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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服务秩序,依据吉龙卫计办发【2019】22号《关于开展全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我院医疗服务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我院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1、领导小组
组 长:丛占中
副组长:丛凡捷 王文哲
成 员:宋福林 王雅馨 尹国华 高连才 张玉芝
宋瑞荣 宋晓惠 刘亚男 刘 煜 孙慧燕
张 勇
下设办公室在吉林市康圣医院党委书记宋福林书记办公室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医院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护理质量安全管理、排查依法执业等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院医疗服务秩序,切实提高我院医疗护理等各项服务质量
三、整治内容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医疗行业准则,不断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及非医学需要利用超声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2、严厉打击违反行风建设“九不准”行为,重点查处收受红包、收取回扣,推荐患者院外就诊、购药或购买医用耗材等利益输送行为。严格执行医保、农合管理要求重点打击协助患者骗保行为,故意忽略人证不符或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
3、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科室落实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情况;诊疗技术规范执行情况;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情况。
4、护理质量管理情况,提高医护理防范意识,规范医疗护理行为及护理文书书写,提升医疗护理质量,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护理管理体系。
5、完善药事管理组织架构、处方审核、处方点评、特殊药品等情况,杜绝大处方、大检查等违规行为。
6、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加收费用。要强化监管,建立诚信机制,及时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规范医疗服务收费。
7、进一步完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强化防控意识,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水平。积极开展医院感染目标监测、建立医院感染信息报告制度,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危害。
四、组织实施
1、自查自纠阶段:活动领导小组每天对相关科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指出,要求科室限期整改。活动小组追踪整改结果。
2、问题梳理上报阶段:活动小组梳理本次排查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将排查及整改情况汇总并上报医疗服务秩序征稿小组办公室
3、巩固提高阶段:活动小组再次对台账中的问题进行回头检查,巩固整改效果。
五、工作要求
关键词: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缺陷;纠纷;措施
1替代医疗方案的提出与深层剖析
1.1替代医疗方案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七章共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的情形及归责原则,医疗告知知情同意的重要作用及地位己日渐突出。当前我们正经历一场由患者"授权医疗"向患者'渗与医疗"的医疗模式转变的过程,医患纷争的表现形式将更加纷繁复杂[1]。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立法系统专门就公民权益纠纷而颁布的正式法典,其中针对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医疗权益纠纷特地提出了关于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的新概念,要求医疗系统内参与医疗活动的医务工作者必须在实际诊疗过程中将患者疾病情况以及具体的治疗护理手段与过程向患者或其家属清晰告知。若医疗活动中涉及到手术操作或其他非常规性检查与治疗时,医方有义务向患方告知医疗活动所具有的各项风险可能性以及后续替代医疗方案详情,同时向患方正确正式文书签字说明意见;对于某些需要对患者适当隐瞒的医疗方案需与患者家属进行有效沟通与说明,争取正式文书签字说明意见。因医方责任未能履行以上告知说明义务者,一旦诊疗过程中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患者生命健康安全威胁事故,医方需要向患者提供相应医疗赔偿。
替代医疗方案的提出是我国首次将医疗告知义务以及相关赔偿责任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该方案也使得我国医疗机构在医患关系处理过程中需要承担更大举证责任,而司法机关在针对医疗侵权案件进行汇总判处时更需要将该方案作为重要参考要素。
1.2替代医疗方案的深层剖析
1.2.1替代医疗方案与在行医疗诊治方案在诊治目的方面始终保持统一性 替代医疗方案的提出是建立在现行的医疗方案执行目的基础之上,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手术执行方式达到相同的手术执行目的。对于前后医疗方案所包括的不同执行内容、相关执行特点、执行后期预后处理措施、患者并发症、安全风险、诊治成本以及执行评价等有关替代方案详情都要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全面的解析与说明,使患者医疗选择权益得以保障。
1.2.2替代医疗方案与在行医疗诊治方案相比应更具全面性 替代医疗方案应作为推广水平较高、范围较大且执行疗效较好的先进医务诊疗技术方案,对于未能获得学术认证、带有个人医疗执行习惯色彩的治疗手段均不予归属替代医疗方案,同时,对于尚未获得实验结果、临床应用研究以及其他民间偏方属性的医疗方案等都不能归属为替代医疗方案。
1.2.3医疗机构应积极履行向患方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中的具体操作与执行详情 根据侵权责任法典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有向患方告知替代医疗方案内容的义务,告知形式应具有专门意义,需通过正式书面解说,并在医方与患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对相关提到方案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字,最终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通过以上替代医疗方案的简要介绍与剖析解说可以基本了解我国医疗损害诉讼争端方向与具体项目,特别是对于医疗方案属性的划分、医方履行方案告知义务的时机与形式等都是十分具有争议的焦点。
2我国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缺陷引发的纠纷
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制水平不断提高的条件下,我国公民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在医疗事业不断发展的同时,医疗纠纷案件难以避免,其中以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缺乏所引发的医疗纠纷则极为常见,纠纷案件也将主要诉讼焦点集中在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表现以及患方医疗知情选择权的争论。涉及医疗纠纷的诉讼中,大部分的患方指出医方未告知或未能及时告知替代医疗方案详情,而在最终判决中医方因告知缺陷、病历档案书写缺陷或举证缺陷等需向患方承担一定责任赔偿。在目前替代医疗告知方案缺陷引发的医疗诉讼中主要有以下纠纷争议项目。
2.1医方没有或没有在有效时机下向患方告知具体替代医疗方案详情;没有向患者或其家属争取文字形式签字意见;没有正确抉择告知对象,没有争取到告知对象签名。
2.2医方替代医疗方案详情在告知形式与内容较为简洁,未能将术后并发症、病情异变详情、诊治药物详情以及随访观察详情等进行全面告知。
2.3医方涉嫌故意不履行医疗替代方案告知义务,在告知内容方面通过人为筛选,有歧异性。
3导致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缺陷的主要因素
3.1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诊治活动的医务工作者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法律认知水平较差难以对自我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我国为完善医疗业务执行机制,提高医疗执行水平,缓和医患双边关系,专门就医务工作者实际诊疗活动中可能触发的一些医疗诉讼争议焦点专门起草法案,完善立法。自从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确立医疗机构和医师在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中的告知说明义务制度以来[2],我国又先后出台了几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医患之间的知情同意告知行为进行规范,目前正在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最早将"替代医疗方案告知"明确提出的法律,其第五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法律措施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为医疗工作者提供责任承担的理论依据,也是对患者医疗权益的保障。然而,我国在职医疗工作者中依然存在部分法律认知水平较差的群体,对于告知义务规定缺乏严肃性,不能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为医院的法律权益保障造成威胁
3.2医疗工作者在替代方案执行中为未能达到预期执行疗效,对诊疗工作缺乏专业态度 一些医疗工作者对自身医疗专业执行技术不能保持积极性,技术水平提高有限,不能熟悉掌握疾病的进展与预后情况,同时不能正确评估诊疗过程中诊疗药物的副作用以及其他执行危险。同时,由于对诊疗工作缺乏专业的医疗态度,对替代方案的告知不及时或不充分等都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因素。
3.3医方与患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医方在沟通方式上存在较大不足 《侵权责任法》明确提出了医疗机构需向患者说明替代医疗方案。临床医师往往会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但不会主动介绍替代医疗方法,一旦治疗效果不佳,会令医院陷入被动局面[3]。大部分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活动时都能够与患方建立起良好的交流关系,但是在沟通方式上存在较大问题。患方本身承受着来自生理与心理的双重压力,希望对自身病情掌握更多主动知情权利,而医方在告知过程中大多采用专业术语,让缺乏医疗常识的患方难以从告知详情中得到有效的信息,一旦治疗疗效与期望值出现差异极为容易产生医疗纠纷。
3.4医方在替代医疗方案管理制度上存在较多弊端 大部分医疗机构专门就替代医疗方案管理与执行制定了一套系统的制度,然而实际实施过程中理论上的管理与执行规范始终停留表面,对于实际管理内容并没有起到有效监督。如在替代方案告知说明说中刻意遗漏相关医疗风险,在知情同意书内容设置上存在较多歧异部分,患者易受误导。
4如何通过完善替代医疗方案告知机制保障医患双方医疗权益
4.1坚持保障患方知情同意权,告知机制始终与法律条款保持一致 我国有关医疗法律条款以及将医方与患方在医疗诊治中的双方互动关系以及规范互动行为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与说明,因此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在医疗诊治中的行为表现都应与有关准则保持一致,否则应接受对应的惩戒处罚。对于替代医疗方案,患方可以借助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医疗权益不受医方或第三方侵害,而一旦院方不能很好地履行替代医疗方案告知义务则是在对患者医疗知情同意、选择权利的挑战。所以,医疗机构应对机构内医疗工作者法律素质进行普及教育,设立专门的医务普法教育课程,要求参与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积极履行自身医疗告知义务,减少医疗侵权事件出现。
4.2对"替代医疗方案"告知必要性进行教育,提升其重要性认知 在对参与医疗诊治活动的医师专门进行医疗告知普法教育的同时也要提升其对医疗告知手段的正确认知水平。通过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医方能够与患方搭建起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渠道,让患方对医方的替代医疗方案有充分的认识与理解,从而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此外,医疗告知过程能够向患方传达医方的人文关怀理念,在保持专业诊疗态度的同时有能够为患者创造较好的诊疗情绪与环境,减少医患纠纷的出现。
4.3规范医疗告知系统与程序,保障告知有效性 为保障患方的替代医疗方案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同意权,医方需就具体告知形式、内容、目标、程度等进一一进行规范与制定,将具体的告知程序与规范与患方病历详情相结合,为替代医疗方案同意设立专门签字项目,区分手术同风险知情同意项目。在告知后,选择正式文书形式向患者及其家属争取双边确认并签字。
5结论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涉及的医疗条例众多,其中替代医疗方案是近年来最新提出的法制概念,通过对该方案的深入解读能够有效梳理医患双方在医疗关系中的相互权益,为医疗机构完善自身医疗机制带来较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医方与患方之间出现的医疗纠纷,提升医患权益安全系数,强化医疗工作者在一般工作过程中的依法执业意识。
参考文献: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整治违规医疗广告、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
(九)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行为。
(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日至7月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三)第三阶段(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09年云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二)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确保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移。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医疗服务市场违法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五)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清理和依法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最大限度清除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打击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的活动;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非法地下接生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受理机关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药店坐堂行医行为。
(七)严肃查处虚假医疗广告,阻断虚假信息传播。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查处本系统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负责查处本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查处医疗机构中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
(三)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规范民办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刊播违法医疗的广告,查处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广告中虚假信息,夸大功能疗效、治愈水平等误导、欺骗患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严格把关。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药店的经营行为,配合卫生部门查处药店坐堂行医行为。
(六)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及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大力宣传《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七)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
(八)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无证行医的查处、取缔工作。
(九)监察部门会同卫生、科技、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在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单位或部门,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要依纪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市整规办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大力支持、配合卫生、科技、公安、监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十一)驻穗部队、省武警总队卫生系统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四、组织协调
(一)建立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1.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
成员:
2.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职能。
(1)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市专项行动;
(2)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及上级指示;
(3)沟通有关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的情况;
(4)研究并部署阶段性工作目标,检查专项行动阶段性工
作成效;
(5)研究决定重要工作,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6)通报重大案情;
(7)提交需要研究讨论的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召集人决定临时召开。
(二)设立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办公室)。
1.办公室成员。
主任:熊远大(兼)
副主任:卢彦德(兼)
傅怡光(市卫生局)
成员:
2.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专项行动从*年7月开始,至*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年7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区、县级市及各部门组成专项行动机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7月下旬,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通知及电视电话会议情况、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举报电话、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年8月—*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年8月)。各区、县级市通过明查暗访,摸清辖区内非法行医情况;组织各类医疗卫生、医学科研、计生等机构开展自查自纠行动;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各类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清理和整治。
2.集中清理阶段(*年9—12月)。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若干次全市大规模的集中整治和打击行动,重点打击屡教不改的“钉子户”和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形成横向协调、纵向深入、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深入彻底地打击非法行医行动。
3.督查整改阶段(*年1—5月)。市组成督查组按专项行动要求,对各区、县级市进行督导和检查。在督查整改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
4.要求:自*年6月开始,各区、县级市要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并在每月1号、15号向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分别于*年8月10日、12月5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附件1、2、3)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区、县级市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年5月10日前将本辖区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总表一式3份上报办公室。办公室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完成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做好迎接国家及省的督查的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项行动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
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打击格局。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与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各方联动,形成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方案中确定了本次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重点,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落实。各区、县级市还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我市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犯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各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和结案之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要从源头把关,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各区、县级市要加快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组织机构,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根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护人员;防范和处理
1 医疗纠纷的现状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效益,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因此,调解和处理棘手的医疗纠纷成了门诊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内容。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具有难度大、技术性强、环节多、工作量大的特点。面对形形、令人头痛的医疗纠纷,医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也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更不论最终采取什么方式予以解决的医疗纠纷,均会对社会、医患双方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
2 患方经济状况及对医疗付费的态度
从消费行为角度观察,经济状况拮据或对经济支出计较的人群,易在收费项目上引申对医疗服务项目合理性产生质疑,引发医疗纠纷,有的试图通过质疑免除某项费用,有的则希望得到加倍赔偿。
3 患者关系人及关系人对医疗方案的态度
法律上,患者的身体处置权属于患者本人,实践上,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关系人起到很大作用,因此,不仅要观察患者本人的行为,还应观察患者关系人的行为,特别是病重、病危患者的关系人的行为,当患者的关系人可能对医疗行为挑剔时,预示着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有时关系人很可能是医疗纠纷的始作俑者医疗服务行为自我检视 任何一点医疗服务行为缺陷都有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隐患”,重点从以下几点去识别。
3.1 诊疗方案是否符合医疗原则
诊疗方案是医生依据病情分析判断制定出来的,可能会出现不完全正确,或遗漏,或不属于最佳,但必须符合医疗原则,做到应该分析判断到的必须分析判断,不应出现有违医疗原则现象。
3.2 医疗行为有无引起对患者的损害结果
患者往往注重结果,对造成结果的原因却避而不谈;而医师更注重产生结果的过程和原因,任何一种医疗行为造成对患者身体的损害都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处理时要区分难于避免和可避免两种情形。
3.3 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1)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
(2)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
(3))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
(4)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
总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3.4 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
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3.5 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1)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医护人员要有纠纷意识,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3)医护人员要有举证责任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4 结语
医疗纠纷具有放大效应,最初发生时如果不及时干预和处理,会逐步升级。对待医疗纠纷,预防是根本,而一线医务人员在预防医疗纠纷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线医务人员在始终保持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的同时,应善于识别医疗纠纷隐患,加强医患沟通,要学会“治病”的同时“治人”,掌握患者的心理动态,尊重患者权利,帮助患者解决心理问题,化解医患矛盾。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注意倾听患方诉求,切忌无“裁判”情况下的争议,注意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和证据的收集整理,学会在患方冷静的时候沟通,尽可能使医疗纠纷能在患方理智的时候处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