样,必须做到安全和有效,这两者是辩证统一,如果输血不能产生和应有的治疗效果,就失去了作为治疗措施的意义和应用价值。同样,如果尽管通过输血产生了一定的治疗效果,挽救了患者的生命,缓解了病情,但是由于输血不当,或者输注的血液制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发生不良反应和副作用,甚至发生并发症对患者造成严重的损害和后果,使产生的治疗效果大大折扣[1]。自2002年9月1日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正式实施,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临床输血引起的医疗纠纷也纷越来越多,而输血科的安全规范管理则是输血安全的首要条件。现笔者分析近几年临床输血纠纷的实例及预防纠纷的几点措施如下;
1 建立、健全输血科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临床输血,减少临床输血纠纷
在科主任的带领下,科室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完成了输血科各项管理制度、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文件,组织实施各项制度等并确保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组织学习本科所有人员并确保每人均能理解,带领全科人员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输血科管理办法》,使输血科的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秩序化、提高了工作的质量,确保了临床输血的安全。
2 加强临床医护人员、输血科工作人员及血站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预防医患纠纷
2.1 临床方面应该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在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同时,预防医疗纠纷的实际手段主要还是靠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例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不完善,监督执行不力;科室和部门之间衔接协调不够;个别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病案和其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不规范等。医护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对已经发生的差错和纠纷应采取个案分析,对案例进行讨论剖析,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纠纷产生的原因,使全体医护人员逐渐学法、懂法,并运用到实践中去,提高医护人员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2.2 对于输血科工作人员,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尤其是交叉配血时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和配血双签字制度。交叉配血时要同时检查受、供血者ABO正反定型及受血者Rh血型、采用聚凝胺法。对可疑结果要重复检查核对,主动与临床科室联系,严防差错事故。同时输血科不断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满足临床不断发展规律的要求,通过各种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思想,每个星期进行一次业务学习,巩固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每年派工作人员外出进修或参加全国性会议,拓展视野,接收最新的医学信息,及时更新专业知识结构,更重要是工作中把好质量意识关,强化工作人员对安全输血的思想意识,做好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工作及对于患者关于输血方面的咨询,输血科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2.3 对于血站工作人员来说。目前血站检测血液技术都比较成熟和安全,但是有极少用于临床输血之后患者出现经输血传播的疾病,国内均报道经输血传播艾滋病、丙肝、梅毒等经血液传播疾病。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窗口期”因素。(2)目前的检测手段还不够先进。(3)检测方法本身的误差可造成漏检。(4)由于献血员自身情况造成[2]。由于以上各种情况的存在,就造成血液污染的因素,这些因素就是构成输血而感染性传播疾病的根本原因。从而造成患者严重的损害和后果,使产生的治疗效果大大折扣,引起严重的医疗纠纷。血站应该强化管理,规范健全创建机制始终以提高职工思想素质、质量意识作为工作重点,严格按《质量工作手册》进行考核,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牢牢把住了血液的检测质量利用。
2.4 做好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 患者及家属对医学知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及血液制品进行怀疑、抱怨甚至纠纷。笔者曾值班时遇到一位肿瘤病人输注一袋血浆后发生荨麻疹、皮肤潮红等输血反应症状,患者家属要求临床科室和输血科工作人员予以解释,笔者亲自向病人家属解释,根据患者症状属于正常的血浆过敏反应,荨麻疹反应较常见,发生率可达1%-3%[3],但病人家属一直认为就是血浆质量有问题,并且患者家属在输血科情绪激动,任何解释都是无法听进去,从而引进一次临床输血纠纷。笔者认为,在输血前让患者家属认真阅读输血治疗同意书,以做好输血时发生的任何输血反应。
3 共同努力,提高输血技术,把输血医学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减少医疗纠纷隐患
临床科室,输血科,血站等相互配合协作,共同完成整个医疗诊治过程,避免出现医患纠纷,更要加强输血科以后的发展方向是提高血液质量,减少输血反应,引进科学的方法、先进的设备,使临床输血更安全更放心,减少不必要的医患纠纷。
总之,现代医疗纠纷的发生是逐年上升趋势,我院输血科认为规范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注重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高峰.输血与输血检验[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7
(一)着力加强农村卫生。
一是完善新农合相关政策与措施。及时调整统筹补偿方案,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扩大受益面,让新农合制度更具吸引力。根据国家最新筹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全市相对统一的补偿方案,防范基金风险。推进定点医疗机构直补工作,保证一次报账率达到90%以上。
二是积极开展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创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抓手,进一步落实农村卫生政策,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初级卫生保健达标建设工作。
三是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探索乡镇卫生院财务县管体制改革,实行“乡财县管乡用”,在县(市、区)卫生局设立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管理中心。积极探索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规范村卫生室的设置、功能,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业务纵向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的整体功能。四是加强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深入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开展二级以上城市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进一步丰富支援工作内涵,探索建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
(二)着力加强公共卫生。
一是继续完善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与各部门建立卫生应急合作机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会诊制度、值班制度、疫情处置制度等各项制度;加强演练和培训,组织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专家进行应急知识培训。
二是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重点抓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宣传工作,加强全市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和疫苗准备,确保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方案能正常实施。继续加强疾控机构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疾控机构服务能力,大力实施结核病、艾滋病、职业病、乙肝防治等10个工作规范。
三是加强妇幼保健工作。重点抓好产科基本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对县级产科急救中心的建设进行达标验收;做好“降消”项目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快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步伐,组织一次专题督查;加强儿
童保健工作,逐步在全市推行统一的儿童保健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农村儿童体检率;继续实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继续开展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化建设,推进“母婴安全乡卫生院”创建活动,90%开展助产的乡镇卫生院达到“母婴安全乡卫生院”标准。
四是配合做好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积极开展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加强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管理,深入开展健康教育,特别是章贡区要强化城区小餐饮等整治,规范“六小”行业管理,做好迎接省级考核的准备。以春秋两季公共卫生周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三)着力加强社区卫生。
一是落实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配套经费。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项目要求提供优质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逐步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政府集中采购。
二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的准入,加强监管,完善机构职责、工作内容和绩效考核办法,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培训业务骨干12名、社区公共卫生人员7名、全科医师60名、社区护士100名,继续办好社区卫生人员夜校,加强社区卫生适宜技术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
(四)着力加强医院管理。
一是扎实开展好医院等级评审。全面开展第二周期医院等级评审工作,促进医院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均要积极参与等级评审和达标上等工作,争创高等级医院。
二是落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相关措施。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继续实施单病种限价与医学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努力降低门诊、住院人均费用和药品占业务总收入的比重。继续实行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市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参与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三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和人员的准入管理,强化临床路径与院内感染管理,简化就医流程,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抓好医疗机构校验,继续实施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开展执业医师、护士定期考核,强化“三基三严”训练,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健全护理管理制度,开展专业护士岗位培训。贯彻《处方管理办法》,规范临床用药特别是抗菌素使用,逐步推行临床药师制度。不断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建设活动,完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监督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协助校长处置突发事件;
(五)检查、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校长落实整改;
(六)拟定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教务、学生管理和德育机构开设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具体人员配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将其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听取学校教师告知的未成年学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发现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贸信息、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水库紧邻学校的一侧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对紧邻学校的高速公路、水库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人居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应当每日定时对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书报刊零售点、歌舞厅、发廊、酒吧、网吧、商店、餐馆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区域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第四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校车违法情况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学生到校和离校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建设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或者离岗治疗。患病教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治愈的,学校应当恢复其原有的工作岗位;疾病确实不能根治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条例》规定的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学生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学生到医疗机构治疗。患病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
学生监护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病情作出休学决定,并送达学生监护人。学生监护人对学校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学生无需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
患病学生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
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公安、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预防学生吸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及周边环境情况,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习,使师生熟悉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增强师生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习应当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
任课教师在体育活动前,应当询问学生的身体状况,并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内组织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安全预案,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教学日中,7时至18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非教育时间的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应急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建立应对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稳定学校秩序。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时进行救助,防止学生伤(病)情扩大;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
(二)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学校、保险机构、学生监护人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当事双方的监护人请求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之日起2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
学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
(二)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不优先救护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注册安全主任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时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向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对学校选址不进行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在水库和高速公路紧邻学校的一侧未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学校休学决定,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严防脱离学校管理期间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地质、水文、气象部门结合汛情趋势研判意见,进一步完善防汛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强化落实应对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要对中小学校舍、幼儿园舍的教室、宿舍、厕所、食堂等单体建筑物,以及围墙、护坡、护坎等附属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受地震、暴雨、洪水严重影响,泡水、浸水、下陷、墙体酥松透水的校舍园舍和附属设施,必须组织专业部门进行鉴定,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使用。加强防汛施工管理,设置必要的隔离设施,严格划分施工区和教学区,对因排除地质危害、校舍园舍安全隐患工作所引起的学校师生学习、生活不便的问题,各地要妥善安排。
[关键词] 持续质量管理;消毒供应室;医院感染
[中图分类号] R197.32[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6(b)-0172-03
Effect of continuous quality management on the management of disinfection supply rooms
LI Yu-mei PENG Fu-ni LIU Chun-xia
Hospital Supply Room,Tangxia Hospital of Dongguan City in Guangdong Province,Dongguan 523721,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 of continuous quality management on the management of disinfection supply rooms. Methods A team of continuous quality management was established in January 2013.A more adaptable criterion was initiated for the quality management in our hospital on the basis of the industrial standard for disinfection supply room initiated by the Ministry of Health.A selective examination was carried out to evaluate the quality of disinfection supply workflow in a monthly basis,and such examinations were carried out no less than 8 times annually.Conditions before and after management were compared and analyzed. Results One year after the continuous quality management,working quality regarding recycle,classification,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examination and package,sterilization,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of medical supplies all improved.The number of disqualified items pared with before management,the difference was significant (P
[Key words] Continuous quality management;Disinfection supply room;Hospital infection
在如今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不仅仅医疗技术要过关,医疗后勤保障工作同样尤为重要,医院消毒供应室便是保障科室之一。医院消毒供应室是向全院提供各种无菌器材、敷料和其他无菌物品的后勤保障供应科室[1]。供应室的工作质量与医院感染、热原反应的发生、微粒的危害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医疗护理效果,甚至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2]。对此,本院2013年1月开始对医院消毒供应室开展持续质量管理,本研究探讨持续质量管理在医院消毒供应室管理中的效果。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考察2012年1月~2013年12月本院消毒供应室的工作流程质量,包括回收、分类、清洗消毒、检查与包装、灭菌、储存、发放,其中2012年为管理前,2013年为管理后。
1.2 管理方法
①成立持续质量管理督导小组:由质量控制办公室、护理部、医院感染办公室、消毒供应室组成专职质量控制小组,制订质量方针、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质量考核等持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②建立文件化的持续质量管理体系[3]:根据原卫生部2009年颁布的《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相关的行业标准》[1],即《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3部分》,以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最新消毒供应室管理技术规范及指南,按2000版ISO9001标准建立消毒供应室持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③用自行编制的《消毒供应中心质量控制评介标准》,每月定期对消毒供应工作质量抽查1次,全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次数≥8次。
1.3 评价办法
对管理前后的消毒供应工作流程质量情况进行比较。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 检验,以P
2 结果
开展持续质量管理后,消毒供应中心的七步骤:回收、分类、清洗消毒、检查与包装、灭菌、储存、发放工作质量均有所提高,不合格数量减少,与管理前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医院消毒供应室的后勤保障工作能否到位,除了具有相应消毒设备、场地等硬件设施外,也需要其强硬的软件实力作为后盾[4]。作为一个保障部门,为使其发挥最大功能,得需要一个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研究发现开展持续质量管理办法后,不仅增强了医院的管理水平,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医疗器械物品的无菌质量[5],使各项操作更加标准、合理、科学化,建立科学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有助于提高质量管理的效果。
由表1可以看出,经过持续质量管理后,消毒供应室的七步工作流程:回收、分类、清洗消毒、检查与包装、灭菌、储存、发放工作质量均有所提高,体现在对各个流程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不合格数在减少,认为是因为在逐步开展持续质量管理的同时,管理工作也逐步进行加强和改进,说明其管理水平在逐渐增强。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破窗理论”[6],吴开凤[7]将其理论进行环节质量管理后,提高了护理人员无菌观念及风险意识,使各项操作更加规范、合理化,提高了无菌物品的灭菌质量,降低了医院感染的发生率,与本文采取的质量控制各个流程办法有相同之处。不同之处在于本文采取的是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抽查消毒供应室的灭菌物品是否合格,使得消毒供应整个流程的工作人员更加有无菌意识,从而保障了医疗器械物品的无菌质量。
在持续质量管理中,发现“管理者”起着关键性作用。有学者曾提出成立“品质圈”[8]进行质量控制,并且有学者研究的“品质圈”活动在消毒供应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降低了不合格灭菌器材的数量,提高了医疗器械物品的灭菌质量[9]。这种管理模式与本文也有不同之处,体现在将质量控制办公室、护理部、医院感染办公室进行组合,让其互相配合[10],形成一个专家型的管理团队,该团队参与制订质量控制方针到质量考核,到后期的质量改进,其具有专业性强、经验足、任务明确、责任心强、专职的优点。这在国外已经开展,如美国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工作技术手册――《Central service technical manual》[11]就是由美国消毒供应专业学术团队所制订的,即美国消毒供应协会,消毒供应管理人员不仅仅需要的是医学、护理等基础知识,还需要对器械设备、工业生产流程、技术指标等相关行业的理论知识与技术,专业的科学管理团队将是直接影响无菌物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质量标准是消毒供应室工作人员在准备无菌医疗器械物品过程中,从污染到无菌整个处置过程应达到的无菌质量要求。冯秀兰[12]曾经提出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医院消毒标准体系,标准的制订是为了使消毒灭菌技术操作更加规范,具体、准确和可操作、科学的质量标准是衡量消毒工作质量的尺码。陈琼芳等[3]提出引入ISO9001国际标准,建立文件化的消毒供应室质量管理体系,此处本文也采用了该标准中的相关准则,并结合了本院实际情况实施开展。同时制订详细的考核标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通过考核来检验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此外,还推行了质量改进办法,这是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查漏补缺,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13],并对此进行根本原因分析[14],以此提高医疗器械无菌质量。同时也能提高大家的创新意识,促进消毒灭菌学的发展[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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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无尘化;建设;职业危害防治
一、构建无尘化矿井和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的实际意义
现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看重职业安全和健康。科技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尤其是“新的技术、新的装备、新的工艺和新的材料”已经在众多煤矿的生产系统中开始普遍使用,伴随着持续提升的矿井的安保能力,和越来越严格的安全监督,已经基本上控制甚至杜绝一些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让安全管理由过去的保障人的生命权益慢慢转换为现在的保护职工健康权益。[1]因此,更加看重工作场所的粉尘治理。不可避免的是煤矿在开采的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可产生很多粉尘,粉尘是煤矿主要危害之一,在粉尘中有一种呼吸性粉尘,吸入体内容易引起尘肺,对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会产生严重危害。同时,生产的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在达到一定浓度后,如果不小心触发它的爆炸条件,还会引起爆炸和火灾,同时会产生很多的对身体有毒害的气体。然而,煤尘的参与又进一步扩大了事故的严重程度,使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更加严重。所以,对矿井内的粉尘治理已经不仅仅是卫生的要求,还成为“一通三防”管理的非常重要的组成成分。因此,对煤矿粉尘的治理也越来越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现实问题确是:即使通过一些传统的防尘和降尘等措施,十分有效地控制现场粉尘的浓度,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因为受到特殊的工作岗位比较容易产生粉尘以及薄弱的职工劳动防护意识等一些不定性因素影响,将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尘肺病的威胁。
现在,相关部门日益严格地要求对职业危害的防治。《职业病防治法》已经明确指出:“把因为接触粉尘从而引起的一些疾病归纳到职业病的范畴,并且对那些从事高危性粉尘工作的职工进行特殊管理”。相关部门要求煤矿工作场所的总粉尘浓度和呼吸性粉尘的浓度一定要达标,严格的执行监测监督程序。
二、加强粉尘治理力度和提高职业安全的主要方法
众多煤矿企业在实现安全生产的同时,还想实现无污染、无危害的生产。[2]因为这已经成为煤矿开采行业的发展目标和前景。所以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就成为了必经之路,重中之重是:“使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加强落实组织领导力度、应用综合治理方法等措施”,持续不断的优化无尘化矿井建设和逐步完善健康管理的制度。
1、优化宣传途径、加强领导力度、完善制度体系
(1)从本质上转变思想观念。坚决履行和职业危害告知相关的义务,重新设计并统一设置关于职业危害的告知牌和警示牌;在井口和选煤厂等一些重要场所设置警示标语或公告栏。加强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的宣传教育,最好做到形式多样和内容丰富。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全体员工的职业危害的防控观念以及健康保护意识,真正做到关心健康、注重安全、珍爱生命。
(2)全方位加强组织领导。将职业安全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并成立职业安全监督小组,以党委书记、矿长为组长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同时也应该在矿区医院中成立职业病预防治疗中心,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医护等专职人员组成,各级单位也需要组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建立无尘化矿井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各科室和区队需要分别设置一个副职,来对综合防尘降尘工作进行综合分工,开采单位必须指定专业的防尘人员。
(3)不断健全和完善制度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关系着工作能否落实。只有建立起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制度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各项防尘措施落到实处。[3]对此,相关部门修改并且出台了《放射防护管理规定》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振动防护和听力保护等政策,特别是针对职业安全制定了《职业卫生考核细则》,形成了一种满足生产现场实际需要且还具有自身特点的职业安全制度体系。在全国煤矿系统中实行一种集质量、环境合职业安全为一体的健康管理体系,完成三体系并行运行和卓越绩效管理体系的整合优化,正式启动并运行全面一体化的管理体系,考核结果要和各单位奖惩挂钩,使矿井职业安全健康得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2、综合防尘管理要进一步强化,技术装备要不断升级
(1)大力推广使用新技术和新装备。采煤工作面必须安装特别的降尘装置,例如采煤机负压二次降尘装置;进回风巷也必须使用旋转喷雾和捕尘帘;破碎机、转载机机头转载点可以采用封闭式的方法进行喷雾降尘;回风巷可以安装粉尘在线监测喷雾系统进行检测;对风流净化水幕进行全面的改造。[4]综掘工作面要加大对新型的湿式大功率除尘风机、控尘系统以及加压泵的使用力度;要在综掘机的承载段要进行高压喷雾泵的安装,达到水电闭锁的目的;同时工作面回风流必须安装以及使用捕尘帘。要将功率较大的除尘风机安装在普掘工作面中,让喷浆机以及除尘风机之间达到联动的目的;同时也应该将放炮远程压气式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安装在必要的区域,改善职工的现场作业环境。
(2)不断加强矿井下综合防尘降尘的管理力度。要对安全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的检查,保证系统的最新性,及时的安装煤矿粉尘和瓦斯检测仪等监测仪器,建立多个粉尘监测点。认真实施对采掘工作面的注水策略,有效的使用矿车的防尘车罩,加强洒水降尘除尘和地面冲尘的管理力度,再建立完善的运输过程。建立完整的管道、电缆系统,也包括对其他机电器材的日常维护体系。并且要对管理牌板进行统一的设计和规范,使用具有防尘设施以及冲尘作用的管理牌板。
(3)全面开展对地面的重点区域的粉尘治理工作。煤场以及选煤厂是产生地面粉尘和噪声管理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与现场相结合,来对企业进行模板化管理,保证煤场的环境治理工作可以得到很好的开展,不断加强对选煤厂和煤场标准化车间的建设,保证防尘降噪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要对现场洒水降尘的仪器和设备进行不断的完善,实现煤矿的综合治理,保证煤矿开采环境的优良,可以有效的控制矿井上下的粉尘,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
3、看重个体防护,贯彻依法管理方针
(1)加强对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有效管理。做到严格依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实施管理办法,为那些存在职业危害的职工提供及时以及满足安全鬼父的的防护用品。并且要对个体防护用品用具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进行管理。同时也应该为井下人员提供电子血压计和急救箱等紧急救自救的医疗器械。
(2)加强对个人防护的知识教育力度。要对“三三联动”的机制进行深化,必要时,可以选择将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当成矿井军事化、封闭式安全培训的关键性内容。[5]做到每天都要按时督促和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并使用保护用品,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对职工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进行不定时动态抽查,在下矿井之前要严查那些不按要求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的矿井职工,对每一位下矿井工作的职工进行现场提问,比如:所在岗位职业的潜在危害、怎样使用防护用品等。
(3)加强对职业病防护和治疗工作。首先要对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完善,建设并装修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室,可以紧跟时代的步伐,实行网络化和信息化的档案管理。要对特别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例如接尘、接噪、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等,并保证查体率、合格率均可以达到100%。同时,一定要妥善安排历史遗留的职业病人,并且要对他们的恢复治疗以及健康疗养做出合理的安排,保证职业病人可以全部得到治愈,没有尘肺病例的新增。
结语
如果想要使职业病得到控制就要做到,必须将建设无尘化矿井作为基础,使现场粉尘的浓度得到控制;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进行强化,更加深层次的防治职业病。[6]以上两点是从系统、全局的角度实现粉尘控制以及职业危害防治目标的科学方法。除此之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三点要需要特别注意:首先是不断的加强基础化管理,并构建出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有效机制;其次,要对综合防尘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将事后治理转换成事前防范;最后,必须对职业健康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全面实施职业危害的防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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