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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

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范文第1篇

结合本人审判经验,离婚案件在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举证困难。大部分当事人特别是农村的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清楚、不了解,导致诉讼能力降低,对于可以保存下来的证据不能及时的予以保存,以至于证据灭失,不能充分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诉讼中,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但当事人对该方面的证据难以收集。法院在审理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本上都是身份证、结婚证(或结婚登记处理表)、户口簿等最基本的证据,而对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少之又少,基本上都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陈述。

二是缺席审理案件相对较多,送达困难。就武宁来说,经济较之沿海城市并不发达,本地工资收入偏低,大部分人均到发达的浙江、广东等地务工,离婚纠纷案件直接涉及人身关系及家庭的离散,送达难度比其他民事纠纷的难度更大。有的当事人离家出走多年,与家人亦没有联系,有的即使与家人联系,但家人了解到是离婚的事情后也会故意隐瞒联系方式;一方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也存在故意隐瞒另一方联系方式的情况;更有的夫妻一方在外成立了“新家”等等。基于以上多方面原因,导致案件送达存在困难,故而离婚案件中有部分案件系缺席审理。

三是离婚案件的处理比较麻烦。因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导致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1、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难以把握。前面也提到,案件当事人法律知识贬乏,难以收集证据,庭审中除了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官在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困难;2、子女抚养权难以定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男女双方均希望子女跟随自己生活,有的男女双方考虑到子女跟随了自己会对影响自己另行结婚,也有的男女双方希望再婚后另外生育子女,导致夫妻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法院判定子女由谁抚养,要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这又要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生活习惯、经济基础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所以实际处理起来存在一定难度;3、关于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有的属于婚前财产,有的属于婚后财产,有的系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有的是婚前用双方共同赚取的钱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要想证明财产的归属,当事人在举证上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婚前在一起务工又购买了房产、房产登记一方的名字,而另一方要想证明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举证更加的困难;同时,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编造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提供的财产与债务的证据虚实结合,真假难辨,很难对当事人双方的真实财产情况作出决断。

四是离婚案件的调解难度大,索要钱款情况较多。由于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对一些法律常识和法律制度缺乏认知,加上离婚案件当事人重风俗而轻法规,就会认为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是对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裁判,也对个人甚至一个家族的名声有很大影响,家族成员、父母、及亲朋好友对案件参与意识过于强烈,导致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方面有一定的困难,给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造成阻碍,难度加大。另外,对于武宁本地来说,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均会提出索要钱款的情况,且少数当事人还存在有过激行为的举动;即使没有任何共同财产、提讼一方没有任何过错,另一方也依然会做出这样的选择,离婚似乎成了索要钱款的筹码。这些均给法官办案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婚姻构建成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会带来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的破碎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针对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情况,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也要做到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做到维护社会的稳定。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解决方案、对策: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一方面,充分利用媒体、报纸等媒介,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当地司法局(司法所)、法院(法庭)采取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法律宣传册等形式,宣传法律,使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能够了解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范文第2篇

逆来顺受的结果

这个真实的故事发生在我国西部一个深山密林中的小山村。村口住着父女俩,父亲叫张万山,女儿叫张喜珍。父女相依为命,日子过得清苦而平静。

到喜珍出嫁的时候了。说媒的络绎不绝,但都被喜珍回绝了。原来姑娘心中自有主意:她不爱财,不爱貌,只想找一个勤快老实的后生。

1978年冬,相依为命的父亲得了血癌。为了给父亲治病,她卖掉了家中所有值钱的财物,还借了几千元债,但父亲还是永远地走了。这时,曾被喜珍拒绝过的王世贵又托人上门了,讲明条件:只要喜珍肯嫁给他,一切债务由他来还。就这样,喜珍流着泪进了王家门。

一年后喜珍生了个闺女。婴儿呱呱坠地,骂声随之而来。王家怪喜珍不争气,没能生儿子。还没满月的婴儿被王世贵送给别人了。王世贵还不顾喜珍产后身体虚弱,强迫她怀上第二胎。谁知第二胎还是闺女。从此,厄运降临到了喜珍头上。喜珍和她未满周岁的女儿从正房被赶到装柴草的棚屋。挑水、砍柴、喂猪、养鸡、做饭、洗衣等家务活都落到喜珍一个人身上,而且稍不如意就遭打骂,连饭也不给吃饱。一天,喜珍饿得不行,就到厨房拿了块馒头。王世贵上前就是一顿毒打,又把喜珍拖到猪圈旁,强迫她吃猪食。

山区的冬天寒风刺骨,家家都生起了炉火,可喜珍住的四面透风的棚屋却不准生火。在一个滴水成冰的冬夜,不满周岁的女儿,受冻饿而死。喜珍抱着女儿僵硬了的身体,哭干了眼泪,哭哑了嗓子。但王世贵却无动于衷。她想去离婚,可另一种想法在她头脑里根深蒂固:女子要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吧!她想去告王世贵及婆母,但家丑不可外扬的无形锁链,又紧紧缠着她。

1980年春天的一个夜晚,喜珍被王世贵一家人打得遍体鳞伤,最后被赶出家门。到哪里去呀?喜珍怕让人瞧不起,逃进了深山。一天又一天,一月又一月,一年也沉重地过去了。喜珍那双眼睛失去了光泽,变得呆滞了。多少个夜晚,她在山梁上凝视村里的灯火,盼望着丈夫能回心转意;多少个早晨,她看着村里的炊烟,无声地呼唤:谁能给我作主呵?在长长的等待落空以后,她绝望了,跳下了山崖。

一个弱女子的悲剧!在蛮横面前,她太软弱了。她只是悲叹自己的遭遇,而不晓得寻求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与遗弃,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儿童的行为……王世贵的所作所为触犯了这些法律的规定,而受害人张喜珍呢,又不知道还有这些法规,不知道法律是可以为她作主的。一味地逆来顺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太深了,而法律的意识又太淡了—这是她的悲剧之所在。

中国普希金的教训

普希金,上个世纪的俄罗斯诗人。他因同一个与他妻子有暖昧关系的男子决斗,负伤身死,成为世界文学史上的一件憾事。

在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北方的一个城市,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件。

这个悲剧的主人公是一个酷爱文学、才思敏捷的青年,名叫夏凡。28岁的他,已发表过一些作品,也算得上初露头角。一位姑娘爱上了他。她叫柳叶。他和她的感情挺好。但就在他们新婚不久,一只罪恶的黑手伸向了他们。在一次舞会上,柳叶认识了一个叫王辉的男子。王辉对柳叶的美貌垂涎三尺。他想方设法接近柳叶。一次,王辉以自己过生日举行家宴为名,把柳叶骗到家中,用酒将柳叶灌醉,奸污了她。酒醒后柳叶痛不欲生。她回家后抽泣着向夏凡述说了自己的遭遇。夏凡象头被激怒的狮子,跳了起来。他打制了一把尖刀,找到王辉,立下生死文书,约定了决斗的时间地点。在决斗中,夏凡杀死了王辉,自己也受了重伤。夏凡被公安机关逮捕了。在法庭上,夏凡仍未认识到自己行为是违法的。他讲道:“我为人间除邪恶,何罪之有?”他不懂得这样一条常识:在我们国家,公民的生命、财产都受法律的保护。同样,公民生命、财产的剥夺也只能通过法律的程序。

法律是无情的。夏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狱中,夏凡才开始痛悔起自己的犯罪行为。他给妻子写了这样一封信:“……以前我一直以为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在管教人员的帮助下,我学了有关的法律知识,认识到:那个禽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通过法律程序对他进行制裁。但我没有这样做,而是用犯罪对付犯罪,结果我也成了罪人。我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除了一时的激怒外,主要是因为我们对法律的无知。从我国公民的知识结构来看,即使象我们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近似于空白。这是我的缺陷,也是我们民族的缺陷。”

这段忏悔是耐人咀嚼的。王辉将柳叶灌醉后施以奸污,违背了妇女意志,构成罪。柳叶和她丈夫本来可以向法院控告王辉,让法律来惩治坏人。可夏凡却来了个违法的“个人解决”。一个法盲的悲剧。一个以受人害始、以害人害已告终的法盲的悲剧。

她走向法庭

“我不怕你们了。有法律给我作主,你们没有好下场。”这句话是站在法庭原告席上的一个纤弱的妇女讲的。这句话很有力量。而被告席上的一对男女却象霜打的叶子一样焉了。这是王淑娴诉张集、兰影虐待和重婚案开庭审理的一个场面。

王淑娴是位勤劳、贤惠的农村妇女,与张集结婚后生了一男一女。近年来,农村实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张集承包了大队的一个砖厂。为了让丈夫能干好工作,王淑娴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对丈夫十分体贴照顾。

但张集成了万元户以后,就嫌妻子不够漂亮、不会打扮。他借故夜不归家,并对淑娴实行经济封锁,后来竟与砖厂女工兰影勾搭成奸。

眼看着丈夫滑向堕落的深渊,淑娴不知流了多少眼泪。她多次劝丈夫改正,可张集非但不改,反而对淑娴一再打骂。淑娴得病住院,张集却携兰影以夫妻身分游西湖、逛苏州。到后来,张集竟带着兰影到家里姘居,还逼着淑娴茶饭伺侯。淑娴几次想去法院要求与张集离婚,但一念及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又下不了决心。

张集对淑娴却不肯放过。他把她看作是自己另寻新欢的障碍,必欲除之而后快。于是,一次惨无人道的迫害开始了:捆打、罚跪、烫烙……淑娴再也不能忍受了。她向有关部门控诉张集。为了逃避罪责,张集反诬淑娴有精神病,强行把淑娴送进精神病院。从此,张集与兰影公开同居。

医院诊断:王淑娴精神正常。经治疗,她的身体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妇联也向王淑娴伸出了温暖的手,鼓动她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王淑娴,这位忍辱负重的弱女子,终于昂着头走进了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被告张集因犯有虐待罪、伤害罪、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兰影因犯有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还根据原告王淑娴的要求,判决王淑娴与张集离婚。

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制度;问题及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068-01

一、我国关于离婚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一些人对婚姻的认识趋于极端化、功利化,在这种极端主义的驱使下,日益增长,引起了人们的反思。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把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而离婚损害则是指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伤害。在离婚的过程中,受到了伤害的一方,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统一的标准,操作性较难,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数额在实际赔偿中相差很大,法院的判决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法官的主观看法不一致,造成了最终判决的差异性。并且只规定了离婚中的无过错方才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使请求的标准提高了,有重大过错的一方没有相应的法律请求赔偿损害。

(二)共同财产范围确定制度中的问题

离婚分割的共同财产仅仅是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建立在夫妻的结合与血缘关系联系的基础上,婚姻的建立是以永久性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在夫妻离婚时得不到肯定或者合理的分配,这与婚姻法中保护弱者利益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和原则上的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方法和原则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夫妻婚前与婚后财产的问题;2.夫妻共同财产的应,隐匿和转移纠纷;3经营收入、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纠纷;在这些财产分割问题上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一般情况下,缺乏法律意识和举证意识的人很难在财产分割上取得相应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从理论上讲,以均等原则作为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的回事女性处于不利地位,导致财产分割不公的问题。

二、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虽然婚姻法以及相关部门对财产分割问题已经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新的婚姻财产分割司法解释也在制定和完善当中,但是处在经济转型期的社会正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现实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法律规定也难以顾及各种复杂的情况,在这种背景下,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情况纷繁复杂,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是切实可行的,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公平化,更能彰显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一)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建议

在夫妻进行财产分割时,完全靠夫妻双方的自觉自愿来进行财产的分割是不现实的做法,建立离婚时的夫妻财产清算制度,强制弥补在财产分割中的不足,以清算的制度来确保夫妻离婚时的财产透明化和公开化,使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合法、合理、公正,以此确保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律宣传

尽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但还有为数不多的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甚至不懂法,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司法机关要加强法律宣传,营造出一个知法、学法和懂法的良好法律氛围,法律的宣传不仅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知识,对于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对于当事人懂法却明知故犯的问题,需要加大对财产分割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完善财产分割立法,优化财产分割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完善婚姻财产分割立法是首要的,法律赋予法院充分有效的调查取证权,能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公平利益,使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化。从现在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离婚案件数量在不断持续增多,离婚情况的复杂性使得处理难度逐步加大,在这种新的形势下,迫切需要有关立法机关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出新的模式,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加规范和完善,各级审判机关严格行使审判权,在执法中不断寻求更好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性。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保障。

三、结束语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离婚案件的逐渐增长,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这不仅仅使离婚案件在审理上增加了难度,同时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这些问题的出现要求我国立法层而上要加以完善,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从而进一步发挥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姜涛.论确立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公平分割原则[J]经济研究导刊,2014(35)

[2]周翰.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法制博览,2015(5).

[3]王艳志.我国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略谈[J].法制与社会,2014(6).

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登记;妇女权益保护;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4-0059-02

随着2015年1月27日《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和2015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的颁布,国家更加重视农民的切身利益,强调要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好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经初步归纳分析有关该问题的国内文献,得出国内的大多数学者研究都是从现状、原因、建议这三个方面进行的,对现阶段我国农村中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对造成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其涉及到了法律规定、政策制定、风俗习惯等方面。

一 、研究农村土地确权中维护妇女权益问题的意义及其现状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妇女应当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权益及附着在土地之上的一切权利,但现实情况是,妇女依法应享有的土地权益遭受了各种各样不同程度的侵害,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妇女和男性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歧视妇女,忽视妇女的权益。主要表现为不分或者少分给农村妇女承包地,造成一些妇女土地权益的丧失,最后无地可种,生活困难。

(二)完全剥夺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农村妇女按照婚姻状况大概分为三类,外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而这三类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三)农村妇女的土地征用补偿利润受损。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利润或者征用土地补偿费时,侵犯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权益。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害的原因探究

国内学者对于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妇女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主要概况为以下几点。

(一)婚姻状况的影响

婚姻关系的变化是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关键原因之一。学者胡靳民、李清、何云峰等认为因婚嫁导致农村妇女权利丧失的情形概括为以下几点:

1.外嫁女的状态:学者胡靳民认为即农村妇女出嫁以后,原有的集体组织不再保留其成员权,就不再享有与土地相关的权益,而嫁入的集体组织也由于遵循现有土地政策保持土地承包现状而不增加。学者李慧英认为这种情况就导致“人地分离”的状况出现。

2.离婚妇女的状态:学者吴丹、岳献荣等认为在现实情况下,大多数的农村妇女是很难在嫁入男方家中后分得土地的,这样导致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学者魏娜同样也认为即使农村妇女在嫁入男方后能够分到土地,但是在妇女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之后,户口迁出男方家同样还是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是离婚回娘家后也不能收回原有的土地,娘家所在的村委会也不会给她们重新分配土地。

3.丧偶妇女的状态:学者何云峰等认为丧偶妇女的处境和离婚妇女大多数情况下是相同的,如果在嫁入男方时候分到了一部分土地而且在丧偶后婆家既没有干涉此问题,土地也没有被回收,有的妇女依然可以继续拥有夫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夫家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是很少存在的。

(二)传统观念、村规民约的影响

在中国的农村,传统观念、风俗习惯一直在每一个人的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学者李长健认为深受传统文化观念、村规民约制约的农村妇女,其土地权益受损失更严重。学者黄晶等认为在中国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仍旧存在。学者王晓莉、李慧英、王珊珊、赵丽珍等认为自从实行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以户为单位,农村家庭的户主都是男性,一般是家庭中的父亲或者丈夫,由户主与与农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他的家庭成员都没有权利签订合同,最后导致了农村妇女的土地经营权受损。

(三)政策体制的影响

1.学者吴洪芹、李慧认为“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嫁走不娶,娶来不分”的土地政策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农村妇女土地的承包权益,直接剥夺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虽然政策表面上是中性的,不含有明显的性别歧视,但是实际操作中它忽略了妇女婚姻的流动性这一重要因素,强化了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加固了农村妇女对男性的依赖性,根本就没有把农村妇女当做家庭主体成员对待。

2.学者韩志才认为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如何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但是现实中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遭受侵犯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法律规定中还是有很多不明确,不少空白之处,法律的保护效率不高。学者庄宇、刘俊、陈星宇、秦桂芬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权中》的规定看似保护了离婚妇女或者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操作性很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0 条虽然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学者马瑞杰、杨留强等都认为实际中这个规定难以得到落实。学者王珊珊、赵丽珍认为法条无法全部覆盖到现实社会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这些笼统的保护性条款在设计上并没有体现出具体的实用性。

(四)农村妇女本身的原因

学者郎潍星、叶琪、谢根成、吴丹等认为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和法律宣传的欠缺,普法力度不够,一些农村妇女并不清楚土地权益是法律赋予自己平等享有的权利。学者朱建波等认为一些农村妇女在受到侵害时没有积极主动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问题。也没有上访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通过行政、司法途径来采取有效的积极的解决措施,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学者刘俊等认为即使有侵权妇女想到去维权,但是在维权这条道路上阻碍太多,就会消减了维权的斗志,妇女也会打消了这个念头,并且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家庭内部进行协商。因此农村妇女的法治观念淡薄,自身的维权意识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措施

学者赵雪静、孙曙生、刘澄宇等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想要改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应该采取的措施也要通过多方面来实现。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文

学者韩志才认为我国有关土地权益的法律都是中性的,而中性的法律在客观上就成了对妇女权益损害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要明确法律所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强调男女平等的原则,加强对妇女作为弱势群体的保障。学者胡靳民等认为应当根据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保护的特点及我国农村将来发展的新特点补充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且调整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加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

(二)增强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学者魏娜、杨丽尖等认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即使农村妇女对其父母的遗传是有继承权的,但是由于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不强和法治观念落后,最后都放弃了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学者李清等认为要消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司法部门、妇联组织和普法部门必须要加大对农村妇女的法律知识宣传,县乡级行政部门也可以不定期的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学习教育,以此增强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农村妇女在土地经营权受损的时候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逐渐消除不合法的村规民约

学者胡靳民、吴宏芹认为应该引导村民自治,落实对村规民约的监督与管理。尽可能防止此类村规民约的出台,对于已出台的相关村规民约,要进行纠正。对于一些直接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要进行及时的废除。

(四)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规定具体化

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学者刘俊认为应该由“户”落实到“个人”,学者徐傲然认为应该将确权的原则调整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家庭成员身份”的双重标准,这样就可以确保农村妇女不会因为户籍的转换而丧失土地进而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出现在男方家无地可确,在娘家有地身份却不能确认的现象产生。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至今,虽然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国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地争取和维护农村妇女在土地经营承包登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小君.我国妇女农地权利法律制度运作的实证研 究与完善路径[J].现代法学,2010,(3).

[2]刘俊.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权难之成因及完善 措施[J].公安法制研究 ,2013,(3).

[3]朱建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初探 [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 ,2009,(4).

[4]黄晶.浅议《物权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从社 会性别角度审视《物权法》[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8,(5).

[5]胡晓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临的困境 与对策[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4,(6).

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范文第5篇

倡导家庭美德、创建平安家庭、反家庭暴力是妇联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市妇联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妇女人身权益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为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利用节点开展宣传。抓住“三八维权周”、反家暴日等契机,围绕宣传主题,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通过法律讲座、专题节目、法律咨询、广场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面向广大妇女和家庭以及全社会广泛宣传妇女权益法律法规。情人节、“七夕”节,走进婚姻登记处为新人送上祝福手册,宣传婚姻和谐的法宝。注重源头宣传,新人在市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的同时,签订“拒绝家庭暴力,呵护美好生活”承诺书。二是扩大平台开展宣传。充分利用标语、宣传车、政务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的宣传平台,并通过__妇女网、手机短信、文游台网站、微博等宣传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专家撰文,在与网民的互动中达到宣传效果。三是组织活动开展宣传。每年对基层妇联干部开展维权工作专业培训,提高基层妇女干部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水平。开展“法律进家庭、平安在万家”读书征文研讨活动,并在媒体上对获奖征文进行宣传。今年,我们开展了基层妇联干部“学法、知法、用法”法律知识竞赛,使基层妇联干部进一步掌握了法律知识,对履行职能、依法维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自2010年实行人身保护令以来,市法院已发出了7 份人身保护令,使得当事人在离婚案诉讼期间得到保护。2013年市法院依法对持续施暴者李某实施了司法拘留,该案在全省属首例。2013年初在省、__市妇联的指导下,我市积极推行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一是组织试点工作。菱塘乡在__地区率先进行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试点,菱塘派出所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实施,务求实效。当时在菱塘派出所调解的两起家庭暴力事件中,尽管多次调解,由于没有告诫书,家庭暴力还是不断。试点实施后,该派出所按程序要给施暴者瞿某和徐某发送告诫书,两人知道后,立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找人求情表示悔改,告诫书虽未发出但已经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二是全面推行。2013年底,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市召开“平安家庭”创建暨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推进会。在会上试点乡镇派出所所长就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试点工作做了经验交流,公安局分管局长对全面推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做了专题讲话,各乡镇派出所所长、综治办主任、妇联主席参加了会议。会上转发了由公安、检察、司法、民政、综治、妇联等7家单位联合出台的《__市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三是进一步推进。与市公安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投诉站建设的工作意见》,要求各乡镇将家庭暴力投诉站按工作意见要求落实到位,特别是对实施告诫、治安处罚的当事人,投诉站工作人员要用上门谈心、电话回访等方式,积极做好家庭暴力警情的后续调解和跟踪回访工作,对可能重新引发家庭暴力的,应及时采取疏导预防措施,减少家庭暴力再犯甚至“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截至目前,我市龙虬镇派出所、卸甲镇派出所分别发出了2 份家庭暴力书面告诫书。

从维权维稳的大局,依托乡镇大调解中心,开展基层妇女维权站(点)建设,巩固发展了14个家庭矛盾调处站、16个家庭暴力投诉站、10个个人调解工作室等维权维稳工作阵地,做到妇女群众的诉求渠道畅通,12338热线常年开通。与法院联合设立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为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婚姻登

记处设立婚姻调解工作室,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去年,我们组织了公检法司48名志愿者注册成立了__市“法之花”妇女维权服务中心。中心将“反家暴”宣传作为工作重点,开展专题讲座,在讲解法律条文的同时,重点讲解妇女受暴后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保护人身安全。将反家暴工作融入社会管理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志愿者们参与接待来信来访,为来访妇女群众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到目前已帮助调解家暴来访案件4例。

1、家庭暴力上访人数不断增加,每年家庭暴力上访案件占上访案件的35%以上,妇联力不从心,往往只能听受暴单方倾诉,双方到场调解很难。

2、未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有部分乡镇和职能部门不够重视,总认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属于家务事。

3、各项救助机制不健全,受暴者得不到及时保护。

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我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今年三月初,四部委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意见》对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受理程序、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具体措施,作出了具体的指引,建立起了四部委联合应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对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期盼《反家庭暴力法》尽早颁布实施,对施暴方及时给以必要的告诫和处罚,加大震慑力度,对于初次发生的家暴行为,一定要严厉制止,防止再犯;同时要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力度,要使广大国民认识到,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推开以来,按照省、市妇联要求,市妇联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为宗旨,努力配合市农工办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效果。一是联合发文。会同民政局、法院、农工办联合转发了__四部门《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乡镇领会精神,将维权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在此次土地确权工作中,农村妇女“登有其名,名下有权“。二是加强宣传。首先在广大农村妇女中开展宣传,让妇女和家庭成员了解这次确权的意义和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其次是与主管部门农工办及时沟通,表达妇联对这次土地确权中要求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三是开展调研。对全市土地确权情况进行了调查,全面掌握农村离异、丧偶、女儿户等几类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状况,入户查看确权本,召开妇女代表座谈会,宣传政策法规,让妇女和家庭成员了解这次确权的意义,提高她们自我维权的能力。截至目前,全市没有一起因妇女土地确权发证侵权集访事件,确权期间有个性上访事件也基本妥善解决。但在近年来的具体个案中也发现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1、离婚女的宅基地、土地承包权难以得到分割。尽管《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因结婚、离婚、丧偶土地权益遭受侵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口粮田、责任田、宅基地等应当得到保障,但在现实中离婚后一般是女方离开原居住地,而且土地承包权是以户为登记,难以分割,更难以主张权利。我们曾经接到这样的来访,离婚后回不了娘家,在婆家这边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公婆,在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土地权益没了,住的地方也没有,整天过着漂泊的生活。从法律上说,离婚未迁出的妇女可以向村里申请宅基地,但村里的答复是,法律明文规定“一户一宅”,她婚前不是本村人,村里不好解决宅基地。因为她原结婚用房的宅基地户主是其公公,离婚后要土地承包权都就更难了,因为土地承包权是以户为登记,难以分割。最后在相关部门和妇联的多次协调下村里安排一间破旧的公房给其居住。

2、部分出嫁女、女儿户土地权益难以保证。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可以到男方家落户,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落户,但现实中大家认为,女孩子总是要嫁出去的,因而在利益分配时会剥夺女性的受益权。虽然有城镇周边地区妇女结婚在娘家落户,但一旦牵涉到土地被征用等利益分配的时候,就会影响到妇女土地权益。例如:我市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某村民生了三个女儿,因为家住城郊,三个女儿婚后都是在娘家落户,在没有经济利益关系时,村民都没有提出异议,但该组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金只能承认他家一个女儿在家招婿,其它2个女儿不能享受。他不服一口气,人家有5个儿子的都能享受,而我三个女儿就不行,这叫什么男女平等,于是到处上访。虽然市妇联帮他多方协调,但村组干部坚持说这是村规民约的规定,其他群众不认可没有办法,最终导致他在政府自焚受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拿出资金,将此事平息了,但是仍然没能享受到村组的土地补偿金。

3、再婚未迁出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有困难。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未迁出原地又再婚的,因男方家庭压力,原村不再让其享受村民资格,再婚后因户口未迁入,现村也不好给其村民资格,导致其两头不得享受,更无法保障其土地承包权。我市__镇__村一叫__的妇女2010年与其前夫离婚后与本市__一男子再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__村,2012年原村组土地被征用,该女子向该村提出享有土地征用权利,被原村组干部群众一起拒绝,导致不断上访,多方协调无果,直至全国妇联,最后在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协调下,也在各级领导要求息访的压力下,地方镇政府在必须将户口迁出的前提下,仅从该镇农经站工作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偿才得以平息,这就是当年界有名的“__案例”。

4、迁入妇女土地权益与无地可调的矛盾。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以98年土地二轮承包为基础依据,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98年以来有地的,现在登记妇女姓名加入共有人,减少了家庭人均土地,实际土地并没增加;98年以来没有地的,大部分村难以落实承包地,因为多数村组集体预留地很少或没有,导致有户没田,妇女土地权益无法保障。2013年,我市__镇一妇女代表其家庭来上访,说是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了,为何她家没有农田。原来她家于几年前从本镇另一个村搬迁至现在村,并放弃了在原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土地资格,但当时她们也没有向现在村要承包田,这次确权登记,她却提出依法要田,村里以村民不同意且没有集体机动地为由没办法为其确权。经过妇联等部门多次协调,该村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让其参与生产组的集体资源发包收入分红。

1、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细则。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在农村土地中,明确家庭成员的界定、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方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解决因人口迁移、婚姻关系变化、地户不一致、男尊女卑等因素引发的土地权益矛盾。

2、建立土地利益调整、纠错和救济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保留5%左右的机动土地,为“大稳定、小调整”提供物质保障;鼓励各地以万顷良田、土地整理、土地增减挂钩等项目新增地资源为失地失权妇女重新分配土地,保证失地失权妇女落实一份土地承包权益,并对因离婚、儿女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权的,应依法颁发土地承包权证书。对于暂时无地可调的情况,应建立救济制度。

3、土地承包收益权及处置权应归家庭成员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转让、流转、抵押,收益分配和征地拆迁等重大问题,必须家庭共有成员中的所有18周岁以上成年人共同签字方可生效。防止男性在不征求妇女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