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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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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范文第1篇

一、救助原则

实施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政府救助、自我救治相结合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享受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三无”救济待遇的城乡居民。

三、救助办法

(一)门诊医疗救助的费用由政府、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和救助对象共同承担。

(二)医疗救助定点单位按照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382号)规定的对救助对象实施门诊医疗减免内容不变。

(三)救助对象门诊医疗发生的费用,在扣减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对救助对象实施的门诊医疗优惠减免费用后,政府负担不低于70%,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不高于30%。救助对象个人承担的诊疗费用直接在就诊的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缴付。

四、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需要就诊时,需持户口薄、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低保金领取存折、《佛山市五保供养证》或《佛山市“三无”对象救济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医疗救助定点单位诊治。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政府承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具体出资的比例由各区制定。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要及时核拨资金。

(二)救助对象门诊医疗费用中需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先由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先行垫付,再由各区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定期与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结算。

(三)市、区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本区救助对象实际及时编制本区门诊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到位。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门诊医疗救助专户,实行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组织实施

(一)根据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382号)成立的市、区两级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城乡特困居民门诊医疗救助工作。

(二)民政部门负责门诊医疗救助的具体组织实施、确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设置在市、区两级民政局的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定期做好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并要加强对城乡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卫生部门负责确定不同类型的医疗单位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制定并与有关医疗救助定点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同时要做好门诊医疗救助运作的监督管理工作。选择医疗救助定点单位要本着属地管理,就地就近,布局合理,方便患者就诊、用药、就医的原则。定点医疗单位、财政部门负责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四)医疗救助定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医疗服务规程等为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对象确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服务。超出以上有关目录和规程范围以外的用药和项目,需由医生征得救助对象同意后实施,费用由救助对象负担。

(五)医疗救助定点单位为救助对象诊疗时按照一天1诊次,每诊次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的原则给药。每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草药每处方不得超过3剂。

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范文第2篇

具体来说,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农村低保工作

1、继续推进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清退生活条件好转或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纳入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享受低保的对象实行半年一调整,年度一审核,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低保政策知晓度,我们将通过制作标语,散发传单,设立宣传台,广泛宣传农村低保政策和办理程序,使农村低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增加政策透明度,低保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程序进行,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民主评议、三榜公示制度,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4、加大督查力度,我们将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低保案件查处。同时,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对发现的问题,将按照《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适度提高供养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12年度,我县分散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年人均1500元,集中供养为年人均1820元。

加强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到位。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资金统一由民政局向财政部门提供准确的数据,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将经费足额发放。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县审计局、财政局、民政局将对拨付到敬老院的生活、管护、小额医疗三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按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农村敬老院建设

今年新建农村敬老院2所,扩建10所,改建1所,涉及10个乡镇,计划3月20日前开工,8月20日前全部完工。按照市民政局统一部署,今年敬老院建设任务750张床位。为确保敬老院建设工作得到有效发展,取得明显效果,参照2009年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制定2012年《敬老院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六个统一”的要求,保质量,抓进度,确保完成750张床位的建设任务。

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1、按照省新出台的《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出台《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创新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方式,进一步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便民救急的原则,改进救助方式,采取医后救助与医前、医中救助相结合,大病住院救助与门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2、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确保参合率和参保率达到100%。

3、对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完善救助方式,扩大医疗救助受益面,确保患病的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范文第3篇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

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类救助对象:县(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符合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其医疗救助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患病在门诊、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政策范围内费用(即: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费用=总费用-纯自费)方可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因病确需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按《藏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医疗教助待遇

(一)资助参保

医疗救助资金对一类对象和二类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一类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个人缴费最低档次标准全额资助参保。二类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个人缴费最低档次标准的50%给予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

1、一般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州城内二级及以下联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购药,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类对象给予全额救助,一个自然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

2、门诊特殊疾病医疗救助、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水甘府发〔2018〕4号)规定,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包含以下11种:高血压病(ⅱ、ⅲ级);ⅱ型糖尿病;肝硬化;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病毒性肝炎;帕金森痢;心脏病(肺心病、高心病、冠心病:风心痈);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术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包虫病:精神病(重度精神病除外)。患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购药经基本医疗保险等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政策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一类对象给予全额教助;二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只针对州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50%给予救助,一个自然年内单病种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元,多病种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

1、一类对象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倾斜支付等待遇报销后,个人政策范围内负担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二类对象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只针对州人民医院和州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倾斜支付等待遇报销后,个人政策范围内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70%救助。一个自然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按照《藏族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甘府发[2018]4号)规定,重大疾病的病种包含以下24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耐多药肺结核;重度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病;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感染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症;骨髓增生性疾病;干燥综合征;地中海贫血;强直性脊柱炎;天疱疮;系统性硬化症;系统性硬皮病。

1、一类对象患以上疾病经申报认定后,在门诊、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倾斜支付等待遇报销后,个人政策范围内负担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二类对象患以上疾病经申报认定后,在门诊、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只针对州人民医院和州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支付等待遇报销后,个人政策范围内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80%救助。一个自然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3、三类对象患以上疾病经申报认定后,在门诊、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待遇报销后,个人政策范围内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在年度教助限额内给予70%救助。一个自然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医疗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保救助程序

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程序:由各县(市)民政局于每年12月前将救助对象中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县(市)财政局按照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对后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资助标准与金额,将资助金额-次性足额拨付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5个卫生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绩效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22号)等规定,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及《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中新农合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政策落实及发挥效益,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费资金及其他来源的新农合资金进行中期考评,自评情况分三项,自评得分100分,详细考评如下。

一、合作医疗项目管理绩效自评情况

1、项目具体制度建设情况,按照省办《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文件,及时制定了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2、机构人员配置及经费保障情况

我县专门成立**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了监督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并成立了**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隶属县卫生局管理,专门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且每个乡镇下设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从乡镇现有人员编制中配备一至2名专职人员从事合作医疗工作,确保专人负责。

3、信息系统按照省统一标准建设,运行平稳,县里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了监管设施车辆,各定点医疗机构与信息系统实现了无缝对接,即时结报补偿款。

4、就诊IC卡以户为单位,全部发放到户191432户发放IC卡194721张。

5、一是通过传媒宣传报道,二是利用一封信、宣传画、乡村标语等多种形式,三是各乡镇设置了合作医疗服务窗口,向每一位咨询农民宣传、解释《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定,认真解答参合农民提出的各种问题,让参合农民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合作医疗工作。

二、资金筹集到位

1、县级配套资金到位率

2013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县级应配套资金为974.2万元,实际到位县级配套资金974.3万元,配套资金到位率100%。

2、县级配套资金到位及时率

我县县级配套资金于2013年3月底之前到位,到位及时率为100%。

3、年度个人缴费到位情况

2013年,我县参合人口为649490人,应自筹个人缴费38969400元,实际个人缴费到位38969420元,年度个人缴费到位率100%。

4、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2013年我县医疗救助参合人数49995人,参合资金应为    2999700元,实际到位医疗救助参合资金为2999700元,医疗救助配套资金与个人缴费资金同时缴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资金到位率100%;另外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民政部门20%配套及时拨付到位,到位率为100%。

5、申报上级补助资金情况

我县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时,不存在虚报地方补助资金的任何行为。

6、是否专户管理及专款专用

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无支出户,银行账户设置在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当年筹资款项由乡镇经办机构直接汇入财政专户,统筹基金支出全部由财政专户统一支付,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

7、为逐步探索参合居民重大疾病救治、支付方式改革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有效途径,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试点的指导意见》(皖卫农〔2010〕50号)的要求,制定了《**县合作医疗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在县级先行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的基础上,确定扩大将乳腺癌等 36组疾病按级别分类别列入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扩大试点范围。

8、会计核算情况

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账务处理规范,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银行按月对帐,账账相符,且风险基金按规定提取。

9、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资金现象

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资金不存在截留、挪用、套取、贪污、造假帐、假凭证、平衡预算和工作经费等任何行为。

10、新农合资金使用进度

到2013年12月底,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为23548.02万元,资金使用率达106.6%。

三、项目效益绩效

1、参合群众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对我县的合作医疗补偿制度满意度较高。

2、我县信息系统实现了住院实时监审、参合查询、出院补偿等基本功能,省市县全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即时结报。

3、住院受益率情况:我县住院受益率7.9%在全省平均值设定范围内。

4、住院补偿比:2013年度全年住院补偿比为57.7%。

5、县级医院住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为91.2%,大于85%。

6、2013年门诊受益率介于80-160%以内,我县补偿人次为1004555人,比率为154%。

7、2013年根据年度报表我县乡村门诊报销比例为51.9%。

8 、为规范我县慢性病的认定和报销流程制定了慢性病管理办法,成立了慢性病专家委员会。制定了《**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慢性病管理办法〉〈**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实施办法,2013年度慢性病补偿13404人次,补偿金额为815.47万元。

 

 

 

 

 

 

 

 

 

 

 

 

 

 

 

 

 

 

 

 

 

 

 

 

 

 

 

 

 

 

 

 

 

 

 

 

 

 

2014年度上半年**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项目

绩效评价自评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中新农合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政策落实及发挥效益,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费资金及其他来源的新农合资金进行中期考评,自评情况分三项,自评得分100分,详细考评如下。

一、合作医疗项目管理绩效自评情况

1、项目具体制度建设情况,按照省办《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文件,及时制定了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2、机构人员配置及经费保障情况

我县专门成立**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了监督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并成立了**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隶属县卫生局管理,专门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且每个乡镇下设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从乡镇现有人员编制中配备一至2名专职人员从事合作医疗工作,确保专人负责。

3、信息系统按照省统一标准建设,运行平稳,县里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了监管设施车辆,各定点医疗机构与信息系统实现了无缝对接,即时结报补偿款。

4、我县于2014年2月1日,启用身份证就医,已全面普及。

5、根据问卷调查得分分析,我县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已普及到家家户户,群众对政策的了解程度较高。

二、资金筹集到位

1、县级配套资金到位率

2014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县级应配套资金为976.2万元,实际到位县级配套资金980万元,配套资金到位率100%。

2、县级配套资金到位及时率

我县县级配套资金于2014年3月底之前到位,到位及时率为100%。

3、年度个人缴费到位情况

2014年,我县参合人口为650850人,应自筹个人缴费45559500元,实际个人缴费到位45559500元,年度个人缴费到位率100%。

4、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2014年我县医疗救助参合人数49168人,参合资金应为    3441760元,实际到位医疗救助参合资金为3441760元,医疗救助配套资金与个人缴费资金同时缴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资金到位率100%;另外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及时拨付到位,到位率为100%。

5、申报上级补助资金情况

我县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时,不存在虚报地方补助资金的任何行为。

6、是否专户管理及专款专用

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无支出户,银行账户设置在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当年筹资款项由乡镇经办机构直接汇入财政专户,统筹基金支出全部由财政专户统一支付,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

7、为逐步探索参合居民重大疾病救治、支付方式改革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有效途径我县,制定了《**县合作医疗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在县级先行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的基础上,确定扩大将乳腺癌等 36组疾病通过提高病种比例的方式按级别分类别列入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

8、会计核算情况

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账务处理规范,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银行按月对帐,账账相符,且风险基金按规定提取。

9、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资金现象

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资金不存在截留、挪用、套取、贪污、造假帐、假凭证、平衡预算和工作经费等任何行为。

10、新农合资金使用进度

到2014年6月底,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为133438.1万元,资金使用率达53%。

三、项目效益绩效

1、参合群众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对我县的合作医疗补偿制度满意度较高。

2、我县信息系统实现了住院实时监审、参合查询、出院补偿等基本功能,省市县全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即时结报。

3、住院受益率情况:我县上半年住院受益率6%在全省平均值设定范围内。

4、住院补偿比:2014年度上半年住院补偿比为57.%。

5、县级医院住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为90.5%,大于85%。

6、2014年门诊受益率介于80-160%以内,我县上半年补偿人次为511717人,比率为51.57%。

7、2014年根据年度上半年报表我县乡村门诊报销比例为51.57%。

8 、为规范我县慢性病的认定和报销流程制定了慢性病管理办法,成立了慢性病专家委员会。制定了《**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慢性病管理办法〉〈**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实施办法,2014年上半年慢性病补偿11156人次,补偿金额为712.53万元。

 

 

 

 

 

 

 

 

 

 

 

 

 

 

2014年度**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

绩效评价自评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中大病保险进行中期考评,从制度建设、管理规范、信息资料三项考评,自评得分100分,详细考评如下。

一、  制度建设情况

我县制定了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招标内容,进行

了招标管理,于6月份招标确定了中国人保财险为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工作职责。

二、  管理规范

我县于7月份与中国人保财险为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机

构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工作职责。确定筹资额15元/每人。目前中国人保财险为新农合大病保险经办人员办公地点设在新农合办公区域内,人员已经在岗,且信息系统已经开始结报。

三、  信息资料

我县已经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参合信息,信息系统可以自

动结算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材料已经有保险公司报送了。

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范文第5篇

现状

一、城市低保制度全面实施。平昌县自1998年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操作,动态管理,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目标。几年来,全县先后有167160人次得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共发放低保资金5400余万元。目前,全县城市低保对象在册6142户16354人,累计月人均补差105元,占全县非农业人口9.4%,其中下岗失业人员8178人,占51%;离退休困难职工72人,占0.4%;“三无”对象164人,占1.1%;特殊困难居民7931人,占47.5%。同时,通过年审和动态管理,全县累计取消低保对象1673户5126人。这项制度的建立,把“三无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和临时性生活困难人员等城市生活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了低保,为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提供了最后一道“安全网”。

二、农村低保制度有效实施。2006年10月,平昌县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扩面、全面推开”的办法,先后在云台、白衣、元山、驷马、坦溪、涵水、江口镇等七个乡镇进行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按照“三榜公示”程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15200人,并从当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救助,其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实行差额补助,月人均补差为15元。2007年以来,根据县政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按照“小范围、低标准、重建制”的原则,将全县农村年人均家庭纯收入低于600元的困难对象均纳入了救助保障范围,尤其是将因灾、因病、因残等自然原因造成特困的农村居民、重点困难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国家或集体基础设施建设中因公致残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幼、残人员中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又缺乏自食其力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纳入救助范围。实行“分类救助、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截止目前,全县纳入农村低保救助对象15746户33564人,累计月人均补差30元。

三、社会救助工作稳步发展。一是建立了灾情监控和救灾探视制度,全面掌握了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动态,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妥善安排了灾民生活,有效地解决灾区“三缺户”的基本生活困难,实现了“四有三不”的救灾工作目标。二是全县建成社会爱心慈善超市2个,社会救助站1个,光荣院1所,陵园管理所1个,基本上形成了“四级管理、三级接收”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在扶贫济困送温暖和抗震救灾捐助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按照民生工程要求,全县已建成乡镇中心敬老院8所,今年拟新改建驷马、响滩、望京3所乡镇中心敬老院,目前已完成规划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同时,选址在西城新区管委会,拟新建4200平方米的社会福利中心和1500平方米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目前已完成规划立项和前期资金筹措350万元。

四、城乡医疗救助全面覆盖。根据县政府制定的《贫困农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行办法》,县民政局坚持本人申请、村社审核、乡镇审查、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榜公示,阳光操作,按500—2500元的不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大病救助,弥补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不足。2008年全县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人平救助达到80.3元,城镇达到83元。

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良好。2003年8月,自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我县及时转换工作角色、积极转变工作方式,由原来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为关爱性救助管理,突出自愿受助,六年多来,县救助站共接待4300余名申请救助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760余名求助对象实施了救助。

问题

一、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从我县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贫困群体的生活水平确实低下,生活困难的程度加剧,大多城市贫困家庭用于生活的支出比例较大,而且营养水平低下,衣着和日用品简陋,住房条件差,困难家庭最怕过“三关”(生病关、孩子辍学关、年节关),并把医疗、教育和住房方面的支出比作新的“三座大山”。根据县民政局2008年的调查,在城市有480余个低保对象家庭因重病、大病致贫,1800余名60岁以上老人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没有保障,低保家庭中300余名孩子上学困难,2500余户低保家庭住房达不到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在农村,有1.2万户共4.5万困难群众无钱看病,0.6万个家庭、2.3万人住房困难,7.8万户困难家庭中的0.8万余名子女上学困难,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衣食更无法保障。另一方面,现行的城乡救助政策主要是针对绝对贫困设计的,这种救助标准明显的存在保障范围和项目有限,保障标准偏低,补助金额过低的问题,部分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依然困难。

二、面临新的形势,社会救助的压力增大。平昌县城镇贫困人口的主要构成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涉及到的家庭人口数目较大。农村经济发展环境脆弱,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部分已经摆脱贫困的农民仍有可能重新返贫,农村相对贫困人口也会增加,社会救助任务十分繁重。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和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具体执行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救助对象确定难的问题。由于居民家庭收入无法准确确定,低保对象确定比较难,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界定也比较难。还有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把乞讨作为谋生、致富手段,不愿接受救助,给救助管理造成很大压力。

三、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导致社会救助工作难度加大。平昌县属于典型的边、远、山国贫农业县,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基础薄弱,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特别是农村,县、乡镇、村投入救助的资金严重不足,主要依靠上级拨款维持,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随着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快速发展,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项目和涉及的相关部门也随之增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与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相适应的支持保障体系。目前,我县农村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中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畅、资金投入不足、监督措施不力、协调配合乏力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地方财政困难,投入不足,制约着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

对策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协调发展、科学发展,是解决现实矛盾、推进工作有效开展的根本方法和唯一出路。为全面建立科学有序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平昌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情和工作实际,谈以下一些思考。

一、明确指导思想。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促进社会救助事业新发展,首先,要站在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科学发展的政治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加深对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重要地位和重要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其次,要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结构转型,失业人数扩大等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方面去思索,转变思维方式,增强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和发展意识,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理念。第三要弄清当前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进一步认识,着重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机构和队伍入手,探寻新的对策,新的机制,新的模式。第四,加强城乡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和探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克服当前理论研究与实践运行相对落后的窘境,研究出城乡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思路和对策,从理论上引导和深化城乡社会救助的体系建设。第五,从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部分和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制度作为基础,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重新定位。因此,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应定位在: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整合协调、形成合力、逐步推进。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行改革和发展,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演进,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从分散向一体化发展,从随意性、临时性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从政府独撑向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转变,逐步建立起完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二、确定工作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改革创新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救助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形成以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及灾民生活救助、五保供养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意识明确、部门整体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救助经费专项落实、工作机制运行顺畅、特殊困难群众分类受助、救助效率不断提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各项社会救助体系。

三、完善救助功能。多年来,为保证社会的有序发展,县委、县政府从维护人民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的目的出发,对各类贫困对象,及时予以救助,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但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的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城乡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人数逐年增多,迫切需要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功能。要构筑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为核心内容,以优待抚恤、社会互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灾民生活救助、五保供养和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农村,要进一步建全、完善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着重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大病,重病的医疗问题。要立足于农村低保、灾害救助、五保供养、对口支援、结对帮扶以及灾区恢复重建等多种救助方式的统筹安排,科学衔接、相互补充、逐步建立设计和覆盖农村各类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和服务网络,把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业有所就、失有所补、弱有所助和安居乐业的目标;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满足城乡广大特殊困难群众生活上的基本需求,减少人际关系中的利益冲突,消除失落感和不满情绪,化解因改革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营造团结和谐、平等互补的社会风气,进一步培养全社会的爱心和慈善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

四、建立工作机制。坚持开拓创新,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一是政府主导。就是政府要负主责,一是要以政策创新落实救助工作机制。主要是制定政策法规,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和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规划和建设救助设施等。二是要强化救助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的刚性机制。要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一定比例增长。三是发挥政策杠杆作用。政府要用政策杠杆引导社会力量更自觉的参与社会救助。主要是免税,对社会捐赠实行全免税或允许税前列支。二是民政主管。作为主要负责事关民生、民权、民利的社会救助与福利等方面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导经常性和临时性的救助工作,推进部门间协作。要发挥社会救助地域性、综合性、社会性的优势,避免“交差点”和空白点,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是社会参与。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补充国家因财力原因导致的救助资金不足,增强救助整体实力,扩大救助覆盖面。四是综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