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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起具体哪些病需要重复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3.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政策原文: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国家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各地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国家中医药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第三章互认规则
第十一条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第十七条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第四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
第五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一)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
(二)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第三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
第三十五条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检查检验结果跨省份互认。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扬中市在江苏省委、省政府提出了为农村办好“五件实事”之一的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工作要求下,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出台了《扬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将全市农村居民、学生、外来务工农民等统一纳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范畴。
――2007年,扬中市出台了《扬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将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城镇居民纳入医保范畴。
――2009年,扬中市通过统一政策制度,统一保障待遇,率先将新农合与城保进行了无缝对接,并轨运行,打破了城乡二元分割的保障模式,让广大城乡居民都享受到了同等医保待遇。这一创新举措在当时完全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2012年,扬中市又将新生儿纳入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在家长自愿的原则下,打破参保时间限制,采取“即生即保即享受待遇”,让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能享受到医保待遇。
到2015年,我市参保居民为175625人,其中居民参保142078人,学生参保33547人,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9.6%,基本实现了全民参保。
从破冰试水到稳步推进,我市居民保险工作走过10余年历程,已然成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医保待遇
提高医保待遇,加大财政投入历来是扬中市委、市政府调整政策的主线,扬中市每年都会根据基金的运营情况及疾病谱的变化,增加财政投入,适当提高报销待遇。
2004年我市财政投入179.61万元,2015年扬中财政补助达到5934.23万元。十年间,财政强有力的投入是我市居民医保持续发展的不懈动力。2004年,我市新农合个人缴费50元,财政补助只有每人20元。2015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200元,财政补助已达到了430元。
在提高报销待遇方面,“一降一升一并”是对十年来扬中市医保政策发展历程的最好概括:“一降”指我市住院报销起付线由1000元降至500元(社区医疗机构300元,扬中以外医疗机构1000元);“一升”指报销最低档封顶线由2万元提高到8万元,最高档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12万元;“一并”指合并低费用段报销比例,将原来的“0-3000元补偿30%、3001-5000元补偿40%、5001-10000元补偿45%、10001-15000元补偿50%、15001-20000元补偿55%、20001-25000元补偿60%、25001-30000元补偿65%”整合并轨为“0-10000元补偿60%、10001-50000元补偿65%、50001-120000元补偿70%”。
不仅如此,扬中市医保中心还不断扩大补偿范围,实行一系列减负措施。2007年,在坚持住院补偿为主的前提下,将小额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2008年,将病床费结算标准由每天17元提高至30元,提高药品报销比例;2009年,将 17种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视作住院予以报销;2010年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检查费用纳入可结算医疗费用范围;2011年将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参保学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012年将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报销范围; 2013年我市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又有了“大手笔”:一方面是提高居民医保年度可结算费用封顶线,另一方面是提高居民医保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按照“基层首诊,逐级转诊,建立分级医疗制度”的要求,将在我市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原来补偿70--80%提高到85%,比在市级医院就医平均多补偿20多个百分点。
2014、15年我市居民保险政策大体上保持了稳定,增设了特殊药品的报销政策,将用于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的格列卫、达希纳、伊马替尼,治疗胃肠间质瘤的格列卫,治疗肿瘤的赫赛汀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75%。并实施了居民大病保险,这两项政策的实施,切实减轻了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效缓解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二、多渠道扩大参保面
在扬中市,在校学生、在园幼儿能不能参加医疗保险,一直是家长们普遍关心的问题。2004年8月,扬中市出台《扬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将学生儿童纳入了保障范围。
从2004年至2015年,我市四次提高学生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也一涨再涨,从最初每人每年筹资标准65元,其中个人缴费45元,政府补助2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每年筹资标准630元,其中个人缴费200元,政府补助430元。
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每年度符合规定的可结算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2万元,门诊医疗费用对半补偿,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最高可补偿90%。到目前为止,扬中市本地学生初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扬中市对于新生儿,自出生15个工作日内,家长可凭医学出生证明,为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自出生之日起的药费可纳入补偿范围。
广大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一群体往往因为一纸户籍的限制,难以享受到跟本地人同等的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同城待遇。扬中市目前共有流动性人口5万余人,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一直是市委、市政府牵挂、关心的事,在本市居民初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后,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及推动下,扬中市医保中心不断加大扩面力度,让越来越多的在扬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加入到居民医保的队伍中来,与本地市民一样享受“同城待遇”。
三、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
2005年,我市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构筑起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
经过多年的运作,目前,扬中市医疗救助由市财政按人均6元标准拨款设立专项基金,全年实际筹集基金198万元。救助内容包括两大项:一是由财政扶持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特困人员在获得常规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从2004年以来的10年里,我市财政累计投入429万元,扶持53042人次参保;累计投入889万元设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8869人次获得了866.58万元的医疗救助。
“专款专用,应享尽享”是扬中市医疗救助的最大特点。为避免“穷人缴钱、富人看病”现象的发生,扬中市医保中心每年都会联合村(社区)对大额费用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严格认证,将个人自付金额虽然较多,但家庭条件优越的人员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
以2014年为例,全市救助职工医保66人,居民医保153人,这219名患者医疗费用在得到常规报销的基础上,每人还额外得到了2000-10000元不等的医疗救助。
医疗保险的目标是让更多的人享有更高层次保障。2013年我市还进一步扩大了残疾人医保报销康复项目。 新增六类残疾人员康复项目辅助器具纳入医保报销范畴,由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买单”。据测算,这次“扩容”将会给全市200余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带来福音。
四、加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十年来,居民医保基金的发展,一方面是扬中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和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健全完善,保障范围已覆盖全民,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网上结算快捷方便,减轻了百姓看病就医负担。另一方面,在方便就医的同时,一些参保人员、定点医院,违反医保规定,过度检查治疗、使用贵重药品,既加重了医保基金的支付压力,又加重了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行为,管好用好医保基金,维护好广大参保群众的医保权益,市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了对这些机构的服务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支出真实、合理,对参保住院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派医疗专家审核病历记载的病史,判断病人是否达到了住院指标。对参保人员在医院发生的特检项目设立了考核标准,对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费用由医院承担。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机制,严格履行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对违约、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增加病人负担,不合理的医疗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医疗违规行为多发的环节,采取突击检查 、重点核查、定期考核和费用拨付相结合;媒体报道与群众监督、公开公示等方法,对查处的医疗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医保结算方案。今年,我们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实行总量控制,采取总额预算与均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将全年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医院,采取节余奖励超支扣减的办法,鼓励各医院强化管理,共同使用好有限的医保基金。
第三是加强转外就医管理。我市2014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地就诊管理,制定了《扬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诊管理办法》,使转外就医制度化。
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大影响力
宣传工作是我市居民医保工作的重要环节,我们一直秉承“宣传出效益”的方针,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注重从多方面、多层次做好宣传工作。定期对外公布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并多次对享受过费用补偿的人员进行采访和报道,使参保居民能切实感受到居民医保政策带来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从而积极主动的参加和支持居民医保。同时,在每年收缴保费期间,发放《告居民书》,以问答的方式,详细解读当年的居民医保政策,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解答热点问题,使参保居民对政策能做到心中有数。
六、创新缴费结算方式,保证基金安全
2010年7月起,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第二代身份证结算系统正式启用,参保居民在本市和镇江五家特约医院看病,凭第二代身份证可以现看现报。2011年我市与农村商业银行合作,开发了银行缴费系统,续保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凭二代身份证、居民保险参保证在我市农村商业银行19家网点缴纳保费,基金及时到帐,减少了社区和村干部的工作量,保证了基金的安全性和信息的准确性,同时,也方便了参保居民缴费,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参保人员主动缴费的意识。2015年随着全市金保工程的实施,全市所有参保人员办理了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七、与商保公司共担风险
创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机构合的经办的模式,以期能达到风险共担、费用共管、运营双营的目标。目前,扬中市已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学生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领域与商业保险公司展开合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积累了合作经验。2014年又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向商保公司进行再保险,发挥其专业医疗监管的优势,分担医保基金超支的风险。
在我市医保中心,有句人人熟知的“工作标准”:要看群众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医保上下严格按照这样的高标准,开展“对党负责,让人民满意”的高效优质服务,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人性化服务和文明服务的无处不在。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不断完善政策,创新管理机制,强化基金管理,增强基金的共济和保障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
(二)加大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各地要按照3年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力度。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的要求,通过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同时,各地要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稽核力度,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三)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各地要在精心测算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水平,逐步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规范门诊大病管理。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范围。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探索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办法,试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效率。
(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快推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工作,到2011年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实现市(地)级基金统收统支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先建立市(地)级基金风险调剂制度,再逐步过渡。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省级统筹。
三、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统筹地区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按年度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医疗保险覆盖面、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等因素;编制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当地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疾病谱、医疗费用增长、医疗保险受益面、保障水平和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
(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建立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统计台账,加强对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计分析和管理。
(七)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各地要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将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监测的关键性指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过多状态,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不足状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风险预警指标,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具体确定。
(八)妥善解决统筹基金结余过多和当期收不抵支问题。统筹地区因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因素,统筹基金收入增幅明显高于支出增幅,连续2年处于结余过多状态的,可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比例或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统筹基金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要认真查找超支原因,通过改进结算方式、加强支出管理等途径,控制费用支出增长。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足、难以保证当期支付的统筹地区,可通过临时借款保证当期支付,并及时研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各统筹地区应根据上述原则制订相应的基金告警预案,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统筹地区启动预案响应和费率调整等政策变化,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重大政策调整省级人民政府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九)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形成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和业务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加强行政监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欺诈防范机制,杜绝骗保等欺诈行为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
(十)加大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力度。各地要把相关部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临床诊疗规范、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纳入协议管理的范围,建立和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体系。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全程实时监控,加强对重点医疗服务项目和重点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防范医疗欺诈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5个卫生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绩效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22号)等规定,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及《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中新农合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政策落实及发挥效益,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费资金及其他来源的新农合资金进行中期考评,自评情况分三项,自评得分100分,详细考评如下。
一、合作医疗项目管理绩效自评情况
1、项目具体制度建设情况,按照省办《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文件,及时制定了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2、机构人员配置及经费保障情况
我县专门成立**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了监督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并成立了**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隶属县卫生局管理,专门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且每个乡镇下设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从乡镇现有人员编制中配备一至2名专职人员从事合作医疗工作,确保专人负责。
3、信息系统按照省统一标准建设,运行平稳,县里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了监管设施车辆,各定点医疗机构与信息系统实现了无缝对接,即时结报补偿款。
4、就诊IC卡以户为单位,全部发放到户191432户发放IC卡194721张。
5、一是通过传媒宣传报道,二是利用一封信、宣传画、乡村标语等多种形式,三是各乡镇设置了合作医疗服务窗口,向每一位咨询农民宣传、解释《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定,认真解答参合农民提出的各种问题,让参合农民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合作医疗工作。
二、资金筹集到位
1、县级配套资金到位率
2013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县级应配套资金为974.2万元,实际到位县级配套资金974.3万元,配套资金到位率100%。
2、县级配套资金到位及时率
我县县级配套资金于2013年3月底之前到位,到位及时率为100%。
3、年度个人缴费到位情况
2013年,我县参合人口为649490人,应自筹个人缴费38969400元,实际个人缴费到位38969420元,年度个人缴费到位率100%。
4、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2013年我县医疗救助参合人数49995人,参合资金应为 2999700元,实际到位医疗救助参合资金为2999700元,医疗救助配套资金与个人缴费资金同时缴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资金到位率100%;另外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民政部门20%配套及时拨付到位,到位率为100%。
5、申报上级补助资金情况
我县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时,不存在虚报地方补助资金的任何行为。
6、是否专户管理及专款专用
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无支出户,银行账户设置在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当年筹资款项由乡镇经办机构直接汇入财政专户,统筹基金支出全部由财政专户统一支付,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
7、为逐步探索参合居民重大疾病救治、支付方式改革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有效途径,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试点的指导意见》(皖卫农〔2010〕50号)的要求,制定了《**县合作医疗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在县级先行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的基础上,确定扩大将乳腺癌等 36组疾病按级别分类别列入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扩大试点范围。
8、会计核算情况
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账务处理规范,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银行按月对帐,账账相符,且风险基金按规定提取。
9、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资金现象
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资金不存在截留、挪用、套取、贪污、造假帐、假凭证、平衡预算和工作经费等任何行为。
10、新农合资金使用进度
到2013年12月底,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为23548.02万元,资金使用率达106.6%。
三、项目效益绩效
1、参合群众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对我县的合作医疗补偿制度满意度较高。
2、我县信息系统实现了住院实时监审、参合查询、出院补偿等基本功能,省市县全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即时结报。
3、住院受益率情况:我县住院受益率7.9%在全省平均值设定范围内。
4、住院补偿比:2013年度全年住院补偿比为57.7%。
5、县级医院住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为91.2%,大于85%。
6、2013年门诊受益率介于80-160%以内,我县补偿人次为1004555人,比率为154%。
7、2013年根据年度报表我县乡村门诊报销比例为51.9%。
8 、为规范我县慢性病的认定和报销流程制定了慢性病管理办法,成立了慢性病专家委员会。制定了《**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慢性病管理办法〉〈**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实施办法,2013年度慢性病补偿13404人次,补偿金额为815.47万元。
2014年度上半年**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项目
绩效评价自评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中新农合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政策落实及发挥效益,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费资金及其他来源的新农合资金进行中期考评,自评情况分三项,自评得分100分,详细考评如下。
一、合作医疗项目管理绩效自评情况
1、项目具体制度建设情况,按照省办《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文件,及时制定了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2、机构人员配置及经费保障情况
我县专门成立**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了监督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并成立了**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隶属县卫生局管理,专门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且每个乡镇下设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从乡镇现有人员编制中配备一至2名专职人员从事合作医疗工作,确保专人负责。
3、信息系统按照省统一标准建设,运行平稳,县里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了监管设施车辆,各定点医疗机构与信息系统实现了无缝对接,即时结报补偿款。
4、我县于2014年2月1日,启用身份证就医,已全面普及。
5、根据问卷调查得分分析,我县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已普及到家家户户,群众对政策的了解程度较高。
二、资金筹集到位
1、县级配套资金到位率
2014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县级应配套资金为976.2万元,实际到位县级配套资金980万元,配套资金到位率100%。
2、县级配套资金到位及时率
我县县级配套资金于2014年3月底之前到位,到位及时率为100%。
3、年度个人缴费到位情况
2014年,我县参合人口为650850人,应自筹个人缴费45559500元,实际个人缴费到位45559500元,年度个人缴费到位率100%。
4、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2014年我县医疗救助参合人数49168人,参合资金应为 3441760元,实际到位医疗救助参合资金为3441760元,医疗救助配套资金与个人缴费资金同时缴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资金到位率100%;另外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及时拨付到位,到位率为100%。
5、申报上级补助资金情况
我县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时,不存在虚报地方补助资金的任何行为。
6、是否专户管理及专款专用
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无支出户,银行账户设置在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当年筹资款项由乡镇经办机构直接汇入财政专户,统筹基金支出全部由财政专户统一支付,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
7、为逐步探索参合居民重大疾病救治、支付方式改革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有效途径我县,制定了《**县合作医疗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在县级先行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的基础上,确定扩大将乳腺癌等 36组疾病通过提高病种比例的方式按级别分类别列入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
8、会计核算情况
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账务处理规范,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银行按月对帐,账账相符,且风险基金按规定提取。
9、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资金现象
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资金不存在截留、挪用、套取、贪污、造假帐、假凭证、平衡预算和工作经费等任何行为。
10、新农合资金使用进度
到2014年6月底,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为133438.1万元,资金使用率达53%。
三、项目效益绩效
1、参合群众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对我县的合作医疗补偿制度满意度较高。
2、我县信息系统实现了住院实时监审、参合查询、出院补偿等基本功能,省市县全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即时结报。
3、住院受益率情况:我县上半年住院受益率6%在全省平均值设定范围内。
4、住院补偿比:2014年度上半年住院补偿比为57.%。
5、县级医院住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为90.5%,大于85%。
6、2014年门诊受益率介于80-160%以内,我县上半年补偿人次为511717人,比率为51.57%。
7、2014年根据年度上半年报表我县乡村门诊报销比例为51.57%。
8 、为规范我县慢性病的认定和报销流程制定了慢性病管理办法,成立了慢性病专家委员会。制定了《**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慢性病管理办法〉〈**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实施办法,2014年上半年慢性病补偿11156人次,补偿金额为712.53万元。
2014年度**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
绩效评价自评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中大病保险进行中期考评,从制度建设、管理规范、信息资料三项考评,自评得分100分,详细考评如下。
一、 制度建设情况
我县制定了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招标内容,进行
了招标管理,于6月份招标确定了中国人保财险为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工作职责。
二、 管理规范
我县于7月份与中国人保财险为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机
构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工作职责。确定筹资额15元/每人。目前中国人保财险为新农合大病保险经办人员办公地点设在新农合办公区域内,人员已经在岗,且信息系统已经开始结报。
三、 信息资料
我县已经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参合信息,信息系统可以自
动结算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材料已经有保险公司报送了。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构建;路径
Abstract:Theestablishment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sanimportantmeasuretoachieveuniversalhealthinsuranceandsocietyharmonization.Takingthebackground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astheentrypoint,andonthebasisofsurveyingandanalyzingthecurrentproblems,theauthorputsforwardtheroutechoiceinconstructingandperfecting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nthenewperiod.
Keywords:urbanresident;medicalsecurity;construction;route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3]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