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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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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信用平台

Abstract: this paper from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lack of credibility of the phenomena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to probe the source of lack of credibility, and foreign construction market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system, the effective method to solve. Key research in the existing basis, how from industry credit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construction areas relate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several aspects effectively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credit system.

Keywords: construction market, the credit system, credit platform

中图分类号:F71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在建筑市场的具体体现,其构建是基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进行规划和展开的。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由于建筑市场自身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的特殊性,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从参与主体来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涵盖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上的各方主体、行业协会、还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提供社会信息第三方机构等等;从内容上来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了信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机制、信用等级评定等内容。通过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发生变化,实现从失信、缺信向守信的转变,促进建筑市场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为建筑市场的有序高效运行提供良好的信用支撑,实现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概括来说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就是关于建筑市场的一套综合治理机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信用法规建设、完善信用制度和机制、统一评价标准等,有效约束和惩罚建筑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并使各市场主体的价值取向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以信为本,自觉守信,诚信经营,从而提高建筑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保障建筑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

一、我国建筑市场的信用缺失及其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建筑业目前诚信缺失现象还十分普遍,工程层层转包、大量资金在中间环节被“灰色蒸发”、建筑行业腐败惊人、高价低质的问题工程、在建项目隐患重重、长期拖欠工程款等。这些不诚信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引发了基础建设中的经济损失和严重浪费,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建筑行业的信用状况和许多行业一样,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一个薄弱环节,开始制约市场经济和本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究其原因, 许多政策和措施通常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采取的治标之策, 收效于一时,而且由于建筑市场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又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造成我国建筑市场目前信用缺失现象还十分普遍。因此需要从系统的角度,多视角、全方位地分析和研究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并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市场信用体系构建模式的国际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二、国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经验

当代国际上各个国家信用体系构建模式类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即征信机构由政府组织设立,主要由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组成,征信机构和资信评价机构都是非营利性的,由政府统一实施监管,这一类型的代表是德国;另一种是市场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在市场化模式下,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之相伴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机构,这一类型的代表是美国。

就这两个国家而言,二者在信用体系法律制度方面都较为完善,在德国,诚信原则体现在法律制度中的方方面面,无论从联邦一级的《联邦宪法》《联邦承发包法》《联邦招投标法》等法律,还是州、市一级的如《北莱茵―威斯特法仑州建筑法》中都有对诚信惩罚方面的明确规定。政府通过立法,有效引导和强化市场中各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优化市场环境。美国有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美国正在实施的与信用相关的立法就多达数十项,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体系,构成了一个健康的社会信用环境。二者在政府监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德国采用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直接管理的方式,而美国则采取间接管理的方式,由市场主导。德国征信机构是由政府组织设立,美国则是由市场化运作组建。在征信机构类型上也有所不同,在德国,是政府直接监管下的由国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审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构建的非营利性的征信体系。由中央银行从各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采集数据,建立全国信贷数据库,直接向各行业有关部门和协会提供业内企业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建立诚信档案,并接受联邦内审计部门的监督。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平台,使企业的必要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市场承、发包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互相选择,有效改善了市场中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美国的征信机构则是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营利性股份制企业。在信用评价方面,德国政府各部门间建立了科学的联动协调机制,以建筑监管为例,由政府建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等各有关部门建立了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预选企业名录,对于这些综合实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企业,金融机构优先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优质便捷的服务。美国的资信评价机构大多是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服务性机构。

三、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是政府主导型,与德国的较为相像,因此,德国的成功经验对于我们来说更具借鉴意义,而美国的市场主导型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对于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要有法律保障, 立法先行。一方面国家有计划地制定颁发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如现正在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整个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起着指导的作用; 另一方面, 建筑市场应出台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应的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等。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规建设, 首先要修改或完善现行的建设法律和部门规章, 整合现有的管理制度, 使之适应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 并没有专门针对建筑市场而制定的信用管理法律。但有一些专门机构关注和研究建筑市场的信用问题, 如美国的发展建设实践委员会( ICPC) 。ICPC 是美国全国信用管理协会(NACM) 下面的常设委员会, 为国家信用管理协会成员提供建筑业相关信息, 有计划地提高建筑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研究并改进建筑业的相关法律、信用以及财务行为。目前, 我国许多信用管理工作需要政府牵头和经办。随着信用管理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增多, 发挥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其重要性和可能性, 建议在完善中国信用管理协会组织机构和章程的基础上, 设立一个建筑业信用管理分会。

2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及评价机构三方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作用

作为建筑市场上的重要主体,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就三者的主要工作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当前针对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情况,不仅要更加注重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构筑中的指导、服务、惩治和监管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体系建设具体事务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建筑行业的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行业的自律机制,促进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再者,积极引导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加强对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在市场化的信用征信和评价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专业性优势。

四、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跟踪监管和工程担保,保证合同履行

1.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6〕239号)的要求,加快招投标信息化建设,提高招投标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及时公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活动、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和其他各类不良行为等相关信息,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实现招投标信息共享。

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厅与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加强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活动、信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将不良行为记录载入数据库,并上网公示,让社会监督。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其违法违规的成本,限制其参加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以引导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以质取胜。

2.实行招标项目跟踪监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要建立招标项目跟踪监管制度,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回访招标人和中标人,落实投标承诺及合同履约情况,发现不良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实行中标项目经理锁定管理,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及其管理人员,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更换。招标人允许更换的,应在5日内报建设主管部门。

要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3.积极推进工程担保,保证合同履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合同履行,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要求,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义,明确目标和要求,认真学习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工程担保运行机制的专题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工程担保工作的全面开展。

3建立健全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

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性环节。除了在法律法规、规章等给予明确规定,更要保障守信获益、失信惩罚基本原则的认真贯彻和有效落实。对于恶意拖欠工资、违法转包、发生安全事故等信用不良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相应的处罚处理,如经济处罚、吊销证照、撤销或更改建筑资质等,加大失信的成本 。同时通过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给予上网公示,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广泛使用,切实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动机制,让失信者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对于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则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和支持,做到奖惩分明,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主动性、积极性,引导主体意识和理念的形成并不断地给予诚信行为以正面强化。同时相关负责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要做好典型优秀企业的宣传,既是对于守信经营者的鼓励,也起到宣传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效果,进一步促进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的形成。只有双管其下,真正使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得到惩处,才能为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动力上的支持。

结语:缺信经营的现象是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 信用体系管理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尤其是占国民经济GDP 比重较大的建筑产业, 信用体系管理还远远不能适应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此, 我们要引起高度的重视。牢固地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 从信用体系建设入手,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用优良的企业信誉, 自觉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经营环境, 推动建设领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对于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扬.国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带给我们的启示[J].山西建筑,2009,36.

[2] 王孟钧, 何继善. 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研究[J ]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3

[3] 宿燕.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的研究.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7

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范文第2篇

关键词:招投标;可追溯性;透明化;信用体系

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观念的转变和招投标试点,现已全面推行。招投标已经作为一项法定的重要制度,广泛应用于各种投资主体、各种专业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中,它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为原则,提倡并引导市场充分竞争、优胜劣汰。招投标制度对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工程质量、成本、工期三大目标的优化组合和有机统一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传统的招投标程序和管理办法逐渐显露出其弊端,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改革传统的招投标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势在必行。在招投标改革与完善的进程中,引入可追溯管理的思想,将会成为招投标事业发展的一个创新点与转折点。

一、可追溯性的概念

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8402: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把“可追溯性”定义为:根据记载的标识,追踪实体的历史、应用情况和所处场所的能力[1]。这里的“实体”不仅可以指一个产品,还可以指一项活动、一种措施、一种过程、一个机构或一个人等。完整的可追溯性包括逆向追溯和前向追溯,逆向可追溯到实体所用的原材料以及过程中的处理者,前向可追溯到违反安全与质量标准的产品并将之召回。可追溯管理就是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可追溯体系来实现实体的可追溯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实体运动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时都可以得到有效追溯(时间、状态、责任者)。可追溯体系由宽度、深度和精度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宽度指整个系统所包含的信息范围与信息量;深度指可以向前或向后追溯信息的距离;精度指可以确定问题源头或产品某种特性的能力。

二、在招投标中应用可追溯管理的优越性

在招投标中运用可追溯管理,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可追溯管理对过程进行了有效的管理,任何时候发现问题不仅能追溯到具体的时间和责任者,而且可以对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第二,可追溯管理记录了招投标各环节中的关键信息,可以及时找出问题,防止错误延续到下一环节;对于已经出现问题的环节,可以提供有效的可追溯性材料,节省了处理问题的成本 [3]。第三,从工程招投标的开始到结束,牵涉到许多利益主体,每个主体在程序中有其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责任的分配是十分重要的。可追溯管理明确地划分了各主体的责任,使得责任分配清晰明确。可追溯管理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措施找出和消除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实现招投标质量的提高。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可追溯管理有利于增强招投标各参与方的责任感,促进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还可以增加招投标的科学性,使招投标活动更加透明,各方利益达到均衡。

三、可追溯管理在工程招投标中应用的机制

将可追溯管理应用到招投标中,就是在招标、投标、评标、中标及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中,坚持招投标过程和监管过程信息的透明性,对影响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的重要信息提供足够的保证措施和详细的数据管理。当在招投标过程或后续管理中发现问题时,可以从各个阶段所记载的连续信息中查找问题的原因和证据,并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问题,从而保证对招投标过程无疏漏的追溯能力。工程招投标可追溯管理的运行机制包括动力机制、工作机制、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

1.动力机制

动力机制是推动系统运动的各种力量相互协调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决定着系统的生机与活力。在招投标过程中实现可追溯管理的动力机制包括内部动力和外部动力,应对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动力要素进行整合,以形成高效的动力机制。内部动力对于系统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建设单位希望通过招标来选择优秀的承包商,而有实力的投标人也愿意通过正当的竞争来中标,这种意愿是可追溯管理最根本的拉动力。招投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竞争是市场的主要特征,合理的竞争可以促进行业的发展。但目前存在的这些串标、围标等行为严重制约了市场竞争。在招投标中应用可追溯管理,可以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氛围,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外部动力也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可追溯管理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招投标过程中实现可追溯管理可以消除制约建筑市场发展的不利因素,有利于促进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可追溯管理实现了招投标过程的可追溯性,可以减少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违纪现象和行为,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质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建设的质量,有效地控制合同价款。

2.工作机制

可追溯管理的工作机制可以引入可追溯管理资料库和公示制度。根据追溯的范围建立一个完整的可追溯管理资料库,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处理、存储、传递和应用。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开标过程的信息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和过程信息,在可追溯管理资料库中存档备查,作为追溯问题原因和责任者的重要证据。整个流程中所有环节都向该资料库提供信息,通过资料库来快速有效地追溯所有环节。可追溯管理资料库通过采集整个过程中的全面信息,形成完整、准确、快捷的信息流,从而实现数据交换、共享、优化、流通。可追溯管理资料库是可追溯管理的有力支持,只有它提供了有效的完整信息,可追溯管理才能够顺利进行。在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公示制度,坚持透明性原则。首先,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布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上,保证潜在招标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到招标信息,使招标信息公开、透明;其次,评标完成后要及时公布评标结果,并把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分数分别公示出来,增加评标过程的透明化程度;最后,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预中标人的基本情况、公司业绩和项目经理等信息,在该项目招标公告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制度可以极大的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化程度,有利于社会监督,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营造一个公开、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

3.约束机制

约束机制是指通过部门监督、制度规范和社会监督等途径,对招投标运行过程中的行为主体进行规范指导、制约和监督,维护可追溯管理运行的一种机制。影响招投标工作质量的因素很多,但人的因素决定一切。因此,约束机制的关键是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以此来约束评标专家及其它各方的行为。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的效果,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建立一个政治素质过硬、专业涵盖面广的专家队伍以保证评标、定标工作的科学性。一方面,评标专家在进行评标之前签订承诺书,承诺自己与投标人无任何利害关系,在评标过程中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承诺书应在可追溯管理资料库中备案,是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进行投诉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将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与其在专家库中被抽取的几率挂钩,将评标分数极差(专家给出的评标分数中最高分与最低分的差值)最大的专家在抽取系统当中的抽取几率下调,达到一定次数后采取清出手段。与此同时,要加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评标专家的信用行为实行分类管理,加强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价等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在招投标过程中及时记载并公告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反映单位或个人的信用程度,为可追溯管理提高了极有价值的信用资料,是实现招投标可追溯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4.保障机制

保障机制是从市场与法律的角度出发,采取一些措施为可追溯管理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辅助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要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为可追溯管理提供一个有利的宏观背景。其次,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体系。完善的监督体系包括法律监督、市场监督、舆论和新闻媒介监督三个层次[4]。在法律监督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法律、法规一旦颁布,就要认真组织贯彻,严格监督检查;在市场监督方面,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在舆论和新闻媒介监督上,积极发挥宣传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强化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提高有关人员的认识,使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步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最后,建立可追溯体系要求提高各参与方的素质。可追溯管理通过对过程中的信息进行管理来实现追溯,这就要求各方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以实现对过程的有效管理[5]。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东风. 追溯系统及其效益和成本分析[J]. 条码与信息系统,2005(5):40-43.

[2]樊红平,冯忠泽,杨玲,任爱胜.可追溯体系在食品供应链中的应用与探讨[J].生态经济,2007(4):63-65.

[3]郭天官.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可追溯性管理[J].机械管理开发,2007(2):139-143.

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诚实;守信; 平台建设;营造;交易环境Abstract:At present,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bidding, all over the country are actively promoting the electronic bidding, and relying on the network to establish the credi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platform of their own, to improve the bidding transaction credit transparency, playing an active role in. However, because the system design flaws, and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the field information is not closed and other issues, limiting its platform to play its own features, the author of "e sunshine" system as an example, in order to further improve the functions of the platform, the lifting platform construction of intelligence and promote effectively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credit system, are studied and analysis.

Keywords: Honest and trustworthy; platform;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trade environment

中图分类号: F03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诚实信用”在我国《招投标法》中是作为一项指导各方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其含意应当是当事人之间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持双方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推行电子化网上招标投标,并通过网络系统建立相应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南京市“e路阳光”为例,该系统信用平台中收录了大量企业信息(其中包括:施工企业2153家、项目经理人数达49531人/次,招标154家,房建监理300家,市政监理220家,监理工程师14190人/次等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业绩信息),为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升交易透明度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守信经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招投标实践过程中,诚信仅仅停留在纸上和口头上,交易市场仍然存在大量的失信,甚至违法违规行为,而这些行为都与招投标当事人的诚信缺失相关联,如:投标人出借资质允许他人私挂乱靠做收“管理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业绩和社保证明、不良行为隐瞒不报,招投标人和中介单位间相互“合作”串标围标,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等等现象屡禁不止,造成招投标交易市场公平原则的缺失,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为此,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建设,提升平台智能化水平和有效促进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当前市场中存在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体系中的主要当事人有建设业主、投标人、招标、造价编审、建设行政监督机构。每一项招投标活动,如参与的当事人中有一方有失信行为,就可能导致整个招投标活动呈现不公平,使其他守信者成为“受害者”。目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信用缺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人失信行为表现在;立项审批时故意少报面积和压缩投资估算,以规避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故意提高招标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将包含在工程总包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业主分包,如门窗、涂料、水电、外墙保温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等。

2、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投标报名时拉帮结派、搞围标、借资质挂靠;投标时,串通抬价或排挤其他投标人、使用虚假业绩、社保造假、建造师异地有在建工程;施工时,工程偷工减料;承诺不兑现,以停止施工相威胁,想方设法搞变更;结算时,和造价审计人员串通,高估冒算等。

3、招标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无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时,过分迎合业主意愿,为个别投标人“量体裁衣”;欺上瞒下,背着业主,勾结投标人,暗箱操作;招标文件条款约定模棱两可,对不同的投标人以不同解释,执行不同标准等行为。

4、造价编审的失信行为表现为: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有意少算,编制控制价时,按照招标人的意图过分压低造价,也有的与投标人串通故意做高预算;结算审计时,难以保证审计独立性,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二、信用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信息平台不能有效的衔接,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难以有效防范招投标交易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风险。从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信息内容一般包括:一是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如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管理信息、合同履约信息、质量安全信息、资金管理信息、交竣工验收信息等;二是从业单位公开信息,如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三是从业人员公开信息,如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这些信息比较全面涵盖了工程建设实施的整个流程,但对于与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密切相关的一些重要信息,如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企业或个人判决执行、重大合同履行、社保交费、通讯等信息缺乏,已有的信息难以将不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排除在市场之外,或者对其交易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2、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做出明确的规定。《招投标法》中虽然规定了资质挂靠、串标等不诚信行为是不合法的,但现实中,通过平台发现的一些疑似违法违规现象,如:造价文件编制用锁一致、电子标书上传用IP地址雷同等等现象,在法律层面上的处理认定时难以定性,而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配合协调和监督手段,导致平台发现的问题仅仅流于形式,对市场监管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和“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3、企业自律意识淡薄,企业自建库上传信息的可信度不高。在招投标实践和对平台数据的运用过程中,我们曾多次发现企业自行上传的业绩、证明等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如业绩的竣工时间早于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同一个项目中监理单位上传业绩与施工单位上传的业绩明显不一致;上传业绩中的用章与异地管理部门用章不一致;甚至异地项目根本就是无中生有等等问题,给不诚信企业留下了可乘之机,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4、用库方法不当,造成评标结果不公和投诉。一是企业自行提取信息操作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不能正常提取到所需的正确的信息(如相关证书年检信息上传位置错误、录入个人身份证处,放入毕业证书,项目经理证和安全生产B类证混淆等等),导致被认定为无效投标;二是评标专家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不足,浏览时间短,导致误判和错判,另外对明显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的业绩,不能依法做出正确的认定等等。

5、监管不力、惩戒机制不明确。失信行为与各级行政监管部门的“包容”和“怂恿”是分不开的。行政监督机构不按规定办事,对同一性质的不同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处罚轻重不同,执行标准不同,任意开口子,疏于管理,可能碍于人情或“保护地方企业”的因素,对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大开绿灯。另一方面,对失信的当事人,没有统一、明确的惩罚规定,一旦发现也很难处理,即使处罚也可能因为标准不一致,而导致不公平。这样致使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相对就小,而平台又难以针对招标流程实施有效的电子监察和流程监控。

三、完善现有的信用平台功能,强化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想法

招投标市场的失信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影响到政府投资目标的实现、影响到我国建筑法法律法规的落实。因此,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何进一步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笼头作用,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围绕“记录、使用、惩戒”三个方面。我个人认为还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强化电子“眼”功能,推动电子监察功能的全面发挥,形成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多点控制网。招投标中的失信行为,其实质是违反工程建设法规的问题,而违规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查处难等特点,当然也包括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力度不够有关。如何通过现代技术让系统自动获取违法违规和不诚信信息呢,我们还应当从招投标程序的深入研究入手,在现有的能够自动获取投标文件中“IP地址、造价用锁号、MK码”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基础上,还应当对标书内容的一至性(包括文字和报价部分)、工程总承包过程中用暂列金额的方式计入的专业分包内容(如门窗工程、甲供(控)材料、附属工程等)、评标专家的不认真履职或者说敷衍了事的行为,以及项目无故停止招投标现象等情况自动亮“红灯”,为监督部门适时监管、规范评委考核与管理和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恶意肢解项目、促进执法提供支持。

2、扩大平台信息收录范围,推进“两场联动”,形成场内场外一盘棋的联合监管体系。平台内的信息不应只限于招投标市场,对当事人场外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应当适时收录,围绕一个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建立循环的互相牵制的信用考核机制。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这就需要建设各职能部门协调一致,紧密配合,形成一处违纪处处失信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都应进行诚信记录考核,建立标准统一的惩戒机制、诚信档案信息平台及曝光平台,一方面对于失信者,给予更严格的管理,使失信者付出承重的代价。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态势和市场氛围;另一方面,使守信者得到应有的社会肯定,从各方面支持守信企业的发展。

3、提升信息的可信度,建立有效控制企业自传信息和业绩真实性的审查机制,打击弄虚作假、滥竽充数的行为。现有的企业自建信息库中,的确存在一些虚假信息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会误导今后的网上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公平性,也会造成平台可信度的降低。因此,一方面,我们不能只要求企业做一纸承诺就完事了,还要加强对企业上传信息的日常审查力度,确保上传信息的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加强对现有已上传业绩或信息的核实,发现一起,坚决查处,同时配合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法制、诚信教育和培训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习惯的自觉养成。

4、建立网上举报功能,并自动适时进行信息传输,通过流程控制加强和规范对招标项目投诉或举报信息的跟踪管理。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投诉或举报是参与各方的权利,投诉、举报的存在既可促进监管水平的提升,也能够保障招投标结果的公平和公正。但现实过程中,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存在不透明的问题,投诉处理的随意性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建立网上投诉或举报功能,既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有效的服务平台,又为公平、公正和及时有效的处理投诉,提供保障。同时,还可以通过系统自动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以此维护招投标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范文第4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统一招标投标市场,现就加强全市招投标综合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招标投标已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招标投标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但仍然存在监管体制不顺、交易平台不统一、评标专家库分散、评标方法不一致、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对违法违纪行为惩戒不力等诸多问题,致使围标串标、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现象屡禁不止,给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全市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因此,创新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政府直属的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体系,对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打造阳光政府、优化市场资源配置、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目前,市政府已成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除具体负责全市招投标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招投标配套规章制度外,还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等。为统一政策口径,市直有关部门制订出台的各类招投标政策性文件,须告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政府制订出台的招标投标政策性文件也需报市政府备案并告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快推进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力争在年底前,完成统一综合监管机构建设,年底前,实现统一招投标综合平台、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行业自律组织、统一行政监管规章制度等“五统一”。

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交易监管平台

按照“同城合一”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规范运作、综合监管”的原则,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十堰城区唯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主要负责为十堰城区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提供场地、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十堰城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全部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四、严格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一)严格规范招标信息行为。各类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和省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并同时在十堰招标投标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信息地点、媒介范围和时限要求。要加强对招投标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严格按规程公布招标事项的核准、招标公告、招标、中标结果等信息。

(二)规范评标专家库管理。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定并组织实施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专家库要跨行业、多门类、大库容,人数达到500人以上,能基本满足十堰市招投标工作的需求。各县市也要建立完善专家子库,人数在100人以上,并能与市综合专家库联网,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名。

(三)规范招标机构管理。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全市招标机构管理,掌握其资源、人员、场地、业绩及信誉等基本情况,建立招标机构数据库,对招标机构从事招标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管理混乱、违规操作的机构必须坚决予以清退,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四)加快招投标诚信机制和网络信息化建设。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建立招投标活动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不良行为记录等制度,建立网上诚信平台,及时对招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进行公告。要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协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和市场诚信制约机制建设。加快网上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计算机随机抽取专家、评标电子监控等系统开发建设,逐步实现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网上评标、网上监控,减少招投标活动中的人为干预,提高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时效性和公正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路;企业;诚信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5月5日

诚信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推崇的首要准则,建立健全全社会和各行业的诚信管理体系,对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无比重要的作用。公路建设企业诚信体系是指企业信用信息的积累、传输、使用、维护的制度体系。企业信用主要反映企业在公路工程承揽及承建等经济活动中信守合约、履行义务的诚信状态。由于公路建设市场中存在的失信现象一方面造成了国家巨额资金的浪费,影响了国家交通建设资金投资效益的发挥;另一方面也损害了交通行业人员和政府的形象,所以加强公路施工企业诚信建设已势在必行。

一、公路建设企业诚信缺失的表现

目前,公路施工企业层次较多,素质参差不齐,各自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断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暴露出公路建设企业诚信秩序混乱、企业信用缺失等弊端。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的企业提供虚假的业绩材料和主要技术人员虚假的资历履历材料,以图蒙混通过投标资格预审关口。有的企业不惜采用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招标人员,通过地下交易,共谋暗箱操作,操纵招投标,非法获取中标资格。有的施工企业成功中标,但在进场组织过程中却不能信守合同,严格履约,无论是主要技术人员状况、自检体系建设,还是施工设备及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都与投标时的承诺有较大差异。还有个别企业将企业资质非法借用给低资质企业,或将部分主体工程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有承建资格的施工单位,从中抽取管理费用。如上种种信用缺失现象,尽管是少数企业所为,但却搅乱了公路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质量。

二、公路建设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一)公路建设企业诚信缺失的内因

1、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是其目的,但部分企业以诚信缺失作为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体现在招投标和施工阶段:围标、串标、虚报谎报工程量、偷工减料、盲目无理提出变更、拖欠民工工资、拖欠供货商货款、采购低价不合格材料以次充好等行为。

2、部分企业盲目扩张,内部技术、人员、设备、资金难以维系。反映在中标后人员到位率低、资质下降、设备到位率低、设备老化且完好率低、自有资金投入不足等方面。

3、无序竞争、恶意报价、低价中标。表现为:投标主观意图不正确;缺乏对项目的分析了解;经济分析不到位。当前建设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为了资质业绩,为了企业生存,缺乏理性,低价投标,出现“中标死亏,不中标亏死”的状况。

4、部分企业改制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理念混乱,提出所谓项目管理模式“创新”,大量使用劳务、协作队伍并采用以包代管的方式。

5、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个人素质不高,“自觉违反”建设市场诚信。

(二)公路建设企业诚信缺失的外因

1、我国公路建设市场发展快、规模大。我国的施工、监理队伍现状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形成“供不应求、良莠不齐”的状态,结果在履行合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2、建设市场不完善,市场竞争激烈。诚信意识不强,某些方面有法不依或无法可依。招投标办法的设计是倾向低价中标,而投标人就采用各种手段先争取低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想方设法要求增加费用。

3、有些招标条件要求高,招标单位期望值过高。有的招标指标缺乏可操作性,或承包人较难办到,而投标人随意承诺,以总公司名义中标,而实际派驻项目部的人员则以差充优、以低代高,造成不能全面履约。

4、诚信评价体系不健全。市场缺乏公信力,监管惩处力度不够,失信行为被发现率、采集率、公布率不高,造成信息不对称,时效性差,“用户”难以辨别,一旦形成要约,纠偏清理成本高。

三、构建公路建设企业诚信体系要充分发挥企业自身作用

诚信体系建设需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予以规范,需通过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予以推动,但企业自身的努力是最具基础性的作用。规范的公路建设市场所构筑的是以合同为纽带、以信用为保障的资源配置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企业可以真正享有公平和有效率的竞争,使诚实守信的行为在市场中得到应有的效益回报。因此,企业要为创造这一环境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企业应首先树立良好的诚信观念,在内部培养诚实的企业精神,培育新的信用文化,使诚信意识渗透到每一位员工的思想中。

企业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当然,信用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在其初级阶段,企业需要投入,而这种投入在信用建立起来之前是很少能获得收益的。如为履行合同约定,企业就要按照标书规定配置齐全施工及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为获得良好的工程业绩,企业就要真正建立完善的施工自检体系,对自检出的质量问题积极予以处理,主动消除工程质量隐患。

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要通过信用建立起相互信赖的关系,减少和消除因各自信息不对称或故意所带来的拖欠资金和利益分配不平衡等纠纷。

只有各企业坚持信用自律及诚实自觉的经营行为,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就具有了内在动因,就为培育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构建公路建设企业诚信体系要有政府推动作用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历史时期,在公路建设领域,不能只期望通过企业的自律构建诚信体系,而应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由交通主管部门或通过其委托的建设市场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法规和制度。按照公路建设市场运行规律的要求,在原有法规制度基础上,围绕企业的经营行为,对涉及公路建设企业的资质管理、市场准入、合同履行、执业动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制定、修订和完善,健全规范企业诚信行为的法规体系,建立起守信为本、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合法经营。

(二)确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等级。在建章立制的基础上,要建立起科学、客观、公正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将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逐项予以量化,赋予信用分值;同时,根据企业的信用程度合理界定企业的信用等级,为社会各相关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信用评定和分类管理提供依据。

(三)培育发展独立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推动企业信用管理逐步向“市场运作”方向过渡,目前要不断培育和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由其专门从事企业信息服务、信用等级评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具有独立性,完全按市场化运营。

(四)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在企业信用管理法规、制度逐步建立完善过程中,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督,严格管理,促进公路建设企业诚信体系的尽快形成。即便在企业诚信体系形成之后,交通部门仍需对企业的诚信状况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状况予以实时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1]丁正祥.构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信用评价体系的思考[J].交通标准化,2005.2.

[2]高凌云,程敏,徐海俊.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研究[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