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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XX市卫生局和市环保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XX[2012]XX号)文件精神,我县组织环保、卫生部门联合开展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关于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与实施情况。为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县环保、卫生部门按要求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对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通过此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我县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提高了认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法治轨道。
(二)关于医疗废物的流向管理情况。目前全县县级医疗机构、大部分医疗单位(含个体诊所)已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焚烧处理,2011年累计集中焚烧处理240吨。从专项检查情况得知,被检查的医疗单位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较好地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依法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和集中焚烧处理等各项工作。尚未进入集中处理收集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医疗单位,执行各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情况仍不尽人意。
(三)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的内部管理情况。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的内部管理是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保障,从专项检查情况看,我县医疗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较好地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从事医疗废物管理。
(四)关于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监督检查或抽查情况。近年来,我县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力度,县环保、卫生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严防二次污染事故发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医疗机构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特别诊所较为突出,如未依法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范分类收集和贮存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存在环境问题与安全隐患。
(二)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县目前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仅为过渡阶段,要进一步加快医疗废物处置点的建设速度。
(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收集有待全面铺开,特别是乡镇以下的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工作。全县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率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切实做好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宣传,加强业内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大日常监督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或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消除污染隐患。
(二)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将医疗废物收集覆盖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焚烧的技术规范,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焚烧处置工作,实施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确保医疗废物运输和焚烧处置安全。
论文关键词:医院社区门诊部医疗废物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国务院2003年6月16日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社区门诊的垃圾分为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及部分生活垃圾。由于受地理位置、环境、设施等条件的限制,在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和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疾病传播。为此, 我们对我院8个社区门诊部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 并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了整改措施,现总结如下。
1. 存在问题及现状
1.1 医疗废物未按要求分类??实施医疗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的关键环节首先是要做到严格分类放置,由于门诊流动人员多、少数工作人员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 或是为图方便,将利器、针头损伤性废物放入感染性废物容器内、感染性废物放入生活废物容器内、生活废物放入感染性废物容器内等,如使用过的棉球、棉签、输液贴膜、采血器、输液针头及玻璃安瓿等用物,易出现管理不善的情况[1]。
1.2 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规定护理人员偏少,管理意识差,常是忙于配药、打针而疏于管理。清洁工为图方便进行凭感觉估算重量,在登记本上写上称重时间、重量, 两人未进行认真核实就签名字,也常有漏签或补签的现象, 存在一定的流失隐患。
1.3??医疗废物的包装不规范??为了节约开支管理学论文,减少消耗,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容器内存放的医疗废物过满,不利于封口,同时标签填写不规范,不完整。利器盒不注明启用时间,未做到定时更换。
1.4 医疗废物暂存地点管理不规范由于个别门诊部离医院较远, 每日产生的医疗废物较少, 不能做到医疗废物日产日清。通过检查发现后及时予以批评, 并与经济处罚挂钩, 对个别容器不清洁,检查人员当场督促清洁工人进行消毒、清洗处理, 对医疗废物管理中出现的缺陷, 及时予以指出纠正。
1.5 社区居民对医疗废物知识匮乏由于门诊人流量大、宣传不足和缺乏相关知识,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多数社区居民将拔针时按压的棉签随意扔在生活垃圾桶中或者将用后的医疗废物带回用作他用。
1.6 各种应急预案知识了解不够 不能正确掌握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时的应急预案,应加强定期学习,同时加强自我防护意识,掌握锐器损伤后的正确处理方法, 切实做好自我防护免费论文。
2. 对策
2.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具体负责整体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并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各社区门诊部设立医疗废物管理小组, 由负责人任组长,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加强环节和终末质控。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封口、标识, 使用专用容器盛装,感染性废物3/4满时,将塑料袋扎口并标识,损伤性废物放于符合标准的具有不撒漏、防刺穿、有损伤性废物标识的利器盒内,3/4满(48h内)时封闭集中处置。同时由医院专人专车负责医疗废物的清运, 每日一次或者至少每两日一次,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真正把制度落实到工作中来。
2.2 加强沟通齐抓共管 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问题的根源,提出整改方案, 同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写出书面报告,与各相关部门及时联系,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保质保量的完成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工作。
2.3 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医疗废物的各项法律法规, 进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能做到从医务人员到清洁员, 人人知法律,人人会应用,提高其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和具体操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培训效果。
2.4 加强环节质控责任到人 制定计划,每月定期不定期的对各门诊部进行检查,从医疗废物的分类、容器是否符合要求、收集交接登记是否按规定执行,到医院专人专车转运全过程的检查,认真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检查, 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并查找相关的责任人管理学论文,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提出通报批评,并有持续改进措施。
2.5 加大医疗废物管理的投入为使各门诊部医疗废物得到更好的管理, 医院领导加大了投入力度,配置了专用的医疗废物储装桶,配备专用称,准确称量该部位医疗垃圾的重量,制作了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及宣传画,宣传有关医疗废物的危害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人们积极地配合医疗废物管理。同时增加医疗废物专用转运车一辆, 做到日产日清。
2.6 全民动员共同防卫 大力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 提高社会和公众对医疗废物危害性的知晓率,同时做好监督工作,使社区居民主动参与和监督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良好氛围。
通过对社区门诊部医疗废物管理现状的调查,体会到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对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要持之以恒, 从它的领取、使用、收集、暂存、运送、上报核实等各环节抓起,才能实现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社区门诊部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不仅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更是防止医疗废物扩散造成疾病传播、污染环境和维护辖区居民健康安全所必需的[2]。
[ 1 ]刘素球,聂玉兰,韩永毅,等. 门诊公共区域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J ].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06, 16(5) : 552 - 553.
[2] 刘素球,菜尤菊.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疗废物管理初探[J].护士进修杂志,2006,21(3):257.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 要:宁夏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历史欠账多,“十二五”期间,宁夏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惑。文章对宁夏在工业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宁夏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对策,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关键词:工业危险废物 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7(a)-0066-02
我国对危险废物管理实行名录制,未列入名录的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定是否为危险废物,文章所指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杀虫剂、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氧化汞电池等属于社会源危险废物,只要没有集中分类收集,均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我国现行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主要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
2011年环保部下发《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全国开始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宁夏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也正式规范化。
1 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近年来,宁夏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制度;集中利用处置能力提升,《全国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以来,建成了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及各地级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通过《规划》实施带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市场化发展,截至目前,宁夏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近30家;危险废物管理能力有所提高,成立了省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有专职管理人员。 2011年开始,每年对涉及危险废物企业进行规范化考核,达标率逐年提高。
2 工业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线条过于粗放,不利于新形势下的危险废物管理。比如某公司一个厂区内的车间A产生危险废物,车间B处置利用该危险废物,车间B处置车间A产生的危险废物,两车间渐渐发展为两家具有各自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要不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明确说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按危险废物类别划分的,各类别多以行业划分,有些行业未列入该名录而造成管理困惑。比如,特种钢丝绳制造过程中产生的铅渣明显属于危险废物,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没有列入这种工艺产生的含铅废物,从而给后续的处置留下隐患。
2.2 危险废物监管方面的问题
2.2.1 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确定缺乏依据
截至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关于危险废物的行业环境监察指南,各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又没有可参考的产污系数,早期大部门涉危险废物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对危险废物的分析比较模糊,使环境监管部门对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确定困难。
2.2.2 危险废物和中间产品界定缺乏依据
有些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出售给其他企业作为原辅料进行利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作为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但没有经济效益,还要支付一定的处置费用。到底危险废物和副产品如何界定,监管部门和企业很难达成一致。
2.2.3 监管机制不顺,硬件设施不全
目前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为事业单位,没有执法权,更没有移动执法的硬件设备,但仍承担辖区内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常受到主体资格不明和监管手段单一的困扰。
2.2.4 监管机构断层,监管人员不足
发达的一些地区在县、乡一级可能有固体废物监管人员,而宁夏截至目前,除银川市在环境监察支队设立了固废大队外,其他地级市及以下都没有固体废物监管机构,监管人员也是临时调配兼职或向社会聘用,缺乏稳定性,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很难进行有效监管。
2.3 危险废物处置方面的问题
2.3.1 个别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无法找到处置单位
宁夏有一家特种钢丝绳制造企业,产生的铅渣是危险废物,以前全国各地的经营许可证没有详细的废物代码时,按照含铅废物转移处置。现全国各地的经营许可证都是具体到行业来源和废物代码,但《国危险废物名录》中未列入这种行业,所以这种铅渣无法确定具体的废物代码而难以找到相关处置企业,影响该企业的发展,也使危险废物管理部门陷入困境。
2.3.2 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有限
宁夏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数量少,经营规模小,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单一。现有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中,只有一家综合性处置企业,常因经营规模不足而只能接受本区域产生的部分危险废物。其余近一半是处置利用废矿物油的,远不能满足处置全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需要,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经常面临无处处置的困扰。
3 解决工业危险废物面临的问题对策及措施
3.1 修订相应法规,完善配套性文件
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适应新形势下环保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增补《危险废物名录》,从国家层面明确涉危险废物项目的环评编制工作要求。
3.2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主要行业,出台行业危险废物监管指南,明确中间产品和危险废物
对产生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的主要行业,国家层面应出台危险废物监管指南,并针对该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提出相应利用处置细则,同时明确哪些是中间产品,哪些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3.3 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全区统筹规划,可以采取PPP、TOT等模式进行融资,建设综合性的或区内处于空白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如废弃的易制毒化学品(公安等部门收缴或接受公众上交的)、废催化剂、废酸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也可以鼓励并扶持一些有能力的企业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制定有关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切实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3.4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理顺监管机制
理顺承担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管理机制,明确职能定位。并在各地级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和相关设施,以适应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固体危险废物网络监管平台,逐步向电子网络监管、电子网络审批方向发展,以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Z].2008.
医院感染管理是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本人在2016年度参加了区卫计局组织的医院感染(以下简称“院感”)管理专项检查,通过对辖区130余家基层医疗机构的现场检查,发现基层医疗机构在院感管理工作中存在一系列问题。现就基层医疗机构院感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一、基层医疗机构院感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领导思想不重视
基层医疗机构领导对院感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少健全的院感管理组织,专(兼)职管理人员未配备或配备不全。
2.规章制度不健全
基层医疗机构各项院感和消毒隔离制度不健全;医院重点部门院感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不符合部门特点或特殊管理要求。
3.知识培训不到位
基层医疗机构专(兼)职院感管理人员未接受专业知识岗位培训,对下发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标准、办法等不了解、不熟悉;民营医疗机构专业队伍不稳定,医务人员接受院感相关知识培训少;医疗机构内院感培训计划过于简单,培训内容未结合实际和院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针对性授课,无培训考核及记录。
4.布局流程不合理
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区、污物区、生活区等区域未分开,布局流程不合理,标识不清或无;重点科室如手术室的三区划分不明,清与污、人与物通道未分开,甚至共用一个通道。
5.消毒灭菌不规范
基层医疗机构未设合格的消毒供应室,缺少应有的消毒灭菌设施及设备,压力消毒灭菌没有专人负责;消毒液使用不规范,消毒剂种类选择不当,消毒剂浓度不达标,无定期更换制度;使用消毒剂浸泡物品不规范,有的只更换消毒液,对浸泡容器未作清洁灭菌处理;紫外线灯空气消毒不规范;无菌物品、清洁物品、污染物品未分区放置。
6.规章制度不落实
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诊疗操作时未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一次性医疗用品和消管理不规范,索证不全,进货验收无记录;一次性医疗物品使用后处置不规范,有的未经过毁形、分类处置。
7.手卫生执行不到位
基层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未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的培训,医务人员对卫生洗手和手消毒指征不知晓、执行不到位;洗手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未采用非触式水龙头,未提供抗菌洗手液、免洗手消毒剂、干手设施;诊疗、护理患者时未做到一患者一洗手或手消毒,脱去手套后未及时进行卫生洗手或手消毒等。
8.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
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未安排专人负责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存地面积不足、未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必要的防护用品,未做到“四防”;暂存地无 “禁止吸烟、禁止饮食”警示标识或标识不规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的厚度、颜色不符合要求,未使用加w桶装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袋上未注明产生科室、时间,封扎袋口方法不正确或未封扎;医疗废物回收登记项目不齐全,交接登记不规范。
9.综合性监测不到位
基层医疗机构缺乏必要的监测技术与设施,院感管理人员未开展前瞻性监测、目标性监测工作;一次性无菌物品、消毒灭菌物品的消毒灭菌效果、空气等监测不到位,仅依托区疾病控制中心每年做1~2次。
二、预防对策
1.加强组织管理
提高思想认识,重视院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院感管理组织体系,配备、培养高素质院感管理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健全规章制度
健全院感管理规章制度,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等有关法规、规范要求,及时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院感管理、消毒隔离及重点部门院感管理的规章制度。
3.加强知识培训
加强院感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强化全员对院感管理与控制的意识。医疗机构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每年要接受市级以上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系统掌握医院感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按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全员培训,使医院感染知识的教育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全员主动参与院感防控,以保证各项措施贯彻实施,从源头上控制医院感染。
4.调整布局流程
对易发生院感如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口腔科等重点科室及医疗机构内建筑布局不符要求的区域,要对照部颁院感管理标准,限期逐一整改,张贴醒目标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执业。
5.更新消毒设备
加大资金投入,添置一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扩建、改建消毒供应室或外送消毒供应中心集中消毒,增设无菌物品存放柜、紫外线灯、消毒液、浸泡消毒的容器等,通过资源合理配备来加强院感染管理工作。
6.遵守规章制度
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院感染办法》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诊疗过程中正确使用和管理各类消毒剂、消毒灭菌设备,加强消毒灭菌工作,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原则,以有效降低院感的发生。
7.执行手卫生规范
手卫生对获得性医院感染控制起关键作用,而洗手是最简便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1]。要按卫生部《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对所有医护人员进行手卫生的培训,严格掌握洗手、手消毒指征、洗手流程;要提供规范洗手的设施设备,配备快速手消毒液,定期督促和检查,促使医务人员养成良好的洗手习惯,有效提高医务人员洗手依从性,以达到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目的。
8.加强医疗废物管理
基层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专人专车专管,各项流程均符合规范要求;专职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必要时进行乙型肝炎等严重传染病的免疫接种;院感管理(专职人员)定期督查,并将检查结果与考核相挂钩。
9.开展相关监测
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医院感染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认真做好监测记录;应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对各科室特别是院感管理的重点科室、重点环节、重要部位、高位因素进行检查和监测,总结、分析、查找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整改;在开展综合性监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开展目标性监测,有利于掌握院感发病率、多发部位、多发科室、高危因素、病原体分布及耐药性特点等情况,为院感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杜绝医院感染的暴发流行。
10.加强督导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健全督导组织,强化区疾控中心知识培训、消毒效果监测等督导作用;局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院感管理的监督检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院感意识和无菌观念,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给患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医疗场所。
三、总结
院感管理是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医疗护理质量的综合体现。通过加强院感组织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培训、调整布局流程、更新消毒设备、执行手卫生规范、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开展相关监测、加强督导监管,可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