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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EPC总承包;成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EPC总承包是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和施工(Construction)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发包单位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企业。在EPC的模式中,设计不仅仅包括具体的施工设计内容,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的工作安排;采购也并非单指一般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也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施工其内容也包括施工、安装、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我国当前设计单位采用较多的一种工程总承包方式。
20世纪70年代,为了缓解设计和施工相分离带来的矛盾,出现了施工管理承包模式。而EPC总承包方式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设计、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内容,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融合,使之达到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全面协调,最终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
EPC模式的主要的优点是具有“单一明确的责任制”,责任明确,容易追究。大大减少降低了业主与参与各方的组织协调的工作量,有利于缩短工程项目的工期,使得建设项目可以较早的投入使用,方便业主提前掌握建设工程的工程总造价。但是除了优点之外还有存在缺点:由于没有进行设计就招标,业主对建设项目工作范围的准确界定难度加大,合同双方对项目的工作范围容易产生争执纠纷。EPC总承包前期的投标或议标费用较大,合同责任增大,因此在EPC总承包形式下成本管理从工程招投标开始直至项目竣工结算完成,范围广、责任重、风险较大,是项目管理的一个核心内容,要做好以下几点:
1. 管理组织的机构的要求
1.1 成本管理计划管理人员的组织机构的建立,需要结合EPC总承包形式的特点进行,成本管理人员的知识面要宽、基本专业技能要强,既要求有设计和施工方面的知识技能,又要求有设备材料采购的数量方面的知识,结合一定的管理知识对建设项目进行成本管理。
1.2 在项目经理之下设有设计经理、采购经理和施工经理,各管理经理对本方面的成本负责,并建立一套健全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成本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早的发现,并及早对问题做出决策。
1.3 加强成本管理各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不仅包括内部人员的沟通协作,更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
2. 成本计划的编制原则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在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和不断优化的前提下进行编制,因为不同的实施方案会引起项目成本的差异,成本计划的编制是成本预控的重要手段。
2.1 成本计划数量目标,按人工、材料、机械等各个生产要素编制成本指标,按照分部汇总的各单位工程(或子项目)编制的成本指标,按照子项汇总的工程项目总成本指标。
2.2 成本计划质量指标,进行与设计预算总成本相比较的设计预算成本计划降低率,与责任目标成本相比较的责任目标成本的编制。
2.3 成本计划效益指标,编制设计预算总成本与计划总成本相比较的设计预算成本计划降低额,以及责任目标总成本与计划总成本相比较的责任目标成本计划降低额。
2.4 研究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可列出单位工程计划成本汇总,对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进行明确。
3. 成本控制
EPC 项目成本控制要对整个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加强监控和管理,并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进行事先控制、事中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的各项费用和支出严格控制在成本计划的范围内,尽可能消除损失浪费现象发生。
3.1 按照计划成本目标值控制生产要素的采购成本,做好材料与设备等的进场数量和质量。
3.2 控制生产要素的利用和消耗定额,如任务单管理、限额领料、验工报告审核等。同时加强风险意识应对不可预见的成本风险分析和预测,如工程索赔、工程变更等。
3.3 增强成本管理人员的成本意识和成本管理能力,通过使之有效的施工成本管理责任制和激励机制。
4. 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的内容主要有对规定范围内的成本内容进行归集和统计,得出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坚持“三同步”原则,即坚持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产值统计和实际成本归集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成本核算的对象不同采用相对应的方法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加强项目成本核算是企业成本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成本核算与建设项目目标成本界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做到整个建设项目成本在可控范围。
5. 施工成本分析
施工成本分析是在成本形成过程中,对影响建设项目成本变动的主要因素如:市场经济对成本的影响和内部企业经营管理对建设项目造成的影响等进行对比评价和总结分析,并且贯穿于施工成本管理的全过程,利用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成本核算资料,与计划成本、计划价格、预算成本等进行比较,分析实际成本随着进度的变化情况,同时通过分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对成本的影响,系统地分析对比成本变动原因,深入研究成本变动的规律,以便对成本进行有效地管理。可以通过成本分析的基本方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差额计算法和比率法等对成本进行系统的分析达到对整个项目的成本管理。
6. 施工成本考核
成本考核是指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成本形成的各个影响者与责任人,按照项目成本目标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将实际成本与计划、定额、预算进行对比和考核,评定建设项目成本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各个责任人的业绩,以及以控制过程考核为重点与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指标相结合,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罚。通过成本考核,做到优者奖励,赏罚分明,积极有效地调动每一名职工在各自的成本管理岗位上完成目标成本管理的积极性,更进一步降低施工项目成本和增加项目管理的经验积累,主要的考核内容包括:
计划目标成本完成情况考核
成本管理工作业绩考核。
只要总承包企业能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发挥好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并采用一定先进的管理方法,一定能在EPC模式下更好的完成成本控制工作。
参考文献:
[1] 何伯森. 国际工程承包[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 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委员会编写.工程建设进度控制.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关键词: 工程总承包 工程建设项目 组织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是实现建设生产过程的组织集成化,以克服由于设计与施工的分离致使投资增加,以及克服由于设计和施工的不协调而影响建设进度等弊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其核心是通过设计与施工过程的组织集成,促进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结合,以达到为项目建设增值的目的。
1.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组织模式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组织模式:1)业主方把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进行综合委托的模式进行工程项目总承包;2)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3)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4)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5)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有多种方式,如设计-施工总承包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虽然已在我国一些工业建设项目中得到成功的应用,但实施工程总承包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工程总承包经过多年发展,在我国从无到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的推广面还不大,绝大多数施工企业不具备完善的总承包管理体制和完整的项目管理体系,在咨询设计、人才培养、计算机应用、技术支持、大型设备施工、合约管理、专业施工协调以及相应的资金运作和融资等关键能力方面,与国际工程总承包商相比还有一些差距。但工程总承包模式反映了市场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趋势和业主规避风险的客观要求、必将得到业主和市场的认同,将成为未来市场的一种重要的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市场将是一个规模大、具有很强吸引力的市场,如何培育总承包企业将成为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重要选择。
2.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管理措施
针对总承包市场的现状,我们必须努力作好总承包,完善总承包管理体制,必须采取一些对策和措施:1)完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几大功能,从设计院和从施工企业发展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途径是不同的,施工企业打造工程总承包企业需要加强咨询服务、设计功能和融资功能建设。
2.1咨询服务
工程建设是一项耗资巨大、回收期长、涉及面广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增加咨询功能对施工企业打造总承包企业是非常必要的,它为承包商尽早参与项目提供了机会。
2.2设计
如果没有相应的设计能力,要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总承包是不可能的。施工企业增加设计和咨询服务功能可以通过修改其组织结构,增加设计和咨询服务部门来实现.
2.3 融资功能
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特别是承揽国际工程,需要企业具备很强的融资能力。1)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另一方面也对企业如何建立宽泛的融资渠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总承包的管理体制,我国绝大多数施工企业在服务功能、组织结构、管理体系等方面都不能满足工程总承包的要求。所以,施工企业一是要建立完善的工程总承包组织结构形态,形成对接市场的运行机制,二是要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体系,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工作手册等方面都要健全并形成体系。3)完善基础工作,提高标准化程度,工程总承包更为重视的是总包协调和整合能力,对市场资源的掌握以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是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核心能力。只有很高的标准化水平,才能保证企业高层能够对很大的管理幅度进行有效监控。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编码体系和定额体系是工程总承包企业基础竞争力的体现,这是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必然选择。4)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工程总承包要求企业对于信息的收集、处理、应用的速度和广度大大加快,采用先进、实用和系统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进行总包管理是一项基本举措。5)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人才。总承包企业要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吸引和招聘社会上优秀人才的机制,完善企业内部培养制度,并形成长期性、根本性的解决人才的制度。
3.结束语开展工程总承包时还应重视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选择,就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来说,一开始还是先选择施工总承包较为稳妥。工程总承包相对来说,应用较少,成功案例也有一些。如何培育总承包能力,尚需进一步摸索、研究、总结分析,真正探索出一条适合我们自己管理模式的发展之路,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为我国工程建设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宣贯教材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何国瑞主编
关键词: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 工程总承包 代建制 PMC
一、 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
项目管理指在项目活动中运用专门的知识、技能、工具和方法,在资源限定条件下,对项目的各方面进行策划、组织、监测和控制,以实现项目目标的活动,工程项目管理是项目管理在工程建设上的具体应用。
现代工程项目管理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近70年以来,各种新科技新理念发展迅速,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对社会环境的巨大冲击和深刻影响,使得项目管理实践可以从深度及广度上对项目进行更为全面的把控,在此趋势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参与方因管理深度和广度的加强,引起了责、权、利的变化及细分,使得对项目的启动、策划、组织实施、控制和收尾的管理复杂化。与此相较,主流项目管理理论上的突破则显得非常有限,与项目管理实践差距日显。
本文讨论的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具体是指工程项目企业受到建设方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方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这里的工程项目企业是指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包括咨询管理企业(具备代建资质或监理资质)、工程施工企业等。
建设方由于是项目整体风险的承担者,从而具有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式的决定权,也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对其他各个项目参与方的选择权。当建设方决定使用工程项目管理承包这种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时,也就引入了有别于传统项目管理的概念。
二、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定位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为:建设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以及监理方,而安全质量监督站行使对五方责任主体的政府监督功能。
五方责任主体定位不展开详述,但要强调的一下是其中的监理方。
监理方属于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范畴,是国家强制规定的“项目管理承包方”。在规范“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0.5条款中强调“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监理方是和建设方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服务于建设方是第一位的,所以在项目管理实践中,监理方始终扮演着建设方代言人的角色。
除了监理方外,其他存在于项目管理实践中各种名目的工程项目管理承包方并不在国家规定的五方责任主体内,相较监理方的权力和作用,因其项目融资或技术支持的角色介入了项目管理,扮演着更为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重点探讨的就是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承包方的项目管理。
三、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基本特征及具体内容
首先,工程项目管理承包是一种咨询服务,其在项目中行使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建设方的限制,是管理工作。
其次,工程项目管理承包企业原则上不直接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建设方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建设方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在国际上,工程项目管理承包企业可称为:
- 项目管理承包商(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
- 管理承包商(Managing Contractor)
- 管理服务承包商(Management Services Contractor)
而国内的工程项目管理承包企业,称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以及前文提到的监理单位。
下图是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内容的基本框架: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主要方式根据其服务范围和深度,方式多种多样,既有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服务,也有阶段性的项目管理服务;既有咨询服务性质的项目管理,也有责任更大具有一定经济风险的项目管理承包。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建设方与工程项目管理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比如:
- 代表建设方全面管理项目,则约定高风险的回报方案;
- 作为建设方的延伸机构进行项目管理,则约定中度风险的回报方案;
- 代替建设方监督项目进展,并向建设方及时报告问题,则约定低风险的回报方案。
项目管理承包有以下几种基本方式,在进行具体项目管理承包实践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某一方式内容进行增减。
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 项目管理服务(PM)
- 项目管理承包(PMC)
- 一体化的项目管理组(IPMT)
- 代建制
阶段性的项目管理服务很多,常见的有: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施工管理(CM)、招投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
阶段内容就不再展开详述,工程监理的内容也一并略过,下面重点介绍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
四、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主要模式
(1)项目管理服务(PM)
项目管理服务(PM)主要内容:首先,在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方提供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项目定义等;其次,在项目实施阶段,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等服务,进行安全、质量、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在PM的条件下,建设方的主要职责:
- 与PM签订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并明确授权;
- 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合同;
- 报批和审批有关文件;
- 筹措项目资金,支付项目管理费用和工程价款;
- 监督和验收等。
(2)项目管理承包(PMC)
从上面的关系结构图可以看出,建设方给予PMC更大的授权,PM扮演是辅助建设方的角色,是参谋,而PMC则是完全的人角色了。
项目管理承包(PMC)的主要内容:首先,PMC是建设方的延伸,并与建设方充分合作,确保项目目标的完成;其次,完成投资估算,负责编制初步设计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建设方融资提供支持;再次,负责组织工程的承发包工作;最后,在项目执行阶段,通过工程承包合同对详细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进行管理,也包括试运行的管理。
在PMC的条件下,建设方的主要责任与PM方式基本相同,但更多地对PMC进行授权,因此,PMC方须具备:精通项目管理的专家,丰富的项目实践经验,经实践检验的完善的管理手段和体系,充足可供调用的各种资源,其中最重要的是技术资源。
在PMC模式中,建设方聘请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作为建设方代表,把自己的责、权、利几乎全部转移到PMC方,建设方只保留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决策的权利,而绝大部分的项目管理工作都由项目管理承包商PMC方来进行。
在PMC模式中,建设方、项目管理承包方(PMC方)和施工承包方三方构成一定的关系,其中,建设方与PMC方和施工承包方分别签订合同,而项目管理承包方与施工承包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项目管理承包方只是代表建设方来管理和监督施工承包方的工作。
(3)一体化的项目管理组承包(IPMT)
从上面的关系结构图可以看出,IPMT就是建设方和项目承包方(PM方)组成联合体,在这种结构中,建设方和项目承包方(PM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关系,其背景在于项目承包商在项目中扮演了融资角色,或拥有某种特定技术的控制手段。
IPMT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由合同确定,不同项目有不同的要求;IPMT作为联合管理组,在IPMT中进行决策,建设方代表决策权相对大一些,IPMT方的人员相对小一些。
(4)代建制
代建制和工程监理制度一样是国内特有的,不是国际通行的项目管理承包模式。
代建制最早出现在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公益性项目。针对财政性投资、融资社会事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缺位,建设项目管理中“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缺陷,通过招标和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具有实力和工程管理能力的专业公司实施建设,而建设方则不从事具体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建设方与项目承包商通过管理服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2001年上海市率先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代建制,随后,2005年浙江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并首先在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省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
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
五、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国内现状
早在1985年,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作为当时全国第一批12家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单位之一,以设计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设备供应等单位,成功实施国内水电系统中首个总承包项目 — 浙江石塘水电站(装机容易为78MW,投资为1.78亿),确保了工期和质量,并节省了投资,得到国家计委的好评,这里的“工程建设总承包”可以理解为上文提到的项目管理承包(PMC)的扩展形式。2010年10月,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接了越南上昆嵩水电站引水洞线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工程,该工程水头高900余米,隧洞长17公里,是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近年来承接的规模最大、难度最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在上海水务系统,每年投资额为80亿元,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都通过竞争性招标,选择工程管理公司进行代建管理。而浙江省已在浙江美术馆,省委党校搬迁,省人大政协办公大楼等重点工程中实施代建制。
六、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国内发展趋势
国际、国内工程建设的经验表明,工程建设实行工程项目管理承包是改善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基本措施,也是我国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目前国内有部分行业,尤其是石化行业,按国际惯例采用了工程项目管理承包进行项目建设,并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普通项目管理是由建设方组织管理班子,根据建设程序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建设方一般指派建设方代表与勘察方、设计方、监理方及施工方联系,负责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其优点是:由于长期的、广泛地采用,并有国家法规依据的支持,各方都对有关程序熟悉,运作方便。但缺点是:建设方管理费较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组成难,前期投入较高,变更时容易引起较多的索赔。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则灵活性大得多,简单的说,由专业单位干专业的事,由专业人员完成专业工作,同时避免了建设方项目管理班子从设立至解散带来的成本及管理上的问题。
前文详述了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项目管理承包模式PM、PMC、IPMT、CM以及国内特有的代建制,因国情不同,国内并没有项目实施真正意义上的PM、PMC、IPMT和CM,而出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这里笔者要提醒的是,国内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完全不等于国际上通行的EPC模式,而更接近于上文提及的PMC模式,限于篇幅,有关国际EPC模式内容就不展开讨论。同样,国内的“项目管理”模式是介于监理方和PM方间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承包模式,与PM模式也有着非常大的不同。
国内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指项目管理商受建设方委托,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察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和竣工投产全过程承包服务,并且与建设方共同承担工程建设期的投资风险。
国内的项目管理模式是指项目管理商受建设方委托,代建设方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察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和竣工投产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服务,但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不承担项目的投资风险。
上述两种模式是国家目前都在积极推广的建设模式。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最大优势是:
1、充分利用工程项目管理承包企业在人才、技术、管理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为建设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
2、利用工程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专门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队伍,使建设方不需要再招兵买马来筹建相应的管理机构,避免建设方的临时聘用人员太多,减少了用人的风险。专业化的队伍从事管理,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与此同时,节省了管理费用与开支。
3、如果采用工程项目管理承包中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方将与建设方共同承担建设期的投资风险,从而降低了建设方在建设期的投资风险。当然,建设方应选择有总承包资质、履约能力和实力,市场商誉和财务状况好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否则将承担比自己组织项目管理机构运作更大的投资风险。
关健词:总包;转包;分包;劳务分包;工程;施工。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发包承包、转包与分包的问题。正确处理发包承包与分包的关系,拒绝转包、禁止违法分包,是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仅此问题本文略表浅谈。一、发包承包与分包转包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要理清发包承包与分包转包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发包承包、分包和转包。
建设工程发包,通常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全部或部分通过招标投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设活动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合同支报酬的行为。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承包,简单地解释就是打包承接,是指具有从事建设活动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业务,进行工程建设,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签订书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转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分包,也称分承包,是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允许分包,分包必须依法进行,禁止违法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专业复杂的大型工程,如涉及钢结构、玻璃幕墙、消防、精装修、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也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但往往是业主要把这些专业工程委托给专业的施工单位,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各分包的关系,对业主负责。
二、总包和分包的区别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工作内容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总包与分包都是作为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提供服务,这是二者的共同点。而更多地表现为以下的不同点:
(1)、法律意义上的总包与分包 总包为总承包合同的合同主体,在总承包合同中作为承包人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而在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的总分包合同中,总包则作为甲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合同地位发生了变化。由此可见,总包在不同的合同中会以不同的身份出现,在工程建设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这种角色的变化是由于合同规定的法律关系而决定的。 分包,在工程建设中总是处于从属地位。从合同关系来看,总包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主合同,总包与分包签订的总分包合同为从合同。分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两种情况,一是业主指定分包,一是总包自行分包。二者都可以采取或不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分包,但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承包资质。在业主指定分包中,分包的地位要在总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它可以直接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也可以与总包签订总分包合同,或者签订三方合同。当都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的被管理关系与管理的关系,此外还要明确工程款、总包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一些工程管理上的问题。而对于总包自行分包的分包人,其工程款的获得只能来自总包单位。这是与指定分包最根本的区别。
( 2)、工作内容上的差别 总承包人除应当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务之外,还应完成诸如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为分包工程提供相关的配合和服务,如提供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水电等。一般总承包单位应提供的总包服务内容应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总包单位也因此可以从业主方取得总包管理服务费。 分包单位应按照与总包签订的总分包合同完成相应的专业工程施工任务,完善施工资料的整理,对总包负责。
、服务方式 总包的服务方式为建筑安装工程附带总包协调,分包单位提供纯粹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
(4)、服务对象 总包的服务对象是业主,分包的服务对象为总包,间接为业主服务。
(5)、资质要求 总包具有专门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分包单位可以具有总包资质,也可以没有。但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 6)、采用的必要性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总包的方式。
(7)、监理单位对二者的管理深度 一般来说,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往往需要实施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对于总包单位与分包的管理在《建设监理规范》中有相应的规定,二者的管理深度和方式均有所差别。
( 8)、工程款的支付 总包从发包人处直接获得工程款。分包商中,除业主独立发包外,其他分包商从总包商处获得。业主指定分包获得工程款,必须经过总包单位的认可。 总包与分包的概念有时是相对的。对于不是十分复杂的工程,承包人有可能只具有几项专业承包资质而不必具有总承包资质即满足了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将劳务工作分包出去。那么,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也构成总包与分包的关系。实践中,常常将最大的总承包人叫做“大包”,次一级的承包人叫做“二包”、“三包”。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有一个总包。在一个总包项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都是平行协作关系。
三、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一种承包方式,专业分包依其专业内容不同又可分为幕墙分包、精装修分包、消防分包、钢结构分包、防腐保温分包、电梯分包、防水分包等,住建部《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专业分包可分为六十种。专业分包人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施工单位。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劳务分包可分为石制作、木工、钢筋、焊接、油漆、砌筑、抹灰、混凝土、脚手架、水暧电安装、等十三种。劳务发包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人。
四、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处罚措施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从以上相关法规可知法律允许分包但禁止违法分包。
(1)禁止主体结构分包。《建筑法》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所谓主体结构是指保证整个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结构,比如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
(2)禁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专业工程。《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系违法分包。
(3)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4)禁止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19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执照。”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 EPC业务模式;内部资源;能力分析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8-0061-02
0引言
近年来,具有行业特长(如化工、石油等)的勘察设计企业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工程总承包发展迅速,但民用建筑设计行业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发展缓慢。笔者希望通过对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内部资源和能力分析,阐述民用建筑设计行业拓展“EPC业务模式”发展的前景和可能受到的制约。
1 不利的内部资源与能力
1.1 传统民用建筑设计行业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不利于EPC业务集成
传统组织构架,使人力、技术等资源独立地分散在各科室和分子公司;同时由于设计的施工配合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不能为设计单位产生实际的效益,设计人员对提高设计施工一体化技术水平的动力不足。同时,设计、咨询业务以单一业务为主,设计、成本顾问和项目管理相互之间协作深度不够,以项目控制为中心的生产模式尚待健全和完善,内部企业EPC 经营渠道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民用建筑行业总承包仍以自行完成施工业务为主,但由于与施工企业的采购资源、现场管理能力还存在差距,赢利能力较低,难以支撑总承包业务的资源聚集和持续发展。以设计和项目管理技术优势为工程总承包基础的知识管理、知识集成体系及标准化工作模式尚未建立。
1.2 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赢利模式尚未明确定位
相比于传统民用建筑设计行业的设计咨询业务,EPC工程总承包属于新兴业务,大家理解的总承包还只是停留在设计+施工或单纯施工承包的理念上,尚未形成以集成优势发展以设计为龙头的EPC总承包盈利模式,以实现本项业务在资源聚集、人才培养上的健康持续发展。
按照建设工程的管理过程,民用建筑设计行业可在下述赢利模式中确定主要的发展方向:
1)施工总承包的主要盈利模式
以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及材料采购的总分包差价作为总承包的盈利点,这需要有规模较大的项目来源和供应商渠道,在当前激烈的施工总包竞争环境下,较难达到这种优势。
2)项目管理等咨询单位的盈利模式
以项目的综合管理能力作为盈利来源,主要以代替业主的管理工作、由业主从建设单位管理费支付管理成本及酬金为主,由于这部分费用的调节比例相对有限,难以支持大规模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发展要求。
3)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盈利模式
以项目设计和前期策划等技术能力作为盈利来源,通过优化设计、精心管理、在合理的范围内控制好各项建设目标来实现企业效益,这是设计企业发展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要利润来源,也应作为民用建筑设计行业今后的主要发展方向。
1.3 传统行业管理模式与工程总承包尚存在差异
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目前的年度经营指标考核方式适合于企业设计主业,但由于总承包项目的规模大、承接的成功率较低,年度考核指标逐年递增的管理办法对承接单位形成较大的顾虑,应考虑设立新兴业务积累和成长期,以促进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发展。
由于设计和施工管理在总承包项目运作模式和职责上分工不明确,对可能出现的亏损和盈利分配不明的情况,设计方有顾虑;因此应建立合理的总承包各业务单位的共享、共赢的利益分摊模式,促进设计、咨询业务单位在EPC总承包中分担合理的生产产值和利润,并为专业设计人员带来切实效益。
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总承包业务采用事业部型的组织管理体系,可在企业实现统一归口管理下设置独立的EPC总承包公司,提高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
1.4 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经营难度较大
业主对EPC业务模式不熟悉,对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作为设计企业承担施工业务不放心。同时,由于民用建筑尚未形成类似工业项目的明确目标界定,在项目建设目标的管理责任不能转移时,没有说服业主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必要理由。
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的业务单位多以设计为主流业务,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不是很清楚,没有充分认识设计院企业发展的主流方向;同时由于总承包管理责任、资金和项目实施风险较大,担心承担总承包业务若不成功对企业声誉产生影响,因此也没有意愿将设计任务转化或主动要求转化为EPC总承包。
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总承包业务主要在施工承包上,尚未形成工程总承包的前期经营模式和必要程序的积累。
2有利的内部资源与能力
2.1 齐全的业务门类和技术优势
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在建筑技术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1)业务门类齐全,具备跨业务、跨行业和跨领域的集成条件
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具备建筑设计、咨询、规划、景观、监理和施工的各业务种类,与其他单一业务单位相比具有巨大的资源优势。通过搭设组织平台、加强知识融合,企业各业务门类在物理上的全过程业务联动基础上,可逐步实现“发生化学反应”的融合,打造形成跨业务、跨行业和跨领域的集成创新特色产品。
2)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具有较强的施工图设计和技术问题解决能力
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在民用建筑设计领域具有悠久的传统历史,具有较强的施工图设计能力,积累了丰富的建筑、结构和机电设计能力和设计团队。同时,现场配合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一直是设计工作图纸完成后的服务工作,在此期间积累了丰富的施工配合和处理技术难题的经验。
3)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具有建筑机电设计和设备采购的技术和资源优势
在整个建筑设计工作过程中,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形成了完备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机电专业生产所和技术团队,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项目建设的需要提供设备选型、技术设计和采购咨询工作,在形成技术优势的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渠道资源。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已经积累了广泛的供应商渠道和产品数据库,可作为EPC 业务的供应商备选资源。
4)在酒店/办公楼、绿色建筑等领域的策划与管理能力
通过近年来的积累,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的咨询业务板块逐渐形成在高档酒店/办公楼、绿色建筑等领域的前期策划和项目管理能力,具备人力、材料和供应商资源,为全过程实施整个项目的建设创造条件。
2.2 设计主业可以与工程总承包互相促进
设计主业与工程总承包是可以相容并促进的:
1)设计主业有参与工程总承包的内外部需求
由于单纯设计业务的附加值低,整个行业设计业务的人均产值有限。在国家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工程总承包模式将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建设部也已在2010年4月更新的设计资质上全面加注“工程总承包”服务范围。通过设计参与总承包,有利于提高设计人员对项目建设目标的全盘掌握力度,提高集团设计主业的社会价值,提升企业知名度。
2)设计主业有参与工程总承包转型要求
在设计人员参与总承包业务的过程中,将实现设计业务的前端、后端分离,前端提高方案设计原创能力,后端提高施工图的深化设计能力;在传统的图纸表达方式外,与项目管理、造价人员共同提升设计的项目描述能力,为工程总承包前期报价提供依据;在总价包干的项目上,提高限额设计能力;根据项目的实际和具体情况分析,加强设计优化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能力;设计与策划、造价分析紧密结合,提高设计过程中对项目投资、功能的动态分析与调整等。
3)工程总承包对设计主业能力和效益的提升作用
在传统民用建筑设计企业设计主业参与工程总承包的过程中,企业广大设计人员(尤其是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将获得广阔平台,增加设计业务业务量;通过限额优化设计创造效益,通过利益共享达到设计、施工双赢。工程总承包的实施过程将获取设计优化的收益,提高施工图设计的利润附加值。同时,通过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深度交叉,设计人员通过全面介入施工过程促进设计技术的提升,提高施工图施工的深度和可行性,提升集团设计主业的总体竞争力。
2.3 工程总承包可与项目管理业务共同提升
从建设管理的过程看,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业务密不可分,这二项业务的发展具有相通性,工程总承包业务的逐步深入必将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和竞争力。
2.3.1 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业务的关联性
从本质上来讲,建设单位(业主)作为甲方利益主体,虽然工程总承包代表的是乙方利益、项目管理作为甲方的顾问代表甲方利益,但其共同目标均是服务于建设项目本身,与单纯的设计、施工业务不同,都是以达成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为根本宗旨。因此业主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确定采用工程总承包还是项目管理模式。在当前业务环境下,由于项目管理费用主要采用管理成本(有时另加绩效奖励)的方式进行支付,业务收入来源于建设单位管理费或专业顾问费,因此费用相对固定,客观上在大多数项目中限制了项目管理力量的投入,造成项目管理以协调管理为主,项目管理的深度和效果受到影响。
2.3.2 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业务的协同发展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由于项目的管理效益将直接与总承包商利益挂钩,因此在设计、采购和项目管理力量的共同作用下,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可以从实质上进行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