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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征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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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征地安置

建设用地征地安置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中的农业人口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配合做好辖区内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提供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的总数、姓名、年龄结构、文化程度、男女比例等情况,配合做好征地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住宅建设征地指标由市建委统一分配并下达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征地可统一进行,也可由各单位分头进行。

第六条  按照“谁用地,谁负责安置”的原则,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由征地单位负责;几个单位同时征用同一片住宅用地时,由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牵头,安置费用由各用地单位分摊承担。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后,征地单位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在征地范围内控制户口迁入。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八条  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征地单位应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第九条  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必须是征用土地范围内具有常住户籍的十六周岁以上的农民;户口不在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不予安置。

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按被征用的耕地面积(包括自留地、果园、精养鱼塘等,下同)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符合征地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占有的实有耕地面积计算。

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分为:

(一)男性十六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女性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二)男性超过五十五周岁、女性超过四十五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第十条  征地劳动力安置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征地单位吸收安置;

(二)由征地单位委托区、县、乡(镇)、村办各类经济实体接受安置,其中已在乡(镇)、村办企业或乡(镇)、村办企业与其他企业举办的联营企业工作的征地劳动力,由所在企业作为农方职工接受安置;

(三)由征地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接受安置,其中已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征地劳动力,由所在单位接受安置;

(四)由征地单位委托劳动服务机构培训并予安置;

(五)征地劳动力自谋出路。

第十一条  征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一)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方式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每名三万元向接受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并向征地劳动力本人支付安置补助费一万元。

(二)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方式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每名三万元向接受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或者由征地单位按每名一万元向接受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并允许接受安置单位在征地单位的建房指标中参建,每安置一名征地劳动力可参建建筑面积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方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委托与受托双方协商。

(四)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方式安置的三十五周岁以下男性、二十五周岁以下女性,由征地单位向征地劳动力本人支付安置补助费一万五千元;超过上述年龄的,应另行增发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每超过一周岁增发一千元,但增发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上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方式安置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征地劳动力,应将征地单位发给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作为个人股金投入企业,参加年终分红;安置在尚未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征地劳动力,征地单位发给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企业暂存金融机构(利息由存款方式、期限决定),待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存款本息一并转为个人股金,参加年终分红。

征地劳动力离开企业时,按前款规定投入企业的个人股金或者由企业代存于金融机构的存款本息,归还征地劳动力本人。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为安置在区、县、乡(镇)、村办企业的征地劳动力办理一定年限的待业保险,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十四条  对暂时难以安置的征地劳动力,由征地单位发给生活费过渡,直到安置为止。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在十二个月内由征地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超过十二个月仍不服从安置的,征地单位不再安置,退回户口所在地区视为城镇待业人员。其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标准提取,暂存劳动部门。

第十五条  征地单位应与征地劳动力本人、接受安置单位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应报市或区、县劳动部门备案。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生效后,征地单位即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自谋出路的征地劳动力的安置手续为:

(一)本人具有生产劳动能力,并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其出具自谋出路证明书;

(三)征地单位与征地劳动力本人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有关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者,应予养老。

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年满五十周岁的男性征地劳动力和年满四十周岁的女性征地劳动力,可提前养老。

经市劳动局指定的市级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伤残或低能等无法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征地劳动力,应当提前养老。

第十八条  征地单位应与征地养老人员签订养老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养老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单位即应向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养老安置协议生效后的次月起,征地养老人员即可领取养老金。

征地单位缴纳的养老费、征地养老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均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养老费、养老金的标准由市劳动局另定。

第二十条  养老费的缴费年限为男性十五年、女性二十年,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提前养老者,其养老费的缴费年限还应加上提前养老年限。提前养老阶段的养老金、养老费的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局另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生效的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或养老安置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可按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总费用的百分之一点四收取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主要用于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设备购置及其他必需的支出。

劳动部门可按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总费用的百分之一点四收取不可预见费,专项用于补充征地农业人口安置中因预计不到的情况而发生的安置费用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  撤销建制的被征地单位的集体所有财产(含公积金、土地补偿费等),应当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劳动管理部门、审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成立清理小组进行清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挪用和私分。

上述财产必须用于征地劳动力和征地养老人员的安置。集体财产具体处理方案,由清理小组提出,村民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撤销建制的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的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与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地单位按本办法支付的征地劳动力安置费用和养老安置费用,可计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六条  征地单位或接受安置单位不依照本办法履行安置义务的,由市或区、县劳动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征地农业人口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且干扰公共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地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在执行安置协议中发生纠纷,可向被征地所在区、县劳动局申请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解释由市劳动局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因其他建设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设用地征地安置范文第2篇

现将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发给你们。

该“规程”是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保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具体实施的一项新举措,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使该“规程”不断完善,以利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不断提高。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建设用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好系统服务,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需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包括:前期管理、审批管理和后期管理。

前期管理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基本做到“三参与”,即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参与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审查。

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用地立项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核定用地面积、签订征地协议书、落实劳动力安置方案和建设资金,按土地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后期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情况检查和验收,对征而未用的土地收取土地荒芜费;批准后两年未用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用途或未经批准出、转让土地作用权的,由区、县土地管理局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重点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各区、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批后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前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基础,努力做到超前到位,主动配合,系统服务,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充分体现建设用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

第六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其报批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时,均应对建设项目用地列专章评述,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时,应征求市土地管理局意见。

第七条  建设用地评述的内容和要求

    一、选址方案要有选择性,对方案进行评述、说明拟定方案在节约和充分利用土地方面的有利条件。

二、对项目用地数量、土地利用系数,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面积,厂区道路,厂前区等应该说明确定的依据。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是依法进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核心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国家建设征地做好服务,依法协调好部门间关系,合理安置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审核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经过批准的项目;

2.建设项目用地数量是否符合计划控制指标;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有无选址红线图、平面设计图和规划条件;

4.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农田保护区;

5.建设项目用地区域环保评估;

6.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7.建设项目是否未批先占地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地;

8.建设项目用地类别,特别对非耕地的认定;

9.建设项目征地的补偿安置、农转非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10.建设用地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局经对上述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征地地块踏查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征地事务管理处会同区、县土地管理局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签定征地协议书,并按市有关规定,落实补偿安置方案后,上报市土地局,市土地局对上述材料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对征地中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严格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细则》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抬高或压低,以保证被征地集体组织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因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本着谁占地谁安置的原则(也可以多渠道,多途径),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区(县)征地事务管理部门处理征地事务工作,办理补偿安置、农转非等具体工作。处理建设用地和验地钉桩划界拨地之后,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批划拨土地,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后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保证。建设用地单位从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始进行跟踪管理至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监督土地使用情况,及时处理、解决用地中出现的问题。跟踪管理重点内容是:(1)是否按用地计划使用土地;(2)是否按批准的用地用途使用土地;(3)有无少批多占和移址用地问题;(4)有无荒芜土地的问题;(5)划拨的土地有无转让、出租、抵押的问题。对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地查处。对擅自异地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查处,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建设造成土地荒芜的,由市、区(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五倍征收土地荒芜费。如不按期缴纳土地荒芜费,给予适当罚款,直至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撤销,建设项目停建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对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建设用地,及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后期跟踪管理检查工作,根据市、区(县)土地管理局的分工,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检查建设用地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情况、面积、界址,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情况。

二、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检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要写明情况,区别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建设用地征地安置范文第3篇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委托区、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作为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全责。因征地引发的、诉讼、行政复议等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土地征收勘测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任务。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拟订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相关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在预征收土地公告前,确定所征收土地的用途。农业部门、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监督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以及土地征收有关工作。

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一)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前,由县(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区、区和高新区、旅游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公告由市政府。

(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勘测调查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的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勘测定界承担单位参加。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还应有项目单位人员参加。

(三)拟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勘测调查后,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的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公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公示、听证或放弃听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拟定建设用地方案与组织报批。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方案,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编制,并负责组织报件,撰写建设用地审查踏勘意见,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呈报审批。在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要有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保补贴资金到位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应出资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即社保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各县(市、区)一般每年上报3-5个批次,每个批次不低于15公顷。

(五)征收土地的公告和移交土地。建设用地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向被征收土地村(居)委和村(居)民及时兑付征地补偿款,接收村(居)委交付的土地。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格土地征收纪律

(一)依法补偿。对拟征收土地公告后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对阻挠征地工作、漫天要价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费要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补偿费用不落实、虚假证明、以物代补等虚假征地补偿行为的发生。

(三)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历史遗留的补偿拖欠行为要抓紧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专项清理情况于12月底前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

建设用地征地安置范文第4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肃工作纪律

建设用地征地安置范文第5篇

【关键词】留用地 财产权 政策

一、研究背景

我国城市化的浪潮方兴未艾,城市的快速扩张带来城市周边大量农地并入市区,众多农民变为市民,由此而引发的土地征用和利用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矛盾是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各级政府探索了不少方法。其中之一就是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留地安置方式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探索以来,已在我国大部分省市推行,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留用地安置也面临一系列挑战。

海南省高度重视留地安置政策,2007年,海南省政府颁布了《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2012年又印发了《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留地安置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面临着落实困难的严重挑战,相当比例的留用地应留未留,或者已留但难以办理相关开发手续,很大程度上“口惠而实不至”。

二、海南省留用地现状与问题

(一)留用地历史欠账问题未解决

海南近年发展迅速,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扩张,用地需求量的增加与土地利用规划产生较大的矛盾冲突。土地利用规划以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为原则,受其建设用地规划控制下,每年下达的农转用指标甚为有限,并且大都优先考虑重点项目的农转用手续,导致留用地的农转用指标非常有限,难以及时落实。

这是基层普遍反映的问题。受建设用地规模限制,农转用指标分配重心偏移,留用地指标往往被忽视。大部分行政村都存在留用地遗留问题,政府征地之前承诺预留留用地用于农村发展集体经济,但是征地以后不少不了了之。主要原因是受农转用指标限制。征地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农民对政府的信任,不利于后续征地工作的开展。

(二)安置留用地缺乏整体规划

规划与选址时有冲突,部分留用地由于不符合规划而难以落实。部分用地的选址,虽然经过了村集体、镇政府共同研究同意,并提交区有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但最终由于城市总体规划与留用地选址有冲突而难以落实。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缺乏与村民的沟通,随意改变征地位置、导致征地选址很难定下来。留用地在选址落地时面临较大困难,许多村倾向于在本村选址留地,而本村留地往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

此外,农村留用地普遍存在闲置浪费现象。由于海南省农村基层组织经济基础薄弱、缺乏经营管理经验,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独自开发利用、经营留用地,造成大部分留用地处于闲置浪费状态。

(三)产权权属尚不清晰

留用地权属问题不清,土地流转混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留用地的灵活度受到极大的限制。2012年的《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明确严禁将留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建设;留用地一般不得转让,诸多限制使得经济实力薄弱的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充分利用留用地。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的产权分割政策不明确。在《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用地的产权问题。只是规定留用地原则上保持集体土地性质,而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外选址的,应当征收为国有土地。已安排的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以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留用地比例标准不统一,增加落实难度

根据2012年《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8%,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从实际看,留用地比例存在不同时期标准不一、相同地区级别不同的执行标准等问题。除了极少村以8%的标准预留留用地,大部分已经落实的留用地都是按照5%的标准。不同标准的做法,引发各地互相攀比的心理。

三、海南省留地安置政策落地难的根源分析

(一)制度层面

土地增减挂钩制度和留用地制度的矛盾。土地增减挂钩就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用地减少相对应,保证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以期最大化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使城乡规划更科学合理。我国各地城市建设征地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但还留有一个口子,那就是通过“占补平衡”获得征地指标,这使基层政府获得土地开发指标更容易。然而实践中,“占很容易,补却麻烦”。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制度不完善。对失地农民进行有效的安置是政府的责任。根据近年相关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主要为货币安置和留地安置。由于农民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局限,安置费仅能暂时改善农民的经济生活,无法持续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而留地安置制度也存在问题,例如存在预留的留用地地块不具备耕种条件的情况,并不能有效的达到留地安置的预期目的及社会保障功能。

(二)法律层面

留用地的法律法规滞后。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留用地在全国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没有详细的安置办法和保障措施,法律效力不高导致各地政府在落实留用地工作中存在偏差,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留用地的所有权能缺失。尽管法律赋予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但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实际缺失局面,致使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益被忽视。农民只有简单的知情权,缺乏农村征地留用地的议价权和定价权。

(三)执行层面

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导致留地安置政策的落实存在障碍。土地征收问题和地方经济及官员晋升有很大关系,因此官员会推出各种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同时会尽可能地扩大征地面积,但各级政府征用地需要发生相应的成本,由此激励地方政府减少留用地等低成本土地供给,增加商业用地和房地产用地。

此外,留用地的开发难度较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来开发经营留用地,留地开发经营存在资产流失和增加腐败的风险;其次,在留用地开发上没有一个明确妥善的经营方式,导致留用地荒废,浪费土地资源;最后,留用地开发资金紧缺,招商资源难以共享。目前海南省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大多只停留在各单位独立发展、摸索的状态,相互之间缺乏交流,没有形成资源共享。投资者对这部分招商资源和合作方式并不了解,难以开展深入合作。简政放权尚未到位。存在办理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等问题。

四、加快海南省留地安置政策落地的建议

(一)留用地指标单列,不纳入“增减挂钩”范围

在制度上明确留用地指标不纳入土地增减挂钩范围。只有把留用地指标从土地增减挂钩中单列出来,留用地政策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从海南省实际情况出发,在上级政府出台留用地指标单列政策之前,建议省政府从转用指标中每年安排一定比用以解决留用地遗留问题;同时,对暂时没有征地或征地没有达到要求的村庄,允许预支一定比例用地指标用以发展农村经济。在办理征地手续的同时办理留用地手续,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尊重“土地回老家”的基础上,加快农村土地确权,整合小面积的留用地指标。前期可以明确禁止异地农民参与指标交易,只允许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进行调剂。按照“国有出让或者国有划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快办理农民留地安置的房地产权证手续。改革建设供地制度。允许农村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直接进入市场,允许农业用地在列入规划后自行进行非农流转,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主体。

(二)进一步完善留地安置政策

明确留地安置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留地安置制度,政府应考虑予以采纳,城区同新制度衔接,其他镇乡不纠缠历史旧帐,按新制定的规定执行。同时建议省一级政府以规章层面出台留用地有关规定予以规范,使指导更具权威性。在实践中,省、地级市可规定一定幅度的留用比例供各县市选择,但各县市留用地比例要明确。

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出台各市县留地安置的实施细则,明确留地安置的适用条件、规划用途、土地权属、利益分配等。

(三)留用地开发建设综合考量

积极引导开发,推进整体招商。要加强留用地相关利用单位及相关审批部门间的联系和业务交流,畅通信息渠道,促进招商。对各单位留用地的开发落实到人,定期进行交流培训。设立留用地开发小分队,组织村民培训交流,对招商项目包装、对接;抓紧进行土地规划报批手续的同时,利用互联网进行留用地项目推广宣传,整合包装引进投资;对国内外知名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动“上门推销”,介绍留用地资源情况和合作方式,争取在招商上有所突破,产生新的亮点。

优化整合留用地资源。目前,有项目无指标或有指标无项目是城郊型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留用地指标分散在各村,没有形成规模,无法得到利用。对此,政府应出台相应鼓励各地区统筹整合留用地的政策,以保证留用地分配的合理。同时,以创新方式合作开发留用地,优化留用地资源配置,使留用地价值最大化,获得更高的经济效应,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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