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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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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流程范文第1篇

据《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人,比上年增加983万人,增长3.9%。其中,外出农民工16336万人,增加473万人,增长3.0%。本地农民工9925万人,增加510万人,增长5.4%。①农民工在转移过程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偏低,但转移接续需求巨大从2008年至2012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9.8%、7.6%、9.5%、13.9%和14.3%。近五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虽然从9.8%提高到14.3%,但是参保比例仍然较低。根据农民工数量测算出,2012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约有2336.05万人。而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约有114.7万人次,转移基金约178.6亿元。②从以上对比可看出,外出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工作量巨大。

(二)跨省外出的农民工数量减少,农民工以跨省外出为主的格局改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2年在外出农民工中,在省内务工的农民工8390万人,比上年增加772万人,增长10.1%,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52.9%;在省外务工的农民工7473万人,比上年减少244万人,下降3.2%,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47.1%。在省内务工的比重比上年上升3.2个百分点。③2011年,去省外务工人数减少,改变了多年来跨省外出农民工比重大于省内务工比重的格局。

二、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农民工重复参保,转移接续利益受损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允许重复参保,但由于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在城镇工作时被强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村又自愿参加了新农保,并且两种制度的缴费规定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而新农保是按年缴费,这些因素会使农民工重复参保难以避免。在农民工流动就业时,如果不知道重复参保只能按照一种制度享受待遇,会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利益受到损害。

(二)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并轨中的问题

新农保与城居保能否顺利并轨影响着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保险关系能否顺利转移接续。其一,关于财政补贴的问题。新农保与城居保缴费档次不同,两种制度的财政补贴并未明确与缴费档次相对应,要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需处理两种制度的财政补贴标准保证公平的问题。其二,关于经办管理的问题。新农保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暂实行县级统筹,全市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城居保也实行的是县(区)级统筹,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纳入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两项制度独立运行,并轨时需处理两个系统的融合问题以及市级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的融合问题。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

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时,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一,两种制度政策规定不统一,缴费方式、待遇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其二,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人少事多,信息系统的建设还相对滞后,社保各级经办部门的管理体制和信息技术的运用,难以满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需求。

三、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遇到障碍的原因

(一)两项制度的基金筹集方式等方面差异大———政策原因

新农保与城居保已并轨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缴费标准、账户管理及待遇标准等方面均不同。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过程中,这是最直接的原因。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农民工养老保险利益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养老金待遇计算方式,二是缴费年限的折算方式。其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待遇包括每年70元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财政给予30~50元的补贴。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者,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职保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多缴多得的原则设计。其二,职保个人累计缴费时间要满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相对宽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积累额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缴费,积累额多。这使得农民工在转移接续过程中会衡量养老保险利益的得失。

(二)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博弈及农民工的道德风险———经济原因

目前职保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制,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制成本没有及时消化,个人账户出现空账运行的状态,统筹账户部分的基金实际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由现收现付制导致的代际效应表现为,农民工的缴费标准与待遇享受标准并未对应,即养老金待遇与当地统筹账户的贡献大小无关。当农民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可以全部转移,但统筹账户的基金只能部分转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剩余的大部分统筹账户基金则为转出地的社会统筹基金做贡献。转入地接收少量基金,却要承担长期的养老金待遇发放及调整责任。此外,农民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时,有可能产生去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办理退休关系的道德风险。这会增加转入地的养老金支付压力,造成参保者之间的不公平。出于经济人的理性考虑,地方政府会在农民工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出台不同政策来设置障碍或提高门槛,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本地社保利益,另外还可以克服农民工的道德风险。

(三)社保部门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技术原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需要高效、快捷的信息系统支持。《宿迁市社会保障卡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到2013年底面向全市发放社会保障卡110万张。宿迁市社保部门信息化管理程度还不高,社会保障卡普及程度较低。目前的金保工程二期对于城乡统筹及城乡居民纳入到社保覆盖范围的信息化支持还需进一步增强。在跨地区用卡方面,社会保障卡在适应流动性方面的灵活性不够,尚未形成统一的跨地区业务办理平台。还存在网络不畅通、应用系统不统一、经办流程不衔接等制约因素,对于农民工跨地区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的监控效果也未体现出来。

四、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精算制定公平的养老金待遇方案

首先,应明确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具体操作细则,使农民工从新农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标准的财政补贴与养老金待遇。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消除户籍制度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影响,让农民工真正融入任意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其次,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关于缴费年限的折算是影响养老保险利益的重要因素。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农民工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保时,可以尝试通过公式计算折算年限。城乡统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各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An)占相应年度统筹区域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及个人缴费比例乘以12个月(Bn)的比例,折算成职保的缴费年限为N1。由于两项制度缴费差距较大,故采用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折算基础。其中,Cn为当年职保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总和的50%,Dn为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职保的缴费水平高,缴费周期短,账户积累额多,因此选取职保个人与企业缴费总和的50%作为折算年限基础,一方面保证农民工不因回乡养老而待遇太低,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参保的积极性。

(二)提高统筹层次,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作用

目前,宿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县区级统筹,统筹层次较低,要逐步提高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并且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职保为参照基准,逐步将各项制度合二为一,向全国公民发放统一的基础养老金,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在此基础上实行个人弹性缴费,与享受待遇相挂钩,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性。长远来看,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局面的实现,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题。另外,要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充、调剂作用,协调不同统筹区域的利益关系。

(三)推广社会保障卡,提高社保部门信息化程度

宿迁市到2013年底推广110万张社会保障卡,预计到2015年全市持卡人数达到340万人,覆盖60%以上的人口。其一,要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应用步伐,加大社保领域的信息化投入,推动实现在全省范围的社会保障一卡通。同时积极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系统联网,加强地方财政和银行的合作。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时,可以只转移社保关系,不转移基金。在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在参保人享受养老金待遇时,由各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数额占个人总缴费数额的比例,将基金分别汇入最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其二,要加强社保部门信息化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在数据整合迁移的过程中,确保数据的准确、安全,在不同系统间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保障城乡统筹制度的有效实施,为农民工自由流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利益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公平享受待遇。

五、结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流程范文第2篇

二、扎实做好待遇发放和认证工作。待遇发放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非常重要的环节,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把待遇发放作为保障民生的根本目标抓紧抓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机制。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人社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在每月的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及养老金发放的相关信息,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及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应在每月的15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银行支出户,各相关金融机构要在每月的20日前将养老金及时存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帐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绝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扣押、错发。

要加大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经办人员、村居协理员要明确责任分工,每月10日前完成待遇领取资格核实,并报送停止发放人员核定表。县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县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生存状况,对在当月死亡的待遇领取人,要在下月停发养老金。对骗取养老金待遇的,除及时追回骗取的养老金外,还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及时做好个人帐户管理和转移工作。要将个人帐户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健全社保经办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经办部门的三方对帐制度,切实做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时建立、准确记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全部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参保人员,转出地当年财政补贴未到帐的,应将当年未到帐政府补贴一并记入个人帐户,随同转入到保险关系接收地社保机构。要实行多种方式方便参保人员对账查询,保证参保人员对账户的知情权。

四、严格做好基金管理和内控稽核工作。要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3号)要求,科学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定期(每季度)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按规定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性、清晰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个人账户基金和基础养老金要实行分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各项业务环节应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全过程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清理暂付款和暂收款项,基金收入按月上缴财政专户,切实做到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加强社会监督,按规定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五、认真做好档案资料整理和保存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省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档案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分类整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年度整理审核,县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保管业务档案。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归档的主要资料包括:《参保登记表》、《保费补缴申请表》、《个人缴费明细表》、《集体补助明细表》、《集体补助汇总表》、《补缴费明细表》、《补缴费汇总表》、《待遇申请表》、《残疾人缴费补助申请表》、《变更登记表》、《注销登记表》等。建立档案登记簿,使用统一标准文件柜保管,档案柜按顺序排放、编号,力求整齐划一、便于查找。档案由专人管理,发行档案查阅登记手续,防止单证流失。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严格履行档案清点和交接手续,切实做到“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流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意见》提出,“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城居保的统一,表明我国养老保障在打破城乡壁垒、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上迈出了一大步。统一新农保和城居保,是在总结成功经验基础上的改革创新,这一制度有利于消除城乡福利差别,促进城乡融合,增强全社的安全感和凝聚力,有利于提高基金监管水平,保证基金高效运行。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环节,对现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1、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参保意愿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水平低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整体上与原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无太多差异,还有参保群体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对新事物接受较慢,加之管理部门宣传不到位 ,造成居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同度较低,尤其是年轻人距离领取养老时间较长,更是对城乡养老保险持排斥态度。从参保缴费方面来看,根据《意见》规定个人缴费标准设置由100元至2000元共12个档次,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标准,但实际中按高标准缴费人员相当少,对多缴费的好处也认识不到,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有缴费档次的划分和不同缴费档次补贴不同的政策,造成了整体缴费水平较低。近年城乡居民收入虽不断增长,但没有在缴费水平中体现出来。

1.2财政补贴水平低,激励作用小

一是基础养老金补贴水平低,财政补贴是城乡养老基金筹集的重要来源,也体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目前城居保财政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规定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对西部地区全额支付,东部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地方财力好的地区根据自身条件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但自分税制实施以来,主要财力集中到中央,地方财政普遍压力较大,大部分地区执行的是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财政补贴水平普遍不高。二是个人缴费补贴激励作用小。《意见》规定缴费补贴依据缴费档次的不同采取差额补助,以激励参保人员选择高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个人缴费补贴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由于地方财政普遍压力较大,很难采取较高的补贴标准,对个人缴费的激励作用有限。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级次低,基金保值增值压力较大

由于城居保支出中基础养老金支出全部由财政补贴,每年个人缴费收入及个人缴费补贴大部分纳入基金结余,城居保基金规模不断增大,基金的管理水平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基金管理上如不能取得很好的收益率,下一步基金的支付压力会更大,因此对政府管理基金的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城居保基本是在区县一级管理,统筹级次较低,容易出现很多问题,第一,前文提到目前地方财政普遍压力较大,财政补贴是城居保主要筹资来源,如统筹级次较低,很容易出现地方财政补贴不能按时到位,挪用个人账户结余用于基金支出的情况,造成基金的损失。第二,区县一级财政大多缺少管理经验,也没有投资运营的能力,基金结余基本上都是以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方式储存,基金收益率较低,保值增值较困难。

1.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水平不高

城乡养老保险具有参保人数多,基金规模大的特点,对基金的管理既需要现代化管理系统的应用,还需要能深入村居了解具体的情况,城居保从征收到发放很多环节是由县乡村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完成的,除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处外,镇街村的工作人员从事城居保管理工作的人员并不是专职的,尤其村居代办员很少能有相应的工资补贴,整体积极性也不高,并且很多经办人员之前并未接触过社保工作,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从认识到自身能力存在很多不足,也很难满足下一步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还有村居代办人员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城居保I务办理时出现的问题很难有制度约束,对基金也产生了安全隐患。

1.5保障水平低,缺少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

城居保的保障对象大多来自农村,实行农保制度以前养老保障主要来自土地收入、个人积蓄和子女补贴,近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受土地流转、通货膨胀和子女减少的影响,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逐渐弱化,社会养老保障重要性不断增强,老农保制度运行后,由于缺少筹资来源,整体待遇水平太低,最后以制度失败告终。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保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国家加大了财政投入,待遇水平不断提高,2016年基础养老金最标准已由最初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整体待遇水平虽增幅不小,但以现在的物价水平,每月100多元的收入很难保证基本生活支出,虽然有条件的地方也根据自身财力补贴了基础养老金,但基础较好的地区,物价水平也相应较高,养老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面对职工养老待遇的连年提高,城居保缺少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较低的基础养老金水平显然有失公平。

1.6统一标准的基础养金有失公平

一是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一样,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一样,但是100元基础养老金在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购买力差别很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东部地区地方财政负担50%,制度对地方财政增加基础养老金补贴又没有强制性要求,地方财政负担50%的补贴后很多不再追加投入,造成东部地区财政投入的多,但本地区居民享受受待遇相对较低的不公平现状。二是城乡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按统一标准给予基础养老金补助,这一项待遇支出与个人缴费标准准高低,缴费时间长短无关,收益水平与缴费义务的关联不大会大大降低参保人员的积极性,造成缴费人员选择低标准缴费,进一步造成城居保待遇水平很难有可持续性的提高。

2、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提高参保人员参与度,逐步贯彻参保强制性原则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城乡居民的积极参与,这就需要加大新制度的宣传,对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参保人员自助查询终端,让参保人员随时能够查询政策和掌握自己缴费或待遇领取情况。政府还要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引导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提高居民参保缴费能力。保险的参与人数越多,其保障能力越强,制度中规定的自愿参保,造成城居保中青年参保率较低,很不利于城居保的发展,应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的参保强制性原则,可制定城乡养老保险与城乡医疗保险绑定征收政策,使符合参保条件不参保的人员,无法享受医疗待遇,最终实现全民参保。

2.2改进缴费模式

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应与国家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分档次缴费模式很容易造成“随大流”现象,无法体现居民收入差别,建议改固定缴费模式为比例缴费模式,可借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各地方每年根据上年居民平均收入,设置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采用固定的缴费率,并确保每年最低缴费基数有所提高,使缴费收入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长相适应,这也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保证。

2.3提高财政补贴水平

财政补贴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财政补贴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制度的运行,由于地方财政普遍困难,必须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或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水平,比如可以研究中央参与对缴费补贴,能激励地方加大征收力度,对基金的积累有积极作用。各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在城居保补贴的比例,由于近年职工养老保险增长较快,可适当降低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增长幅度,用于城居保的补贴,提升城居保在财政支出中地位。还要增加缴费补贴激励作用,建议加大不同档次缴费补贴差距,可以结合上文比例费率方式,设置固定的缴费补贴的补贴率,缴费补贴随着缴费基数的提高自然增长,随同个人缴费收入一起记入个人账户,可以更好的激励参保人员选择高基数缴费。

2.4提高基金统筹级次,科学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统筹级次越高,基金安全性就越高,保障性就越强,统筹级次应至少提高至地市级统筹,逐渐达到省级统筹或全国统筹,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城居保的基金的支付能力和抗风险力,有效避免地方因财力不足造成的补贴不到位和挪用现象。提升基金管理水平,增加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建议严格考核地方财政管理基金的收益率,目前区县统筹的地方,市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区县按结余比例购买国家债券,尽量减少基金银行存款比例。省级部门应主导做实城居保个人账户,归集资金到省级部门统一运营,至少要保证基金收益率达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确保个人账户不亏空。

2.5大力提升城乡养老经办机构服务水平

一是要大力提升城乡养老保险系统应用,推进农村居民社保卡的发行和应用,简化缴费和待遇发放程序,让参保人员感受到现代化带来的便捷,能大大提升城乡养老经办机构的形象和城居保在参保人员心中的位置。二是大力提升经办人员的服务能力,建议以市级或县级为单位,制作城乡养老保险操作流程,将工作标准化,培训日常化,区县成立基金监督部门,对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进行督导。三是充实高学历人员进入基金管理队伍,提高工作人员整体文化素质,建议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加大对偏远地区工作人员的补助,使城居保管理岗位上能吸引住人,能留住人,这是城居保管理水平持续提高的保证。

2.6建立待遇调整机制,提高保障水平

城居保待遇水平的提高,不仅依靠筹资水平的提高,还要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年年提高,物价水平不断增长,待遇水平如果不能有稳定的增长预期,很难维持制度有效的运行,待遇的调整要兼顾公平和效率,既要贯彻“多缴多涨、长缴多涨”的原则,又要有合理的最低增长幅度,可采用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金额两个指标划分不同档次,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累计金额越高,待遇增幅就越高,增长幅度可以参考上年经济增长水平或物价增长水平,考虑到城居保待遇基数较低,可采取定额增长方式调整待遇。

2.7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制定标准

一是中央政应按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不同标准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建议将基础养老金财政负担50%的地区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提高50%,比如基础养老金全额由中央财政拨付的标准为100元,中央财政负担50%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可提高至150元,中央和地方各负担75元,以保证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的合理性。二是实行差别的基础养老金制度,在不低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前提下,可依据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最终记账金额设置不同档次,每一档次设置不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实行差别待遇,确保公平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

结论

第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是制度良性运转的前提,目前个人缴费缴费水平整体偏低,集体补贴缺失,财政补贴水平低、激励作用小,整体限制了基金收入的增长,因此要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转,要从调整个人筹资模式、完善集体补贴制度和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健全激励机制入手,建立高效的基金筹集制度。

第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制度持续运转的保证,目前基金统筹级次较低,增值保值能力较弱,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不高,都限制了制度的发展,因此要从提高统筹级次,拓展增值保值渠道,提升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方面完善制度,建立高水平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三通过城乡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来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完善国家的养老制度是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现有制度存在待遇水平低,缺少待遇调整机制,待遇支付的公平合理性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吸引力和居民的认同度,因此必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保证待遇水平的持续提高,完善待遇支付中的不合理、不公平因素,显著提高制度的优越性,获得参保群体的认同,才能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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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流程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近年来,甘肃省依据国家的相关文件和精神,相继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以居民医疗保险为例,2009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保,2012年在全省范围内试点推行大病医保,2015年着手探讨门诊统筹,2017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可以说,甘肃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都在稳步推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全省各地、县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在产生之初就存在缴费、补偿、待遇水平的差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民越来越关注社会保险的公平性,要求缩小待遇差距,确保基金的安全性以及待遇的合理性。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从而扩大基金的调剂运作范围,让所有的社会成员享受同等的经济发展红利。

1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现状

1.1关于统筹层次在社保领域,统筹层次主要是指包括社保缴费标准、计发办法、社保基金使用等内容在内的全部社会保险险种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设计和统一管理,是民生保障社会化水平的标志,也预示着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一般认为,统筹层次越低,民生保障水平也就越低,基金就只能在一个很小的区域内调剂使用,所以互助共济性不强,基金规模和安全性也较弱。根据国家部署,社会保险建设的阶段性目标是省级统筹,最终是要实现全国统筹,只有统筹层次提高了,社保基金抗风险能力才越强,这样才能保护好市场经济的公平环境,促使劳动力自由流动,形成统一的全国劳动力市场。目前,全国各地都在采取措施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的统筹层次,以应对老龄化和突发性社会风险。

1.2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现状目前,甘肃省在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方面已经实现省级统筹,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统一制度、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统一缴费等。以养老保险为例,2014年6月甘肃省颁布《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统一了缴费档次、政府补助、待遇标准,并规定以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研究制定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省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甘肃省人社部门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主要管理部门。可以说,城乡居民养老统筹基本建立,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金全省调剂还需继续研究更有效的方案。此外,甘肃省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统筹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没有整合,居民门诊统筹初步展开,失业保险预警制度在各市、县进展缓慢,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相关部门自由裁量的余地较大,基金在全省调剂还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

2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已经实现省级统筹的项目,统筹贯彻不到位甘肃省目前实现省级统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工伤保险,与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依旧存在差距。以工伤保险为例,真正的省级统筹应该是各市县出现超额支付时,省级基金应具备填补市县级工伤基金赤字的能力。但是,由于甘肃工伤保险基金规模小,财政支持力度有限,很难对某一地区连年的基金超支进行填补,再加上当省内多个市县都出现工伤保险出超时,省级基金和财政的压力就会剧增,解决的办法只能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一部分、当地市县财政支付一部分,但由于甘肃很多市县财政来源单一,最终倒逼基层社保部门减少工伤保险支出数额。产生两种结果,要么是因减少基金支出导致工伤保险失去公信力,造成制度危机;要么就是市县级财政和工伤基金自保自筹,无论哪一种结果,无疑偏离了实质意义的省级统筹。

2.2正在推进省级统筹的项目,统筹内容依旧混乱目前,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少数地方实现了市级统筹,多数地区还处于县级统筹,尽管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标准在全省范围做到了统一规划,但是医疗资源还没有实现标准化建设,基层医疗机构在人力资源、医疗设施、报销流程上差距较大,如有的地区可以即时结报,有的地区需要患者在出院时先行垫付住院费,然后持相关证明和医院结算单据回当地审核,再提交到县级部门复审后报销。另外,有的社会保险项目还没有合并。国家于2016年要求各地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但目前为止,甘肃省只出台了相关规划,还没有具体的整合方案。再者,有的险种管理机构还没有统一。如省内新农合主要由卫生厅负责管理、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厅管理;失业保险中部分人员失业由人社部门负责、同时就业局也负责一部分人员的就业失业管理。

2.3各地市将地方保护观念带入省级统筹甘肃省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正处在起步阶段,各地相关部门还没有形成制度标准全省统一、基金盈亏全省调剂的观念,各地市对基金收支多采取地方保护、各自为政的态度。根据省级调剂政策,市县级当年社保基金出现结余时应上缴到省级,这是社保基金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的基础,只有当省级基金得到充盈后,才能针对部分地区出现的赤字情况进行调剂。但目前,各地市社保基金超支时,都会要求省级基金补充或财政转移支付,而出现结余时大多不愿上缴,或者只上缴一部分,其他留在地方上形成备用金。这样做会导致省级社保基金规模不断缩小,抵御风险能力降低;同时,市县级的基金结余不断贬值,不能通过专业机构对全省范围的社保基金进行大规模运作,加大了基金保值增值的难度。

2.4基层部门管理水平低,加大了省级统筹难度甘肃省县级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工作条件较落后,与市级、省级人社部门在业务上沟通较欠缺,多是简单被动地执行方案、政策,很少总结基层社会保险统筹过程中存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社会保险专业人才,对省上政策的解读不到位,思想较守旧,不能适应国家更新较快的社保环境;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没有清楚的认识,对一些还没有实现省级甚至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基金收支和使用随意性较大,留在地方的基金基本没有具体的管理和运营措施,加之通货膨胀的原因,导致基层社保基金缩水严重。

3切实推进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再思考

3.1采取措施,促进社会保险项目实现真正的省级统筹社会保险的省级统筹,意味着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制度、标准、机构、管理的统一。甘肃省应对企业职工、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定、管理措施等严格规定,加强监管,实行完全一致的缴费和待遇标准,杜绝随意性,减少经办机构过多的自由裁量权限;应整合人社部门机构设置,增强管理能力和专业性;对于养老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应确定具体负责入市运作的省级机构,明确省政府在这些省级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角色,积极研究基金运作方案,除把基金存入银行外,可以委托一些成熟的基金公司负责甘肃省社保基金运营,探讨甘肃省社保基金入市的途径和办法,实现保值增值,同时强化基金全省调剂的可操作性;要明确基金全省调剂的规则,一方面要通过基金增值、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保证合理、合规地支付社保项目;另一方面要明确基金省级调剂对基层上缴结余,填补赤字的要求,为省级调剂扫除障碍。

3.2适时扩大省级统筹项目范围,提高统筹层次对于目前还没有实现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甘肃省应及时出台相关文件,如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尽快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合并方案,抓紧实现就诊信息联网,简化报销和审批程序,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报,促进制度的统一建设;针对医疗资源出台标准化建设规范,使医疗资源均衡分布,在推行分级诊疗的基础上,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际待遇水平,落实待遇的统一供给;尽快完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整合管理机构职能,将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的管理职权统一划归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实现机构的统一设置。在制度、管理、待遇等实现统一后,应尽快出台文件提高失业保险等的统筹层次,防止制度规定的滞后性阻碍统筹进程。

3.3减少地方保护,增强省级统筹意识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有利于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因此各市县应尽快扭转观念,打破行政区划对社保基金造成的观念分割,消除地方保护,树立以省为单位的基金筹集支付机制,同时,要认识到将基金结余留在市县,将会加大基金贬值的风险。省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应尽快会同财政厅出台社保基金上缴下转的具体办法,规定地方社保基金上缴的强制性,以及上缴比例;对于地方社保基金合理超支的情况,应通过省级或中央财政解决,尽量避免由市县级财政负担,防止地方减少社保项目合理支出的情况发生;对于按规定上缴社保基金结余的市县,省级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应的优惠鼓励措施,如按规定上缴社保基金结余的市县出现基金合理超支时,可以最多享受1.3倍至1.5倍于上缴资金的财政转移支付;当上缴社保基金结余达到一定年限的给予合理的奖励,当然,具体的奖励标准和转移支付限额应充分考虑社保基金的安全。另外,还要注意加强宣传,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社保基金安全教育,让全省上下形成省级统筹利大于弊的观念。

3.4注重社保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基层部门管理水平此前,甘肃省人社厅整合了相关的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基层人设管理部门也应该根据地方需要、根据省级机构设置方案,切实规范基层管理机构设置。改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条件:积极参加市级、省级人社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对工作中遇到的执行困难及时处理解决,对新情况、新问题要用有利于实现升级统筹的观念进行判断;积极引进社会保险专业人才,对在岗的社保工作人员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宣讲全省上下了解省级统筹的政策目标,实施步骤等;人社、财政、审计等机构应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研究投资途径,对社保基金收支加强核算和监督,实行统一标准,做到社保基金应收尽收、各单位应缴尽缴。

参考文献:

[1]杨珂.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3.

[2]王敏.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适度统筹层次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3.

[3]黄子平.甘肃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11.

[4]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3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76.

[5]刘雯晶.进一步提高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思考[J].价格月刊,2008,379(1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流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工作;制度改革;保险基金

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应当深刻理解十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要更好地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实现城乡各类群体的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要更好地适应人员跨城乡、跨地区、跨就业形态流动的形势,稳步提高各险种的统筹层次,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推进社会保障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要更加注重制度的长期稳定可持续运行,通过做实个人账户、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等途径,夯实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

1.站在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责任感

近年来,国家为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先后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重要制度,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社会保障覆盖人群迅速扩大,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等,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确保政府补贴、经费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各种基础社会保障金不拖一天、不欠一分。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位置,公共财政支出更多地向社会保障领域倾斜,推动实现人民群众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要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遵循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根据城乡、区域不平衡的特点和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政策和待遇标准。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根据城镇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形势,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共济能力,使社会保障覆盖人数达到最大规模。

2.适应时代要求,扎实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着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巨大挑战,有许多体制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亟待解决,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首先,管理体制分割。城乡医疗保险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制度、机制间缺乏衔接和协调,存在重复参保和政府重复补贴、机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问题。其次,待遇差别较大。城乡间、不同群体间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仍然较大,不同群体内部和之间相互攀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今后,要统筹推进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积极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行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把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在这两项基本制度上的平等和管理资源上的共享。要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更好地体现我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相结合的制度要求,在确保当期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实个人账户,探索新的筹资来源,完善做实的办法。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进一步统一规范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顺畅转移接续,更好地发挥社会统筹的调节作用,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和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3.建立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确定正常调整机制

研究合理确定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科学方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的正常调整,使保障水平持续、有序、合理增长,但地区间差异不要太大,以免引起新的矛盾。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坚持和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在全面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并向高龄老人适当倾斜。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推进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解决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在提高整体水平的同时,要合理界定各类群体的待遇差距,发挥社会保障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逐步形成各类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合理关系。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以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为主体、以非缴费型福利项目为补充,建立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就业,多劳多得,早缴费、多缴费、连续缴费、长期缴费。要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注重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坚持统筹城乡、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配套推进,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由点及面,渐次推进改革,充分考虑促进事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4.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据有关部门测算,到2050年我国每4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影响巨大,将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逐步扩大,制度运行有隐患。目前,结余积累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投资渠道很窄,保值增值比较困难。今后,要扩大和开辟新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进一步充实已经建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平衡。社会保险基金关系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参保人员的养命钱和保命钱,既要确保各项待遇当期支付和基金安全,切实加强基金监督,又要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拓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探索新的基金投资运营方式,努力实现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