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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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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范文第1篇

第二条《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成建制农转非居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整体转为居民委员会所属的农转非居民。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列参保单位是指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农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组等独立核算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指“村改居”单位,其他城镇居民委员会不纳入参保范围。“村改居”单位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除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征服兵役人员、在校学生外,必须全员进行参保。

“五保户”、“低保户”人员暂缓参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第五条参保单位须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参保单位应在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并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次年缴费基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第一年的月缴费基数按500元或300元申报,以后如市政府调整缴费基数,按新缴费基数选择申报。

社会保险年度指从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七条《暂行办法》实施时选择按500元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之后每年只能按高缴费基数标准申报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不得改变。

《暂行办法》实施时选择按300元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之后如要求按高缴费基数标准申报缴费的,必须补缴历年缴费差额。已退养人员要求补缴的,在补缴缴费差额的次月起按高缴费基数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调节金,之前养老待遇差额不补发。

第八条参保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6%逐月缴纳全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收代缴。

镇(区)财政核拨的农村养老保险补贴,限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正常按月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不含被保险人一次性缴费月份以及欠缴期间的月份。

第九条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本人养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帐户计帐利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统一规定及调整。

第十条参保单位申请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时,在册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到退养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必须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为:按缴费基数16%的标准,其中:参保单位负担8%,被保险人负担8%;一次性补缴按退养年龄计算不足缴费年限减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农村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既参加过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退养年龄时,可采取折算的办法累计计算为同一种缴费年限,折算办法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对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当年养老待遇计发基数,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对应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养老待遇计发基数,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申报缴费工资与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

累加后的缴费年限按整月计算。

第十二条属于*年7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为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因被保险人户口迁移、出境定居或死亡等原因需增减参保人数的,须提供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死亡证明。

参保单位新增18周岁以上人员(包括本单位新成长劳动力和户口迁移至本单位的人员)、应征服兵役或上学后重新回到参保单位所在地定居的人员,必须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须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或回到本单位定居次月将新增被保险人的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属毕业或复员、退伍后回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可一次性补缴18周岁后读书或服兵役期间的农村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属户口迁移至本单位的人员,申报参保时如到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农村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瞒报、漏报应参保人员的,重新申报参保时,瞒报、漏报人员须从办法实施时或年满18周岁或户口迁移至本单位次月起补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延伸缴费限于户口迁移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户口迁移原因在达到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要求延伸缴费的,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继续缴费满15年后的次月起享受退养待遇。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达到退养年龄时,由所在参保单位提前两个月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以保证达到退养年龄次月起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当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第十六条养老金根据缴费基数的调整调升。当缴费基数发生调整时,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增长率同步调整。

调节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不调整。

第十七条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委托银行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城镇单位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须在当月申报缴费期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暂停缴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本市农业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回到农村的,所在农村参保单位须在30天内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为其申报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如不及时申报的,重新申报缴费时,须从中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次月起补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没有能力如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经检查核实后,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核查工作。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单位必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条欠缴养老保险费是指参保单位(含所属被保险人)未经批准逾期未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或瞒报应参保人数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并限定欠缴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根据欠缴单位和被保险人实际缴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审核新增退养人员,如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得享受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是指不具备或者已经丧失《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农民工 农村养老保险改革与创新

一、重庆市农民工和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基本情况

重庆直辖市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业人口,作为全国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城市,重庆市对于如何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该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各区为推行农村养老保险,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亦出台了相关文件,如大渡口区出台了《重庆市大渡口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九龙坡区出台了《重庆市九龙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这些文件的出台,为重庆市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搭建了制度框架。下面着重介绍和比较大渡口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重庆市农民工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1、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情况

据重庆市人大06年的资料显示,重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仅有5.64万多人,占在重庆市内农民工总数的1.71%左右,由此可见,农民工参保率还很低。面对近2亿农民工参保难这个全国性难题,重庆市政府开始探索和尝试,即针对农民工就业特点,在充分考虑企业、农民工和政府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实行以个人账户为核心,低门槛、广覆盖、易流动、便于参保的办法。

重庆市专门为农民工“量身定做”了适合农民工参保的养老保险制度,即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办法》这意味着,包括养老保险接续转移在内的一系列困扰农民工参保的问题将得到解决。《办法》所指“农民工”,为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他们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重庆试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也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各级政府并不给予补贴。

《办法》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农民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保费部分,以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之和乘以10%计缴,其中9%进入个人账户,1%进入“农民工养老保险共济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而农民工个人缴纳保费部分,则为缴费基数的5%。按照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将比照重庆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计算利息,并计入个人账户。对于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当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累计满180个月(15年)及其以上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之月起按月发给农民工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比照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若期满尚未缴满15年,则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5%建立完全积累式个人账户,每年负责将其缴费信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原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如本人愿意并有缴费能力,可以自愿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2、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

统筹城乡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先行。农民的养老社会保险意识正在觉醒,他们深知,随着农村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传统的“养儿防老”和“土地防老”两种保障模式都不可靠,农民迫切要求改变这种养老模式。重庆大渡口区按照由政府组织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三方”(区政府、镇村社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全积累模式,体现了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具体政策标准,一是缴费基数的确定。开始参保人员以550元作为月缴费基数,以后缴费基数的调整,可根据该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情况而定。二是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8%。其中,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镇(村、社)按缴费基数的3%缴费;区财政按缴费基数的3%补贴;农村社会养老金给付标准。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及其以上,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大渡口农村养老保险的几个亮点,一是创造了具有保障功能的养老“扶助金”制度。规定对已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缴费所限,每满一年,给予抚助金7元,上不封顶。二是建立了参保高龄人员待遇倾斜制度。对按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年满70周岁的月增加养老金10元;对年满75周岁的月再增加养老金10。三是建立了对领取待遇的死亡人员补贴制度。对领取农村社会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另一次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200元。

二、对政策的评价与问题分析

重庆市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制度框架也有所创新。但是该项制度的实施只是基本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没有一个成熟可借鉴的统一模式,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问题

(1)个人账户不能转移,农民工养老保险仍难以突破区域性转移的藩篱。假如是四川的农民工到重庆打工,当他回四川后,社保如何转移,谁来接,以后如何发放?《办法》显示:“与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管,并按规定计算利息,待国家确定跨省(区、市)转移办法后,从其规定。”这条规定,没有解决农民工参保的实质性问题。

(2)《办法》中没有体现农民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财政补贴为零,农民工不能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的国民待遇,不能享受公共财政的阳光,尤其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这样既比不上重庆市大渡口区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优越性政策,即“扶助金”制度,也比不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中某些待遇,如农民工退休后死亡丧葬抚费负担的问题;另外退休后是否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调整养老金政策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在《办法》都没有具体规定,从而模糊农民工这方面应该享受的权利。其实,重庆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中农民都有这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的保障权利,而农民工没有。由此可见,重庆市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体现农民工分享劳动力价值的延续分配的权利,该制度对农民工没有多大的汲引力,既缺乏公平,也缺乏效率的激励。

2、重庆市大渡口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缺乏增值营运的方式和渠道。因为农村社保基金和城镇职工社保基金实行分类管理和使用,所以在运营方式和渠道上缺乏增值能力。

(2)农村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连续性难以得到保证,扩大范围也较难。农村居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务农和外出打工,参保人员不稳定,经济收入不稳定;农村居民个体的缴费能力也参差不齐,对政府依赖性较强,主动参保性不强,可能出现断保或停保现象;统筹层次低,一般只限于区级财政统筹。

三、对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统筹城乡发展,社会保障必须先行;统筹城乡发展,城市必须统筹农村。一是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统一设计、统一立法,基础整合,分类指导的原则。二是要梯队推进,留有接口。三是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金来源多渠道、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确保待遇发放的原则。四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区政府、镇政府(村、社)、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待遇水平与缴费情况挂勾,确保农村居民的利益。具体建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要建立养老金的正常调节机制。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介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既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相同,行使分享劳动力价值的延续分配的权利,又要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相一致。另外,养老水平要略高于农村居民的养老水平。

(2)自由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要让农民工能够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参保。

(3)确保农民工的与养老保险相关的其它保障权利。与养老保险相关的其它保障权利是切实保障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切实维护农民工利益的重要方面,例如死亡的丧抚费、遗属费等。

2、改革和创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在基金上实行统一管理和统筹使用。以大统筹制度安排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正常安全运行,提高统筹层次,即逐步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由区级统筹过渡为市级统筹至全国统筹。

(2)衔接农村和城市养老保险。尽快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研究农村和城市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以方便参保人员跨地区投保,为扩面和农村居民持续投保创造有利的条件。

(3)建立农村养老保险金正常调节机制。农村养老保险也要像城镇职工一样,建立正常调整机制,让他们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差异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2-0089-02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确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缴纳费义务,面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等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及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务工人员、及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实施的,在上述人员因年老或其他原因退出劳动岗位后为其提供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层次上分别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三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法定保险,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费参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自行选择参保。

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缴费比例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月工资收入的8%缴费;2.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3.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最高按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4.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自愿参保人员,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60%中的20%履行缴费义务,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人员,履行缴费义务累计达十五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是面向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实施的在城乡居民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为解决其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以自愿参保的方式实施,参保人员主要为两类人员:一类是16周岁以上无劳动关系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生)在户籍所在地自愿选择参保;另一类为自愿选择参保类型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务工人员。缴费方式以定额缴费的方式进行,共分为12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参加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人员,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十五年以上,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用公式表示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

二、各种养老保险制度葬老保险待遇的差异性

上述类型养老保险制度,由于缴费基数,计发办法不尽相同,实际的领取待遇往往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城镇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性

依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就理论层面而言,两者之间并无较大的差异。但在实际生活中,两者之间由于在缴费基数和计发指数上存在差异,实际领取待遇往往存在明显的差距。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工资收入水平普遍较高,通常均在当地平均工资以上,在缴费基数上,均按社平工资及以上缴费,缴费指数基本都在1以上。企业职工和部分自愿参保人员,由于工资收入相对普遍较低,不少人大都低于当地的社平工资,在缴费基数上通常按当地社平工资的60%或40%缴费,缴费指数普遍较低,通常为0.6或0.4。依照相应的计算公式,所得结果往往存在不少的差距。以同样两人60岁退休,缴费年限均为40年,社平工资为4000元,但缴费指数一个为2,一个为0.4为例:缴费指数为1时,基础养老金为(4000元+4000元×1.0)÷2×40×1%=2400元,缴费指数为0.4时,基础养老金为(4000元+4000元×0.4)÷2×40×1%=1120元。两者相差1280元,尚且不包括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差距。另一方面,在机关事业单位,由于普遍建有职业年金制度,加上职业年金的收入,养老保险待遇的收入则更高。而不少企业职工,尤其是那些民营企业的职工,不要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是正常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少单位均难以正常缴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不少企业职工而言,基本仍停留在政策的层面上,未得以正常实施。一般而言,企业职工的养老金通常为原工资60%,有的甚至更低,而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在原工资的80%以上,双方之间的差距通常为1.45倍至1.83倍,有的甚至悬殊高达10倍以上。

(二)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性

与城镇职工保相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不与社会平均收入挂钩,而是一个定额,全部由财政负担,但保障水平较低。以贵州为例:2015年,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全年为840元,而同期,贵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460元/月,二类地区435元/月,三类地区39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2330元/年,二类地区2260元,年,无论是城市居民低保还是农村居民低保,目前的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都远远低于上述标准,即使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也不过200元左右。而2014年贵州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每年15254.64元,每月为1271元,农村居民人均5970.25/年,每月为497.5元。目前的养老保险待遇明显太低,虽然农村和城镇居民也纳入了公共养老保险体系,但实际保障水平有限,可能难以激励城乡居民参保。

当然,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没有雇主为其缴纳保险费,基础养老金全部依靠财政资金投入,养老金水平要与有工作的人员完全拉平也是不理性和不现实的。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间,就业人员中不同职业间的养老待遇存在差异也是很普遍的现象。

三、推进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上述各种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性,不同程度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不满,有人甚至发出了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退休公民,却享受不同养老待遇的呼吁和感叹,深感社会不公。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由于各个社会成员的能力是参差不齐,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不尽相同,因此,即便是退出劳动领域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也不应是整齐划一,否则就是平均主义,大锅饭,不利于调动社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推动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不利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推动和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无疑同样遵循一定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即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享有权利的大小与义务承担的多少有着密切的联系。养老保险不同于完全由政府提供资金的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制度。要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而且待遇的多少,与缴费时间的长短和数额多少有着直接的联系。以城镇职工为例,城镇职工在岗期间,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其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本人工资的8%,两者相加为28%,若以工资收入每月4000元计算,则需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1120元,每年缴费养老保险费13440元,而城乡居民则是按年缴费,每年的缴费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两者相比较,显然城乡居民的缴费数额大大低于城镇职工的缴费数额。自然,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两者自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不可能处于同一水平。否则难以调动社会成员的缴费积极性。也不利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公平是指作为我国公民都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所谓效率则是指以缴费时间的长短和数额的多少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鼓励多缴多得,允许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存在一定差距。所谓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则是指养老保险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既体现和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及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劳动者在职时,不同的劳动者其劳动能力是不尽相同的,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收入水平也是不尽相同的,在养老金的享受上应体现这一过去劳动的差别,以调动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增进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事实上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上,国家设置了12个档次的缴费标准,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和精神。当然,基本养老金毕竟是劳动者退休后维持生活、安度晚年的物质保障,作为国家和社会必须尽可能确保有劳动能力时给社会作过贡献的劳动者到年老力衰时都可以一律平等地得到“物质保障”,使劳动者在退休后老有所养,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

(三)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深层含义,其一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即与国民收入的基本情况相适应,既不能高于国民收入的水平,也不能低于国民收入的水平,其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随着国民收入不断增长,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也将随之不断提高。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来发展

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它对于我国的国民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稳定国家经济和居民安定的重要手段。但是因为我国人口较多基数大,而城镇职工的经济起点又低,进而导致会出现许多的问题。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探讨。

一、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对于目前经济体系而言,养老保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的体系以及水平。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制度,即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个人账户的保险费用主要是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的20%,这些部分都会被纳入统筹账户。从我国养老金水平发展上来看,从2002年至今一直都处于稳定上升阶段,基本增长率为12%左右。相比较同期的工资涨幅比例而言,平均每年增加约23%左右。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式逐渐到来,老年人口的系数对养老保险的影响也就越多。通过调查数据发现,2010年我国城镇中退休员工与在职员工的比例为1:3.9,到了2011年则变为1:3.1,之后运用大数据分析预计2030年这个数量将达到1:2.4。同时根据现如今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预计到2032年左右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基金将出现收不抵支,因此必须及时的对其进行改变。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城镇养老保险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对于我国城镇居民而言以及国家经济的稳定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不能忽略其中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会直接关系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未来发展。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公平性的问题近几年,社会的公平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才可以确保其相关工作的效率,而养老保险则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公平首先要实现的。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它能够最直接的反映社会与我国经济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国家安全,但是其中不应当存在过大的差距。然而实际上却会存在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主要是因为地区经济差异以及参保人数不高的现象所造成的,除此之外还有不同类型的单位养老待遇方面差异巨大。2.养老保险覆盖性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两点:(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不高,社会上大量的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而言以及农民工都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之外的,当这些人到了老年之后又得不到社会保障,不然会带来许多的社会问题;(2)覆盖困难,这主要是因为个人的参保意识淡薄,核心问题为缴费过高。过高的缴费会提高单位的人工成本,对于单位而言也是间接的降低了其盈利水平。许多单位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会以各种形式逃避拒保。3.退休制度落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民的平均寿命与之前相比较会得到延长。而退休年龄却未发生改变,这就会造成人们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变长。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没有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一些地区还将提前退休作为降低失业率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

1.建立城镇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统账结合的制度,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是因为此项改革未成熟,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得到统一,企业也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必须根据国家在此方面的发展目标进行深化改革,统一制定标准。这样可以打破户籍的界限,进一步的体现养老保险的公平原则。养老保险应当是没有身份之间差异的,无论是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工作人员,亦或者是农民工只要在同一地区工作都应承担相同的缴费比例,到期之后享受平等的养老标准。统一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能够推进城镇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工作,同时能过做到人人有保障,这样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发展。2.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是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方法。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覆盖的主要有国有企业,但是随着国有企业人数的降低,无论从哪方面考虑都应当积极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积极制定改革城镇内小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当其相关制度成熟之后可以向全国进行推广。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对于我国的稳定以及发展而言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发展并不乐观,受益人群并不广泛,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因此我国必须健全城镇养老保险相关制度,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积极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董三林.浅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设计缺陷[J].经营管理者,2012,(10):150.

[2]邓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务可持续性的精算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3]刘蕾.浅谈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J].经济与管理,2004,(3):57-58.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设计

一、引言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农民工问题高度重视,在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出台若干政策,许多省市制定了农民工社会保险法规,推动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但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依然偏低,平均参保率不到20%。部分农民工因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续接选择退保,全国每年近百万农民工选择退保。农民工参保率低及退保频繁原因甚为复杂,有养老保险制度门槛较高、农民工收入低、统筹账户不能转移等原因,但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未贯彻城乡统筹的发展思路。

二、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分析

(一)主要模式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从最早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圳(1987年),再到广州(1998)、北京(1999)、浙江(2001)、上海(2002)等地,这些用工需求量较大的城市都相继推出了地方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按照国内一些学者对当前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类型的划分,课题组认为可以将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制度大致分为独立型(是指专门针对农民工而制定的养老保险法律与文件。这种政策既与农民工其他险种无关,也与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无关,是专属“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以北京、厦门等为代表)、综合型(是将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及其他险种一并予以考虑,制定出一个综合性保险政策,养老保险只是“综合”险种中的一种,以上海、成都为代表)、融入城保型(是将农民工养老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制度体系之内,只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部分条款中,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区别对待。以广州市、深圳、南京为典型代表)、双低城保型(属于融入型的变型,以杭州为代表,即仍在城保框架内实行“低门槛,低标准”享受模式,适度降低门槛,农民工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降为12%-4%,但享受待遇略低于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型(以重庆为代表)等五种模式。

(二)主要模式评价

1、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的积极意义。(1)无论是北京的独立型养老保险政策,还是上海、成都等地实施的综合型社会保险,或是广州、深圳等地的融入城保型养老保险政策,甚至是杭州的双低型与重庆的个人账户型养老保险政策都实现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可能,在观念上可谓是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2)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仅使其享受的待遇有所提高,而且实现了农民工在社保方面的基本权益,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具有重大意义。(3)各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农民工纳人社会养老保险,对于规范用工制度,加强雇主与农民工的劳动契约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4)农民工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其自发地就会减少就业的盲目流动性,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处于平稳有序的运行状态。

2、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的不足(1)从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各地范围内政策十分不统一,且各地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有效的法规政策指导。这五种模式的差别可以归纳为三个“不统一”,即缴费基数不统一,缴费比例不统一,领取待遇的标准不统一。(2)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之间的“三不统一”制度,不利于农民工的合理流动。以上海、成都综合保险模式为例,养老保险账户没有独立体现,所以很难区分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该制度并未考虑将来综合保险与基本保险的接续问题,而在其他四种模式下,基本上都可以归为“统账结合”模式,但也未考虑与从业者以前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农民工跨统筹区转移时统筹部分却得不到承认。同时,现行的各种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衔接问题设计的也很不够好,这给劳动力在全国的流动带来了极大的阻力。(3)责任承担方面,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部分完全由企业支付,其最终来源还是农民工的工资,政府只承担管理责任。而对于城镇职工,政府不仅承担管理责任,还起到财政兜底的作用。(4)只要农民工养老保险没有全面开展,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只是实行属地管理,地区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其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容易造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挤占农民工统筹部分情况的出现。(5)农民工在城市工作,虽然总体上收入水平要好于农村,但是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经济承受能力远远低于城市。现行的一些试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采取了低标准的缴费基数且大多以农民工本人平均月工资(或本地城镇经济单位平均工资的60%,即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

3、模式目标层面上的绩效评估对比分析。结合我国各地融入城保型、独立型、综合型、双低型、个人账户型等五种主要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各自的优缺点,可以从制度的经济效率、政策的可持续性、社会养老保障再分配(公平)、制度的适应性、制度的衔接性等方面对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模式进行目标层面上的评估比较。具体而言,这五种模式在制度效率性、政策可持续性、制度的适应性等方面依次呈现为“由弱至强”,相反在制度公平性与制度衔接性方面则表现为“由强转弱”。因此,作为一种过渡制度,有必要以城乡统筹为背景,在精算分析的基础上设计农民工养老保险运作方案。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设计

(一)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精算分析

1、政策与养老保险缴费参数假定。假设农民工为2010年参加养老保险的新人,且初始参保年龄为24-25岁,农民工退休后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且合计养老金给付率目标为上一年度全社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45%左右(农民工平均工资的70%左右)。缴费假定:个人以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且假定为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5%比例缴费,用人单位则以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且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然后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统一纳入全国层级的统筹基金(仅限于支付基础性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i与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率rw相同,以下测算按5%计算。养老金给付假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可退休。其中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为上一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系数就增加1%,封顶比例为30%。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一定除数。基础性养老金每年正常调整系数为上年全社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左右,职工退休时平均余命设为18年。

2、数学模式。退休时农民工养老保险统账基金积累额为农民工就业期间缴费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在退休时的复利终值FV60,FV60=(0.05×α+0.08)Wt-1(1+rw)t(1+i)t=(0.05×α+0.08)wt-1(1+rw)t(1+i)t。

养老金支付总额为退休后享受的全部基础性养老金与全部个人账户养老金在退休年的现值PV60,PV60=rbwt-1(1+rw)n-1(1+rwτ)t/(1+i)t+[0.08×αwt-1(1+rw)t(1+i)t]/18×=rbwt-1(1+rw)n-11/((1+i)/(1+rwr))t+.08αwt-1[(1+rw)×(1+i)]t÷18×。

为满足农民工养老保险收支自身平衡,则有FV60≤PV60。式中wt-1为t年上年全社会年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工资增长率rw为5%,上年度农民工本人平均工资占全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α为60%,rb为基础性养老金系数,基础性养老金增长率rwr为2.5%,投资回报率i为5%,退休人员平均余数e为18年。

3、测算过程。根据上述数学模式及其假定数据,可分别针对15、35等不同缴费年限进行模拟测算。我们的模拟测算结果表明,在以60%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前提下,如实行个人缴费率为5%,单位缴费率为8%,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8%,则缴费年限达36年即可实现自身平衡,且个人账户领取系数15.35%,退休时平衡替代率为45.35%(相对于农民工平均工资而言替代率高达75%以上)。

(二)方案设计与政策建议

1、农民工养老保险方案设计:(1)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将多档次选择进行统一,即个人以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5%比例缴费,用人单位则统一以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且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然后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统一纳入全国层级的统筹基金(仅限于支付基础性养老金),从而解决了养老基金异地转移难的问题;(2)缴费方式与缴费年限。应该更具灵活性,可以按月计算,按月、季、年缴纳,允许中断后再补缴,缴费时间累计折算成标准缴费年限;(3)退休年龄。农民工退休年龄可不性别统一规定以60岁为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禁止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预缴补足后即转领养老金的做法。

2、结论与政策建议。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基本结论:一是农民工养老保险总体处于缺失的状态,急需加强;二是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首先要通过激励措施吸引有缴费能力者参加养老保险,强制雇主必须为其雇员参加养老保险,无缴费能力者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应由国家普遍性的非缴费型福利制度来托底解决;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群体参保的政策体系。

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政策,建议如下:第一,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障工作,切实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政府应首先基于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长远目标拟定农民工群体社会养老保障目标,然后在已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09年2月)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条例,对统筹范围、收缴技术、缴纳标准、账户转移、养老金发放、基金运营与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采取全国统一的制度规定,并通过加大立法执法与宣传力度等有效措施逐步解决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长期缺失的问题;尤其是应尽快制定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在跨地区转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余额,也接续基本养老金权益。第二,按照分类分步、循序渐进、体现差别、提高统筹层次、统一制度的原则完善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政策。具体而言,近期内应重点解决在经济发达地区就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覆盖面及“做实”农民工个人账户问题;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对城乡无养老保障居民(含老年农民工)的老年补贴制度。第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的各项配套措施,提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即通过深化改革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城市社会管理体制等不适应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各项社会制度,并尽快创建全国统一的社保信息网络技术服务系统,以提高统筹层次和管理水平。此外,社会各界要加强对社保政策制定及其落实情况的监督,强化对社会保险行政职能部门管理工作和基金运营状况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李友根.重庆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浅析[J].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2009(5).

2、王增民.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评估[J].经济经纬,2008(4).

3、简新华,张建伟.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