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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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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银行征信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人员 心理健康 心理调适。

高校行政人员, 从广义上讲, 它包括学校各级机关从事行政管理的所有人员。从狭义上讲, 它特指高校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高校行政工作是协助高校领导总揽全局、沟通上下、推动各个职能部门协调运转、为高校科研和教学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高校行政工作人员则是使所有工作能够正常运作的关键点。随着高校扩招以及高校体制改革的进行, 许多的本科、硕士毕业生进入到了高校行政管理岗位,而且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负荷加大,压力也在逐渐增强,他们出现的心理健康问题也日益得到大家和社会的关注。

1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心理健康问题的表现。

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过程中,高校行政管理人员逐渐边缘化, 压力也日益严重,他们在工作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心理健康问题。

1 . 1 职业倦怠。

职业倦怠是指当人们因工作量过大,工作时间过长,工作压力过强等工作本身所导致的对个人的能力、精力以及资源的过度要求,从而导致工作者感到精力枯竭、筋疲力尽时,工作倦怠现象就产生了。本身枯乏的事务性工作会使很多行政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无法实现自我价值,从而对工作敷衍,冷漠,产生厌倦的情况。

1 . 2 自我价值感不强。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其本质就是服务型的管理人员, 其主要任务是为全校师生服务,保证全校教学科研工作等正常开展。但是随着大批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跻身行政管理工作队伍行列,他们长期从事简单、繁琐、枯燥的事务性行政工作,就容易产生自我失落、迷茫、甚至对工作的厌烦。从而影响他们形成积极的自我评价,自我价值感弱化,自我价值认同感降低。[ hi138\Com]

2 影响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心理健康的归因。

2 . 1 高校体制改革带来的压力。

随着当前高等教育改革深入, 目前各高校行政管理岗位纷纷推出竞聘制度, 实行双向选择,优胜劣汰。这使行政管理人员普遍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其中一些不能合理地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正确对待和接受眼前各种现实,自然会产生心理压力。

2 . 2 经济上的压力。

高等教育是以更好地培养人才并且着眼于提高人才的质量为根本目标的,而非只追求经济效益。近年来国家出台的许多政策解决了教师的工资待遇、住房、医疗等问题,然而对于学校行政人员却未制定相应的政策,这使得他们的收入相形见绌,心中的不平衡感会慢慢滋生出来,造成心理问题的产生。

2 . 3 工作上带来的压力。

高校行政工作人员基本上许多都是非教育管理专业, 他们寒窗十载, 学富五车,大多数人都有很大的抱负, 希望可以在工作中或工作的成绩中获得社会的肯定和实现自我价值。然而他们跨入了高校行政工作人员的行列,他们不仅荒废了原来所学的专业,而且难以从费时费力的事务性工作中获得成就感和幸福感。长此以往,必然会产生职业压力和心理压力。

2 . 4 角色认知不平衡。

教学与科研是高校的两大中心任务,而行政管理系统仅仅是相应权力代表机构的执行机构。于是行政工作人员认为自己在高校里所处的不过是服务于人的配角,他们对自己角色的认知必然导致心理上的失落感。

3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心理调适策略。

针对目前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出现的各种心理健康问题,我们必须从寻找根源出发, 制定相关的对策, 进行有效地心理调适,让他们回复心理健康,这需要我们从多方面多渠道进行综合调适。

3 . 1 调整思想认知, 找准角色定位。

在当前的形势下,高校行政人员面对改革带来的巨大压力在思想认识上一定要调整好,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从整体利益出发,高校只有改革,才能焕发新的生机,得到新的发展。并树立起正确的名利观和道义观,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处理好奉献与索取的关系。还要意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和神圣性,要自我认同。

3 . 2 提高自身素质, 适应高校改革。

高等教育管理并不仅仅是一般的行政管理,而是兼有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的一门学问,要探索其中的规律性就必须认真地学习和实践。努力研究和探索教育理论,从而提高自身的能力素质。

3 . 3 辩证看待名利,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行政管理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多在加强修养上下功夫,少在经济收入上比多少;多在提高素质下功夫,少在职务提升上比快慢;多在工作业绩上下功夫, 少在权力大小上比高低。因此,高校行政工作人员应把人生的价值标尺放在多为全校师生办实事、办好事上,应尽量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考虑。

3 . 4 注重人际关系, 优化高校环境。

据调查, 和谐人际关系会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抗挫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高校行政人员要想获得自我价值的认可,就必须通过自我个性的成熟完善,提高个人魅力,建立和谐的人际社交圈。要待人真诚, 尊重他人; 不断反省自己, 正确认识自己,虚心接受他人的意见和建议;掌握人际沟通的技巧,从而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缓解心理障碍和压力。

学校环境是行政人员最经常也是最重要更是最直接的工作与生活场所,学校环境不理想最容易引起他们的行为受挫感。作为学校领导,要深入了解行政人员的实际需要和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提高行政人员的心理满意度,使他们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使他们有一种安全感, 从而心情舒畅地工作;要创造条件使每位行政人员都有获得工作上成功的可能,从而得到一种自我价值认同感, 更有效地释放教师的心理压力;帮助行政人员确立合适的个人目标,同时在他们成功、失败时引导正确归因,保持心理平衡;学校领导还要致力于优化校园人际关系,营造一个融洽、和谐的工作环境,帮助行政人员调整自身的心理环境,从而更有效地进行心理调适。[ hi138/Com]

参考文献

[1] 魏晓丽。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工作倦怠浅析[J/OL]jxedu.gov.cn,2007-09-13.

[2] Capel.S.A.Stress and Burnout in colleges[M].European Journal of TeacherEducation,1992.15:197~211.

[3] 陈高山,黄希庭。青年教师自我价值感及其培育方法[J].高等教育研究,1999(1)。

[4] 覃义贵。试论自我价值感[ J ]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5] 熊川武。学校管理心理学[M].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98~101.

银行征信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征信领域行政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

作为征信管理的法定职能部门,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实施有效监管,规范商业银行的征信业务,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对征信机构的组织设立、事项变更、业务开展以及解散(破产)等情况进行备案监管,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征信行政执法风险涉及面较广,包括对商业银行、征信机构日常监管的全过程和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征信信息披露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风险

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是征信工作的前沿阵地,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形象与整个人民银行征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是息息相关的,更直接关系到征信业的健康发展。目前人民银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征信管理职责时,由于现有的法律依据条款规定较为原则,实务操作性不强,导致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因人而异。一些执法人员对征信法律法规的掌握不够全面、理解不够深入,对征信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最终导致对违规事实的性质认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产生较大风险。比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注重实体法,轻视程序法,认为只要是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可以不必要严格的去遵循程序法,由此导致行政执法风险增大。

(二)信息采集风险

征信业务中涉及的个人信息除了信息主体个人身份的基本信息外,还包括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如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以及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如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等。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息。这些信息的采集,有的需要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有的则无需经过信息主体同意即可采集。目前征信系统的非银行信息已涵盖公积金、电信、环保、法院、质检等类,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暂行办法》仅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报送、纠错提出了要求,而对其他部门的信息采集仅靠部门之间的协议来规范和约束,人民银行对非银行信息报送单位没有检查、督导的职权。但是如果采集的信息发生错误,或者数据更新不及时,影响到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的真实性,就可能侵犯信息主体的权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作为监管者,可能面临侵权责任。

(三)信息披露风险

由于征信业务中的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有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如果披露方式不当,极有可能面临权利主体人的侵权诉讼。实际操作中,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因执行公务到人民银行要求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但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规程如何,缺乏相应法律规范。按照相关规定,部分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资料,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但其他行政机关如财政厅、司法厅等部门要求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是否也需给予配合,尚需进一步明确。

(四)征信业务操作风险

一是信用报告无防伪措施。目前,信用报告已在社会上得到广泛应用,但现行的信用报告普遍使用普通A4纸打印,且未加盖印章,没有有效的防伪措施,一方面信息使用者无法鉴别信用报告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对外提供的信用报告极易被不法分子倒卖、复制、篡改、毁损、泄露,造成信用报告当事人的隐私受到侵害。二是委托查询意愿真实性难以甄别。实践中,查询他人信用报告时,人民银行通常要求受托人出示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但无法准确掌握被查询人查询其信用报告的真实意思,难以避免个人信用信息被盗用的情况。三是部分信息采集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护。虽然目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在业务申请书或合同中增加授权条款和说明条款,明确告知客户信息将被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但目前征信系统采集的信息仅局限于金融机构,非银行信息的采集往往直接在信息共享部门之间完成,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入库。自2006年征信系统运行以来,系统已将大量非银行信息采集入库,该部分信息并未经过当事人许可,有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征信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一)征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随着征信业务的不断发展,相关立法配套不足问题凸显,虽然《征信条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征信业务的法规规章和办法已经相继出台实施,但征信监管和执法工作的法律支持力度仍然不够强劲,仍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法律位阶不高,相关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只是法规和部门规章,而缺乏法律层面的上位法进行独立规范。二是法律制度构建线条粗,只有一个条例和两个办法对征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使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三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商业银行和征信机构的部分违规行为处置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之下,法律制度滞后明显。四是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当前征信业一定程度上存在法条竞合的现象,目前实施和新修订的一些非金融法律法规,例如《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等在法律原则和法条适用上已经延伸到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对人民银行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断扩大和加重;以《侵权责任法》为例,该法律的实施就对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产生了影响,尤其是提高了征信工作的法律风险。五是我国法律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中的“民族、信仰、收入状况、房产登记”等个人敏感信息的采集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明确,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

(二)相关工作机制尚未完全理顺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1999年开始建设,2002年全国联网运行,2005年升级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4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始建设,2006年1月该系统正式运行。征信系统基本上是人民银行一家在主导,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尚未完全理顺,导致协作十分困难。此外,征信管理机构与征信服务机构的关系尚未理清,成立征信管理局和征信中心后,这一问题在总行层面有了清晰界定,但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市中心支行及县支行,集“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角色一身这个问题目前仍然存在。此外,《条例》的出台可谓“十年磨一剑”,是在综合考虑多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的顶层架构,其内涵超出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身,这一过程中,我国的金融改革快速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快速发展,《条例》作为新形势下的顶层架构,考虑了这些因素,但已经成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这些因素的考虑不够充分。在小微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方面,系统接入申请审核流程长而且接入技术成本高,就算审核通过,也难以成功接入。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统计,截止2013年末,全国经审核通过的机构709家,但成功接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机构仅有6家,成功接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仅91家。在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方面,由于没有统一的采集规范、采集技术手段和信息源的制度保障,信息的质量、数据的持续性、准确性等都受到极大挑战。

(三)监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征信管理的执法职能和服务职能没有分离,职能不清,存在“重服务、轻监管”的倾向,对商业银行征信执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造成了对执法工作重要性、规范性、严肃性等方面的认识不到位。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受其文化水平、业务能力限制,法制意识不强,法律素质较低,执法质量不高,执法随意性较大,不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不能把握处罚的适当性和合理性,滥用自由裁量权,制作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过程中超越执法权限,不认真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造成执法质量不高,潜隐执法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征信法规配套措施,促进征信行业规范发展

将隐私权保护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系,明确规定隐私权及其内容。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措施,并修订各项征信业务规程,使之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匹配,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尽快出台《个人征信信息保护规定》等征信行业规范,净化整个信用信息商业环境,清除个人信息数据使用的灰色地带,借鉴反洗钱监管和执法工作的立法模式,参考《反洗钱法》的出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提高征信管理工作和执法检查法律依据的位阶层次。进行详细的法律制度梳理,对征信管理工作及业务开展存在交叉规定、法条竞合的所有法律规范进行执法风险评估,并据此修订完善和补充细化。以《条例》为基准,对已经出台的文件进行梳理,《条例》出台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3号)是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的核心文件,但这些文件出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部分条款与《条例》不适应。因此,建议以《条例》为基准,对现有的征信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完善,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改进征信业务流程,保障相关征信主体合法权益

1.采取有效的信用报告防伪措施。通过增加防伪手段,提高信用报告的安全性,提升信用报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可采用专用纸张进行打印,通过易于鉴别、难于模仿的特征区分真伪;可通过引入二维码与相关信息项目的相互印证,提高信用报告的可读性。

2.优化受托查询信用报告流程。为确保委托他人查询信用报告的意愿真实性,应改进委托他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明文规定委托书需经权威第三方机构公正后方可查询。同时,经询问委托人,通过一些无法被他人知晓的细节问题进行身份核实。

3.实时追踪信用报告查询发生地址。完善征信系统功能,实现征信系统对查询发生地IP地址的实时跟踪,如发生疑似非正常查询时,可通过IP地址甄别查询人是否为用户对应本人等。

4.改进“贷后管理”查询授权方式。明文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一次性授权。细化“贷后管理”查询流程,防止金融机构恣意进行“贷后管理”查询。在征信系统中增加授权人的角色,提供部门主管的授权操作,对以“贷后管理”为由进行的查询,需经授权人授权后方可查看查询结果。

5.充分保障信息采集主体的知情权。对于信息采集特别是公积金缴存、纳税等非银行信息采集,应参照金融机构的格式制定授权或说明条款,以保障个人的知情权,且事前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以规避随后的法律风险。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民信用保护意识

一是对征信执法岗位人员进行高层次、高水平的学习培训,如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总行级别的征信执法培训,进行全国认可的专业执法资格认真,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思想认识,提升征信管理执法权威性。

二是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征信和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托官方网站、电视、报刊等传媒渠道,并通过常规性、实用性的主题宣传活动,适时向金融消费者普及征信及其他金融基础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金融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并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公众从关注个人信用报告着手开始关爱自己的信用记录,增强隐私保护意识,自觉尊重他人的隐私,提高对金融活动风险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优化重点工作环节,进一步降低征信法律风险

1.将委托查询授权条件做适当修改。个人委托他人查询时,建议可不提供授权委托公证证明,而由人在填写查询申请时声明委托关系属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可。企业查询时,建议改为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查询申请即可。

2.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商业银行网点众多,最接近终端金融消费者,出于服务自身客户的需求,也愿意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建议制定商业银行端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规程,放宽商业银行查询限制,允许其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因查询产生的费用仍可由查询人承当。如此可分流人民银行柜台查询端口压力,同时也能提高信用报告查询的便利性。

3.从体制上理顺征信业监管机构与征信服务机构的关系,信用报告上加盖电子印章。建议明确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与征信中心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点的关系,明确信用报告系由征信中心出具,加盖征信中心电子印章。

4.重点关注金融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基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营的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以借贷关系为核心的信用信息采集为重点,对于非金融信用信息,建议按照“建设不同的信用系统,最终实现互联互通和共享”的思路加以解决。如果坚持要加载非金融信用信息,也应该按“严谨规范、自上而下”的思路来解决,同时对于目前采集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建议暂停采集和加载。

5.提高系统接入效率,拓宽金融信用信息采集面。加快基于互联网接入的系统平台开发进度,优化系统接入审核程序,尽快将银行业小微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权威性和信用报告的公信力。

银行征信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征信体系;现状;优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12.28;D913

一、引言

征信(Credit Reference)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服务,帮助信用交易方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征信体系是由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有机系统,是现代金融体系得以安全运行的有效保障,也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1]。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讲:“信用崩盘是没有赢家的赌博[2]。”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动荡和经济衰退,再次将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推向风口浪尖,促使世界各国重新审视征信体系在信用经济时代的重要意义,并将促进征信业规范发展和加强征信监管视作当务之急。

我国征信业自20世纪90年代初的真正起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活跃在市场上的征信机构有300多家,但仍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征信业依然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有国际影响力的权威性征信机构,且各省市、各地区发展极不均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11年3月公布的“评级结果可以在信贷市场使用的评级机构名单”,全国共有80家征信机构榜上有名,其中沿海发达地区占有近60%的比例,山西、江西、宁夏等中西部10省无一机构上榜。随着我国经济及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社会各方对信用信息平台的需求愈加迫切,因此,加快并逐步优化我国的征信体系,已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题中之意。

二、征信体系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

就征信制度而言,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见表1)。

(一)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

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以美国、英国、加拿大及北欧部分国家为代表,在该体系模式下,征信机构采用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政府只负责对征信业进行必要、有限的监管,其征信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信用发达的国家,征信法律体系一般都有十几部甚至更多的法律为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以美国为例,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基本法律的征信主体法、以《公平债务催收法》、《信用卡发行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为征信关联法,共达17部之多[3],为征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2.征信机构市场化商业运作

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一般是由企业或个人投资组建,以企业形式存在,按照市场化的商业模式动作。仍以美国为例,在长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了以艾飞可(Equifax)、益百利(Experian)和环联(Trans Union)3大个人征信局为代表的个人征信机构,以邓白氏(Dun & Bradstreet)为代表的世界最大的企业征信机构,这些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征信服务范围的扩大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3.有完善的征信监管体系

以美国为例,对信用行业的主要监督和执法机构有两类:一类是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办公室、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另一类是非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局,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征信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同时,以美国信用管理协会和联合信用局为代表的民间信用管理协会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

政府主导型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征信体系,该体系以德国和法国等一些欧洲国家为代表。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公共模式,“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具有基础性地位,但并不排斥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例如在德国有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性基础库,也有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务的民营机构,且覆盖人群广、信息来源多、信用记录全面,因此民营机构在德国也处于征信行业的市场主导地位。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信用经济时代在全世界达成广泛共识,原本征信业发展缓慢甚至未起步的国家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机构,但在发展的初期基本上是完全依靠政府的推动力量建立起来的,属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世界共有17个国家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但有别于德、法等国完善的征信体系,其各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比较薄弱,建立公共征信体系为现实选择,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比较单一,且多为基础性的,基本没有增值服务(见表1)。

(三)会员制模式

由于行业协会在日本经济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其征信体系也明显区别于前两种模式。采用的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制模式,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依靠法律和行规运作,只有会员才能享受到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征信机构提供其及时、客观、全面的信用信息。该体系下大致以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等三大行业协会为主要征信机构,在日常信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效用。

三、我国征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从薄弱到壮大,发展迅速,成就斐然,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一个覆盖面广泛、结构基本齐备、以公共征信为主导的多层次征信体系。第一层是拥有大量基础信息的公共信用数据库和若干个专业信用数据库,该层次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为代表;第二层次是掌握特定经济信用信息的政府职能部门、投资金融机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该层次以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为代表;第三层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搜集、调查、加工并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征信机构,既包括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机构,也包括国内民营征信机构及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资征信机构。截止201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691万户,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超过790万户;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收录自然人数7.77亿,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2.20亿多,且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但是,我国的征信体系和信用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征信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且层次较低

1.缺乏系统的征信法律法规

我国的征信法律立法基本还属空白,尽管关于规范征信的相关制度散见于诸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之中,但是与规范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严重缺失。直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征信活动的法律法规,从2002年《征信管理条例(初稿)》的起草到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历时七年,而且征求意见稿还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

2.立法分散,法律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规范征信领域专门的法律规范,分散地分布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办法和地方各级政府主导下的征信管理办法之中,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等,虽然有一定数量,但全部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层次较低,缺乏具有较强法律约束刚性的全国性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效力有限[4],不能满足我国整体征信业发展的需要。

3.立法规范的范围较窄

现有的直接规范征信活动的法律规范,其规定的内容往往局限于一个侧面,在信息有效公开共享与隐私保护的权衡方面、失信惩戒方面无保障可言。虽然最新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从九个章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但过于原则化和笼统化,远未达到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二)征信机构市场竞争力较弱,协作机制缺失

如前文所述,我国征信机构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地方、各行业征信系统、中资征信机构、中外合资征信机构和外资征信机构中国办事处并存和竞争的发展局面。活跃在我国市场上的300多家征信机构,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当有限,可提供的增值服务还有待提升,以我国最大的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库为例,止2010年末也只有1691万户客户信息,世界上最大的企业征信机构邓白氏公司动态存储着来自世界各国5700万家企业的信用档案,几乎所有的世界500强企业都将之视为经营决策的可靠商业伙伴。2010年7月11日,中国独立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北京首批50个典型国家的信用等级,表明中国争夺国际征信市场话语权迈出重要的一步,但我国征信产品在世界上的公信力还有待提升。同时,因我国本土评级机构实力与资力不足,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对我国实行的“战略进军”迅速控制了我国评级市场的2/3份额,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安全。

同时,由于我国公共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定位不明晰,严重缺乏协作机制,因而信用信息形成了严重的条块分割。首先,我国现有信用信息分散于银行、证券、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财政、环保等企业或政府职能部门,且各部门在建设自身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统计分析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系统之间难以横向交流,最终导致信用信息的分割;其次,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出于自身经营管理、隐私等方面的考虑,主观上造成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分割局面[5]。再次,由于人行征信中心两大征信系统封闭运行,导致中央银行征信系统中丰富的基础信用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极低。

(三)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

1.征信市场监管缺乏组织保证

根据信用发达国家经验,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全国性的统一协调指导机构和建设规划,而在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指导和管理征信体系建设的机构,尽管《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但该局仅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下的一个专业部门,它在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及各省、市级单位之间协调指导的有效性还十分乏力。

2.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对征信业进行自律监管

前文述及美国、日本的征信体系,行业协会在征信业监督管理中的职能得到了充分发挥,而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只是讲“征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但并没有解释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的牵头部门及实施规划。所以我国各征信机构之间还存在着征信产品和服务公信力差、恶意竞争、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等不良现象。

3.缺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得守信用者得到鼓励,使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戒,可以将信用交易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使失信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使失信个人求职、消费活动受阻[6]。但我国长时间的信用环境空洞导致失信者不能得到应有的惩戒,相反,失信收益往往大于失信成本,这不仅降低了守信者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对失信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四)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教育宣传滞后

在信用发达国家,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珍爱信用记录”已经成为“经济人”的一种习惯。而在我国,人们虽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信用文化建设水平低下的问题亟待解决。

发达的征信市场、完善的征信体系,与一个国家的征信教育有较强的正相关性。目前我国的征信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完善征信体系的主要推动者――征信专业人才也相当匮乏。以我国征信业比较发达的上海为例,全市专门从事征信和信用评估的专业人员也不过千人,其中初级专业人员占有较大比例[7],具有系统化征信知识的高学历、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培养高素质征信人才的大学教育,也只在近几年得到了探索式发展,从业资格管理从2007年才开始起步,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

四、我国征信体系优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征信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型的行业,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根据对征信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的研究和借鉴,以及我国征信业的发展现状,本文提出了符合我国征信业实际的“1213”优化发展路径,即以市场化行业运作体系为主导方向,以民营征信机构和公共征信机构为两翼,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两大系统为基础,以完善征信立法、完善行业监管和加强教育宣传为三大保障的征信体系(如图1所示)。

(一)完善征信立法,使行业发展“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我国征信体系优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对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影响深远,必须尽快完善征信法律体系。一是要尽快颁布征信主体法,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弥补这一法律空白;二是逐步推进征信专业法的颁布,目前最重要的是借鉴美国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法律,出台我国的《信息公开法》,在处理好信息公开共享与保护国家和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从法律层面引导我国信用信息的有效开放共享;三是升级我国现有征信管理相关法规层次,例如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升格为国务院法规,保证征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二)构建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三位一体”监管体系

征信体系的完善亟需建立全国性协调统一的行业监管体系。首先要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权威性不足的尴尬局面,成立专门的具有较高层次的“中国征信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次要成立具有约束力和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的自律性监管职能,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再次,要运用市场的约束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征信行业的有序开展,构建我国“三位一体”的行业监管体系。

(三)加大市场培育力度,打造征信行业腾飞“坚实两翼”

市场需求产生的源动力是征信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途径。我国需要从供需两个层面打造征信行业腾飞的坚实基础:从市场供给层面,应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基础数据库和国务院各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大力推进征信机构结构优化,在信用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前提下,将人行征信中心“裁判员兼运动员”的身份瘦身,专门从事行业监管工作,重点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民营征信机构发展壮大,使其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国内、国际竞争力的权威征信机构,以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和高品质的征信产品和增值服务;从市场需求层面,应营造政府、企业、个人全方位的征信产品需求网络,使信用产品的使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巨大的市场需求动力成为征信机构盈利和创新发展的坚实之翼。

(四)强化征信教育宣传,培育行业发展“不竭动力”

良好、诚信的信用环境是促进征信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环境有待提升的前提下,应加强征信教育和宣传工作。要做好征信行业的教育工作,不但要从大学专业教育、职业教育和征信行业资格认证三个层次做好征信人才的培养,为征信体系优化提供根本动力,还要做好针对社会信用活动主体的参与者企业和个人做好教育工作,比如将征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以政府各职能机构为主要推动力量,组织银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进行宣传工作,常态化地组织“征信宣传周”或“征信宣传月”活动,打造征信宣传的长效机制,同时要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惩戒”的浓厚氛围,提升社会各阶层诚实守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培育行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参考文献:

[1] 戴根有.征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2]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网站。厉以宁:信用“崩盘”是一场没有赢家的赌博[EB/OL].(2009-10-09)[2011-06-16]..

[3] 唐明琴.促进征信市场繁荣发展的长效机制研究:广东视角[J].南方金融,2010(1):78-82.

[4] 刘玲.加快我国银行系统征信体系建设初探[J].现代财经,2009,(6):85-91.

[5] 郑良芳.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J].征信,2010,(1):39-42.

银行征信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位女士向银行贷款购房后,因交房问题与开发商解除了合同,且约定女士的银行贷款由开发商代为偿还。可是,当该女士再次准备贷款购房时,却遭遇了她的银行信用“污点”的阻断,从而引发了江苏因信用“污点”引发的名誉侵权第一案。

房屋买卖中途夭折

房贷约定开发商代还

现年44岁的吴慧芳,是浙江省温州市人。2003年年底,吴慧芳和丈夫从浙江温州来到江苏镇江发展。为了有一个安稳的居处,他们决定向银行贷款买套房子。

2004年初,吴慧芳与镇江某住宅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住宅期房,总房价为21.8万元,双方合同约定房子在2006年年底交付。2004年12月15日,首付了6万元房款后,吴慧芳夫妻经与镇江某银行商谈,与银行、开发商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吴慧芳夫妻发放借款15.8万元,期限为20年;吴慧芳夫妻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吴慧芳夫妻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开发商自愿为吴慧芳夫妻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此后,吴慧芳夫妻每月准时到银行等额本息还贷,从没有出现失误。可是,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未能如约交房,且由于资金周转等种种原因,期房交付一拖再拖,直至2007年3月,房子还是未能交付。屋漏偏逢连阴雨。因感情破裂,吴慧芳夫妻此时闹起了离婚纠纷,并于2007年4月1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镇江的房屋归吴慧芳所有;各自名下或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与承担。

房子不能按期交付,吴慧芳又离婚了,房子对于吴慧芳来说已没有什么意义了!吴慧芳经过慎重考虑,以开发商未按约交房为由,向镇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年底,镇江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吴慧芳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吴慧芳各项费用24万余元。

随后,吴慧芳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一直未能执行到位。吴慧芳因经济拮据,无法归还银行借款,自2007年4月起开始出现逾期,至2008年5月4日,吴慧芳还欠银行借款本息14.6万余元未能归还。银行以吴慧芳逾期支付这笔房屋贷款,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慧芳夫妻归还借款及利息;开发商对吴慧芳夫妻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9年3月,京口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吴慧芳夫妻共同给付银行借款本息计14.省略

法博士点评:银行信用记录离我们越来越近

一起因银行信用致污引发的名誉侵权案,随着法院的判决生效已尘埃落定。该案的发生,却提醒人们,银行信用不良记录对我们的生活有着很大的影响,不能轻视。

银行信用不良记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银行信用“黑名单”,指的是银行对个人的信用的不良评价,直接影响个人向银行进行贷款等业务。银行信用记录,一旦形成信用污点,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生活往往会造成很大困难。银行信用不良记录,收集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银行征信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银行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查实,徐先生长期持有几家上市企业的优质股票;他在某保险公司还购买了100万元的个人寿险;他本人的信用卡还款记录良好。银行认为,徐先生信用良好,因而同意为其发放信用贷款5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银行一个中小企业融资产品促销的案例,然而,在不远的将来就会实现,因为这里所说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目前已经在规划建设之中。

政策推动

今年以来,关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工作,已多次被政府提及。

在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对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作出部署,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即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在央行最近召开的2012年征信工作会议上,央行副行长杜金富也表示,今年将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立包括证券、保险、外汇等信息在内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如果再往前追溯,中国提出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至少已有5年时间。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曾指出,要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中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

业内人士向SMEIF记者分析,近年来,中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成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制订了相关政策。除正式颁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外,政府还在着手制订其他两项政策。早在2003年,主管部门就已起草完成了《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并于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条例内容相对比较完善,具备了出台基础。另一项由央行制订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等待批示。

另一方面是央行建立了征信系统。2006年,央行正式建成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运行。目前,征信系统已经与中国境内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连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为2.4亿次;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800万户,全年累计查询次数为6930万次,全国已累计补充完善中小企业信息227万户;全国共为1.4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评定了9300万信用农户。

建设蓝图

但是,业界普遍认为,这些成果距离发展目标还很远,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进度仍需加快。

“中国提出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已有几年了,但是细化的政策至今没有推出,工作进度因此受到影响”,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德顺向SMEIF记者表示,从与信用相关的政策来看,涉及到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内容普遍比较笼统,诸如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具体目标、任务、措施、时间表均未明确,引导性不足。

徐德顺认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工作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对个人隐私由央行牵头,将“一行三会”的信息数据进行有效整合;第二步,研究信息的使用问题,使这些数据向金融部门和社会放开;第三步,进一步整合公安、工商、海关、检察院、法院、中国移动等部门的信息数据,建设成为全社会统一的征信平台。

“在时间表上,只要措施得力,这项工作在‘十二五’时期可以初见成效;‘十三五’时期可以达到预期目标;此后可以不断维护和完善”,徐德顺说。

除此之外,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方式也被认为需要完善。

据了解,目前征信系统在信息采集上,主要以信贷信息为核心,同时还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基本信息方面,收录了个人身份证件信息、工作单位信息、联系方式等。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有概况信息、出资人信息、财务报表信息等。信贷信息方面,征信系统采集了企业和个人的所有正负面信息,覆盖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信息,包括各类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担保信息等。此外,征信系统还收录法院判决信息、履行法定义务信息、行政执法信息等其他信用信息。

“央行征信系统所采集的信息,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的信贷信息,而对于全面评估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诸如个人社保信息和收入信息、企业水电费用等使用信息却严重不足”,国内某信用评级公司的负责人如此表示。

兴业银行经济学家鲁政委则认为,一个统一完整的征信系统,不仅包括企业的信贷还款记录,还应包括企业水电煤气缴费记录等,在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时将信息方便地提取出来,对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意义。

瓶颈待解

2008年,国务院将央行的相关职能由“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扩大到“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央行成为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专家认为,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工作中,如何打破部门利益分割,实现资源和利益的共享,是牵头单位所面临的一个考验。

“在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工作中,央行具有牵头的职能。但是,以行政级别论,央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同为部级单位,要协调这项工作也不容易”,一位金融部门的人士向SMEIF记者这样分析。

徐德顺则认为,针对中国国情,可以考虑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增设一个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来协调和指导信用建设工作。该部门主要围绕金融业的征信开展工作,又不局限于金融部门,它的职能可以延伸到公安、工商、海关等更广的信用范畴。

“结合国家现状来看,一开始有政府去推动征信工作是必要的。成立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适合中国特色。但是长久来看,我认为更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徐德顺强调。

而征信法律法规不健全则是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工作中的另一个阻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