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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的形成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分割化、碎片化的制度,该制度具有对不同身份、职业等的排斥性,如机关事业单位仍沿用传统的退休金制度,退休金的发放为财政全额支付;企业人员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事农业的农村居民只能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入城镇的农民工可以在自愿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根据务工常住地的有关要求,参加当地的职工或个体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同群体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差异,使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人享受到不同的再分配方式和再分配结果。Samuelson(1958)认为当人们对其未来的效用赋予一定的权重,而非十分短视,那么一定水平的社会保障是必要的,而且这种代际转移的最优规模随着工资增长率和人口增长率的增加而提高,每一代人都能从中得到比前一代人更大的收益,这是社会保障可以维持的基础。Diamond(1965)更是建立了世代交叠模型,分析收入的代际再分配。此后,Feldstein(1974)指出,养老保险具有收入再分配性质才能实现其作为国家正式制度安排的核心价值诉求,即: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富在不同的收入阶层和代际之间再分配(Hurd&Shoven,1985;Nelissen,1987)。其中,Steuerleetal.(1994)、Feldstein&Liebman(2002)实证研究了美国不同社会阶层在养老金收益方面的状况,发现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很明显的代际收入再分配功能。Borelia(2004)估计了意大利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益。Bankset.al(2005)利用微观调查数据分析了英国养老金财产的作用,认为公共养老金财产比私人养老金财产更加具有均等效应。对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公平性的研究,一些学者着眼于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王晓军(2006)认为,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处于地区统筹,缴费负担与制度结构的不同,地区间存在严重的不公平。胡巧红等(2009)认为,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制度内与制度外两方面的不公平问题:制度内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养老金缴费率、替代率等方面;制度外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不公平问题。肖艳(2008)指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功能的缺失导致了养老保险收入的不公平,在职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延伸到老龄人口中,造成再分配的累退效应。一些学者对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测算。何立新(2007)利用国家统计局2002年的城市住户调查数据,分别估计城镇参保职工在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下的终生养老金纯受益,发现旧制度下逆向收入转移效果明显,而新制度下的代际不平衡得到改善。王亚柯(2011)利用2008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基于精算估计方法测算了居民的各种养老金财产及其对家庭财产分布的影响,发现在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存在较大的正向再分配效应,大幅度降低了居民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但由于我国较低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社会养老保险财产并没有明显改变居民财产的分布差异。这些研究为文章评价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养老金缴费和待遇办法设计,不同的目标人群界定,以及参与不同社会养老保险人群的工资收入水平和增长率都有所不同,因此,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也存在很大的区别。文章着重比较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不同制度类型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从而对该制度公平性进行评价。
二、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
我国目前设立有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而这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率、替代率设计也是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都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不用缴费,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资为基础,以工龄长短为计发依据。由于和企业职工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不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框架。2005年国务院调整了养老金计发办法,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制度将所有参保人员分为三类:“老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中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参加养老金计划、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新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养老金计划的职工。对于“新人”而言,个人缴费满15年的人员,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设计成“统账结合”、“缴费与工资挂钩”的模式,此项社会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可以实现代际和代内的收入再分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国从2009年起针对农村居民开展此项保险制度的试点,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模式。此项养老保险制度虽然也是“统账结合”,但是缴费档次可由参保者自行选择,因此,其制度设计更侧重于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我国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缴费及养老金待遇类似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该保险面对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因此参加该保险的主要是个体户及其他一些自由职业者。不过这类人群也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表1从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和待遇计发办法两个方面比较了这几种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类似,并且刚刚开展,因此文章没有列入比较范围内。
三、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比较
1.再分配效应测量公式
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是通过终生的再分配机制产生出终生的再分配效应,因此,对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研究应以终生的再分配为主。由于养老保险再分配效应的长期性,一个人一生养老金的费用和待遇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预期寿命、市场利息率、通货膨胀水平、工资增长率等,因此,为了控制种种不确定因素对养老保险的影响,就需要建立精算模型来测量养老金的缴费和给付。如果养老金缴费累计精算现值小于领取的精算现值,那么就存在养老金收入的转入;如果大于领取的精算现值,那么就存在养老金收入的转出。终生缴费额和终生领取额的差就是养老金受益额。
2.不同人群的工资收入比较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从业人员的工资比例来进行缴纳,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农民会参照其纯收入水平进行选择。比较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人均工资发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均工资水平最高,工资增长速度也最快,人均工资11年间的平均增长率达到了0.1519;企业职工的人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也是最慢的,人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为0.1433。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则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工资的1/3,增长速度相比较也很慢,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仅为0.0883(见表2)。
3.测算结果
(1)基于2009年工资收入水平,1999-2009年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模拟
基于2009年工资收入水平,以及1999-2009年期间的平均工资收入增长率作为工资变动数据,然后分别根据不同的假设条件,对投资回报率、贴现率、缴费年限三个主要经济变量对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模拟分析。根据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收入者的缴费工资为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低收入者的缴费工资为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测算按照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和平均工资的企业职工来测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选择缴费为最低档次100和最高档次500进行测算。如表3所示,假设贴现率为2.5%,缴费年限15年的条件下,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由财政给付,给付标准由职工退休前一个年度的工资水平决定,因此,养老金收益额与投资回报率无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低收入者是受益的,且受益程度随着投资回报率的提高而增加;高收入者终生受益则为负,即为养老保险利益受损的人群,不过随着投资回报率的提高受损的程度有所缓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受益要大于选择500元的受益,不过无论选择什么缴费档次,受益都会随着投资回报率的提高而缓慢减少。如表4所示,假设投资报酬率为2.5%,缴费年限为15年不变的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益额会随着贴现率的提高逐渐减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低收入者的终生受益额是正的,并且会随着贴现率的提高而增加;平均工资水平的人群在贴现率水平为1%时,终生受益额是负的,在贴现率水平为2%时,终生受益额才转变为正的,并且也会随着贴现率的提高而增加;高收入者则成为终生亏损者,随着贴现率的提高,其亏损程度会减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越高,获得的终生净收益则较少,随着贴现率的提高,净收益会相应减少;当贴现率水平为5%时,选择缴费档次为500元的农村居民将会出现终生缴费多于终生给付,即出现了养老保险的终生亏损。
(2)基于2009年工资收入水平,假设不同工资增长率进行模拟
经过统计部门测算,一般我国各年的工资增长率在8%~15%的范围内,因此上文选用的14%的工资增长率相对是比较高的。而且未来的工资增长率也很难说会一直维持在这个水平上,接下来在投资报酬率为2.5%,贴现率为3%,缴费年限为15年的假设水平下,模拟不同的工资增长率对各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不同人群的终生受益(如表6所示)。工资增长率越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终生受益额也越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低收入者和处于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的终生受益额也会随着增加,如果工资增长率比较低时,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终生给付额会不抵终生缴费额,而出现养老保险的终生亏损,工资增长率只有比较高时,即达到12%时,才可能出现终生受益;高收入人群的终生亏损会随着工资增长率的提高而加剧。由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不是按收入进行缴纳,所以工资收入的变化不会影响到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终生受益。
四、结论与启示
关键词:养老保险;公平性;基尼系数;变异系数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16)01-0099-07
一、问题背景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3645.2万元迅速增加到568,845亿元,生产力飞速提升,人民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然而,伴随着这一成就,我国的贫富差距却在逐步拉大,其中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在2012年为0.474,已经连续十年超过国际公认警戒线〔1〕。此外,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指出,1995年我国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45,到2002年增加为0.55,2012年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则达到0.73,财产最多的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而最底端的25%的家庭则仅拥有财产总量的1%。在城乡居民之间、在不同行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和财富持有量差距持续扩大的情况既不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以促进经济增长。另外一方面,中国正在面临愈发严峻的老龄化挑战。截至2014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明显高于10%的老龄社会国际标准。中国老龄委办公室消息称,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重度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将日益突出〔2〕。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第二次分配来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一项覆盖广泛并体现出公平性的重要公共政策。而作为调节收入差距、保障劳动者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保险更加需要良好的顶层设计来发挥其自身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参保缴纳和待遇享受等要求的不同,基本上可分为面对四大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城镇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其中公务员和全额事业单位由财政直接负担养老金,不纳入社保基金,其保障的水平大致低于在职工资的90%;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则参加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城市情况不同,城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情况各不相同,城乡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数额也有所不同。由此可知,养老保险体系的双轨制由于将参保群体划分为不同种类参保对象,实行区别对待的方案,不仅不利于劳动力市场流动,而且人为地制造了更为严重的不公平。2013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而机关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水平是企业退休职工的2.1倍。各方学者都在研究双轨制并行方案,以望打破利益固化的制度,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然而,有关社会养老保险不公平性的研究更多侧重于理论推演和定性描述,即使是定量考察公平性的研究也仅仅限于某一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范围内,比如对某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考察又或对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考察,缺乏基于全局的动态衡量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程度及变化情况的整体性研究,也就因而无法客观准确地评价政策改革过程中的效果,无法为养老金双轨制并行方案的论证与实行提供反馈。另外,由于目前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各地方还止步于省市一级,而具体到不同地方相应的制度规定又有所不同,因此缺少基于某一固定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公平性情况的研究。本文基于学术界前期研究的缺憾,对相关问题加以进一步研究。东北老工业基地曾在共和国的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制造业企业的大量员工均已步入老年,使得东北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受到较多的挑战和关注。也是基于此种考虑,中央的做实个人账户重要试点也曾选址东北地区。本文则基于辽宁省省会城市沈阳的社会养老保险近年数据统计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并展开讨论。
二、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养老保险、个体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四大部分组成。公务员和一部分退出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作为单独门类的退休金制度,与以上四个部分共同构成了沈阳市养老金收缴支付的组合。沈阳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自2002年10月1日后,当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补缴由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地税征收。凡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作为统筹部分;从业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8%按月缴纳,划入个人账户。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缴方式是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缴费,地税部门征缴。其覆盖群体为独立核算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2005年2月22日起退出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缴费比例。目前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行“双基数、双比例”征缴政策,即:个人按在职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8%,单位统筹部分按18%和离退休统筹项目养老金总额的40%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实行“即缴即拨”政策。沈阳市个体养老保险由银行部门带扣交,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城市居民、外埠在沈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等均可以按照意愿选择参加。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五个不同档次,按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12%纳入社会统筹、8%计入个人账户。这里由于实际上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体养老保险存在相互兼容的地方,很多人在企业工作时由企业缴纳部分,不在企业时自己继续交,并且个人账户都是8%,到了退休的时候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就混淆了。因此,本文将企业和个体养老保险合并考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称,各地情况基本相同,其参保范围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居民。也就是说,对于部分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个体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选择一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资金来源除了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越多,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二是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决定,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具体来说,缴费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为“城乡保制度”,在本文中为分析方便,又具体分为城居保、新农保两项制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1000元不等的十个档次外,另加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按年缴纳。现行政府补贴标准农村每人每年70元,城市每人每年90元。其次,待遇计发方面: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项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基础养老金则目前为农村每月70元,城市每月90元。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全部由国家财政拨付,不走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按照国发文件规定,在考虑到职务工资、界别工资和各种福利补贴在退休前后差距的基础上,公务员的退休金领取在80%-90%退休前工资总额的范围内变化。划入公务员退休金养老体系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发标准基本相同,但享受的待遇水平稍低。2014年则是养老金双轨制的破题之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金并轨方案已经进入论证阶段,几年后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并轨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根据公务员现有工龄,经过计算补齐相应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便成功并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中。
三、养老金公平性研究的理论维度与方法
(一)目前我国养老金公平性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的研究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思路:第一种思路从制度不公平的现状入手进行论述,对于城乡间、区域间、不同覆盖群体间的不公平,结合伦理学对起点、过程、结果的公平性进行了总体上的定性论述。由于在现状和影响因素上相对缺乏定量的研究,因此谈及的解决对策大部分止步于打破碎片化的总体原则,对于在碎片化分割化状态结束之前的过渡阶段可以采取的政策微调却没有研究。第二种思路是基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群体不同的子项目选择特定一种进行深入研究。由于不同覆盖群体的子项目都处于改革之中,而收入再分配效应是体现公平性的重要方面,公平性是衡量改革效果的重要方面,因而这一类型的研究通常可以评估特定子项目的现状、改革前后的效果以及可改革的发展方向。然而能够做到既深入到子项目中明晰其公平性现状及发展方向,又不忘结合养老保险的整体衔接打破碎片化方针战略的研究不多。大部分研究就单一制度论单一制度,甚至会提出长期以来可能加重整体制度碎片化的建议。比如申曙光、呙玉红(2009)提出,尽快为农民工单独设立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将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种思路是基于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实证研究,主要由部分有精算或数理背景的学者进行研究,存在较大的空白领域。其中养老保险制度不同覆盖群体之间、同一覆盖群体的不同个体之间、同一覆盖群体的不同区域之间的收入分配效应的量化衡量是比较制度公平性的一个重要方向。利用经济学指标和计量经济学模型对制度运行中的保费补偿、缴纳、参保群体需求等实证数据进行计算,纵向上可以比对制度改革前后的公平性变化趋势,横向上可以比对制度的不同子项目间、区域间、乃至于国家间的公平性程度。
(二)养老金公平性的评价维度
公平性是现代社会和公共政策领域的重要概念和原则,按照Brockner和Wiesenfeld(2009)的定义,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则主要由收入差距、个体权利、收入分配设计体系等一系列项目来考量〔3〕。本文中,我们将公平定义为个体享有一种公正无歧视的社会地位,其反应在养老金制度中即养老金的缴纳与享受情况的公正合理。在这里我们不局限于某一类型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部彼此间的不公平程度,来改善具体制度方案的细节;而是集中精力,将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失业单位、个体、城乡居民四部分养老保险制度与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共同放在一起比较,来考察不同类型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公平性情况。此外,退休前后的收入水平(收入替代率)不应差距过大也是本文考量制度公平性的标准之一。本文分析的指标包括,养老金待遇给付、养老金费用缴纳,以及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1.养老金待遇给付(P)。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老年群体每月收入的钱数(不包括来自于家庭成员或者其他渠道的收入),其中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两部分计发、城乡保制度由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计发、公务员等退休金由国家财政专门拨款支付。2.养老金费用缴纳(F)。可以衡量参保人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贡献水平。考虑到“老人”和“中人”虽然曾经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其为国家所做出的贡献已经以固定资产等形式凝结进国有资产里,而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支付机制仍然依靠现收现付,我们用目前缴费群体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情况衡量相同群体老年人口对于养老保险的贡献水平。而公务员群体由于隶属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无须在职人员缴纳费用来实际支付老年人口的待遇,因此认为其贡献水平为0。3.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G)。由于通货膨胀等系列原因,以及养老保险的现收现付实际计况,本文用缴费群体的工资等收入与领取群体的养老金收入的差距来衡量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具体来说养老金的替代比率即为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4〕。
(三)养老金公平性的衡量方法
1.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衡量。收入不公的一个较为常见的衡量方式是基尼系数的大小。本文依照洛仑兹曲线和基尼系数理论衡量我国现有的面向不同群体的养老金制度的基尼系数。Pe、Pp、Pu、Pr、P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人均年待遇领取金额;Le、Lp、Lu、Lr、L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领取待遇人数。我们首先计算Le、Lp、Lu、Lr、Lc各自在领取待遇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以及PexLe、PpxLp、PuxLu、PrxLr及PcxLc各自在其总和中所占的比例。然后,通过计算得出洛仑兹曲线的形状和基尼系数Sp。2.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和缴纳两方面的衡量。方差、标准差和平均数都可以用作为反映数据分布情况的标准,但本文考虑到其受原始变量数量和单位的影响较大并未选用。而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即变异系数,则能够更好地衡量不同单位下变量的分布情况。本文中我们通过计算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比例的变异系数SF,来从待遇给付和费用缴纳两方面综合衡量不同群体养老金公平性差异。其中Fe、Fp、Fu、Fr、F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人均年费用交纳金额〔5-6〕。3.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和退休前后养老金代际际差两方面衡量。本文用Ge、Gp、Gu、Gr、G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群体的平均在岗收入,则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可作为衡量养老金公平性的一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同SF。
四、数据搜集与计算结果
表1中的基本数据来源于沈阳市统计年鉴、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网站、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内部财务资料。部分难以获得的数据采用相关估算方法加以确定,均在说明中加以了标注。说明:1.事业单位年领取金额与人数来源于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网站数据;2.鉴于参保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在企业工作时企业负责缴费,不在企业时自己全权缴费,且个人账户比例均为8%,退休后两类群体无法区分等现实情况,一般将两类群体合并考虑;3.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选择参加的养老保险目前除具体细节有所区别外其余基本相同,且2014年底辽宁省预计实现全省范围内的城乡保统一。这里由于本文无法获得待遇领取方面的全市数据,因此采用的是城乡参保人数最多的沈北新区的领取水平对全市水平进行估算;4.公务员由于部分信息无法获得,因此采用2013年年鉴中对2012年沈阳市公务员系统人数和在岗工资的数据,并按照已有研究中指出替代率在80%~90%的情况,选取在岗工资的80%作为其年平均领取退休金的数值;5.人均年收入即特定群体整体的平均每人每年收入金额,由沈阳市2013年统计年鉴整理而得,由于2014年年鉴尚无法获得,因此这一数据整体上可能略存偏差。
(一)养老金待遇给付基尼系数S
养老金领取基尼系数为0.214138,范围介于0.2到0.3之间,远低于0.4的警戒线,因此仅从待遇领取金额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对公平的。
(二)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F首先,由于公务员系统退休金的领取不以缴纳为前提,而是划归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之外由国家财政负责支付,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理论上讲是绝对不公平的。这里我们将公务员相关的数据剔除,进一步探讨其他四种子类型的公平程度。利用公式(1)、(2)计算,可得如下结论: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F为0.502,从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当不公平的。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剩余4小类养老保险来说,这个不公平的程度是由于目前对城乡保的政府补贴而引起的,也就是说仅从收入缴纳比来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将近6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超过4倍,企事业单位则均不足2倍。考虑到曾经农业与工业的剪刀差和农村地区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予以补贴是合情合理的,甚至于考虑到享受待遇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补贴的力度还应当继续增加。
(三)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可以很好地衡量养老金替代率,因此用来判定养老金的给付水平是否能够满足待遇享受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以及多大程度能够避免达到退休前后生活质量的落差。就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而言,本文主要关注不同群体其替代率的差别到底有多大。这里由于难以找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群体在领取养老金之前的人均年收入,因此用城市家庭总收入中人均工资性收入和农村人均全年总收入代替,数据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经计算可得结论为:企事业单位的比例大致为0.3,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比例在0.06上下,公务员相关则高达0.8。因此,基本上可以初步推测,最大的不公平性来自于公务员群体,其次则源于城乡居民过低的比例。基于公式(1)、(2),可得如下结论: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为0.86,从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绝对不公平的。五、沈阳市养老金制度公平性评估结果在衡量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的三个维度中,第一个维度的养老金领取额基尼系数为0.214,可以认为沈阳市养老金制度相对公平,这主要是由于领取水平位于平均档的企业单位领取待遇者占总数的超过70%;第二个维度的养老金领取额与养老金待遇比例的变异系数为0.502,可以认为养老金制度相当不公平,但是单纯变异系数较大并不能说明制度的不公平性,因为这一不公平性是由于政府对于城乡保的补贴造成的。鉴于公务员无须缴纳保费因而被计算排除在外,因此从这一维度出发本身就已经表明了制度的不公平性;第三个维度的养老金待遇领取额与在岗收入比例的变异系数为0.86,可以认为养老金制度绝对不公平。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公务员的收入替代率远高于其他群组以及城乡保制度的替代率过低两方面。由以上分析可知,在细分不同群体的碎片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造成严重不公平性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务员相关群体脱离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之外,并且在退休后得到保障程度远高于其他群体。此外,城乡保制度的参保者在开始领取待遇后得到的保障程度远远低于其他群组也是目前公平性亟待解决的另一个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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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保)、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新农保如何体现公平普惠?
答: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10%的县,基本模式与城镇养老保险一致。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农保制度2009年试点范围将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旗),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既体现公平普惠,又体现个人和家庭责任,不搞纯福利补贴;三是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不搞强迫命令,通过利益导向和宣传动员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新农保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基本模式上协调一致,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适应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而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适应农民收入的差异性。
问:个人账户怎样构成?
答: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分5档,最低每年100元。
实施新农保后,参保农民将有专属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目前设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档次,由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该负责人解释说,1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多一点,适合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5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但在发达地区只相当于5%~6%,可供收入较高的农民选择。
同时,根据《指导意见》,有条件的村集体要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这既体现了集体的责任,也有利于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同时,考虑到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改制,因此也鼓励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中,地方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以调动广大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尽快实现“广覆盖”的目标。
问:养老金可领多少?
答:基础养老金最低每人每月55元,年满60周岁即可领取,直至终身。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享受由新农保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支付终身。
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55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国家财政将为农民全额支付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这是新农保的一大特点。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的情况下,能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多地照耀农民,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这是根据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计算出的经验系数。该算法也与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算法相同,这有利于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养老金权益转移衔接。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岁的农村居民,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其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用于自己将来的养老,而不用于父母。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期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数不少于15年。“主要是引导中青年农村居民尽早参保、长期缴费,有利于提高保障水平。”
问:财政补助多少?
答:政府补助最低每人每年660元,缴费档次高、年限长,补助可多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和地方都将加大对新农保的投入力度,既补‘入口’,又补‘出口’。”所谓“补入口”,就是在农民参保缴费环节给予财政补助;所谓“补出口”,就是在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支付环节给予财政补助。
中央财政主要负责“补出口”,即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补助基数每人每月55元,即每年660元。“今后这会成为中央财政最大的支出项目之一。”
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分“补入口”和“补出口”两部分。“补入口”方面具体有三项政策:一是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补30元,都计入参保居民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二是地方财政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三是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也计入个人账户。“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试点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财力水平差异较大的矛盾。”“补出口”也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东部地区需安排50%的补助资金。二是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三是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问:怎样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
答:新农保基金全部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新农保基金是广大参保农民的“养命钱”,确保基金安全至关重要。《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剧,农村养老问题显得日益突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老有所养”。党和政府早在1986年就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2009年6月,国务院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今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随后在8月份召开的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由国家财政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并由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以实现“保基本”、“广覆盖”的目标。“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衔接
随着“普惠式”的“新农保”政策框架的逐步明晰,两类特殊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成为学术界和政策决策层必须思考的问题。这两类特殊群体分别是农民工和失地农民。他们部分是从农民群体中逐渐演化出来的群体,处于农村社会或城镇社会的边缘。
在我国城镇,已经建立了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主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规定有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农民工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收人有限,导致农民工的参保率很低,农民工的参保率不足三成。对于失地农民,一些地方规定将其纳人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并未得到真正解决,其收人很不稳定,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很难为其提供有效保障。当前,我国农村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其基本趋势是由政府承担较大责任,由国家财政负责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的支付,农民个人可以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的年缴费金额。很明显,城乡之间以及各群体之间在社会养老保险的享有上存在明显差别。
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衔接是必然的。其目的有二:一是要消除城乡之间的不平等,使城乡居民之间以及不同群体之间,平等享有改革成果,共同得到社会提供的养老保障;二是城乡衔接可以促进居民在城乡间、地区间、行业间、职业间、就业状态间的转移和流动。
二、“新农保”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问题
农民工之所以特殊,是因为他们一般在城镇不稳定的岗位工作,又在城乡之间流动生活。尽管一少部分农民工已经加入了城镇职业养老保险,但是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加入任何社会养老保险项目。目前开展的“新农保”工作理应把他们纳入进来,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已经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项目的农民工还能不能加入“新农保”?如果加入“新农保”又该如何处理与原来保障项目的关系?如果不加入“新农保”,政府补贴部分又如何体现?另外,“新农保”如何应对农民工在城乡间不断流动的现实需要?
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可分为四种:第一种是“进城”模式,即要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第二种是“返乡”模式,即要求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种是“第三条道路”模式,即对农民工实行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四种是暂不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在政策决策层已经决定推进“新农保”改革试点的今天,第三种和第四种选择显然已经失去意义,农民工只能在第一种和第二种之间进行选择。这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来进行。
笔者建议,首先由政府对农民工加入城镇职业养老保险给予一定补贴,这样一方面会提高用工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农民工不论是加入城镇养老保险项目还是“新农保”项目,都会享受到政府的补贴,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其次,要设计不同参保方案供农民工选择,改革要在尊重“农民工”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农民工可以在两种社保项目之间选择,也可以在同社保项目不同参保方案之间进行选择。有一点值得强调,农民工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两个项目,因为如果同时参加两个社会养老保险项目,等于他同时享受了双份政府补贴,显然有失公平。最后,要设计好“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项目的对接方案,在已经参加城镇职业养老保险项目的农民工,如果失去城里的工作回到农村,他如何加入“新农保”,如何对原来的城镇养老保险项目进行折算,这应当在对接方案中加以考虑。另外,在农村已经加入“新农保”的农民,如果有一天放弃了经营的土地迁居到城镇生活,而他距离享受养老金的年限还很远,他可以保留原来的“新农保”保险项目,当然也可以选择将原来的“新农保”进行折算然后加入城镇养老项目,这些也应当在所设计的方案中加以考虑。
三、“新农保”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问题
失地农民之所以特殊,是因为他们失去了原来的生活来源——土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原因在于城市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中公共利益(和部分非公共利益)对土地的需求,失地农民往往在与政府和征地单位的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村集体也很难成为农民的代言人,失地农民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创业无钱”的弱势群体。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者,有责任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使他们不会因为失去土地而失去养老保障。
失地农民的情况是多样的,有些失地农民已经找到较稳定的工作,有些失地农民自谋职业,有些则失业在家。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已经离开土地的农民要不要加入“新农保”,已经加入“新农保”的农民如果未来有一天失去了土地,对其要不要采取特殊政策,采取什么样的特殊政策。这些都应该是制定政策时加以考虑的问题。
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笔者建议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失地农民如果又重新获得了较稳定职业的工作,他可以加入当地城镇职业养老保险。如果失地农民后来自谋职业或失业在家的,可由其自由选择是加入“新农保”还是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村集体、地方财政,尤其是当初从农民手中获得土地收益的一方应当承当一定的缴费义务,并适当降低失地农民的个人缴费比例。对于已经加入“新农保”后失去土地的农民,可以考虑减免个人在“新农保”中缴纳的部分费用,由土地获益方承担农民个人的缴费义务。
另外,除了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这两类特殊群体外,城镇失业人员这一群体也应引起政策制订者的注意。在城镇,有相当一部分失业人员,他们一直没有稳定工作,也没有能力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面临年龄增大的风险,未来只能依靠子女解决养老问题。建议政府参照向农民提供的优惠政策,给予失业人员群体更多的社会保障补贴,使他们有能力加入到城镇养老保险项目中来。
关键词:三农问题;养老保险;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11-0074-04
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亿万农民现在以及将来的生活质量。随着农村低保制度、新农合等从无到有,扩展迅速,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已进入发展的春天,如何进一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成为农民群众关注的新热点,也是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
一、原有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992年,民政部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迄今10多年,由于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农民保险意识差、运行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老农保”实施后发展缓慢,一度陷于停滞状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7个方面。
(一)统筹级别过低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这使得养老保险关系在省际甚至县际转移很困难甚至不可能,这实际上从制度层面上限制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如农民工群体,长年在外使得他们不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他们的工作太不稳定,无法通过工作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或工作单位不愿意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即使参加了养老保险,一旦有一天回到户口所在地或者转换了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保险关系又不能带走,退保只是针对个人账户部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的权益将因为退保而完全丧失。因此,不参加保险是他们中多数人理性的选择。
(二)个人负担重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绝大部分农村,集体要么没有经济实力要么不愿意为农民的养老保险出钱,而国家的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所以,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就完全是靠投保人个人缴费,这致使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负担偏重,养老保险实际上仅仅是储蓄行为。
(三)制度缺乏灵活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发展状况。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农户之间经济水平差异很大,而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忽略了农村地区差别、个体差别大这个最现实的问题。用一刀切、一个模式、一种制度来解决全国各地区、各层次农民的养老问题,显然是脱离中国实际的。这也是十几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保障水平低,对农民没有吸引力
《基本方案》中将缴费标准确定为最低2元,最高20元,每2元一个档次,共10个档次。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农民的投保金额都集中在最低档次的投保水平上。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这点钱对农民来说,很难保证基本生活。[1]这样的养老保险对农民缺乏吸引力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五)覆盖面狭窄
虽然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农村从出现发展到今天已经有20年左右,但是其覆盖面还很狭窄。从总人数上看,截至2005年底参保人数才5 442万人,这与我国7亿多的农村人口相比是一个非常小的数目,也就是说我国农村人口中只有相当小的一部分人参加了养老保险。从分布地域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而且正常运作的地区主要还只是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沿海一些地区、城乡结合部等。而真正很贫穷的地区,如中部的广大贫困地区还远没有引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一些不发达地区虽然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其覆盖对象大多限于村干部、镇干部,而普通农民却没有被纳入保障范围。另外,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也没有被真正纳入保障范围。
(六)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急需解决
这些年,在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大量的城郊农业用地被征作非农用途,产生了一大批的失地农民。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土地给予他们的保障功能。虽然,在土地被征的同时他们得到了一笔安置补偿金,但是目前多数地区的补偿费偏低,而且是一次性补偿。更不用说,在一些地区由于村集体和政府的腐败行为,农民实际能够拿到手的征地补偿费又比应该得到的数量少了很多。所以,对于没有其他技能的被征地农民来讲,眼前的生存都成为问题,更不用说今后的养老问题了,对于已经进入老年阶段的人来说,把为数不多的征地补偿费用完后,他们的生活马上就会面临着很大的问题。显然,相对于其他农民而言,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更具有急迫性。
(七)基金管理不规范,保值增值困难
按规定,农保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但各地对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基金管理不规范。县级农保机构集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于一身。这种负全责的管理方式,既缺乏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又没有上下之间的有效制约,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和经办机构失控。二是基金的增值问题。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各地农保基金一般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近年来,国家连续8次下调银行存款利息率,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要保值已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基金收益无保证,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三是基金的安全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级管理,资金分散、营运层次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最终导致农保基金的“缩水”,而且存在基金被挪用、挤占的风险,直接威胁到基金的安全。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
在“老农保”成为“鸡肋”的情况下,构建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这两年,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加大财政补贴
加强政府补贴,改变由农民自己唱主角的局面,这是新型农保制度的首要要求,也是区别于“老农保”的最大创新。“新农保”的筹款原则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有了政府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新农保”的保障力度大幅提升。山东省莱芜市自2007年建立起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市财政每年补助1 000多万元,每名农民只需一次性缴纳数百元,从65岁起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北京市2008年实行“新农保”,在建立个人账户的基础上,财政预计支出1.98亿元,为参保人员建起了每人每月280元的基础养老金。江苏省所有省辖市都开展了“新农保”,对参保者的财政补贴占缴费基数的10%~50%不等。陕西省宝鸡市建立的“新农保”,每人每年财政补贴30元;宁夏在试点农村养老保险时,同样由财政出资建起了统筹金。[2]
(二)保障范围大幅扩大
现在,随着“新农保”普惠性而来的“老农保”停摆、萎缩的局面在一些地方有了改观。莱芜市出台“新农保”制度后,仅几个月时间,全市1 070个村老年农民几乎全部参保。此前,莱芜市实行“老农保”,10年时间参保人数不到6万人。重庆大渡口区16周岁及以上农民全部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围,实现了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
(三)待遇水平大幅提高
“新农保”缴费渠道广、额度大,真正为广大农民建起了养老保障线。在2006年青岛市各区计发的农村养老金标准中,高的如崂山区每月447元、黄岛区每月340元,其他区每月标准低的也不少于100元。从2008年起,江苏昆山70周岁以上老人养老金,从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70周岁以下老人的养老金,从每月130元提高到190元。从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并达到制度规定的每人每月领280元的基础养老金,平均养老金水平将达到400元左右。[3]
(四)即征即保,失地不失保障
在国务院有关土地调控的文件中,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作了刚性规定。社保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中,不足部分从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中解决。在“新农保”的探索中,失地农民的保障被各地放在了优先位置。除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即征即保”,解决增量失地农民的社保外,一些地方还把存量失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在广东,政府从征地补偿款中拿出一部分为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在安徽六安市,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不足0.02公顷(0.3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在山东寿光市,2008年起,将年满45周岁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
(五)参保方式灵活多样
陕西宝鸡市创新方式对参保农民进行吸引、激励。新制度规定,只要家庭成员(儿子、儿媳、上门女婿及配偶)全部按规定参保缴费,这个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人不缴费就可以领取每月至少60元的养老金。一些地区还创造性地运用国家政策,试点“粮食换社保”,推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徽霍邱县是粮食大县,参保农民可以从售粮收入、粮食直补资金和其他收入中,自主选择月缴费标准缴纳费用,县财政按上年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总额的2.5%予以补贴。“粮食换社保”,在不增加财政新负担的情况下,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
(六)探索“新农保”的转移接续
北京的“新农保”首次实现了“城保”、“农保”的城乡互转。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转居后,其参加农保的缴费,可按照相应年度、比例转换成“城保”;同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转移到“新农保”。
(七)基金管理上的新探索
在基金管理方面,东部一些地市探索“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路子,政府主导保证了公益性,市场运作则可以保证效率。政府每年从财政拿出资金补贴农民养老保险,把包括农民筹资在内的所有资金均交给经严格考察的保险公司来运作。这种探索不需增加机构和人员,只需通过审计等监管方式,就可以解决政府部门的养老保障基金管理难题,为农村养老保险的运作提供了新的思路。
总体来讲,目前全国各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即使实行“新农保”,政府补贴的资金也不十分“解渴”。另外,各地自行其是制定标准,一来会给将来国家整合农保模式造成沉重的成本负担;二来可能会使很多县、区盲目照搬别人的成功模式,但自己的条件、技术或财力又达不到相关的标准而令探索失败。另外,农保基金之所以在管理运行中存在隐患,主要还是当初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即规定农保基金要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县里的经办机构缺乏投资经验、相关技术及人才,管理这么大一笔资金,投资风险很大。
三、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建议
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依然是一道待解的“难题”。根据目前各地探索的实际效果,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一)尽快制定相应制度
在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三项重点保障中,医疗保险和低保已经有制度安排,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相对滞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正在改革之中,农村养老保险已经停滞多年,制度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城乡居民养老还没有制度安排。在各地探索的基础上,国家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在全国建立框架基本统一的制度,具体标准可以灵活,重点在于建立机制和平台。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
通过公共财政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提高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这是制度创新的核心。没有公共财政投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很难建立。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农民参保都享有政府补贴。日本为了解决农民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参保问题,20世纪50年代末立法,60年代初建立并推广国民年金,政府的投入占到了1/3,到2009年政府投入将达到50%。南美一些国家的农民养老保险也主要靠财政投入。[2]
完善“新农保”,必须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制定公共财政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或规定,建立各级财政补贴机制,落实责任,特别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制度,同时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机制。中央财政建立这个制度的时候特别要在财政补贴上给予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定的政策倾斜。
(三)扩大统筹范围,实现灵活接转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除了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实现地区、省际的转移接续外,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统筹。农民变成市民后,农村养老保险如何转化为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外出打工农民,其养老保险如何转移,如何与农村养老保险相衔接,诸多问题都需要统筹解决。
(四)进一步规范基金运转
农保基金涉及亿万农民未来的生活来源问题,如何确保这笔资金安全运作、保值增值,是“新农保”面临的一大挑战。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基本由各市县自行管理,基金在保值增值和资金安全上存在着隐患。笔者建议,一方面将农保基金集中在省级管理,另一方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基金投资范围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农保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基金的内审稽核制度。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要将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对基金使用、投资运营进行规范和定期检查,同时加强财政监察、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于老农保基金,建议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共同对老农保基金清理整改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五)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经办能力
落实农保机构人员编制是开展好农保工作的前提和保证。目前许多省都存在机构编制不落实,机构没有移交的问题,这是新农保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农保工作一开始就应该明确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否则只有任务,没有人干,特别是农保工作在乡镇一级同样需要一定工作人员。
(六)将“新农保”纳入金保工程
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范围,落实金保工程资金,以保证这项工作很好开展。
参考文献:
[1]欢佩君.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